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再 次 ,必 须 用 “ 书 面 形 式 ” 进 行 约 定 。这 需 要 夫 妻 在 约 定 财 产 是 , 结合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做出慎重的抉择 ,并且书面约定为解决 日后 由 此而引起 的纠纷提供了依据 ,同时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3 .4设 立 并且 完善 约 定 财 产 的公 示制 度 我 国应该设立相应的公示制度 ,这样对于保护交易安全 ,保护 夫妻 双方 以及第三人 的利益上会大有好处 。所以应该以备案的夫妻财 产约定 的公示方法 ,经公证并备案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 ,否则 不发生 对外效力 。
4 . 结 论
比如夫妻在分居期 间或者离婚诉讼期间关于他们各 自所得的收入 以 及所 购置 的财产 的界定 问题 。对 婚前 同居 期间所形 成的财产 界定 问题 , 等等
2 .2有 关 涉厦 处 分 夫妻 共 同 财 产 的制 度 不够 明确 具 体
一
任何一项制度的借 鉴 和运用 ,应遵循 怎样 的路 径都 应结 合本 国 国 情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也不例外 。我们要结合我阑的具体 国情 。建立 套行之有效 的、具有 中国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完善我 国的夫 妻财产 制度,既是我 国坚持 “ 以人为本 ” 、“ 构 建和谐社会 ” 的体现 ,也是我 国适应 国际化 的要求 。( 作者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
浅 析 我 国夫 妻 财产 制 度
陈 玉 莹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 中一个重要的部分 ,也是 夫妻纠纷 中比较 复杂 的部分 ,因此夫妻 财产 制度在解 决夫 妻财产 关 系方面 起着关 键作 用 ,我国现行 的夫 妻财 产制 度在 解 决夫 妻财 产关 系方 面还 比较 薄 弱 , 2 0 0 1年颁布的 “ 解释 ( 三) ” 虽然将重点放在夫妻财产关系上 ,但婚姻 关 系的解 决不同于其他 民事关系 的解 决 ,它 的内容存在 着很大 的差 异。 其 司法解 释也只是将某些条文细化或者针对某一案件 。某一现象做 出规 定 ,以至于在处理 夫妻 财产关系 问题 上很难 顾全所有 ,难 免存在纰 漏 。 因此我们 必须加 强夫妻财产制度 的完善与实施力度。 1 .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含义 夫妻财产制 ,是指规定夫 妻婚前 和婚后 的财 产归属 的问题 的制度 。 它主要指夫妻对 于财产 的归属 、使用 、管理 、收益和处分 的权益 ,偿还 债务 以及婚姻结束时的财产 的分割等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于法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 ,是指法律明文规定 的财 产形 式 ,主 要针对夫妻对于其财产制 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 ,所采 取的一 种形式。它的内容在法律上规定 的很详细 ,而且不允许当事人擅 自改变 法 律 规定 的 内容 。 关于约定的夫妻婚姻 财产制度 ,是指夫妻双方通过约定来确 定的财 产的形式 ,法律规定并认 可夫妻双方可 以通过约定来 明确财 产形 式 ,并 且它在适用上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 。目前 ,我 国家庭 以法定 的夫妻财产 制为主 ,可是 ,约定夫妻财产制 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2 .关于我国夫妻婚姻 财产制度 中存在的缺点 在我 国的法律体系中 ,关 于夫妻财产制度 的规范主要是基 于一部婚 姻 法 和 两 部 司 法 解 释 ,并 与 2 0 1 1年 出 台 的 另 一 部 司 法 解 释 ,对 夫 妻 财 产制度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有关夫妻从财产制权 利 、义务关系 的 内容主要体现在 2 0 0 1 年 《 婚姻法 》第 三章 “ 家庭 关系” 中 ,涉及夫 妻财产关系所谓问题有 :1 7条 、1 8条、1 9条 。1 7 、1 8条 的性质是法定 夫妻财产 ,1 9条则为约定夫 妻财产 。 我 国的 《 婚姻法》 及其 司法解 释 在解决 我 国夫妻 财产 制度 问题不 论从 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不断地创新 与完善 ,适应 和谐社会 以人为本 的 理念 ,但我们在给予充分的肯定 及高度评 价我 国夫 妻财产制度 的 同时, 也不得不 清楚 的认识到 ,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依然存在着 缺陷和有待完 善之处 。 婚姻关 系中财产问题的纷繁复杂 ,使得 在现实 中存在种种 问题 。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
关于这一点,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赫劳认为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为债务,即负担。
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
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我国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各国立法选择确定自己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时,除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外,还受当时的经济条件的制约。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式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我国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1980年《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并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缺乏总则性条款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对此,法律应有一个总则性的一般规定。
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总则中缺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司法审判人员在对当事人离婚时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如遇具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难以正确处理。
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
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完善探讨
Junlo C ogigU i rt o Si c n eho g(oi c ne di ) N .12 1 ora f hnqn nv sy f c neadTcnl ySc lSi csE i n o2 00 e i e o a e t o
产 权 的收益 ;4 ( )继承 或赠予 所得 的财产 。但本 法第 l 8条第 三项 规定 的除外 ;5 其他 应 当归 共 同所有 的 () 财产 。夫妻 对共 同所 有 的财产有 平等 的处理权 。
( ) 定 财 产 制 二 约
1生产 、 营所得 收益 的归属 不合理 。现行《 . 经 婚姻
收益 , 而 扩大 了共 同财产 的 范 围 , 犯 了个 人 特有 从 侵
财产 。
婚 姻终止 时 的财 产清算 与分 割达成协 议 , 并排斥 法定
夫 妻财产 制适用 的夫 妻财产 制度 。《 婚姻法 》 1 第 9条 第 1 款规 定 : 妻可 以约定婚 姻关 系存续期 间所 得 的 夫 财 产 以及婚 前财 产归各 自所 有 、 同所有或 部分 各 自 共 所有 、 部分 共 同所有 。夫 妻对婚 姻关 系存续期 间所 得 的财产 以及 婚前财 产 的约定 , 双方具 有约束 力 。 对 ( ) 人特有 财产 制 三 个 个 人特有 财产 制是夫或 妻一 方单独 所有 的财产 。
我 国 夫妻 财产制 的缺 陷及 完 善探讨
陈 昊
摘 要 : 妻 财产 制 在 婚姻 家庭 立法 中具 有 十分 重 要 的地 位 , 夫 是婚 姻 家庭 生 活 正 常运 转 的 物 质保 证 . 系到 家庭 生活 的 稳 关
定 及 各 家庭 成 员 的合 法权 益 , 来是婚 姻 家庭 法 关 注 的 焦点 。 结合 司 法 实践 , 讨 了现 行 夫妻 财 产 制 的 缺 陷 . 历 探 并提 出 了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与立法完善
Vo . " o 2 14 N .
我 国 现 行 夫 妻 财 产 制 度 的 不 足 与 立 法 完 善
王 丽 萍
(湖 南税务 高等专科 学校 政法 系, 南 长沙 4 0 1 ) 湖 1 16
摘要 : 夫妻 财产 制度 是规 范夫妻财 产 关 系的重要 法律 制度 。夫妻财 产 制分 为吸 收财 产制 、 一 统
尊 女 卑 的特 点 。 ( ) 一 财 产 制 ( nt o rpr e m ) 二 统 U i f o e yrg e y p t i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 , 夫妻的全部财产或 部分
财产依 法合并 为共 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 婚姻关 系终 止 时始加 以分 割的财产制 。共 同财产制更 注重 婚姻 的伦 理 性, 更符合夫妻共 同生 活的本 质 目的 , 方面确 保夫 妻经 济 一 独立 , 一方面适 用公平合理原则保护从事家 务劳动而无 法 另 或较少获得财产 的一方 的权益 , 有助于实现实 质意义上 的夫 妻平等 , 因而是最 具有现代意义 的夫妻财产制度 。正因为如 此, 许多 国家 和地 区都 把共 同财产 制作 为法定 夫妻 财产 制 ,
制、 联合财产制 、 分别财产制和共 同财产制 。
( ) 收财 产 制 ( bopino rpr ) 一 吸 A srt f oe y o p t
该 制度 是古代各国立 法所采 取 的一种法 律制 度。在这 种制度 下 , 丈夫的财产 由其本人 专有 , 妻子 携入 的财产 及婚 后所得 财产 的所有权 、 理权 及用益权 都属 于丈 夫 , 在个 管 仅 别情况下 , 丈夫在婚姻关系解除 时返还妻 子的婚前 财产 。该 制度与古代法 中的 “ 夫妻 一体 主义 ” 则相 适应 , 原 体现 出男
浅谈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
( 一) 夫妻财产 制的 完善具 有一 定 的立 法意 义 夫 妻财产 制作为婚 姻法 中的重 要组成 部分 , 其 完善有着 一定
的立 法意义 。一方面 夫 妻财 产制 为婚姻 家庭 的正常运 行提 供一
( 三) 家庭 费用 的 负担 问题 不 明确
家庭 生活需 要一定 的物质保 障 , 但 是针 对一个 家庭 的家庭支
重影 响夫 妻之 间的 关系 。 三、 夫 妻财 产 制在婚 姻法 中的 完善措 施
夫妻 财产制 作为婚 姻法 的重要组 成部 分 , 对 于规 范夫妻 双方
出我 国社会 生产 力的进 步 。 随着 社会 的进 步 , 我 国 的夫妻 财产制 的责任 和 义务有着 十分 重要 的作用 , 可 以有 效地 促进 家庭 的和睦
关键 词 夫妻 财产 制 婚 姻 法 完善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1 0 6 - 0 2
作者简介: 王频, 新海禽发食品有限公 司。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3 . 9
如 果有 遗 嘱 的按照遗 嘱 规定 , 如 果遗 嘱 中 夫妻财 产制是 关于夫 妻婚前 财产和 婚后所得 财产 的归属 , 管 法定 的夫 妻共 同财产 , 理, 使用 , 收益, 处分 以及债 务清 偿 , 婚姻 解 除时财产 清算 的依据 没有 特 别说 明 归哪一 方所 有 即为夫 妻 的共 同财产 。但 是这 一规 等 方面 的法 律制度 。夫妻 财产 制 的是婚姻 立法 中极 为 重要 的法 定与我 国的 《 继 承法》 相 矛盾 , 继承法 中规定 法定 继承下 的财产 只
不断 完善 , 逐 渐与 当前 社会经 济 的发展 相适 应 , 这对 于促 进社会 以及社 会 的和谐 。但 是 随着社 会 的发 展 以及家 庭 问题 的逐 渐增
论夫妻财产制度范文
论夫妻财产制度范文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对财产所采取的管理方式和分配原则。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度,比如,中国有实行“夫妻共有制”和“夫妻独有制”两种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存在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和分配方面的问题,确保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得到保护。
同时,夫妻财产制度也为夫妻的经济生活提供了一定的规范和保障。
夫妻共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无论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还是来自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夫妻共有制下,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共同的支配权和支配义务。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能够保护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确保夫妻共同努力所得到的收入和财产能够公平地分配。
然而,夫妻共有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议。
首先,夫妻共有制给夫妻双方带来了双重支配权和支配义务,可能导致财产管理和决策上的冲突和纷争。
其次,夫妻共有制无法确保个人财产的保护,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会因为夫妻共有制而被另一方侵占。
最后,夫妻共有制在离婚或分家产时可能会导致财产分配的复杂和困难。
另一种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独有制。
夫妻独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无论是结婚前已有的财产还是婚后自己独立努力获得的财产。
在夫妻独有制下,夫妻双方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的支配权和支配义务。
夫妻独有制的优势在于能够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独立经济能力,避免了财产管理和分配上的冲突和纷争。
然而,夫妻独有制也有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夫妻独有制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在经济上的不平等,一方的经济地位强势可能会对另一方产生影响。
其次,夫妻独有制在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财产分配上可能会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最后,在离婚或分家产时,夫妻独有制可能会导致财产分配上的不平等和争议。
基于夫妻共有制和夫妻独有制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分离原则”。
该制度将夫妻双方结婚前已有的财产和婚后个人独立努力获得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性。 1 . 可增设 非 常法 定财 产制 。 我 国现 行《 婚姻法 》 只规定 了法 定 普通夫 妻财产 制而没 有规定 非常 法定财 产制 ,但 是现 实生 活 中的婚姻 状况 是相 当复杂 的 。由于我 国现行 《 婚 姻法 》 对 婚 姻关 系存 续期 间的夫 妻共 同财 产 的分割 问题没 有规 定 。为达 到分 割夫 妻共 同财 产 的 目的 .婚姻 当事人 的唯 一选择 只有 离 婚, 而其 本意可 能并 非想要 离婚 。 为解 决婚姻 当事人 在婚姻 关
得 的收入 和财产 均归夫 妻双方 共 同共有 ,夫 妻对共 同所 有 的 财产 , 平 等地享 有 占有 、 使用 、 收益 、 处分 的权利 。 ( 二) 个人特 有财 产制 。 夫 妻特有 财产 , 又 称保 留财产 , 是 相对 于共 同财产 而言 的 。 指 夫妻婚 后在 实行 共 同财 产制 时 , 依 法律规 定或 依夫 妻约定 ,夫 妻各 自保 留的一定 范 围内的 个人
所有财 产 。
绝履 行家 庭责 任时 , 提供 另一方 司法救 济 的途 径 。
( 二) 调整 立法 的体例 结构 。可 就夫 妻财 产制度 单独设 章 规定 , 其 下分 节规定 通则 、 法定 财产 制 、 约定 财产制 , 并将离 婚 时 财产 的 分割 、 债 务 的清 偿 、 经 济补 偿 、 经 济帮 助 等分 别纳 入
一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4 ) 0 3 — 2 6 7 — 1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解除后所取得的财产。
夫妻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属,并具有法律效力。
现行夫妻财产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财产归属不清晰等问题。
为完善夫妻财产制,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并注重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
未来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注重家庭的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和谐,以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当致力于维护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的重要性。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法律效力、优缺点、改革建议、家庭稳定、夫妻关系、发展方向、完善制度、维护关系。
1. 引言1.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概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取得的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两类。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并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股票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取得的财产,例如继承、赠与、遗产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核心理念是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关系,更是情感和责任的体现。
通过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财产纠纷上产生矛盾和矛盾。
在国家法律的支持下,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财产权益保障,促进了家庭和睦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制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2. 正文2.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劳动取得的收入,二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的规定和管理制度。
由于中国的婚姻家庭观念一直以来都是以男性为主导,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历史上长期以来都是以男性对财产权的掌握为主,而女性一直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受到了质疑和批评。
本文将从现状和完善两方面来分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
首先,现状方面,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的财产归属原则是原财原则,即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完全独立,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财产。
这种制度使得婚姻关系成为一种经济关系,夫妻之间经济利益的博弈成为婚姻关系中重要的问题。
另外,中国的财产制度没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导致夫妻财产的界定存在困难。
一些不良现象,如婚姻中的经济不公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等都充分说明了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
其次,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这种制度能够确保夫妻在经济上的平等,同时也能够避免夫妻之间因经济利益而导致的矛盾和冲突。
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
财产登记制度可以帮助夫妻准确确定财产的归属,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应该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
夫妻财产制度应该保护婚姻中较弱势的一方的利益,防止夫妻之间出现不公平情况。
最后,要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从法律、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入手。
法律方面,应该制定合适的法律和相关政策,保护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权益,建立健全的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并规定相关的财产分割原则。
经济方面,应加强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鼓励夫妻共同参与经济活动,提高夫妻间的经济独立性和平等性。
文化方面,应加强对婚姻家庭的观念教育,强调夫妻之间的平等性,促进婚姻关系的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只有建立起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才能够建立公正、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的约定,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随着当今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出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缺陷;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及特点根据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婚姻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如果一方选择了约定财产制,就排除了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并且,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约定的对象及约定的种类。
1.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契约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约定财产的范围。
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可以是一方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约定财产制是依据夫妻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做出决定或所做的决定不明确或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民主行使财产制的结果,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点。
一方面,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代理制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模板范文
论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究摘要:本文旨在分析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首先,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概述,包括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接着,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财产纠纷、法律适用不一等。
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包括强化法律保障、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完善财产分割机制等。
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具有现实意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1)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制:夫妻各自婚前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财产纠纷较多: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夫妻财产纠纷层出不穷。
(2)法律适用不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3)财产分割机制不完善:在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机制不够合理,可能导致一方利益受损。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强化法律保障: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产归属和分割原则,减少纠纷发生。
(2)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3)完善财产分割机制:建立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机制,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五、结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维护夫妻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的重要举措。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财产制度 开题报告
夫妻财产制度开题报告夫妻财产制度开题报告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夫妻关系中,对财产的归属、管理和继承等方面所采取的制度安排。
它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也涉及到家庭财产的保障和传承。
本文将探讨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问题以及可能的改革方向。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即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财产权益;二是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即夫妻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两种制度各有优缺点,但都存在一些问题。
1. 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问题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在保障夫妻双方财产权益方面具有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容易引发夫妻之间的争议和矛盾。
财产的共有可能导致资源分配不公平,夫妻双方在财产使用和支配上产生分歧。
其次,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不够充分。
在离婚或夫妻一方去世时,个人财产可能被剥夺或无法继承。
再次,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在商业活动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如果一方夫妻经营企业失败,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会受到波及。
2. 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问题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方面具有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可能导致夫妻之间的财产隔离,缺乏共同财产的保障。
这在家庭共同财产的建设和继承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可能导致财产分割不公平。
在离婚或夫妻一方去世时,个人财产的归属可能存在争议。
再次,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在家庭财产管理上存在一定的不便利,特别是在共同经营企业时。
三、夫妻财产制度的改革方向针对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以下改革方向:1. 引入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让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自由选择财产归属和管理方式。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夫妻个人财产的权益,同时也能够在共同财产的管理上提供更多的灵活性。
2. 加强财产保护和继承制度可以通过完善财产保护和继承制度,保障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权益。
论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不足和完善
妻经济 生活与身 份生 活 趋 同一致 , 利 于鼓 励夫 妻 有
同甘 共 苦 , 进 婚 姻 的 稳 定 。 ( 促 1 但 是 从 法 理 和 我
婚后在特 殊情况 下 , 夫妻 基 于法 定事 由对依 法或 依
约 定 设 立 的 共 同 财 产 制 予 以 撤 销 的 变 通 规 定 。 它 反
者经夫妻 一方 、 第三人 的 申请 由法 院宣告 , 撤销原 依
法定或约 定设 立 的夫 妻财产制 而改为适 用分别财 产
制 的制 度 。 我 国现 行 的 夫 妻 财 产 制 没 有 关 于 非 常 财
产制 的规定 , 这不能适应 市场经 济新形势 下 , 夫妻 基 于特殊情况须 实行非常 法定财产 制的需要 。通常 法 定 财产制应 与非常 法定 财产 制 相辅 相 成 , 以适 应 调
存续期 间基于特 殊情 况 而实 行分 别 财产 制 的需 要 。
必 须 指 出 , 立 非 常 财 产 制 的 主 要 意 义 在 于 , 非 常 设 依 财 产 制 所 设 立 的 分 别 财 产 制 , 同 于 普 通 情 况 下 依 不 法 定 财 产 制 或 约 定 财 产 制 设 立 的 分 别 财 产 制 。 它 是
中 图分 类 号 : F 5 D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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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l 7 6 ( 0 9 0 0 3 0 l7 一 84 20 ) 4— 0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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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
第 2 卷 第 2期 8
浅 论 夫 童 定幼 产别的 完善
刘 向林 , 琳 申
( 安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 延 陕西 延 安 7 6 0 ) 1 0 0
摘
要: 在我 国, 现行婚姻 法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 的规 范较 为粗 略 , 致使 夫妻之 问往往 通过 约定 逃避债务 ・ 害第三人的 损
种手段 。
也无 适 用 的余 地 。如此 以来 , 入 夫妻 约定 之 间 的第 介
这 首先, 根据 《 姻 法 》 规定 , 妻 对 婚姻 关 系 存 三人 的合法 利 益便 难 以得 到法 律 的有 效保护 , 给本 婚 的 夫
脆弱 “ 中国市 场交 易带 来 诸多安 全 隐患 。 的 续期 间所得 的财产 以及婚 前财产 的约定 , 双方具 有 来就 相 对 “ 对
约束 力 。 夫妻对 婚姻关 系存 续期 间所 得 的财 产 的约定
基 于此 , 确 定 了“ 妻 财 产 契 约 化 ” 时候 , 在 夫 的 不
《 的特 殊地 位 归 各 自所有 的 , 或 妻一 方 对外 所 负 的债 务 , 三 人 断完 善 该 制度 之规 范 已成 必然 ,婚 姻 法 》 夫 第 知道 该约定 的 , 以夫或妻 一方所 有 的财产 清偿 。 然 , 和 作 用 向我 们 表 明 婚姻 法 不 能 仅 在婚 姻 出 现 问题 时 显 现行 婚 姻法 是 以第 三人 是否 知 道夫 妻 间财 产 约定 为 才 显 现 出它 的作用 , 应该 努力 地 维 护每 段来 之 不易 更 对抗 要件 的 。法律 为保 护第三人 的利益 , 实行举 证责 的婚 姻 , 以尽量 避 免在 物质 需求 不 断膨 胀 的时 期 因财 任倒 置 , 由夫妻一 方或 双方承 担举证 责任 。然 而 目前 产 的 问题 给婚 姻所 带来 的祸患 。 的情 况是 , 夫妻一 方为逃 避债务 , 达成 债务 分割 协议 ,
论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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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完善的科学分析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完善的科学分析摘要:去年8月13日,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经出台,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社会的广泛热议。
客观地讲,我国夫妻财产制依然存在较多缺陷。
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构筑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立法完善我国于2001年刚颁布了婚姻法,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又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侧重于解决婚姻中的身份关系问题及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如同居关系、探望权、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财产部分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等。
于2004年4月1日又出台了司法解释(二),侧重于解决夫妻家庭财产关系,七成以上条款有关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认定和处理。
于2011年8月13日出台的司法解释(三)侧重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如婚后夫妻双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行为的认定等,这对完善夫妻共同财产起了很大的作用。
1、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概述夫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和以后的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依然存在着很多缺陷。
2、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仍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而言,主要缺陷如下:(1)对夫妻共同财产权行使的规定缺乏操作性。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然而,如何保障当事人行使这些权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法律却无具体规定。
因此,一旦夫妻就某项权利的行使出现纷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法律就无所适从,如:以夫妻财产作投资时,该投资的文件是否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对于一方所作的投资或经营,他方能否以配偶的身份主张无效?诸如此类的间题,现行法律无法回答。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夫妻关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我国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本文将围绕婚姻法中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论述,并展开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度的有关规定;我国婚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在由陶毅主编的《婚姻家庭法》一书中对“夫妻财产制度”是这样定义的。
夫妻财产制度,解决的是在夫妻关系发生前后双方财产的归谁所有、如何管理、怎样使用、如何分割、怎样处分等一系列问题,以及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与清偿等问题的法律规定。
一、对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度有关规定的探析我国于2001年4月通过了新《婚姻法》,立法者明确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了夫妻财产的范围,弥补了我国原有婚姻法的一些漏洞,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度,通俗地讲,就是是指在夫妻关系发生前后对财产的分割、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时,若双方产生纠纷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有关夫妻财产的制度。
至于为何要设立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度呢?是为了满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夫妻没有约定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或约定无效时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法定财产制度是对约定财产制度的必要补充,使婚姻法更加具体、明确。
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旧法相比,完善了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避免了旧婚姻法中因立法不明确而引发的争议。
法定财产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利于发挥婚姻家庭的保障职能,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同时也符合立法的精神。
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物质文化的迫切需求,如今夫妻婚前贷款买房的现象越来越多,《婚姻法解释(三)》适应需求,对此现象引发的财产问题作出了有关规定。
其规定了“在结婚之前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若在房产登记时只登记了一方子女的名字,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仍可以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按份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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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作者:任波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6年第21期
摘要:随着社会的开放,经济的发展,离婚率逐年增加,且离婚时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也越来越繁琐,经常有离婚案件一方认为法律规定不公平。
为此,对现有法律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已经存在或可能引发争议的理论进行论述,并提出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约定财产;个人财产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1.086
1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时,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承担,夫妻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分配,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事项,废止关系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主要分为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这两部分,再加以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约束。
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没有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订立任何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或者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来公平分割夫妻财产的制度。
由于受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的影响,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发展并不是很完善。
不过,随着现代人社会价值观和思想观念的改变,约定财产制已经被多数人采纳,在夫妻离婚时保护一方财产利益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2现有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2.1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问题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二)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也归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之一。
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者妻一方财产,视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这样的规定显然与继承法、民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包括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儿媳和女婿没有权利可以以这种方式取得配偶父母的遗产。
故,婚姻法的这项规定不仅会违背遗嘱人把遗产赠与或将其在遗嘱中指定的夫或妻一方列为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现实中因夫妻对条款不同的理解,势必会造成财产分配的争议。
2.2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结合,婚后一方取得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所包含的人身权利,仍归属知识产权人所有,由他(她)单独行使。
这一条文有其进步性,却也有其不合理性。
如果知识产权系一方婚前取得,但是在婚后才开始受益,根据该规定,该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知识产权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或者创造,离婚之前还没有获得或不知道能不能获得实际收益的,离婚之后知识产权收益却收到了,按照法律规定,该受益归于一人的财产。
该规定有悖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
2.3个人特有财产制度问题
2001年《婚姻法》新增了第十八条关于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规定,这一条文适应了我国对夫妻财产关系制度的要求,维护了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也为婚姻财产纠纷的正确处理作出了制度保障。
但承担较多的家务或者带小孩一方往往因时间和精力问题,其收入低于另一方,那么在约定分别财产的情况下,承担较多家庭责任的一方无法分配另一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只能得到适当的补偿,显而易见,这是不公平的。
另外,该条款第四项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也存在分歧。
因为生活习惯和理念的不同,很可能出现一方购买的专用生活用品价格昂贵,价值达到数十万;而另一方的生活比较简朴的情形,严格按照该条规定分割财产,将造成一方损失严重,也给审判实践中的公平公正带来较大的困扰。
2.4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问题
《婚姻法》(修正案)虽然规定了夫妻在涉及第三方对“约定财产”有异议时负有举证责任,但还是缺少相应的程序来限制和约束这种欺诈行为。
同样,如果只是夫妻双方的意见一致没有进行公示程序,不能对抗第三人。
当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判决必然倾向于善意第三人,那么约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了。
这表示,当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善意第三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
2.5夫妻分居期间关于财产分配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分居制度并没有很具体的规定,仅在司法解释进行了简要的规定:把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得财产有较大差距的,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等价的资产补偿另一方。
在实践中,夫妻双方会由于工作关系不得不两地分居,这期间产生的财产按上述法规来实行无可厚非,但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时,两人只存在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将资产分给只是“名义”上的另一半,或者为另一半承担一定的债务的,在笔者看来,这是厚此薄彼的。
3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3.1关于继承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
对于继承的财产,应当充分准备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继承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原则上,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或受赠(包括遗赠)所取得的财产应该认定为个人一方的财产,除非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想把该财产交于该夫妻双方的,才确定是夫妻的共同共有财产,或者通过夫妻双方合意的方式,在继承后再约定该财产是否纳入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中。
3.2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人身权只属于作者、发明创造者享有,就算作为夫妻的另一方也无权使用和处分。
对于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笔者认为应以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为界限,确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权利为共有,否则为一方个人所有的制度。
即结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仍为一方所有;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仍为双方共有财产。
3.3关于个人特有财产的归属问题
针对上述关于个人特有财产的归属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将个人特有财产制度进行更加详细更加健全地制定,明确个人特有财产范围:当夫妻双方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有较大差距时,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一方昂贵的个人生活用品,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方申请分割财产的,可将这类财产分类,生活用品的专用方可以通过补偿的方式弥补另一方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该专用物品价格的一半。
假定两者对这类财产特别约定的,则根据约定进行分割。
这样,既公平地保护了夫妻双方在日常需要上的购置行为又维护了各自的财产利益。
3.4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细化
应从这几方面来制定适用我国国情的约定财产制度:(1)双方可以在结婚时也可以在结婚后自主约定财产的归属,但是在结婚前约定的,应该明确约定生效的时间。
(2)约定财产制度应采取书面方式,并且必须在婚姻登记部门或公证机构登记、备案。
这样在夫妻与第三人交易时,既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隐私权,还能为法官在判案过程中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遏制社会上故意利用夫妻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的现象频发。
(3)在发生不是双方合意或者存在威胁等手段的条件下订立的约定可撤销或变更。
如果约定发生变更或撤销,也要在原登记机关变更或撤销。
(4)财产约定的双方必须都是民事完全行为能力人,财产范围也只能是合法财产。
3.5关于夫妻独立生活期间所得财产归属问题
笔者认为,夫妻分居也必须视情况来认定双方财产分割,只有在夫妻双方由于感情不和,造成共同居住的关系难以维系的情况下才适用特别的规定。
在分割夫妻分居期间财产时,如果妇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仍为家庭付出较多劳动,且只拥有较少财产的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同
时,还可以结合国外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范,按照我国关于夫妻分居制度的现状制定我国婚姻法专属的分别财产制,从法律法规上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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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楠.论夫妻约定财产制[J].法制与社会,20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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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频.浅谈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