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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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襄办文[2011]39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7
【实施日期】2011.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
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襄办文[2011]39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27日
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厉行节约的要求,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1]39号),现就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

(二)专项治理工作内容
1、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即违反中央或省、市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2、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即超出中央或省、市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3、违反规定换车、借车,即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及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4、摊派款项购车,即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5、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即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公车私用,即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底基本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中旬— 5月底)
市、县两级成立相应的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并报上一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召开动员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

(二)清理纠正(6月— 9月)
1、登记自查(截至6月10日)。

各单位对公务用车进行登记,填写《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将登记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执法执勤用车中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车辆单独填表登记,不进行公示,不填写车牌号、车架号);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各单位要如实登记,对瞒报、漏报的,一旦查实,对该车进行收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登记自查情况负责。

登记表于6月10日前报本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市州级干部专车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自查,于6月10日前将《市州级领导干部相对固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四)上报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对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统计摸底,并于6月20日前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五)、《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六)报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查核实(截至7月中旬)。

各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登记上报情况逐车进行核实甄别,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纠正处理(截至9月底)。

各级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对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于10月15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七)报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10月— 11月)
各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项检查组,对所辖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部分县(市)区、市直机关进行重点抽查。

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编制核定和配备标准情况、登记自查情况、纠正处理情况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各地各单位于11月20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重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八)报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章立制(截至12月底)
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重点建立和落实以下制度:一是编制管理制度。

在审查核实工作结束前,根据中办发[2011]2号文件精神,从实际出发,按照不突破原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要求,明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重新核定车辆编制总数,并报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购置审批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审批和公示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购置审批的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公示办法、违规责任等,力求做到规范有序、公正透明、共同监管。

三是经费预算管理制度。

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管理,认真落实在财务上单独列项和单车费用定额核算制度。

四是日常管理制度。

全面推行公务用车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和节假日封存制度;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

五是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

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要按中央有关要求制定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各单位要对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题工作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
(一)违规车辆的认定。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5]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定编标准和用车标准的通知》(鄂办发[2003]59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意见》(襄办发[2004]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程序的意见》(襄办发[2005]48号)认定违规车辆。

对超编车超标车的认定,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时间依据相应标准确定。

在2011年1月6日中办发[2011]2号文件下发之前购置的车辆,依据原有编制和配置标准认定;在中办发[2011]2号文件下发之后到4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下发期间配备的公务用车,按照新的编制和用车标准进行认定。

单位公务用车总量超过编制数的,按配置时间顺序确认超编车。

从4月19日到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新的编制及用车标准下发之前,一律停止新购公务用车。

(二)违规车辆的处理。

遵循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标车,能调剂使用的,优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且实际价值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继续使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属于地方党政机关的报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市纪委备案。

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编车和摊派款项购车,一律收缴,并按调剂使用、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理,拍卖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对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须报本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换回、退回。

(三)执法执勤用车和越野车的管理。

执法执勤用车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没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要进行登记自查,抓紧建立完善具体规定,依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纠正处理。

中办发[2011]2号文件下发之前已有的越野车要纳入单位车辆编制,并依据有关规定纠正存在的问题;今后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要求,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越野车配备使用具体办法,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认真纠正问题。

(四)下拨和赠送车辆的管理。

对上级下拨车辆和下拨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赠送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符合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

(五)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处理;对中办发[2011]2号文件下发之后的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六)严禁借机更换公务用车。

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

在各地各单位重新核定编制和配备标准前,暂停新购车辆;现有车辆数超过新编制标准的,一律不准新增、更换车辆。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治理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地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要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规定,规范公车管理。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党组(党委)要对本地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负直接责任、具体抓。

凡因工作不力,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影响恶劣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和纠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各级公务用车问
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做好政策咨询答复工作;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指导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优势,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各个阶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要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责令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要认真受理信访举报,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作用,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附件:
一、襄阳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略)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略)
四、市州级领导干部相对固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略)
五、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
六、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汇总统计表
七、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八、公务用车问题重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九、填表说明
附件一
襄阳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宋飞市纪委副书记
常务副组长:李国勋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尚显强市委副秘书长
杜克刚市政府办纪委书记
高秀平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陈四季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何俊虎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成员:杜军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王廷兴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方和明市编办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杜云峰市发改委副主任、党组成员
胡国志市审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邓世海市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张道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张道山同志兼任。

附件五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
填表单位(印章):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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