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吉建办[2010]8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0.11.17
【实施日期】2010.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
的意见
(吉建办〔2010〕8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财审局、社会办,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民政局:按照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有序实施,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查工作
(一)职责分工
按照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等规定,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下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核准、公示和实施保障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分批次转来的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认定工作。
(二)申请条件
按照《。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持续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征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持续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征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吉人社函〔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关于持续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征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2〕7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等要求,现就持续开展我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征集工作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主要从以下范围进行征集:1.行业组织,包括行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学会等。
2.院校,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设有应用学科的本科院校。
3.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已面向内部职工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
4.设有代表性培训职业(工种)、社会影响力较强、培训人数较多的社会培训机构。
5.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能申报。
6.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1)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2)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4)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5)申请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
(二)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吉林省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具备登记或批准的培训或评价相关业务范围,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严格税收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州)、县(市)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州)、县(市)政府。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6•【字号】吉政办明电[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74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关于推进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局二○○六年六月一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创建节约型社会、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提出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明确目标和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积极推进热费制度改革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变为居民家庭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采暖费,实行用热商品化。
同时实行将采暖费补贴变“暗补”为“明补”。
各地在制定采暖费补贴政策时,应根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收入水平、城市热价、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补贴水平,以货币形式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
按照《意见》提出的“利用两年时间完成热费补贴改革”要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今年6月底7月初,由省建设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牵头,相关委厅局配合,出台《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在全省启动“暗补”变“明补”工作;8月底前,各地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力争2006年有2-4个城市实施,2007年全省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吉政办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日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为切实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推动全省退役士兵充分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总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以职业培训为切入点,逐步建立以培训提升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实现自主就业为主,提供工作岗位为辅的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模式,努力探索出一条具有吉林特色,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部队满意的退役士兵安置新路,为建设和谐吉林,促进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全员培训。
凡按规定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城乡二期以下复员士官和义务兵,下同),都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统一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并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2.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
各级政府要将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保证稳定、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稳步推进。
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吉民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09〕20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与审计局:为稳定、持续、有效地保障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为稳定、持续、有效地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根据民政部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2009年开始,将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农村低保金)发放方式调整为按季发放。
具体方案如下。
一、按季发放工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我省农村低保制度自2005年建立以来,对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当前我省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实行年审制,低保资金发放方式还是按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方式跨年度发放,无法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急需调整。
近两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决策,国家和省级财政加大了农村低保资金的投入,2008年全省农村低保金达到4.33亿元,年人均补助水平达到540元,为全面实施农村低保金按季发放打下了良好基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吉政办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2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的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为进一步做好驻吉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切实解决军队干部的后顾之忧,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妥善安置具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对随军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应参照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学历、年龄、专业等相关情况,在相同或相近类型的单位优先安置。
对随军前在国家机关工作且正式在编的随军家属,在编制数额内,可以安置到对口或相近的工作单位;对随军前在事业单位工作且正式在编的随军家属,在编制数额内,按照随军前所在事业单位类别性质安置到对口或相近的工作单位。
二、推荐接收具有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对随军前具有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或下岗、且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专业、工种、学历、个人身份等相关情况,推荐至相应或相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并督促企业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已经安排工作但不上岗或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推荐。
对于随军家属和所在部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
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7.05【实施日期】2016.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各市(州)民政局、党委组织部、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党群工作部、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部署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民发〔2013〕178号)要求,现就加快发展全省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发挥其服务城乡社区居民、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和引领社会向上向善的专业优势,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服务的重要平台。
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对化解社会矛盾与问题、保障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区和谐、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强化基层社会治理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8年以来,我省将社区社会工作服务作为社区治理和社区发展的重要抓手,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以人才使用为根本,以人才评价激励为重点,以政策制度建设为保障,积极探索,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由于我省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存在推进力度不够、专业氛围不浓、经验积累不足、专业服务效果不强等问题,与我省促进社区建设发展、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要求以及广大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还有较大差距。
各地要从加强和谐社区建设、夯实党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培养壮大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广泛深入开展社区社会工作服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吉政办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五日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二○○八年七月七日)为进一步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探索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具体方案如下: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这次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近年来,我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地方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加,已由2003年的154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320.54亿元,年均增加27%。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03年的7005元增加到2007年的11285.5元,年均提高15.3%,而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仅由130元提高到153元,年均提高4.4%,低于一年来的物价上涨水平。
二是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补助水平不相适应。
近年来,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不断提高。
近日,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从7月份起,在年初每人每月提高15元的基础上,将补助水平再提高15元。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5.12【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党委组织(工委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财审)局、民政局(社会管理办公室):现将《吉林省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吉林省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项工程”的实施意见》(吉发〔2009〕14号)、《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吉政发〔2009〕31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字〔2010〕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当地村干部养老保险的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含代理村民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村“两委”负责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现职村“两委”负责人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四条村“两委”负责人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市、区)级管理。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村“两委”负责人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吉政办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3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全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32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抢救保护工程,努力提升建设、管理及保护水平,充分发挥主题教育功能,推进烈士褒扬工作的创新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从2011年开始,依托现有烈士陵园,统筹规划,适当集中,分类实施,在2014年10月1日前完成所有散葬烈士墓的迁移、整合、修缙工作,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基本建立起长效管理保护机制,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主题功能。
三、实施步骤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全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规划设计阶段(2011年10月-2012年4月)。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吉人社联字〔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4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着力提升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同时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按照人社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办事流程各地要加快简化办理手续工作。
2019年底前,全省实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时,应将用人单位提供的人员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失业时间、失业原因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并同时将掌握的参保信息一并传送给吉林省智慧人社协同平台信息库。
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
就业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都应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就业部门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时,将失业人员申领信息通过智慧人社协同平台推送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失业登记业务时,将失业人员登记信息通过智慧人社协同平台推送给就业部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部门根据推送的信息办理相关业务,不再需要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
吉林省将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 1 )企 业 营业 执 照 原 件 , 无 原 件 的应 提 供 县 级
缴 纳养老 保 险费
理 部 门盖 章确 认 的书面 证 明。
保
未参保 城镇集体 企 业 退 休人 员 自愿 缴 纳 养老 保 险 费 。 按 照 办
(2 ) 当地社会保 险经 办机构 出具 的企 业 和个人 未参保 的证 明
工 龄的认定
审批及 发放 符合 条件 并按规 定缴纳养老保 险费 的退 休人 员 , 由县 ( 市 、 区 ) 劳动保 障部 门审批 退 休 , 补办 退 休手续 。 社会 保 险经 办机构按 规定 发放基 本养老 金 。 同 时 , 民政部 门停 发退 休 人 员按 《吉林省 人 民政 府办公 厅 转发省劳动保 障厅 等部 门关于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城镇
( 1 )本人 职 工 档 案和 居 民身份 证 复 印件 。
基础部分 为 2 0 0 8 年 当地 在 岗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2 0 % , 个 人 账 户
( 2 )县 级 以上 工 商行政 管理 部 门盖 章确认 的企 业 注 册 证 明 。
部分 为个人 账户储存额除 以本人 参保 时距 7 3 周 岁的剩余月 数 。 参
障 世
理 参保手续 时本人 年龄至 全省人 口 平均寿命 (7 3 周 岁 )的剩余 时 材料。
界
间缴 纳 养老 保 险 费 , 缴 费 时 间最 长 不 超 过 1 5 年 , 年缴 费标 准 为
( 3 )符合参保 条件 的人 员 名册 。
2 0 0 8 年 当地 在 岗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8 % 其 , 中 4 % 记 入 个 人 账 户 。 办
适用范围
符 合 条件 的未参保 城 镇 集体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企 业 存在 的 , 由企 业 主 管部 门或企 业 负责统一 向企 业 工 商营业 执 照注 册地 ( 以下 简 称企 业 所 在地 )县 ( 市 、 区 )劳动保 障部 门 申报 ;已 经 废业 的企 业 , 由 退 休 人 员本人 持 相 关 材 料 到 本人 户 籍 所 在 县 ( 市 、 区 )劳动 保 障部 门 申报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吉人社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1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就组〔202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一)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1.下岗失业人员。
指原国有(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大龄失业人员。
指城镇户籍(原则上按户口簿首页住址为准,下同)及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
3.残疾失业人员。
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成员。
指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5.低保失业人员。
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6.失地农民。
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离校2年及以上未就业(从未有过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二)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的;3.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有稳定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尽快解决设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尽快解决设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7.05•【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尽快解决设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民政局、财政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2]5号)要求,各市、州、县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了设置城市地名标志工作。
总的看,全省设标工作情况是好的。
目前,已设置各类地名标志近110万块,占应设地名标志的75%。
但有的城市在开展设标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全省城市设标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进程。
按国家要求,今年是全面完成城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最后一年,为按时完成国家部署的任务,现就尽快解决设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设标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解决城市设标工作所需资金问题,确保在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任务。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2]5号)中关于“我省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其中街、路、巷牌所需费用由各地自行解决;楼牌、门牌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设置城市地名标志收费问题的复函》(吉财综[2001]3002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三、对楼房产权归属物业小区、停产半停产企业,其楼牌设置费用筹措确有困难的,以及特困低保户的门牌设置费用,当地财政部门可视财力状况给予适当支持。
特此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二○○四年七月五日。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扬吉林省第三届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和单位的通报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扬吉林省第三届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和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吉民发〔2023〕59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扬吉林省第三届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和单位的通报各市(州)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3年9月16日—18日在长春市举办了吉林省第三届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各市(州)及省直12支参赛队48名选手参加本次大赛。
经过激烈角逐,根据参赛选手排名,大赛产生一等奖选手3名、二等奖选手9名、三等奖选手13名、团体总分前三名。
根据各参赛队、指导教师、组织单位及个人表现,经大赛组委会决定,评选出优秀指导教师3名、优秀组织单位6个、突出贡献单位4个、突出贡献个人15名。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授予部分选手有关荣誉称号、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为表扬先进、鼓舞士气、激发干劲,第三届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决定对大赛获奖选手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希望获奖选手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更加奋进的精神、更加务实的作风投入到新的工作当中,努力为我省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吉林省第三届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和单位名单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0月30日附件吉林省第三届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和单位名单一、获奖名单(一)一等奖获奖选手(3人)穆娟吉林省颐民养老中心郭秀楠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张倩雯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二)二等奖获奖选手(9人)高丽萍吉林市社会福利院袁明惠吉林市第二社会福利院高亚长春市南关区仁大医养中心有限公司杨贺棋长春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杨兰兰白城市洮北区颐年养老院张睿菲吉林市社会福利院李佳哲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于渌葳长春市第二社会福利院邹悦莹白城市社会福利院(三)三等奖获奖选手(13人)刘巍白城市社会福利院潘晓烨白城市社会福利院杨博四平市社会福利院李艳安图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张蕾吉林市社会福利院陈钰通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养结合中心黄雁茹长春市净月颐康医养中心曹慧玲松原市社会福利院高晓漫四平市资生养护中心许风梅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郝金彤辽源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李翠萍四平市社会福利院王慧延边社会福利院(四)优秀指导教师(3人)赵欣吉林省颐民养老中心綦倩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张月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五)团体总分前三名(3个)团体总分第一名:省直代表队团体总分第二名:吉林市代表队团体总分第三名:长春市代表队(六)优秀组织单位(6个)四平市民政局白山市民政局松原市民政局白城市民政局延边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七)突出贡献单位(4个)吉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八)突出贡献个人(15人)袁金洪吉林省民政厅崔高嵩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蔡宏伟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尚永标吉林省民政厅屠其雷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何凤云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李树光吉林省民政厅杨明龙《民情》杂志社刘坤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周艳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吉洪伟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綦倩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张月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王东梅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王光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二、授予称号和职业技能晋级人员名单(一)授予“吉林省技术能手称号”(1人)穆娟吉林省颐民养老中心(二)职业技能等级晋升(25人)1.晋升养老护理员技师职业技能等级选手:穆娟吉林省颐民养老中心郭秀楠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张倩雯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2.晋升养老护理员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选手:高丽萍吉林市社会福利院袁明惠吉林市第二社会福利院高亚长春市南关区仁大医养中心有限公司杨贺棋长春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杨兰兰白城市洮北区颐年养老院张睿菲吉林市社会福利院李佳哲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于渌葳长春市第二社会福利院邹悦莹白城市社会福利院刘巍白城市社会福利院潘晓烨白城市社会福利院杨博四平市社会福利院李艳安图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张蕾吉林市社会福利院陈钰通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养结合中心黄雁茹长春市净月颐康医养中心曹慧玲松原市社会福利院高晓漫四平市资生养护中心许风梅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郝金彤辽源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李翠萍四平市社会福利院王慧延边社会福利院。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大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大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吉人社联〔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大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2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6号)精神,切实加大对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企业吸纳湖北籍劳动就业者。
对企业新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每人只能申请一次,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整合企业招聘和用工信息,筛选一批就业岗位,开辟湖北籍劳动者线上招聘绿色通道。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及劳务经纪人组织湖北籍劳动者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且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助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30人的,补助1万元;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3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补助200元,每户企业只能申请一次,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
申报材料及程序,参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41号)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二、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群体,适当降低政策门槛,允许合理展期,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理效率,降低和取消反担保要求。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2.01•【字号】吉民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21〕7号各市(州)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2020年年底,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在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规定保障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并对精准认定失联情形等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
据此,我省有关政策保障事项调整如下:一、扩大和调整保障对象范围(一)扩大和调整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范围。
在《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9〕42号)规定情形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这一情形,将原“非法入境被遣送”情形调整为“被遣送(驱逐)出境”。
据此,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被遣送(驱逐)出境、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被遣送(驱逐)出境、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同时调整《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1)。
(二)扩大和调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的对象范围。
在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9〕47号)规定情形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这一情形,将原“非法入境被遣送”情形调整为“被遣送(驱逐)出境”。
吉林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补贴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字号】吉人联字[1995]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吉林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联字[1995]1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我省自1986年2月份起执行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补贴,对稳定殡仪职工队伍起了较好的作用。
近几年,我省殡葬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职工的工作量成倍增加,物价指数增涨较大,殡仪职工的生活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为进一步调动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殊行业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殡仪馆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尸体的接尸工、防腐工、整容工、火化工每人每月140元;间接接触尸体的行政管理人员、业务司、司机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土葬改革区经营性公墓的工作人员,办理遗体收殓、下葬的职工按直接接触尸体的标准发给,其他人员按间接接触尸体的标准发给。
骨灰公墓(含葬骸骨)的工作人员按间接接触尸体的标准发给。
二、评定为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殡仪馆的,职工每人每月可分别增发30元、20元、10元特殊行业补贴。
此项补贴从授予等级馆称号的下月起发给,被取消等级馆称号时,从取消下月起停止发给。
三、各级殡葬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可以参照间接接触尸体的标准的40%发给特殊行业补贴;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工作人员到殡仪馆调查或检查工作,可以参照间接接触尸体的标准的25%发给特殊行业补贴。
四、上述人员工种更换或不从事殡葬事业时,从当月变更或停发特殊行业补贴。
五、上述调整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所需经费从单位经济收入及现行工资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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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吉民发[2014]2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5.08
【实施日期】2014.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
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吉民发〔2014〕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驻吉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退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精退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精退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自2014年起,按照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