中国农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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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银行对账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对账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对账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加强我行对账管理,规范对账业务操作,保证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与分行;分行与支行、我行与客户;我行营业网点中营业部与综合业务部;我行各营业网点与各级管理部门(含二级机构)、各管理部门之间以及我行与其它发生业务往来或经济往来的单位之间对账等。

其中:(一)各营业网点是指营业部及各支行;(二)各级管理部门是指总行(或分行)的计划财务部、资金运营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小企业信贷中心以及结算中心、核算中心等相关部门;(三)发生业务往来的单位是指办理同业存放、拆放、转贴现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对账业务要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卡(折)、内外账核对相符。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在对账工作中,分、支行及各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认真履行其对账职责。

第五条总行会计部负责支付结算及核算业务对账工作制度的制(修)订、对账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考核。

稽核部负责支行对账数据的收集、统计按季上报。

第六条公司业务部负责组织客户经理落实对信贷类公存客户未返回对账回执的账户进行催收;对贷款(含应收利息)、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及垫款、保函、信贷证明、贷款承诺、抵质押物等按规定应建立台账的账务核对工作。

第七条个人业务部负责组织落实对个人客户的贷款(含应收利息)、理财账户、POS账务、抵质押物等按规定应建立台账的账务核对工作。

第八条资金运营部负责组织落实贴现、转贴现、债券投资、买入返售债券和卖出回购债券的对账工作。

第九条计划财务部负责我行投资理财业务的对账工作.第十条小企业信贷中心负责组织本部门客户经理落实本部门中小企业客户的贷款(含应收利息)、抵质押物等业务的内外部对账工作.第十一条资产中心负责呆账核销、待处理抵债资产、抵债资产、已核销贷款的对账工作。

网银对账客户端操作操作规范中国农业银行

网银对账客户端操作操作规范中国农业银行
网银对账客户端操作流程
一、标准版
1.企业管理员权限管理:
先用管理员登录,然后在“系统配置——操作员功能权限管理——账户管理”下配置操作员功能权限(见图一),再在“系统配置——操作员对账权限管理”菜单项下配置操作员的录入和复核权限(见图二、三)。
2.企业操作员对账录入:
企业操作员登录系统,进入“账户管理——银企对账——余额对账录入”查看账单并逐一进行核对录入(见图四)。
图五:
图六:
图七:
图八:
图九:
图十:
图十一:
3.企业操作员对账复核发送:
企业操作员登录系统,进入“账户管理——银企对账——余额对账复核”查看录入员已经录入的记录进行复核,复核完成后并发送(见图八)。
二、普通版
普通版操作员权限由柜台柜员录入,因此,操作员对账时不再需要管理员设置,操作员直接登录网银对账的录入、复核与发送。
图: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9.07•【文号】农银发[2000]117号•【施行日期】2000.09.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9月7日农银发[200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3.26•【文号】农银函[1999]228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9年3月26日农银函[1999]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财务会计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建立有效的财务资源分配机制,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费用包括业务管理费和需要货币资金支付的其他营业支出(储蓄代办费、其他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其他)。

专项业务费用纳入费用统一管理,年终按统一规定进行分摊列账。

第三条费用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改革费用分配机制,优化财务资源配置,促进农业银行提高人均效益,实现扭亏为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管理原则第五条费用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对业务管理费的分配要打破以往基数增减法的分配模式,实行零基预算,在保证各分行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加大向效益倾斜的力度;对需要货币资金支付的其他营业支出,在实行费用统一管理的同时要严格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六条费用管理的原则是:总量压缩、专项管理、分类指导、效益挂钩。

总量压缩,就是全行费用总额要按照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总量上要有所下降。

专项管理,是指在总量控制下,对一些支出项目设专项实行额度管理。

即对会议费、差旅费、储蓄代办费和机关费用进行上限管理,对电子设备租赁费等项目实行下限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6]8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6]8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1996年4月16日发布农银发[199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加快农业银行“两个转变”步伐,确保总行党组确定的三年实现全行财务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总行在总结近年来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善和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业银行加快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农业银行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在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和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和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以业务经营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以优化负债结构和提高资产质量为手段,坚持实事求是,加强经营管理,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财务行为,激发和调动各级行的经营积极性,逐步建立与完善农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实现向商业银行和集约化经营转变。

经营目标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行性的工作,必须在各级行行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项指标必须横向分解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纵向落实到各级行,直至个人,以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项指标的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以真实、完整反映业务经营成果;必须打破分配上的“大锅饭”,切实贯彻责、权、利相结合和奖优罚劣原则,落实各项考核奖惩措施,以真正做到经营成果与经济利益挂钩,达到预定的经营责任制目标。

24.农银规章【2010】193号《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24.农银规章【2010】193号《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农银规章〔2010〕193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9〕36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办法》对办理个人储蓄业务进行了规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PDS系统陆续进行了升级优化,目前优化改造尚未全部完成。

《管理办法》已经纳入优化后的相关内容,其中通存通兑的存单折书面挂失可在同一地市范围内通存通兑的营业机构办理、书面挂失补发凭证期限、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口头挂失解挂办理网点等功能正在开发中,待正式上线时启用。

二、各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做好业务人员、特别是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员工按规定办理业务。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个人金融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存款业务管理办法通知附件1:(回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种类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销户第四章存款与取款第五章计息及利息税第六章特殊业务第七章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第八章储蓄存款的继承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银行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拥有的人民币(外汇)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机构为其开具存款凭证(存单折、借记卡、准贷记卡等),个人凭存款凭证和预留支控方式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营业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三条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中国农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对账工作管理,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一致,有效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农业银行各级营业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农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立的结算账户,以及农业银行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的资金往来账户之间的对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结算账户,是指农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本、外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含银行卡账户及存折类账户)。

本办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与农业银行之间因资金清算或代理结算需要而开立结算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他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本办法所称对账,是指农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就某一具体日期双方结算账户的账面余额,以及某一时段内双方结算账户明细发生额进行核对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管理机构与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对账工作遵循以下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行账户分类,对余额较大、活动频繁的重点账户,农业银行从对账方式、对账频率等方面进行重点管理和服务。

及时性原则:农业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存款人发送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对账,并反馈对账结果。

连续性原则:结算账户存续期间,农业银行都与其对账。

全面性原则:结算账户无论余额大小、明细发生额多少,农业银行都与其对账。

第五条对账工作由各级对账中心按照分级组织、集中开展、专业运作、协调配合的方式,统一管理、集中实施。

第六条农业银行要与存款人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约定对账周期,明确对账方式。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3.08.07•【文号】农银发[1993]208号•【施行日期】1993.08.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的通知(农银发[1993]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武汉、天津管理干部学院: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下发你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会计科目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启用,原会计科目同时废止。

二、实施新的会计科目,是会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项工作内容新、变化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时间要求紧,各行务必加强领导,集中精力,动员全行,重点抓好以下几点工作。

1.抓好广大财会干部的培训工作。

在今年年底以前所有财会干部都要轮训一次,重点要掌握新旧科目结转办法,并能运用新的会计核算办法处理会计实务。

2.做好计算机程序修改工作。

各级行会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信息部门配合,尽快做好修改计算机软件程序工作,并调试到位。

3.做好固定资产、内部资金、信贷资产的清查工作。

年终前各行要组织人力、集中时间、按照新财会制度规定的标准及范围对固定资产、内部资金及信贷资产进行一次清理,并按新制度规定进行处理,保证新旧科目结转的正确性。

4.做好新旧会计核算模拟运行和试决算工作。

为保证年终决算不错不乱和明年工作的正常运行,各行要根据辖内情况,采用新旧会计科目双轨并行的办法,进行模拟运行的试点和试决算工作。

三、农业银行的会计科目仍然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原则。

农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各行必须严格按总行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增设二级会计科目并报总行备案,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将二级科目并入总行统一规定的有关科目内。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1993年8月7日附一:中国农业银行会计科目修订说明会计科目是会议核算的基础,是反映、记录、核算、分析全行业务和财务活动及经营成果的重要工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农银发[2002]185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农银发[2002]185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2002年12月23日农银发[2002]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适应财税、金融政策的改革、调整和我行业务发展及内部管理的需要,总行对现行《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行要按照总行“十五”规划中有关转变二级分行职能,逐步上移经营重心,把二级分行转变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改革,逐步实现到2005年基本核算单位上移到二级分行。

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在未变动前,仍按现行2000元标准执行。

各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机制,提高农业银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农业银行各级管理、营业机构。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以下统称一级分行),地(市)分、支行(以下统称二级分行),县(市、区)支行为基本核算单位。

其他为非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负盈亏、目标考核、集中分配”的管理体制。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09.17•【文号】•【施行日期】1993.09.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9月17日农银发(1993)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税务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及其所属金融性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财务行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其支持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作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税务部总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联社、信用社附属的独立核算非金融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条:信用社是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具有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对本社的资产安全、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平调信用社的资金、财产、人员。

对侵犯信用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信用社有权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信用社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信用社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信用社发生移移、合并、设立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变列等事项,须按人农两行的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有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信用社财务收支要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155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155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17日农银发[20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强化内部控制、增强竞争实力,规范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ABIS)应用后柜员制的管理,根据有关规章制度,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实施柜员制是“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的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理念的具体体现。

它对内能够充分挖掘银行内部资源潜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综合获利能力,对外能够提高银行服务效率、提升银行服务质量、增强银行核心竞争能力。

柜员制以其全面、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的赞誉,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它是我行优化、整合营业网点柜台劳动组合的方向。

因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实施柜员制工作的领导,县级支行要成立以分管行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会计部门具体负责柜员制的日常工作。

二、积极稳妥实施柜员制实施柜员制后,基本上为单人临柜。

需配复核员的,复核员的数量配备、复核方式也发生了根本变化,突破了“双人临柜,钱账分管”的银行传统会计内控制度。

因此,各行在坚持实行柜员制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一)规划方案。

根据各行实际情况设定单项柜员、多项柜员和综合柜员三种柜员模式,包括柜员的配置及责任划分,前台;后台的业务范围划分;各项业务流程,内控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和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并制定实施规划。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9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9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7月6日农银发[199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客户统一授信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一授信是控制单一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统一管好银行的本外币信用和表内外信用的信贷管理制度。

在当前社会信用秩序和银行管理体制下,实施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行已成立了客户统一授信工作领导小组,何林祥行长任组长,王川副行长、杨明生副行长任副组长,张晓松(信贷管理一部总经理)、李筠(信贷管理二部总经理)、姜尚君(信贷管理三部总经理)、杨琨(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罗熹(资产风险监管部总经理)、朱卫国(银行卡部总经理)、李保金(法规部副总经理)、王钢(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林云霞(综合计划部副总经理)为成员。

各行也要高度重视统一授信工作,把其作为防范客户信用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好。

为保证统一授信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行要指定一个信贷部门负责客户统一授信的组织实施和审查报批工作,不得多头管理。

同时,要加强部门配合,法规部门要把好公开统一授信的法律制度关;市场开拓部门要按照公开统一授信的标准(即双优标准),大力开拓适宜公开统一授信的优良客户,提高农行的整体客户质量;资产风险监管部门要配合信贷部门,加强对授信客户的风险监管,做好风险信贷资产的保全工作;资金计划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保证统一授信客户、特别是公开统一授信客户的合理资金需求。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5.07.25•【文号】农银发[1995]204号•【施行日期】1995.07.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7月25日农银发〔1995〕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款管理的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款管理的意见一、目的和要求为了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存款管理,扩大经营规模,各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金融法规和制度加强存款管理。

存款管理要坚持增加总量、优化结构、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方针。

要树立“存款立行”和全行办存款的思想存款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各级行要设立资金组织部门,以保证存款工作顺利进行。

存款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各级行要成立由行长领导下的,计划、资金组织、会计、信贷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存款管理领导小组。

全行各部门都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做好存款管理工作。

二、储蓄存款管理(一)储蓄存款是商业银行负债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全部负债中占有较大比重。

因此,组织并管理好储蓄存款,是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的重要保证。

(二)各级行资金组织机构(或储蓄管理机构),具体行使储蓄计划制定、下达,各项制度的制定、检查,存款情况分析、储蓄核算管理、业务培训、组织专业竞赛及开展储蓄宣传等职能。

(三)储蓄所(柜)的设置,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讲究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需要增设储蓄机构,要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时报上一级农业银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报总行,再由总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中国农业银行对账中心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对账中心操作规程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对账中心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对账中心运行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对账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及农业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对账中心是农业银行为规范对账工作的管理,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在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监控中心及县级支行设立的,专门负责对账工作的功能模块。

县级支行对账工作管理职能纳入同级运营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对账中心及对账工作管理机构。

第二章人员配置第四条对账中心应配置从事对账管理、系统管理、对账操作、对账外勤等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对账操作人员是专职对账人员,与对账中心其他人员不得交叉;对账管理、系统管理、对账外勤等人员等可以交叉或兼职。

第六条对账管理人员负责对账中心的全面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对账中心工作的开展;负责对账管理系统的异常处理、流程监控等。

对账管理人员在系统中可以处理账单退信重打、验印强制通过复核、回执审核结果维护复核、不对账账户维护复核、账单下载打印、账单数据文件的导出及与第三方的交接等工作。

第七条系统管理人员负责本一级分行对账管理系统初始操作员(两个)的管理;负责在系统中维护本行的机构隶属关系、设置省级重点账户分类规则、对账周期规则以及回执验印的设置;负责系统中角色建立,赋予角色适当的权限;负责本级所建操作员的密码重置。

第八条对账操作人员负责个人负债子系统中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账户在对账管理系统中的签约处理;负责账单下载打印、账单数据文件的导出及与第三方的交接;在系统中,进行包括图像采集、条码补录、核对结果补录、人工验印等回执处理工作;回执审核结果维护;不对账账户(单)维护;退信账单的登记;负责人工验印强制通过的复核;回执审核结果维护的复核;不对账账户(单)维护的复核;实物账单的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对账外勤人员负责进行上门对账、账单催收、对账不符原因查找等对账外部事务处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11.29•【文号】农银发[1999]146号•【施行日期】1999.11.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1999年11月29日农银发[1999]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法规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系指农业银行总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转授权,系指根据农业银行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并在本行受权范围内,省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二级分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县(市)支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机构,系指向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农业银行总行、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受权机构,系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第四条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或上级行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行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受权机构的代表人,代表该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另行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5.03.24•【文号】农银发[1995]60号•【施行日期】1995.03.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3月24日农银发〔199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信用卡部:为加强全国联行机构的管理,提高对帐质量,加快对帐进度,保证联行对帐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行要有计划、有步骤组织联行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抓好联行机构的管理工作,确保“办法”真正落到实处,使机构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新增联行机构在每季通报启用日期之前,不得向各通汇机构填发报单,各通汇机构也不得提前向新增联行机构填发报单,避免造成对帐工作的混乱。

三、各行申请增补联行机构时,须将新增联行机构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号码详细填列在附表二的“备注”栏内。

四、新制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联行往来机构(以下简称联行机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保证联行业务和联行对帐工作的顺利进行,加速联行资金周转,维护资金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联行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联行机构的设立、撤销、变更的审批权集中在总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申报机构的审核工作由分行负责。

第三条总行按季审批印发联行机构变动表,通报联行机构增补、变更、撤销等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对账中心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对账中心操作规程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对账中心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对账中心运行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对账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及农业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对账中心是农业银行为规范对账工作的管理,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在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监控中心及县级支行设立的,专门负责对账工作的功能模块。

县级支行对账工作管理职能纳入同级运营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对账中心及对账工作管理机构。

第二章人员配置第四条对账中心应配置从事对账管理、系统管理、对账操作、对账外勤等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对账操作人员是专职对账人员,与对账中心其他人员不得交叉;对账管理、系统管理、对账外勤等人员等可以交叉或兼职。

第六条对账管理人员负责对账中心的全面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对账中心工作的开展;负责对账管理系统的异常处理、流程监控等。

对账管理人员在系统中可以处理账单退信重打、验印强制通过复核、回执审核结果维护复核、不对账账户维护复核、账单下载打印、1账单数据文件的导出及与第三方的交接等工作。

第七条系统管理人员负责本一级分行对账管理系统初始操作员(两个)的管理;负责在系统中维护本行的机构隶属关系、设置省级重点账户分类规则、对账周期规则以及回执验印的设置;负责系统中角色建立,赋予角色适当的权限;负责本级所建操作员的密码重置。

第八条对账操作人员负责个人负债子系统中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账户在对账管理系统中的签约处理;负责账单下载打印、账单数据文件的导出及与第三方的交接;在系统中,进行包括图像采集、条码补录、核对结果补录、人工验印等回执处理工作;回执审核结果维护;不对账账户(单)维护;退信账单的登记;负责人工验印强制通过的复核;回执审核结果维护的复核;不对账账户(单)维护的复核;实物账单的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对账外勤人员负责进行上门对账、账单催收、对账不符原因查找等对账外部事务处理。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银企对账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银企对账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银企对账业务操作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银企对账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网上银行银企对账业务以下简称“网银对账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规范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操作指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网银对账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网银对账业务是指我行为企业网上银行注册客户提供的通过网上银行获取指定账户对账单在线与银行完成账务核对的服务。

第四条对账单是我行向企业客户提供的记载指定账户约定对账周期期末余额的凭据其中对账周期分为按月、按季、按年三种。

根据对账单载体的不同分为纸质对账单和电子对账单。

第五条网上银行对账签约。

企业客户办理网上银行对账业务须与我行签订一式两份《中国农业银行对账服务协议》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银企对账要素表》以下简称《要素表》将对账方式指定为网上银行。

第六条选择网上银行对账方式的一份《要素表》对应产生一张网上银行对账单一张网上银行对账单可以对多个账户进行对账。

同一《要素表》指定的对账账户须隶属同一个一级分行。

企业需对隶属于不同一级分行的账户进行对账的须分别到不同账户开户行签约。

企业对隶属同一个一级分行的多个账户进行对账的如客户要求也可分别签约。

第七条网银对账签约行是指与客户办理网银对账签约业务的营业网点。

根据指定账户的签约状态和对账方式不同客户需选择相应的营业网点办理签约业务。

指定账户初次签约并需将对账方式指定为网上银行的客户须到网上银行注册账户的开户行签约指定账户已签约为其他对账方式其他对账方式是指第三方、上门、客户端等对账方式客户需将对账方式变更为网上银行的则须到原指定账户签约行签约。

第八条指定账户初次签约网上银行对账或指定账户对账方式变更为网上银行对账的指定账户中应至少包括一个网上银行注册账户。

第九条建立对账单是指网银对账签约行根据客户与我行签订的对账协议录入对账账户并约定其对账周期、对账方式的操作。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在规定时间可以办理提前兑付、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第九条遇法定节假日,仅能办理储蓄国债开销户、认购、提前兑付和查询业务。

第十条一级分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须经总行批准,各级行应将辖内营业网点报当地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一节账户管理第十一条储蓄国债债权实行二级托管体制,中央国债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农业银行为二级托管机构。

投资者在农业银行开立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储蓄国债账户),用以记载投资者所拥有的储蓄国债数额。

第十二条投资者须以实名开立储蓄国债账户,同一投资者在农业银行只允许开立一个账户。

第十三条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须接受《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章程》。

第十四条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须在农业银行指定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借记卡或活期存款账户),作为储蓄国债账户的资金结算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与储蓄国债账户的开户人应为同一人。

在同一一级分行内,投资者可变更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连续5年余额为零的储蓄国债账户将自行注销。

第二节发行认购第十六条发行额度(一)储蓄国债发行额度不在各分行间进行分配,各网点均在总行额度内销售。

(二)储蓄国债发行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存款利率,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

(三)在包销方式下,正常发行结束的剩余额度由总行持有到期。

在代销方式下,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

(四)总行包销国债额度的发行手续费归属总行。

各分行实际售出国债额度的发行手续费归属分行,由总行定期全额下划分行。

第十七条认购(一)储蓄国债仅在发行期内办理认购业务。

(二)单期储蓄国债设单个个人国债账户最低、最高购买限制额。

(三)储蓄国债认购可采取免填单形式办理。

第三节付息及兑付第十八条付息和到期兑付储蓄国债付息日或到期日营业开始前,付息或付息兑付资金自动划入投资者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提前兑付(一)在规定时间内,投资者可办理储蓄国债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债券的提前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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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对账工作管理,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一致,有效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农业银行各级营业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农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立的结算账户,以及农业银行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的资金往来账户之间的对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结算账户,是指农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本、外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含银行卡账户及存折类账户)。

本办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与农业银行之间因资金清算或代理结算需要而开立结算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他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本办法所称对账,是指农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就某一具体日期双方结算账户的账面余额,以及某一时段内双方结算账户明细发生额进行核对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管理机构与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对账工作遵循以下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行账户分类,对余额较大、活动频繁的重点账户,农业银行从对账方式、对账频率等方面进行重点管理和服务。

及时性原则:农业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存款人发送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对账,并反馈对账结果。

连续性原则:结算账户存续期间,农业银行都与其对账。

全面性原则:结算账户无论余额大小、明细发生额多少,农业银行都与其对账。

第五条对账工作由各级对账中心按照分级组织、集中开展、专业运作、协调配合的方式,统一管理、集中实施。

第六条农业银行要与存款人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约定对账周期,明确对账方式。

第七条发出的对账单据,农业银行要加盖对账专用章及经办人员名章。

对账专用章由一级分行统一刻制,各级对账中心负责保管、使用。

第八条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存款人应加盖约定的专门用于对账的相关印鉴。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第九条二级分行成立对账中心,其中,未设二级分行的,一级分行成立对账中心。

县级支行可根据需要成立对账中心,县级支行以下单位不设立对账中心。

对账中心挂靠同级运营管理部门。

后台中心建立后,对账中心纳入监控中心管理。

第十条对账工作由对账中心、营业机构、客户部门及科技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对账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对账工作;对辖内对账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受理客户对账查询;负责对账工作档案管理。

营业机构负责与客户签订对账协议;收集、整理、规范、保存账户信息;配合对账中心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受理客户对账查询;及时发送账户明细对账单。

客户部门协助营业机构做好账户信息的整理、完善,以及与客户签订对账协议;配合对账中心做好上门对账工作;协助对账中心发送、回收对账单据与回执,对逾期未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进行催收。

科技部门根据对账要求,及时提取、分发对账数据,并负责对账管理系统的开发、升级以及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对账中心职责(一)一级分行要设立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对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属机构开展对账工作。

年度终了后50日内向总行书面上报对账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对账工作开展情况、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存在的问题、工作措施与建议等。

一级分行设立对账中心的,对账中心职责在此基础上,可参照二级分行对账中心管理。

(二)二级分行对账中心负责辖内重点账户,以及二级分行所在城市分支机构普通账户与其他账户对账工作;对县级支行对账中心对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每半年(6月末、12月末)终了后45日内向一级分行书面上报对账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应对账账户数、实际发出对账单数、对账单收回率、对账中存在的问题、工作措施与建议等。

(三)县级支行对账中心负责辖内除重点账户以外的账户对账工作,配合二级分行对账中心做好辖内重点账户的对账工作。

每季度终了后50日内向二级分行对账中心书面上报对账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行对账中心应根据账户数量、地域范围等具体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对账人员。

第十三条对账人员的要求(一)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二)熟练掌握对账制度和对账流程;(三)具有一定柜面工作经验以及与客户交流能力,能熟练操作电子验印系统、对账管理系统等应用系统。

第十四条对账中心专职对账人员工作满3年的,要进行岗位轮换。

第四章内外部往来对账第十五条账户分类。

各一级分行要根据账户余额、发生额、发生频率等数据,对账户进行分类,将需对账账户至少分为重点账户、普通账户、其他账户、特殊账户等不同类别。

原则上日均存款50万元(含)以上,以及上门服务的账户,都要纳入重点账户管理;日均存款在1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账户,纳入普通账户管理;日均存款1万元以下的账户,纳入其他账户管理。

保证金账户、“睡眠账户”、验资账户等账户,由于其变动具有特定原因,或具有特定的使用范围与要求,作为特殊账户进行对账管理。

第十六条对账周期。

各行在账户分类的基础上,可针对不同类型的账户采取不同的对账周期。

重点账户的对账周期不超过一个季度,其中,日均存款300万元以上的,按月对账。

普通账户的对账按季进行,其他账户每年至少核对一次。

每年年终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内、外部往来全面对账。

第十七条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管理。

重点账户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应达到100%;普通账户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不低于90%;其他账户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不纳入考核,各行应根据自身实际加强管理。

特殊账户的对账,根据账户的性质区别管理。

第十八条对账方式。

各行可根据自身实际或管理需要,采取银行上门对账、邮寄或投递对账、网上对账等方式进行周期性对账。

银行上门对账的,必须坚持双人办理,对账中心对账人员与客户经理各一名。

第十九条对账中心对账流程(一)对账数据的提取。

一级分行对账工作管理机构(或对账中心)根据对账周期或管理要求,向本行科技部门提出对账数据需求。

一级分行科技部门根据需求,及时、准确采集所需对账数据信息,并将对账数据信息加工整理后发送各二级分行(或一级分行)对账中心。

(二)对账单据的输出。

二级分行对账中心按照账户类别,以及辖内各对账中心对账范围,对一级分行下发的对账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分发。

其中,重点账户及二级分行所在城市普通账户余额对账单据由二级分行对账中心集中打印、制作,其他的余额对账单据由二级分行或县级支行对账中心打印、制作。

(三)对账单据的发送。

二级分行、县级支行对账中心根据各自对账范围,会同本行客户部门发送余额对账单据。

其中,重点账户及二级分行所在城市分支机构普通账户余额对账单据,由二级分行对账中心与本行客户部门发送,其它的余额对账单据由县级支行对账中心与本行客户部门发送。

上门对账的,对账中心还要同时出具账户明细对账单。

(四)对账单据回执的收回。

重点账户及二级分行所在城市分支机构普通账户对账单据回执由二级分行对账中心与本行客户部门负责收回;普通账户对账单据回执由县级支行对账中心、客户部门收回。

(五)对账单据回执的审核。

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由对账中心通过系统进行集中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印鉴的审核和账户余额的审核。

系统审核未通过的,由对账人员进行手工处理。

回执应于收回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六)对账不符的处理。

经未达账项调整后对账不符的,对账人员要与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客户部门共同查找原因,及时处理,并详细登记处理情况。

(七)档案管理。

对账中心按季对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进行装订、归档,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对账单据的输出、发送、收回,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处理。

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对账信息由二级分行(或一级分行)对账中心根据辖内各对账中心的对账范围加工处理后提供给第三方。

各行要与第三方服务商、客户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对账单据回执的收回时间,以及各自的责任。

银行要严密与第三方服务商的信息交接手续,切实做好账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发出的对账单据,必须以系统打印格式为准。

系统无法打印时,手工补制的对账单据必须换人复核,并经对账中心负责人审核签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对账单据应在该对账周期次月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

重点账户对账单据回执应在当月全部收回,普通账户对账单据回执应在45日内收回。

第二十三条对账单据丢失的,对账中心要查明原因,由对账人员补制对账单,经对账中心负责人审核后重新发送。

第二十四条因账户信息不准确造成对账单据无法送达或被退回的,对账中心应及时反馈营业机构或客户部门。

营业机构或客户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信息的核实工作。

核实后重新进行对账。

第二十五条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农业银行各级行的款项,纳入重点账户进行对账管理。

其中,与人民银行往来的对账,遵循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营业机构存放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在收到其发送的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后,要安排双人逐笔勾对,无误后审核人员签章确认,对账单据回执加盖预留该金融机构印鉴后按时返还该金融机构。

第二十七条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协议与协定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等特殊账户,在账户开立时,由营业机构与存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约定对账周期与对账方式。

营业机构应将该类账户对账方式与对账周期及时报告所在对账中心。

第二十八条“睡眠账户”、验资账户等特殊账户在本对账周期内出现借方发生额的,会计主管或安排专人应逐笔勾对,查明账户变动原因。

第二十九条保证金账户实行双线对账。

对账中心将保证金账户视同结算账户与存款人进行核对,并按月与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核对台账。

保证金账户发生变动时,必须逐笔勾对明细发生额。

第三十条集团客户内用于资金归集的“零余额”下级账户对应客户提出对账需求的,营业机构只负责提供该下级账户的流水账,并与客户约定是否出具余额为零的余额对账单。

第三十一条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应达到90%以上。

其中,重点账户收回率应达到100%。

达不到标准的,要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改用上门对账方式。

第五章系统内往来对账第三十二条系统内往来对账,是指农业银行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各种资金往来的对账。

第三十三条系统内往来对账要指定专人负责。

手工记账的往来资金账户必须逐笔勾对明细。

第三十四条各级行不得跨越直接上级管理行到更高级别上级管理行开立账户。

第三十五条对账流程(一)一级分行辖内资金往来对账各级行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正确维护上、下级资金账户对应关系,每日通过相关交易核对系统内往来资金余额;上、下级资金往来账户的明细核对至少每月进行一次。

(二)总行与一级分行资金往来对账1、各一级分行人民币往来资金对账根据账户类别,采用按日核对和按月核对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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