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律法规
山西省太原市2022届高三上学期期中考试政治Word版含答案
太原市2021—2022学年高三年级第一学期期中质量监测政治试卷说明:本试卷分第Ⅰ卷(选择题)和第Ⅱ卷(非选择题)两部分,做题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
第I卷(选择题共50分)本卷共25小题,每小题2分,共50分。
在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将正确答案填在下表相应位置。
题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号答案题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号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5题,共50分)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程》白皮书显示:截至2021年6月30日,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已超132万个,覆盖生活缴费、餐饮服务、交通出行、购物消费、政务服务等领域。
发行数字人民币可以①减少实物货币使用,防止通货膨胀②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③借助现代科技拓宽人民币蕋本职能④提高支付便利性,满足美好生活需要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2.右图表示某商品一段时期内供需曲线变化情况(S表示供给曲线,D1、D2表示变化前后的需求曲线)。
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情形与图示相符的是①某市交管部门开展“一盔一带”行动对头盔市场的影响②我国建设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对现有商品房市场的影响③北京成功申办2022年冬奥会对冰雪装备产业的影响④新冠疫苗投入使用对作为冷链保障的医用冰箱的影响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3.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运用好“互联网+”,推进线上线下更广更深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便捷舒心的服务和产品。
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对消费者的影响有①满足消费新需求,激发消费潜力②释放内需,推动国内消费恢复③创新消费体验,提升消费品质④关注消费动态,探索发展机遇。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社会组织管理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社会组织管理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并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社会组织管理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民〔2011〕44号)各市直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城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并发〔2011〕5号)精神,特制定《太原市社会组织管理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太原市社会组织管理创新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下发的《省城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行动方案》要求,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大胆探索,按照省城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总要求,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着力点,破解影响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性问题。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坚持鼓励发展和监管引导并重的方针,完善培育扶持政策措施。
二、目标任务及原则着力提高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建立信息平台、开展等级评估、实行分类管理的新机制,加大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力度,促进民间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
通过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增加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优化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坚持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紧密结合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现状和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分步推进,逐步完善。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6〕4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6〕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解决我市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本着城乡统筹、公平公开、动态管理、政策衔接,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逐步提标扩面,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原则,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贫困残疾人,扩大到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扩大到所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有条件的可按照残疾人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已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超出补贴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三、政策衔接(一)城乡低保家庭中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并民[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并民〔2010〕11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现将《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县(市、区)低保工作管理水平,提升街办(乡镇)、社区低保工作服务能力,实现县(市、区)低保中心、街办(乡镇)低保所和社区低保站“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撑网络化队伍、推进法制化管理、延伸社会化服务”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一、申请审批(一)家庭申请生活困难的城市家庭户主,可携带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到规定的社区低保站提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
(二)社区低保站受理1.接受申请社区低保站接到申请家庭的申请后,应当面向申请人宣读《申请人声明及授权》。
经申请人同意后,由低保工作人员据申请家庭提供的户口、身份证证件将相关信息项录入微机,同时与申请人商定入户调查时间,并按照《太原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家庭入户调查表》(以下简称《入户调查表》)证明材料栏中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准备的证明材料。
2.入户调查社区低保站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入户调查表》,采取申请家庭自报与调查取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入户调查。
调查中,工作人员须重点查看申请家庭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家庭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对申请家庭无法提供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须通过邻里走访、信函索证了解情况后,报请社区居委会召开听证会进行民主评议,社区居委会根据评议结果代申请家庭向工作人员出具相应证明。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并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并民〔2011〕48号)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1]15号)、市政府《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并政发[2011]13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按期完成提标工作(一)城市低保提标工作。
2011年5月10日前,完成2011年1 -3月份的提标补发工作;4月份以后的提标部分随低保金逐月发放;审核审批第三季度城市低保对象时,按最新标准执行。
(二)农村低保提标工作。
2011年5月10日前,完成2011年第一季度的提标补发工作;第二季度以后的提标部分随低保金逐季发放。
(三)补发按现有当季低保人员名单进行。
二、建立日报制度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局领导加强督导,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同时,从5月4日至5月10日,建立日报制度,将发放进展情况在每日上午10:00前以电子版的形式报市低保中心。
三、工作要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各级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科学部署,是切实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利益、使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举措。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切实强化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深入细致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和提标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保障资金,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附:2011年城乡低保标准提标补发进展情况日报表(略)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80—8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的老年人发放高龄保健津贴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80—8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的老年人发放高龄保健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并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80—8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的老年人发放高龄保健津贴的通知(并民〔2012〕11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认真做好全市80至8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老年人津贴发放工作,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高龄老人保健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并政办发〔2011〕115号)要求,结合《太原市高龄老人保健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标准和执行时间具有太原市户籍、年龄在80至8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从2012年1月1日起,均可按规定领取高龄保健津贴。
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半年发放一次。
二、高龄津贴的申报审批(一)符合津贴申请条件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低保证明材料(含复印件)向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太原市高龄老人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除上述规定外,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区居委会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建立个人信息花名册,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同上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和造册,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所有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
(四)县(市、区)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建立本辖区80至8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老人基本信息台账和信息统计、动态管理制度。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并民[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民[2007]54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好民政部民函〔2007〕177号及省民政厅晋民字〔2007〕1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基层低保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低保制度真正惠及城乡广大困难群众,经研究,拟在全市深入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
现将《太原市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太原市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太原市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城乡低保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局研究,拟在全市开展为期九个月的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为主题的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此次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低保制度在基层的更好落实为目的,以“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为目标,全面提高基层低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把基层低保机构建设成民政部门“为民解困”的优秀窗口,使低保制度真正惠及广大困难群众。
二、主要内容(一)健全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基层低保工作,制度建设是根本。
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近些年来城乡低保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科学评估已有各项低保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重点是完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评议(听证)、张榜公示、档案管理、资金运行、信息统计、信访接待等制度的健全和家庭收入核查、分类施保、与再就业衔接、对边缘人群临时救助等规章制度。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晋民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31号各市、县民政局:随着疫情持续影响,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因疫情和患病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李克强总理“要求低保应保尽保、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坚决做到“应保尽保”。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摸排力度,重点关注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未参加失业保险且近三个月内登记失业的农民工、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等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
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要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根据疫情形势延长定期核查时限,暂停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待疫情结束后再恢复动态管理;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
要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对于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1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晋民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晋民发〔2021〕23号各市民政局:现将《山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民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2021年5月8日山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民政工作和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在落实党和政府爱民惠民政策、落细民政基层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依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14〕44号)相关要求,现就全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项目实施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为总目标,围绕强化基层民政工作人力、专业双支撑,强化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社工站为依托,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为力量,打造专业社会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公正和谐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新时代我省民政事业发展蹚出一条新路。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党对社会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把社工站打造成为党宣传先进思想的阵地、贯彻路线方针的阵地、密切联系群众的阵地。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低保等民政资金检查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低保等民政资金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并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低保等民政资金检查的通知(并民〔2010〕105号)各县(市、区)民政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民政资金管理,确保各项资金安全运行并发放到位,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各县(市、区)集中开展低保等民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近日,我市尖草坪区和清徐县低保资金发放不到位给部分低保户生活造成严重的困难,此事遭媒体曝光后,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上述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市对民政专项资金发放工作监管不力等问题。
低保资金是城乡困难群众的“保命钱”,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民政部门的形象。
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是确保资金规范运行的重要举措。
要通过对全市各县(市、区)低保等民政专项资金的集中检查,查找漏洞,及时整改,完善制度,确保各项民政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并落到实处,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和维护民政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这次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我局成立民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领导组。
组长:任德胜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杜效敏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白少敏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福章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韩建平局党组成员、局纪检组长鲁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侯维强局党组成员、局总会计师王龙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成员:由优抚、安置、救灾、低保、福利、纪检监察、财务等职能部门处室负责人组成。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组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
办公室主任:韩建平(兼)办公室负责对这次民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与部署。
三、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本次检查的范围是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检查的重点是今年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包括城乡社会救助、救灾、优抚、安置以及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并政发[2011]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并政发〔20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通知要求,我市对市政府2010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为:165件继续有效、44件废止、9件失效。
2005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8年1月1日前发布并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经市清理办批准后可以延用至2011年6月30日。
延用期满未重新修改发布的,自动失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件目录)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件目录)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165件)市政府文件1.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5〕1号,2005年1月13日印发)2.关于加强林地管理的通知(并政发〔2005〕11号,2005年5月11日印发)3.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5〕20号,2005年9月5日印发)4.关于建立健全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并政发〔2005〕23号,2005年9月20日印发)5.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并政发〔2005〕27号,2005年11月4日印发)6.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并政发〔2005〕30号,2005年11月29日印发)7.关于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5〕31号,2005年12月2日印发)8.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06〕1号,2006年1月5日印发)9.关于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并政发〔2006〕2号,2006年1月12日印发)10.关于印发太原市实施《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并政发〔2006〕10号,2006年5月29日印发)11.关于对发展农村沼气进行资金补助的意见(并政发〔2006〕12号,2006年6月16日印发)12.关于印发太原市义务植树以资代劳绿化费收缴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17号,2006年8月4日印发)13.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并政发〔2006〕24号,2006年8月21日印发)14.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06〕26号,2006年9月10日印发)15.关于加快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6〕29号,2006年9月20日印发)16.关于印发太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30号,2006年9月22日印发)17.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6〕32号,2006年9月30日印发)18.批转市企业上市办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太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6〕34号,2006年10月10日印发)19.关于印发太原市依法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并政发〔2006〕35号,2006年10月10日印发)20.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并政发〔2006〕36号,2006年10月10日印发)2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并政发〔2006〕38号,2006年10月16日印发)22.批转水务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6〕39号,2006年10月25日印发)23.关于加快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意见(并政发〔2006〕40号,2006年10月31日印发)24.关于市属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外生活补贴等费用支出问题的通知(并政发〔2006〕49号,2006年12月22日印发)25.关于加快太原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6〕50号,2006年12月25日印发)26.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07〕6号,2007年2月5日印发)27.关于加强城中村集体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并政发〔2007〕8号,2007年3月9日印发)28.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意见(并政发〔2007〕9号,2007年3月9日印发)2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07〕11号,2007年3月28日印发)30.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并政发〔2007〕13号,2007年4月20日印发)31.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并政发〔2007〕17号,2007年5月21日印发)32.关于对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进行监督的通告(并政发〔2007〕22号,2007年6月29日印发)33.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3号,2007年7月11日印发)34.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5号,2007年7月16日印发)35.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8号,2007年8月6日印发)36.关于印发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7〕32号,2007 年9月9日发布)37.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集中供热建设的意见(并政发〔2007〕34号,2007年9月13日印发)38.关于鼓励和支持青年科技拔尖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并政发〔2007〕37号,2007年9月20日印发)39.关于施行城市道路绿化养管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7〕42号,2007年9月30日印发)40.关于实行统一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的通知(并政发〔2007〕45号,2007年11月21日印发)41.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8〕2号,2008年1月21日印发)42.关于环城林带提档增绿工程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8〕8号,2008年2月29日印发)43.关于印发太原市产权交易监察监督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18号,2008年6月13日印发)44.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19号,2008年6月20日印发)45.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25号,2008年7月16日印发)46.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采购监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28号,2008年7月31日印发)47.关于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8〕41号,2008年11月9日印发)48.关于施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告(并政发〔2008〕47号,2008年12月21日印发)49.批转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8〕48号,2008年12月20日印发)50.批转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9〕7号,2009年2月17日印发)51.批转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9〕11号,2009年2月27日印发)52.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13号,2009年3月2日印发)53.关于印发加快解决城中村燃煤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09〕14号,2009年3月15日印发)54.关于印发太原市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15号,2009年3月15日印发)55.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并政发〔2009〕17号,2009年3月26日印发)56.关于龙城新区土地开发储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并政发〔2009〕18号,2009年3月31日印发)57.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并政发〔2009〕19号,2009年4月7日印发)58.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9〕22号,2009年4月19日印发)59.批转市政法委市财政局关于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24号,2009年5月12日印发)60.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购房落户条件的意见(并政发〔2009〕26号,2009年5月19日印发)61.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30号,2009年6月25日印发)62.关于加强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09〕32号,2009年8月20日印发)63.关于扩大内需搞活流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并政发〔2009〕33号,2009年8月21日印发)64.关于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并政发〔2009〕34号,2009年8月21日印发)65.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35号,2009年8月29日印发)66.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9〕40号,2009年9月25日印发)67.关于印发太原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44号,2009年10月19日印发)68.关于印发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政发〔2009〕47号,2009年12月9日印发)69.关于贯彻《太原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办法》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9〕49号,2009年12月27日印发)70、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通告(2005年3月30日印发)71.关于加强机场大道(火炬街)及两侧规划用地管理制止违法建设的通告(2006年4月29日印发)72.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告(2006年8月12日印发)73.关于实施散状物料密闭运输的通告(2007年2月5日印发)74.关于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的通告(2007年4月27日印发)75.关于严禁旧城棚户区和旧城改造用地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通告(2007年4月30日印发)76.关于实行静态交通临时停车(咪表)系统管理的通告(2007年9月3日印发)77.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2007年9月13日印发)78.关于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活动的通告(2007年11月14日印发)79.关于打击违法占用土地违章建设行为的紧急通告(2008年6月8日印发)80.关于禁止汾河干流非法采矿的通告(2008年6月19日印发)市政府办公厅文件81.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太原市放宽各类人才和投资者户口准入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号,2005年1月6日印发)82.关于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6号,2005年2月27日印发)83.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25号,2005年3月21日印发)84.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GDP核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32号,2005年4月5日印发)85.关于加强驻并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33号,2005年4月7日印发)86.转发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关于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34号,2005年4月7日印发)87.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36号,2005年4月11日印发)88.关于试行城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票制”收取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45号,2005年5月8日印发)89.转发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54号,2005年5月24日印发)90.关于焦炭运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56号,2005年5月24日印发)91.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加强高瓦斯矿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62号,2005年6月17日印发)92.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生活费发放的意见(并政办发〔2005〕70号,2005 年7月4 日发布)93.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的通告(并政办发〔2005〕78号,2005年8月3日印发)94.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和劳动工资在地统计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82号,2005年8月17日印发)95.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85号,2005年8月25日印发)96.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相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0号,2005年9月8日印发)97.关于实施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并政办发〔2005〕91号,2005年9月13日印发)98.转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展民营水保治理大户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6号,2005年9月29日印发)99.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并政办发〔2005〕107号,2005年11月13日印发)100.关于印发太原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10号,2005年11月28日印发)101.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16号,2005年12月19日印发)102.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11号,2006年3月14日印发)103.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13号,2006年3月22日印发)104.关于进一步开展贫困残疾人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6〕16号,2006年3月29日印发)105.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30号,2006年5月11日印发)106.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在中小学幼儿园推广营养餐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52号,2006年7月17日印发)107.关于进一步做好压减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54号,2006年7月19日印发)108.关于成立农村巡回医院的意见(并政办发〔2006〕55号,2006年7月21日印发)109.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6〕56号,2006年7月27日印发)110.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6〕63号,2006年8月9日印发)111.转发农业局关于绿色日光节能温室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74号,2006年9月5日印发)112.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84号,2006年10月12日印发)113.关于开展星级公园评选活动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86号,2006年10月18日印发)114.关于贯彻落实煤矿隐瞒事故核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88号,2006年11月7日印发)115.关于清雪除冰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6〕97号,2006年12月15日印发)116.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活禽市场经营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1号,2007年1月31日印发)117.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3号,2007年1月10日印发)118.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7〕13号,2007年3月8日印发)119.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19号,2007年3月30日印发)120.转发市经委关于规范储(售)煤场设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23号,2007年4月6日印发)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28号,2007年4月29日印发)122.转发市经委关于加强煤炭储存运输经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33号,2007年5月15日印发)12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39号,2007年6月12日印发)124.转发市房地局太原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50号,2007年7月11日印发)125.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58号,2007年8月22日印发)126.转发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和名牌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68号,2007年9月19日印发)127.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69号,2007年9月19日印发)128.转发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科技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70号,2007年9月21日印发)129.转发市科技局市上市办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型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71号,2007年9月20日印发)130.关于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扶持科技型中心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72号,2007年9月21日印发)131、关于对赴西藏服务现役士兵家庭实行特殊优待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88号,2007年11月20日印发)132.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7〕91号,2007年11月21日印发)133.转发市文广局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92号,2007年11月21日印发)134.转发市文广局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94号,2007年11月26日印发)135.转发市文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99号,2007年12月3日印发)136.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强拖拉机(变形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4号,2008年1月18日印发)137.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16号,2008年3月18日印发)138.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42号,2008年6月10日印发)139.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46号,2008年6月25日印发)140.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属企业改制土地处置程序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50号,2008年7月15日印发)141.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8〕86号,2008年12月20日印发)142.关于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3号,2009年2月5日印发)143.关于加强政府全额购买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6号,2009年2月17日印发)144.转发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2号,2009年3月9日印发)145.转发市宗教局关于加强宗教场所公共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40号,2009年4月22日印发)146.转发市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调解若干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45号,2009年4月24日印发)147.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9〕50号,2009年4月30日印发)148.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并政办发〔2009〕60号,2009年6月4日印发)149.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9〕64号,2009年6月12日印发)150.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太原市风险投资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67号,2009年6月24日印发)151.关于打击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进行建设对外租赁违法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并政办发〔2009〕71号,2009年7月14日印发)152.关于加快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73号,2009年7月17日印发)153.关于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74号,2009年7月22日印发)15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太原市“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76号,2009年7月30日印发)155.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83号,2009年8月15日印发)156.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85号,2009年8月20日印发)157.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太原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87号,2009年8月21日印发)158.关于加快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并政办发〔2009〕92号,2009年8月30日印发)159.关于城中村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政办发〔2009〕95号,2009年9月7日印发)160.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规费减免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98号,2009年9月6日印发)161.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05号,2009年9月15日印发)162.关于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09号,2009年10月14日印发)163.关于下放旅游管理事权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14号,2009年10月28日印发)164.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21号,2009年12月27日印发)165.关于印发推行机动车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23号,2009年12月30日印发)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44件)市政府文件1.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并政发〔2005〕16号,2005年6月7 日发布)2.关于印发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发〔2005〕18号,2005年8月10 日发布)3.关于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构建省会城市特色产业体系的意见(并政发〔2005〕25号,2005年9月23 日发布)4.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5〕33号,2005年12月1 日发布)5.关于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的通知(并政发〔2006〕6号,2006 年2月21 日发布)6.关于印发太原市文明信访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06〕14号,2006 年6月16 日发布)7.关于印发太原市蓝天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06〕19号,2006年8月14日印发)8.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意见(并政发〔2006〕37号,2006年10月10 日发布)9.关于印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45号,2006年11月24 日发布)10.关于对举报非法违法煤矿进行奖励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6〕46号,2006 年12月6 日发布)11.关于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4号,2007 年7月11 日发布)12.批转市国土局关于土地违法问题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7〕49号,2007 年12月24 日发布)1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3号, 2008 年1月21 日发布)14.关于依法打击利用集体土地从事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并政发〔2008〕44号,2008 年11月27 日发布)15.批转市科技局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9〕8号,2009 年2月17 日发布)16.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通告(2007 年7月13日发布)17.关于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的通告(2007 年10月18日发布)18.关于对散状物料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化改造的通告(2009年8月19日发布)19.关于加强施放升空气球管理的通告(2009 年4月8日发布)市政府办公厅文件20.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全面达标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5号,2005 年2月22日发布)21.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太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22号,2005 年3月8日发布)22.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太原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49号,2005 年5月18 日发布)23.关于对企业地震观测台站实行双重管理的意见(并政办发〔2005〕51号,2005 年5月19 日发布)24.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53号,2005 年5月23 日发布)25.转发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办好社区老年学校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3号,2005 年9月13日发布)26.转发市老年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7号,2005 年10月12 日发布)27.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8号,2005 年10月21 日发布)28.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太原市冬季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01号,2005 年11月7 日发布)29.关于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17号,2005 年12月21日发布)30.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9号,2006 年3月6日发布)31.转发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14号,2006 年3月13日发布)32.关于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并政办发〔2006〕18号,2006 年3月31日发布)33.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农村沼气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20号,2006 年4月20日发布)34.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23号,2006 年4月27日发布)35.转发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83号,2006 年10月10日发布)36.关于做好县(市、区)非公有制工业规模企业入统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101号,2006 年12月27日发布)37.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10号,2007年2月13日发布)38.转发市质监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14号, 2007 年3月8日发布)39.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7〕16号,2007 年3月23日发布)40.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规范治理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47号,2007 年6月27日发布)41.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65号,2007 年9月3日发布)4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燃煤污染控制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93号,2007 年11月26日发布)43.转发市房地局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102号,2007 年11月10日发布)44.关于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103号,2007 年11月10日发布)三、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9件)市政府文件1.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政发〔2005〕2号,2005年1月14日印发)2.关于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并政发〔2006〕44号,2006年11月15日印发)3.关于印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45号,2006年11月25日印发)4.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53号,2006年12月31日印发)5.关于印发太原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54号, 2006年12月31日印发)。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并民[2006]59号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并民[2006]5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晋民字〔2006〕129号)精神,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
提标后的城市低保标准分别为:六城区每人每月220元,清徐县、古交市每人每月218元,阳曲县每人每月192元,娄烦县每人每月170元。
今年提标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负担。
从2007年1月份起,保障资金按原比例负担。
为确保此次提标补发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对今年第三、第四季度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在2006年底前完成提标补发工作。
2、从2007年1季度开始,低保审批工作按新标准执行。
3、对于2007年1季度的新增低保对象,其2006年第三、第四季度的提标补发工作,在2007年1季度前完成。
4、对于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2006年底前完成提标补发工作。
5、享受“分类施保”待遇的人员,从2007年开始按新标准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结束——。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
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8.06.30
•【文号】民办函[2008]146号
•【施行日期】2008.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
标准》的通知
(民办函〔2008〕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配合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实现“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的活动目标,民政部制定了《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评估各地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开展情况时遵照执行。
附件:
1.《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县、市、区)》
2.《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街道、乡镇)》
3.《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社区、村委会)》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3]51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3]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及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目标,尽快建立和完善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坚持自助、自愿、互济的原则,实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扶持的资金政策,建立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男性年满18-60周岁,女性年满18-55周岁的下列人员均可参保(未满18岁的也可自愿参保):(一)农村非城镇居民。
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村干部、民办教师、乡镇招聘人员、农村籍义务兵、复员退伍军人等。
(二)民营企业职工。
包括乡镇企业职工、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等。
(三)离乡失土人员。
包括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失去土地的农民和小城镇农转非人员等。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招(续)聘社区专职社工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招(续)聘社区专职社工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并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招(续)聘社区专职社工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民〔2010〕79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建设管理局:为确保社区专职社工人员招(续)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特制定《太原市招(续)聘社区专职社工人员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关于太原市招(续)聘社区专职社工人员实施方案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党组织、第四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发〔2010〕27号)精神,定于2010年9月中旬至10月底公开招(续)聘社区专职社工人员,为确保本次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招(续)聘社区专职社工人员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招(续)聘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德才兼备、科学配备的原则;(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三)考试、考察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招(续)聘对象续聘对象为聘期将满的社区专职社工人员;招聘对象为第三届社区干部和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招(续)聘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责任意识、大局意识。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在太原市民政信息网开通城市低保家庭救助信息查询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在太原市民政信息网开通城市低保家庭救助信息查询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并民函[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在太原市民政信息网开通城市低保家庭救助信息查询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并民函〔2010〕53号)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要求和太原市社会救助规范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基层低保救助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2010年8月15日起,将在太原民政信息网()上开通城市低保救助信息查询服务,对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保障时限、享受金额”实行三公开,实现对当期低保对象的在线查询、查证、公示及监督。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查询方式与内容城市低保救助信息查询,采用条件查询的方式,查询者登陆太原民政信息网()后,可通过点击“低保查询”导航功能键,进入城市低保救助信息查询页面,输入低保家庭一名成员身份证号(必须为18位)及验证码信息后,方可进入申请家庭信息页面,浏览到相关信息。
现阶段可查询的信息项包括两部分:一是家庭信息项,具体为:户主姓名、身份证号、享受金额、享受时限、家庭人口、保障人口、居住地址和户籍地址;二是成员信息项,具体为: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人员类别和身份证号。
查询结果的身份证号,只显示条件查询时输入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号,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号不予全号位显示。
二、查询服务适用范围信息查询服务的开通,一是方便低保对象查询本家庭当前低保待遇,并可自行打印留存。
对享受低保待遇有疑议的申请人家庭,可查看家庭及成员的基本信息、享受待遇等情况,与家庭实际状况、享受待遇进行核对;二是规范社会救助各部门查证相关申请人是否为当前低保对象,变保障对象上门举证为救助部门即时查证。
2021山西农村低保最新标准(标准版)
2021山西农村低保最新标准在生活中,仍存在一些家庭困难的无法保障生活,是可以申请低保。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山西农村低保标准,欢迎大家参考。
山西农村低保政策一、山西省农村低保申领条件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山西省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山西省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新构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山西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文娱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并民字[2006]53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09.21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一至六级残
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并民字[2006]5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太原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民政局
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太原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为切实加强和保障我市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的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三类特殊人员死亡后火化实行免费的通知-并民[2008]50号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三类特殊人员死亡后火化实行免费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30施行日期2008.08.01文号并民[2008]50号主题类别公墓殡葬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三类特殊人员死亡后火化实行免费的通知(并民[2008]50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了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力度,体现党和政府对低保人员、五保户、优抚对象的关怀,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下列特殊人员正常死亡后,实行运尸、停尸、火化免费优惠政策。
一、享受免费政策的特殊人员1.当月享受低保金的低保人员2.五保户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民兵、民工)二、免费办法上述人员正常死亡后,免收运尸、停尸、火化系列服务780元/人的最低费用,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三、手续办理上述人员正常死亡后,在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时,须出具村、居委会的介绍信、死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五保证等相关证明。
四、免费方式1.符合条件的,殡仪馆直接免收运尸、停尸、火化系列服务费用780元/人。
并由殡仪馆保存相关材料。
2.服务对象也可先付费,后凭火化手续到市殡葬管理处结算。
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同前。
两种方式可任选。
3.殡仪馆垫付的费用,凭相关材料定期与市殡葬管理处进行结算。
五、此通知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并民〔2002〕116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结束——。
太原市民政局、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中共太原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6•【字号】并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太原市民政局、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并民[2006]62号)各县(市、区)委、高新区及经济区工委组织部,各县(市、区)、高新区及经济区民政局、财政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高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晋民字〔2006〕10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和标准补贴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
补贴标准根据老党员入党时期的不同分别是: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50元/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本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放。
给老党员发放的生活补贴,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与下拨向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中央承担所需资金的50%,地方承担所需资金的50%。
地方承担的资金由省市共同承担。
省一级承担所需资金的30%,由省财政和省管党费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占85%,省管党费占15%;市承担所惜资金的20%,由市财政和市管党费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占85%,市管党费占15%。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低保工作必须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各县(市、区)要对基层低保工作中的环节和步骤实行程序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形成操作手册,做到规章制度上墙,责任落实到人,使有关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同时,要针对制度实施中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低保操作人员的行为,重点是强化法制意识,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推行绩效考核,兑现工作奖惩,严防不正之风,使低保工作中规中矩,取信于民,公平公正。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民政部民函(2007)177号及省民政厅晋民字(2007)1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基层低保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低保制度真正惠及城乡广大困难群众,经研究,拟在全市深入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太原市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范操作
低保工作必须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各县(市、区)要对基层低保工作中的环节和步骤实行程序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形成操作手册,做到规章制度上墙,责任落实到人,使有关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同时,要针对制度实施中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低保操作人员的行为,重点是强化法制意识,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推行绩效考核,兑现工作奖惩,严防不正之风,使低保工作中规中矩,取信于民,公平公正。
(四)改善条件
必要的条件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各县(市、区)要关心基层,加强一线,逐一检查基层在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的落实情况。条件欠缺,影响低保工作正常开展的,要向当地政府郑重反映;不能得到解决的,要报上一级政府督办,并报市级民政部门掌握。原则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有专门的低保受理窗口,社区居委会要有1-2名专职低保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要明确兼职低保人员,要着力建立起按上年度低保金支出总额或服务对象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工作经费的机制,确保基层工作经费。同时,各县(市、区)还要进一步加快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以《山西省城乡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并按规定及时、准确更新和上报本级管理统计数据,充分发挥系统作用,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
进一步规范完善基层低保工作,制度建设是根本。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近些年来城乡低保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科学评估已有各项低保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重点是完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评议(听证)、张榜公示、档案管理、资金运行、信息统计、信访接待等制度的健全和家庭收入核查、分类施保、与再就业衔接、对边缘人群临时救助等规章制度。要形成书面文字,做到内容具体,要求明确,程序清楚,便于实施。
此次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低保制度在基层的更好落实为目的,以“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为目标,全面提高基层低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把基层低保机构建设成民政部门“为民解困”的优秀窗口,使低保制度真正惠及广大困难群众。
(三)提高素质
良好的基层低保工作来源于良好的人员素质。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基层低保队伍的建设,要树立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为民”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服务意识,打牢思想基础;要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工作交流,组织案例研讨,提高基层低保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增强做好业务工作的能力;要规范工作行为,端正工作态度,努力为低保对象提供热情周到、文明规范的服务。
二??七年十月十日
太原市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城乡低保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局研究,拟在全市开展为期九个月的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为主题的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二??七年十月十日
太原市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城乡低保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局研究,拟在全市开展为期九个月的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为主题的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此次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低保制度在基层的更好落实为目的,以“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为目标,全面提高基层低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把基层低保机构建设成民政部门“为民解困”的优秀窗口,使低保制度真正惠及广大困难群众。
(二)规范操作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低保工作必须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各县(市、区)要对基层低保工作中的环节和步骤实行程序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形成操作手册,做到规章制度上墙,责任落实到人,使有关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同时,要针对制度实施中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低保操作人员的行为,重点是强化法制意识,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推行绩效考核,兑现工作奖惩,严防不正之风,使低保工作中规中矩,取信于民,公平公正。
(三)提高素质
良好的基层低保工作来源于良好的人员素质。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基层低保队伍的建设,要树立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为民”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服务意识,打牢思想基础;要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工作交流,组织案例研讨,提高基层低保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增强做好业务工作的能力;要规范工作行为,端正工作态度,努力为低保对象提供热情周到、文明规范的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
进一步规范完善基层低保工作,制度建设是根本。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近些年来城乡低保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科学评估已有各项低保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重点是完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评议(听证)、张榜公示、档案管理、资金运行、信息统计、信访接待等制度的健全和家庭收入核查、分类施保、与再就业衔接、对边缘人群临时救助等规章制度。要形成书面文字,做到内容具体,要求明确,程序清楚,便于实施。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民政部民函(2007)177号及省民政厅晋民字(2007)1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基层低保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低保制度真正惠及城乡广大困难群众,经研究,拟在全市深入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太原市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
进一步规范完善基层低保工作,制度建设是根本。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近些年来城乡低保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科学评估已有各项低保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重点是完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评议(听证)、张榜公示、档案管理、资金运行、信息统计、信访接待等制度的健全和家庭收入核查、分类施保、与再就业衔接、对边缘人群临时救助等规章制度。要形成书面文字,做到内容具体,要求明确,程序清楚,便于实施。
(四)改善条件
必要的条件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各县(市、区)要关心基层,加强一线,逐一检查基层在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的落实情况。条件欠缺,影响低保工作正常开展的,要向当地政府郑重反映;不能得到解决的,要报上一级政府督办,并报市级民政部门掌握。原则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有专门的低保受理窗口,社区居委会要有1-2名专职低保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要明确兼职低保人员,要着力建立起按上年度低保金支出总额或服务对象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工作经费的机制,确保基层工作经费。同时,各县(市、区)还要进一步加快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以《山西省城乡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并按规定及时、准确更新和上报本级管理统计数据,充分发挥系统作用,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规范操作
低保工作必须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各县(市、区)要对基层低保工作中的环节和步骤实行程序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形成操作手册,做到规章制度上墙,责任落实到人,使有关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同时,要针对制度实施中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低保操作人员的行为,重点是强化法制意识,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推行绩效考核,兑现工作奖惩,严防不正之风,使低保工作中规中矩,取信于民,公平公正。
二??七年十月十日
太原市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城乡低保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局研究,拟在全市开展为期九个月的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为主题的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
进一步规范完善基层低保工作,制度建设是根本。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近些年来城乡低保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科学评估已有各项低保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重点是完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评议(听证)、张榜公示、档案管理、资金运行、信息统计、信访接待等制度的健全和家庭收入核查、分类施保、与再就业衔接、对边缘人群临时救助等规章制度。要形成书面文字,做到内容具体,要求明确,程序清楚,便于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日
太原市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城乡低保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局研究,拟在全市开展为期九个月的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为主题的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民政部民函(2007)177号及省民政厅晋民字(2007)1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基层低保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低保制度真正惠及城乡广大困难群众,经研究,拟在全市深入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太原市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民政部民函(2007)177号及省民政厅晋民字(2007)1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基层低保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低保制度真正惠及城乡广大困难群众,经研究,拟在全市深入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太原市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