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象棋协会赛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关于发布《国际象棋赛事活动办赛指南》(试行)的通知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关于发布《国际象棋赛事活动办赛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公布日期】2021.11.01•【文号】国象协字〔2021〕1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关于发布《国际象棋赛事活动办赛指南》(试行)的通知国象协字〔2021〕1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业内赛事的监督管理,保障赛事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际象棋项目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起草了《国际象棋赛事活动办赛指南》,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现发布《国际象棋赛事活动办赛指南》(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2021年11月1日《国际象棋赛事活动办赛指南》(试行)第一章概述为进一步加强对国际象棋赛事的监督管理,保障赛事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际象棋项目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体外字〔2014〕519号)《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规定》(体外字〔2002〕111号)等法律规章,特制定《国际象棋赛事活动办赛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所称的赛事活动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国际象棋国际性赛事、全国性赛事、地方性赛事等赛事活动。
在线开展的国际象棋双多边对外交往、举办国际赛事,参照本指南举办相关活动的程序报批。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全国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制订与贯彻赛事的标准和管理制度,为各地组织举办赛事提供必要的服务、引导。
第二章赛事的分类一、国际赛事国际赛事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国际象棋赛事。
按照赛事主办方、比赛性质和重要程度分为A、B、C三类。
(一)A类国际赛事1.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
象棋协会管理制度
象棋协会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象棋协会的管理工作,提高象棋运动的组织水平和管理效率,保障会员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象棋协会全体会员及其管理人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
第三条会员应遵守象棋协会的章程、规则和本管理制度,维护象棋协会的形象,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共同促进象棋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四条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会员。
普通会员为象棋协会的普通会员,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理事会会员为象棋协会的管理人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并定期参加象棋协会的相关活动。
对于连续三个月未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活动的会员,经批准可以除名。
第六条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上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协会的重大事项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七条会员应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不得损害协会的利益,否则将被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八条象棋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管理岗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第九条会长为象棋协会的最高领导人,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协会向外界沟通事务。
第十条副会长为会长的助手,协助会长管理协会的事务,配合会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文件资料管理、通讯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长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预算编制等工作。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账户,用于资金管理和收支结算。
第十四条财务长应当做好协会的财务记录、账目清晰、明细准确,经常进行财务核算和审查。
第十五条财务长应当制定年度预算和财务计划,并向会员大会报告,接受审查。
第十六条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的会费、赞助和活动收入等,必须用于支出经费和开展活动。
第五章会员活动第十七条象棋协会定期组织会员活动,包括象棋比赛、训练、交流等,提高会员的水平和技能。
第十八条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提高自身水平,增进交流。
第十九条协会可以邀请专业教练或棋手进行讲座、教学等活动,提高会员的技能和认识。
中国象棋协会章程1
中国象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象棋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XIANGQI ASSOCIATION,缩写为“CXA”。
第二条:中国象棋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是领导全国象棋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是代表中国参加世界象棋联合会,亚洲象棋联合会以及相应的象棋国际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中国象棋协会是由象棋管理人员、棋手、爱好者及全国各省市象棋组织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全国象棋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和提高象棋运动水平,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世界范围内推广象棋运动,促进我国同各国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中国象棋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象棋协会的地址是北京市天坛东路8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在国家体育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管理全国象棋运动;(二)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宣传和推广象棋运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组织、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和全国性象棋竞赛活动;(四)拟定有关象棋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级制度和管理制度;(五)开展职工、学生及青少年象棋活动,抓好青少年业余训练,培养选拔象棋后备人才;(六)负责组织和协调象棋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七)开展国际交流,增进同世界各国、地区和国际体育组织之间的友谊和合作;(八)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象棋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荣誉会员、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的象棋组织,均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荣誉会员:凡为象棋运动的普及、提高、推广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经团体会员申报,批准后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
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国象棋竞赛及相关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象棋运动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赛秩序,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运动精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违纪违规行为,保障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象协”)各级会员、各赛事组织者及其他在中国象协注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中国象棋协会章程》、中国象棋协会《象棋竞赛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象棋协会纪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仲裁委员会”)是中国象协负责纪律监督和处罚的委员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公平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和处理决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违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象协行业管理下的与象棋运动有关的竞赛及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象协主办、承办的赛事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适用主体本规定适用于以下组织、自然人:(一)中国象协及各会员(含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二)参加年度全国象棋赛事注册(包括年度注册、联赛注册等)的单位;(三)运动员(或称“棋手”);(四)参加相关赛事及活动的领队、教练及随队工作人员;(五)参加相关赛事及活动的裁判员、仲裁、技术代表等;(六)赛区组委会或组织单位(含承办、协办、执行单位等);(七)其他与中国象协及其赛事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纪律仲裁委员会行使处罚权相关主体在中国象协主办、承办的赛事及相关活动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纪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罚。
纪律仲裁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决定会同职业联赛委员会、群众赛事活动委员会、品牌赛事委员会、教练员委员会、品牌赛事开发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和各类赛事组委会仲裁委员会等,有权根据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等因素,依据本规定,给予违规主体处罚并做出处理决定。
(2024年修订版)中国象棋比赛最新规定
(2024年修订版)中国象棋比赛最新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中国象棋比赛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比赛质量,促进象棋运动的普及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中国象棋比赛,包括各级象棋锦标赛、杯赛、联赛等。
1.3 解释权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中国象棋协会所有。
2. 比赛组织2.1 比赛级别比赛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各级别之间实行升降级制度。
2.2 参赛资格- 甲级比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协会选送队伍参加。
- 乙级比赛:由各市、县象棋协会选送队伍参加。
- 丙级比赛:由象棋俱乐部、学校等为单位参加。
- 丁级比赛:面向广大象棋爱好者,不设门槛。
2.3 比赛办法采用积分编排制,具体赛制根据比赛规模和参赛队伍数量确定。
3. 比赛规则3.1 棋盘与棋子- 棋盘为标准中国象棋棋盘,横线9条,竖线10条。
- 棋子分为红方和黑方,各有16枚,包括1个将(帅)、2个士(仕)、2个象(相)、2个马、2个车(車)、2个炮(砲)、5个卒(兵)。
3.2 走棋- 双方轮流走棋,红方先走。
- 每步棋只能移动一枚棋子,且必须符合棋子的行走规则。
- 棋子不能跳过其他棋子进行行走。
3.3 吃棋- 吃棋时,将被吃棋子的位置上的棋子取下。
- 吃棋不需遵守行走规则,但必须符合吃棋的规则。
3.4 胜负判定- 红方将(帅)被黑方吃掉,红方失败;黑方将(帅)被红方吃掉,黑方失败。
- 双方将(帅)均未被吃掉,但棋盘上的棋子数量不足双方均可动用的棋子总数,判定为和棋。
3.5 和棋- 双方将(帅)均未被吃掉,但棋盘上的棋子数量不足双方均可动用的棋子总数。
- 双方均无法进行有效攻击,形成僵局。
4. 比赛纪律4.1 参赛者应遵守比赛纪律,服从裁判判决。
4.2 参赛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比赛,超时判负。
4.3 比赛中禁止使用手机、平板等电子设备,一经发现,视为违规,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5. 比赛奖励5.1 各级比赛设立奖项,包括冠军、亚军、季军等。
象棋协会章程
象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象棋运动的组织管理,促进象棋运动的普及和发展,提高象棋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象棋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全国性的象棋组织,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象棋协会的宗旨是:推广象棋运动,培养象棋人材,促进象棋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四条象棋协会的工作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互利、互助、互信。
第五条象棋协会的工作范围包括:组织象棋比赛、培训象棋运动员、开展象棋推广活动、研究象棋规则和战术等。
第六条象棋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象棋协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审计机构等组织机构,具体职责如下:1. 理事会:由协会会员组成,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选举产生协会主席和副主席。
2. 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
3. 审计机构:负责协会的财务审计工作,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象棋协会设立会员制度,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味员两类。
1. 个人会员:具备象棋运动爱好,遵守协会章程和规定,申请加入协会并经过审核通过的个人。
2. 团体味员:包括象棋俱乐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申请加入协会并经过审核通过的团体。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象棋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比赛。
2. 提出建议和意见,参预协会的决策和管理。
3. 参预协会的培训和学习,提升象棋水平。
第十条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和规定,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利益。
2. 积极参预协会的活动和比赛,支持协会的工作。
3. 定期缴纳会费,按照协会规定参预志愿服务。
第三章比赛和培训第十一条象棋协会组织各类象棋比赛,包括个人赛、团体赛、全国性赛事等。
第十二条比赛的组织和管理应当公正、公平、公开,遵守国际象棋规则和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象棋协会开展象棋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包括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竞技培训等。
第十四条培训工作应当注重素质教育,培养学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品质。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赛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赛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公布日期】2021.02.03•【文号】国象字〔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赛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象字〔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际象棋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棋牌协会:经公示期满,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印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赛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赛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赛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中国国际象棋协会2021年2月3日附件1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赛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赛事活动服务收费行为,加强中国境内国际象棋竞赛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 号)、《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19〕20号)、《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主办、承办的赛事,包括作为指导单位、支持单位参与的赛事。
第三条根据赛事级别、规模、奖金(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等内容,分为四类赛事。
(一)第一类赛事1.总奖金在80万(含)以上的国际公开赛、国内赛事。
2.国际A类赛事。
3.中国国际象棋甲级联赛。
(二)第二类赛事1.总奖金在80万以下30万(含)以上的国际公开赛、国内赛事。
2.国际B类赛事。
3.中国国际象棋乙级联赛。
(三)第三类赛事1.总奖金在30万以下10万(含)以上的国际、国内赛事。
2.国际C类赛事。
3.中国国际象棋丙级联赛。
(四)第四类赛事1.全国棋协大师、全国公开赛。
中国象棋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的通知-象棋协字〔2020〕17号
中国象棋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的通知象棋协字〔202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协会、棋牌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全国象棋竞赛及相关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象棋运动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赛秩序,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运动精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违纪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国象棋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特制定《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原《象棋比赛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中国象棋协会2020年9月29日附件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国象棋竞赛及相关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象棋运动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赛秩序,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运动精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违纪违规行为,保障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象协”)各级会员、各赛事组织者及其他在中国象协注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中国象棋协会章程》、中国象棋协会《象棋竞赛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象棋协会纪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仲裁委员会”)是中国象协负责纪律监督和处罚的委员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公平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和处理决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违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象棋赛规章制度是什么
象棋赛规章制度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象棋比赛章程,加强象棋比赛管理,推动象棋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象棋赛事的组织和参与。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象棋比赛,是指以中国象棋为基础进行比赛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各类象棋赛事,应当服从中国象棋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加强赛事管理,改善赛事环境,提高赛事水平。
第二章参赛资格第五条参加象棋比赛的选手,应当具备中国国籍,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选手必须遵守比赛规则,尊重裁判的裁决,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参赛选手需具备一定的象棋基本功底,通过相应的选拔赛或资格赛获得参赛资格。
第八条参赛选手需遵守比赛组委会的统一安排,按时参加比赛,并服从组委会的管理。
第三章比赛规则第九条比赛时间和地点由组委会统一安排,选手需按时到达比赛现场。
第十条比赛采用瑞士制或淘汰赛制,具体制度由组委会根据比赛情况和规模确定。
第十一条比赛采用标准棋盘和标准棋子,裁判会提供统一的棋具。
第十二条比赛中选手需按规定时间内完成自己的下棋步骤,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比赛中选手需保持比赛地点的安静,不得擅自离场或干扰其他选手。
第十四条比赛过程中出现争议,由裁判组处理,选手需服从裁判的裁决。
第十五条比赛结果由裁判组统一公布,选手不得私自宣布比赛结果。
第四章奖惩办法第十六条获得比赛前三名的选手,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在比赛中有违规行为的选手,将受到警告、罚款、取消比赛资格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则由中国象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就是关于象棨赛规章制度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国象棋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象棋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队伍建设,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保证会员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国象棋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旨在加强会员自律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中国象棋事业的发展;第三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第四条会员拥护本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指符合《章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组织以及会员大会同意接纳的其他组织。
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的会员。
(一)单位会员包括:A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级象棋组织以及行业协会会员;B类:全国象棋之乡会员;C类:全国象棋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二)个人会员:凡热爱象棋运动,赞成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可申请加入本协会为个人会员。
凡在本协会注册的教练员、辅导员、运动员、裁判员自动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A类单位会员负责统筹本区域内象棋运动的推广与发展工作,对本区域内的下级会员协会,有指导、支持、监管的职责,负责所属个人会员的管理。
第八条凡热心象棋事业,支持象棋运动发展并做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由本协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A类单位会员的权利(一)享有参加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二)拥有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享有组织本辖区内的会员代表选举工作的权利;(四)有权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B类和C类单位会员的工作;(五)有权指导、举办和管理本辖区内象棋比赛、培训和其他活动等;(六)经本协会授权,具有组队参加象棋国际比赛的权利;(七)享有参加本协会主办的相关赛事和活动;(八)经本协会授权,享有认证本协会初级(含)教练员以下级别和协会一级及以下级别裁判员的权利;(九)中国象棋协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中国象棋比赛法规(2024年修订版)
中国象棋比赛法规(2024年修订版)1.赛事概述该比赛法规适用于所有中国象棋比赛,旨在规范比赛流程、保障公平竞争,并提高比赛的质量和观赏性。
2.参赛资格2.1参赛者必须具备中国国籍或合法居住身份,并年满18周岁。
2.2未曾受到中国象棋组织的处罚或禁赛者可以参加比赛。
3.报名与组织3.1参赛者需提前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报名,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3.2组织方有权根据报名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资格审查。
3.3组织方负责比赛的赛程安排和场地准备。
4.赛制与规则4.1比赛采用循环赛制,每位参赛者需与其他参赛者进行一次对局。
4.2每局比赛时间限制为90分钟,超时将被判负。
4.3比赛中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外部帮助设备或接收他人的指导。
4.4比赛期间禁止参赛者与其他参赛者或观众进行交流。
4.5比赛期间禁止吸烟、食用或饮用任何食品或饮料。
4.6比赛中出现争议时,由裁判组做出决定,决定终局。
5.裁判与裁决5.1比赛由专业裁判组组成,裁判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
5.2裁判有权对比赛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比赛公平进行。
5.3裁判有权对违反比赛规则的参赛者进行警告、罚分或取消资格等处理。
6.奖励与荣誉6.1比赛设立冠军、亚军、季军和优秀组织奖等荣誉,颁发相应奖品和证书。
6.2获奖者将被中国象棋组织列为优秀棋手,并享有相关荣誉和待遇。
7.违规与处罚7.1违反比赛规则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受到警告、罚分、取消资格等处罚。
7.2严重违规者将被中国象棋组织列入黑名单,禁止参加未来的比赛。
8.其他规定8.1比赛期间所有参赛者需遵守比赛组织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8.2如有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组织方有权对比赛规则进行调整。
8.3比赛结果将被公布于中国象棋组织的官方网站和其他相关媒体。
以上为中国象棋比赛法规(2024年修订版)的内容,旨在确保比赛的公正、公平和规范进行。
象棋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象棋协会的组织、活动和管理,促进象棋运动的普及与发展。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象棋协会全称](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协会性质:本协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象棋运动的普及与提高,为我国象棋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协会住所:[协会住所详细地址]。
第六条协会活动地域:全国。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条理事会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协会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宜;(六)决定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秘书长职责:(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三)协调各部门工作;(四)处理协会对外事务;(五)执行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十三条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资格:(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热爱象棋运动;(三)具备一定的象棋水平;(四)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五条单位会员资格:(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积极开展象棋活动;(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六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五)退会自由。
象棋协会章程
象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象棋运动的发展,提高象棋水平,加强象棋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合于所有加入象棋协会的会员,并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象棋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旨在推广象棋运动,培养优秀的象棋选手,并举办象棋比赛和活动。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四条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优秀会员和荣誉会员三个等级。
第五条普通会员是指对象棋有兴趣并愿意参预协会活动的个人,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缴纳会费。
第六条优秀会员是指在象棋比赛中表现优秀并获得相应资格的会员,由协会评选产生。
第七条荣誉会员是指对象棋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士,由协会经过评选授予。
第八条会员享有参预象棋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包括参加比赛、培训班和讲座等。
第九条会员应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积极参预协会的活动。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条象棋协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和各类工作组织。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会长负责协会的整体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三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和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财务部、宣传部等部门,各部门负责相应的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工作组织,如比赛组织委员会、培训班组织委员会等。
第四章赛事管理第十六条象棋协会定期举办象棋比赛,包括个人赛、团体赛和特色赛事等。
第十七条比赛组织委员会负责具体比赛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包括场地选择、赛程安排、裁判选拔等。
第十八条比赛分为预选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选手根据成绩晋级或者淘汰。
第十九条比赛结果以裁判的判决为准,选手不得对裁判的判决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比赛期间,选手应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不得采取做弊行为,如发现做弊行为将取销比赛资格。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的会费、赞助和捐赠等。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
象棋协会章程
象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象棋运动的发展,加强象棋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象棋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旨在推广象棋运动,提高象棋爱好者的水平和素质。
第三条象棋协会的宗旨是:普及象棋知识,培养象棋人材,推动象棋运动的发展。
第四条象棋协会的工作范围包括:组织象棋比赛、培训象棋人材、开展象棋宣传活动等。
第五条象棋协会的活动宗旨是:公平、公正、公开、公益。
第六条象棋协会的会徽为一个象棋棋子,象棋棋子颜色为黑色。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象棋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职务。
第八条会长是象棋协会的最高领导人,负责协调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协会内部事务的管理。
第十条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务安排、文件管理等。
第十一条财务长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包括会费收缴、经费支出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二条象棋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类。
第十三条普通会员是指对象棋运动有兴趣并具备一定象棋水平的个人。
第十四条荣誉会员是指对象棋协会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并有权利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会员有义务遵守象棋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七条会员可以自愿退出象棋协会,但需提前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
第四章赛事组织第十八条象棋协会定期举办象棋比赛,包括个人赛、团体赛、校际赛等。
第十九条象棋比赛分为业余组和职业组,参赛选手需根据自身水平报名参赛。
第二十条象棋比赛的规则由协会制定,参赛选手需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
第二十一条象棋比赛的奖励办法由协会制定,奖励包括奖杯、奖金、证书等。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象棋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赛事的赞助和政府的拨款等。
第二十三条象棋协会设立财务账户,由财务长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象棋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需定期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纪律与处罚第二十五条会员在协会活动中如有违反章程和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象棋协会章程
象棋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象棋协会的组织和管理,促进象棋运动的发展,提高会员的素质和水平而制定的。
二、组织机构2.1 象棋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职务,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2.2 会员大会是象棋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长主持会议。
2.3 理事会是象棋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组成,负责制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以及监督执行情况。
2.4 秘书处是象棋协会的行政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和事务管理。
三、会员权益与义务3.1 会员享有参加象棋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并有权参与协会的管理和决策。
3.2 会员应当遵守象棋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积极参与象棋运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3.3 会员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向协会提供有关象棋运动的信息和资源,为协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四、会费管理4.1 会员应按照协会规定的标准交纳会费,会费的使用由理事会决定,并向会员公示。
4.2 会费使用应合理、透明,用于协会的日常运营、象棋活动的组织和推广等方面。
五、比赛与赛事管理5.1 象棋协会定期组织各类象棋比赛和赛事,包括个人赛、团体赛、校际赛等。
5.2 比赛规则和赛事安排应公平、公正,确保比赛结果的真实性和公信力。
5.3 象棋协会应积极推动象棋运动的普及和发展,组织培训班、讲座等活动,提高会员的象棋水平和技能。
六、奖励与荣誉6.1 象棋协会设立各类奖项,表彰在象棋运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单位。
6.2 奖项的评选和颁发应公正、公平,确保奖励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七、章程的修改和解释7.1 对本章程的修改应由会员大会决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7.2 对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八、附则8.1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应经会员大会讨论并通过。
8.2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象棋协会所有。
以上是象棋协会章程的内容,旨在规范协会的组织和管理,促进象棋运动的发展,提高会员的素质和水平。
象棋协会章程
象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象棋运动的发展,提高象棋水平,增强象棋爱好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象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依法注册成立。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象棋爱好者,开展象棋活动,促进象棋运动的普及和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范围包括:组织象棋比赛、培训象棋人才、开展象棋普及活动、推广象棋文化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和各种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机构,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会长为协会的最高领导人。
第七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会的具体工作。
秘书处设立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产生。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负责协会的具体事务。
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不同的专业委员会,如竞赛委员会、培训委员会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条普通会员是指对象棋运动有兴趣并愿意为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
普通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荣誉会员是对象棋运动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由理事会授予。
荣誉会员享有协会提供的特殊待遇和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加入协会的个人需填写会员申请表,并缴纳会费。
理事会对会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有权利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四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积极参与协会的工作和活动。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赞助款、捐赠款等。
第十六条协会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
财务部门由理事会任命产生。
第十七条协会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清晰、账目准确。
第十八条协会应及时向会员公开财务状况,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协会应依法办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第二十条协会应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会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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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象棋协会赛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象棋比赛的管理工作,推动象棋运动的普及和发展,促进象棋技术水平的提高,更好地满足广大象棋爱好者的参赛需求,丰富大众业余文化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象棋赛事指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单项象棋比赛和各级、各类象棋比赛。
第三条在我国举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单项象棋比赛、国际性象棋比赛的组织管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办象棋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象协)负责对在我国举办的全国性象棋赛事的具体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象棋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象协)以及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象棋赛事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象棋竞赛分类第五条全国性象棋赛事(一)由中国象协主办的全国象棋赛事;由国家体育总局或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棋牌中心)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象棋比赛。
(二)由中国象协参与主办的全国性象棋赛事。
(三)由中国象协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全国性网络赛事。
第六条地方性象棋赛事:由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地方象协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办赛主体主办的象棋赛事;第七条我国举办的国际性象棋赛事(一)A类赛事: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综合性和单项象棋比赛;由中国象协(或体育总局棋牌中心)主办的跨省(区、市)的象棋国际赛事。
(二)B类赛事:由中国象协(或体育总局棋牌中心)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象棋国际赛事。
(三)C类赛事: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象棋赛事;由地方主导,中国象协(或体育总局棋牌中心)参与主办、协办的象棋国际赛事。
第三章全国性象棋赛事申办第八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及中国象协年度赛事计划中的全国象棋赛事,由中国象协确定承办单位和举办地点。
(一)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象协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作为此类赛事的承办单位。
有承办意向单位需在上一年10月底前向中国象协递交承办下一年某项赛事的承办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有承办意向的赛事名称、承办单位、举办地点、场馆及周边食宿交通情况、资金来源等,申办意向书的具体要求以当年度通知为准。
(二)中国象协对承办地的承办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情况、接待能力、组织水平、经费保障、交通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在满足赛事举办需求时,确定该单位获得承办权。
当同一项赛事有多家单位提出承办申请时,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由中国象协成立考评小组,对承办单位所提供的承办条件进行综合考评,得分高者获得承办权。
场地考察以及考评等事项具体要求以当年度通知为准。
(三)承办权一经确定,双方即签订赛事承办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承办单位需根据赛事规格、规模等按规定缴纳赛事服务费。
(四)承办单位应根据赛事承办协议相关内容和中国象协提供的赛区要求,开展赛事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九条中国象协参与主办的全国性象棋赛事(一)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地方象棋协会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赛主体,可根据需求经中国象协同意共同作为主办单位,举办全国性比赛。
(二)举办此类赛事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赛事得到当地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的认可或支持;2.比赛场地、比赛器材设备等需满足赛事要求(中国象协可根据赛事等级提出不同于常规赛事的要求);3.满足赛事需要的接待能力;4.经费保障。
(三)有意向举办赛事的单位可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中国象协提交在下一年举办该类赛事的协商函,中国象协将根据赛事的举办时间、地方举办象棋赛事的能力和条件予以综合考评确定,并于下一年年初在全国竞赛计划中公布。
临时增加的赛事需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比赛日期的选择不能与其他赛事活动相冲突。
(四)协商函内容应包括:比赛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举办单位、场地可容纳的参赛规模、接待条件、奖金金额、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等。
同时还应在附件中提供:举办地概况、场地平面图、周边食宿、交通情况等信息资料。
(五)办赛单位向中国象协提交协商函的同时报送当地体育主管部门。
(六)赛事确定后,由中国象协(或体育总局棋牌中心)与办赛单位签订赛事合作举办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中国象协根据赛事规格和参赛规模按规定收取赛事服务费。
第十条全国性网络赛事(一)地方象棋协会或合法的办赛主体可根据需求经中国象协同意共同作为主办单位,举办全国性网络赛事。
比赛通过网络服务平台进行。
(二)网络赛事分为两种模式1.全部赛事均通过网络服务平台进行;2.预赛在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决赛落地进行。
(三)举办此类赛事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网络服务平台需具有赛事公告、选手报名、在线比赛、在线裁决、成绩公示等功能。
2.由中国象协指派具备网络赛事执裁能力的国家级裁判员承担赛事的裁判工作。
3.落地赛事场地应具备合格的软硬件条件,并满足中国象协赛事运行要求。
4.经费保障。
(四)有意向举办该类赛事的合法的办赛主体应于赛前1-3个月向中国象协提交举办比赛的协商函,协商函内容应包括:比赛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单位、奖金金额、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等。
(五)赛事确定后,由中国象协(或体育总局棋牌中心)与办赛单位签订赛事合作举办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中国象协根据参赛规模按规定收取赛事服务费。
第十一条地方象棋比赛由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象棋单项赛事和地方象协举办的象棋赛事,根据所属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商业性、群众性象棋赛事取消审批,合法的法律主体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
第四章象棋国际赛事申办第十三条申办A类象棋国际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计划,按照现行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
第十四条申办B类象棋国际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承办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办C类象棋国际赛事,实行报备制,由地方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象棋赛事名称使用第十六条赛事名称应当与实际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中国象棋协会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象棋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未经中国象协确认,其他象棋赛事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十八条未经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确认,象棋赛事不得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六章全国象棋赛事组织工作规范第十九条执行象棋竞赛规则和赛事规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
第二十条执行体育总局和中国象协制定的裁判员选派监督管理规定和赛风赛纪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象协制定的赛事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执行国家的《反兴奋剂条例》,接受和配合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接受赛事举办地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七章全国象棋赛事赛区工作管理第二十四条举办全国性象棋赛事,应当成立赛区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赛区组委会)和裁判、技术、仲裁、安全等有关专业机构,负责竞赛的筹备、组织和安全等工作。
赛区组委会应由赛事组织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成员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的代表。
第二十五条赛区组委会应按照体育总局和中国象协制定的裁判员选派监督管理办法对参与赛事工作的裁判员、辅助工作人员、赛区工作人员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赛区组委会应按照象棋竞赛规则、规程规定以及赛事需求,提供符合赛事要求的竞赛场地和竞赛器材;制订赛事筹备计划,进行前期筹备以及赛前、赛中、赛后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赛区组委会应制定竞赛组织和安全工作等相关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第八章全国象棋比赛信用管理第二十八条中国象协对于参与全国性象棋赛事的参赛主体(包括个人和队伍),有违反《象棋比赛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的,除将按照规定进行处分外,中国象协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将其列入参赛主体黑名单,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中国象协对承办全国性象棋赛事活动的赛区主体实施信用管理制度,对于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典型,中国象协将适时采取奖励和表彰措施;对于组织水平低、社会效益差、有明显安全隐患的赛区主体,且经过整改仍不能达到相应标准的,中国象协将其列入赛区主体黑名单,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对违规赛区的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取消申办、承办全国性象棋赛事2-3年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发生以下情节,中国象协对赛区作出警告处分:未能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场馆、器材的;赛区组委会和有关专业机构不健全的;赛事组织和安全工作方案不完善的;未经允许擅自更改比赛名称、举办单位、参赛规模的。
第三十二条发生以下情节,中国象协对赛区作出通报批评处分:受到警告处分,拒绝整改或未能进行整改的;竞赛组织工作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存在虚假比赛和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的;发生影响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发生以下情节,中国象协对赛区作出取消申办、承办全国性象棋比赛2-3年资格的处分:因赛事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疏漏,导致赛场比赛秩序严重混乱不能正常比赛的;发生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签订比赛协议后,未能如期举办比赛的。
第三十四条受到以上处罚的,将视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中国象协对赛区做出的处理决定将抄送所属地的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象棋协会。
第三十六条中国象协在象棋赛事的竞赛组织和赛区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上问题的,将按照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体育总局的处分。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省级象协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本办法,制定所辖地的象棋赛事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商业性、群众性象棋赛事监管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