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采伐病死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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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9.06.08【实施日期】2009.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市林业局、公安局: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又有所抬头,部分地区盗伐、滥伐森林,非法运输木材、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时有发生。

对此,张文岳书记、陈政高省长、陈海波副省长先后作出指示,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为我省的林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林安发〔2009〕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决定,从2009年6月8日开始至8月31日止,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代号“绿盾三号行动”。

现提出要求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为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稳定,近年来,按照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我省先后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

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部分地区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任意盗伐、滥伐林木,非法运输木材,非法毁林开垦、开矿、采石、挖沙,非法移植树木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扰乱了林业生产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正常秩序。

为有效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上升势头,切实保护我省森林资源。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建设生态辽宁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

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构建和谐林区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切实将参战人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专项行动的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53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53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53号)各市林业局、非林系统各有关部门、厅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2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林业改革与建设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田防护林的采伐更新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扎实地落实好任务、目标和责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组织实施。

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科学确定建设方向,明确建设目标;要求真务实,切合本地区、部门、单位的实际安排生产建设任务,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坚持公示制度,遵守工作程序,依法依规操作;要落实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宣传,严明法纪,预防和避免责任事故,切实做到采伐有序、更新及时、越采越多、越采越好。

二、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全局,科学规划。

凡进行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的都要纳入到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之中,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总体规划,报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厅审批后,再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报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9.06.02【实施日期】2009.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各市林业局:近几年,我省林业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高速公路两翼绿化、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建设以及全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了国家林业局和省领导的一致好评。

但是,近一段时间,工程建设乱征滥占林地(采石挖砂、开矿建厂)、毁林(毁绿)开荒、乱砍盗伐林木、盗挖绿化大苗、滥伐天然林等违法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地区破坏情况十分严重,已引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

最近,张文岳书记、陈政高省长、陈海波副省长连续对几起滥占林地、盗挖盗卖珍稀树苗、严重毁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

为了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巩固全省林业改革与建设成果,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势头,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并制定了辽宁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见附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是认真贯彻落实陈政高省长关于“种好树,更要管理好” 批示的需要;是深入研究在我省林权制度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新机制,实现兴林富民的需要;是保护和巩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成果的需要;是切实加大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力度,从而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的需要。

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专项治理行动,明确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要由一把手亲自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门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专门队伍,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二、抓住重点,务求实效牢牢抓住专项治理行动的重点,彻底排查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两翼绿化、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阻沙带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以及全省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中出现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5•【文号】林资发〔2013〕15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年来,受片面追求快速绿化效果和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大量采挖移植大树导致破坏植被、毁坏林地等现象,不仅造成树木原生地自然生态和景观严重破坏,而且在移植过程中由于树木根系、枝干严重受损,加上长途运输等原因,树木移植成活率和保存率均难以保证,造成森林资源的严重损失和浪费。

为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及自然生态环境,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树立正确绿化理念,推动城乡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格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重要意义。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无序采挖树木的危害性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引导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绿化理念,摈弃在城乡绿化中急功近利、违背科学规律的做法和行为,为依法规范树木采挖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动我国城乡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加强培育,保障优质苗木供给,满足城乡绿化建设的市场需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绿化工作的监管和引导,城乡绿化不得采挖移植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树木和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树木。

各地要按照城乡绿化一体化的要求,做好科学规划,发展苗木基地,有针对性地培育适合城乡绿化的规格优质苗木,为城乡绿化提供充足的、多样化的绿化苗木资源,充分满足城乡绿化的需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7.17•【字号】辽林办字[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88号)各市林业局:现将《辽宁省林业厅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市参加检查验收的人员名单于7月20日前上报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联系人:邵丹联系电话:************辽宁省林业厅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检查验收工作方案一、目的按照省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2006年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5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占用林地的管理,提高林地管理水平,加大林地保护的执法力度,省厅决定,于7月25日开始统一组织对各市、县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为搞好检查验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二、检查内容(一)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自查情况(二)征占用林地管理情况(三)检查《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促进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25号)和《关于印发〈省林业厅2006年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59号)等文件落实情况(四)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查处情况(五)市县级审批占用林地项目情况三、检查单位及检查人员本次检查验收工作由省林业厅统一组织,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牵头,省林业规划院及14个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处)为成员单位,成立检查验收组,下设4个小组,分别进行市际间互检,对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

具体检查分组情况如下:第一组庄严带队,成员由省规划院1人、锦州、阜新、朝阳、盘锦市林业局各1人组成,负责检查抚顺(新宾县、清原县)、本溪(本溪县、明山区)、丹东(凤城市、振安区)、铁岭(铁岭县、清河区)。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四率”指标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四率”指标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四率”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7.22•【字号】辽林办字〔2016〕61号•【施行日期】2016.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四率”指标的通知辽林办字〔2016〕61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圆满完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0号)确定的防治目标、省政府与国家林业局签订的责任书的各项指标,切实提高防治成效,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我省的“十三五”期间“四率”指标,省厅研究制定了《“十三五”期间各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四率”指标分解表》(详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进一步提高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目标管理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认真安排部署“十三五”期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并将其指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结合实际,落实指标“四率”指标是省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责任书的重要考核指标,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科学分解、落实各项指标任务,要将“四率”指标纳入当地目标管理责任书,提出科学可行的措施,层层落实防治责任,细化防治工作任务,明确任务要求,落实任务主体,做到任务有部署、工作有考核、管理有措施,切实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管理,强化督导省厅将结合省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责任书的考核制定出台考核办法,待《办法》出台后,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健全防治目标管理工作,完善相关考核办法,切实加强年度考核和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跟踪督导,准确掌握完成进度,及时发现和整改有关问题,确保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2006年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2006年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2006年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辽林办字[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2006年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59号)各市林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矿规发〔2006〕1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责任机制的通知》(辽矿规发〔2006〕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程序,省林业厅制定了2006年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五日省林业厅2006年整顿和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矿规发〔2006〕1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责任机制的通知》(辽矿规发〔2006〕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程序,全面完成辽宁省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林地与节约林地并举、把节约使用林地放在首位”的方针,不断加大林地资源的保护力度,认真落实省政府“拉网排查,执法跟进,部门联动,逐矿登记”的措施,坚持依法查处整治和规范征占用林地行为,进一步提高征占用林地管理水平,全面完成省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赋予林业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要目标任务2006年整顿和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工作的总体目标是:6月末前,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本辖区内使用林地的清查、清理、整顿工作。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省林业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根据《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切实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

纳入省级天然林保护范围的天然商品林参照省级公益林管理。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保育结合、依法补偿的原则,按照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积极营造、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各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确立各方责、权、利相统一的关系。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森林公安局、厅直各单位:根据《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辽政办明电[2017]56号)要求,按照“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省厅决定对《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一、《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1. 删除第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1. 将第二条中“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修改为:“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

2. 将第七条中“省林业厅设立省生态公益林项目中心;”修改为:“省林业厅设立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3. 将第八条中“负责本级管理范围内的管护队伍建设、人员招聘及考核工作;”修改为:“负责本级管理范围内的管护队伍监管工作;”。

4.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

依据国家以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 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省级公益林区划。

全省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标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中,除国家级公益林以外部分,划定为省级公益林。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08]2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08]2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08]28号)2008年1月以来,我国南方大部分省区遭遇了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

受雪凝灾害的影响,森林资源大面积受灾,部分地区损失惨重。

为做好灾后林业重建工作,特就受灾林木的清理工作发出紧急通知,请各有关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厅(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受灾林木清理工作。

对受灾林木及时清理利用,不仅可以减少森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是消除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等次生灾害隐患、尽快恢复森林生态系统和林地生产力的重要措施。

但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森林资源的再次破坏,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林木财产及国家生态安全高度负责的原则,抓好这项工作。

要在对灾害进行全面深入评估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周密部署,强化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受灾林木清理工作有效开展。

二、全面调查评估林木受灾情况。

近期,我局将组织开展灾区森林资源损失调查评价工作。

各有关省可以根据本省抗灾救灾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实际情况,先行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结果作为清理受灾林木的重要依据。

林木受灾情况调查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在现地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的森林资源调查资料,将林木受灾情况落实到山头地块,为受灾林木清理和森林恢复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科学制定受灾林木清理方案。

受灾林木的清理要以森林分类经营为指导,以尽快恢复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为重点,按照保护林地生产力和减少森林经营者经济损失并重的原则,将受灾林木清理与木材生产相结合,清理的技术要求与恢复森林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相结合,清理的方式与森林更新设计相结合,科学制定清理方案。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各市林业局:近几年,我省林业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高速公路两翼绿化、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建设以及全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了国家林业局和省领导的一致好评。

但是,近一段时间,工程建设乱征滥占林地(采石挖砂、开矿建厂)、毁林(毁绿)开荒、乱砍盗伐林木、盗挖绿化大苗、滥伐天然林等违法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地区破坏情况十分严重,已引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

最近,张文岳书记、陈政高省长、陈海波副省长连续对几起滥占林地、盗挖盗卖珍稀树苗、严重毁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

为了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巩固全省林业改革与建设成果,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势头,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并制定了辽宁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见附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是认真贯彻落实陈政高省长关于“种好树,更要管理好”批示的需要;是深入研究在我省林权制度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新机制,实现兴林富民的需要;是保护和巩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成果的需要;是切实加大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力度,从而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的需要。

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专项治理行动,明确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要由一把手亲自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门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专门队伍,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规范病虫危害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规范病虫危害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规范病虫危害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辽林字[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规范病虫危害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辽林字〔2011〕49号)各市林业局、绥中县林业局:近年来,我省各地相继出现了因气候及病虫危害导致大面积林木枯死的问题,尤其是以107、108两个品种为主的速生杨树遭受的危害最为严重,不仅损害了林权所有者的切身利益,也严重影响了我省造林绿化成果的巩固和生态建设的步伐。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规范病虫危害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序开展病虫危害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及时掌握大面积、突发性森林病虫害的发生、蔓延情况。

组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森防机构”)及时进行林业有害生物发生与危害及相关灾害的预测预报工作。

以县(区、市)为单位,凡发生严重病虫危害并导致大量林木枯死或濒死情况时,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建由主要领导挂帅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

组织协调森防、林业调查设计、资源管理、造林等机构迅速开展调查工作。

要制订重点森林病虫害防治预案和采伐清理病虫危害林木的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疫情灾情预测预报,积极、稳妥地做好病虫危害林木采伐清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科学规范地开展森林病虫灾害鉴定工作森防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检疫检测及疫情监测工作。

准确鉴定林木受害等级,提出防治病虫危害及清理受害林木采伐方式的建议。

县级森防机构对受害森林或林木要逐地块(小班)进行鉴定,市级森防机构要进行全面核查,省级森防机构要进行重点抽查。

病虫危害鉴定报告要及时送达林业调查设计、资源管理等主管机构,并作为编制和审批采伐受害林木作业设计的依据。

沈阳市林业局转发《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4年林木采伐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沈阳市林业局转发《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4年林木采伐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沈阳市林业局转发《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4年林
木采伐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林业局
•【公布日期】2014.01.27
•【字号】沈林发〔2014〕17号
•【施行日期】2014.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沈阳市林业局转发《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4年林木采伐
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沈林发〔2014〕17号)
各区、县(市)林业(农林、农发)局,非林系统:
现将《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4年林木采伐计划的通知》(辽林字〔201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读,严格遵照执行,并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地要将2014年林木采伐计划分解到乡(镇、林场),并于1月30日前把分解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式两份)报市林业局,作为采伐限额在内网下达的依据。

二、采伐限额继续实行分项控制,依规合理串项,严禁违规挪用。

严禁跨年度、超限额、超计划发放采伐许可证;严禁擅自变更采伐许可证的发放时间;严禁跨年度实施采伐作业。

三、没有完成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区县,暂不能使用2014年林木采伐计划。

四、2013年整改不合格的乡镇,暂不能使用2014年林木采伐限额。

请不合格
乡镇尽快整改,申请验收,以便不影响林农开展正常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附:《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4年林木采伐计划的通知》(略)
沈阳市林业局
2014年1月27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05•【字号】辽政办发[1994]112号•【施行日期】1994.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4〕112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近年来,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一些地区也存在超限额采伐和盗伐滥伐林木、木材经营加工秩序混乱、违章运输木材、随意侵占林地和改变国有林地隶属关系以及乱捕滥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强保护管理意识,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强化森林资源管理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和宏观调控生态环境的主要手段。

我省是少林省,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水利设施充分发挥效益,实现农业稳产高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有全局和长远观念,克服短期行为,妥善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

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任期目标责任制,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以及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尤其是县、乡两级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考评。

凡任期内对乱砍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制止不力,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成绩卓著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干部、人事部门要与林业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

二、强化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是国家对林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开展林业“两清一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开展林业“两清一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开展林业“两清一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0•【字号】辽政办发[2000]102号•【施行日期】200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开展林业“两清一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10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开展林业“两清一打”工作实施方案》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开展林业“两清一打”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朱镕基总理在辽宁视察时对林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省委书记闻世震的重要批示精神,结合国家林业局启动的保护森林资源三号行动,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促进依法治林,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纪行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提高我省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再造山川秀美新辽宁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林业“两清一打”工作指导思想以党和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建设、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以及国家、省有关生态建设、资源保护的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开展林业“两清一打”,即清理毁林开矿、毁林开垦和清理非法经营加工木材,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达到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力度,强化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林业“两清一打”工作重点(一)清理毁林开矿、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1.清理主要内容(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未经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毁林开办的小煤矿、小石灰窑、小硼矿、小铁矿、小水泥矿(厂)(含已关闭但造成毁林的),特别是1992年以来发生的毁林开矿(厂)行为。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森林采伐更新【发文字号】辽政发[2011]3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10.21【实施日期】2011.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11〕3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发展现代林业、维护国土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

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依法执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益,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对建设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保障体系,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确保森林保有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如期实现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双增目标。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巩固和发展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森林资源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提升我省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科学管理,加快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和加快推进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不同区域森林的主导功能和经营方向。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办字〔2017〕53号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办字〔2017〕53号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办字〔2017〕53号各市林业局:为了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管理,确保及时有效除治和严格管控疫木,防止疫情传播扩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疫区内松木采伐必须建立和实施严格的采伐监管措施,确保疫木不流失和疫情不扩散。

疫区县的所有松木采伐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采伐量和采伐范围采伐松木,严禁擅自采伐松木。

疫区内已经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只允许进行松木的防治性采伐,严禁进行松木商品材采伐。

待疫点拔除后,方可实施商品材采伐。

二、疫区县的森林采伐指标应当优先保证松材线虫病防治性采伐的需要。

当地防治性采伐所需类型的指标不足的,可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县域范围内,从其他类型的采伐指标中调剂解决。

无法调剂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解决。

三、疫区县内采伐松木需要实施安全利用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利用方案,经专家论证并按照规定批准后实施。

不能安全利用的,须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采伐迹地的更新造林,制定和完善疫木采伐和迹地更新造林的监督检查办法。

辽宁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8.22•【字号】辽林办字[2006]105号•【施行日期】200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105号)各市林业局: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的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工业原料林的落实工作。

工业原料林的经营管理是商品用材林经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决定着商品用材林经营管理的质量和效果,影响到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整体成效和水平。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加强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按照国家林业局的部署和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原有工业原料林的清查、落实和管理工作。

对2000年以后营造的工业原料林的认定工作,省林业厅将另行安排。

二、科学经营,努力提高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的水平。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字〔2006〕20号)中关于“统筹规划,认真做好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要求,积极指导和帮助工业原料林经营单位,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工业原料林经营纳入到森林经营方案之中。

要采取切实措施,增强科学营林、集约经营、规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的提高工业原料林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管理,充分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森林生态安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研究和探索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下,加强森林经营管理的途径和办法,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完善政策,落实措施,切实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林业生产积极性与创造性。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2006年度省林业厅对市林业局林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通知-辽林字[2006]25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2006年度省林业厅对市林业局林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通知-辽林字[2006]25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2006年度省林业厅对市林业局林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2006年度省林业厅对市林业局林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通知(辽林字〔2006〕25号)各市林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省林业厅对市林业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现将修订的《省林业厅对市林业局林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根据2006年全省林业重点工作制订的《2006年省林业厅对市林业局林业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林业局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措施,分解落实各项考核指标,切实完成好年度林业工作任务。

二00六年六月五日省林业厅对市林业局林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考核评价各市林业工作,进一步推进全省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央林业决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央林业决定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全省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林业厅对各市林业局林业工作目标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省林业厅对各市林业局林业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林业厅根据年度林业发展、改革与管理等重点工作任务,设定若干考核指标,形成考核指标体系,并按考核指标的重要性和完成难度等因素,分别确定指标档次和基础分权重。

第五条省林业厅成立省对市林业工作目标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各市林业局林业工作目标考核评价;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平时考核的综合汇总和年终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省林业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对各市相关指标的平时考核。

第六条省林业厅有关处室(单位)对各市相关指标的平时考核赋分情况,于每年12月30日前提交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我省是林业有害生物灾情比较严重的省份之一,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十分重要而紧迫。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切实加强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成以数据采集、传输、处理为主要内容的监测预警体系,以风险评估、检疫追溯、除害处理为主要内容的检疫御灾体系,以应急防控指挥、航空与地面防治、应急防控物资储备为主要内容的防治减灾体系,以完善的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良好的基础设施、高素质的防治检疫队伍和稳定的投入机制为内容的保障支撑体系,全面提高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控能力。

将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90%以上,生物防治率达到30%以上,综合测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监测覆盖率达到98%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监测预警。

完善监测预警机制,科学布局监测站(点),以国家、省级中心测报点建设为重点,加快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省、市、县、乡(场)四级监测网络平台建设。

建立健全专、兼职测报员体系,力争到2020年,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名兼职测报员。

落实普查制度,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普查。

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动态,突出抓好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区域的灾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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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采伐病死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采伐更新
【发文字号】辽林字[2007]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7.02.05
【实施日期】2007.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采伐病死木工作的通知
(辽林字〔2007〕9号)
各市林业局:
近年来,由于受气候、病虫危害等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大部分地区出现林木死亡现象,给国家和农民群众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有蔓延和大发生趋势。

为有效遏制林木死亡的势态,提高病死木的利用价值和林地利用率,各地要切实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切实做好清理采伐病死木和及时更新采伐迹地等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搞好病死木调查与鉴定
各市要认真组织县(市)区及时对因遭受干旱、冻害、病虫害等危害致死的林木进行调查与鉴定,逐级落实到林班、小班。

对于发生面积较大、短期内难以全面清理采伐
的,要在详细调查、鉴定的基础上,根据危害轻重及病死程度等实际情况,遵循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留优除劣、总量控制的原则,确定采伐类型和采伐量,合理规划采伐时限,科学编制好清理采伐病死木规划,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优先安排清理采伐病死木的计划指标
县(市)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要优先安排用于清理采伐病死木。

对有清理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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