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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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将“开帐与结算计划”清算银行业务并入资金清算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将“开帐与结算计划”清算银行业务并入资金清算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将“开帐与结算计划”清算银行业务并入
资金清算系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96.11.13
【实施日期】1996.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将“开帐与结算计划”
清算银行业务并入资金清算系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6年11月13日)
一、清算系统开通后,取消原手工联行利用电子邮件划款方式。

BSP业务按照电子汇划业务管理办法及资金清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办理划款。

二、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BSP清算银行分中心,只负责协调辖内参加清算业务的行处之间的关系,而不再负责BSP查询查复信息的接收、处理、反馈及清算业务支付指令的接收、核对、转发等工作。

清算银行中心(总行营业部)将通过资金清算系统用划付的方式直接办理业务。

三、BSP业务仍采用先查询后划款的方式处理直接借记业务。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一)清算银行中心在BSP数据处理中心发给扣款清单的当日即划款日的前两天(遇节假日
提前),通过资金清算系统以付款人(代理人)此期的扣款金额直接向付款人开户行(BSP业务经办行)发出BSP帐户余额查询信息。

(二)各有关经办行接到BSP帐户余额查询信息(“中国建设银行清算查询书”,在查询事由栏注明“BSP帐户余额查询”)之后,分下列情况处理:
1.若付款人帐户足额的,务必在BSP帐户余额查询通知书标明的汇划日期(凭证日期)的第二天查复(划款日的前一天),在查复时,填写付款人当时的帐户余额,同时按与代理人签定的直接借记协议控制代理人从“票款收入专用帐户”支款。

建设银行保函业务流程

建设银行保函业务流程

建设银行保函业务流程1. 简介建设银行保函业务是指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服务,以确保客户在特定交易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和利益。

建设银行作为担保人,在客户与受益人之间提供一种书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担保承诺,以确保客户履行合同义务。

2. 申请流程步骤一:准备资料客户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 申请表:填写包括申请人、受益人、被担保人等相关信息。

- 合同或协议:提供需要提供担保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审查材料:根据不同类型的保函业务,需要提供相应的审查材料,如财务报表、项目计划书等。

步骤二:填写申请表客户根据要求填写申请表,并附上所需资料。

申请表中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 -申请人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

- 受益人信息:包括名称、联系方式等。

- 被担保人信息:包括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 担保金额和期限:填写申请的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

- 担保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如履约保函、投标保函等。

步骤三:提交申请客户将填好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提交给建设银行。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交申请: - 线下递交:将纸质材料直接递交至建设银行柜台。

- 网上申请:通过建设银行官方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提交申请。

步骤四:审查和评估建设银行收到客户的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和评估。

主要包括: - 材料审核: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完整和真实性。

- 信用评估: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

- 风险评估: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是否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服务。

步骤五:签订合同如果审核通过,建设银行会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

合同中包括以下内容: - 担保责任:明确建设银行作为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

- 担保金额和期限:确认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

- 违约责任:规定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处理方式。

步骤六:发放保函建设银行在签订合同后,根据客户的要求发放相应的保函。

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05.06•【文号】•【施行日期】1989.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1989年5月6日)财政部“三定”方案业经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三定”方案规定财政部关于预算管理的职责中包括“管理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并审批其预决算”等。

为了做好国家财政投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考虑到当前财政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涉及国家基本建设预、决算及财务管理,地方财政基本建设预算的执行、监督以及审查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等工作,财政部仍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

现将主要代理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收支预算,审查核定中央各部门、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和建筑业(包括预算内外施工企业、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等,下同)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管理中央基本建设基金。

在国家确定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和年度计划内,建设银行根据国家计委确定的计划和财政部拨付的基金,向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及有关部门进行分配,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并按规定向财政部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送基金使用情况执行报表。

三、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负责审查批准中央各部的地质勘探和建筑业的年度财务决算。

负责审查批准中央各部、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在国家确定的年度计划指标范围内,办理中央各部门之间、中央各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预算内年度基本建设拨款、贷款指标、地质勘探支出预算和施工企业财务指标的调整、划转工作。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4.12.01•【文号】建总发字[1995]第1号•【施行日期】1994.1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建总发字〔1995〕第1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转知所属认真执行。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以及建设银行代理开发银行有关业务的要求,为加强管理和搞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银行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开发银行委托建设银行的各项代理业务均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受理。

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无权与开发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合同)。

第三条建设银行应根据开发银行贷款的政策性特点和要求认真履行代理职责。

建设银行系统在代理每一笔委托业务时,均要依据建设银行与开发银行所签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开发银行与建设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为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双方依协议享有各自的权力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托项目的审定和合同的签订,由开发银行办理;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贷款的本息回收及展期,由开发银行确定。

建设银行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受托业务,不承担委托方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建设银行代理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内容为:1、监督借款合同的执行;2、办理贷款和资金拨付等业务;3、监督贷款的使用;4、协助委托方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

中国⼈民建设银⾏担保业务暂⾏办法时效性:现已失效⽬录第⼀章总则第⼆章担保种类第三章担保的申请第四章担保的受理和保证⾦第五章出具保函第六章保函的执⾏第七章收费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适应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加强建设银⾏担保业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建设银⾏国内⼈民币担保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委托⼈与本⾏约定,当委托⼈对其债权⼈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债务时,由本⾏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偿付债务或赔偿的业务。

第四条凡在本⾏开⽴帐户的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技术改造企业、施⼯企业、⽣产企业,在经济交往中需要我⾏充任第三⽅保证⼈时,可依照本办法向本⾏申请担保。

⾮本⾏客户,但⾃愿委托并能⼀次向本⾏存⾜保证⾦的,亦可向本⾏申请担保。

第五条本⾏不受理下列担保事项:⼀、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担保;⼆、个⼈经济⾏为的担保;三、各种从事贸易活动的商业性公司的担保;四、中华⼈民共和国境外⾦融机构和企业的担保;五、属于未经批准并依法注册的经济组织的担保;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济⾏为的担保;七、企业注册资本的担保;⼋、为担保⼈提供的反担保。

第六条担保业务是本⾏对客户的⼀种授信活动,必须建⽴在双⽅⾃愿及合法经济权益的基础上,坚持平等互利、安全可靠、讲究效益、恪守信⽤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权强⾏要求本⾏提供担保。

第⼆章担保种类第七条本⾏办理下列担保业务:⼀、付款担保,包括预收款退款担保、分期付款担保、引进国外设备信⽤证结算担保;⼆、履约担保,包括⼯程招标投标担保,⼯程承包担保、⼯程维修担保;三、债务担保,包括借款担保、租赁担保。

第⼋条在第七条所列种类之外开办其他担保业务,必须经建设银⾏总⾏批准。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第九条向本⾏申请担保的委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确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并经批减成⽴或依照法律经过注册登记的建设单位或企业;⼆、申请担保的经济⾏为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管理规定;三、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令、政策、计划的合同、协议;四、具有履⾏合同、协议的能⼒和良好的信⽤程度;五、能够提供约定的保证⾦或反担保。

建行办理业务授权书

建行办理业务授权书

兹有本人(以下简称“授权人”)因业务需要,特此授权(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办理以下业务:一、授权范围:1. 开设账户:被授权人可代表授权人在建行开设各类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储蓄账户、结算账户、理财账户等。

2. 资金存取:被授权人可代表授权人在建行办理资金存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取、转账、汇款等。

3. 贷款业务:被授权人可代表授权人在建行申请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

4. 信用卡业务:被授权人可代表授权人在建行申请信用卡,并负责信用卡的还款、年费缴纳等事宜。

5. 理财产品购买:被授权人可代表授权人在建行购买各类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基金、保险等。

6. 个人外汇业务:被授权人可代表授权人在建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兑换、跨境汇款等。

7. 其他业务:被授权人可代表授权人在建行办理授权人同意的其他业务。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授权期满后,如需继续授权,授权人须重新签署授权书。

三、授权撤销:1. 授权人有权随时撤销本授权书,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建行。

2. 本授权书的撤销不影响授权人在授权期限内已办理的业务。

四、保密条款:1. 被授权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妥善保管授权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账户资料。

2. 被授权人不得将授权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账户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3. 被授权人不得利用授权人的账户进行任何违法活动。

五、其他: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授权书未尽事宜,可由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另行协商解决。

3. 如本授权书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行规章制度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行规章制度为准。

特此授权。

授权人(签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被授权人(签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授权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1. 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本授权书由授权人亲自填写,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建行国际结算业务介绍

建行国际结算业务介绍
建行国际结算业务介绍
• 建行国际结算业务概述 • 建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历程 • 建行国际结算业务的优势与特色 • 建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典型案例 • 建行国际结算业务的未来展望
01
建行国际结算业务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结算业务是指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由于贸易 、投资、或其他经济事项而产生的债权债务,通过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收付和债权债务清偿的行为。
服务升级与优化
个性化服务
风险管理
针对不同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国 际结算解决方案,满足客户的特殊要 求。
加强国际结算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 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保障业务安全 稳健发展。
跨境金融服务网络
拓展全球金融服务网络,加强与海外 金融机构的合作,提升跨境金融服务 能力。
THANKS
感谢观看
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 当事人之间进行资金转 移的行为,包括电汇、 信汇和票汇等。
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 向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支 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 ,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 支付方式。
指银行根据收款人委托 ,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 行为,分为光票托收和 跟单托收两种。
指银行为出口商提供的 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 险控制和贸易融资等服 务,帮助出口商规避风 险并加速资金回流。
特点
建行国际结算业务具有国际化、专业化、复杂化等特点,需 要银行具备完善的国际网络、专业的服务团队和丰富的业务 经验。
业务范围与种类
业务范围
1. 跨境汇款
2. 信用证
3. 托收
4. 保理
建行国际结算业务涵盖 了贸易结算、非贸易结 算和资本项目结算等多 个领域,涉及跨境汇款 、信用证、托收、保理 等多种业务种类。
结算方式与工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系统所属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之间不得互相提供担保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系统所属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之间不得互相提供担保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系统所属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之间
不得互相提供担保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系统所属各
分支机构、经济实体之间不得互相提供担保的通知
最近,因我行系统内分支机构之间互相担保或建设银行与我行各类附属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时有发生,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为避免此类现象继续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行处在各种业务经营活动中,一律不得为本系统各级、各类机构和所属经济实体提供担保,或互为担保。

二、建设银行全资附属各类经济实体,在办理各项业务时,不得要求建设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三、建设银行各级、各类机构和所属经济实体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发生的系统内担保,接到本通知后,应解除担保关系,并终止原保证合同或抵押协议。

四、今后,凡违反本通知要求继续为系统内机构提供担保给建设银行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经济、行政责任。

1995年1月6日
——结束——。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4.05.27•【文号】建总发字[1994]第75号•【施行日期】1994.05.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5月28日实施日期:1998年5月28日)废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1994年5月27日建总发字〔1994〕第75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经商得国家开发银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本规定中新增设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及基金等科目,各行自收到国家开发银行汇拨的代理基金后,即可按本通知规定的要求使用有关科目。

凡使用有关科目应在当月报表中反映。

二、使用新科目前,今年已发生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含5月16日以后的贷款)和相应基金的帐务调整以及有关资金、利息的清算,总行另行规定。

各行应认真组织好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各项会计核算工作。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开发银行》、建设银行双方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书有关规定,对代理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如下:一、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会计关系建设银行与开发银行是一种业务委托代理关系,按照协议确定的原则,两行建立如下帐户关系:(一)开发银行在建设银行总行开立资金往来帐户,用以存储财政部拨给开发银行的预算资金、以及开发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债券集中的资金等,通过人民银行转入开发银行在建设银行总行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帐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建总发[1998]63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建总发[1998]63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1998年5月28日建总发〔1998〕63号)中国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为满足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对其贷款管理的要求,经商开发银行同意,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代理开发银行业务账务结转及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速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账务结转及有关事项处理完毕后,原建总发字〔1994〕第75号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同时废止。

一、账务结转工作安排因开发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变化,开发银行贷款由委托建行发放方式改为由开发银行直接发放、建行协助其贷款本息的回收和账务辅助核算方式。

为此,我们对我行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修改,并要求各行在规定时间对开发银行贷款账户进行移转和账户结转。

开发银行贷款虽改为直贷,但建行代理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的职能没有变化,各行应严格按照新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业务部门应与会计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涉及到修改会计核算程序的,会计部门要及时与科技部门联系,以保证程序在新旧账务结转后能满足会计核算和编制报表的要求;各行对账务结转和执行新的会计核算规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总行。

本次结转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结转的时间为1998年6月21日,结转的分行有:天津、内蒙、黑龙江、湖南、海南、安徽、甘肃、云南所属行;其余的分行第二批结转,结转的时间为1998年9月21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上代理行往来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上代理行往来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上代理行往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1.05.21•【文号】•【施行日期】1991.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上代理行往来办法(1991年5月21日)为加强对代理行往来的管理,做好境外外汇资金的收付工作,考核外汇资金活动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代理行管理第一条我行境外代理行由总行统一建立,集中管理,由总行统一对外签定代理行协议,制定和发送控制文件(包括有权人签字样本、密押、收费标准、分行地址和电传号等),考核代理行服务情况。

第二条总行建立代理行后,建立代理行档案,并将填制的代理行资料卡片,送所有经办外汇业务的分行。

第三条分行按规定权限与代理行直接往来办理业务,超出规定权限应报经总行批准。

第四条分行由于业务需要,希望与某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可以书面或口头向总行提出要求,总行根据可能尽量予以满足。

境外银行直接与分行要求建代理行时分行可原则同意,但应要求对方直接与总行联系,与总行签订代理行协议。

第五条分行结算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代理行控制文件,在与代理行进行日常业务中注意考核业务往来情况及代理行服务情况。

第二章核算方式第六条我行代理行往来采取两种核算方式。

(一)集中开户,集中记帐。

此种核算方式为代理行往来中的主要核算方式。

(二)集中开户,有关分行开立分户记帐。

个别结算业务十分频繁的分行,经总行批准可使用此种核算方式。

第七条分行办理结算业务一般实行总行集中记帐方式。

代理行帐户由总行统一开立,各分行分散使用。

总行设“存放境外同业”等科目,核算我行在代理行帐户资金的变化。

分行不设“存放境外同业”科目,而通过“存放总行资金”等科目,核算本行与境外代理行的资金往来。

第八条分行通过总行境外帐户收款时,采用总行下划分行记帐的方式,即总行凭借帐户行贷记报单或对帐单,借记“存放境外同业”科目,贷记相应分行的“分行存款”科目,同时以电传向分行发贷记报单,分行凭总行贷记报单,借记“存放总行资金”科目,贷记相应的“企业存款”等科目。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2.07.16•【文号】建总发[2002]83号•【施行日期】2002.07.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2年7月16日建总发[200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分行,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我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即将正式上线运行,请各分行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落实岗位责任,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加强检查指导,切实做好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西藏分行因未开通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额度下达和控制、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以及报表等仍按《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资金支付清算实施细则》(建总发〔2001〕123号)要求办理。

本细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做好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清算,防范代理业务风险,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及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是指通过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为VSS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相结合,在财政授权额度内,经办行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通过其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日终由总行营业部统一与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并办理行内资金头寸清算。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业务的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业务的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业务的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8.10.19•【文号】•【施行日期】1988.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1年11月5日实施日期:1992年1月1日)废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业务的规定(试行)(1988年10月19日发布)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信用保证业务,是指建设银行与委托单位约定,当委托单位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或因违约等原因不能支付款项时由建设银行向其债权单位(即受益单位)偿还债务或代为付款的业务。

第二条建设银行出具的各种保函应注明不可撤销字样。

并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协议书(附参考格式一)。

第三条建设银行为本行客户出具保函(附参考格式二),包括各类经批准设定的建设单位、改扩建和技术改造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

未在本行开户,但愿意委托并一次存足保证金者,也应予办理。

第四条建设银行办理以下信用保证业务:投标保证、履约保证、预付款保证、工程质量维修保证、分期付款保证、企业债券承兑保证、偿还投资本息保证、引进国外设备结算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保证等。

上述保证业务分为两类,即保证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债务保证,保证期限在1年以上的长期债务保证。

第五条委托单位要求建设银行出具保函,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建设银行开有帐户(包括存款、拨款、贷款)并确有存款余额或拨款限额、贷款指标。

或一次存足保证金。

(二)具备保函项下的购销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招标协议等各种经济合同和相关资料,并适时提交建设银行。

(三)保函项下的投资、生产、购销、施工、招标投标、发行债券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国家计划的要求。

(四)存款保证金资金来源正当合法。

第六条“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协议书”应订明:委托单位、受益单位、受托银行的名称、住址;保函项下的经济合同、批准文件的名称、编号;保证期限;保函额度;存入保证金的时期、保证金数额、帐号,收取手续费的标准、数额;受托银行追索权成立的条件;违约责任;其他事项。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2.06.26•【文号】建总发[2002]75号•【施行日期】2002.06.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总发[2002]75号2002年6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5月29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三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各行在开展此项业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切实防范信用风险与法律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附:中国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暂行办法(2002年5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以下简称“债务风险管理业务”)的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促进此项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客户是指建行发放的外汇转贷款企业、非建行转贷款企业、直接对外债务融资的企业和按国际贷款规则在国内进行外汇融资的企业以及符合建行外汇债务受理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外汇转贷款是指由国内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融入外汇资金后向国内企业转发放的外汇贷款,包括政府贷款、买方信贷、政府混合贷款、商业贷款、债券发行等方式融入资金的贷款等;直接对外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以自己名义直接从国际市场上借入外汇资金。

第四条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涉及的交易期限(交易日至交易终止日)通常为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特殊情况下,应客户要求并经总行资金部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对债务风险管理业务,分行不得保留敞口。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7.06.28•【文号】•【施行日期】1997.06.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开拓商业银行业务,发挥建设银行整体优势,加强银企合作,开创银企合作新方法,根据《银行结算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制度》以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与四川航空公司签署的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为四川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川航”)票款结算业务的协调行,负责与川航签订合作协议,协调各有关行与川航所属各营业部的票款结算及对帐工作。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营业部为代办行。

负责联系、协调与川航的票款结算具体事宜,管理票款的集中汇缴以及与各有关行的票款结算及对帐。

川航所属营业部的开户行为川航票款结算业务承办行。

负责票款的收集、报帐、直接划缴以及签订直接划缴协议(见附式一)。

第三条代办行为川航开立“票款汇缴收入专户”,核算各承办行直接划缴的票款收入;承办行为川航所属各营业部开立“票款收入专户”,核算各营业部票款收入,开立“经费结算基本帐户”,核算各营业部经费支出。

第四条各承办行均应采取上门收款方式,上门收款时应严格按《中国建设银行上门收款、送款和接单、送单业务管理若干规定》办理。

第五条承办行向代办行汇缴票款收入的日期为周二,遇节假日顺延。

第六条承办行的会计部门于汇缴日的前一天(遇节假日顺延),根据“票款收入专户”的余额编制“帐户报告表”(见附式二)一式两份送信贷部门,并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进行划缴。

第七条汇缴日上午,各承办行会计部门按“电子汇划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使用加急的方式将应缴票款划入代办行“票款汇缴收入专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总发[2002]171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总发[2002]171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23日建总发[2002]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29号)的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行,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行要充分认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重要性。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是我行接受机构法人(包括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委托,代其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按其委托进行债券结算,与其进行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融资等一系列业务的总称。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开展将为企业提供新的投融资渠道,并对我行的传统存贷款业务产生影响和冲击,但这项新业务同时也是我行争取新客户、稳定老客户的重要竞争手段和新的利润增长点。

因此,各行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应对。

二、各行要加强对债券业务知识的了解,尽快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产品与交易规则,充分发挥总行与客户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客户分布在各级经办行,结算和交易集中在总行,业务环节较多,同时,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又是一项新业务,专业性、时效性强,因此,各行业务人员要切实加强对债券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对客户的专业服务水平,并充分发挥沟通总行与客户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各行公司业务部、房地产金融业务部、中间业务部等一线经营部门要做好对客户的营销工作。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当前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中需注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当前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中需注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当前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中
需注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公布日期】1995.08.16
•【文号】建委字[1995]第32号
•【施行日期】1995.08.1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当前代理国家
开发银行业务中需注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16日建委字〔1995〕第32
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做好国家开发银行代理业务是建设银行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一项新的业务。

一年多来,各行在代理开发银行业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

但也有一些行对代理业务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管理不力,特别是在资金到位及计收利息等一般业务操作上时有差错,造成一些不良影响,不利于建设银行对整个委托代理业务的宏观控制。

为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现对有关业务操作规定重申如下:
一、对贷款基金的管理:由于开发银行个别项目借款合同签订滞后,为不影响项目用款,各分行在接到总行下达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资金计划后立即通知所属,按照总行下达通知的规定,经办行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联系,收到项目贷款
基金应在当日或第二个工作日与借款单位办理贷款事宜。

二、对贷款本息的管理:经办行依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收回本息,对收取的本息应于当日或第二个工作日按规定上划。

对个别项目未正式签订借款合同,难以确定贷款利率的,应立即与国家开发银行有关专业信贷局联系以便商量处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代理发行国库券业务使用专用会计科目核算的函-建总会第105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代理发行国库券业务使用专用会计科目核算的函-建总会第105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代理发行国库券业务使用专用会计科目核算的函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代理发行国库券业务使用专用会计科目核算的函(1986年9月23日建总会第105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据部分分行反映,有的经办行已接办了1986年度国库券代理发行业务,因此询问有关会计核算科目问题。

为了统一核算和反映,现将代理发行国库券业务应使用的几个专用会计科目规定如下:一、增设两个表内科目(一)“207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科目,核算开户单位购买国库券的款项。

单位交款时记收方,上划时记付方。

(二)“209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科目,核算个人购买国库券的款项,交款时记收方,上划时记付方。

上项两个科目按顺序在资金平衡表第二页收方项目的第十六、十七行。

二、增设三个表外科目(一)“071国库券收款单”表外科目,反映拨入和发出国库券收款单的本数。

国库券收款单的拨入和发出均按每本一元记帐单位,登记“国库券收款单登记簿”,拨入时作收入登记,发出时作付出登记。

(二)“072开出国库券收款单”表外科目,反映开户单位购买国库券时开出和分期还本付息时收回的国库券收款单的金额。

开出和收回国库券收款单位应逐笔登记“开出国库券收款单登记簿”,开出时作收入登记,收回时作付出登记。

(三)“073未发行国库券”表外科目,反映拨入、调出(发出)的国库券。

拨入和调出的国库券应登记“未发行国库券登记簿”,拨入时作收入登记,调出时作付出登记,并按现金出入库手续办理。

以上三个表外科目,在资金平衡表上的排列,鉴于“补充资料”栏已基本列满,为避免作大的变动,暂在第三页说明栏内按顺序填列(均以元为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开办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批复-银复[2001]9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开办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批复-银复[2001]9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开办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
批复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开办封闭式证券
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批复
(银复[2001]92号2001年5月8日)
中国建设银行:
你行《关于开办“代理销售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请示》(建总报[2001]3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开办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二、你行应在代理过程中,用书面形式严格界定有关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垫付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款。

三、你行应加强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展业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我行。

四、你行分支机构开办此项业务,须持本批复及有关文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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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
担保业务操作规定
【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96.03.25
【实施日期】1996.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业务操作规定
(1996年3月25日)
一、审批权限
《“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协议书》”)是出具“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不可撤销的保函的依据,现阶段
《担保协议书》的审批权一律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担保
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要报经总行审批。

出具保函的权利,集中在县支行以上的各级行,县以下分支机构和各级行的内部职能机构一律不准对外出具保函。

二、担保的申请(详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
1.向建设银行申请担保,必须提交《担保申请书》(附件一)。

2.业务部门接受《担保申请书》后,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文件资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客运销售代理协议》、财务决算或资产负债表等。

三、担保的审查(详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四章)
1.受理担保的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对申请人资信情况进行审查。

对于此类付款担保应着重审查付款方的付款能力、信用状况和负债状况。

2.办理担保业务应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委托人交存保证金和提供反担保或财产抵押的情况。

评估由投资调查部门统一管理,比照贷款项目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

3.在对担保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信用等方面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后,有关业务部门和调查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书》提出审查报告和评估报告,提出是否承诺提供担保的意见,对同意担保的应由业务部门送资金部审查和综合平衡后,报主管行长审定。

四、《担保协议书》的签定(详见“规程”第五章)
1.担保事项经主管行长同意后,业务部门应与申请人进一步协商签订《“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协议书》(附件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由委托人和受托银行加盖公章。

2.省级分行以下各级行应将双方草签的《担保协议书》连同《担保申请书》以及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省级分行,如保证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转报总行审查批准。

3.《担保协议书》生效后,受托银行应积极催促委托人按照约定交存保证金,及时提供经受托银行认可的《反担保函》,或设定财产抵押。

五、交存保证金(详见“规程”第六章)
1.《担保协议书》生效后,委托人应按照《担保协议书》约定交存保证金。

在建设银行开立有“基本存款帐户”的代理人,代理人提供的保证金最低不得低于付款担保金额的10%;在建设银行只开立有“票款专用帐户”的代理人,代理人提供的保证金最低不得
低于付款担保金额的70%。

保证金存入“结算保证金存款户”,按活期存款付息。

2.保证金存款专项用于此项担保项下的支付。

担保银行有权监督结算保证金的支付,拒付与担保内容无关的款项。

保证金存款用于担保项下的支付后如有余额或保证期满后,保证金存款方可从相应的保证金存款户中转出。

六、提供反担保(详见“规程”第七章)
1.不能按担保金额100%存入保证金的担保,委托人必须提供与应存入保证金等值的反担保,包括反担保人担保和设定财产抵押。

2.本行只接受“凭索即付”的反担保函(附件三)。

反担保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有较强的担保能力。

委托人提供第三方反担保时,必须将反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产负债表等资料送交受托银行审查。

同时提交反担保函,作为《担保协议书》的附属文件。

3.委托人以财产设置抵押,抵押物必须是产权属己的,并且便于保管、适销适用,办理了财产保险,财产的有效使用期必须长于担保期限。

设置抵押财产经担保银行审查同意后,双方应签订《抵押协议》并办理公证。

七、出具保函(详见“规程”第八章)
1.委托人按照《担保协议书》的约定存足保证金或提供反担保并交纳保费后,受托银行方可根据《担保协议书》出具保函。

保函内容必须与《担保协议书》所规定的内容一致,如担保内容有变更,应修改《担保协议书》后方可出具保函。

2.保函文本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单位签收转受益人,一份由受托银行财会部门作表外科目登记的附件,一份由受托银行办公室归档保存。

3.业务部门填写保函后,应送审计部审查,然后送法定代表人签发保函后送办公室加盖公章并发送受益人。

4.受益人接受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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