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jdpAAA北京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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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因承担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经费。

科研经费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通过承担及地方各级部门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及地方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项目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承接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的项目,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凡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管理、专款专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捐款、赞助、投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礼品、旅游费等支出。

第四条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统管理,其购置和处置均须按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在遵守项目下达部门(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或合同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第六条学院按照“统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施学院、科研处、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和责任体制。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和分管校领导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科研处是科研活动的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具体管理责任。

科研处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展,配合学院科研绩效考核工作。

北京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发[2008]50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学校科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等的精神及国家有关财务和审计制度的要求,遵照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学校、项目来源单位的有关财经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科研项目是指以北京交通大学名义从各部委、省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外国及地区、国际组织等渠道获得资金支持并签订合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类型的项目。

科研经费是我校从事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的专项经费,科技活动获得的科研经费,均属于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条科研经费实行分类管理,学校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一)科技处的职责1、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核、管理等;2、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分配比例、外协费及控制标准的管理;3、负责科研项目结题的管理;4、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计财处的职责1、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2、负责对已到科研项目经费办理入账手续;3、负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项目立项书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4、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审查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各种报表。

(三)审计处的职责1、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2、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决算进行审计;3、项目来源单位对我校科研项目审计时,审计处牵头组织,计财处、科技处配合。

(四)学院(系、所、实验室、中心等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的职责1、负责合理使用所提取的科研管理费;2、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审核、批准。

北京属高校基本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属高校基本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属高校基本科研经费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北京属高校基本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以确保高校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和经费使用的透明性。

2. 经费申请与审批2.1 高校科研人员需要向所在单位提交经费申请,详细说明研究项目的目标、内容、预算和所需经费。

申请应经过科研部门初审后,提交给高校的科研资助机构进行审批。

2.2 科研资助机构应根据科研项目的重要性、创新性和预期成果等因素,进行经费申请的评估和审批。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和相关部门。

2.3 经费审批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的分配。

3. 经费使用与监管3.1 经费使用应按照科研项目的预算和计划进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超支。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或使用经费超额,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3.2 经费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3 经费使用情况应进行实时监管和记录,高校应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系统,确保经费使用情况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4. 经费验收与结算4.1 科研项目完成后,申请人应书面向科研资助机构提交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供相关的支出凭证和账务资料。

4.2 科研资助机构应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和审核,确保经费使用符合预算和计划。

4.3 验收合格后,科研资助机构应及时完成经费结算,将剩余经费进行清退或用于其他科研项目。

5. 违规处理与监督机制5.1 对于违反经费管理办法的行为,高校应建立相应的违规处理程序,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经费追回和纪律处分。

5.2 高校应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6. 附则6.1 本文档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6.2 如对本文档内容有任何疑义或需要解释的,可向高校的科研资助机构咨询。

6.3 高校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与本文档不一致的,以本文档为准。

以上为《北京属高校基本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和公正分配,促进高校科研工作的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北京交通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讨论稿)根据《北京交通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条例》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改项目经费划拨1校级教改项目(1)校级一般项目由学校支持的经费由学校给各学院统一核拨,由学院支持的经费,从学院教学业务费划拨。

(2)校级重点项目按照立项审批时批准的额度从学校划拨经费。

2.部市级及以上教改项目(1)北京市、教育部以及其它有关部委下达的部、市级及国家级教学改革牵头或主持项目,视项目的重要程度酌情配套。

一般情况下,根据上级拨款额度,学校按1:0.5~1:1比例配套经费。

(2)北京市、教育部以及其它有关部委下达的部、市级及国家级教学改革主持的经费自筹项目,视项目重要程度酌情资助。

(3)部、市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的参加项目,一般情况下,学校不予配套经费。

(4)多院校合作的横向参加项目,一般情况下,学校不予配套经费。

二.教改项目经费管理1.部市级及以上教改项目和校级重点教改项目的研究经费由教务处统一设立独立项目号,核发经费本。

校级一般项目,根据各学院上报教务处的立项清单,由教务处统一核发经费本。

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教改经费的使用应符合财务制度,经费按计划支出,不得超支。

2.经费本是在校内使用经费的凭证,由项目负责人妥善保管并及时登记收支金额。

项目负责人更换应及时到教务处办理手续。

3. 学院结合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对项目组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进行监督,教务处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进行目标管理。

经检查不能按照项目要求开展工作、将本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教务处有权暂缓和停止经费使用,并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4. 教改经费支出范围:(1)直接提取现金部分:●劳务费:部市级及以上项目上级拨款提取比例不超过30%,校级配套款和校级教改项目的校拨款提取比例不超过15%。

由学院统拨事业费支持且由教务处统一核发教改经费本的经费,提取比例为10%。

●外协费、咨询评审费(仅限部市级及以上项目):咨询费和评审费不超过15%。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及科研材料管理等三个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及科研材料管理等三个管理办法

校发〔2015〕21号关于印发《北京交通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等3个科技管理文件的通知校内有关单位:《北京交通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及经费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材料登记制度的科技经费管理补充规定》等3个科技管理文件已于2015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页脚内容25北京交通大学2015年7月7日北京交通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科技项目顺利完成,促进我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是指学校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验收结题和成果跟踪等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三条项目过程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

学校是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技项目负有法人责任,分管科技工作的学校领导对学校科技项目过程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人文社会科学处(以下简称社科处)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做好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的编制和签订工作;财务处负责项目申报的预算编制指导、科研经费的核页脚内容25算及决算审核;审计处负责项目管理的审计监督。

二级单位对科技项目负有监管责任,对项目过程管理各环节均要履行审核职能,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保证项目按计划执行,确保项目经费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经济合理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各级监督和管理。

各二级单位科研秘书应熟悉科研管理制度,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在本二级单位分管科研的负责人指导下负责科研管理具体业务。

北京交通大学重点试验室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科学技术处

北京交通大学重点试验室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科学技术处

北京交通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指国家财政下拨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门用于支持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的经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对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项经费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主任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耗材费、专家咨询费、接待费、交通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试验测试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围绕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

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研究费用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试验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实验室课题设置包括自主研究“重点”课题,自主研究“探索性”课题,自主研究“新进固定研究人员启动”课题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实验室研究平台的建设,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

北京属高等教育机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属高等教育机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属高等教育机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1. 前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北京属高等教育机构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2. 科研经费的来源和分配2.1 科研经费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企事业单位赞助等。

2.2 科研经费根据项目的研究目标、重要性和预算需求进行合理的分配。

3.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3.1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基础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以及技术开发等科研活动。

3.2 科研经费可以用于购置实验设备、搜集科研资料、举办学术会议、申请专利等相关费用。

3.3 科研经费不能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违规用途。

4. 科研经费的管理机制4.1 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应建立科学、规范、透明、公正的原则。

4.2 科研经费应由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会计核算和审计制度。

4.3 科研经费支出应通过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4 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报告。

5. 监督和问责5.1 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

5.2 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 附则6.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6.2 具体的科研经费管理细则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6.3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以上为《北京属高等教育机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合规,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和科研活动的质量。

如对具体的管理细则有需求,请参阅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教职工承担更多国家、企事业、团体等各类科研项目,提高我校科研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平台、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加快我校研究型大学的建设步伐;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时按质完成,取得更多更好的科研成果,依据国家及有关部、省(市)、行业、委托单位等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北京交通大学名义获得资金资助并签订合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类型的项目,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纵向项目是从各部委、省市等政府机构获得的项目;横向项目是从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渠道获得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是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科研工作质量的关键,包括立项管理、实施管理、结题管理等3个部分。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学校及二级单位分级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制。

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是代表学校进行科研项目管理的行政机构,负责全校项目的培育、指导、审查、组织、监督、协调等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论证、检查、保障等工作;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项目来源单位有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其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项目立项分为申请、审核、签约3个阶段。

第七条申请项目组填报北京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立项审批表(见附表1),并向所在二级单位申请;平台式团队的固定成员申请时还应征得平台或团队负责人的审批。

第八条审核(一)二级单位对项目负责人资格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1.学术道德、学术诚信存在问题的人员;2.近两年内所承担的项目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3.近两年内所承担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纠纷的;4.近两年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检查的;5.近两年内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题的;6.近两年内承担的涉密项目造成泄密事故的。

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学校科研人员开展横向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综合科研实力和水平,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技经费是指学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科技活动取得的非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条经费来源应当合法。

横向项目立项应由学校与委托方(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

经费来源的账户、账号应当与委托方(合作方)的信息一致。

第四条横向项目经费应汇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建立和健全科技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三)科技处和社科处是学校科技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和预算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科技处和社科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核项目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京教研[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教研[2007]4号)各市属高等学校:《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北京经济的能力,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学研究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教委科研项目包括科研计划(科技计划与社科计划)、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三类。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中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社科计划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中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调查与对策研究。

第四条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中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的重大关键项目的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促进科技资源与学科资源的共享,该项目中科技类平台项目按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社科类平台项目按照社科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中密切结合北京发展需要、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

该项目中科技类项目按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社科类项目按照社科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北京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发[2008]50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学校科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等的精神及国家有关财务和审计制度的要求,遵照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学校、项目来源单位的有关财经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条科研项目是指以北京交通大学名义从各部委、省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外国及地区、国际组织等渠道获得资金支持并签订合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类型的项目.科研经费是我校从事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的专项经费,科技活动获得的科研经费,均属于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条科研经费实行分类管理,学校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一)科技处的职责1、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核、管理等;2、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分配比例、外协费及控制标准的管理;3、负责科研项目结题的管理;4、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计财处的职责1、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2、负责对已到科研项目经费办理入账手续;3、负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项目立项书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4、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审查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各种报表。

(三)审计处的职责1、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2、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决算进行审计;3、项目来源单位对我校科研项目审计时,审计处牵头组织,计财处、科技处配合.(四)学院(系、所、实验室、中心等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的职责1、负责合理使用所提取的科研管理费;2、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审核、批准。

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学校科研人员开展横向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综合科研实力和水平,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技经费是指学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科技活动取得的非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条经费来源应当合法。

横向项目立项应由学校与委托方(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

经费来源的账户、账号应当与委托方(合作方)的信息一致。

第四条横向项目经费应汇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建立和健全科技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 1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三)科技处和社科处是学校科技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和预算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科技处和社科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核项目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北京交通大学教学实验费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教学实验费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教学实验费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教学实验费是从学校教育事业费中拨出的专门用于教学实验所必须的消耗开支,为了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提高办学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教学实验费的分配原则教学实验费的分配,原则上采取分机械、电子信息、化工材料等三大类,按各院(系)实验室(中心)(以下统称实验室)接纳的学生(本科生、研究生)人数以及实验教学任务(实验人时数)定额计算的办法,公共基础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的教学实验费按总经费的30%左右分配,个别有特殊消耗的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补助;第二条教学实验费的分配办法教学实验费的分配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每年进行两次。

第一次在每年一月初预分经费;第二次在学校教育事业费预算方案正式下达后一个月内进行定额分配。

各院(系)内实验室的经费分配,由各院(系)主管副主任确定,然后以院(系)为单位到财务处办理各实验室的“教学实验费”经费本。

第三条教学实验费的使用范围1. 教学实验费的使用范围是:购置教学实验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元器件,一般低值工具、量具、器具及简单教具等;支付教学实验用的试件和零配件加工费;支付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开支。

2. 外购物资和支付加工费、试验费,由院(系)副主任与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签批后,方能办理。

第四条教学实验费的管理办法1.教学实验费实行“经费包干,盈亏自负,节余留用”的政策。

2.各院(系)实验室在经费使用上应严格遵守财经制度,注重经费核算,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教学实验费。

3.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对教学实验费的使用情况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有挪用、挤占该项费用的单位,学校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使用暂行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使用暂行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要求,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中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办发〔〕号)和《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科研活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技经费是指学校科研人员面向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科研活动取得的非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号为字开头结尾及横向预研基金。

第三条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或经费预算使用经费。

经费本与项目负责人必须一致,结题前未经审批,禁止经费转拨。

第四条项目经费根据每次支出款项数额按下列标准逐级审批: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审批。

—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主管处长、财务处审批。

1 / 9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科技处或社科处主管处长、财务处审核,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条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由国资处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确定采购方式及办理采购手续。

(一)货物包括科研用的设备、材料、成品软件等。

其中,符合上账标准的仪器设备应到国资处办理资产验收及上账手续;未达到上账标准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服务支出是指印刷费、培训费、租赁费、维修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广告宣传费等。

(三)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单价万元(含)以下的设备、单笔万元(含)以下的材料、单笔万元(含)以下的服务,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五)单价达到元及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万元及以上的材料,执行入库、出库登记制度。

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优化和完善科技经费管理,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学校科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纵向科技经费是指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我校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并由科技处或社科处实施管理的非军工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条纵向项目经费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和要求管理;没有明确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项目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和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建立和健全科技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科技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技和财务的校领导对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技处和社科处是学校科技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和预算管理,和财务处共同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与科技处、社科处共同配合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核项目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经费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验收及管理。

(五)审计和纪检部门负责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检查、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预算使用经费。

(六)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教工的经费使用情况承担监管责任。

学校将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七)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北京交大创新科技中心科技发展中心

北京交大创新科技中心科技发展中心

北京交大创新科技中心、科技发展中心课题经费管理补充规定签发人:余祖俊为加强和规范北京交大创新科技中心、北京交大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经费管理,提高项目完成率和完成质量,确保中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工商、税务等相关文件要求,中心课题经费管理除依照《北京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外,结合中心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中心课题管理费提取比例及各种税费缴纳比例。

1.校、院管理费按课题实到经费总额的5%提取。

学院(二级单位)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负担学院因项目研究而产生的人员、设备、房屋管理费用等。

学校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负担学校因项目研究而产生的能源开支,房屋、设备使用费等;用于支付运行管理的必要开支,如年度审计费、工商税务年检费、有价单据购买费、办公费、人员费用、技术性收入认定费、印花税及部分企业所得税等。

2.课题所负担的税费,根据课题组给甲方开据发票的票面金额、发票类别及年度收支差额按表1所示比例缴纳。

表1:中心课题税费缴纳比例注:除表1所列税费外,课题发生的其它税费由课题组负担。

第二条课题组预借发票(现金),必须填写借款单,说明用途、收票(款)人,明确到(还)款时间,经课题负责人、中心法人代表审批签字后开票(领款)。

课题组不得将发票、现金挪作他用。

因预借发票、现金给中心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课题负责人承担。

第三条课题外协费、外转设备依课题合同约定内容办理。

第四条凡使用课题经费购置办公家具,单价超过800元(含)的,设备仪器单价超过2000元(含)的,应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计入中心固定资产。

第五条购买办公用品、资料、材料、礼品等,单张发票或连号发票金额超过1000元的(含)需附明细清单,清单上应有与发票一致的财务专用章。

第六条单笔支出超过1000元的,应使用支票。

第七条单笔支出30000元及以上的,应由中心负责人签字。

第八条差旅的交通费及住宿费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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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发[2008]50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学校科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等的精神及国家有关财务和审计制度的要求,遵照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学校、项目来源单位的有关财经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科研项目是指以北京交通大学名义从各部委、省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外国及地区、国际组织等渠道获得资金支持并签订合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类型的项目。

科研经费是我校从事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的专项经费,科技活动获得的科研经费,均属于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条科研经费实行分类管理,学校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一)科技处的职责1、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核、管理等;2、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分配比例、外协费及控制标准的管理;3、负责科研项目结题的管理;4、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计财处的职责1、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2、负责对已到科研项目经费办理入账手续;3、负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项目立项书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4、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审查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各种报表。

(三)审计处的职责1、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2、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决算进行审计;3、项目来源单位对我校科研项目审计时,审计处牵头组织,计财处、科技处配合。

(四)学院(系、所、实验室、中心等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的职责1、负责合理使用所提取的科研管理费;2、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审核、批准。

(五)项目负责人的职责1、负责编制并执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2、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报告;3、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核算业务;4、负责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5、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第四条科研经费采用合同预算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的原则。

在经费的使用上,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课题经费使用的合理、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科研经费按资金来源划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

第六条对已签订科研合同的项目,科技处按项目编号核发科研经费本;根据项目合同确认(定)经费中的外协费、设备费以及咨询费、津贴(劳务费)的提取比例、金额,并登记在经费本中。

计财处按项目编号设立专用账户,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分项目独立核算。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和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理开支。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注意结合学科建设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注重经费使用的实际效果。

第八条科研管理费包括公共资源使用费和专用资源使用费。

(一)公共资源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为完成项目任务使用学校各种公共资源发生的费用,公共资源使用费根据项目实际到校经费额按附件规定的比例提取。

(二)专用资源使用费是指专为项目组使用的仪器设备及房屋的使用费用,以及实际消耗的水、电、气、暖等的费用,根据相关部门的核算由项目组支付。

(三)学校提取的科研管理费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学院提取的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学院和教师科研活动的支出。

(四)根据实际情况,各二级单位横向项目的公共资源使用费提取比例可以适当调整,报学校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科研经费本的管理:(一)科研经费本为立项项目经费使用凭据,必须妥善保管,认真填写,办理经费使用手续时必须携带,并在结清项目经费后随结题材料一并归档。

(二)科研经费本丢失,应立即到计财处和科技处报失。

经确认可补发经费本。

(三)为方便统计项目经费支出情况,项目组应按照科目分类及时记录。

第十条科研经费的报销管理。

项目报销人负责粘贴报销单及相关票据,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计财处在该项目经费到款总额内予以办理。

办理项目经费领取人员费用及项目咨询费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由计财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研究生助研津贴。

为促进人才培养,项目组应对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给予一定的津贴,项目预算中应安排相关预算支出。

横向项目在保证完成甲方任务的同时可以列支研究生培养费用。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的转拨管理。

项目向外拨款,须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外协费用金额,并明确相应的任务。

经费转拨业务必须由学校计财处统一办理,并依据经费转拨批件、任务书、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

教师之间科研合作需要经费转账时,须明确承担的科研任务,独立设置项目号及科研经费本,不得将多个项目经费转入同一账号;跨学院之间转账须由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并在考核时相应增减双方单位的经费额度。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涉及到政府采购的项目内容的,应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管理。

科技处和学院等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应对项目的进展和经费使用跟踪,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组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计财处及科技处实行项目预算经费分科目管理,并为项目组提供各科目在线查询,按预算审批经费的使用,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合法使用。

审计处应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三章科研经费预算及开支范围第十五条项目组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原则上预算不能调整。

预算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在项目预算编制时除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还应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

要作好人员费、专家咨询费概算,要考虑研究生生活津贴及助研费用,确保科研为人才培养做出贡献。

制定设备购置计划要与相关的科研平台建设结合,并确保购置的设备形成我校的固定资产。

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进行合理预算,以增加出国参加会议、学习等机会,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项目组在编报预算时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其经费预算编制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在制度及预算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申请时所列经费使用范围,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其一般开支范围包括:(一)日常公用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办公费、电话邮寄费、交通费、差旅费、材料费等。

1. 办公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般性办公用品及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包括: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印刷费、查新费、知识产权事务费、论文评审费、鉴定验收费等。

2. 电话邮寄费:指电话费、入网费、通信费、传真费和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等。

3. 交通费:指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乘车费、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不含车辆所在小区的停车管理费)。

4. 差旅费:指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在国内外进行调研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报销按附件的规定执行,项目来源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出差超过30天,由报销人所在单位主管院长(主任)签字;出差超过90天,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出差计划报学院审批并在事后提供合作单位证明,由报销人所在单位主管院长(主任)签字,方可报销。

5. 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学术会、评审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以及参加学术会议时的注册费。

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

6. 业务接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

7. 论文版面费:指为进行科研活动撰写论文、专著所必需的版面费等,报销时需提供相应的版面费通知。

8. 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

9. 修缮费:指科研项目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和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所发生的办公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和设备维修费等。

10. 培训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完成科研任务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11. 专用资源使用费:专用资源使用费是指专为项目组使用的仪器设备及房屋的使用费用,以及实际消耗的水、电、气、暖等的费用,根据相关部门的核算由项目组支付。

12. 其它:指除上述费用外,科研过程中所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二)科研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办公设备、专用仪器、专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用和自行试制费用、维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等。

购置办公家具单价200元或设备单价超过800元(含)的,应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并按照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如购置设备外转,须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三)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有关人员提供的劳务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包括劳务费、咨询费等。

项目组提取的用于支付个人的劳务费、咨询费等应按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费、咨询费按照附件中具体规定执行。

(四)外协费: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以合同方式委托给校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必须将其列入预算,并在科研项目合同中明确注明试验、外协事项。

(五)加工费、测试费:指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加工、测试所发生的费用。

原则上加工、测试应签订合同,且预算中应有相应的预算才能使用。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的绩效考核制度。

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项目组使用科研经费后,应及时到计财处报账。

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须使用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必须由教工办理,当年发生的现金支付的票据必须在次年三月底前报账。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的审批管理。

采用分级审批制,单笔支出10000元以下项目经费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10000元-50000元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50000元及以上由科技处及计财处审批。

第四章其它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支持的项目或为其子项目,可开具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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