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完整)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蔡甸区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公路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城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施工图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五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严格按“蔡甸区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六条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清单编制依据、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等。
第八条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下列资料:(1)招标文件;(2)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3)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4)设计概算批准文件;(5)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资质(格)证明;(6)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来源及确定依据.第九条咨询单位应在“武汉市蔡甸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造价咨询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完成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招标 控制价管理制度
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企业开展项目投标和实施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之一。
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规范招标行为、提高竞争力、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促进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的意义1. 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是对企业开展招标活动和实施工程项目的必要规范。
它能够规范企业的招标行为,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促进竞争,保障国家财产安全。
2. 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合理控制项目成本,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通过制定严格的控制价标准,规范招标过程,防止项目成本超支和项目质量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3. 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通过健全的管理制度,企业能够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提高项目的竞争力,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
三、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的内容1. 制定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明确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规范招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益。
同时,制定相应的原则,如公平竞争、合理价格、质量优先等。
2. 确定招标控制价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招标控制价是工程项目的成本上限,需要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地域等因素进行计算。
制定标准化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确保控制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规定招标过程中的控制价管理程序。
招标控制价管理程序是包括了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审查、成交价确认等环节的所有程序。
规定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操作流程,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4. 确定招标控制价的调整和变更程序。
工程项目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需要对控制价进行调整和变更。
规定控制价调整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人员,保障项目的正常实施。
5. 制定招标控制价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对控制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预防招标行为失控。
招标控制价说明
招标控制价说明一、背景介绍招标控制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和合理定价,对招标项目的价格进行限制和控制的一种制度。
招标控制价的制定是为了防止恶性竞争和价格过高,保障项目的合理投资和施工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标控制价的定义、制定原则、具体步骤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二、定义招标控制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市场行情,制定的一个价格上限。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控制价,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书中不得超过该价格上限。
控制价的设定可以通过市场调研、成本估算、历史数据分析等方法进行。
三、制定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控制价应该确保所有投标人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竞争,避免浮现恶性竞争和不合理的价格。
2. 合理定价原则:招标控制价应该基于项目的实际需求和成本,保证项目的合理投资和施工质量。
3. 市场行情原则:招标控制价应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及时反映市场价格的波动和变化。
四、制定步骤1. 项目需求分析:对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进行分析,包括项目规模、工期、技术要求等方面的考虑。
2. 成本估算:根据项目需求,进行成本估算,包括人工、材料、设备、管理费用等方面的考虑。
3. 市场调研:通过市场调研,了解相关行业的市场行情和价格水平,为制定控制价提供参考。
4. 控制价制定:根据项目需求、成本估算和市场调研结果,制定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5. 控制价审核:招标人应该对制定的控制价进行审核,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6. 控制价调整:根据项目的变化和市场的波动,招标人可以对控制价进行适当调整,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注意事项1. 控制价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避免过高或者过低的价格。
2. 控制价的设定应该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够了解和遵守。
3. 控制价的调整应该及时进行,以反映市场价格的变化和项目需求的变化。
4. 控制价的执行应该严格监管,确保投标人不超过控制价进行竞标。
云南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项目(二级及以上)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它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工程资料,在招标中对所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我省新建、改建、维护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场站枢纽工程及相关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各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所属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第六条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州(市)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编制单位和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未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科学、合理、准确,不得超过批复的相应概算金额,同时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成本费,编制过程及结果须按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及《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2010】24号造价2010-09-09 18:02:22 阅读79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标题: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文号:郑建文〔2010〕51号颁布时间:2010年6月29日郑建文〔2010〕51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现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须将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登记。
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登记时间。
在备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备查登记表。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包括:⑴招标控制价;⑵说明;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⑷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⑺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⑻暂列金额明细表;⑼材料暂估单价表;⑽专业工程暂估价表;⑾材料单价表;⑿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⒀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
二、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与此同时,应将投诉内容告知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可通过复核,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澄清。
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于开标之日3天前将投诉问题的澄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GB50500—2008)(简称《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各市(行署)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黑建造价[2010]5号)(简称《计价依据》)及相关解释、规定,结合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编制。
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
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合价,主要材料价格,各种措施费的单价与合价,各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各项规费,税金,风险费用及相应的内容、幅度和计算说明。
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一、引言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是指在建设项目的招标过程中,通过对建筑工程预算价格进行限制和管理,以保障招标程序的公平、公正,并维护市场秩序的一种管理手段。
济南市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中心和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城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对于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招标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市场的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原则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管理原则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具体表现为:1. 公开: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当充分公开透明,公示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2. 公正: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当坚持公正原则,不得对招标人进行任何歧视;3. 公平: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保障各招标人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进行投标;4. 合理: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当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经济合理,不得人为高低;5. 高效: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当注重程序的简明高效,提高招标工作效率。
三、招标控制价的制定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调查和行情分析:通过对建筑材料、劳动力成本、设备价格等进行市场调查和行情分析,确定建筑工程的市场价格水平;2. 特定工程情况考虑:根据具体建筑工程的不同特点,结合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调整;3. 参考价格指导:参考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颁布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指导价格,进行合理的调整;4. 监督和反馈机制: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不断完善招标控制价的制定过程。
四、招标控制价的执行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执行要求如下:1. 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的标准和执行要求;2.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进行报价,不得超过或低于招标控制价;3. 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对投标报价进行评估,不得接受高于或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4. 招标结果的公示必须包含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以便监督和检查投标价格是否符合招标控制价的要求;5. 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中,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进行工程实施控制,不得随意变动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说明
招标控制价说明引言概述:招标控制价是在招标过程中,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制定的一个价格上限。
它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所能接受的最高价格,以确保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和合理竞争。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标控制价的定义、作用、制定原则以及实施方法。
一、招标控制价的定义1.1 控制价的概念招标控制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项目的成本,规定的一个上限价格。
它是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用于引导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合理的价格。
1.2 控制价的目的招标控制价的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避免投标价格过高或过低,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竞争,同时也为招标人提供一个参考标准,以便评估投标人的报价。
1.3 控制价的重要性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避免投标人过度报价,减少投标成本,提高投标人的竞争力,从而促进招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原则2.1 公平原则招标控制价应当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它应基于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成本、市场行情、技术要求等因素,确保投标人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提供合理的价格。
2.2 合理原则招标控制价应当合理可行,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过高的控制价可能导致工程项目成本过高,过低的控制价则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下。
制定控制价时,应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保价格的合理性。
2.3 透明原则招标控制价的制定应当透明公开,投标人应清楚了解控制价的依据和制定过程。
相关信息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以便投标人进行合理的报价。
三、招标控制价的实施方法3.1 市场调研在制定招标控制价之前,应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相关工程项目的市场行情、成本情况和竞争状况。
通过市场调研,可以更准确地确定控制价的范围和上限。
3.2 成本估算在制定招标控制价时,应进行详细的成本估算。
这包括对工程项目的各项费用进行细致计算,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管理费等。
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已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根据国家或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有关计价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浮2%确定的工程最高限价。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件;(五)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六)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在开标前7日在甘肃省建设厅信息网等指定媒体上公布。
同时公布编制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同时应将完整的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报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查。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备查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本形式,其内容及格式应当一致。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须统一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第八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将招标工程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统一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表5-8)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并列入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宁夏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全文
宁夏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全文宁夏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全文)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号部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我厅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暂行管理办法》(宁建办发[2009]28号)。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办法》(宁建办发[2009]28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号部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备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五条、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吉建发[2014]22号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复核、监督及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必须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
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七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复核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八)其他相关资料。
公司招标控制价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标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等。
第三条公司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招标控制价信息应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招标人、投标人一视同仁,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四)合理确定原则: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市场行情、工程量清单、工程定额等合理确定。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第四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收集资料:收集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市场行情、工程量清单、工程定额、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信息。
(二)编制依据:根据收集的资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编制依据。
(三)编制内容:包括招标项目概况、工程量清单、工程定额、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信息。
(四)编制方法:采用综合分析法、类比法、经验法等方法进行编制。
(五)编制审核:编制完成后,由招标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真实准确:招标控制价应真实反映市场行情和工程实际,确保价格信息的准确性。
(二)合理可行:招标控制价应合理确定,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明确具体:招标控制价应明确具体,便于各方了解和执行。
第三章招标控制价的公布与使用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招标人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
(二)投标人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进行投标。
(三)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控制价进行合同签订和履约。
(四)招标人、投标人如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招标控制价计费规范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控制价计费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招标项目的控制价计费,包括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项目。
第三条招标控制价计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计费标准、规定和办法。
第四条招标控制价计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确定计费依据,确保计费结果的合理性;(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计费标准、规定和办法执行;(三)充分考虑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计费项目;(四)确保计费过程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计费依据第五条招标控制价计费依据主要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国家或地方制定的计费标准、规定和办法;(三)招标文件;(四)工程量清单、货物清单、服务清单等;(五)市场调查、咨询、评估等资料;(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计费依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法性:计费依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二)准确性:计费依据应当准确反映项目实际情况;(三)完整性:计费依据应当全面覆盖项目计费所需的各种资料;(四)时效性:计费依据应当及时更新,确保计费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章招标控制价计费项目第七条招标控制价计费项目主要包括:(一)工程招标控制价计费项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二)货物招标控制价计费项目:设备、材料、工具、配件等;(三)服务招标控制价计费项目:设计、监理、咨询、审计、检验、鉴定、培训等。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计费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规性:计费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二)合理性:计费项目应当合理反映项目实际情况;(三)完整性:计费项目应当全面覆盖项目计费所需的各种内容;(四)可比性:计费项目应当与其他项目具有可比性。
第四章招标控制价计费方法第九条招标控制价计费方法主要包括:(一)直接计费法:根据计费依据直接计算各项费用;(二)间接计费法:根据计费依据,通过一定比例或系数计算各项费用;(三)混合计费法:结合直接计费法和间接计费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计费方法。
关于印发阜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阜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阜建管〔2010〕241号界首市建委,太和县、临泉县建设局,颍上县、阜南县、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阳开发区土地规划建设局,市建管处、定额站: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订了《阜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阜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省、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市定额站)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六条市定额站应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执业活动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适用本办法。
不按本办法编制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招标人不得组织工程招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城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随同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
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清单编制依据、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等。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二)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并按以下规定执行: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规费为不可竞争费,其计算标准执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淄博市《关于实施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精品文档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发 [2021]27 号各市建委〔局〕,绥中、昌图县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现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21〕、?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 26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发包人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设计文件和常规的施工方法计算的、对建设工程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工程,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发包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一个工程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由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师或相应专业一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从业专用印章,并由发包人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还应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GB50500-2021〕;〔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五〕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标准及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七〕其他相关资料。
豫建设标【2010】24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2010〕2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发挥工程造价对建设工程的保障和约束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二○一○年五月十一日—1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简称《计价规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豫建设标〔2008〕50号)(简称《计价定额》)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的招标控制价,指招标人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编制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负责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应根据《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及配2套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工程量清单及项目特征描述,按照《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进行组价。
1. 人工费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指导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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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
规定》的通知
辽住建发[2012]27号
各市建委(局),绥中、昌图县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现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发包人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设计文件和常规的施工方法计算的、对建设工程项目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发包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由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师或相应专业一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从业专用印章,并由发包人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还应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招标控制价编制要求:
(一)综合单价
1、人工费:按《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及对应期的人工费指数并考虑10%的风险因素。
2、材料费:按《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对应期的《辽宁工程造价信息》或材料价格指数并考虑5%的风险因素。
3、机械费:按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规定并考虑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的调整及相应的风险因素。
4、企业管理费、利润: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规定的相应工程类别标准计取。
(二)各项费用
1、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该项费用为不可竞争费,应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相应工程类别标准计取,不得调整。
(2)冬雨季施工、市政工程干扰费:根据工程实际,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标准计取。
(3)夜间施工增加、二次搬运、已完工程保护费等按工程实际和常规的施工方法适当计取。
2、规费
该项费用为不可竞争费。
其中的工程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计取;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按潜在投标人持有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上限计取。
不能确定潜在投标人的工程项目,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施工企业的专业和级别,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上限计取。
3、其它项目费
(1)暂列金额:如计取该项费用,可参照批准设计概算中的预备费或根据工程实际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以内计取。
(2)总承包服务费:如计取该项费用,可根据工程实际,对要求总承包管理和协调的,按分包工程造价的1.5%计取; 对要求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配合服务的,按分包工程造价的3%-5%计取;对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的,可按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取。
第十条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应及时公布,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本规定和工程造价相关规定上调或下浮已备案的招标控制价。
第十一条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总价、分部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规费、其它项目费、税金以及相应的风险费用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的相关计算说明。
第十二条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如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发包人应将其报原设计概算审批部门,调整设计概算或降低设计标准和规模。
否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将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禁止背离设计文件和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增加或减少工程量。
第十四条发包人在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备案时,首先通过“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系统”在网上申报,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对,合格后,由发包人提供下列书面材料报送备案: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申报表》
(二)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
(三)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及有关资料;
(四)招标控制价指标分析;
(五)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六)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资质(格)证明;
(七)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来源及确定依据;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招标控制价备
案材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送备案材料的核实。
招标控制价符合相关规定的,在《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申报表》签署同意备案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材料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实: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是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专业的一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从业专用章,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是否齐全;
(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否符合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省现行工程计价办法、计价定额和费用标准等有关规定;
(五)招标控制价总价是否超设计概算。
是否违反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招标控制价备案后,因招标答疑等原因对招标控制价进行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报送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控制价未按本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招投标
监督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申请,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会同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并由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组织审核。
发现招标控制价确有违反本规定的,应责成发包人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对所有投标人公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质(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执业活动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于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及本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一)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出现投诉事项的一经核实,给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警告一次,警告累计达到三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记录。
(二)凡背离设计文件和违反本规定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的记一次不良行为。
(三)凡出现重大工作纰漏或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次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