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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0]232号)

6、《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0]232号)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近几年,一些地方卫生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从加强管理入手,积极进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和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取得一定成绩。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重视。

但有的地方也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我们拟订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全局出发,通力合作,积极组织推动并认真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引进竞争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杜绝假劣药流入医疗机构,切实减轻患者和社会的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抓好2—3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

目前已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试点范围,不符合条件的暂停招标活动。

通过试点对集中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中标药品配送等工作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探索。

我们也将在抓好河南省、海南省、厦门市和辽宁省省直单位等试点的同时,总结各地经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规章。

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一定范围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四、请各地将试点经验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OOO年七月七日附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一、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制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药品采购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制服竞争性谈判采购招投标书范本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制服竞争性谈判采购招投标书范本

关于卫生监督制服采购的竞争性谈判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太原市财政局委托,对太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需卫生监督制服组织国内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承认并履行谈判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参加。

.项目名称:卫生监督制服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编号:---J.项目概况:为加强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维护卫生监督队伍着装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树立良好的卫生行政执法形象,卫生部制定了《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

每套监督制服包含:制服套(秋冬季套、春夏季套)、女裙条、半袖衬衫件(带粘贴胸牌号)、内穿长袖衬衫件、外穿长袖衬衫件、冬装大衣件、帽子个(春秋季蓝色个、夏季白色个)、领带条(易拉得)、领带夹个、皮鞋双、臂章个、肩章个(硬肩章:制服佩带、软肩章:半袖衬衫、外穿长袖衬衫佩带、套式肩章:大衣佩带)、黑色皮带条。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元采购内容:共一包,详见谈判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交货地点:太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供应商资格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为省级(含)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卫生监督服制作定点企业;()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对供应商生产或经营该产品有特殊资格、证照等规定的,须提供其相关证明材料。

.联合体参加谈判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

.谈判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发售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北京时间上午::-:,下午::-:,公休日除外)()发售地点: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四楼(西南角C区)()谈判文件售价:元/本.样品提交要求、时间及地点()提交要求:须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与采购清单样式、参数、数量相符的男、女制服各一套,成交供应商提交样品由采购人封存作为验收依据。

国家计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国家计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国家计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计价检[2002]2606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b04【发布日期】2002.11.28【实施日期】2002.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军事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2002年11月28日计价检[2002]26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卫生部、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

现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药品价格,省级及市(地)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当在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正式执行前通过指定的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医疗机构进行价格公示。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具体实施办法。

对社会提供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也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价格公示。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实施价格公示工作的指导,使价格公示工作顺利推行。

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附件: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

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1.22•【文号】计价格〔2001〕88号•【施行日期】2001.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政府采购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二00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计价格〔20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及卫生部和国家计委等5部门颁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为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对招标采购中有关药品价格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零售价格是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可以降价销售。

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要体现按质论价原则。

评定投标药品价格时,要参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和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三、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后产生的价差(指政府定价药品的规定零售价格或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与中标价格之差),应按照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兼顾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积极性的原则,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合理分配。

分配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要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加一定比例的价差确定,在招标单位范围内执行。

四、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作价并公布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

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也要按上述原则制定中标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五、药品招标采购经办机构须按规定将实际中标价格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医疗机构自主制定零售价格的,必须将调整后的药品实际零售价格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医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医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XXX:医院招标采购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卫生部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以及市相关医疗设备招标采购文件,医院医疗设备的招标采购应委托市招投标中心进行。

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确保程序公正、环节透明;遵循竞争、择优、价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对仪器设备、医疗器械的功能与质量需求。

一、招标范围:本规定适用医院内部的所有单台申报价值十万元以上医疗设备和器械的招标采购活动,医院专业设备指设备科负责采购的用于临床、科研等的仪器设备。

二、招标步骤:医疗设备的招标投标采购分为十个步骤:一)医院临床使用科室向设备科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采购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申请报告。

二)XXX在季度会议上审核商讨,通过要采购的设备。

三)设备科工作人员填写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申请书,报市卫生局审批。

四)市卫生局组织市医疗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医疗设备的技术参数。

50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市卫生局还将邀请市的医疗专家前来论证。

五)通过专家论证后,如果设备是进口设备,设备科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XXX进行审批和公示。

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公示无异议后,设备科递交申请报告给市政府采购办,进行审批。

七)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委托市招投标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八)医院和中标单位签订购买合同。

九)医院建立医疗设备验收制度。

医疗设备到货、安装、调试使用后,医院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十)验收完毕后,采购单位根据合同条款,按本单位有关审批程序办理付款手续。

三、以下情况不列入本规定招标采购:一)专业设备特定的附件、易耗品二)专业设备的维修配件三)独家生产的设备四)医院已另订立协议的设备五)设备的维修及其他售后服务六)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其他设备四、其他事项:医院设备科负责保存招标投标资料。

药品招标采购不能没有价格“天花板”

药品招标采购不能没有价格“天花板”

前 所 未 有 的恐 慌 , 有 的企 业 甚 至 认 为 自 己的 末 日到
6 20 . 0 0 8 9中国医药指南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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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2 0 0 8年 , 南 方 某 省 采 用 “ 合 法 ” 进 行 挂 网 限 混
基 础 进 行 网 上 竞 价 ,导 致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价 格 大 幅 度 下 降 , 受 到 社 会 和 卫 生 部 领 导 的 赞 扬 。 各 地 开 始 借 鉴 试 点工 作 经验 进行 药 品挂 网 限价 ,形 成 了行业 性 的价格
业标; 隹,各 地 进 行 价 格 控 制 的办 法 颇 多 , 有代 表 性
价 ,对 大输 液 产 品亮 出 “ 花板 ” ,规 定 只 要接 受去 天
年 的中标 价 就 可 以 自动入 围 。 可大 输液 生 产 企业 却 普 遍 认 为 ,在 大输 液 生 产成 本 持续 攀 升 的情 况 下 ,接 受
去年 的 中标 价 有可 能 出现 价格 倒 挂 ,使企 业 面 I 重 I 缶严 的发 展危 机 。企 业 对 “ 天花板 ”和 “ 板 ” 不认 同 , 地
并 不 意 味着 “ 天花 板 ”和 “ 板 ” 不应 该 存在 。 国内 地 外 的药 品招 标采 购 实践 告 诉 我们 ,规范 的药 品招 标 采
购 ,尤其 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中招 标采 购 不 能没 有 “ 花 板 ”和 “ 天 地 板 ”。采 购 方只 有 合理 设 置 “ 花 板 ”和 “ 板 ” , 天 地
三 是 “ 合 法 ” , 就 是 “ 花 板 ” 和 “ 板 ” 一 起 混 天 地 上 , 用 “ 花 板 ” 封 顶 , 用 “ 板 ” 杀 价 ,价 格 控 天 地 制 的力 度 当然 也就 更 大 。 药 品 招 标 形 成 价 格 “ 花 板 ” 和 “ 板 ” ,是 由 天 地

云南省计委关于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869号

云南省计委关于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869号

云南省计委关于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计委关于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869号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等5部委颁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和《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8号)及有关价格政策,为促进我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降低药品的采购成本和虚高价格,切实减轻患者和社会的不合理医药费负担,现就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药品招标采购是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推进这项工作,加强对药品招投标过程中相关价格、特别是零售价格的管理。

二、属政府定价的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作价办法核定并向社会公布;属市场调节价的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格,由医疗机构按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公布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属政府定价的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格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在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的驻滇部队(含武警)和省卫生厅及其它省级单位直属医疗机构的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格由省计委管理;其他医疗机构的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格按行政隶属关系或属地关系及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由同级或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属大中型企业以及驻滇部队(含武警)医疗机构的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原则上由地、州、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已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23•【文号】卫规财发[2004]320号•【施行日期】2004.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政府采购正文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药监局、中医药局、纠风办: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政策,规范运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招标范围不断扩大,招标办法逐步完善。

初步改变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方式,增加了药品价格透明度,提高了优质药品的市场占有率,遏制了药品价格上涨的势头。

实践证明,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的有力措施之一,必须坚持下去。

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不确定药品采购数量,存在大量替代药品规避招标,甚至“中标就死”的现象;二是执行合同不严格,医疗机构不按合同采购药品、及时付款,企业不按合同及时供药;三是招标程序过于繁琐,中介机构收费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四是有些医疗机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未将招标降价的好处大部分让利于患者;五是监督不力,对不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的医疗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未进行严肃查处。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效果,社会对此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我们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卫健委采购招标文件公告

卫健委采购招标文件公告

招标编号:WSZFCG-2023-0001一、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人”)现对以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1. 项目名称: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设备采购项目2. 招标编号:WSZFCG-2023-00013. 项目预算: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万元)4. 采购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清单5.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6. 采购代理机构:XX市XX政府采购代理有限公司7.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X月X日8. 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X月X日17:00时9. 开标时间:2023年X月X日9:00时10. 开标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卫生健康委员会会议室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有效,且在有效期内。

2. 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等状态。

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招标文件获取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X月X日至2023年X月X日,每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

2. 招标文件获取地点:XX市XX政府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具体地址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3.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售后不退。

4. 获取招标文件时,投标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卫生系统医疗卫生设备实行招标采购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卫生系统医疗卫生设备实行招标采购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卫生系统医疗卫生设备实行招
标采购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1.09.14
•【字号】鄂卫办发[2001]141号
•【施行日期】2001.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卫生系统医疗卫生设备实行招标采购
管理的通知
(鄂卫办发〔2001〕141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部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卫生设备的采购行为,降低购置成本,减轻患者负担,保证设备质量,确保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对全省卫生系统医疗卫生设备实行招标采购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卫生系统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规范医疗卫生设备招标采购行为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招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设备和主要耗材的采购,必须依法实行招标。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卫生厅对卫生部规定的大型医用设备品目和单台价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医疗卫生设备的招标采购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

市、州卫生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对相应的医疗卫生设备品目的招标采购实行监督管理。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四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部属(管)各单位: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卫生单位的建设投资不断增加,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项目已经成为各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

医疗卫生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复杂,具有工程造价高、建设周期长、专业技术性强、建设过程中调整变化多等特点,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各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开展全过程审计。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是加强内部监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治理腐败、促进干部廉洁勤政的重要措施,也是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

二、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决算、财务管理、后评价等各阶段的检查、控制和评价。

三、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应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做到事前参与、事中控制、事后评价。

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要根据项目的审计任务和内部审计资源情况做好工作安排。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单位要对委托业务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委托业务工作应按照《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办理。

发改委20021980号文

发改委20021980号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 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 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

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

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国家计委、卫生部制定了《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二000年七月二十日附件: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下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

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制定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制定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只制定和调整主要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其他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

国家计委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国家计委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您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3一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收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卫规财发[1999]第160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卫规财发[1999]第160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卫规财发[1999]第160号1999年4月20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促进卫生事业单位在改革和发展中不断强化、完善自身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目前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加强经济管理的意见。

一、规划管理1.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计划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本着质量效率和内涵发展为主的原则,制定事业单位总体规划(包括发展目标、总体规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等),报主管部门批准。

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因单位领导变更而随意更改。

各级事业单位的总体规划都要纳入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内。

2.各单位根据总体规划要求,按照轻重缓急、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做好规划预算及分年度实施工作,严禁不顾财力可能,铺摊子、上项目,造成负债过重,影响正常业务开展。

凡涉及到增加功能、扩大规模或上新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在前景预测、效益评估、资金配套等前期论证工作的基础上,经负责区域卫生规划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有资产管理1.国家拨给和各单位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原集体所有制单位财产凡不能确认为个人或其他法人所有,应视同为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国家,各单位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节约和有效使用。

2.允许各单位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的前提下,为盘活存量资产,利用闲置土地、房屋、设备合理组织收入,但不能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6.26•【文号】价费字[1992]314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第二、第三、第四条和附件二至附件七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产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4月6日实施日期:1995年4月6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价费字[1992]314号)卫生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卫生监督防疫(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劳动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等)收费按《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药品审批监督检验费(一)证件工本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卫生部印制、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每证可收取工本费三元;考虑到证件发放过程中的损耗及有关费用支出,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管理部门发放过程中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十元。

(二)新药审批费新药审批(包括新药临床研究审批、生产审批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收费按《新药审批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三)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生产企业:每个品种二十元;医院制剂:每个品种二元。

(四)首次进口药品审批费每个品种五十元。

(五)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费每种五百至一千美元。

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为了规范医用耗材集中招标,保证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患者知情权,以最大限度保证合理收费,诊治,结合我院医院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卫生材料、低值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
1、对于卫生部集中招标的一次性卫生材料、低值医用耗材的选用必须在《卫生部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目录》范围内采购。

2、严禁各科室将未经报批手续的一次性卫生材料、低值医用耗材进入我院临床使用。

3、临床确需的一次性卫生材料、低值医用耗材,首先由科室提出申请报采购办,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经申请审批后,由采购办询价采购。

4、使用科室按月消耗量向耗材库报月领用计划,耗材库汇总后报采购办,采购办根据库存情况和各临床科室月领用计划,编制月采购计划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

二、采购办对医用耗材供货商及产品资质,按《医疗器楲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查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及销售人员的身份证件,并将所有相关证件复印件存档
备查。

三、所有医用耗材全部入库并按规定领取使用,不得由供应商直接送入医技、临床科室。

同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向患者、患者家属介绍购买非我院供应的一次性卫生材料、低值医用耗材,患者自购的耗材也不得应用于临床诊疗。

四、订购的医用耗材到货后,严格执行产品交接和验收入库手续。

验收合格入库的耗材,由采购办通知申购科室领用、以保证诊疗活动的顺利开展。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货物,采购办要及时办理退换货的事宜。

内蒙古大学医院。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您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3一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收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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