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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吉民发[2014]2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5.08

【实施日期】2014.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

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吉民发〔2014〕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驻吉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退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精退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精退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自2014年起,按照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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