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司法考试:刑法每日一练(6月25日)
2008年全国司法考试每日一题(2008-06-18)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应当进⾏下列哪些活动?
A.应当听取辩护⼈的意见
B.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的意见
C.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的法定代理⼈的意见
D.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有认罪、悔罪表现的,检察⼈员可以安排其与法定代理⼈、近亲属等会见、通话
[答案] ABCD
[考点] 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
[解析] 根据《⼈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第4款:“⼈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应当听取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辩护⼈、未成年被害⼈及其法定代理⼈的意见……”可知,选项A、B、C均正确。
⼜根据该“规定”第18条:“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以下条件的,检察⼈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与其法定代理⼈、近亲属等进⾏会见、通话:……(⼆)未成年犯罪嫌疑⼈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可知,选项D正确。
2008年全国司法考试每日一题(2008-05-27)
周某将拍摄了其结婚仪式的彩⾊胶卷底⽚交给某彩扩店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
周某于约定⽇期去取相⽚,彩扩店告知:因失⽕,其相⽚连同底⽚均被焚毁。
周某⾮常痛苦,诉⾄法院请求彩扩店赔偿胶卷费、冲印费损失及精神损害。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彩扩店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和肖像权 B.彩扩店的⾏为构成违约⾏为和侵权⾏为 C.彩扩店应当赔偿胶卷费并返还冲洗费 D.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持 [答案] BCD [考点] 侵权⾏为、精神损害赔偿[解析] (1)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形象⽽享有的专有权。
对肖像权的侵犯应具备两个条件:其⼀,未经同意使⽤公民肖像;其⼆,以营利为⽬的。
本题中彩扩店并未擅⾃使⽤公民肖像,因此不构成侵犯肖像权,A错误。
(2)《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的违约⾏为,侵害对⽅⼈⾝、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彩扩店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为;同时侵犯周某财产权,构成侵权⾏为。
因此B正确。
(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为⼈损坏他⼈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故彩扩店应当赔偿胶卷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未履⾏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冲洗费应当予以返还。
C正确。
(4)《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为⽽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以侵权为由,向⼈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拍摄了周某结婚的胶卷永久性灭失,会给当事⼈带来精神损害,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得到⽀持,D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 BCD。
2008年司法考试每日一题(2008-04-11)
对下列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相关的案例的判断,哪⼀选项是正确的? A.甲所购某轿车⾏驶不久,发动机就发⽣故障,经多次修理仍未排除。
甲⽤⽜车拉着该轿车在闹市区展⽰。
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B.⼴告商⼄在拍摄某减肥药⼴告时,以肥胖的郭某当替⾝拍摄减肥前的画⾯,再以苗条的影视明星刘某作代⾔⼈夸赞减肥效果。
事后查明,该药具有⼀定的减肥作⽤。
⼄构成虚假⼴告罪 C.丙按照所在企业安排研发出某关键技术,但其违反保密协议将该技术有偿提供给其他⼚家使⽤,获利400万元。
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章某因房地产开发急需资⾦,以⾼息向丁借款500万元,且按期归还本息。
丁尝到甜头后,多次发放⾼利贷,⾮法获利数百万元。
丁构成⾮法经营罪[答案] C[考点] 扰乱市场秩序的相关犯罪{解析]根据《刑法》第221条的规定,损害商品声誉因必须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但在选项A中,某轿车发动机存在故障,经多次修理仍未排除是客观事实,并⾮甲所捏造,因此甲的⾏为只是发泄对该轿车的不满,但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222条的规定,虚假⼴告罪的本质特征是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这⾥的虚假宣传是指隐瞒商品和服务的真相,对商品的性能、产地、⽤途、质量、价格、⽣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内容作不符合实际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在选项B中,某减肥药具有⼀定的减肥作⽤,这是⼀个事实,只不过在拍摄减肥⼴告时,⽤苗条的影视明星刘某替代肥胖的郭某以作⼴告宣传,这⼀⼴告内容是存在不真实性的。
但因为减肥药本⾝确有减肥效果,⼄的⾏为不构成虚假⼴告罪。
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221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段,获取、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权利⼈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重⼤损失的⾏为。
在选项C中,丙违反保密协议,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2008司法考试每日一题(2008-01-14)
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
关于该案逮捕程序,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执⾏逮捕 B.异地执⾏逮捕的,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执⾏ C.执⾏逮捕后,应当由法院负责对某甲进⾏讯问 D.执⾏逮捕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的家属或所在单位[答案] C[考点] 审判阶段的逮捕程序[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被告⼈,必须经过⼈民检察院批准或者⼈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
”可见,逮捕的执⾏机关是公安机关,⼈民法院并不具有逮捕的执⾏权。
故选项A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这说明,在公安机关在异地执⾏拘留、逮捕时,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但不能由其负责执⾏。
故选项B错误。
《刑诉解释》第79条规定:“对⼈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审判⼈员必须在逮捕后的⼆⼗四⼩时内进⾏讯问。
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后,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即释放。
⽴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可见,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负责讯问,据此,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
《刑诉解释》第78条规定:“⼈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
将被告⼈逮捕后,⼈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时内通知被逮捕⼈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确实⽆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卷。
”可见,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负责通知,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
本题的常见错误在于混淆不同阶段的逮捕的程序,考⽣选错A项和D项的原因⼤多是将不同诉讼阶段的逮捕的批准或决定机关、执⾏机关、讯问机关和通知机关记混;错选B项的考⽣应当注意,异地执⾏逮捕的,当地的公安机关只是协助执⾏,负责执⾏的机关仍应是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2008年司法考试全部试卷及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及解析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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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答案:C解析:“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人能够做到的”中的人,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
另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2.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答案:D解析: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密切。
一般情况下,法律以自由为最高目标和价值,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
故A项说法不正确,D项是正确的。
另外,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还有正义等标准。
故B项错误。
实证主义者认为“恶法非法”,所以C项判断错误。
3.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08年全国司法考试每日一题(2008-04-15)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王某杀害后,⼜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
甲除构成故意杀⼈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B.饭店⽼板⼄以可乐兑⽔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
李某不从,⼄召集店员对其进⾏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
⼄的⾏为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C.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付10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
丙的⾏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D.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作⼈员刘某10万元。
获取不正当利益后,丁以告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
刘某担⼼被告发,便还给丁10万元。
对丁的⾏为应以⾏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并罚[答案] ABCD[考点]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解析] 在选项A中,甲杀害王某后,⼜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王某的亲属勒索财物。
这⼀勒索财物的⾏为,⼀⽅⾯具有使王某亲属产⽣恐惧⽽迫不得已地交付财物的性质,构成敲诈勒索罪。
另⼀⽅⾯⼜具有隐瞒王某已经被杀的事后使王某亲属交付财物的性质,构成诈骗罪。
在上述两种犯罪⾏为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
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在选项B中,⼄以可乐兑⽔冒充洋酒销售,并索要数千元,在他⼈不从的情况下进⾏殴打,致使被害⼈被迫交付财物。
在这种情况下,财物是通过使⽤暴⼒获取的,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此,2005年6⽉8⽇⼈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2款规定:“以⾮法占有为⽬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采取暴⼒、胁迫⼿段迫使他⼈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选项B属于这种情形,因⽽是正确的。
在选项C中,丙以出卖公司商业秘密相威胁,要求公司交付10万元补偿费的⾏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在选项D中,丁先对刘某⾏贿,构成⾏贿罪⽆疑。
后⼜以告发相要挟要求返还⾏贿款,这⼀⾏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可能会存在争议。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法(2008年)
/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法(2008年)单项选择题1. 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 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 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 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
选项A表述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据此可知,甲明知孙某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对刑法保护的法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应按强奸罪处罚。
选项B表述正确。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可知,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
选项C表述正确。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可知,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侵害了合法的监护关系,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造成危害后果。
选项D表述正确。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008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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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
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
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3.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司法考试:06-08年真题答案和解析(刑诉法)
2006—2008年司法分科真题(答案和解析)——刑事诉讼法一、单项选择题:(2008年)21.答案:C解析:《刑诉解析》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院管辖。
“黎明号”货轮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法院就是丙市法院,因此应当由丙市法院行使管辖权,本题正确答案是C.22.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由此,A不当选;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由此,B不当选;第16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由此,D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
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该延期审理,对于延期审理的情形,在延期审理的情形消失后,应该是接着计算审限。
但是,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2008年至2012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不定项选择题
2012(二)侦查措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
请回答第92-94题。
92.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安局进行讯问 B.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司内进行讯问 C.对于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D.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口头传唤,但须出示工作证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答案】ABCD【考点】讯问犯罪嫌疑人【解析】选项A、B、D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选项C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93.关于询问被害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B.侦查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C.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D.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答案】ACD【考点】询问被害人【解析】选项A、C正确,选项B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选项B应该是侦查人员可以到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而不是侦查人员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所以选项B错误。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卷一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2.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3.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A.价值位阶原则B.个案平衡原则C.比例原则D.功利原则4.市民张某在城市街道上无照销售食品,在被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暴力抗法,导致一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受伤。
经媒体报道,人们议论纷纷。
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王某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的活动属于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B.刘某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其执法方式应让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C.赵某认为,如果老百姓认为执法不公,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D.陈某说,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如果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当,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暴力抗法显然是不对的5.张某过马路闯红灯,司机李某开车躲闪不及将张某撞伤,法院查明李某没有违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判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不定项选择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少有⼀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91.四位学⽣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 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要分⼦,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B.⼄: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要分⼦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C.丙:犯罪集团的⾸要分⼦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要分⼦不⼀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定成⽴共同犯罪 D.丁:⼀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实⾏后,⾮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应认定为主犯 92.国有公司财务⼈员甲于2007年6⽉挪⽤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购买股票,后股价⼤跌,甲⽆⼒归还该款项。
2008年1⽉,甲挪⽤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购买商品房。
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的⼿段,使挪⽤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
甲⼀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
关于甲的⾏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挪⽤救灾款的⾏为,不构成挪⽤特定款物罪 B.甲挪⽤办公经费的⾏为构成挪⽤公款罪,挪⽤数额为70万元 C.甲挪⽤办公经费后销毁账⽬且未归还的⾏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万元 D.对于甲应当以挪⽤公款罪、贪污罪实⾏并罚(⼀) 甲⼿持⼔⾸寻找抢劫⽬标时,突遇精神病⼈丙持⼑袭击。
丙追赶甲⾄⼀死胡同,甲迫于⽆奈,与丙搏⽃,将其打成重伤。
此后,甲继续寻找⽬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此时甲的朋友⼄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起取⾛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亡。
请回答93-94题。
93.关于甲将精神病⼈丙打成重伤的⾏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正当防卫 B.甲的⾏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的⾏为,⽽精神病⼈没有责任能⼒,其客观侵害⾏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紧急避险。
2008年司法考试(卷二)全真模拟试题及答案
提⽰:本试卷为计算机阅读试卷,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上直接作答。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刑法解释的表述,下列哪项说法是不正确的?A.刑法解释不能超出刑法⽤语的基本含义B.刑法解释的对象是刑法⽂本,⽬标是为了正确界定和阐明刑法规范C.刑法解释按照解释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D.罪刑法定原则禁⽌不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但对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则不禁⽌2.某甲意图杀害⼄某,在⼄某的⽜奶中投放安眠药,但因为使⽤的安眠药没有达到致死量,所以仅导致某⼄深度熟睡。
某甲误以为某⼄已经死亡,将“⼫体”装⼊⿇袋投⼊河中,致⼄溺死,甲构成:A.构成故意杀⼈罪未遂B.构成故意杀⼈罪既遂C.构成过失致⼈死亡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重罪处罚D.构成故意杀⼈罪(未遂)和过失致⼈死亡罪,数罪并罚3.甲某的邻居⼄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某⽇乘家⼈看管不严之机,溜出家门。
持菜⼑追砍甲某,甲某情急之中,顺⼿拿起⼀根铁棍,将⼄某*在地,致⼄某重伤。
甲某的⾏为应当属于哪⼀选项?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防卫过当D.避险过当4.⼄基于杀⼈的意图对他⼈实施暴⼒,见被害⼈流⾎不⽌⽽⼼⽣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
⼄的⾏为如何认定?A.犯罪中⽌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5.下列情形中成⽴共同犯罪的选项是:A.甲⼄⼆⼈在⽣产作业时不⼩⼼造成⽕灾B.甲某(⼥)与⼄某(⼥)积怨甚深。
为了败坏⼄某的名声,指使⾃⼰的丈夫将⼄某强*C.甲某唆使⼀个15岁的中学⽣⼄某从家中偷出⾦银⾸饰,然后低价从⼄某收买D.甲某在将⼄某杀害之后,为了销毁罪迹,指使丙某将⼄某的⼫体浇上汽油焚毁6.刘某在某银⾏存款3000元,在⽀取2990元后,存折上尚余10元。
刘某将存折上的存款额涂改为10010元,到银⾏取款,因被识破⽽未能得逞。
2008国家司法考试模拟题3(试卷二)6
⼆、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51.2006年6⽉29⽇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我国现⾏《刑法典》分则做出了重⼤修订。
下列表述中属于该修正案的内容的有:()A.规定了“在安全事故发⽣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B.增设了仲裁⼈员枉法裁决罪,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C.增设了执⾏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判决、裁定滥⽤职权罪,即“在执⾏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法定执⾏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措施,致使当事⼈或者其他⼈的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D.增设了⾮法鉴定胎⼉性别罪,即“为他⼈进⾏⾮医学需要的胎⼉性别鉴定,从⽽给他⼈通过⼈⼯终⽌妊娠⼿术选择性别提供帮助的”⾏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2.下列⾏为中,不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有()A.在甲某的组织卖*活动中,⼄某被其聘请负责保安⼯作、以协助其组织卖*活动B.⼄某等数⼈组织了⼀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乡甲某为其提供了住房、交通⼯具以及⼤量物资C.某市鸿运建筑公司与法达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虚假合同、资信证明等⽅式,骗取市某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学校教学楼⼯程的承包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D.王某明知张某、重某等⼈组织了旨在*国家政权、***领导的“天龙会”集团,⽽为其提供⼤量物资资助的⾏为53.某市民政局处长甲利⽤职务挪⽤30万元防汛款项在⿊市上购进⼀批⽂物,随后转⼿,获取巨额利润,⼀个⽉后⼜把公款如数归还。
某甲的⾏为构成()。
A.挪⽤公款罪 B.⾮法经营罪C.挪⽤特定款物罪 D.倒卖⽂物罪54.在下列⾏为中,应以盗窃罪论处的有:( )A.盗窃他⼈技术成果的B.将电信卡⾮法充值后使⽤,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的C.使⽤拾到的⾝份证,办理移动电话⼊户⼿续,D.盗⽤他⼈公共信息络上帐号上,造成他⼈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的55.在实施下列犯罪过程中,同时伴随的暴⼒抗拒有关机关检查的妨害公务⾏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的有()A.在实施⽣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过程中B.在实施⾛私犯罪过程C.在实施组织他⼈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D.在⾛私、贩卖毒品的犯罪过程中56.下列情况中,依法不能适⽤假释的有()。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25日公布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25日公布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将于9月25日公布,同时开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
社会各界如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可于9月25日至9月30日期间登录中国普法网“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
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评阅工作正式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08年司法考试每日一题(2008-07-14)
李某以出卖为⽬的偷盗⼀名男童,得⼿后因未找到买主,就产⽣了⾃⼰抚养的想法。
在抚养过程中,因男童⽇夜啼哭,李某便将男童送回家中。
关于李某的⾏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拐卖⼉童罪 B.构成拐骗⼉童罪
C.属于拐卖⼉童罪未遂 D.属于拐骗⼉童罪中⽌
[答案] BCD
[考点] 拐卖⼉童罪与拐骗⼉童罪的区分
[解析] 《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童是指以出卖为⽬的,有拐骗、绑架、购买、贩卖、接送、中转妇⼥、⼉童的⾏为之⼀的。
”在本题中,李某以出卖为⽬的偷盗⼀名男童,其⾏为已经构成拐卖⼉童罪既遂,因⽽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C是错误的。
虽然李某在偷盗男童得⼿后产⽣了⾃⼰抚养的想法并后来⼜将男童送回家,但这⼀⾏为不构成拐骗⼉童罪,也不属于拐骗⼉童罪的中⽌。
本题的问题是哪些选项是错误的,答案是选项BCD是错误的。
拐骗⼉童⾏为是拐卖⼉童⾏为的⼀部分,两者的主要区分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出卖的⽬的。
2008国家司法考试每日一题(2008-07-02)
罗某受到朱某的⼈⾝威胁,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采取任何措施。
三天后,罗某了解到朱某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
罗某以公安机关不履⾏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政诉讼,同时提出⾏政赔偿请求,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确未履⾏法定职责。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朱某已被刑事拘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罗某起诉
B.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安机关不履⾏职责⾏为违法
C.法院应当判决公安机关赔偿罗某的精神损失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罗某的⾏政赔偿请求
[答案] BD
[考点] 不作为违法、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 A项给出的条件具有⼀定的迷惑性,意欲加害的朱某已经因为其他原因被羁押,对罗某的威胁暂时解除,法院是不是可以驳回罗某的起诉?实际上,朱某的⾏为及状态与罗某的起诉没有任何关系。
本题中,罗某是因为之前公安机关未履⾏法定职责⽽起诉,朱某已被拘留的事实不是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法定事由。
故A项错误;由于被告不作为⾏为违法,且该⾏为没有可撤销的内容,根据《⾏诉解释》第57条的规定,被诉具体⾏政⾏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政⾏为违法的判决。
故B项正确;由于国家赔偿法并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C项错误⽽D项正确。
本题正确的选项是BD。
2008年国家司考全真模拟试卷(二)1
12 某甲与某乙系国家机关工作的同事,平时有隙。为报复某乙,某甲向公安机关作虚假匿名举报,诬告某乙曾在一歌厅嫖 娼,有“陪侍女”某丙为证。公安机关调查时,某丙对此作了虚假指证,某乙因而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分。在公安机关查处某乙 的过程中,某甲在公开场合多次渲染某乙嫖娼的“事实”。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 诬告陷害罪 B 报复陷害罪 C 诽谤罪 D 不构成犯罪
10 甲厂利用乙厂“跳槽”职工非法获取的乙厂专有的“诺亚”口杯生产技术资料,试生产双层玻璃口杯成功,并进行批量生产。为 了便于销售,该厂将自己生产的双层玻璃口杯贴上“诺亚”口杯注册商标,用“诺亚”口杯外包装包装好以后,以每只170元的价格 销售,销售金额80余万元。甲厂的行为给乙厂造成50余万元经济损失,并使乙厂产品大量积压,信誉降低。则甲厂: A 只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B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 D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8 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轻处罚 B 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 C 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b甲将自己配置的猎枪借给乙使用三天但在次日甲便向乙索要猎枪乙问为什么提前索要猎枪甲说需要用猎枪杀丙于是乙将猎枪还给了甲甲随后杀死丙乙对于甲的杀人行为构成共犯
2008-2014刑法主观题
(2014年)二、(本题22分)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
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正确答案】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甲、乙也不可能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
甲乙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