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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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修订内容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修订内容
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理论和经验。
五、强化法律职业素质的考查:加强对考生法律实践操作技能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查,确保考生符合法律职业的要求和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
六、刑法部分:以刑法学的通说为命题依据,犯罪构成回归到“四要件说”。
七、大纲知识掌握层次的设计理念(规则学习的知识掌握层次解读)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的修订基本内容
一、指导思想:基本稳定、适当调整、不断完善。
二、大纲的作用:增强指导性、加大应用性。
1、增强指导性:大纲是命题的唯一依据,命题范围直接受到大纲的限制。
2、加大应用性:大纲中的某些具体的知识点描述将直接成为命题依据,成为参考答案的依据。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10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然是考试的基本内容,占25分左右。但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将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作者: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出版社:长安出版社发行部;出版时间: 2009-9-1)重新修订、编撰。华夏考资网也有这个资料,他们的电话13681287862,qq475127838
是什么 ————→ 为什么 ————→ 怎么办(干什么)
感性认识 理性认识 实践
了解(识记) 理解 熟悉(并能够运用)
理论学习(20%) ←—————→ 实务学习(80%)�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大纲对比详解(23)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大纲对比详解(23)

大纲依据: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大纲标记含义:新增部分——蓝色加粗;调整部分——红色加粗斜体;删除部分——加粗下划线。

第五章国家机构基本要求:了解: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机构特征,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与划分。

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不同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基本制度,审判中的宪法原则,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熟悉: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第四节国务院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的任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审计机关扩展内容:第四节国务院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国务院的任期5年。

四、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会议制度五、国务院的职权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3、提出议案权。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

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是分管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七、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部长、主任负责制。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修订说明根据国家法治建设要求,依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教育部组织编写并公开发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司法部组织有关专家对《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内容并单列一编;按照“了解”、“理解”、“熟悉并能够运用”三种能力层次提出该部分考试的基本要求。

此外,根据法学理论的更新及现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其他考核知识点范围及部分法律法规进行适当增删。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包括以下三部分:一、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二、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复习掌握的提示和要求;三、各科目涉及到的应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目录。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编写、修订过程中,得到了法律实务部门和法学院校专家和学者的大力支持。

法律实务部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包括: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交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浙江工商大学等,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O—O年四月日录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7)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8)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8)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 (10)第二章法的运行 (12)第三章法的演进 (13)第四章法与社会 (14)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16)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17)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19)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20)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21)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22)第五章国家机构 (23)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25)经济法一章.竞争法 (29)二章消费者法 (30)三章银行业法 (31)四章财税法 (31)五章劳动法 (32)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33)七章环境保护法 (34)录:法律法规目录 (34)国际法一章导论 (38)二章国际法律责任 (38)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39)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40)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41)六章条约法 (41)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42)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3)录:法律法规目录 (43)国际私法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45)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45)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46)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一..................................................(47) 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48)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50)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51)录.法律法规目录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 (55)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55)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56)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56)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57)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 (58)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58)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59)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61)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61)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62)第四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63)第五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65)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66)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 (68)第二章犯罪概说 (68)第三章犯罪构成 (69)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70)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71)第六章共同犯罪 (71)第七章单位犯罪 (72)第/乙章罪数形态 (73)第九章刑罚概说 (74)第十章.刑罚种类 (74)第十二章刑罚执行 (75)第十三章刑罚消灭 (76)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 (76)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77)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78)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78)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79)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79)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80)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 (81)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 (81)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 (82)第二十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82)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83)第二十六章侵犯财产罪 (83)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84)第二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85)第二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85)第三十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 (86)第三十一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 (86)第三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87)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7)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88)第三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88)第三十六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89)第三十七章贪污贿赂罪 (89)第三十/乙章渎职罪 (90)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第五章回避……………………………………….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七章刑事证据………………………………….第八章强制措施………………………………….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十章期间、送达………………………………….,第十一章立案……………………………………..第十二章侦查…………………………………….,第十三章起诉…………………………………….,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九章执行……………………………………..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附录:法律法规目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六章行政处罚……………………………第七章行政强制……………………………第八章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第九章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第十章行政复议……………………………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第十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第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第十八章国家赔偿概述……………………第十九章行政赔偿…………………………第二十章司法赔偿…………………………第二十一章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附录:法律法规目录…………………………”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章代理………………………………—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七章物权概述…………………………”第八章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十三章债的概述……………………….第十五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十六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十七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九章合同责任……………………………….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二十一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第二十二章提供劳务的合同…………………….第二十三章技术合同…………………………….第二十四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二十五章著作权……………………………….第二十六章专利权……………………………….,第二十七章商标权……………………………….,第二十/乙章婚姻家庭……………………………..第二十九章继承概述……………………………..第三十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一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二章遗产的处理…………………………..第三十三章人身权………………………………..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三十五章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商法第一章公司法……………….;…………………….第二章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第六章票据法………………………………………第七章证券法………………………………………第八章保险法………………………………………第九章海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93)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193)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194)第四章诉 (195)第五章当事人 (196)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197)第七章民事证据 (198)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199)第九章期间、送达 (200)第十章法院调解 (200)第十一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201)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02)第十三章普通程序 (202)第十四章简易程序 (203)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204)第十六章特别程序 (205)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205)第十八章督促程序 (206)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 (207)第二十章民事裁判 (208)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208)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209)第二十三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210)第二十四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211)第二十五章仲裁协议 (211)第二十六章仲裁程序 (212)第二十七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13)第二十八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214)第二十九章涉外仲裁 (215)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216)附录大纲编写、修订组成员 (218)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名师解读2010司法考试大纲变化

名师解读2010司法考试大纲变化

名师解读2010司法考试大纲变化2010司法考试大纲终于出版了,我来给考生做一个大纲变化解读,以便于考生更好的使用司法考试大纲。

4月中旬到5月中旬的一个月,从今年司考会有重大改革的小道消息到《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突然袭击,2010年的大纲似乎蒙上了层层迷雾。

终于,在5月28日的周末,40多万考生见到了大纲的庐山真面目。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大纲的一再推迟?难道2010年的司考去趋势会有本质的变化?名师们在细细研读并与2009年司考大纲对比后才发现:年年岁岁大纲相似,岁岁年年考点不同。

大纲的基本结构没有本质变化,说明2010年的司考的趋势依然求稳;新增考点也略有增加,只是考查方式变化而已。

相比2009年大纲,2010年大纲删除考点近24多处,变更考点34处,新增考点48处,调整幅度一般,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等重点学科,大纲中只是少数的学科结构,考查内容和考查方式几乎没有变化。

法规解读:变化永远是主旋律!司考的对象是“现行法律”,即目前生效的法律为对象。

司考一定要反应中国最新的法律和实践的变化,因此,新法的出台和旧法的修改是必然考查点。

当然,司考的“法规”还包括“司法解释”。

中国的法治在进步中,因此,2009年8月份后到2010年大纲出来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变化自然反映到2010年司考大纲中。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新增司法解释方面,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私法等多个司法解释。

最引人注目就是《关于行政许可案件》的司法解释,预计分值在10分以上。

(2)新增法律方面,诸如《侵权责任法》等,考查分值绝对不少于20分;(3)法律修订方面,诸如《著作权》等法律做出重点修改;对照2009年大纲,2010年新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22件,其中,民法7件,刑法4件,刑事诉讼法3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件,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1件,经济法2件,国际私法2件,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件。

2010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增删权威解读

2010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增删权威解读

2010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增删权威解读2010年司考大纲终于亮相了,正如大家所预测的那样,刑法大纲发生了很大变动,那就是犯罪论体系又恢复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这与广大考生所接受的传统法学教育是一致的,大家最熟悉也最容易理解和驾驭四要件理论,因此,大纲的这个变动应该说对广大考生是有利的。

由于犯罪论体系的变化,总则部分考点调整较多。

而刑法分则只是进行了微调,删除罪名4个,新增罪名3个,由重点罪名调整为普通罪名5个,由普通罪名调整为重点罪名1个。

另外,新增司法解释4个。

下面就大纲变化作具体说明。

【总则】1.第一章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删除刑法的分类、刑法的体系与解释,调整为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2.第二章第一节犯罪的概念对犯罪的特征删除了09年大纲文理解释、论理解释的提法,恢复08年的直接掌握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

3.第二章第二节犯罪的分类保留考点自然犯与法定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将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调整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刑事罪”,将“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调整为:“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将“隔隙犯与非隔隙犯”调整为“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

要求熟练掌握结果加重犯和状态犯。

4.删除09年大纲第二章第三节犯罪论体系一节5.第三章犯罪构成将09年大纲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第四章违法性,第五章有责性,这三章的内容分别规定在新大纲的第三章犯罪构成和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中,即恢复08年大纲的内容又略有不同。

新大纲考试内容: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犯罪构成的重要性)犯罪构成的分类犯罪构成要件第二节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分类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概述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特征危害结果的种类危害结果的意义)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第四节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身份)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概述犯罪故意(故意的认识因素故意的意志因素故意的认定事实认识错误)犯罪过失(过失的概念过失的种类过失的认定)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无罪过事件犯罪的动机、目的)在本章第二节犯罪客体中,比08年大纲多了一个对“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的考查。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卷:法理学和法制史没有更新太多的内容,只是分别增加了法律规则与语言和故杀与谋杀这个两个知识点。

宪法虽然没有新增加考点,但是由于今年《选举法》做了很多重要修改,因此今年的司法考试当中必然会考查到这一部分内容,因此考生绝不能对此一部分掉以轻心。

经济法大纲中围绕《城乡规划法》新增加了5个知识点,具体包括:城乡规划和规划区、城乡规划的制定(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的实施(基本要求近期建设规划建设规划许可建设规划变更临时建设规划管理核实与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同时,经济法部分还新增加了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结合《劳动法》来理解和复习。

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法》也被划入大纲范围,考生需要注意。

三国法今年几乎没有任何变化,只是国际私法部分新增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建议考生在掌握教材的基础上,通过反复做真题实际感受命题风格,重点把握三国法的各个考点。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也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只是增加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两个司法解释,考生只需要熟悉这两个司法解释中关于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的部分即可。

第二卷:刑法总则部分恢复采用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因此刑法犯罪构成一章变化较大,但是广大考生不要为此紧张,大家仍然需要重点关注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很重要的作为与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故意和过失、认识错误等与犯罪成立与否直接有关的主、客观要素。

刑法的新增考点包括刑罚权、破坏监管秩序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另外删除的考点有刑法的分类、刑法的体系与解释、伦理解释、犯罪论体系以及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扰乱法庭秩序罪。

同时还应当注意新增加的四个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宪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宪法

基本要求: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效力,宪法规范,宪政的含义与特征。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法/律教育/网整理。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含义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的分类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第四节宪法的作用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的效力正文附则)第六节宪法规范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第七节宪法效力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关系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基本要求: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基本要求: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根据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需要,制定的考试指导性文件。

该大纲明确了考试的科目、内容和要求,为考生提供了备考的方向和重点。

以下是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的主要内容概述:# 一、考试科目2010年司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

笔试包括以下几个科目:1. 宪法学:考察考生对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宪法监督等方面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民法学:涉及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测试考生对民法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定的掌握。

3. 刑法学: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刑罚种类和适用等,考核考生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4. 行政法学:涵盖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内容,测试考生对行政法的掌握程度。

5. 民事诉讼法学:包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考核考生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解和运用。

6. 刑事诉讼法学:涉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测试考生对刑事诉讼的掌握。

7. 经济法学:包括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市场监管法、企业法等,考核考生对经济法知识的掌握。

8. 国际法学:涵盖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测试考生对国际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 二、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围绕上述科目展开,具体包括:- 各科目的法律条文、法律原理、法律制度及其应用。

- 法律案例分析,考察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法律文书写作,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文书的撰写。

# 三、考试要求1. 知识掌握:考生需要对各科目的法律条文有深入的理解和记忆。

2. 法律思维:考生应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进行逻辑推理和分析的能力。

3. 案例分析:考生需要能够根据具体案例,准确运用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判断。

4. 文书写作:考生应掌握法律文书的基本格式和写作技巧。

# 四、备考建议1. 系统学习:考生应系统学习各科目的法律知识,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宪法(2010年)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宪法(2010年)

/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宪法(2010年)单选题:17.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B. 我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出版自由也被剥夺C. 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与公开传教的自由D. 我国公民有任意休息的权利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民的基本权利。

选项A错误。

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选项B正确。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选项C错误。

宪法没有规定我国公民有公开传教的自由。

选项D错误。

《宪法》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8. 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载入现行宪法的是下列哪一宪法修正案?()A. 1988年宪法修正案B. 1993年宪法修正案C. 1999年宪法修正案D. 2004年宪法修正案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现行宪法的修改。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2003年召开)《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了部署,在宪法中规定“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反映了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

19. 关于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 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B. 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C. 宪法规定了完善的立法体制与具体规划D. 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

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2010年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法理学

2010年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法理学

2010年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法理学下面是2010年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法理学部分的整理。

说明: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紫色字体为调整内容,绿色字体为删除内容总结: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部分只有新增考点“法律规则与语言”,请考生注意复习该知识点。

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法/律教育网整理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中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法/律教育/网整理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

2010年司考民商法大纲有变新增1部新法和7个解释

2010年司考民商法大纲有变新增1部新法和7个解释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日前公布。

与去年相比,今年司考大纲变化最大的部分是民商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家安建议考生,要关注1部新法和7个司法解释。

据了解,2010年新大纲,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民商法等部分调整比较明显,调整力度最大的是民商法部分,主要是因为加入新的立法成果,特别是《侵权责任法》以及7个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于去年12月通过并公布,这是我国为了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一直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工作的一部分内容。

新大纲内容在去年34章的基础上,调整为35章,最后两章即“侵权责任概述”和“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都是关于“侵权责任”的内容。

围绕《侵权责任法》新增的考点较多,比如教唆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等。

7个新的司法解释在大纲中附录部分有列示,分别是:合同法领域2个,物权法领域2个,知识产权法领域3个。

其中,最重要的是合同法领域的2个司法解释。

物权法领域的司法解释涉及内容较琐碎,在考核上不易体现法理问题,所以考生了解即可。

知识产权法领域的3个司法解释涉及内容多是技术性规范,考生了解即可。

考生要注意的是,虽然有合同法领域的司法解释,但大纲中合同法部分知识点没变化,考点也没变化。

除以上内容外,新大纲民商法其他部分调整主要是:第8章“所有权”中关于“业主的管理”等内容,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有关联。

第25章“知识产权”部分第一节概述中增加了一些考点。

第28章“婚姻家庭”部分删除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等内容。

民商法部分的分值在整个司法考试中约占六分之一,考生复习要特别着力,重点关注调整内容新的立法成果。

对《侵权责任法》部分的复习,考生要重点了解“共同侵权行为”、“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等。

第35章中,第二节至第八节提到的“特殊侵权行为”几乎每一种都可能考查,考生一定要重点掌握。

法考新旧大纲对比

法考新旧大纲对比

法考新旧大纲对比
法律考试(法考)旧大纲和新大纲在考试内容和题型上的主要区别如下:
1. 考试科目数量:旧大纲中共有8科,分别是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与民商法、刑法与刑诉法、经济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判例法、基本知识与英语。

新大纲中取消了国际法、经济法和基本知识与英语三科,新增了中国法制史。

2. 考试科目内容:旧大纲中各科的考试内容相对比较广泛,由于科目多且内容多,学生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点较多。

新大纲中取消了部分次要的专业法学科目,更加注重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基本原理的学习。

3. 题型变化:旧大纲中的选择题和案例题比例较高,多为单选题和案例分析题,以考察考生对法律条文和理论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新大纲中增加了案例分析题的题量,取消了一部分直接判断法条适用的题目,增加了对考生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的考察。

4. 重点内容调整:新大纲中对部分科目的考试重点进行了调整。

例如,新大纲中的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在于法律发展的历史脉络和法律制度的演变,而旧大纲中相应科目的考试重点在于各个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条文。

总体来说,新大纲相对于旧大纲更注重基础知识的掌握和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同时对一些次要的专业法学科目
进行了精简。

学生在备考时需要根据新大纲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和重点,全面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提高案例分析和综合判断能力。

2010司考大纲新旧对比

2010司考大纲新旧对比

法理学、法制史、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没有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新旧大纲增删说明】本章是07年新增内容,包含以下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及地位和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和严格公正司法等)。

今年没有增加和删除考点。

变更考点将原来的第一章的第一节和第三节合并。

将原来的第一章的第二节中包括的“马克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变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

将第一章的第四节中包括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变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将第二章的第二节中的“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变为“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将第二章的第第四节中的“坚持依法执政”变为“实施正确领导”。

民法新增考点:第八章“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新增考点“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着作权”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中,新增考点“知识产权的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知识产权保护的诉讼时效”、“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四章“侵权行为”改为“侵权责任概述”。

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第四节“共同侵权行为”中,新增考点“教唆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五节“侵权责任”中,新增考点“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新增第三十五章“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三十五章“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中,新增考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以及自己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见义勇为中侵权行为与责任”。

2010司法考试真题布局和难度权威解析

2010司法考试真题布局和难度权威解析

2010司法考试真题布局和难度权威解析2010年整个试卷的分值是600分,估计及格线按照惯例也是360分。

由于2010年司考大纲的结构小幅调整,具体科目的分值则有一些变化:2010年各个学科的具体分布如下:卷一整体上保持稳定,个别学科有小幅的调整,最大的突出特点还是在开篇五题考察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共考察5分。

法理学依然强势,仍然是23分,宪法学和2009年持平,考察了23分,与法理学相当。

法制史10分不变,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总体分值与往年持平,考察了10分。

经济法由于《证券法》从卷一移到了卷三,故减少了五分,自2004年以来的40分降为35分。

三国法部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在分值上保持不变,分别是12分、15分和17分,总共44分。

卷三的科目每年都会有大的调整,2010年的突出特点是商法的回升,一共考查了56分,商法开始回暖。

民法依然保持稳定,考察了90分。

相比之下,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的分值有所回落,考查了66分,相比去年分值有大幅度下降,已经接近历年司法考试中的低谷。

卷四的分值分布依然和2010年保持一致,传说中司法文书依然没有出现,同时,加大了商法案例题继的考察。

在论述题上,按惯例,卷四第一题综合考查政治时事题,考点依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分。

第二题依然是刑法案例,22分。

第三题是刑诉法案例题,21分。

第四题是民法案例,22分。

第五题是民诉案例,20分。

第六题考查商法案例,分数多达22分。

最后一题是论述题,按照2008年是刑法、2009年是民法,到2010年回归到行政法的套路,分值25分。

卷二中三个学科的分值多年保持不变,三科分值分别是:刑法58分、刑诉52分、行政法40分。

2010年延续三个学科的“刑法——刑诉——行政法”排列方式。

综上,理论法学的分值弹性很大,如果加上卷四的两道论述题的话,分值高达106分,完全是一个重量级学科。

司法制度部分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加入,分值保持不变。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考试说明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考试说明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根据法律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以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有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所应具备的相应法律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实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员可以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考试内容、科目与要求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科目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对上述内容与科目,应试人员应分别从了解、理解、熟悉等三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握:——了解,要求对相关法律知识、规定能够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理解,在了解基础上,能够深刻领会相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并藉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 ——熟悉,要求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原理、观点和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对社会法律现象和实务作出正确判断和评价,即清楚“怎么办”。

三、考试方式国家司法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实测共两天、分四场进行。

四、试卷结构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试卷共四张.试卷结构.前三卷为选择题!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一)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一)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一)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已经出版,法律教育网为考生准确解读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教材的最新变化: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正文:问: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已经由司法部授权法律出版社出版,考生更关心的是,这些新变化对复习备考有哪些影响?比如第一个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全新修订”,就比较难把握,能否给我们作一个预测性的分析?答:好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在2007、2008年连续两年在试卷四以论述题的大题形式出现,地位非常重要。

2009年,大纲将该部分内容单列一编后,当年的考试除保留20分的论述题大题外,还在第一卷新增加了5道单项选择题进行考察。

2009年考试结束后就有考生问我:2010年是不是还继续考单选题啊?会不会出现多选题?我的回答是:无论是单选题还是多选题,只能说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的重要性、可考性在加大,这是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试选拔合格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

透视2010年大纲、辅导用书,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该部分没有大的考点增删变化,但内容却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进行了细化完善,如: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按照《读本》规范表述为“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教育网提供,在体例编排上,将2009年大纲第一章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与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合并为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在考试中非常重要,对这部分内容的复习,需要考生特别加强,从考试要求、考查形式、重要考点等方面进一步理解和领会,“以不变应万变”,以扎实的知识基础来有效应对该部分可能出现的各种题型。

网友:2010年的刑法怎么又改回来了啊?是不是出题人又变啦?对我们考试影响大不大啊?答:你看书非常仔细, 2010年大纲及辅导用书刑法部分的作者是有了一些调整,新加入了陈泽宪和周光权两位教授,主要撰写总则部分;原来撰写总则部分的张明凯教授,现在主要撰写分则部分。

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的修改

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的修改

重点是宪法的修改的方式和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的修改: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

无形修改是宪法本身条文没有变化,但是实质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宪法修改的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公布。

宪法的修改,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一、宪法修改的方式1、全面修改,即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改,以新宪法取代旧宪法。

2、部分修改,即对宪法原有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者新增若干条款,而不牵动其它条款和整个宪法的修改方式。

3、无形修改,即在形式上没有改变宪法条文内容进行修改,但在实际上却变更了其含义的修改方式。

这是现实中存在的方式,但从树立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无形修改的方式应予避免。

二、宪法修改的程序中华考试论坛1、提案。

在我国,宪法的修改,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2、审定。

在宪法修正案提出以后,由法定有权机关,对宪法“应否修改”作原则上审查与决定的程序。

这一程序在有些国家并不存在。

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宪法如何修改,而在于决定宪法应否修改。

3、起草。

在决定宪法应该修改以后,由法定有权机关对决定修改的部分进行具体的草案拟定。

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不是决定宪法应否修改,而是决定宪法条文应该如何修改。

4、议决。

在我国,宪法修正案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5、公布。

宪法修正案只有公布以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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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宪法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出版,法律教育网独家整理公布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WORD版本,供广大考生参考使用!下面是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宪法部分的整理。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基本要求: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效力,宪法规范,宪政的含义与特征。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法/律教育/网整理。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含义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的分类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改)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第四节宪法的作用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的效力正文附则)第六节宪法规范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第七节宪法效力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关系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基本要求: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考试内容: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与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基本要求: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的组织与程序,我国的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

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与作用、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任务并能够结合《宪法》、《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法/律教/育网整理。

考试内容: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第二节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概念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原则)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候选人制度投票选举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概念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第六节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和特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要求:了解:公民与国籍的含义,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一般原理,人权与公民权的含义,基本义务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念、内容与特点。

熟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并结合宪法文本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基本权利效力基本权利限制界限基本权利与人权2004年修宪载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六项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法/律教/育网整理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第五章国家机构基本要求:了解: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机构特征,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与划分。

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不同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基本制度,审判中的宪法原则,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熟悉: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临时性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权利代表的义务)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产生国家主席的任期)国家主席的职权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第四节国务院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的任期)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会议制度)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审计机关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代表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法/律教/育网整理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基本要求:了解:宪法实施的特征与意义,宪法修改,宪法解释。

理解: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熟悉: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并运用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析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宪法问题或相关的宪法事例。

考试内容: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的含义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遵守)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广泛性和综合性最高性和原则性直接性和间接性)第二节宪法的修改宪法修改的含义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通过公布)第三节宪法的解释宪法解释的机关宪法解释的原则宪法解释的方法宪法解释的程序第四节宪法实施的保障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保障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附录:法律法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l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l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1999年l2月2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宪法部分的整理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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