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律师:还原李天一案的事实真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受害人律师:还原李天一案的事实真相
本文来自田参军律师新浪博客
拒绝主观揣测,还原事实真相
——就李某某等被控强奸案与陈枢律师商榷
西谚说,“当真相还在穿鞋的时候,谣言已经跑遍了大半个世界。”更何况,有时候,有些真相,天生难以公布于众,注定只能被封存在狭小的密室里。
李某某等涉嫌强奸案件,从案发到今天,已经过去将近七个月了。因为具有“名人之后”、“未成年”和“轮奸”等等敏感因素,社会舆论一开始就牢牢地聚焦在这个原本普通的刑事案件上。又因为本案所具有的一定特殊性,尤其是一些案外力量的强势介入,企图翻案,使原本清晰的案件逐渐变得扑朔迷离起来。于是,各种谣言随风而起,甚嚣尘上。
按说,因为要保护涉案的未成年人及被害人的隐私,本案的诸多信息都是不能对外公开的。事实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都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尽力保护各涉案人员的相关隐私,尤其作为审判机关的海淀法院,不厌其烦地一遍遍地向参加诉讼的所有人员讲解相关法律,强调庭审纪律。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本案的很多信息还是透过不为人知的渠道,一点一滴地不断地向社会渗透。更令人深感遗憾的是,这些被“走私”出来的信息,很快被人或者添油加醋,或者改头换面,或者借尸还魂等等,改造成了谣言,在社会上广泛传播,遗毒深远。还有的人,根本没有掌握任何案件信息,却故意捕风捉影,甚至无中生有,到处捏造和散布对自己有利的谣言,抹黑对手,混淆视听。
现在,一审法院的审理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不日即将公开宣判。但与此同时,各路人马的造谣生事也在快马加鞭,几乎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现在,社会上对这个案件的认识越来越模糊,越来越混乱。这种模糊混乱的状态,令大众感到越来越恼火,越来越厌倦。
9月14日,李某某的主辩律师陈枢在某门户博客中,发表了《关于对李某某被控强奸案辩护的辩护——对所有深度质疑的回复》。在该文中,陈律师开宗明义地指出,他的写作目的是“还原本案的事实真相,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但是,在后面的行文中,陈律师却身不由己地偏离了案件事实,情不自禁地进行了大量的假设和揣测。
该文一出,在社会上引起相当影响,关注本案的人们纷纷围观。然而,除少数人鼓掌喝彩,更多的人感到的是不解和困惑。应广大网友的强烈要求,本律师就李某某等被控强奸案与陈律师进行商榷,同时也破例对案件事实进行适度披露,希望通过展示相关证据,击破不实言论,澄清案件事实,真正还原事实真相。
鉴于陈律师的文章存在内容冗长,结构松散,逻辑混乱等情况,为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本律师对陈律师的多达26项的观点进行概括,提炼出如下几个主要观点,重点与陈律师商榷。
一、李某某等是否主动要求嫖娼?
陈律师在文中提到,“李某某于17日0时14分给张某某(化名张某)打电话,询问是否可到酒吧餐饮,张某某当即满口答应可以。李某某并未问及陪酒小姐之事,”此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当晚在李某某在与张某某打电话联系包房的时候,已经明确向张某某提出要安排陪酒。比如同案犯王某在2月22日供述,“在去格落勃(即夜半酒吧)的路上,李某某给格落勃的外联经理张某某打电话,电话的大概意思就是我们几个去你那里玩,有没有地,有没有陪酒得”
陈律师说“但是未成年人等来了以后,刚一进屋,酒吧经理张某某和经理某某,就带来了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在没有明确获得未成年人等同意的情况下,主动上场陪酒陪唱,勾
引诱惑这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等(其实就是小孩)”。此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是李某某主动要求张某某安排陪酒的。比如同案犯魏某某(大)在2月21日供述,“进入包房后,李某某问张某某这里有没有陪唱的,有的话给叫几个。”
“酒桌上张某某当着所谓被害人的面提出所谓被害人可以出台,出台费1000元,而且宣称所谓被害人被人抬出去出了两、三次台,以吸引未成年人等的性致。”此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当时是李某某主动向张某某提议要被害人杨某某出台。比如同案犯魏某某(大)在2月21日供述,“在我回到包房后我曾听见李某某问张某某这个女孩儿(指被害人杨某某)能不能出台,李某某的意思是想把这个女孩儿带走。”
由此可见,李某某等当晚去夜半酒吧,并不是单纯地聚会,背后还隐藏着深层的目的,即先物色合适的女孩子,然后将其带出,最终不择手段地与其发生性关系。
二、李某某等是否主动邀请吃饭?
陈律师说,“17日凌晨3点40分未成年人离开酒吧上车,走时没有任何人邀请经理张某某和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但是张某某他们在酒吧内经过碰头密谋后,执意追随未成年人等出台。”此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当晚张某某之所以带被害人杨某某同李某某等一起出去,完全是李某某主动邀请的结果。比如,同案犯魏某某(大)在2月22日供述,“李某某骗被害人杨某某说找婷婷一起出去吃饭,张某某被害人杨某某、婷婷她们换了衣服出来,李某某不喜欢婷婷,没有让她上车。”
可见,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等一起出去吃饭,并不是为了所谓的主动出台,而是被李某某等设计欺骗所致。
三、李某某等是否与被害人杨某某谈过性交易?
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时候,公诉人和本律师对五名被告人进行了逐个讯(询)问,五名被告人都明确承认,他们在事发当晚,都没有询问过被害人杨某某是否愿意出台,更没有对其出台的价格进行丝毫的谈判或约定。非但如此,就连张某某也明确表示,他从来没有询问过被害人杨某某是否愿意出台,更没有代表李某某等人,就出台的价格与其进行任何的谈判或约定。
四、李某某是否为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暴力?
陈律师认为,“李某某没有为发生性行为而实施暴力”。其理由为“由于被害人一直是主动出台卖淫,因此李某某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暴力没有任何动因,未成年人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暴力与生活逻辑明显不符。”但事实恰与此相反。
比如李某某2月25日亲自供述,“我和张某某(同案)还有王某先是摁着她并且捂住她的嘴,我们还说,你这个婊子别闹了,装什么清高,后来我和王某、张某某(同案)就抽了她几个嘴巴,不让她喊,后来她就不太喊了”。再如李某某3月8日亲自供述,“问:在电梯里你为什么打这个女子?答:在电梯里面因为她骂了我,我才打的她”。
五、被害人杨某某是否是酒吧职业陪酒女?
陈律师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是酒吧的职业陪酒女”,是不正确的。事实上,被害人杨某某是北京某著名高校的成教生,且利用课余时间在北京某公司兼职做行政秘书。
被害人杨某某在学业之外,工作之余,有时候为了减轻压力,有时为了释放情绪,有时为了认识朋友,时不时到涉案酒吧玩。在泡吧的时候,有时候是自己一个人玩,有时候经熟人介绍,会结识一些的朋友,也会和新朋友们一起聊聊天,喝喝酒。但被害人杨某某平时的绝大多数时间都忙于学习和工作,陪酒不是被害人杨某某生活的主要部分。被害人杨某某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