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完整)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蔡甸区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公路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城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施工图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五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严格按“蔡甸区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六条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清单编制依据、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等。
第八条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下列资料:(1)招标文件;(2)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3)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4)设计概算批准文件;(5)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资质(格)证明;(6)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来源及确定依据.第九条咨询单位应在“武汉市蔡甸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造价咨询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完成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招标控制价说明
招标控制价说明一、背景介绍招标控制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和合理定价,对招标项目的价格进行限制和控制的一种制度。
招标控制价的制定是为了防止恶性竞争和价格过高,保障项目的合理投资和施工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标控制价的定义、制定原则、具体步骤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二、定义招标控制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市场行情,制定的一个价格上限。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控制价,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书中不得超过该价格上限。
控制价的设定可以通过市场调研、成本估算、历史数据分析等方法进行。
三、制定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控制价应该确保所有投标人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竞争,避免浮现恶性竞争和不合理的价格。
2. 合理定价原则:招标控制价应该基于项目的实际需求和成本,保证项目的合理投资和施工质量。
3. 市场行情原则:招标控制价应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及时反映市场价格的波动和变化。
四、制定步骤1. 项目需求分析:对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进行分析,包括项目规模、工期、技术要求等方面的考虑。
2. 成本估算:根据项目需求,进行成本估算,包括人工、材料、设备、管理费用等方面的考虑。
3. 市场调研:通过市场调研,了解相关行业的市场行情和价格水平,为制定控制价提供参考。
4. 控制价制定:根据项目需求、成本估算和市场调研结果,制定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5. 控制价审核:招标人应该对制定的控制价进行审核,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6. 控制价调整:根据项目的变化和市场的波动,招标人可以对控制价进行适当调整,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注意事项1. 控制价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避免过高或者过低的价格。
2. 控制价的设定应该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够了解和遵守。
3. 控制价的调整应该及时进行,以反映市场价格的变化和项目需求的变化。
4. 控制价的执行应该严格监管,确保投标人不超过控制价进行竞标。
云南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项目(二级及以上)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它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工程资料,在招标中对所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我省新建、改建、维护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场站枢纽工程及相关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各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所属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第六条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州(市)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编制单位和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未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科学、合理、准确,不得超过批复的相应概算金额,同时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成本费,编制过程及结果须按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及《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
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蔡甸区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公路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城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施工图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五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严格按“蔡甸区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六条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清单编制依据、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等。
第八条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下列资料:(1)招标文件;(2)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3)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4)设计概算批准文件;(5)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资质(格)证明;(6)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来源及确定依据。
第九条咨询单位应在“武汉市蔡甸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造价咨询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完成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GB50500—2008)(简称《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各市(行署)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黑建造价[2010]5号)(简称《计价依据》)及相关解释、规定,结合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编制。
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
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合价,主要材料价格,各种措施费的单价与合价,各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各项规费,税金,风险费用及相应的内容、幅度和计算说明。
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一、引言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是指在建设项目的招标过程中,通过对建筑工程预算价格进行限制和管理,以保障招标程序的公平、公正,并维护市场秩序的一种管理手段。
济南市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中心和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城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对于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招标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市场的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原则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管理原则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具体表现为:1. 公开: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当充分公开透明,公示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2. 公正: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当坚持公正原则,不得对招标人进行任何歧视;3. 公平: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保障各招标人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进行投标;4. 合理: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当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经济合理,不得人为高低;5. 高效: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当注重程序的简明高效,提高招标工作效率。
三、招标控制价的制定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调查和行情分析:通过对建筑材料、劳动力成本、设备价格等进行市场调查和行情分析,确定建筑工程的市场价格水平;2. 特定工程情况考虑:根据具体建筑工程的不同特点,结合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调整;3. 参考价格指导:参考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颁布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指导价格,进行合理的调整;4. 监督和反馈机制: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不断完善招标控制价的制定过程。
四、招标控制价的执行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执行要求如下:1. 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的标准和执行要求;2.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进行报价,不得超过或低于招标控制价;3. 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对投标报价进行评估,不得接受高于或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4. 招标结果的公示必须包含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以便监督和检查投标价格是否符合招标控制价的要求;5. 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中,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进行工程实施控制,不得随意变动工程造价。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二O一O年十二月四日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已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根据国家或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有关计价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浮2%确定的工程最高限价。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件;(五)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六)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七)其他相关资料。
招标控制价说明
招标控制价说明引言概述:招标控制价是在招标过程中,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制定的一个价格上限。
它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所能接受的最高价格,以确保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和合理竞争。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标控制价的定义、作用、制定原则以及实施方法。
一、招标控制价的定义1.1 控制价的概念招标控制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项目的成本,规定的一个上限价格。
它是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用于引导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合理的价格。
1.2 控制价的目的招标控制价的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避免投标价格过高或过低,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竞争,同时也为招标人提供一个参考标准,以便评估投标人的报价。
1.3 控制价的重要性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避免投标人过度报价,减少投标成本,提高投标人的竞争力,从而促进招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原则2.1 公平原则招标控制价应当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它应基于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成本、市场行情、技术要求等因素,确保投标人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提供合理的价格。
2.2 合理原则招标控制价应当合理可行,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过高的控制价可能导致工程项目成本过高,过低的控制价则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下。
制定控制价时,应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保价格的合理性。
2.3 透明原则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当透明公开,投标人应清楚了解控制价的依据和制定过程。
相关信息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以便投标人进行合理的报价。
三、招标控制价的实施方法3.1 市场调研在制定招标控制价之前,应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相关工程项目的市场行情、成本情况和竞争状况。
通过市场调研,可以更准确地确定控制价的范围和上限。
3.2 成本估算在制定招标控制价时,应进行详细的成本估算。
这包括对工程项目的各项费用进行细致计算,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管理费等。
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27号各市建委(局),绥中、昌图县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现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发包人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设计文件和常规的施工方法计算的、对建设工程项目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发包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由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师或相应专业一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从业专用印章,并由发包人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还应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七)其他相关资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应 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 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合价,主要材料价格,各种措施费的 单价与合价,各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各项规费,税金, 风险费用及相应的内容、幅度和计算说明。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 价。
第十五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的具体事项及理由(不合理的事项及理由); (四)相关请求和主张(调整意见)。 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加盖投诉人的公 章,并附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妨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投标人投诉 后,应及时处理,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复核。复核招标控制价误 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 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经 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核。 复核招标控制价费用由投诉人预付。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 在±3%以内(含±3%),其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范围在±3% 以外,其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单 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 对其执业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 案。
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建价﹝2010﹞618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已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根据国家或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有关计价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浮2%确定的工程最高限价。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件;(五)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六)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在开标前7日在甘肃省建设厅信息网等指定媒体上公布。
同时公布编制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同时应将完整的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报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查。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备查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本形式,其内容及格式应当一致。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须统一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第八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将招标工程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统一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表5-8)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并列入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吉建发[2014]22号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复核、监督及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必须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
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七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复核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八)其他相关资料。
关于印发阜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阜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阜建管〔2010〕241号界首市建委,太和县、临泉县建设局,颍上县、阜南县、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阳开发区土地规划建设局,市建管处、定额站: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订了《阜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阜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省、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市定额站)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六条市定额站应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执业活动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6月17日新水厅〔2014〕46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是指永久建筑、安装工程及建设监理招标控制价.前款所称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备案的招标控制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行为.第三条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对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实施备案管理。
第四条招标控制价备案时,招标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案、概算文件及批复文件;(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及备案表;(三)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如有);(四)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表;(五)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及其相关资料,包括编制原则、依据、方法、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等内容(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须经水利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名并加盖注册执业印章和所在单位印章)。
第五条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控制价备案资料并确认资料齐全后,即可备案。
如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并要求改正。
(一)招标文件未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意见改正的;(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及编审人员不符合《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三)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编制的;(四)招标控制价内容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内容不一致的;(五)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未按照规定计列的;(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五条招标控制价未经备案或者未按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备案意见进行改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招标相关事项。
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管理制度办法
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管理制度,提高审核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X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县域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基本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和附加等;(三)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含土地转让)、经营权所得资金;(四)上级补助(含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政府运用融资方式形成的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审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审核的范围及方式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早编制规范的工程招标控制价。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20日向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报送规范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确保审批服务管理局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完成审核。
审批服务管理局未出具审核结果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政府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进行控制价审核。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报送项目资料,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接收和审查项目资料,并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接收。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报建监督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备案前,应当填写《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查验备案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受理意见,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申请表》(附表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供免费下载。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工程造价计价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五)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与提供给投标人的一致)及计价条款;(六)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八)其他相关资料。
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项目(二级及以上)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它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工程资料,在招标中对所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我省新建、改建、维护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场站枢纽工程及相关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各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所属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第六条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州(市)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编制单位和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未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编制应科学、合理、准确,不得超过批复的相应概算金额,同时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成本费,编制过程及结果须按保密要求进行管理.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及《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子目和工程数量的审查,确保子目完整数量准确。
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6月17日新水厅〔2014〕46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是指永久建筑、安装工程及建设监理招标控制价。
前款所称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备案的招标控制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对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实施备案管理。
第四条招标控制价备案时,招标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案、概算文件及批复文件;(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及备案表;(三)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如有);(四)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表;(五)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及其相关资料,包括编制原则、依据、方法、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等内容(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须经水利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名并加盖注册执业印章和所在单位印章)。
第五条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控制价备案资料并确认资料齐全后,即可备案。
如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并要求改正。
(一)招标文件未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意见改正的;(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及编审人员不符合《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三)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编制的;(四)招标控制价内容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内容不一致的;(五)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未按照规定计列的;(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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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建价﹝2010﹞618号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已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根据国家或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有关计价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浮2%确定的工程最高限价。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件;
(五)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六)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在开标前7日在甘肃省建设厅信息网等指定媒体上公布。
同时公布编制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同时应将完整的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报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查。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备查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本形式,其内容及格式应当一致。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须统一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第八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将招标工程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统一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表
5-8)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并列入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在工程结算时,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应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中核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在开标前5日同时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督机构投诉。
(一)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
(二)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低价格的;
(三)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
第十条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市(州)、县(市、区)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十一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必须有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由;
(四)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投诉为名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将投诉情况书面通知招投标监督机构,由招投标监督机构通知招标人立即暂时停止被投诉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直到被告知投诉处理结论为止。
第十四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
(二)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三)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或不完整的。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被投诉工程招标控制价的投诉书后,应及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复核。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复核报告及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后,由招投标监督机构将投诉处理结论通知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并由招标人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
投诉自受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大中型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应
将作出投诉处理结论的时间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投诉处理造成投标截止时间
延期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顺延。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根据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有关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补遗和招
标控制价计算底稿等相关资料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按我省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
计算并预付。
经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招标控制
价不再调整,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误差范围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复核费用由
招标人或委托的编制人承担。
同时,经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规定以外
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本省以往有关招标控制价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
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10年1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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