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会计干货之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50部】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50部】
注1:本目录属于民间学理统计,实际执行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注2: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2〕137号废止第二条至第八条
注3: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废止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
注4: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废止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注5: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废止第十二条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注6: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废止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
注7: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71号废止第十一条
注8: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废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注9: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48号废止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注10: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废止第一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
注11: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令《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37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2007.01.13
第18号令
38
国家税务总局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2009.1.20
第19号令
39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2010.02.10
第20号令
40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2010.02.10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2000.01.17
国税发[2000]13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2000.02.25
国税发[2000]38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2000.05.16
国税发[2000]84号
15
国家税务总局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国税发[1994]31号
7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03.31
国税发[1994]89号
8
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994.11.09
国税发[1994]244号
9
国家税务总局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4.12.26
国税发[1994]267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21号令
41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10.02.10
第22号令
二、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都征税,而对非居民纳税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并且,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因此,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在确定和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时候,也都必须判定其所得的来源。
一、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基本原则(标准)(一)任职、受雇或者提供劳务的所得来源地因任职、受雇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以任职、受雇或者提供劳务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即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以提供劳务活动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来源地生产、经营所得,以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三)出租财产的所得来源地出租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被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四)财产转让的所得来源地转让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以被转让不动产的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转让动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
(五)特许权的所得来源地提供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该项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六)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来源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七)得奖、中奖、中彩的所得来源地得奖、中奖、中彩所得,以所得的产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判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六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境外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探究
受雇 的 中方机构 支付 、负 担 的,可委托其 境 内派 出 机构代征税款 。
二是 自行 申报 。根据 《境外所 得个人 所得税 征 收管 理暂行 办法 》第九条 规定 :境 外所得 来源 于两 处 以上 的以及取得 境外所 得没 有扣缴 义务人 、代征 人 的 (包括 扣缴义 务人 、代 征人未 按规定 扣缴 或征
政 策解读 ·Pol 1 cy 1 nterpretati 0n
境 外派遣 员工个 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探 究
上海上 电电力投 资有 限公 司 赵 孝 亭
随着我 国企业 “走 出去” 到海外直 接投 资 ,海 外派遣员工境 内外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 ,是很多 “走 出去 ”企业关 心 的话题 。我 国个人所 得税 实行 的是 全球 征税税 制 ,海外 派遣员 工就 国内外 的收入 ,应 该按 照相关税 法规 定进行 税务 申报 ,尤 其是近 年来 我 国对个人 征信 系统 的强化 ,若不 能及 时汇算 清缴 而产 生滞纳 金 ,甚 至有可 能会影 响到个 人将来 的征 信信用 。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
一 、 境 外个 人所得 政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绍
(一 )纳税 义务 人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个人 所得税 法 》以及实 施细 则第三 条规定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居 住满 一 年 ,但未超 过 五年 的个 人 ,其从 中国境外取 得 的 所得 ,只就 汇到 中国 的部 分缴 纳个人所 得税 ;居住 超过 五年 的个人 ,从 第六 年起 ,应 当就 从 中国境外 取得 的全 部所 得纳税 。根据 《境 外所得 个人所 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 办法 》第 二条 规定 :在 中国境 内有住所 , 并且来源 于中国境 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适用该办法 。 (二 )个人 所得 税 范 围 根据 《境外所得个人所 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第 四条规定 :下列所 得 不论支 付地点是 否在 中国境 外 ,均为来 源 于 中国境 外 的所 得 ,主要 包括 :因任 职 、受雇 、履 约等 而在 中 国境外 提供 劳务取 得的所 得 ;将财产 出租 给承租人 在 中国境外使 用而取 得 的 所 得 ;转让 中国境 外 的建筑物 、土地使 用权 等财产 或者 在 中国境外 转让其 他财产 取得 的所 得 ;许 可各 种 特许权 在 中国境外使 用而取 得 的所 得 ;从 中 国境 外 的公 司 、企业 以及其 他经济 组织或者 个人 取得 的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 (三 )申报 方 式 一 是企业 申报 。根 据 《境外 所得个 人所得 税征 收管理暂 行办 法 》第八 条规定 :纳税人 受雇 于 中国 境 内的公 司 、企业 和其 他经济组 织 以及 政府 部 门并 派往境外 工作 ,其所得 由境 内派 出单位 支付 或负担 的 ,境 内派 出单 位为个 人所得 税扣 缴义务 人 ,税 款 由境 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 缴。其所得 由境外任 职 、
所得税制度的纳税变化(3篇)
所得税制度的纳税变化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针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的改变和调整。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和税率进行调整,旨在平衡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社会公平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调整。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所得税制度的纳税变化。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征收方式的变化:1. 一次性税制:这是我国建国初期采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具体表现为,对个人所得的一次性征收固定比例的税款。
2. 级进税制: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主要征收方式。
采用有不同级别的税率,个人所得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
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反映个人收入水平的差异,实现税负的逐级增长。
3. 综合和分离征收:综合征收是指将所有个人收入纳入到一个总体,然后再按照总体的税率来计算税额。
分离征收则是将不同来源的收入分开征收,然后按照不同的税率来计算税额。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综合和分离相结合的方式,即对于工资、薪金等有固定税率征收的收入采用综合征收,对于其他收入采用分离征收。
二、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和税率的变化:1. 免税额的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标准。
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目前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额为每月5000元。
2. 税率的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也是根据不同的收入水平而有所变化。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分为7个档次,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45%。
随着收入水平的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新政策和措施:1.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收入分配,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例如,针对企业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个人购买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出可以作为专项扣除,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2. 跨境个人所得税征收:随着我国经济的全球化和移民的增加,跨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也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或 毒 地 区 宾 已经 嫩 蚋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是 指 本 奈 倒 第 四 十 紊 所 列 的 特 定 行 业 税 顿 . 于依 照 秆 款 规 定 计 算 出 的 谊 国 低
职工的工赍 、薪金 所得应蚋的税款 , 按 根 据 《 华 人 民 共 和 田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中 自年 度 玮 了之 日起 3 0日内 , 舍计 ( 下 简 称 税 法 ) 其 . 袍 蒂 倒 、 中 华 以 及 央 《 家或者地 区扣 除限颠的 . 当在 中盈墩 月 预墩 , 应
政 部 确 定 的 其他 人 员
薪金所得的 ; 三) 中国境外取 得所得 ( 从 的 ;四 ) ( 取得 应蚋税所 得 . 有扣墩 义 没 务 人 的 ; 五 ) 务院 规 定 的 蒜 他 情 形 ( 圆 年所得1万 元以上的蚺税 义务人. 2 在年度终 了后3 个月 内到主管税 务机关
第三十九条
蚺税叉务人兼有税 法
第 二 蒂 所 列 的 二 项 或 者 二 项 上 的 所
按项分别计算 蚺税 在 中圆境 内 税 法 茅七 条所说 的 得的. 依 J 税 法 规 定计 算 的 应 蚺 税 额 . 指 蚋 i I 【 是 二赴或 者二 处以上取得 税击 第二蒂 第 税 叉务 人 从 中 因境 外 取 得 的 所 得 , 别 区 项、 第二项 弟三项所得的 . 同项 所得
已在 境 外墩 蚋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额 . 指 嫩 的 税 牧 . 千 按 J 规 定 从 应 蚋 税 顿 中 是 准 f } 【 税 的 暂 行规 定》同 时鹿 止 蚋 税 艾 井人 从 中 国境 外 取 得 的 所 得 , 取 扣 除 腺 谊 所 得 来 源 西 家威 者 地 区 的 法 律 应 当嫩 蚺 并 且 实 际 已 经嫩 蚋 的 税 额
境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境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境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派驻境外工作人员的管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境外企业派出的员工。
第三条境外工作人员是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选派条件派往境外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境外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对境外人员管理有关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职责:负责*****公司境外人员出国手续的办理;负责境外人员出国前的外事纪律教育工作;负责境外人员的外事纪律检查、监督、服务、指导。
(二)人力资源部职责:负责境外人员的选派、审查、报批、培训、以及工资管理等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指导。
(三)境外*****公司职责:负责境外工作人员归口管理,具体负责境外人员的派遣、考核、任免、轮换、调回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员选拔第五条根据境外项目或境外企业实际需求,在公司范围内选拔境外工作人员。
(一)政治条件境外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可靠,热爱祖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公司的声誉、形象。
(二)业务条件境外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必须具有本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做到一专多能。
(三)身体条件境外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公司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四)年龄条件境外人员以中青年为主,男性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
第六条*****公司统一组织境外人员选派工作,各单位按照选派条件组织报名或推荐,并填写《境外工作人员报名表》,由人力部门征求境外办厂筹备办公室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组织派遣。
第七条境外人员出国(境)前须与境外*****公司签订外派工作协议。
第八条在境外人员出国(境)之前,人力资源部将出国(境)通知函发往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对境外人员实行“先培训、后派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
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11.19
•【字号】京地税个[2003]618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籍
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3]618号)
崇文区(涉外)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明确如下:
一、2004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中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其任职受雇的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代扣代缴。
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由其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依法处理。
四、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外籍个人也适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能力测试试卷A卷 含答案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能力测试试卷A卷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_考号:_______一、单选题(本题共90小题,每题0.5分,共计45分)1、现年45岁的李先生决定自今年起每年过生日时将10000元存入银行直到60岁退休;假定存款的利率是3%并保持不变,则退休时李先生将拥有多少的银行存款可用于退休养老之用?()A、191569元B、192213元C、191012元D、192567元2、以下关于现值和终值的说法,错误的是()A、随着复利计算频率的增加,实际利率增加,现金流量的现值增加。
B、期限越长,利率越高,终值就越大。
C、货币投资的时间越早,在一定时期期末所积累的金额就越高。
D、利率越低或年金的期间越长,年金的现值越大。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业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B、15小时C、20小时D、25小时4、()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A、投连险B、分红险C、生死两全保险D、万能险5、以下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基本条件的表述,错误的是()A、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B、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C、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D、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6、下列各项中,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A、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B、工人工资薪金所得C、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D、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7、张先生打算分5年偿还银行贷款,每年末偿还100000元,贷款的利息为10%,则等价于在第五年年初一次性偿还()元。
B、454545C、410000D、3790798、以下有关远期汇率的论述中,错误的是()A、利率高的货币表现为贴水,利率低的货币表现为升水。
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
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分开是为了最好的相遇---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整理/左岸⾦⼽)⼀:增值税1.1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三条 纳税⼈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适⽤税率。
第⼗六条 纳税⼈兼营免税、减税项⽬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1.2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的下列混合销售⾏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销售⾃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税项⽬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第七条油⽓⽥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2009年⾄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
通过热⼒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产品⽣产企业,应当根据热⼒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的⽐例确定免税收⼊⽐例。
【推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5号
2005-12-2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1月26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予以发布。
局长肖捷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一、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名称发布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1992.06.12国税发〔1992〕137号2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12.28国税发〔1993〕154号3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12.28国税发〔1993〕157号4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12.30国税发〔1993〕156号5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01.18国税发〔1994〕15号6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1994.02.18国税发〔1994〕031号7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03.31国税发〔1994〕089号8国家税务总局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1994.11.09国税发〔1994〕244号9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994.12.26国税发〔1994〕267号10国家税务总局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03.13国税发〔1995〕050号11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1995.04.06国税发〔1995〕065号12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11.18国税发〔1995〕171号13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6.07.22国税发〔1996〕127号14国家税务总局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6.08.29国税发〔1996〕148号15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1997.03.26国税发〔1997〕43号16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97.09.26国税发〔1997〕147号17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1998.03.26国税发〔1998〕44号18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1998.04.15国税发〔1998〕49号19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1998.04.17国税发〔1998〕53号20国家税务总局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8.08.12国税发〔1998〕126号2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1998.09.28国税发〔1998〕156号2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制度1998.10.27国税发〔1998〕186号23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10.08国税发〔1999〕179号24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1999.12.01国税发〔1999〕221号25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2002.02.01第1号令26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2.04.02第2号令27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03.01.23第5号令28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12.17第7号令29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10.10第9号令30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12.22第10号令31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05.24第11号令32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2005.05.24第12号令33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2005.12.30第14号令34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05.11.15第15号令35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08.30第16号令36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6.12.15第17号令37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01.13第18号令38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1.20第19号令39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02.10第20号令40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02.10第21号令41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02.10第22号令二、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名称发布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1994.04.23国税发〔1994〕116号2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10.25国税发〔1995〕198号3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1996.09.27国税发〔1996〕177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1997.04.28国税发〔1997〕71号5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1997.12.16国税发〔1997〕189号6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1998.03.17国税函〔1998〕156号7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06.24国税发〔1998〕97号8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8.08.19国税发〔1998〕134号9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999.03.25国税发〔1999〕49号10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04.16国税发〔1999〕65号11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1999.09.20国税发〔1999〕171号12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2000.01.17国税发〔2000〕13号13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2000.02.25国税发〔2000〕38号14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05.16国税发〔2000〕84号15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05.23第3号令16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2.09.09第4号令17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01.23第6号令18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08.09第13号令三、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名称发布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至第八条1992.06.12国税发〔1992〕137号2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1993.12.28国税发〔1993〕154号3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1993.12.30国税发〔1993〕156号4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1994.12.26国税发〔1994〕2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国税发[2005]20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附件1和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修改)(发布日期:2013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3年8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数据信息多,工作量大。
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和健全制度,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本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三、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培训,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各地应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辅导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和具体办税人员以及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整理
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整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8-31字体:【大】【中】【小】(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日本的国际税收管理简介
日本的国际税收管理简介一、经济的国际化与税务管理日本经济最近以来全球化的程度越来越大,经济全球化是许多日本企业在其海外经营中采取了越来越多的多元化贸易方式。
此外,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部门的放松以及其他因素都对国际税收管理施加了重大影响。
(一)强化组织结构日本经济的扩展和全球化需要各种新的管理机构。
在日本的税务管理部门的总部国税厅中,国际课负责与国外的缔约国之间情报交换并负责国际会议和国际合作。
相互协商程序课负责国际税收的相互协商程序。
国税厅任命国际检查课的课长负责与国际贸易与转让定价案件有关的检查。
同时,在地区的税务局中也设立了国际检查科和转让定价科。
日本的国税厅一直在努力提供国际税收管理的水平,其中包括了扩大负责国际税收领域的机构和人员。
(二)检查国际交易最近几年,依据日本税务当局的分析,有相当规模的纳税人试图通过国际交易来逃税或利用国际避税地来逃税。
日本国税厅一直在利用各种有效的措施防范这些活动。
例如,为了防止国内的公司通过将其设立在应纳税所得的税收负担低于25%的避税地的子公司而逃避日本公司税的现象,日本政府采取了反避税措施。
对满足特定前提条件的情况是例外的,这些子公司累积的所得在计算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该子公司的日本母公司的所得相合并。
日本国税厅已经针对有与外国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的大型企业进行了检查。
由于纳税人的经营对手在海外且其交易惯例与日本的有很大的差异。
适用于检查国内企业交易的方法常是不适用于国际交易的检查的。
日本税务当局正在努力改善与国际交易有关的检查能力。
这些措施包括了: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与外国税务当局交换情报;向国外派遣检查人员;从外国搜集数据和情报。
(三)执行转让定价税制为了应对公司活动的全球化,日本为了实现所谓的公正的国际税收创立了转让定价税制。
转让定价税制主要处理的是公司操纵其国外子公司之间的收入分配并因而改变其转让价格的情况。
日本执行转让定价税制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1)对一家公司与其国外的母公司、子公司等之间交易的价格是否属于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的正常价格进行全面的研究。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财外字[1996]215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发文日期:1996-06-05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现将《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境外投资的机构、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单位)。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投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统称境外企业)和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部统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对本级境外投资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主管财政机关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二)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考核监督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三)审批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四)负责确定境外投资收益的分配并收缴应上交财政的投资收益;(五)检查监督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的财务活动;(六)办理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境外投资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投资单位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境外投资财务关系;(二)了解境外企业驻在国(或地区,下同)的有关法律规定,贯彻执行我国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根据主管财政机关制定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境外投资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四)按规定审批独资或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下同)境外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所属境外企业的重大财务问题;(五)考核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六)及时上缴应交财政的投资收益。
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申报 缴 纳 个 人 所得 税 。 担 任 中 国境 内 的公 司 正 副 经 不拥 有 所 有权 的企 业 量 化资 产 , 不征 收 个人 所 得税 。
分应 申摄 缴纳 个 人所 得 税 ; 此 之 外 . 他 人员 在 境外 工 法 》 除 其 规定 的退 职 条件 , 按该 办 法规 定 的 退职 费 标准 所领 并 作 期何 取 得 的收 人不 予 征 收个 人 所 得税 取 的退 职 费 免征 个人 所 得税 对取 得 不 符合 上 述办 法 的
付 和 由境 外 企业 或 个人 或雇 主支 付 的工 资 薪垒 所 得均 应
理 、总 监 ,各职能 技 师 等企 业董 事 或 高层 管理 职务 的 个 人 ,在 其境 外 : 期 间取 得 的 由 中 国境 内企 业 支付 的部 f作
3 对 职 工 个 人 股 份 形 式 取 得 的仅 作 为分 红 依 据 四、 于个 人取 得 退职 费 征收 个 人 所得 税 的 问题 关 个 人取 得 符合 《 国务 院关 于工 人 退 休 、 职 的暂 行办 退
2 职 工 个 人 以 股 份 形 式 取 得 的 企 业 量 化 资 产参 与
续 或 累计 居住 超 过 1 3日但 不 满一 年 的 个』 ,其 实际 在 企业 分 配 而取 得 的股 息 红利 ,按 个人所 得 税 中 利息 、股 8 、 中国境 内 工作 期 间取 得 的 由 中 国境 内企 业或 个人 雇 主支 息 、 红利项 目征 收个 人 所得 税
义 务人 按我 国税 法分 国分 项 计算 的各 项 应税 之 和为 各 国 不得 在本 年度抵 扣 。企业 计提 的坏 账准备金 、 削价准 备金 的扣 除 限额 ,纳税 义 务人 在 境 外 已缴 纳 的个 人所 得 税额 等各种 准备金也 不得扣 除 。 ( 责编 吴海 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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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8月12日国税发〔1998〕126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应依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五条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应税项目,并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
第六条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第七条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上述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
子公司、代表处等。
第八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
(一)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二)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第九条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公历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
第十条依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须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可报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应
在回国后的次月7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第十三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派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无派出单位的,是指纳税人离境前户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是指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