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对“民政便民服务热线”提供内容保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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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吉市政办发〔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8〕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整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30日吉林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整合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市“只跑一次”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快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发〔2018〕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整合全市各类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热线, 建立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平台。

为确保整合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合目标按照“一号对外、统一受理、按责转办、分类处置、统一督办、统一考核、多级联动、限时办结、数据分析、服务决策”原则,整合全市各类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热线,建设以“12345”市长专线为主体,覆盖并链接市区两级政府各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集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服务为一体,统一受理社会公众的咨询、求助、诉求、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平台,改变各类公共服务热线“号难记、话难通、诉难求、事难办”现象。

全市设立统一的调度指挥呼叫中心,负责市本级及各区、开发区内各类服务事项,并指导县(市)工作;5个县(市)分别设立调度指挥呼叫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服务事项。

二、整合任务(一)按照“以整合为原则,不整合为例外”的要求,全市各部门(单位)和各区、开发区及其部门(单位)分设的服务热线(110、119、120、122等紧急类热线除外)全部整合到“12345”便民服务热线平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吉政办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7日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优化政务资源,提高服务效率,强化监督考核,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和为企便民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1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吉林省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各地各部门设立的非紧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完成归并优化。

全省归并后的热线统一命名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实现热线受理与后台办理服务紧密衔接,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与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处置和办理,持续提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能力和水平。

优化流程和资源配置,确保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得更快、分得更准、办得更实,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

推动建立与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和水电气热等公共事业服务热线的联动机制,不断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创新服务能力。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核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核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核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6.19•【字号】吉民文〔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核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吉民文〔2018〕38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全省民生实事的安排意见》(吉发〔2018〕8号)和《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脱贫攻坚最低生活保障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16〕19号)要求,各地确定的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已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共同核准。

具体如下: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人均)长春市(不含双阳区、九台区)620元、长春市双阳区430元、长春市九台区430元、榆树市390元、农安县430元、德惠市415元;吉林市545元、永吉县420元、舒兰市360元、磐石市430元、桦甸市450元、蛟河市385元;四平市540元、双辽市400元、梨树县460元、伊通县385元;辽源市550元、东辽县470元、东丰县410元;通化市550元、通化县450元、柳河县410元、辉南县370元、集安市450元;白山市540元、临江市520元、抚松县480元、靖宇县470元、长白县520元;白城市470元、洮南市400元、大安市480元、镇赉县450元、通榆县380元;松原市543元、长岭县420元、乾安县450元、扶余市380元、前郭县420元;延吉市620元、图们市560元、敦化市550元、龙井市500元、和龙市540元、珲春市570元、汪清县600元、安图县550元;长白山管委会550元、梅河口市600元、公主岭市500元。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吉民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民发〔2010〕46号)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严格申请审批程序,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严格申请审批程序,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低保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城乡困难家庭。

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按户予以保障,不得按人保障。

各地在认定低保对象时,要按照户籍条件、家庭财产条件、家庭收入条件,认真操作,严格把关。

第三条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在城镇行政区域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城市居民。

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困难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

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

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吉政办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规〔202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3日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部署要求,加快实现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各地民政部门统筹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困难群众常态化开展摸底排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收入人口范围。

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和其他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直接认定为低收入人口。

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但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基本医疗、教育、住房、照护等必要支出超过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民发〔2017〕32号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民发〔2017〕32号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民发〔2017〕32号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强化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推进我省城乡低保工作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转变,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切实发挥好低保的兜底保障作用,现就规范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是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操作不规范”问题。

各地民政部门在低保对象认定中,要严格按照低保审核审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经济状况核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动态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管理制度,扎实开展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不能以“低保有名额限制”为由,拒绝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纳入救助范围,要做到应保尽保;低保证、银行存折(卡)要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合户保”“平均发放低保金”等现象,对推诿扯皮、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做到凡诉必查,凡查必实,凡实必究。

二是规范社会救助“政策不落实”问题。

各地民政局要对正在享受低保家庭的户籍、人均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实现动态管理。

针对未按规定条件、规定程序,不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直接纳入的某类群体或个人,进行逐户核实,了解掌握目前家庭经济状况条件,对不再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家庭,及时予以退出保障。

严格落实“按户保障、差额救助、分类施保”的救助管理制度,落实好低保“收入豁免”政策,确保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三无”家庭和重残人员家庭、丧偶单亲且子女就学家庭,享受到优惠政策,提高享受低保待遇的可及性。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吉民发〔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民发〔2017〕71号各市(州)民政局、档案局,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档案局:现将省民政厅、省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档案局2017年10月30日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吉林省档案条例》《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以下简称:核对档案)是指:各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在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核对机构的核对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各级核对机构应配备专兼职档案员,对核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并完善核对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核对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核对档案工作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五条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形成的纸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为:(一)核对委托信息材料。

1.批次核对委托书;2.批次核对名单;3.中止、继续、延期、终止等核对通知书。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7〕77号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7〕77号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7〕77号各市(州)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长白山管理委员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现将《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2017年11月30日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机构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入住老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管。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机构。

民政救助热线实施方案

民政救助热线实施方案

民政救助热线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我市决定设立民政救助热线,以便广大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帮助和支持。

以下是民政救助热线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热线服务对象范围。

民政救助热线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临时救助对象、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对象等社会救助对象,以及其他需要救助的群众。

二、服务内容。

1. 提供救助咨询,热线接听人员将耐心倾听来电者的诉求,为其提供救助政策咨询、救助条件和程序说明等相关信息。

2. 接受救助申请,接听人员将协助来电者进行救助申请,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指导其进行后续的救助流程。

3. 紧急救助协调,对于有紧急救助需求的来电者,热线将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救助工作,确保其得到及时帮助。

4. 心理疏导,对于有心理困扰的来电者,热线将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他们缓解心理压力,增强信心。

三、服务流程。

1. 来电接待,接听人员接听来电,了解来电者的需求和问题。

2. 信息登记,接听人员将来电者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包括姓名、联系方式、救助需求等。

3. 咨询解答,接听人员根据来电者的需求进行咨询解答,提供相关政策和流程说明。

4. 救助申请,对于需要救助的来电者,接听人员将引导其进行救助申请,并收集相关资料。

5. 协调救助,对于紧急救助需求,热线将立即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救助工作。

6. 结案反馈,热线将对每一起救助案件进行跟踪和反馈,确保救助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服务保障。

1. 人员配备,热线将配备专业的接听人员,具备相关的社会救助知识和沟通技巧。

2. 服务时间,热线将全天候开放,确保来电者能够随时获得帮助和支持。

3. 信息保密,热线将严格保护来电者的个人信息,确保其隐私权不受侵犯。

4. 救助效率,热线将建立健全的救助工作流程,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五、宣传推广。

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民政救助热线,我市将通过宣传栏、宣传车、社区宣传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推广,提高热线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让更多需要救助的群众得到帮助。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2.01•【字号】吉民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21〕7号各市(州)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2020年年底,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在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规定保障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并对精准认定失联情形等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

据此,我省有关政策保障事项调整如下:一、扩大和调整保障对象范围(一)扩大和调整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范围。

在《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9〕42号)规定情形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这一情形,将原“非法入境被遣送”情形调整为“被遣送(驱逐)出境”。

据此,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被遣送(驱逐)出境、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被遣送(驱逐)出境、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同时调整《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1)。

(二)扩大和调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的对象范围。

在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9〕47号)规定情形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这一情形,将原“非法入境被遣送”情形调整为“被遣送(驱逐)出境”。

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吉民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09〕20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与审计局:为稳定、持续、有效地保障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为稳定、持续、有效地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根据民政部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2009年开始,将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农村低保金)发放方式调整为按季发放。

具体方案如下。

一、按季发放工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我省农村低保制度自2005年建立以来,对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当前我省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实行年审制,低保资金发放方式还是按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方式跨年度发放,无法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急需调整。

近两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决策,国家和省级财政加大了农村低保资金的投入,2008年全省农村低保金达到4.33亿元,年人均补助水平达到540元,为全面实施农村低保金按季发放打下了良好基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08.24•【字号】吉民发〔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吉民发〔2017〕58号各市(州)民政局、公安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委、林业局、卫生计生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办、残联、银监分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公安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环资局、林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委、林业局、卫生计生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办、残联,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将省民政厅等19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项目准确有效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0〕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聆听民声 服务民生——吉林省12333热线走过三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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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热 线采用“ 以省端为中心 , 州为远端 座席 ” 市 的建设模 式 , 止到 目前 ,综 合服 务网 总访 问量近 9 0万 人次 ,充分 发挥 了 即在省级 13 3电话咨询服 务中心 建立统一技术平台 ,全省 9 133热线上传百姓心声 、 23 23 下达政府惠民政策的桥 梁纽带功能 , 个市州通过金保工程业务专 网设立远端 分中心 , 这种全省大集 也充分体现 了 13 3热线聆听 民声 、 务民生的作用 。 23 服 中的建设模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省 13 3 全 2 3 热线统一服务标 识、 统一服务用语 、 统一服务规范 、 统一服 务系统 , 立统一服 建
133热线沐浴着党和政府的阳光雨露茁壮成长 , 23 三年来 , 热线 的实际 问题 。作为 13 3 23 咨询热线的互动平台 ,吉林 省 13 3 2 3 在省委 、省政府和国家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 的高度重视关 怀 综 合服务 网 (t : 13 31 o . ) 过文 字 、 h p/ 23 .. vc 通 t / jg n 语音 、 视频 等形 下 , 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的统一领导下 , 过省市人 力资 式 , 在 经 及时 为广大群众和 用人单位提供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最新 源社会保 障部门和全 省 13 3咨询 员的共同努力 , 23 取得 了阶 段 工作动态 , 为公众提供政 策法规 等 自助查询服务 。公众可以通
省广大群众办事 3 万件次 。 日常咨询中 , 2 在 针对广大群众关心 的个性 化问题 ,2 3 1 33热线都给予了回答 ,比如近二个 月时间 ,
热 线有效地 为咨询者解 决了异 地养老保 险关系转 移接续 、 医疗
七月, 骄阳似 火 ; 月 , 育收获 。在 火红的t 月 , 七 孕 吉林 省 保 险异地就 医、 大学 生毕业后如何创业 、 拖欠工资如何讨要 、 医 133电话咨询服 务热线迎来了它三周岁的生 日。 23 三年来 , 全省 保 卡丢失如何补办 、 缴纳养老保险费 密码提示

民政联系群众方案

民政联系群众方案

民政联系群众方案民政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部门,其主要工作是为群众提供救济、救助、保障等服务。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群众对民政工作不了解,也不知道如何向民政部门反映自己的困难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我们提出了以下民政联系群众方案。

1. 加强宣传对民政部门的服务和职责进行宣传教育,让群众了解民政部门的工作内容,以及如何寻求民政部门的帮助。

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例如:电视、报纸、手机APP等,增加宣传的覆盖面。

2. 建立“12355”热线电话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我们将建立“12355”热线电话,方便群众及时联系我们。

群众通过拨打热线电话,可以咨询民政部门的服务内容、提出有关问题、发表意见建议。

3. 引入信息化技术引入信息化技术,开展网上服务。

群众可以通过网络为自己申请救助,提出诉求,获取帮助等,从而实现民政与群众的快速联系。

同时为了保证信息安全,我们将对信息技术进行加密和安全控制。

4. 面对面接待群众我们将通过开展“驿站服务”、派出所内设驿站等形式进行面对面接待群众,方便群众与民政部门的沟通。

驿站服务将设立在人口密集地区,方便群众前来咨询与办理相关事宜。

5. 建立“信访工作汇报制度”建立信访工作汇报制度,对属地内信访信息采集、处置等情况进行日报、周报、月报等形式的汇报,加强对民政部门信访工作的督导和管理。

同时,对信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确保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以上是我们提出的民政联系群众方案。

该方案将有效的提高民政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使民政部门更好地服务群众。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在全省民政系统调查信息化基础情况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在全省民政系统调查信息化基础情况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在全省民政系统调查信息化基础情况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在全省民政系统调查信息化基础情况的紧急通知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民政系统调查信息化基础情况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吉林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民政系统调查统计信息化基础建设情况。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此次调查范围是全省各级民政机关,调查对象为市(州)、县(市)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及相关直属单位。

二、调查内容各级民政部门分别填写本级“民政信息化基础情况调查表”(附件1)和“民政信息化基础情况地(市)级汇总表”(附件2),并上报省厅。

有关通知及表格请在民政厅网站首页下载,网址:http://.cn/三、调查要求各级民政机关同步调查、逐级汇总,务必实事求是、准确快速,各市(州)、县(市)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及相关直属单位务必于12月3日下午16:00之前将本级基础调查表(即附件1)及汇总表(即附件2)传真并发电子邮件到民政厅办公室。

四、联系方式传真:*************电子邮件:***************.cn联系电话:0431-87652348,87670015联系人:卢宪雨张丹附件1:民政信息化基础情况调查表(略)附件2:民政信息化基础情况地(市)级汇总表(略)民政厅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救助管理工作的通报-吉民发[2005]36号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救助管理工作的通报-吉民发[2005]36号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救助管理工作的通报正文:----------------------------------------------------------------------------------------------------------------------------------------------------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救助管理工作的通报(吉民发〔2005〕36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省救助管理工作情况,4月至6月,省厅组织人员对全省48个救助站的基础设施和救助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

总体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近两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各级民政部门能够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一、救助管理工作成效(一)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比较重视,救助工作总体上开展得平稳有序。

全省现已建立48个救助站,实现了由强制性收容遣送到关爱性救助管理的过渡。

有的地方政府比较重视这项工作,如延边州政府下发了《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了“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救助站落实”的工作机制;吉林市政府建立了“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民政、财政、公安、卫生、交通和建设等部门的职责;四平市政府常务会决定,每年由市财政部门和市慈善总会共同出资30万元,作为受助人员伤病救助和安置专项经费。

延边州、白城市、松原市和辽源市设立了救助管理科(处)。

其它市、县都有专人负责救助管理工作。

全省跨省、跨地区的救助网络初步形成,运行平稳。

四平、长春和吉林3个市救助站较好地发挥了跨省救助的功能。

(二)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

各救助站在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基础上,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做到了先救助,再查明情况。

各地积极拓展救助方式,开展街头救助,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6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6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6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为重点民生工程来抓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体制机制逐步健全,资金投入逐年增加,对象范围不断拓宽,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困难群众得到了更多实惠。

但也应看到,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财政增收放缓,基本民生保障任务较重;部分困难群体的保障水平与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还有差距;社会救助资源统筹不够,衔接有序、梯次救助的合力尚未形成。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部署要求上来,落实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优先安排,纳入各地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预算,抓好统筹,强化督导,切实承担起应尽的工作责任,编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突出重点,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问题(一)提高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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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对“民政便民服务热线”提供内容
保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5.12.09
【实施日期】2005.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对“民政便民服务热线”提供内容保障的通知
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强化民政部门“为民解困”的宗旨,向社会广泛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办事流程及服务受理,接受投诉建议,促进民政政务公开和加强信访工作,提高民政部门为民服务的水平,及时解决民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厅决定在全省民政系统设立便民热线95105151(以下简称“民政便民服务热线”)。

开通形式为自动语音及人工热线服务。

为建好“便民热线”服务平台,增强服务效果,使其成为民政部门为民服务和反映群众诉求的一个平台,要求各处室及相关事业单位提供“便民热线”自动语音部分的内容保障,保障内容主要包含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优抚双拥等五个部分,具体内容见附件。

为确保“便民热线”系统如期开通,要求各处室和相关单位在12月15日前将保障内容的电子文档报厅办公室。

保障内容要求语言简练、通俗易懂。

各处室可根据实际工作增加或调整相关内容.
联系人:于守朋
联系电话:7652348 电子邮件:************.cn
附件:“民政便民服务热线”保障内容提纲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附件:
民政便民服务热线保障内容提纲
一、社会救助内容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低保保障:⑴保障对象⑵保障标准⑶申请低保对象应提供的材料(4)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

2.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包括:⑴申请对象⑵申请条件⑶需提供的材料。

(二)农村低保和大病医疗救助
1.低保保障:⑴保障对象⑵保障标准⑶申请低保对象应提供的材料(4)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

2.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包括:⑴申请对象⑵申请条件⑶需提供的材料。

(三)救灾救济
1.救灾工作:⑴救灾工作政策⑵救灾的方式
2.救济工作:⑴社会救济的形式(2)定期社会救济的条件及标准⑷临时社会救济的条件及标准。

(四)慈善捐助事业
1.精神与原则:⑴慈善宗旨⑵义务精神⑶救助原则。

2.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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