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266条诈骗罪立案标准
刑法266条诈骗罪立案标准一、刑法266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即可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罪不认罪能否判刑诈骗罪不认罪只要证据充分一样会被判刑。
根据法律规定,涉嫌诈骗罪要根据诈骗数额和具体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数额怎么认定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是各犯罪分子共同造成了被害人受损的犯罪结果。
其立案标准应以受损总额计算,而不能以分赃所得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1.03.01•【文号】法释[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3.0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1日法释〔2011〕7号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解释》在充分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系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深入研究诈骗犯罪特点规律的基础上,对定罪量刑的标准、犯罪情节的认定,特别是对电信诈骗等新类型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必将对依法打击诈骗犯罪活动发挥重要作用。
一、《解释》出台的背景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诈骗类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将合同诈骗从普通诈骗中分离出去,另立罪名,同时对8种金融诈骗罪设专节作了集中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6年制定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考虑到司法解释虽然出台在先,但基本上能够适应修订后刑法打击诈骗犯罪的需要,司法机关一直参照适用至今。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公私财产权益维护方面不断出现新需求。
与之相关联,诈骗犯罪活动也出现了许多新手法,造成许多新危害。
一是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看,据统计,201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比1996年增长了487%、295%、207%,依法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维护公私财产权益的需求高涨、任务艰巨;二是从诈骗犯罪案件的发案情况看,近年来,此类犯罪仍呈多发态势,在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中,诈骗犯罪案件数排在第6位,2005年人民法院新收诈骗犯罪案件16345件(含一审、二审、再审)、生效判决人数19685人,2007年这两项数据分别上升至18403件、22364人,2010年又分别上升至25642件、32284人;三是诈骗犯罪的手法不断翻新,特别是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危害严重。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在2016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基础上,今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電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涉手机卡、信用卡即所谓“两卡”犯罪案件的处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政策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意见(二)》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特别是络诈骗犯罪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突出打击“两卡”犯罪重点,明确了非法交易“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进一步完善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确保顺利推进案件办理和诉讼,更加精准、高效地打击此类犯罪。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跨地域性特征,《意见(二)》规定,办案地公安机关可通过信息化系统调取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解决传统的异地调取证据材料耗时长、效率低的问题。
此外,《意见(二)》明确,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
以下为《意见二》全文。
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一)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二)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三)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四)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五)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Modem Pool)、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六)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
电信诈骗在刑法中有哪些规定
电信诈骗在刑法中有哪些规定 通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电信诈骗也随之⽽来。
很多⼈被骗了钱之后还不知道,可见电信诈骗的危害有多⼤了。
那么我国法律对待电信诈骗有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吗?电信诈骗的⽴案的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带各位了解⼀下吧!希望各位读者看完会起到⼀定的帮助。
⼀、法律对电信诈骗的规定 电信诈骗⼀般有两种情况,⼀种是以盗接他⼈通信线路或者复制他⼈电信号码骗取他⼈钱财,⼀种是⽤⾃⼰的通信设备或号码直接拨号或伪装拨号以诈骗⽅式骗取他⼈钱财。
在《刑法》第⼆百六⼗五条的规定中,以牟利为⽬的盗接他⼈通信线路或者复制他⼈电信号码,或明知是盗接他⼈线路、复制他⼈号码的设备、设施⽽使⽤的;第⼆百六⼗六条规定了,以⾮法占有为⽬的,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属于是诈骗罪。
⽽上述的两项规定都适⽤于两种电信诈骗,在刑法规定中,犯电信诈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数额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电信诈骗的⽴案标准 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中对电信诈骗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和”数额特别巨⼤“。
各地区的⾼级⼈民法院和⼈民检察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也就是说,在诈骗达到三千元以上已经构成了电信诈骗的⽴案标准,但是并不意味诈骗⾦额低于三千就不能⽴案。
只要对⽅的⾏为构成了电信诈骗,报警后提供犯罪嫌疑⼈的犯罪情况和其他信息,如银⾏账户、电话号码等,可以证明确实存在诈骗⾏为,或者警⽅接到其他受害者报案的,警⽅就会⽴案侦查。
电信诈骗司法解释一
电信诈骗司法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字号】法发〔2016〕32号 【颁布时间】2016-12-1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来源于⽹络,如有侵权,请告知 【全⽂】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 法发〔2016〕32号 为依法惩治电信⽹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总体要求 近年来,利⽤通讯⼯具、互联⽹等技术⼿段实施的电信⽹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发,侵犯公民个⼈信息,扰乱⽆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
此类犯罪严重侵害⼈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电信⽹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民群众反映强烈。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度最⼤限度追赃挽损,进⼀步健全⼯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度统⼀。
⼆、依法严惩电信⽹络诈骗犯罪 (⼀)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利⽤电信⽹络技术⼿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或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作⼈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年内曾因电信⽹络诈骗受过⾏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年⼈、未成年⼈、在校学⽣、丧失劳动能⼒⼈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段严重⼲扰公安机关等部门⼯作的; 10.利⽤“钓鱼⽹站”链接、“⽊马”程序链接、⽹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段实施诈骗的。
电信诈骗司法解释一
电信诈骗司法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字号】法发〔2016〕32号 【颁布时间】2016-12-1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来源于⽹络,如有侵权,请告知 【全⽂】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 法发〔2016〕32号 为依法惩治电信⽹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总体要求 近年来,利⽤通讯⼯具、互联⽹等技术⼿段实施的电信⽹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发,侵犯公民个⼈信息,扰乱⽆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
此类犯罪严重侵害⼈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电信⽹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民群众反映强烈。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度最⼤限度追赃挽损,进⼀步健全⼯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度统⼀。
⼆、依法严惩电信⽹络诈骗犯罪 (⼀)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利⽤电信⽹络技术⼿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或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作⼈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年内曾因电信⽹络诈骗受过⾏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年⼈、未成年⼈、在校学⽣、丧失劳动能⼒⼈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段严重⼲扰公安机关等部门⼯作的; 10.利⽤“钓鱼⽹站”链接、“⽊马”程序链接、⽹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段实施诈骗的。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资料属性:司法解释及文件部门分类:刑事审判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文号:颁布日期:2011年04月07日施行日期:2011年04月08日时效性:有效“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罪多少钱立案标准
诈骗罪多少钱立案标准:诈骗罪立案数额标准是三千元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17号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解读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解读《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2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解读《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
一些不法分子结成团伙,设置窝点,精心设计骗局,通过拨打网络改号电话、“伪基站”设备群发手机短信、网上发布诈骗信息等方式,跨区域甚至跨境大肆实施诈骗活动。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远程非接触性犯罪,技术含量高,时空跨度大,波及人数多,且手段隐蔽,花样翻新,较传统诈骗犯罪欺骗性更强,普通群众防不胜防。
诈骗一旦得逞,往往给被骗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甚至引发次生危害后果。
今年以来,陆续发生了几起在校学生被骗走学费而导致猝死或自杀的案件,影响极为恶劣。
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发展形成了一系列灰色产业链,如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设备、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转移诈骗赃款等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并不断蔓延。
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严重侵犯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正常的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属一大社会公害。
中央高度重视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要求惩防并举,重拳出击,深入开展打击治理专项行动,坚决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活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侦查打击、重点整治、防范治理三管齐下,取得显著成效。
今年1至11月,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同比均成倍增长,并打掉一批境外犯罪窝点。
10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提出了一系列源头防范的举措,明确了从严从快打击的方针,并责令犯罪分子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释 》 。 19 ) 9 7年刑 法 对诈 骗 类 犯 罪 作 } 了重 大 修 改 , I I 将
法 改革 任 务 的要 求 。20 08年 1 2月 2 8日中办 、 国办 印 发《 中央 司法 体 制 改 革领 导 小 组关 于贯 彻 实施 ( 中央 政 法 委 员 会关 于 深 化 司法 体 制 和工 作机 制 改 革若 干 问题
社 会 重 大 决 策 的提 出和 推 进 ,政 法 机 关更 加 注 重 宽 严
础上 , 结合 调 研 掌握 的情 况 , 草 出 了 解 释 初 稿 , 在 起 并
法 院 、 察 院 系 统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后 , 成 了征 求 意 见 检 形
应用
0 .0 1 92 1
用 法 律 的解 释 纳 入 此项 改 革 任 务 。 二 、 解 释 》 制定 过 程 《 的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于 2 0 0 8年 启 动
了该 司 法解 释起 草 工 作 。 0 0年我 们 在 研 究 各地 指 导 21
是 从 经 济 社 会发 展 情 况 看 ,据 统计 .0 0年 我 同 国 21
称《 解释》 , 0 1 4月 8日起施行 。 解释》 ) 自2 1 年 《 在系统
总 结 司法 实践 经 验 、 分 关 注 经济 社 会 发 展 形势 、 入 充 深 研 究 诈 骗 犯 罪特 点 规 律 的 基 础上 .以宽严 相 济 刑 事 政
上 升 至 14 3件 、2 6 80 2 3 4人 .0 0年 又 分 别 上 升 至 21 2 62件 、2 8 54 3 24人 ,在人 民法 院 受 理 的全 部 刑 事 案件 中, 诈骗 犯 罪 案 件 的收 案 数 排 在第 6位 。与 此 同 时 , 诈 骗 犯罪 的手 法 不 断 翻新 , 别是 利 用 群发 短 信 、 拨 电 特 群 话 、互 联 网等 电信 手段 实 施 的 诈骗 犯 罪 活 动近 年 来 十
诈骗罪构成及立案标准
诈骗罪构成及立案标准诈骗罪构成及立案标准法律对诈骗罪的认定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电诈案件三定五清标准
电诈案件三定五清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电信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诈骗罪追诉及量刑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诈骗刑事案件,诈骗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诈骗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诈骗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七)诈骗罪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2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的出台具有怎样的现实紧迫性,又体现了哪些亮点特色?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1、法律适用亟待统一记者20日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5万余人。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远程非接触性犯罪,技术含量高,时空跨度大,波及人数多,且手段隐蔽,花样翻新,较传统诈骗犯罪欺骗性更强,普通群众防不胜防,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一些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亟须加以解决。
记者了解到,《意见》共七个部分,涉及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内容。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从重处罚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诈骗解释》)规定,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各地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明确规定,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对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12.19•【文号】法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12.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
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电信诈骗司法解释
电信诈骗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的违法犯罪⾏为是⾮常多的,⽽电信⽹络诈骗是诈骗的主要类型之⼀,电信⽹络诈骗对我国公民的财产构成严重的侵害,受害的⼈是⾮常多的,那么电信诈骗司法解释?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电信诈骗司法有什么解释我国电信诈骗司法解释是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依法严惩电信⽹络诈骗犯罪(⼀)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利⽤电信⽹络技术⼿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或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作⼈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年内曾因电信⽹络诈骗受过⾏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年⼈、未成年⼈、在校学⽣、丧失劳动能⼒⼈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段严重⼲扰公安机关等部门⼯作的;10.利⽤“钓鱼⽹站”链接、“⽊马”程序链接、⽹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段实施诈骗的。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电信诈骗司法有什么解释”问题进⾏的解答,我国电信诈骗司法解释是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
电信网络诈骗量刑标准是什么?
Tired, unwilling to move forward, feeling sad, no love to be foun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电信网络诈骗量刑标准是什么?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现在利用电信网络进行的不法分子越来越多,并且手段也是多种多样。
我国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量刑有着一套标准,不同程度、情节轻重的诈骗量刑也不一样,那么,我国的电信网络诈骗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以诈骗数额为标准的具体量刑标准(一)能够查到数额的诈骗数额只是电信诈骗定罪量刑的一个方面,并且这个数额是开庭过后法院认定的数额,不是公安机关查证的数额。
在年12月19日以前,全国各个省都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自己省的量刑标准,2016年12月19日开始,全国实行统一量刑数额标准,电信诈骗定罪的标准全国统一定为3000元。
具体标准如下:(1)电信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2)电信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电信诈骗数额达到50万,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二)查不到数额的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 : 来源 : 时间:2011-04-08 字体:大中小
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刑法修正案最新的诈骗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是什么啊?
2012-11-22 16:53 匿名|分类:法律|浏览3185次
我一朋友和朋友经济纠纷,被告诈骗。
我想了解下,我朋友会被怎么处理?
2012-11-23 15:35 网友采纳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
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
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
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
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
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大事难事看担当,
逆境顺境看胸襟,
有舍有得看智慧,
是成是败看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