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王泽鉴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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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范体系、解释合用与教学研究

王泽鉴

台湾大学名誉专家

一、绪说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典使命

1.1986-:民事立法总结与开展

2.重大历史人物

(1)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2)调节民事关系

(3)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4)顺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需求

(5)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观

(6)建立以宪法为基本私法秩序

(二)法典化理念实践

1.法典体系

(1)外部体系:编制体例

(2)内部体系:法律原则

2.法典构造

(1)老式民法(台湾为例)

(2)大陆民法典

3.立法风格

(1)三个特点:宣言、重复、完备

(2)通俗、亲民、教诲功能

(3)逻辑、简要、典雅

4.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

(1)民法通则(1986)贡献与侷限

①转型中经济体制

②发展中法学:社会主义法制与市场经济法制调和

(2)民法总则()突破与发展

(三)比较法与民法总则—老式基本与创新特色

1.老式民法基本

(1)老式民法:德国、日本、台湾(民国)民法

(2)共同基本:私法普通原则和法律概念

2.继受、创新与特色

(1)继受与创新

(2)特色与亮点

(3)立法机制

(4)学说共识

(四)研究目

1.规范构造分析:法律原则与体系构成

2.探寻解释合用基本问题

3.教学研究:民法总则祈求权基本

(五)比较法上应用

1.知彼知己

(1)比较法上根源

(2)异同发现:继受、创新、特色

(3)规范形成: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在採取不同于老式民法规定期,特别阐明其理由

2.解释合用

(1)以比较法作为法律解释一种办法

(2)连结于比较法发展:判例学说

二、法源、法律合用、法学办法论

(一)法发现与实践

(二)法律规定

1.通则第6条:

“民事活动必要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总则第10条:

“解决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合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国家政策作为一种法源扬弃:法治发展意义

(三)台湾民法第1条比较

1.第1条: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第2条:“民事所合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第2条:“民事所合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瑞士民法第1条:

“(1)凡依本法文字或释义有相应规定任何法律问题,一律合用本法。(2)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期,法官应根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根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规则裁判。(3)在前一款状况下,法官应根据公认学理和惯例。”

2.台湾最高法院1台上字第2037号判决:

“按合用法律为法院之职责,依照『法官知法』之原则,法院应就当事人主张之事实,依职权谋求恰当之法律规范,作为判断之根据。而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所谓法理,乃指为维持法秩序之和平,事物所本然或应然之原理;法理之补充功能,在合用上涉及制定法内之法律续造(如基于平等原则所作之类推合用)及制定法外之法律续造(即超越法律计画外所创设之法律规范)。”

(四)法律合用:巨大任务、艰难工作

1.法律规定:法律解释

2.法律没有规定:法律漏洞概念、补充办法:法之续造

3.实务与理论共同合力:学说系为法院而服务

(五)法学办法论

1.法学办法论及法释义学(教义学)

2.法学办法论著作

3.研读和应用

三、自然人和法人:民事主体扩大

(一)民法总则重点特色

1.规范重点:3章(13条至108条,共96条):所有条文(共206条)百分之46

2.以人为本

3.社会发展、体制改革

(二)自然人

1.权利能力

(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13)

(2)民事主体平等保护原则(14)

(3)胎儿保护(16)

2.行为能力

(1)规范体系(鉴于微信篇幅局限,此处表格略)

(2)分析阐明

①规范原则:未成年人及无辨识能力人保护和交易安全

②三个类型:同于老式民法

③二个判断基准:年龄、辨识能力(比较法上特色)

④监护制度完善

⑤满16周岁未成年劳动者视为有完全行为能力人保护问题

A.台湾民法第85条:

“法定代理人容许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营业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其营业,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其营业有不胜任之情形时,法定代理人得将其容许撤销或限制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德国民法第113条(僱佣关系或劳动关系):

"(1)法定代理人授权未成年人提供劳务或从事劳动,就涉及缔结或废止所允许种类僱佣或劳动关系或履行基于此种关系而发生义务法律行为而言,未成年人有完全行为能力。代理人须为之得到监护法院批淮合同除外。(2)该项授权可以由代理人收回或限制。(3)法定代理人系监护人并回绝授权,监护法院可以依照未成年人申请,代为授权。授权关乎被监护人利益,监护法院必要代为授权。(4)就个别情形而给与授权,有疑义时,视为就缔结同一种类关系概括授权。"

(三)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1.规范体系

(1)老式民法(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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