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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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 目的为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守法意识,使公司的安全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防止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范,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属各部门、车间、班组全体员工,及在本公司生产区域内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相关方人员。

3 职责

3.1 人事科负责各类取证教育和新员工三级教育管理工作;

3.2 各部门负责配合与各部门相关的安全教育工作。

5 管理要求

5.1 形式

5.1.1 安全科教电影、电视以及幻灯片。

5.1.2 报告,讲课以及座谈、安全知识竞赛及安全日活动。

5.1.3 安全教育展览、宣传挂图、事故案例、黑板报,简报。

5.1.4 现场教育、安全会议、班前班后会等。

5.2 对象与内容

5.2.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1.1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5.2.1.2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学时。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

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 学时。

5.2.1.3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b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c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d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e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f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g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1.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b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c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d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e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f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g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2 操作岗位人员

5.2.2.1 对操作岗位的进行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厂)级、部门(车间)级和班组级,分别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5.2.2.2 对新上岗的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学时。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 学时。

5.2.2.3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有:

a 安全性能;

b 安全技术规程;

c 安全防护;

d 事故应急措施等。

5.2.2.4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部门(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2.2.5 公司(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a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b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c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d 有关事故案例等。

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公司(厂)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5.2.2.6 部门(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a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b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c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d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e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f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g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h 有关事故案例;

i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2.7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a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b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c 有关事故案例;

d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2.8 复工教育、培训对以下情况的人员,在恢复生产前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

合格后方可上

岗作业:

a 对因其他原因影响需要停产15 天(含15天)以上的部门(车间)人员。

b 因工伤休息超过15 天(含15 天)以上的人员。

c 一线员工休假在15 天(含15 天)以上的人员。

5.2.3 特种作业人员

5.2.3.1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5.2.3.2 特种作业主要包括:a 电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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