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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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2020年9月目录一、工作简况 (1)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内容的论据 (5)三、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19)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说明 (20)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21)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 (21)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 (21)八、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22)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22)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22)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22)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22)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和调整<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等6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8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9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第一批)的通知》(交科技函〔2019〕267号)的要求,国家标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委托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和技术审查,标准计划编号为20183393-Q-348,由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承担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标准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1977年,我国第一条客滚运输航线于在琼州海峡开通,随后渤海、东海、黄海、长江三峡等适航水域的客滚运输也逐步发展起来。

近年来,随着自驾游、岛际旅游的迅速发展以及多元经济体的参与,车、客运输量不断扩大,加快了客滚船码头的规模和装卸量的增加,同时客滚船码头安全作业与客滚水上运输安全紧密相关,客滚船码头装卸作业安全生产风险不容忽视。

1997年强制性行业标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366—1997)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客滚船码头港口作业,保障客滚船码头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码头作业区管理办法

码头作业区管理办法

码头作业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码头作业区的管理,确保码头作业的安全、高效、顺畅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码头作业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码头作业区,是指用于船舶靠泊、装卸作业、货物储存、中转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码头作业区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服务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码头作业区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码头作业区的安全、环保、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条码头作业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码头作业的安全、高效、顺畅进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码头作业区的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安全职责;(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四)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五)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六)保障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码头作业区的消防、防爆、防洪、防台风等安全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码头作业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第九条码头作业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条码头作业区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码头作业区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应及时报告并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章环境保护第十二条码头作业区的环境保护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健全环保组织机构,明确环保职责;(二)制定环保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开展环保教育和培训;(四)进行环保检查和污染治理;(五)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六)保障环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码头作业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产生的废弃物、废水、废气等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排放。

第十四条码头作业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扬尘、油污染等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码头作业区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环保职责。

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码头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码头从事作业、管理和服务的人员,包括码头职工、管理人员、承包方人员等。

第三条码头安全生产管理以防范为主,综合治理为主线,安全交底为基础,追责问责为保障。

第四条码头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全过程。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五条码头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码头负责人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担任委员,负责码头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码头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由专门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工作、安全培训等。

第七条码头设立安全生产监测中心,专门负责对码头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八条码头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系统、规范进行。

第九条码头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突发安全事件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十条码头负责人是码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安全工作目标、提供安全生产所需的经费,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工作、安全培训等,对码头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

第十三条各岗位的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承包方对自己承包的工程项目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必须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第四章安全培训第十五条码头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3.26•【文号】交办水函〔2020〕449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交办水函〔2020〕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指导各地加强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港口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部组织编制了《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0年3月26日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码头作业安全要求、待渡停车场安全要求、车辆安全检查要求、应急与疏散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资质的客滚船码头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指南。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5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JT 366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S 165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9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 212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客滚船具有乘客定额证书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2人以上,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5篇)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5篇)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码头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进入或靠泊码头的所有人员和船只。

2.具体内容和要求:2.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2.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2.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2.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2.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2.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2.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____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2.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2.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

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2.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2.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2.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2.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2.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

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2.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2.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

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2.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

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

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2.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

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对码头进行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长江航道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五十条”

长江航道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五十条”

长江航道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五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长江航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长江航道局及其下属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领导责任长江航道局领导应负总责,确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五条部门责任各部门应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第六条岗位责任每位员工应明确自身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安全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第八条安全培训对新员工和转岗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九条船舶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船舶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十条航道维护规程制定航道维护规程,保障航道畅通和船舶安全。

第十一条应急处置规程制定应急处置规程,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二条定期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第六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四条事故报告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总结教训。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处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章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十七条安全设施管理确保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设备管理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第八章安全监督与考核第十九条安全监督建立安全监督机制,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安全考核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奖优罚劣。

第九章安全文化建设第二十一条安全文化积极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安全宣传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安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规章制度的解释本规章制度由长江航道局负责解释。

对长江三峡库区汽车滚装船消防安全的思考

对长江三峡库区汽车滚装船消防安全的思考

查 整 改 。 促 船 公司 落 实安 全 责任 制 , 保 船 舶 适 航 , 督 确 船 员 适任 。同时 加 强车 辆 装载 情 况 的 现 场 检 查 , 促 滚 督 装 船 舶 落 实船检 部 门核 定 的车 辆 装 载 间距等 规 范 要求 ,
留足 消 防应 急通 道 。 3. 江 航 运 公 安 机 关要 加 大 对 滚 装船 舶 的 消 防检 长 查, 严格 督 促 各 企 业 落 实安 全 消 防主 体 责 任 , 实各 项 落 消 防安 全 制 度 。严 禁 违 章 用 火 , 防 设 备 老化 或使 用 不 严
区, 置 消 防通 道和 防 火 间距 , 装 自动 灭 火设 施 , 在 设 安 并
左右 的间 距 ( 容一人通 过 ) 不能 仅 , 满 足 防火 间距 和 疏散 要 求 , 一旦 发 生 火灾 , 必定 造 成 “ 火
烧 连 营 ” 。
车 辆 区 、 舱与 船 员乘 客居 住 区 的 分隔 甲板 上 铺 设 防火 机
任 超 载 、 高 、 重 车 辆 上 船 。 型 安检 设 备 有 时候 形 超 超 大
同虚 设 , 明 察 暗 访 中 发现 , 时候 部 分 车 辆 甚至 不过 在 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泡沫灭火系统、 消防水炮系统及 灭
火器 等 消 防设 施 设 备。定 期 开展 检 查 , 证 消 防 设 施设 保
船 运输 公 司 要建 立健 全 各项 消 防 安 全 管理 制度 、 作 规 操
程 、 作 须 知 , 实 “ 全 自查 、隐 患 自改、责 任 自负”的 操 夯 安
依 法责 令其停 航 整顿 。
( )加大 船舶 消 防知识 宣传培 训 力度 五 各 滚 装 船 运 输 公 司 要 按 照 长 江 航 务 管 理 局 制 定 的

三峡安全管理制度

三峡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三峡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运行和检修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峡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安全生产贯穿于工程建设、运行和检修的全过程。

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3. 科技兴安,持续改进。

加强安全管理科技创新,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4. 严格执法,奖惩分明。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三峡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三峡工程安全管理的全面领导、决策和监督。

2.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3)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5)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3. 各级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保安全管理有章可循。

2.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实施风险分级管控。

对工程建设、运行和检修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4. 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5. 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现场作业安全。

6.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三峡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篇)

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篇)

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游艇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游艇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游艇及其乘员航行、停泊、出入境和游艇俱乐部(游艇会)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口岸查验机关是指派驻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边防检查机关。

第二章检验、登记第四条游艇在水域航行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适航性证明文件。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所确定的适航范围或相当的航区内航行。

未持有上述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境外游艇,可向船检机构申请核发游艇适航性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

第五条对于持有国家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

第六条住所不在本地的游艇所有人,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以在本地申请办理游艇船舶登记手续。

第三章安全保障第七条游艇驾驶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方可驾驶游艇。

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在____水域短期内(____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

需长期在____水域驾驶游艇的境外居民,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境外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

第九条境外游艇可以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开放的港口、游艇码头、停泊点、海上游览景区停靠,开展游览观光活动。

不得在非开放的港口停靠并上下人员。

第十条在____水域活动的游艇,应配备艇载定位识别等装置,配备的装置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

第十一条游艇在航行中临时停泊,应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及其他公布的禁止停泊水域停泊。

第十二条游艇遇险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驾驶员及其他乘员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湖北鄂钢长航港务有限公司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为了确保公司码头安全,规范公司码头平台货物装卸,提高码头的装卸能力,加强码头平台装卸安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2012年第九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一、码头、引桥的安全管理要求1、码头引桥上应有车辆限速15公里,限载55吨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入码头不得超速、超载行驶;2、码头上的栏杆、门机围栏等符合安全要求,完好无损;3、码头、引桥上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4、未公司批准,无关船只不准停靠码头;5、作业船只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作业;在江面风力大于7级、码头停止作业,门机、桥机门窗关闭上锁,钢丝绳微微收紧,机台整机锚定;6、船舶靠岸作业时,船、岸之间铺设扶梯、跳板可靠牢固,并符合安全要求,船舶必须服从公司调度人员的安排;7、油船靠舶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8、卸油前公司消防人员必须到现场确认;9、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10、件杂、矿石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码头、引桥的承重负荷不得超过承重允许的负荷;11、因生产需要码头、引桥上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二、码头安全设施标准1、码头安全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太平斧等并有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等放在指定地方;2、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3、码头上作业时应保持照明亮度,确保足够光线充足;三、码头作业现场的管理要求1、进入码头人员必须戴安全帽;2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时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3、缆桩及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任何人员不得越过码头安全区域;4、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5、卸船机作业时,禁止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其它工作,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进入码头区域,事先需提出申请并得到公司同意;6、酗酒者、精智不清者严禁进入码头;四、安全检查和考核办法1、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2、本管理办法由生产安环科负责落实,并组织各职能人员负责检查;3、公司生产安环科、设备科每月定期对码头、引桥的质量安全、运行安全进行系统的检查并要有记录。

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旅客、车辆及码头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管理部门: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监督本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处理安全事故。

2. 码头运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制度,确保码头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3. 员工:遵守本制度,提高安全意识,自觉履行安全职责。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检查制度(1)码头运营单位应定期对码头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2)客滚船到港前,码头运营单位应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对进入码头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

2. 人员培训制度(1)码头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疏散与应急制度(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职责。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 车辆安全检查制度(1)为渤海湾、琼州海峡省际航线提供服务的客滚船滚装码头,为长江三峡省际航线提供服务的载货汽车滚装码头,应配备货运车辆安全检查设备。

(2)为海上运输距离50海里以上、内河运输距离100公里以上的客滚航线提供服务的客滚船码头,宜配备货运车辆安全检查设备。

5. 危险货物管理(1)客滚船码头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体系,包括登船车辆和载货信息填报制度、区域联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检员培训考核制度等。

(2)禁止、限制载运危险货物目录,明确设备检查、人工检查操作要求,港口可依法开封验视。

四、监督与考核1. 管理部门定期对码头运营单位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码头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水库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水库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码头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水库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库码头所有工作人员、作业人员、参观游览人员及码头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水库码头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水库码头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水库码头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水库码头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和修订水库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三)负责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四)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五)负责安全信息报送,及时上报安全事故;(六)负责其他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职责:(一)码头管理部门:负责码头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二)保安部门:负责码头区域内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码头秩序;(三)消防部门:负责码头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组织消防演练,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四)船务部门:负责船舶进出港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舶作业安全;(五)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水库码头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一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码头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消除。

滚装码头作业管理制度

滚装码头作业管理制度

滚装码头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滚装码头作业流程,保障作业安全、提高作业效率,制定本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滚装码头作业区域内所有的作业人员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滚装码头作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作业区域管理第四条作业区域由专人管理,作业人员需按照管理人员的指示进行作业。

第五条作业区域内设有各类标识,作业人员需熟悉标识含义,并遵守执行。

第六条作业区域内禁止吸烟、饮酒、大声喧哗,严禁违规行为。

第七条作业区域内严禁乱丢杂物,保持环境整洁。

第八条作业区域内设置安全通道和逃生通道,作业人员需严格遵守。

第九条作业区域设有消防设施,作业人员要熟知消防设施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条作业区域内设有紧急救援人员和设备,发生紧急状况时应及时报警。

第三章作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作业人员需经过岗前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需佩戴统一的工作服和安全帽,按规定佩戴各类防护装备。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需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自身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需严格遵守作业规程,严禁违规操作和私自调整设备。

第十五条作业人员需遵守作业现场的纪律和秩序,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互相配合,严禁争吵和冲突。

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患病作业,如有不适应当及时请假。

第四章作业设备管理第十八条作业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作业设备使用前需经过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处理。

第二十条作业设备使用后应做好清洁和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设备整洁。

第二十一条作业设备故障应立即上报,并停止使用直至维修完毕。

第二十二条作业设备使用人员需具备相关证书和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五章作业流程管理第二十三条作业流程应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严禁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作业人员需熟悉作业流程和相关规定,确保作业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作业过程需做好记录和报告,及时反馈作业情况。

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办法

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办法

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三峡库区从事港口滚装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滚装经营”,是指在港口区域为滚装船舶靠泊,滚装车辆进出、停靠、上下船,乘客等候、上下滚装船舶提供设施设备和服务的活动。

(二)“滚装船舶”,是指载货汽车滚装船舶、轿车及客车滚装船舶和商品车滚装船舶。

(三)“港口滚装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资格,从事港口滚装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港口滚装设施设备”,是指滚装码头、停车场、候船场所等设施和地磅、安全检测仪等设备。

(五)“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等特性,在水路运输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的货物。

第四条港口滚装经营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滚装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授权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三峡库区有关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滚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滚装经营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滚装码头生产经营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第七条港口滚装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港口滚装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九条港口滚装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除应当满足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滚装码头选址应当远离石油化工及其它危险货物码头,有利于车辆和旅客的疏散,在波浪、水流对船舶影响小的水域。

三峡大坝安全管理制度

三峡大坝安全管理制度

一、概述三峡大坝作为我国长江干流上的一座特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长江流域的防洪、发电、航运和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

为确保三峡大坝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三峡大坝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三峡大坝的安全工作。

2. 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 防洪安全(1)严格执行防洪预案,定期进行防洪演练。

(2)加强水库调度管理,确保水库水位在合理范围内。

(3)加强水库大坝、泄洪系统、船闸等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 抗震安全(1)开展地震监测,及时掌握地震活动情况。

(2)加强大坝抗震性能评估,确保大坝抗震安全。

(3)完善抗震设施,提高抗震能力。

3. 水质安全(1)加强水库水质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2)加强库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水污染。

(3)开展水库水质治理,提高水质。

4. 电力安全(1)确保水轮发电机组、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2)加强电力设施维护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3)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电力安全。

5. 人员安全(1)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6. 设施安全(1)加强大坝、泄洪系统、船闸等设施的巡查和维护保养。

(2)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确保设施安全。

(3)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安全监督检查1. 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2. 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对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3. 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三峡大坝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长江船舶过闸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船舶过闸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船舶过闸安全管理规定公司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过闸安全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5】754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过闸船舶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公司船舶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品船舶安全通过三峡、葛洲坝船闸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安全部门加强过闸船舶的安全管理,强化日常航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视频监控室加强实时值班,充分利用AIS、ECS、GPS、CCTV、手机或其他有效手段对通过三峡两坝船闸船舶实施全程监控。

二、公司全面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相关过闸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制定和完善危险品船过闸应急预案,组织船舶开展船岸应急演练;签订《危险品船舶过闸安全防范承诺书》。

三、船舶建立《安全保卫过闸预案》,按规定船长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除核定船员外,禁止其他人员及家属随船。

四、船舶配载严格遵守船闸过闸吃水限制,留足安全富余水深;过闸前船长认真核实本船最大净空高度,留足安全净空高度;进出船闸、坝区严格遵守船舶《通过三峡大坝、葛洲坝安全操作规程》。

五、船舶通过三峡两坝船闸前,应严格落实过闸管理制度,如实申报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实际载货量等货载信息(即报闸管理)等。

六、船舶认真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妥善保存及管理,各轮船长过闸前组织全体船员加强对本航次所载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进行培训学习,以便能熟习掌握货物的理化特性及相关应急措施。

七、严格落实《关于加强过闸船舶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暂行)、《船舶隐患排查制度》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过闸前的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主机、辅机、舵机等关键设备、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烟囱火灾熄灭系统以及AIS、GPS、ECS、雷达等助航设备的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峡枢纽工程安全管理方案

三峡枢纽工程安全管理方案

三峡枢纽工程安全管理方案一、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为了有效管理三峡枢纽工程的安全,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

首先,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政策和制度,监督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其次,应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工程主管、安全科技专家、施工单位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审批和监督重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另外,各个施工单位和部门也应建立自己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每个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工程安全的基础。

首先,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标准,明确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标准,确保所有相关工作按照标准进行。

再次,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处理各种安全问题。

此外,还要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对各个工程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纠正存在的安全问题。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首先,工程主管和各级负责人要对工程安全负起全面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有效实施。

其次,各个部门和单位应明确责任,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工作任务,确保每个工作环节的安全。

再次,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和标准,确保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

另外,还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责任意识和技能,确保工程安全。

四、应急预案和演练在三峡枢纽工程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安全事故,为了有效应对这些安全事故,需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体系。

首先,要根据工程特点和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制定合理的应急预案,包括各种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救援规定。

其次,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模拟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完善性,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再次,要建立健全的信息通讯系统,确保应急救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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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办法(试
行)
【法规标题】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交水发[2009]801号
•【颁布时间】2010-1-1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content/2010-01/11/content_152627.htm
•【全文】
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部
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长江三峡库区从事港口滚装运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壹)“港口滚装运营”,是指于港口区域为滚装船舶靠泊,滚装车辆进出、停靠、上下船,乘客等候、上下滚装船舶提供设施设备和服务的活动。

(二)“滚装船舶”,是指载货汽车滚装船舶、轿车及客车滚装船舶和商品车滚装船舶。

(三)“港口滚装运营人”,是指依法取得港口运营资格,从事港口滚装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港口滚装设施设备”,是指滚装码头、停车场、候船场所等设施和地磅、安全检测仪等设备。

(五)“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等特性,于水路运输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的货物。

第四条港口滚装运营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滚装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授权,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三峡库区有关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滚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滚装运营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关联法律法规和职责,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滚装码头生产运营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港口滚装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安全评价,且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港口滚装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九条港口滚装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除应当满足关联技术规范、标准外,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壹)滚装码头选址应当远离石油化工及其它危险货物码头,有利于车辆和旅客的疏散,于波浪、水流对船舶影响小的水域。

(二)滚装码头应建有固定式斜坡道,配备车辆和乘客上下船设施设备,和进出港船舶和有关部门保持有效联系的通讯设备。

(三)滚装码头应配备车辆和旅客行李安全检测设备、车辆测重设备。

其中,从事轿车、客车运输的滚装码头应配备采用数字化辐射成像技术的小型车辆安检系统和旅客行李安全检测设备。

从事载货汽车运输的滚装码头应配备采用数字化辐射成像技术的大型车辆安检系统和车辆测重设备。

专用于载货柴油汽车运输的滚装码头能够不配备旅客行李安全检测设备。

专用于旅客及轿车、客车等轻型车辆运输的滚装码头能够不配备车辆测重设备。

专用于商品汽车运输的滚装码头能够不配备车辆测重设备、车辆和旅客行李安全检测设备。

(四)滚装码头运营人应建有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规模应满足滚装车辆查验和候船的需求,停车场四周应设有围栏,分设进、出口和应急疏散口,且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

(五)滚装码头、停车场地面应硬质、防滑,设有明显的交通通行标志和安全警示标识,应采用高杆照明和高效型照明器,且应采用弥散光照明。

(六)应建有乘客候船场所,用于旅客运输的滚装码头应建有客运站。

(七)停车场、候船场所应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摆放有序,且应安装监控装置。

第十条港口滚装运营人变更或者改造港口滚装固定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滚装运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壹条港口滚装运营人应当对港口滚装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章运营和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港口滚装运营,应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运营许可,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运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运营范围从事港口运营活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滚装运营许可时应当明确滚装运营种类,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三条港口滚装运营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港口滚装运营人应当建立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指导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港口滚装运营人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且加强演练;预案应当报送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港口滚装运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方案港口滚装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有关重大安全信息,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港口滚装运营人应当主动向滚装车辆驾驶员和货主宣传港口滚装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港口滚装运营人应当对滚装车辆实行登记管理,且妥善保存登记记录。

车辆驾驶员应当据实填报车辆及其装载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和体积等情况。

第十九条港口滚装运营人应当对载货滚装车辆进行称重和尺寸丈量,按《车辆装载货物、重量、尺寸情况登记表》的要求如实做好记录,且分别由过磅员和丈量员签字确认、存档保存。

对称重重量超过船舶承载能力或无称重记录的车辆,未经减载合格或称重前不得安排上船。

第二十条港口滚装运营人应当设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对滚装车辆和旅客行李进行安全检查,如实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且由安全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后妥善保存。

对经检查发现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或携带危险物品的旅客,未经整改前不得安排上船。

同时应及时将关联情况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且将装载危险货物车辆信息通报其他关联港口运营人。

对经检查发现制动、转向系统不良,或有其他影响安全行驶故障的车辆,故障未排除前不得安排上船。

对经检查发现滚装车辆所载货物绑扎不牢固,未按要求绑扎牢固前不得安排上船。

第二十壹条港口滚装运营人应当于滚装船舶系泊牢固、船舶跳板和码头接应稳固、平顺的情况下安排作业。

第二十二条港口滚装运营人应当对车辆、旅客上下船实行分流管理。

上船时,应先车后客。

上客之前应完成车辆装载作业,关闭汽车发动机。

下船时,应先客后车。

旅客全部离船后,方可发动车辆。

第二十三条港口滚装运营人应当向滚装船舶运营人提交拟配载车辆清单及称重记录,且配合滚装船舶运营人指挥车辆上下船。

第二十四条港口滚装运营人应当于滚装船舶开航前和滚装船舶运营人确认本航次乘客人数和车辆数,且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滚装车辆司乘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港口滚装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港口滚装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应当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至少每半年检查壹次。

第二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港口滚装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关联人员了解情况,且可查阅、复印有关资料。

港口行政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俩人之上,且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运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运营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且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于案,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方案。

第三十条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壹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港口滚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港口滚装违规车辆、港口滚装运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等的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滚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方案或者举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方案或举报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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