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王泽鉴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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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一、作者简介王泽鉴,男,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台湾台北人。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期间,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到慕尼黑大学,师从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一九六八年获得博士学位。

毕业后,王先生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任教期间曾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

并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前者已有三十余卷,后者多达数百册。

王泽鉴先生精通数国语言,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著近二十册。

二、《民法总则》(增订版)简介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总则》于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部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

王泽鉴教授注重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

他的著作《民法总则》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

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风格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王先生在该书中提倡“实例研习”法,具体来讲就是在讲授民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

王先生的这部著作,着手于十余年前,最初于1982年在台湾地区出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

祖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地区现在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祖国大陆的民法学者而言也是十分有用、有所教益的。

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王先生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

本书以台湾现行民法总则编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借助实例,引导读者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同时,藉由教科书与实例研习两者结合之体裁,意在使读者深刻体会民法总则与其他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关联,启发读者法学上的想象力,提升法学论证的素养。

法学培养方案

法学培养方案

法商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良好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系统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主要法律法规,了解国内外重要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发展信息,熟悉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具备较系统扎实的法律实务知识,有较强的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适合到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仲裁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涉外机构从事法律工作,同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进一步深造、发展潜力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

二、培养规格从本科学生的应用领域与就业方向出发,本专业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夯实专业基础知识,增强毕业生的择业竞争力和对工作的适应能力为主要方向,培养符合培养目标的较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

具体而言,本学科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部门法知识;2、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制建设的趋势;3、具备科学的法学知识结构,能运用法学基本理论、基本范畴、基本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4、具备较强的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法律实务的实践能力;5、具有从事法律实践工作必备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有良好的合作精神,思维严谨、表达流利,具有较好的文字驾驭能力。

三、主干学科法理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宪法行政法学、国际法学。

四、专业主干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五、学制、修业年限1.学制4年;2.修业年限3-6年。

六、学分要求本专业学生最低需取得170.5学分方可毕业。

其中课程类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程必修41 . 5学分、学科基础必修19学分、专业必修59学分、专业技能必修18学分I实践环节13学分、综合素质10学分。

注:不够应修满学分的学生可修其它选修课补足学分。

七、授予学位法学学士八、各类课程结构及学分、学时比例九、法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表十、法商学院专业任意选修课十一、专业主干课程简介1.课程名称:《法理学》(2 )课程英文名称:Jurisprudence(3)课程简介:法理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在高等学校法律院系课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编者按:两年前读王泽鉴教授的文章《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有所触动,又参加段厚省教授《规范出发型的民事裁判方法漫谈》讲座,段厚省教授在讲座中多次提及请求权基础,后进一步阅读王泽鉴教授所著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虽读得不算通透,却感觉受益匪浅,一直想写一篇读后摘要,但拖延至今。

最近因为参与的一桩股权转让疑难案件,感触颇多,重翻此书,完成此文。

王泽鉴教授在书中说法律思维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须在“对案例事实的彻底了解与把握”的前提下,进行“从事实寻找规范,从规范回到事实,来回穿梭”的法律思考。

该书以请求权方法、请求权基础、请求权与抗辩权、法律的适用为主要篇章,本文主要概括王泽鉴教授讲述的请求权方法与请求权基础。

(一)请求权方法请求权方法的模式: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王泽鉴教授在请求权方法的介绍中,同时对比历史方法(依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如物权变动)对法律关系进行检讨。

并指出: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对于非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实例,虽可采取历史方法,但关于“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则应采用请求权方法。

并强调: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是必须彻底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只有在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上,始能知悉其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具备探寻请求权基础的能力,才能明确指出支持请求权之法律规范,而切不能概括笼统用语来掩饰不清楚法律思维过程。

据此的案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

”这样的诉求是否明确?《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之主线与方法——评王泽鉴《侵权行为法》

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之主线与方法——评王泽鉴《侵权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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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王泽鉴 :侵权行 为法》 北京 大学出版社 20 年 版 , 52页。 《 , 09 第 4 参见王泽鉴 :侵权行为法》 北京大 学出版社 20 年版 , 1 《 , 09 第 4页。 参见王泽鉴 : 侵权行为法》 北京大 学出版社 20 《 , 0 9年版 , 1 第 5页, 5 3~ 4 第 4 5 4页。 王泽鉴 :侵 权行为法》 北京大学 出版社 20 《 , 0 9年版 , 4 2页。 第 0
姚 明斌 , 清华 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 2 1 级博 士研 究生(004 。 00 108 ) 本文 的讨论 以北京大学 出版社 20 年 出版 的《 09 侵权行 为法》 为中心文本 。该 版本合 并 了王 泽鉴先 生之前 出版 的 《 侵权行 为法》 第一册《 本理论、 基 一般侵 权行为》 第二 册《 殊侵权行 为》 增加 了关 于纯粹 经济损失和 欧盟侵 权 法 和 特 , 的论述, 并更新了参考文献。研读过程 中, 笔者参照阅读了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 20 年出版的《 01 侵权行为法》 第一册 《 基本理论 、 一般侵权行 为》 台湾三 民书局 20 年 3月 出版的《 和 06 侵权行 为法》 第二册《 殊侵权行 为》 文 中涉及 此二 特 , 册者 , 分别以《 侵权行 为法》 第一册 、 第二册称之 , 是为说明 。 ( ] 参 见王泽鉴 :侵权 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 趋势” 载《 1 “ , 民法学说与 判例研 究》 第二 册) 中国政 法 大学 出版 ( , 社 20 年版 , 14页。 05 第 2 [ ] 在 王泽鉴先生关于 归责原则 的论述 中 , 用了“ 2 采 过失责任” 无过失责任 ” 和“ 的称谓 , 3于我 国大陆地 区理 相" - 论界 的“ 过错 责任” 无过错责任 ”为避免行 文转换之 不便 , 文 亦采“ 和“ , 本 过失责任 ” 无过失 责任 ” 和“ 之谓 。关于过 失 责任 与过错 责任何 者为 3的论述 , - " 参见张俊浩主编 : 民法学原理》 下册 ) 中国政 法大学 出 《 ( , 版社 20 年版 , 94页。 00 第 1 [ ] 王泽鉴 :侵权 行为法》 北京 大学出版社 20 年版 , 6 3 《 , 09 第 7页。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报告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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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亮出自己的观点理由:无效法律行为得撤销。理由是: 法律对于一定事实,赋予特定的效果引起权利之得丧变 更,乃是基于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法律的适用属于规 范世界,法律效果的归 属,不能以自然因果关系加以理 解。比如某人遇车祸身亡,在医学上固不能使之再度死 亡。法律行为无效时,在法律上则仍可再撤销之。无效, 指的并不是在消灭某 种已存在之有之事物,而是在产生 某种法律效果。撤销,指的并不是毁灭某已既有事物, 而是在产生某种法律效果。此即自然世界与法律世界之 不同。同一法律事 实,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同时产生无 效的法律效果时,比如禁治产人甲想乙购买某屋,该屋 于订约前已烧毁,则其买卖契约,一则因甲为无行为能 力人而为无效,一 则因标的物自始客观不能而无效。甲 可选择其一而为主张。因此,若同一法律事实具备两个 构成要件,一为无效,一可撤销,即使其经撤销后法律 效果相同,最多只 可认为其撤销在实际上无必要,而不 能认为其撤销在概念上不可能!
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 权利的基本法。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 人)、权利客体(物)、权 利变动(尤其是法 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 述)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 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全 方位地展 现给读者诸君。
微观上:采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用实例引导
就请求权而言,它指的是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在权利 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而所谓的请求权基础 (Anspruchsgrundlage),指得支持一方当事 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易言 之,即谁得向谁,依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 利。王先生在《民法总则》中不厌其详地运用 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对书中所涉及的实例进 行分析,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希能有助于培 养法律人应具备的归纳、演绎以及 来回穿梭于 抽象规定与具体案例间的思考能力”。的确如 此,法律人在面对复杂交错的法律关系之时, 若要处乱不惊,必须培养平行思维甚至多向思 维。而请求权基 础的方法不失为培养此种法律 思维的好方法。

民法总论一超级经典

民法总论一超级经典
美国国会资助的富布莱特项目,赴 美国法学院研修。2007年7月起任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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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梁慧星:《民法第一课》,法律出版 社2003年;
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 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 《物权法》、《侵权法》、《民法典》起草组核心成员。 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 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 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 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山东 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
读的方便,书中的脚注大多删去。读者可以查阅书后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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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星野英一:《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 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星野英一,1926年出生,1951年毕 业于东京人学法学院,现为日本学士 院会员,东京大学名誉教授。
《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虽然提供的是有关民法的
一种新的教育、学习方法,它同时也提出了有关民法
《民法总则(最新版)》是研习民法者的入门参考书,以私权利贯穿始终,开 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 即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人)、权利客体 (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述) 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 与原理原则全方位地展现给读者。《民法总则(最新版)》的另一特色是用实 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可并编辑带pp着t 问题去探求私法上的解决途径。 5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目次一、《总则编解释》起草的背景和过程二、《总则编解释》起草的基本原则三、《总则编解释》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四、一般规定部分的重点内容(一)民事法律适用规则(二)习惯作为法源的适用(三)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与法律后果五、监护部分的重点内容(一)遗嘱指定监护人(二)协议确定监护人(三)意定监护六、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部分的重点内容(一)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七、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重点内容(一)重大误解(二)其他重点内容八、代理部分的重点内容九、民事责任部分的重点内容(一)关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认定(二)关于防卫过当、避险不当的认定与责任(三)关于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数额的确定规则十、其他部分的重点内容(一)关于父母诉讼保护胎儿利益的时间问题(二)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186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以下简称《总则编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总则编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一、《总则编解释》起草的背景和过程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

”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并同步启动《总则编解释》的起草工作。

在起草初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对标民法典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等司法解释的每一个条文提出废、改、留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逐条研讨,后将拟保留或修改后保留的条文送法工委征求意见,形成《总则编解释》的初稿。

民法总则关于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规定【法律条文】《民法总则》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法的法源的规定。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关于国家政策问题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国家政策属于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依据。

其理由为“法律通常是比较原则的规定,并且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

特别是我国的经济体制还在改革过程中,有些不大成熟的东西,暂时法律还没有规定。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深入,还会不断产生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新的关系,不可能立即反映在法律中。

与此同时,政策同法律相比,更灵活,更具体,可以及时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并对很多具体问题有较详细的规定。

因此,为了使一切民事活动有所遵循,在法律还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不能等待一切法律完备了才去执行,也不能认为民事活动只遵守法律,可以不遵守政策,这样做是错误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讲的政策,是指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来不及制定法律时,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必要的和急需的政策,或在法律只有原则规定的情况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而不是随便哪个部门、哪个地区制定的政策,更不是一些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土政策。

”民法通则讲话编写组:《民法通则讲话》,经济出版社1986年版,第35~36页。

有学者认为,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法源是有缺陷的,因为:第一,政策不具有稳定性;第二,政策往往不以公告的形式告之于全体国民,而只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下达给各有关机关,要求当事人遵循这种政策,实际上是要求他们按对其秘而不宣的规则行事,使当事人无法预知其行为的后果,获得行为的安全性;第三,政策的规范性太弱,缺乏对具体行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该学者也指出,民法通则将国家经济计划和社会公德作为法律渊源也存在问题。

徐国栋:《论民法的渊源》,载《法商研究》1994年第6期。

我们认为,国家政策作为民法的渊源,在民法通则制定时具有合理性。

《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实践样态与优化路径——以《民法总则》第9条的司法适用为基点

《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实践样态与优化路径——以《民法总则》第9条的司法适用为基点

《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实践样态与优化路径—以《民法总则》第9条的司法适用为基点马密黄荣常国慧摘要:《民法典》绿色原则系民法规范从偏重个人主义向兼重集体主义转变的重要标志。

法律是什么最终体现在裁判中。

本文系统梳理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

在《民法典》出台的背景下,从法律解释的路径出发,运用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方法,全新阐释法律规则;从功能主义的维度入手,基于绿色原则的不同功能,分级确立说理义务,达到优化《民法典》第9条司法适用的目的。

关键词:绿色原则法律解释功能主义202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延续了 2017 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9条的规定,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了《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的价值追求。

《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旨在实现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发展。

拉伦茨认为,“法律原则不能在个案中直接适用,需 要借助法律或司法裁判的具体化”作为《民法典》基本原则的绿色原则,通过“节 约资源”“保护环境”两个不确定法律概念,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

当前的研究集中 于从立法层面探析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分编中的展开路径彡~从理论角度论述绿色原**马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法官助理,厦门大学法学博士;黄荣,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法官助理,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常国慧,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中山大学法学硕士。

(I][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53页。

〔2〕参见刘长兴:《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实现》,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6期;刘超:《论“绿色原则”在民法 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度展开”》,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6期;刘长兴:《环境权保护的人格权法进路一兼论绿色原 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体现》,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3期;单平基:《绿色原则对〈民法典〉物权编的辐射效应》,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马竞遥:《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分则编的体系化实现——以矿 _业权的民法规制为中心》,载《求索》2019年第5期;侯国跃、刘玖林:《民法典绿色原则:何以可能以及如何展开》,载《求是学刊》2019年第1期;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49法律适用2020年第23期则在物权限制中的司法适用/ 3]从法经济学的角度阐释绿色原则的适用问题,[4〕缺少从 司法实践层面对绿色原则的适用实效进行类型化分析。

民法思维的再建构——读王泽鉴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剖析

民法思维的再建构——读王泽鉴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剖析

民法思维的再建构——读王泽鉴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意在阐述民法理论和民法条文的著作可谓是浩如烟海,尤其是在我国。

近代已降,民法理论便开始大量传入,国人以其不懈之努力,辅之以万分之热情,一时间民法著作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时至今日,仍可见其踪迹。

然则,关于法律思维的著作在国内实属罕见,不得不为之遗憾。

法学,乃实用之学,民法尤甚如此,旨在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没有民法思维的民法理论与民法条文犹如脱缰之野马,难以驾驭,何谈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会出现规范愈多,秩序愈混乱之境地。

王泽鉴先生的大作《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可看作是民法思维领域的一次破冰之旅,其人则不用多言,早已为中国大陆法学界所熟知,其书则更是被众多学子奉为经典拜读之。

其作《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用王泽鉴先生自己话来说就是: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实例解题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以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

此书为当世之民法学习提供一种新路径——实例研习,而实例研习之目的在于训练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思维。

作者开宗明义,先点出传统法律教育之弊端,再提出学习法律之最佳方法。

何为传统民法教育之弊端?依王泽鉴的观点可概括之,一则为学生听课,甚少发言,通常亦无课外作业;二则为经院式的教学方式,教师多为照本宣科,难以启迪学生民法之思维;三则为法律考试之后甚少解说试题,学生得高分者不知何理?得低分者亦同。

此三点弊端在大陆更是盛行,实有做强做大之势,实为惋惜。

那何为学习法律之最佳方法?此书建构了一种新的法律思维模式,是在结合英美法系的判例研究与大陆法系的学理探讨的基础上而成的,兼具各家之长。

王泽鉴先生明确指出: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的体系结构以及基本概念。

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作成解题报告。

此方法亦可概括为三点:一曰体系思维,二曰概念掌握,三曰实例研习。

恕我妄言,此三点若能融会贯通必有所裨益。

举重明轻-王泽鉴

举重明轻-王泽鉴

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类目书名】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类名】民法、商事法【著者】王泽鉴【著者简介】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湾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

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

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书名】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本】19980101【页号】1—23【责任编辑】丁小宣/宋军【封面设计】和田一、问题的提出近几年来,“最高法院”的判决有显著重大的突破,如以选择自由作为规范定型化契约的论点;(注:参阅 1991年台上字第792号判决;《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7册。

)提出交易安全义务(Verkehrsiche-rungspflicht)作为产品责任的依据;(注:参阅1989年台上字第 200号判决;“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上损失”,载于本书。

)明确表示不完全给付为一种法律未明定之债务不履行的形态,应类推适用给付不能及给付迟延的规定予以填补,此项迟延了50年的见解,有助于促进契约法的发展。

(注:参阅1985年4月19 日第七次民事庭会议决议;“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

)其经过了多年的踌躇犹豫,终于在一项重要决议肯定了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性。

(注:参阅“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贷款受有损害的民事责任”,载于本书;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6.Aufl.1991,204ff, 313ff,367ff.)理论(Dogmatik)的进步,需要有法学方法(Methode)的协力,以更为自觉,更为透明的论点,更为严谨的理由构成来支持判决的结论。

例如出卖的土地在所有权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得否向出卖人请求交付其所受领补偿费的重要案例类型,“最高法院”见解历经变迁,始则以情事变更为依据,继而发生有无不当得利的争论,最后系以第225条(注:文中法律条文如无特别注明,皆为“台湾现行民法”之规定。

王泽鉴 民法总则

王泽鉴 民法总则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王泽鉴教授主要应有实例研习的法学研究方法和思维,将相关的基础民法理论从抽象中剥离出来,以个别具体案例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规则和构成理由,从而构成民法理论体系。

这本书让我在总体上把握民法体系的前提下,具体认知了民法上的概念,进一步体会到了私法的原理原则和价值理念,亦深刻体会到民法总则和债法原理、民法物权、侵权行为等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密切关系,提升了我在法学实例论证上的素养。

从宏观上,本书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以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论证了权利本位的私法价值理念。

从微观上,本书采用典型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发掘、思考、解决问题(基本途径为:问题之提出阐释实例所设计民法学之基本概念和原理实例解释—体系图示),这种方式使读者寓学与实践之中,对法学思维的锻炼有了指引。

本书开篇着重强调区分公法和私法的实益在于法律的适用、管辖法院以及救济程序,基于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应遵循“有疑义时为自由”的原则,以私法为优先,且政府必须以正当理由保障私法制度能发挥其功能的条件,排除契约自由的滥用。

如此,衬托了民法作为私法的重要性。

在民法的法律适用方面,有关法律漏洞的填补在法律思维上的三个阶段(P52),判例与民法修正的关系等,使得体会到了新知识。

民法总则编是建立在两个基本核心概念之上,一为权利,乃享受利益的法律之力,基于权利而组成权利体系,二为法律行为,乃权利得丧变更的法律事实。

尤其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系私法学的最高成就,甚至可以将私法学上的共同事项加以归纳(包括物权行为、债权行为、身份行为等)。

下面,仅记录教授讲授之对读者有所启发之案例或卓越贡献的观点,以证近日之收获。

1、债权与物权在第三人侵害时的显著区别(P72)。

甲于3月1日出卖A画与乙,约定3月5日交付。

该画于3月4日因甲保管失周,被丙所盗。

乙于3月20日在丙所经营的画廊店发现A画,试问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本案中甲可向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向甲主张债权以及因给付迟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至此并无疑问。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目录(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目录(王泽鉴)

第一编法学方法论1.法学上之发现2.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3.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4.“高法院”判决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5.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6.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7.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8.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9.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及保护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的分析11.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第二编民法总则12.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13.权利失效14.纯获法律上之利益15.通谋虚伪之利益第三人契约16.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17.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18.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附停止条件之法律行为?19.无权代理人之责任20.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21.民法第113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22.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23.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24.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25.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26.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高法院”27.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28.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第三编债法债法通论与契约29.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30.事实上之契约关系31.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32.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33.缔约上的过失34.契约关系对第三人的保护效力35.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36.二重买卖侵权行为37.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38.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39.摔角游戏之违法性40.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41.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42.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43.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44.商品制造人责任45.雇主未为受雇人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46.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47.物之损害赔偿制度的突破与发展48.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49.对于未出生者之保护50.人格权之保护和非财产之损害赔偿51.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52.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53.慰抚金54.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55.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56.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57.产品责任现况之检讨及其发展趋势58.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59.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上损失60.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61.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贷款受有损害之民事责任62.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63.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64.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65.连带侵权债务人其内部求偿关系和过失相抵66.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67.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之建立68.雇用人之资力与慰抚金之量定69.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70.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不当得利71.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72.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73.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74.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75.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76.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77.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78.无扶养义务而为扶养时之请求权基础79.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80.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81.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82.添附与不当得利83.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84.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与不当得利85.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86.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地位87.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无因管理88.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89.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90.法定扶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债之效力91.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92.买卖不破租赁:民法第425条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93.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94.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95.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96.委任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97.给付不能98.自始主观给付不能99.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100.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101.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102.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103.同时履行抗辩:民法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104.让与请求权105.土地征收补偿金交付请求权与民法第225条第2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106.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107.赠与的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108.代位权之代位109.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110.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111.德国法上之损害赔偿归责原则112.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113.第三人与有过失与损害赔偿之减免114.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过失原则之适用第四编物权法物权通论115.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116.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117.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民法第758条之法律行为118.论移转不动产之书面契约119.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120.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121.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122.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优先权123.地上权之时效取得124.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125.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126.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 127.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128.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的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129.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130.动产担保交易法30年131.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132.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之效力133.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134.矿工工资优先受偿135.租税、工资与抵押权第五编亲属法136.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137.断嗣与收养之效力——“高法院”1977年台上字第1340号判决之检讨138.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139.未成年子女之财产、父母及第三人140.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

王泽鉴:“天龙八部”及其背后的故事

王泽鉴:“天龙八部”及其背后的故事

王泽鉴:“天龙⼋部”及其背后的故事成长历程王泽鉴先⽣1938年6⽉2⽇出⽣于台湾台北。

台湾成功⾼中毕业后,取得国⽴台湾⼤学法律学系学⼠、硕⼠。

在台湾⼤学法律研究所学习期间,以第⼀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后赴德国海德堡⼤学深造,半年后转学⾄慕尼⿊⼤学。

在慕尼⿊⼤学成为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的得意门⽣,主要研究民法及法学⽅法论,于1968年获该校法学博⼠学位。

随后任教于台湾⼤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较民法等课程。

王泽鉴先⽣专攻民法,其民法专长系台湾之权威。

其于任教期间曾担任台湾⼤学法律学系教授、系主任、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较法学会理事长、⾏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委员等职,曾担任德国柏林⾃由⼤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学,伦敦⼤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学从事研究⼯作。

其在台湾⼤学服务期间,育⼈⽆数。

1994年起任司法院⼤法官,2003年卸任;其后曾任台湾⼤学法律学院暨马汉宝法学讲座教授,浙江⼤学客座教授,浙江⼤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并获聘为台湾⼤学名誉教授。

著作等⾝王泽鉴先⽣的经典著作,法学界的“天龙⼋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在两岸乃⾄全球法学界均赫赫有名。

,在台湾更是法律系学⽣必备民法教材。

此外先⽣创办台⼤法学论丛,并出版台⼤法学丛书,前者已有三⼗余卷,后者多达数百册。

先⽣精通数国语⾔,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著近⼆⼗册。

王泽鉴先⽣的书被⼤陆诸多法科学⼦所熟知,更让许多法学家受益匪浅,打开了民法的⼤门。

葛云松北京⼤学法学院教授开始我对民法懵懂⽆知,实在看不出「天龙⼋部」有什么好。

在艰难地啃过史尚宽先⽣的部分著作后,⼜看起王⽼师的⽂章,突然有⼀种豁然开朗的感觉,仿佛⼀扇门被打开了。

这些⽂章从提出问题,到整理学说判例,到⽐较法资料的援引,到逻辑分析、政策衡量,有如⽔银泻地,你能感到⼀种完美的「线条」,⼀种庖丁解⽜般的轻松潇洒。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读王老先生《民法总则》,字里行间,通透平实而不晦涩;其结合学说与判例的形式,使人联系实践,易于知解,盖民法总则,乃民法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共有之抽象,提取最小公因式,便于立法之系统、精细。

台湾民法立法例采德国、瑞士、法国之形式内容,更多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之优点,立法例上采总则-分则形式,此种形式不紧使民法系统全面疏而不漏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碰撞产生的漏洞,同时在适用上给予较明确的规范价值位阶的指引。

民法总则是分则“形而下”之“上层”,学习民法总则便于体系的掌握民法全面概貌。

为更加细微掌握民法各支流打下基础,由树根及于枝末而水到渠成,笔者品读半月,获益匪浅,于此整理,从头至尾,以点带面,是为巩固所得而留日后温故知新。

全书十二章,盖第一、二章乃偏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

是关于民法渊源与民法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内容,此内容于其《民法思维》对应内容相当,又因此部分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类似之描述早在魏德士《法理学》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得知,且固认为更加详实。

然绪论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为引入,别开生面。

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更是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此番论述,激情而鞭辟入里,其说到的关键词“权利感情”,国家应该培育民众之权利感情,对于国民施行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

其得出的结论是“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其认专制政府蔑视私权,人民盲从,在外国侵略时必将萎靡不振。

然引用文人鲁迅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更反思中国和世界历史,多少国家虽处专制,但毅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文明,如晚晴以后的中国。

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人民的某些权利感情是与生俱来的,是带有自然法属性的,社会、政治属性之权利固可压抑,但自然属性之权利,断不可剥夺。

人类作为一种独特的动物种群存乎世界,必有其亘古不变之存在,此种存在之维持以某种私权为底线,如生存的权利。

司法部关于发布《202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引》及受理课题申报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发布《202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引》及受理课题申报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发布《202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引》及受理课题申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8.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号关于发布《202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引》及受理课题申报的公告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司规〔2020〕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202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面向全国公开申报。

现将课题申报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导原则(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目标,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为国家法治建设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坚持应用对策研究为主、基础理论研究为辅。

在注重应用对策研究的同时,适当兼顾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鼓励开展有针对性的应用对策理论研究和有前瞻性的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注重新兴学科研究、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

二、课题类别和资助经费标准(一)课题类别课题类别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

(二)资助经费标准1、重点课题:最终研究成果为专著、编著、译著等的,资助经费不超过6万元;最终研究成果为论文、研究报告等的,资助经费不超过4万元。

2、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最终研究成果为专著、编著、译著的,资助经费不超过4万元;最终研究成果为论文、研究报告等的,资助经费不超过2万元。

3、专项任务课题:司法部不资助经费,课题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自筹经费。

三、申报要求(一)申报受理范围全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的在职人员,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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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范体系、解释合用与教学研究王泽鉴台湾大学名誉专家一、绪说(一)民法总则与民法典使命1.1986-:民事立法总结与开展2.重大历史人物(1)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2)调节民事关系(3)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4)顺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需求(5)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观(6)建立以宪法为基本私法秩序(二)法典化理念实践1.法典体系(1)外部体系:编制体例(2)内部体系:法律原则2.法典构造(1)老式民法(台湾为例)(2)大陆民法典3.立法风格(1)三个特点:宣言、重复、完备(2)通俗、亲民、教诲功能(3)逻辑、简要、典雅4.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1)民法通则(1986)贡献与侷限①转型中经济体制②发展中法学:社会主义法制与市场经济法制调和(2)民法总则()突破与发展(三)比较法与民法总则—老式基本与创新特色1.老式民法基本(1)老式民法:德国、日本、台湾(民国)民法(2)共同基本:私法普通原则和法律概念2.继受、创新与特色(1)继受与创新(2)特色与亮点(3)立法机制(4)学说共识(四)研究目1.规范构造分析:法律原则与体系构成2.探寻解释合用基本问题3.教学研究:民法总则祈求权基本(五)比较法上应用1.知彼知己(1)比较法上根源(2)异同发现:继受、创新、特色(3)规范形成: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在採取不同于老式民法规定期,特别阐明其理由2.解释合用(1)以比较法作为法律解释一种办法(2)连结于比较法发展:判例学说二、法源、法律合用、法学办法论(一)法发现与实践(二)法律规定1.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要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总则第10条:“解决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合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国家政策作为一种法源扬弃:法治发展意义(三)台湾民法第1条比较1.第1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第2条:“民事所合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第2条:“民事所合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瑞士民法第1条:“(1)凡依本法文字或释义有相应规定任何法律问题,一律合用本法。

(2)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期,法官应根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根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规则裁判。

(3)在前一款状况下,法官应根据公认学理和惯例。

”2.台湾最高法院1台上字第2037号判决:“按合用法律为法院之职责,依照『法官知法』之原则,法院应就当事人主张之事实,依职权谋求恰当之法律规范,作为判断之根据。

而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所谓法理,乃指为维持法秩序之和平,事物所本然或应然之原理;法理之补充功能,在合用上涉及制定法内之法律续造(如基于平等原则所作之类推合用)及制定法外之法律续造(即超越法律计画外所创设之法律规范)。

”(四)法律合用:巨大任务、艰难工作1.法律规定:法律解释2.法律没有规定:法律漏洞概念、补充办法:法之续造3.实务与理论共同合力:学说系为法院而服务(五)法学办法论1.法学办法论及法释义学(教义学)2.法学办法论著作3.研读和应用三、自然人和法人:民事主体扩大(一)民法总则重点特色1.规范重点:3章(13条至108条,共96条):所有条文(共206条)百分之462.以人为本3.社会发展、体制改革(二)自然人1.权利能力(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13)(2)民事主体平等保护原则(14)(3)胎儿保护(16)2.行为能力(1)规范体系(鉴于微信篇幅局限,此处表格略)(2)分析阐明①规范原则:未成年人及无辨识能力人保护和交易安全②三个类型:同于老式民法③二个判断基准:年龄、辨识能力(比较法上特色)④监护制度完善⑤满16周岁未成年劳动者视为有完全行为能力人保护问题A.台湾民法第85条:“法定代理人容许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营业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其营业,有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其营业有不胜任之情形时,法定代理人得将其容许撤销或限制之。

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德国民法第113条(僱佣关系或劳动关系):"(1)法定代理人授权未成年人提供劳务或从事劳动,就涉及缔结或废止所允许种类僱佣或劳动关系或履行基于此种关系而发生义务法律行为而言,未成年人有完全行为能力。

代理人须为之得到监护法院批淮合同除外。

(2)该项授权可以由代理人收回或限制。

(3)法定代理人系监护人并回绝授权,监护法院可以依照未成年人申请,代为授权。

授权关乎被监护人利益,监护法院必要代为授权。

(4)就个别情形而给与授权,有疑义时,视为就缔结同一种类关系概括授权。

"(三)法人与非法人组织1.规范体系(1)老式民法(台湾)(2)民法总则(大陆)2.分析讨论(1)体现制度改革、社会变迁核心制度①最具特色、最有争议②结社自由与限制③法人自主与法律规范(2)分类基准与体系构成①建构原则:规范功能、逻辑体系、法律合用②公法人与私法人③私法人类型A.老式民法分类基准:成立基本(A)社团人(B)财团(目财产)B.民法总则④非法人组织:须登记、核淮无权利能力法人组织A.比较法上特色B.须登记、核淮C.不具法人资格:法人普通规定参照合用D.设立人或出资人应对非法人组织债务负无限责任⑤未办理登记「非法人组织」A.老式民法无权利能力社团(未办理登记社团)(A)德国民法第54条:“无权利能力社团,合用关于合伙规定。

基于以此种社团名义对第三人实行法律行为,行为人应自负责任。

二人以上实行行为,行为人应负连带责任。

”(B)立法目:管控:目未达(C)趋近社团法律发展B.法律地位与法律合用:理论与实务课题(A)有无应受保护名称权?(B)应否类推合用第62条法人侵权行为规定?(C)其她问题(3)法人能力①权利能力:法人资格获得与消灭②行为能力:法人机关、组织③侵权能力A.民法总则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导致她人损害,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可以向有过错法定代表人追偿。

”B.分析阐明(A)本条系规定法人侵权行为,必定法人侵权能力。

(B)本条系普通原则,具强行性,合用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涉及未登记“非法人组织”、合伙。

(C)本条属归责性规范,非祈求权基本,法人责任成立须法定代表人行为具备普通侵权行为要件(原则上须有过错)。

(D)关于法人对法定代表人求偿,法律或章程未规定期,如何解决?台湾民法第28条规定:“法人对于其董事或其她有代表权之人因执行职务所加于她人之损害,与该行为人连带负补偿之责任。

”在德国法亦必定法人与有代表权人连带责任,并以此作为追偿根据。

(四)民事权利1.权利宣言和建构私权体系2.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总则第109条:"自然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1)宪法第37条规定(人身自由)、第38条规定(人之尊严):基本权利私法化(2)人身自由与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条(未明定人身自由):侵权责任法保护权益扩大(3)人格尊严是一切民事权利基本①人格尊严是私法基本价值理念,所有民事权利基本,私法解释淮则。

②国家不但必要尊重并保护人性尊严基本价值,也要启迪对人性尊严尊重。

同样重要是,人们自己也要为此一价值挺身而出。

如果不是每一种人都对人之尊严抱持著与时俱进坚定信念,那就不也许有自由民主法治国家(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院长Hans-Jürgen Papier在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演讲)。

3.民事权利保护范畴扩大与实践(1)私有财产(104条、117条等):私有财产体现人格尊严(2)个人信息、数据、网路虚拟财产:民事权利当代化(3)特殊人群:消费者、老人、小朋友:福利国思想4.人格权益与普通人格权(1)人格权益:第110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2)普通人格权①制定人格权法争论②创设普通人格权必要A.有助于个别人格权发展B.有助于建构人格权保护体系(五)权利行使1.自愿原则(130条)2.履行法定、商定义务(131条)3.禁止滥用、符合公益、私人合法权益(132条)四、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一)私法自治:合同自由(二)承担行为(债权行为)与处分行为(物权行为)1.德国民法特色:物权行为无因性(873条、929条:Einigung,物权契约)2.大陆民法不採物权行为(物权法9条、23条)3.法律关系比较(1)甲出卖A屋、B车与乙,乙转卖与丙。

买卖契约不成立、无效、被撤销。

(2)採物权行为无因性①②(3)不採物权行为无因性①一甲对乙:所有物返还祈求权(物权34)②(三)法律有效条件:不生效力1.法律规定(1)总则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达真实;(三)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总则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达实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意思表达隐藏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依照关于法律规定解决。

”台湾民法第87条第2项规定:“虚伪意思表达,隐藏她项法律行为者,合用关于该项法律行为之规定。

”(3)总则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行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总则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状况下实行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总则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状况下实行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分析阐明(1)规范体系(2)教科书式条文构造(3)规范体系基本上同于老式民法(4)意思表达真实与意思瑕疵①意思表达真实概念②意思瑕疵A.通谋虚伪:意思与表达故意不一致B.错误:意思表达客观意义与主观认知不一致C.诈欺:意思表达不自由D.胁迫:意思表达不自由③有关条文比较:诈欺、胁迫以违背真实意思为要件(德、日、台民法皆无违背真实意思要件)。

其她未规定违背真实意思。

(四)法律行为不生效力法律效果1.总则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拟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获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一方应当补偿对方由此所受到损失;各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2.分析阐明(1)一种重要规定,二个祈求权基本(2)给付返还祈求权(157条前段)①比较法上特例②财产利益返还A.B.③非财产利益返还:未设规定A.劳务B.祈求权基本(3)普通规定①所有物返还祈求权②不当得利(4)合用关系①竞合②第157条规定规范功能:有无必要?(5)信赖利益损害补偿(第157条后段)①要件与效果②侵权责任竞合③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保护五、代理(一)代理、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扩大(二)代理制度完善(三)委托代理1.老式看法代理权授与:意定代理(1)代理权授与系单独行为(2)代理权授与不以有基本关系(委托、雇佣等)为必要(3)代理权与基本关系①有因性②无因性(通说)2.委托代理(1)法律规定①总则第163条:“代理涉及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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