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闽政[2011]4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闽政〔2011〕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现将《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以下简称《区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划》是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区划》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涉及近岸海域开发活动的各专业规划过程中,应注意与《区划》衔接,满足《区划》目标要求。
要切实加强《区划》实施和管理,临港工业布局、海岸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海洋水环境质量评价与监督管理等,必须符合《区划》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区划》目标实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调整《区划》,确需进行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区划》提出的目标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防止近岸海域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各项任务,推进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保障我省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2011~2020年)二〇一一年六月前言《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于1998年4月27日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并于1999年根据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进行了调整(闽政〔1999〕文65号,以下简称《原区划》)。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得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经济杠杆得调控作用,提高用海生态门槛,引导海域开发利用布局优化与海洋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预算法》,现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一、海域等别调整根据沿海地区行政区划变化以及海域资源与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全国海域等别调整如下:ﻩﻩ海域等别一等:上海:宝山区浦东新区山东: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广东:广州市(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 深圳市(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二等:上海:金山区奉贤区天津:滨海新区辽宁: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山东:青岛市(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浙江:宁波市江北区温州市龙湾区福建:泉州市丰泽区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广东:东莞市汕头市(龙湖区金平区潮阳区)中山市珠海市(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三等:上海:崇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口市鲅鱼圈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戴河区)山东:青岛市即墨区胶州市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龙口市蓬莱市威海市环翠区荣成市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鄞州区)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舟山市定海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福清市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泉州市(洛江区泉港区) 石狮市晋江市广东:汕头市(濠江区潮南区澄海区)江门市新会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 茂名市电白区惠州市惠阳区惠东县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美兰区) 三亚市(海棠区吉阳区天涯区崖州区)四等:辽宁:大连市(旅顺口区金州区) 瓦房店市长海县营口市(西市区老边区) 盖州市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绥中县兴城市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山东:烟台市牟平区莱州市招远市海阳市威海市文登区乳山市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浙江:慈溪市余姚市乐清市海盐县平湖市玉环市温岭市舟山市普陀区嵊泗县福建:福州市长乐区惠安县龙海市南安市广东:南澳县台山市恩平市汕尾市城区阳江市江城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海南:儋州市五等:辽宁:大连市普兰店区庄河市东港市河北:秦皇岛市抚宁区唐山市(丰南区曹妃甸区)滦南县乐亭县黄骅市山东:东营市(东营区河口区)长岛县莱阳市潍坊市寒亭区江苏:南通市通州区海安县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市盐城市大丰区东台市浙江:宁波市奉化区象山县宁海县温州市洞头区瑞安市岱山县三门县临海市福建:连江县罗源县平潭县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漳浦县广东:遂溪县徐闻县廉江市雷州市吴川市海丰县陆丰市阳东县阳西县饶平县揭阳市榕城区惠来县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钦州市钦南区海南: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澄迈县乐东县陵水县六等:辽宁:锦州市太与区凌海市盘锦市大洼区盘山县河北:昌黎县海兴县山东:东营市垦利区利津县广饶县寿光市昌邑市滨州市沾化区无棣县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灌云县灌南县盐城市亭湖区响水县滨海县射阳县浙江:平阳县苍南县福建:仙游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宁德市蕉城区霞浦县福安市福鼎市广西:合浦县东兴市海南:三沙市东方市临高县昌江县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根据国民经济增长、资源价格变化水平,并考虑海域开发利用得生态环境损害成本与社会承受能力,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备注:1、离大陆岸线最近距离2千米以上且最小水深大于5米(理论最低潮面)得离岸式填海,按照征收标准得80%征收;2、填海造地用海占用大陆自然岸线得,占用自然岸线得该宗填海按照征收标准得120%征收;3、建设人工鱼礁得透水构筑物用海,按照征收标准得80%征收;4、地方人民政府管辖海域以外得项目用海执行国家标准,海域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得等别确定。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福建省海域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稳定,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文件。
下面将从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立法目的三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福建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拥有辽阔的海域资源。
为了加强对这些海域资源的更好保护和管理,福建省制定了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该条例主要包括海域使用的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海域使用的范围。
该条例规定,福建省海域使用包括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救助等活动。
其次是海域使用的方式。
海域使用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
第三是海域使用的条件。
福建省海域使用的条件包括符合国家海洋保护政策,拥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经济资金等。
第四是海域使用的程序。
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签订使用合同和监督检查等程序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是海域使用的权益保护。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益受法律保护,使用者享有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侵害海域使用者的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为了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通过明确海域使用的范围、方式和条件,规范海域使用的程序,可以更好地推动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是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稳定。
通过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管,规范海域使用的行为,可以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
再次是为了保护海洋权益。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并规定了侵犯海域使用权益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了海域使用者的法律地位,保护了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省港航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域使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省港航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文[2011]49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1.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省港航
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11〕492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1〕518号)文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省港航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位于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莆头村北侧48.4528公顷海域,填海用于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建设(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
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湄洲湾港秀屿港区莆头作业区物流园一期工程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WGS-84坐标系、L =12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全文共计5461字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
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安排,今年3月份,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研究制定了检查工作方案,于3月29至30日,通过实地察看、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的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
检查组深入下白石、湾坞、溪尾等沿海乡镇,查看了下白石藟尾、宁海、北斗都、福屿沿线卢门港航道,溪尾虎头鼻、鲜艳沃区域海上养殖、渔港以及湾坞易和船厂、鼎信项目用海,听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一法一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与乡镇、村干、企业、养殖户代表座谈。
4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邀请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总工程师章鹏作“一法一例”专题讲座。
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海域基本概况
我市南部临海,海岸线长167公里,有赛岐港、白马港、盐田港、卢门港等港口,海洋生物达230多种,如大黄鱼、梅童鱼、凤尾鱼、虾蟹类、四大贝类、海带、紫菜、龙须菜等。
海域总面积约为11886公
1。
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
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2008年06月06日 14时20分 616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资源能源 “海域” “补偿”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闽政[2008]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人,是指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和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毗邻海域使用权收回和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毗邻海域使用权的具体收回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 海域使用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的原则。
第六条 海域使用补偿可以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以置换海域使用权或者折价入股的方式补偿。
第二章 补偿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应当支付海域补偿费、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
第八条 海域补偿费等于海域补偿标准基数乘以海域等级系数。
海域补偿标准基数和海域等级系数,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用海类型、海域使用权价值、用海需求情况、对海域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附件1、附件2) 第九条 海域补偿费由收回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号),进一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12条主要流域,其中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由省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市、县范围见附件)。
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于2017年底前另行制定实施。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推进,多方筹资。
根据我省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全面建立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
流域范围内所有市、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水质优先,奖惩分明。
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建立奖惩机制,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进一步调动各市、县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按照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用标准化方式筹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生态保护补偿金,明确资金筹集标准、分配方法、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资金筹集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1号)提出的“力争到2020年补偿资金比2015年翻一番”的要求,主要由流域范围内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自2018年起分三年逐步到位。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法规标题】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福建省【发布时间】2018-03-31【生效时间】2018-03-31【关键词】环境,生态保护,其它生态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8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3月31日发布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和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在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海域使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依法编制、报批本级海洋功能区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修改海洋功能区划:(一)海域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需要的;(三)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临港产业发展需要的。
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海洋环境保护正文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利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管理,有效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充分发挥海岸带在经济、社会、文化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从事海岸带保护、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域侧延伸至临海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滨海陆地和向海域侧延伸至领海基线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具体界线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第三条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遵循陆海统筹、以海定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军民融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解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有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职责:(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立项工作;(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综合协调工作以及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军事部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海岸带的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向陆一侧海岸带涉及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污染的损害;(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海岸带范围内湿地保护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对涉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使用林地的项目进行审查;财政、科技、交通运输、水利、旅游、海事、文物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管理工作。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8修正)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海洋资源【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3.31【实施日期】2018.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八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和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在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海域使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依法编制、报批本级海洋功能区划。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一号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八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和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在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海域使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闽政[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闽政〔2008〕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人,是指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和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毗邻海域使用权收回和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毗邻海域使用权的具体收回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海域使用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的原则。
第六条海域使用补偿可以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以置换海域使用权或者折价入股的方式补偿。
第二章补偿项目和标准第七条收回海域使用权,应当支付海域补偿费、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
第八条海域补偿费等于海域补偿标准基数乘以海域等级系数。
海域补偿标准基数和海域等级系数,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用海类型、海域使用权价值、用海需求情况、对海域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福建省政府解读《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
福建省政府解读《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5月1日,《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正式施行。
这是全国第一部省级海域使用补偿办法。
自此,我省海域使用补偿有了统一规范。
连日来,龙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管理科的黄志聪忙着调查厦漳跨海大桥的海域收回面积究竟有多大。
6月中旬前,他和同事们必须按照新出台的《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把九龙江口湾海域3个乡镇的补偿事宜办理妥当,确保工程顺利开展。
今年5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规定了海域使用补偿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补偿原则、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和标准、海域收回与补偿的程序以及补偿费用的支付等。
这是我国第一部省级海域使用补偿办法。
日前,省海洋与渔业局分管海域管理的副局长黄世峰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新政策的关键点进行了解读。
补偿主体转为政府过去,政府部门在用海项目上只负责招商引资,为引进项目,有的地方政府还承诺“零海价”。
但项目引进后,一旦涉及“收回海域”事宜,企业还要与渔民协商、谈判,这不利于项目落地,影响了地方投资的环境。
为此,《办法》规定,收回海域使用权之前,由原批准用海的政府与海域使用补偿对象(原海域使用权人)订立海域使用补偿协议。
收回海域使用权所支付的补偿费用,由重新获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这就是“谁收回谁补偿、谁使用谁承担补偿费用”的原则。
黄世峰表示,这项规定转变了政府职能,明确了政府在海域补偿过程中的主导地位。
今后,海域收回的补偿费由业主(用海企业)承担,但补偿主体则转变为政府部门。
这意味着,从协商到给付补偿费的全过程,都应由政府部门负责,企业只需依法提交申请材料、缴纳相关费用。
在办理海域收回与补偿的工作中,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尽快适应角色转换,主动承担服务职能,提高海域收回与补偿工作效率。
6个月后不办证不予补偿《办法》规定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两类。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3月1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7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以及渔业资源繁殖保护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福建省政府令第155号——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福建省政府令第155号
福建省政府令第155号——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正文:---------------------------------------------------------------------------------------------------------------------------------------------------- 福建省政府令第155号《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已经2015年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26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5年2月16日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规范海上搜寻救助活动,保护海上人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及国家划定的由本省负责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的海上搜寻救助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上搜寻救助遵循“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指挥、科学安全、就近快速”的原则。
第四条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具有海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参加海上搜寻救助。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配合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及时接受救助。
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海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海上风险防范意识和救助技能,对在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其设立的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
海事管理机构承担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具体履行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职能。
第七条沿海市、县(区)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由沿海市、县(区)海上搜救中心提出划定方案,经省海上搜救中心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
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24
【摘要】<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6-8)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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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闽财综[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06]60号)各沿海市、县(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现将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与条件,认真做好海域使用金减免的审批工作。
二、申请人申请减免省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分别向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请人申请减免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应分别向批准项目用海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查批准。
四、申请人申请减免养殖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分别向批准项目用海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附件:1、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略)2、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表(略)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闽海渔[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10〕143号)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机关各处(室):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资源,规范养殖用海活动,维护养殖用海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资源,规范养殖用海活动,维护养殖用海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从事养殖用海承包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签订养殖用海承包合同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对养殖用海实施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必须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养殖用海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海域用于非养殖生产活动。
第六条实施养殖用海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并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殖用海承包合同登记备案和养殖证变更手续。
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养殖用海承包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核定的期限。
第七条养殖用海承包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二)民主协商;(三)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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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
2008年06月06日 14时20分 616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资源能源
“海域”
“补偿”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第二十五条 对在被收回海域进行清理工作中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公务、影响正常施工的海域使用权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所支付的补偿费用,由重新获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浅海底播增养殖 每亩600元
滩涂海水养殖 每亩3000元
围海养殖 每亩4000元
盐业用海 每亩3500元
其他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附件2:
福建省沿海各县(区)海域使用定级
县(市、区) 海域等级 等级系数
厦门市思明区 Ⅰ 2.0
海域使用补偿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海域使用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实施收回海域使用补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给原海域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人,是指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和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毗邻海域使用权收回和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 收回已设有租赁、抵押等海域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用海,不予补偿:
(一)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和用海类型的;
(二)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使用海域的;
(三)其他违法使用海域的。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由于行政管理行为导致无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参与收回海域使用补偿工作的测量机构、评估机构和有关专业人员应对提供的报告、数据、资料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原海域使用权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偿费,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费,一经查实,依法责令退回多领取的海域使用补偿费,并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莆田市涵江区 Ⅴ 1.2
莆田市秀屿区 Ⅴ 1.2
云霄县 Ⅵ 1.0
诏安县 Ⅵ 1.0
东山县 Ⅵ 1.0
仙游县 Ⅵ 1.0
宁德市蕉城区 Ⅵ 1.0
福安市 Ⅵ 1.0
福鼎市 Ⅵ 1.0
霞浦县 Ⅵ 1.0
注: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确定的海域等别,结合我省海域的区位、经济、自然环境、资源状况及海洋产业等各项因素确定最低等级(Ⅵ等)的海域等级系数为1.0,每递增一个等级,系数增加0.2。
厦门市湖里区 Ⅰ 2.0
厦门市集美区 Ⅰ 2.0
厦门市海沧区 Ⅰ 2.0
厦门市同安区 Ⅰ 2.0
厦门市翔安区 Ⅰ 2.0
泉州市丰泽区 Ⅱ 1.8
福州市马尾区 Ⅲ 1.6
泉州市洛江区 Ⅲ 1.6
泉州市泉港区 Ⅲ 1.6
晋江市 Ⅲ 1.6
以海域使用权折价入股方式补偿的,应当载明原海域的区位、面积、折价金额,以及拆除期限。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补偿到位后,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注销原海域使用权证书。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统一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已经颁发养殖证的,一并收回养殖证。收回的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海域使用的方位、界址、面积;
(二)种苗和海域附着物情况;
(三)补偿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以货币方式补偿的,应当载明海域补偿费、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以及补偿费给付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以依法置换海域使用权方式补偿的,应当载明置换海域的区位、面积,以及迁移期限。
第八条 海域补偿费等于海域补偿标准基数乘以海域等级系数。
海域补偿标准基数和海域等级系数,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用海类型、海域使用权价值、用海需求情况、对海域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附件2)
第九条 海域补偿费由收回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福建省海域补偿标准基数
2.福建省沿海各县(区)海域使用定级
附件1:
福建省海域补偿标准基数
用海类型 标准基数
养殖用海 茷式养殖 每亩2500元
海上网箱养殖 普通网箱每平方米15元 深水网箱每平方米30元
(三)签订海域使用补偿协议;
(四)支付海域使用补偿的相关费用;
(五)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十四条 对拟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该海域毗邻的乡(镇)、村公告,确定补偿对象。公告内容包括:
(一)拟收回海域的方位、界址、面积;
(二)拟收回海域的使用权设置情况;
(三)拟收回海域的用途;
(四)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地点;
(五)实施收回海域使用权行为的单位;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公告期为15日;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告的海域内抢种或者抢建海域附着物。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回海域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海域使用权属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海域使用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核实情况为准。
第十条 自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养殖但未申请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其海域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80%予以补偿。
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种苗补偿费包括苗种成本和在养未成品的合理价值。
海域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具体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与原海域使用权人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协商确定或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置换海域使用权有涉及种苗和海域附着物的,按照第十一条规定予以补偿。
石狮市 Ⅲ 1.6
福清市 Ⅳ 1.4
长乐市 Ⅳ 1.4
龙海市 Ⅳ 1.4
南安市 Ⅳ 1.4
惠安县 Ⅳ 1.4
连江县 Ⅴ 1.2
罗源县 Ⅴ 1.2
平潭县 Ⅴ 1.2
漳浦县 Ⅴ 1.2
莆田市荔城区 Ⅴ 1.2
莆田市城厢区 Ⅴ 1.2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确定海域使用补偿的对象及其海域使用情况,并在该海域毗邻的乡(镇)、村公示,公示期为5日。
第十六条 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与海域使用补偿对象(原海域使用权人)订立海域使用补偿协议。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海域使用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毗邻海域使用权的具体收回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 海域使用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的原则பைடு நூலகம்
第六条 海域使用补偿可以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以置换海域使用权或者折价入股的方式补偿。
第二章 补偿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应当支付海域补偿费、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条 原海域使用权人对收回海域使用行为和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向收回海域使用权的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调解。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原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收回海域使用权之前应当确保原海域使用权人按照海域使用补偿协议得到相应补偿。
但网箱养殖可以迁移的,只支付网箱迁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普通网箱每个500元;深水大网箱使用木竹固泊的,每个网箱20000元,使用铁锚固泊的,每个网箱40000元。
第三章 收回与补偿程序
第十三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布收回海域使用权公告;
(二)办理海域使用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