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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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发(2006)112号

川建发(2006)112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1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促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和防止产生新的工程款拖欠,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我厅对2004年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试行办法》(川建发[2004]72号)进行了修改,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本通知下发后,我厅川建发[2004]7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的投标报价及其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3【发布文号】川建委招发[2000]0241号【发布日期】2000-03-22【生效日期】2000-03-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委招发〔2000〕0241号)各市、地、州建委、监察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二日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的异议或投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投标人是指已对该项招标作出响应,提交了投标书,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意参加投标竞争,但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如限制、排斥投标)而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因而丧失可能取能中标利益的潜在投标人。

第五条第五条提出异议或投诉事由1.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行为;2.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3.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行为;4.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决标程序的行为;5.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等弄虚作假的行为;6.对标底价格质疑的;7.其它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六条第六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投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章),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不予答复,有关机关不予受理。

(2009)60号文-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2009)60号文-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2009)60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复查和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

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市(州)、县(市、区)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诉第五条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投诉:(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底价格的。

第六条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后,发现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之一的情形,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之后五天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由;(四)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川建发〔2022〕112 号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造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 《四川省建造管理条例》,《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 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造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造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路线、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工程造价计价遵循的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四) 工程造价计价的政策性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五)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六)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记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工程竣工图;(七)发、承包人签字认可的现场签证、索赔;(八)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其他事项或者风险等。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介绍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介绍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办法

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复查和处理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

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市(州)、县(市、区)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 诉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投诉:(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底价格的。

第六条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后,发现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之一的情形,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之后五天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由;(四)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中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率(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1.工程在市区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2.工程在县城、镇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实施方法?的通知川建发[2021]67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21〕,进一步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实施方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碰到的咨询题及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实施方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12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治理方法?即行废止。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实施方法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21,以下简称?计价标准?〕、?四川省建筑治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治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规章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标准?和本方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标准?和本方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纳两种计价方式。

能够不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外,仍执行本方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章、标准性文件,遵循客瞧、公正、公平的原那么,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四川造价预算重要文件汇总

四川造价预算重要文件汇总

目录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5〕9号) (3)成都市城区土石方外运处置价格补贴执行标准的说明(成建价〔2013〕6号) (8)关于发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的通知(成建价[2015]12号) (10)关于我市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成建价[2013]04号 (13)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08]17号) (15)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6号) (22)关于印发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的通知(川建价发〔2009〕11号) (43)关于明确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11〕17号) (44)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45)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49)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 (8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481号) (95)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104 关于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 (106)关于贯彻实施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 (108)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109)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5〕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5〕9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中“提倡优质优价”的要求,把推动建筑业发展的立足点转到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上来,积极弘扬“质量成就未来”的质量文化,使“优质为荣,劣质为耻”的理念深入人心,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创优意识和争优创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令第23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内容(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

第四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审核资格的造价员)的评标专家(以下所称评标专家除特殊说明外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担任。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应设立投标报价评审组,报价评审组(以下所称报价评审组在评标活动中未设立时专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第五条当报价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报价评审组成员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

当报价评审组成员为偶数,对判定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审议,由全体成员进行表决,按超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

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开发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并在网上发布,供各方免费下载使用。

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所使用的评标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评审程序第七条投标报价评审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一)评审准备;(二)初步评审;(三)详细评审;(四)是否低于成本评审。

四川省造价员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

四川省造价员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年。

A:2 B:5C:3 D:4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A:客观﹑公平﹑诚实信用 B:实事求是C:公平﹑公正﹑公开D: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3.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年A:1 B:2C:3 D:44.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

A:其工作单位的其他造价员人员修改并签字后盖单位公章B:其他全国造价员修改,并签字盖章C: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D:其工作单位制定的工作人员修改并签字后盖章5.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工程要素分)》规定,施工企业按照有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

A:其他项目费B:材料费C:企业管理费D:措施费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人民法院()。

A:不予支持B应予支持C支持发承包双方承担50% D:支持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7.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

A:应予支持B:不予支持C:支持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D:支持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50%支付8.《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登记的造价员外,其他单位登记的造价员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均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病盖执业专用章。

A:建设单位B:财政评审中心C:造价咨询单位D:施工单位9.《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全国造价员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年的,不予登记。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实施日期】2009/12/01【颁发文号】川建发[2009]60号【失效日期】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中“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合理标价”的精神,现将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本“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12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即行废止。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报价评审组负责(非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报价评审组)。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川建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9]67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12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四川省招标投标法规文件保留目录》

《四川省招标投标法规文件保留目录》

19
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川交函〔2018〕631号 川交建便〔2018〕46号
成办发〔2018〕38号 成办函〔2016〕169号
2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办函〔2019〕4号
21 关于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承诺制后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发改招投标〔2017〕732号
原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第2页
备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单位(起草单位)
30
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等5部门关于在高新区范围内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两阶段”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高经发〔2018〕84号
原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 监管局
31 关于加强武侯区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成武发改〔2019〕55号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中共四川省委编办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备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4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 有关事宜的通知
25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 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9〕721号
26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国家投资 项目执行标准招标文件模板的通知
成建委〔2018〕12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发布时间:2021-12-16•来源:•浏览:15977次•【字体:大中小】•打印分享到:•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推进工程总承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工程总承包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推行工程总承包重要性认识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行工程总承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深度融合,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投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具有积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担当作为,认真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规定,跟踪督导问题整改,加大推行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推动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决策审批程序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投资主体、资金来源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和实施监管,认真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等程序。

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不得因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而违法减少或倒置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采取并联或并行、合并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从其规定。

对项目决策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总承包监管(一)严格把控资质条件。

预算选择练习6 40单+40多试题及答案

预算选择练习6 40单+40多试题及答案

预算选择练习6 40单+40多试题及答案1. 【单选题】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到()申请办理测定。

() [单选题] *A.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正确答案)B.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机构C.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构D.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管理监督机构2. 【单选题】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中下列属于安全施工费的是( )。

() [单选题] *A.施工现场地面的硬化费用B.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C.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正确答案)D.为保证施工现场排水通畅,在办公区、生活区以及作业区(包括明挖基坑的四周)设置排水沟等发生的措施费用3. 【单选题】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中,下列不属于临时设施费的是()。

() [单选题] *A.现场食堂制作间灶台及周边、厕所便槽贴瓷砖, 地面混凝土硬化或贴地砖的费用;(正确答案)B.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周转或摊销的费用C.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为达到现场办公、生活与作业的基本条件修建的临时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等临时管线等发生的搭设、维修、周转或摊销等费用D.生产工人生活设施的购置、维护与周转等费用4. 【单选题】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下列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中不属于环境保护费的是:() [单选题] *A.在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及实现施工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而购置容器的周转、摊销费用B.施工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降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C.运输土石方、渣土和施工垃圾采取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所增加的周转、摊销费用D.施工现场地面的硬化费用(正确答案)5. 【单选题】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规定,以下关于现浇混凝土柱计算规则表述错误的是( )() [单选题] *A.有梁板柱高为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上一层楼板上表面之间的高度B.无梁板柱高为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柱帽上表面之间的高度(正确答案)C.构造柱按全高计算,马牙槎并入柱身体积D.依附柱上的牛腿并入柱身体积6. 【单选题】依据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挖沟槽土方定额适用于()() [单选题] *A.底宽≤7米的情况B.底宽≤7米且底长>3倍底宽的情况(正确答案)C.人工挖孔桩D.底长≤3倍底宽、底面积≤150m2的情况7. 【单选题】依据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土方工程沟槽、基坑深度超过8m时,按深6米定额乘以系数( )() [单选题] *A.1.3B.1.4C.1.5D.1.6(正确答案)8. 【单选题】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R.11金属结构拆除中,“钢网架拆除”按照构件的(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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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
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川建发[2009]61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为确定合理标价提供依据,防止哄抬或恶意压低标价,促进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现将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下载:《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招标造价处理办法
抄送: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省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11月16日印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复查和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

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市(州)、县(市、区)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诉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投诉:
(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
(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
(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底价格的。

第六条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后,发现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之一的情形,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之后五天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由;
(四)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书必须有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投诉为名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投诉受理
第九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到投诉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
(二)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或不完整的。

第四章投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决定受理后,应在不迟于次日将投诉受理情况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标文件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投诉受理情况书面告知该工程的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被投诉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暂停被投诉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应将暂停情况书面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和相关计价规定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补遗和招标控制价计算底稿等相关资料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对招标控制价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中,应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逐一核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同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及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经过对招标控制价的复查后应作出书面结论,并将复查结论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以及该工程的项目审
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决定暂停招标的工程,由项目审批部门书面通知招标人继续进行招标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当事人在配合复查过程中若拒绝、隐匿或伪报有关资料及情况,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则不能以提出新的证据为由对同一事项提出再投诉。

第十六条投诉处理时间为决定受理后的十天内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应将作出投诉处理结论的时间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招标人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复查意见,修改招标控制价的,应按《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不足十五天的,招标人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对招标控制价误差的判定:
(一)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的工程,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其的误差≤±5%;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工程,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其的误差≤±4%;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工程,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其的误差≤±3%,则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为有效价。

(二)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招标人应重新按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公布。

第十八条对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不服的,有关当事人在收到复查结论后的3天内,按《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办法》的规定向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执业质量鉴定,超过3天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投诉处理结论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复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四)复查结论;
(五)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第二十条对责任人的处理:
(一)经复查确认被投诉的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情形的,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
(二)经复查确认被投诉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情形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三)经复查确认被投诉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情形的,按《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复查与执业质量鉴定费用:
(一)复查与执业质量鉴定费用由投诉人和执业质量鉴定申请人预付。

(二)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复查费用由投诉人支付;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范围外的,复查费用由被投诉人支付;
(三)若申请执业质量鉴定后的招标控制价维持复查结论,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支付;若鉴定结论否决了复查结论,鉴定费用由原复查方支付;
(四)复查与执业质量鉴定费用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计取。

第二十二条经复查,招标控制价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误差范围,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是被其他单位强行修改造成的,由建设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投诉管理
第二十三条负责投诉处理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诉处理结果记入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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