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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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本文首先对招标控制价的产生背景进行描述,从招标控制价的基本定义着手,阐述其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并和标底价进行对比区分;其次探讨招标控制价的管理问题,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描述,剖析招标控制价的无效处理和争议处理;最后,对目前招标控制价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一探讨,并针对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
关键词:招投标;造价;计价;招标控制价
浅谈招标控制价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建筑行业的工程造价管理也经历了从“指令性定价、量价合一”的定额计价模式,发展到“市场竞争、量价分离”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并逐步探索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的技术方法[1]。2003年,建设部结合广东、天津、吉林等试点省市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经验,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作为强制性规范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由“量价合一、政府定价”的传统模式向“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的市场模式的重大转变。
近年来随着工程造价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在计价依据的改革、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方面做了许多探索和实践工作,旨在构建“计价依据”、“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三位一体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基于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持续深入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 号公告,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该《计价规范》总结了原规范实施五年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合理修订。该《计价规范》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重要基础,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造价工作管理的必要改革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现有的规范,以及在建设工程中发生的计价行为以及整个造价市场的运转和整个机制管理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现有的市场经济发展态势下,工程造价的计价工作并不单一的基于社会平均消耗量和价格水平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平均社会成本,还应该着重强调的是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个别消费水准。
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工程造价的计价道路未来的发展趋势就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经济的规则决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核心及时就是个别成本、市场形成价格[2]。但毕竟我国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变革和推行还不到十年的时间,与国际工程相比较起步较晚,仍处于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的初步阶段,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没能有效解决,与国际惯例靠拢还有距离,计价模式的改革与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等。因此,进一步研究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发展和应用十分重要。尤其是“招标控制价”作为《计价规范》的新术语,是招投标领域的新生事物,如何理解和把握它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作用等,进而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将来研究的方向。二、招标控制价的定义
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其是反映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造价期望的最高控制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
投标报价应予以拒绝。
(一)招标控制价的提出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开放、竞争的建筑市场的逐步建立,逐步形成“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的竞争体制,同时招标时评标定价的管理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也应看到,招投标过程中也存在违规操纵、互相串通、明招暗定等诸多不规范的运作。如有些投标单位为了中标,私下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甚至标书都出自内定的投标单位,以达到围标串标的目的;还有的投标人相互串通、围标,谁中标就分割一定比例的利润给大家;还有低价抢标、挂靠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现象也有发生;一些工程在施工招标中也出现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均高于招标人的标底,即使是最低价,招标人也不能接受。
因此,为了解决这一现象,2005 年原建设部提出“提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的意见。在颁发这一意见以后,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了对应的各种政策和规定。同时,对于“最高限价”的使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衍生出种种问题,如最高报价值、拦标价、最高限价、预算控制价、最低“拦标价”等等。因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义了一个统一的专业名词,称为“招标控制价”。
(二)招标控制价的作用
招标控制价是在实行设置投标限价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监管的制度体系,对投标价进行封顶的,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的最高控制值。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利于审核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设计概算。如果招标控制价超过了设计概算,业主就要及时考虑追加投资或修改设计、降低标准,来满足自身投资能力。
2.可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恶性哄抬报价、大大降低投资风险。
3.提高了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等违法活动的产生。从信息角度看,招投标阶段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招标人要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资质、报价等选择投标人;另一方面,投标人不了解招标人的标底价格或期望价格,也存在对招标人的选择问题,希望选择信誉高、有资金实力的招标人[3]。而招标控制价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的这种不对称关系,提高了透明度。
4.可促使各投标人自主报价、公平竞争,符合市场规律。投标人自主报价,不受标底的左右。招标控制价的项目设置、综合单价与组价等和投标报价中的清单项目均是基于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和结合工程现场实际考虑的施工方案等,这些一致性,就可以通过二者之间各清单项目报价的比较,较容易发现投标报价的不平衡报价、低于成本价报价等问题,从而检验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5.既设置了控制上限又尽量地减少了业主对评标基准价的影响。招标控制价作
为评价投标人所报单价和总价合理性的重要参考依据,合理的确定招标控制价是在对现有的材料、机械、工艺、技术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对比研究,并结合项目自身的特点,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前提下,形成招标人和投标人互利的局面。因此,招标控制价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活动中,对保护招标人的利益和规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行为都具有重要作用。
(三)标底与招标控制价的区别
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控制限价,有的地方也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
标底是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它反映的是建设项目的资金额度,从而划定招标单位在财务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建设项目招标的标底,由招标单位控制总的造价,在这个报价上来评价投标者的报价是否合理,中标都要按照报价签订合同,所以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的心理价位。
标底和招标控制价的区别在于:①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是最高限价,投标价如超过则为废标。标底是心理价位,接近标底的投标报价得分最高,但在报价均高于标底时,最低的投标价仍能中标。②招标控制价是公开的,标底是绝对保密的。
三、招标控制价的管理
(一)招标控制价的相关文件规定
1.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
2.招标控制价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齐发出和公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控制价的设立方法和公布的内容。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当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等,不得采用以工程总价金额方式公布[4]。
3.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近年来,在各地的建筑市场中,由于竞争激烈,出现了有的招标人索性把按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下调某一百分比来公布,如下调10%-15%等。而一般情况下,中标的投标报价要比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低10%左右,这样一来,要想中标,投标人只能以更低的价格来报价,这对合理利润的投标人而言只能忍痛割爱,或者恶性竞争,可能会导致施工过程中的计价纠纷,甚至会造成安全事故和质量隐患等。同时,招标控制价的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无需保密,为体现工程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因此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4.投标人应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总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招标人要求投标报价的有关项目费用,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对应的项目费用(如: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不得大于招标控制价公布的综合单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