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犯视角下虐待罪的局限及其破除——兼评《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下)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林娟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1997年《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评论不一,迎头抨击者有之,沉默不语者有之。
在内容上,共有52个条文,其中增设的现行刑法分则的罪名总共是24种,对现行刑法分则已经明确规定的10种犯罪增加了新的犯罪行为方式并且将其犯罪情节规定在内,将部分预备行为明确规定为刑罚处罚的对象,对现行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罪名补充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和并处罚金的情形,极大的扩大了犯罪圈的范围。
因此有学者认为刑事立法与刑法修正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其实并不然,刑法谦抑性并不代表刑事范围的限缩,刑事范围的扩大并不代表是对刑法谦抑性的冲击或者抵触。
关键词:刑法修正;公共安全;社会秩序;职务廉洁性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239-01作者简介:林娟(1992-),女,汉族,山东枣庄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刑法修正案(九)》概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8月进行的第九次刑法修正,在犯罪方面,完善现有犯罪的犯罪行为,增设了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等一系列新犯罪形式与罪名,使犯罪法网更加严密。
在刑罚方面,此次修正废除了九个死刑罪名,对数额巨大的贪污贿赂犯罪设置了终身监禁,不管立功与否,都不能减刑假释,扩大了罚金的适用范围。
刑法结构更加优化。
从法网更加严密,刑法结构更加优化,也是对犯罪的惩罚与公众的期待之间存在不小落差以及对司法实践不满的一个回应,立法与司法的完善会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变化(一)加强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在刑法的立法过程中,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罪名,为全面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强大的法律武器。
恐怖活动的存在对于社会的公共安全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不仅是现实的危害还有精神的危害,公共安全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生命的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基础。
浅谈《刑法修正案(九)》
浅谈《刑法修正案(九)》作者:翟冰心来源:《卷宗》2016年第05期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在2015年通过并且已经实行,该修正案紧跟时代的发展,更加注重人权的尊重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刑九主要涉及取消部分犯罪的死刑、进一步完善反恐立法、严格监控网络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关键字:《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人身权利;社会治安管理我们知道法律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滞后性,这种特性就决定了法律永远是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动和改革的。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更好的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九)》。
该修正案立足于我国近几年来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下对我国的刑法典做出了部分修改和完善。
下面我们分别从《刑法修正案(九)》的宏观来分析我国刑法制度的发展方向,再从各个法律条文的所规定的内容来分析刑法在各个方面的改动。
1 总体把握首先我们可以从《刑法修正案(九)》中看出我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贯彻。
该修正案立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有从宽的立法修改,包括取消了9种犯罪的死刑、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增设罚金延期缴纳制度、调整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针对贪污罪受贿罪制订了专门的从宽处罚制度等,也有从严的立法修改,包括增设了多种新罪、扩大危险驾驶罪等多种犯罪的入罪范围、提高部分犯罪的法定刑、针对多种犯罪增设了并处罚金等。
1其次我们可以看出人权保障理念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得到明确的体现。
草案(刑九)总体上注意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有关要求,特别注重贯彻了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渐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取消了9种犯罪的死刑。
2最后改修正案注重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
我们知道刑法是任何其他法律的保护法,当然也是行政法的保护法,这次修正案中规定了一些新的罪名就是在注重劳动教养制度取消之后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论《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实施之困境
论《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实施之困境《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首次从立法上明确了如何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定罪处罚,这对规制诉讼欺诈行为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然而由于立法的模糊性和局限性,司法实践中在具体适用该条款规制诉讼欺诈行为时,可能会面临行为主体局限、定罪标准模糊、共犯规定不明、竞合处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诉讼欺诈行为处理混乱的难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使得司法公平和司法效率大打折扣。
在对《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下称“三十五条”)进行评价之前,有必要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
目前无论是实务中还是理论中,“诉讼欺诈”、“诉讼诈骗”、“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概念的使用比较混乱,综观学者们对各概念的定义,笔者作出如下总结:(1)诉讼诈骗是专指为了财产目的而在诉讼中实施欺诈的行为,而诉讼欺诈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侵财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诸如争夺抚养权、侵害名誉权等非财产目的,诉讼欺诈的外延较诉讼诈骗更广,可以将诉讼诈骗视为诉讼欺诈的一种特殊形式;(2)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双方恶意串通,提起虚假的诉讼来损害第三方的权益,而恶意诉讼则是指诉讼一方恶意针对诉讼另一方而在诉讼中实施欺诈行为,以损害对方权益;(3)诉讼欺诈是诉讼诈骗、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上位概念。
在厘清各概念的基础之上,下文将着重论述三十五条在实施中的困境。
一、行为主体局限依照三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欺诈行为的行为人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之人,按照该法条的意思,提起诉讼者必然属诉讼中的原告,即诉讼欺诈行为的行为人仅能为诉讼中的原告。
这样的规定势必会引发以下几个问题:(一)无法规制被告实施的诉讼欺诈行为在诉讼欺诈行为中,有一类行为是由被告作为行为人所实施的。
例如,甲欠乙借款未还,乙诉诸法院,要求甲还款,甲伪造虚假的还款证明,赢得诉讼,逃避了合法债务。
甲的这种在诉讼中伪造虚假的证据,欺骗法院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行为应当属于典型的诉讼欺诈行为,但是依照三十五条的规定,这一行为无法以诉讼欺诈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与打击诉讼欺诈行为的立法初衷相违背。
“刑修九草案”中身份证件犯罪入刑探讨——以刑法谦抑性为视角
一
、
引言
出: “ 刑法的谦抑性 , 是指刑罚应依据一定的规则 控制处罚范围和处罚程 度 , 即凡是使用其他法律 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 , 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 , 就 不要将其规定 为犯 罪; 凡是使用较轻的制裁方法
八十条之一 : “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
的活动 中 , 使 用 伪造 、 变造 的居 民身 份证 、 护照、 驾 驶 证等 证件 的 , 处 拘役 或者 管制 , 并 处或 者单 处 罚
法益 , 若失 去 了谦抑性 , 则势必 导致入罪范 围过
宽, 将使 得 不特 定 多数 人 的权利 受 到剥夺 , 从 而 不
2 0 1 5年 6月
张军方等 : “ 刑修九草案”中身份 证件犯罪入刑探讨
6 1
从 事犯 罪 活动 的 , 依 法 追究 刑 事 责任 , 形 成 了 以行 政处 罚 为基 础 、 以刑 法 强 制 威 慑 力 为 后 盾 的法 律 规 制体 系 , 可 以说 对 相 应 的社 会 法 益 已 经 提供 了
第2 5卷第 3期
2 0 1 5年 6月 甘 Nhomakorabea广 播 电视大 学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Ga n s u Ra d i o & TV Un i v e r s i t y
V0 1 . 2 5 N o . 3
J u n . 2 0 1 5
“ 刑修 九草案’ ’ 中 身 份 证 件 犯 罪 入 刑 探 讨
制 范 围之 外 。根据 谦 抑 性 原 理 , 对 现 实 生 活 中存
试析《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三款关于职业禁止规定的适用
试析《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三款关于职业禁止规定的适用颜三忠;万立【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三款将职业禁止的内容纳入了刑法体系。
职业禁止作为保安处分措施的一种,其适用应贯彻谦抑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具体则包括适用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狭义比例原则。
此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业禁止大多是一种行政责任,而刑法中的职业禁止则是非刑罚化的刑事责任,在行为人同时触犯刑法与行政法,分别应承担这两类责任时,法院应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条件来适用职业禁止规定,而不是“从其规定”———法院不再宣告。
%Criminal Law Amendment(9) first put vocational prohibited content into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Occupation banned as a security disciplinary measures, its application should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modesty and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nclud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specific principles, the principle of necessity and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In addition, other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prohibit the occupation is mostly an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criminal law prohibits the occupation of non-punishment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behavior of people at the same time violate the crimi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should bear responsibility for these two categories, respectively , the court shall apply the provisions of other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s a condition to apply occupational prohibitions, rather than “shall prevail” ———no court declared.【期刊名称】《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18)002【总页数】7页(P44-49,62)【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九)》第一条第三款;职业禁止;适用原则【作者】颜三忠;万立【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南昌 330022;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南昌3300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并实施。
我国刑法虐待罪主体规定的缺陷及改善
人们发现虐待行 为有 可能发生在负有某种法 定或约定 的保 护照
料义务的人之间 。 那么 , 虐待行 为有 没有 可能发生更宽 的范围内 呢?笔者认为是可能的。2 0 1 0年 5月 , 北京一对双胞胎少年带着 他们的情侣虐杀 了一个素 昧平生的陌生女子 ,其 手法令成年人 都难以想 像 。 在庭审时 , 嫌疑人 给出的犯 罪 目的是 “ 没事 。 找 乐” 。 这和温岭虐童案 的幼 师给出的理 由惊人 的相 似。这 四人对 陌生 人的虐待行为不止这 一次 , 目标都是 陌生的单身妇女 , 犯罪地点 是 在别人无法 察觉 的隐秘之 处 。如果 他们 的行 为虽 然卑鄙 、 恶 劣、 但是没有达 到故意伤害罪 的立 案标 准 , 将 如何惩 处呢?虐待 行 为的特征是对 象的一般 性 、 不平等 性 、 方式 的任意性 . 后 果的 伤害性 、 和心理 的依赖性。滋生虐待行为丑恶现象的社会和心理 土壤 不铲除 , 虐待行 为有 可能发生在任何范 围内。并且 , 目前我 国刑 法除了虐待罪法条外 ,没 有规制虐待行为 的其他 法条 。综 上, 建议 我 国刑法将 虐待罪 的主体范 围扩宽 , 借 鉴俄罗斯 刑法 , 对虐待罪 的主体不做任何 限定 。 参考文献 : [ 1 】 赵微 . 俄 罗斯联邦刑法『 M1 . 法律 出版社 , 2 0 0 3 . 【 2 1 许久生. 庄敬华. 德 国刑 法典 『 M1 _ 中国方正 出版社 , 2 0 0 4年. 【 3 ] 陈兴 良. 刑法的价值构造 ] , 北京 :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 ,
主体 宽泛的规 定 , 扩宽我 国刑 法虐待 罪主体 范围。 关键词 : 虐待 罪主体 ; 虐待行为 ; 虐待 罪; 虐童罪 虐待行为主体范 围的变化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为 了工作学 习生 活 , 有许 多不是家庭成员 关 系 的人 密切的生活在 一起 , 相互之 间存在 一定 的照顾 、 抚养 、 教育 义务 。 随之也 出现 了突破家庭范 围的虐待行为 。 比如幼师虐 待儿 童 , 家庭保姆 虐待被照顾 的儿童或 老人 , 养 老机构 的护工虐 待 老人 , 医疗机构 的护工虐待病人等 。 除温岭虐童案外 , 国 内还发生多起幼师虐待儿童事件 。 被追 究刑事责任 有两起 。云南建水幼 师孙 某针刺幼童案 , 经两 审 , 孙 某犯 以危 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深圳番 禹女教师许某 摔伤女童案 , 许 某犯故意伤害罪 , 被判处有期 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新旧条文对比、罪名及解读
第 120 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 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
七、第 120 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 120 条之二、第 120 条之 三、第 120 条之四、第 120 条之五、第 120 条之六: 第 120 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了“等原因” ,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 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 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 或者免除。” 扩大了不能 缴纳的原因 范围、增加 “经人民法 院裁定”的程 序和“延期缴 纳”的选项。
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法规甚至内 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 313 条(【拒不执行判决、 部规定对职 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 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50 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 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 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将刑法第 50 条第 1 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 业限制的范 围是十分广 泛的。 【解析】提高
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 罪并罚中判 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处“有期徒刑 和拘役” 、 “有 期徒刑、拘役 和管制”如何 数罪并罚的 问题,立法对 前者采取了 “吸收原 则” ,对后者 采取了“并科 原则” 。
试论我国虐待罪的完善
试论我国虐待罪的完善摘要:众所周知,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虐待行为。
施虐人因害怕虐待行为为人所知而大都选择在封闭环境中施暴,这就使得虐待案件很难被发现。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告诉才处理的例外情形”和“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对减少家庭暴力,打击虐待行为人意义重大,但我国虐待罪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首先对虐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然后对出台刑法修正案九前后的虐待罪进行了对比,分析了虐待罪现行法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通过对德国、葡萄牙、意大利等国虐待罪立法的借鉴,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虐待罪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虐待罪;刑法修正案九;完善建议近年来,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让很多以往不曾见光的社会丑陋现象暴露在公众视野下,家暴、虐待就是其中之一。
众所周知,大多数的虐待事件都发生在家庭、学校、医院、办公室等封闭环境中,施虐人一般会刻意隐藏其施暴行为,通常不会被人发现。
加上,在我国,虐待罪为“亲告罪”,这使得被司法处理的虐待案件数量较之于实际发生的虐待案件数量占比极其微小。
此外,很多受虐者因恐惧等原因不敢报案,导致很多严重的虐待行为仅被当做治安案件来处理,施虐者未得到应有的“刑”罚。
我们通过网络可以看到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式各样的家暴。
尽管刑九修正案对虐待罪进行了修改,但现行虐待罪在适用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完善。
一、虐待罪概述(一)虐待罪的概念对于虐待罪的定义,国内学术界观点众多。
比较典型的观点有:1、虐待是施虐人频繁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逼迫从事过度劳动等,摧残伤害其身体和精神,情节恶劣之行为;2、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挨冻挨饿、凌辱、叱骂、有病不给治、逼迫做超体力劳动、任意禁闭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身体迫害和精神折磨的行为;3、虐待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故意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伤害和折磨其身体或精神的行为;等等。
由此可见,上述观点对于虐待的看法仍局限于刑法第260条之规定,仍将虐待罪限定在家庭成员范围之内。
论我国刑法对虐待行为的规制
论我国刑法对虐待行为的规制作者:张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虐待行为不断出现,但在司法实践中,虐待罪更多地被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所遮盖,虐待罪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暴露出其在立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从虐待的特征入手,进一步分析我国对虐待行为的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探讨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虐待虐待罪家庭成员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95-02一、虐待概述(一)虐待的概念虐待是我国刑法一直使用的法律术语,但是对其定义并没有做出过明确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中指出:“关于‘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虐待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恐惧等,使别人不能做他/她想做的某事,或强迫他/她以不情愿的方式去做某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虐待这种行为可以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体现出来,作为即犯罪人以积极的方式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殴打、捆绑、残害、恐吓等,不作为即一种静态的“当为而不为”的行为,如不给饭吃、不给水喝、有病不给予治疗等。
(二)虐待的本质属性1.不平等性“要想控制和压制他人就需要权力,权力是通过表面平等的社会机制而确立起来的一种不平等的命令与服从的社会关系,其实质是一种价值控制和资源控制。
”事实上,“虐待者也都是在经济上和亲属关系上居于优势地位的自然人”虐待者在心理上想通过控制被害人来得到心理上的慰藉,施虐者心理上把被害人作为自己的一种发泄或得到其他心理安慰的工具,他们之间是不平等的关系。
2.经常性和持续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解释》指出,经常性、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指出了虐待的另一属性,持续的时间长、施虐的次数多,“可以说,经常性和持续性是交织在一起的,如果时间短,则不符合持续性的特点;如果频率低,则不符合经常性的特点。
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虐待罪中增设条文的价值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虐待罪中增设条文的价值分析作者:李赛男来源:《成长·读写月刊》2016年第03期【摘要】在我国,现今未成年犯罪案件以及未成年或者老人等其他弱势群体受害案件频频发生,虐待孩子与老人、拐卖儿童等行为经常被媒体报道出,面对这些情形,我国为解决这一现象的频繁发生,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程序上确实都已经更加保护和注重了未成年及老年人的问题,因此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让我们找到了解决此类问题的新的途径。
本文首先介绍何为价值分析法,通过此方法对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对虐待罪新增设条文的解读,来对其进行分析,寻找出其现今价值与社会效果。
【关键词】虐待;价值;未成年一、价值分析方法论所谓的价值分析方法,是一种从价值入手,对法律进行分析、评价的研究方法,其追问的基本问题是“法律应该是怎样的”。
凯尔森将这种分析方法称为价值判断,认为“一个价值判断是这样的陈述,它宣称某个东西是一个目的、一个最终的目的,其本身不是达到一个进一步目的的手段”。
价值分析方法,在法律的发展史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虐待儿童及老人现状(一)虐待的长期性发生在贵州金沙县的一起持续时间很长的案件:“11岁女孩小丽被父亲虐待五年多,其父亲经常用木棍、缝纫针穿其手指和胳膊、也时常不让她吃饭、还残忍的用开水烫其头部等等,导致其身体多数部位的软组织受到极大的损伤、营养不良、头皮因为被开水长期的浇烫而坏死致其头皮不长头发”。
在我们国家对于虐待儿童的情况无法得到准确的统计数据。
但是结合各方面的资料笔者认为即使没有精确的数据,也可以得出合理的结论——那就是虐待儿童事件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一种长期存在的不良现象。
(二)虐待的结果危害性虐待儿童的行为不仅会伤害那些弱小孩子们的身体健康,同时还会对孩子们造成精神上无可愈合的伤害。
从精神伤害的角度来看,虐待儿童行为在儿童的成长过程中不仅会是一种相当严重的精神障碍,在儿童的心理也会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这些影响将会伴随他们的一生。
罪刑法定视野下刑法的扩张与克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的分析
人类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具有可预测性的刑罚是反对专制的有效方法。
英国学者戴雪将其抽象为罪刑法定主义:“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合法方式所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与财产不受侵害。
”〔1 〕罪刑法定主义旨在通过规范公权以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它是法治国家的应有内涵。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既有扩张的要求,又须时刻保持克制情绪。
“修正案”对《刑法》部分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既有罪名的增设,又有传统犯罪行为方式的拓展,扩张多于克制。
“修正案”虽然总体上彰显了罪刑法定精神,但个中亦有不足,仍须进一步完善。
一、“修正案”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一)“修正案”的明确性相较于原有《刑法》条文,“修正案”对部分《刑法》条文术语进行了更为精准地修改,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
1.“修正案”的明确性有利于提高裁判的权威性“修正案”将《刑法》第53条修改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与原有《刑法》条文相比,“修正案”针对“罚金罪刑法定视野下刑法的扩张与克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的分析庄乾龙*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废除9个罪名死刑,并细化现有部分刑法条文,彰显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与人道性精神。
“修正案”通过增设罪名与修改现有罪名构成要件方式对现有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扩张,同时“修正案”借助“从宽处理规定”及“较低的法定刑配置”保持刑法的克制。
但总体上,“修正案”克制途径单一,扩张趋势明显。
未来立法有必要在无被害人犯罪及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强化刑法克制情绪,提高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在刑法发展中的比例。
关键词:罪刑法定刑法修正案九补充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后。
本文系“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保护体系研究”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BLX2014-54 )。
虐待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虐待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有哪些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总共有十一条,分别为载人超载超速罪、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办假证罪、替考罪、医闹罪、暴力袭警罪、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新增了可以终身监禁的规定、朋友圈传谣、虐待罪、虚假诉讼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罪。
一、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罪名有哪些(一)载人超载超速罪(该罪名也是对危险驾驶罪的补充和完善,严格意义不属于新增罪名)(二)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案》中将“非法提供”修改为“提供”,只要是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国家规定的,均符合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
(三)办假证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世分量证罪的补充)(四)替考罪(该罪名是较受关注的罪名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医闹罪(称之为医闹罪有不恰当的地方,有点以偏概全的感觉,但是较典型的案件就是医闹案件)(六)暴力袭警罪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七)刑九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新增了可以终身监禁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八)朋友圈传谣较高可判7年刑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视野下关于我国减刑制度的缺陷及完善问题的再思考
刑法修正案视野下关于我国减刑制度的缺陷及完善问题的再思考融昊【摘要】减刑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修正案(九)》都针对我国减刑制度进行了相当规模的完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减刑制度也渐渐的暴露出了一些严重的问题,包括现行的减刑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强、诉讼程序存在不合理性、减刑缺乏有效监督以及限制缓刑犯减刑存在不平等性等.因此,我们有必要健全与减刑相关的法律制度、构建合理的减刑司法程序、建立全面的减刑监督形式以及平等赋予缓刑犯减刑的权利.【期刊名称】《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28)004【总页数】8页(P10-17)【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减刑制度;诉讼程序;监督【作者】融昊【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一、问题的提出减除罪犯的刑罚在刑罚执行体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而且是刑事司法实践当中也经常被使用到。
司法人员可以根据罪犯相关的犯罪以及悔改减少其相应的刑罚期限,这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体现。
然而,我国减刑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也渐渐的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司法腐败现象和司法不公现象时有发生。
刑罚变更执行不当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减刑不当案件的发生极大的降低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同时也为罪犯的监管带来了困难,更严重的是影响到了刑罚的功能实现。
所以近年来对于减刑制度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对减刑制度合理性的争议也越来越大,甚至出现了取消减刑制度的声音。
虽然我国减刑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尽快解决从而使我国刑罚更加的完善和严谨。
二、减刑制度相关概述(一)减刑制度的涵义关于减刑制度的定义首先可以从减刑的界定来进行分析,从刑法角度上来说,关于减刑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进行概述:第一,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减刑的含义,指的是相关的罪犯人员将国家的法定事项对原有的判决标准进行弱化或者减轻,意思也就是从法律上减除或者减免惩罚活动以及时间。
虐待罪问题浅析
虐待罪问题浅析
哈雪英
【期刊名称】《发展》
【年(卷),期】2016(000)008
【总页数】2页(P47-48)
【作者】哈雪英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身份犯视角下虐待罪的局限及其破除——兼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十八条之规定 [J], 师晓东
2.审理虐待儿童犯罪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以《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修改为视角 [J], 马新
3.浅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虐待罪的规定 [J], 盛蕾
4.虐待罪中老年人的诉权保障探究 [J], 梅锦;郑培炀
5.关于刑法中虐待罪条文的价值分析 [J], 李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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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修正案九》探析我国死刑制度
从《刑法修正案九》探析我国死刑制度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死刑是最残酷的刑罚,剥夺的是犯罪分子的生命,它的目的在于惩罚、预防犯罪。
死刑存废不仅是理论问题,还是实践问题。
人们越来越重视人权,但是死刑与人权保障是相悖的,不符合世界潮流的发展趋势。
这也就说明死刑也有其不合理的一面。
死刑存废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根据我国的国情,立即废除死刑刑法是不太现实的。
死刑一旦废除,监狱就会人满为患,这些被终身监禁的犯人将会给政府增加巨大的负担。
但是应该对死刑加以限制,特别是不能滥用死刑。
首先提出来废除死刑的是意大利的思想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他认为,国家没有权力剥夺个人的生命。
《刑法修正案(八) 》废除了13 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是历来《刑法修正案》中对于死刑条文的修改最多的一次。
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九个死刑罪名。
我国正在采取积极的措施减少死刑的罪名,与世界接轨,顺应世界潮流的发展趋势。
逐步减少死刑是我国的刑法改革和人权保障的进步。
一、死刑与人权相违背废除死刑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巨大的反响和共鸣,这和人权运动的发展有很大的关系。
国际人权机构的设立,人权公约的颁布都对废除死刑产生积极的影响。
废除死刑有利于维护人的尊严,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
在国际人权领域,生命权是绝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
因为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剥夺基本人权,因而它是残忍的、不人道的刑罚。
有人认为,现在世界上死刑判决和执行最多的国家就是中国。
他们遣责中国不尊重人权,滥用死刑。
为了控制人口可以实行计划生育,但是实行计划生育的手段,有强制流产的,有时候关押、暴打怀孕的妇女及其家人的。
这种做法是违背人权的。
由于长期以来的计划生育,导致我国的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现在又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放开二胎政策。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虐童行为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虐童行为一、立法背景及必要性虐童行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并对和谐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比普通的伤害行为更加引人关注。
近年来,虐待未成年人的事故频发,从浙江温岭教师颜某虐待幼儿园学生到南京养母虐童案件,一件又一件突破道德底线的案件被曝光,引发社会热议,一颗颗负有正义感的心凝聚在一起,严惩施虐者的呼声高涨,将虐童行为入刑刻不容缓,具有必要性,理由如下。
(一)犯罪主体呈现多样化从近年来被曝光的虐童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特点,那就是行为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不再仅仅局限于儿童的亲生父母,还扩大到养父母、继父母、幼儿园老师、保姆等。
传统的“棍棒底下出孝子”的家长教育观使得不少父母存在家暴行为,认为只有对孩子从严要求,才能让其有所成就,这在我国似乎是一种传统,一种看似合理的存在。
然而当今社会中,人们的生活压力、工作压力与日俱增,在找不到合适的发泄途径时,便会产生不理智的做法,例如幼儿园老师、家庭保姆因不堪忍受孩子们的哭闹而对其“大打出手”,这已然超出了合理的教育与看护限度,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
我国《刑法》中,关于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范围较狭窄,这使得一些负有看护、监护职责的人,例如幼儿教师、保姆,难以寻找到合适的条文定罪量刑,这一情形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体现出法律的滞后性。
《形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使得家庭成员外的行为人及单位的情节恶劣的虐童行为正式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达到入刑条件的施虐者将接受法律的严惩。
(二)法律规定的不合理性关于虐童行为,我们首先想到的便是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要求是达到轻伤程度,显而易见的是,生活中的虐童行为大多未达到这一标准,例如幼儿园教师对儿童实施的扇耳光、揪耳朵等行为,因而很难适用故意伤害罪;造成轻微伤的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拘留等行政处罚,难以平民心,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进而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
浅析刑修九草案对男性权益保护的不足
浅析刑修九草案对男性权益保护的不足论文摘要我国刑法中对男性权益的保护远落后于对女性的保护。
刑修九将男性纳入猥亵罪犯罪对象的做法是对男性权益保护的一大进步。
但是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罪名仍然忽视了对男性的保护。
目前针对男性的犯罪层出不穷,但是刑法规定的缺乏导致对这些犯罪行为无法妥当地处罚。
刑修九需要对这两种罪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保护男性权益。
论文关键词刑修九男性权益保护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猥亵罪的犯罪对象范围是对男性权益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是仍然没有解决目前存在的刑法对男性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
刑修九还需要对强奸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修改,以更好地保护男性权益。
一、现状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于现行刑法中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作出了修改,将“妇女”扩大到“他人”,意味着男性也终于被纳入为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中。
这无疑是男性权益保护的一个巨大进步。
在中国,长期以来,猥亵罪的犯罪客体仅仅是妇女,未满14周岁的男童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依照猥亵儿童罪进行保护,但对于已满14周岁的男性却无法保护。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的案件表明男性也会遭受到来自男性或者女性的侵犯。
这些案件里,受害者虽然是男性,但是和女性一样也受到了严重的心理伤害,甚至会面对更大的社会压力和心理压力。
同样是猥亵罪的受害者,他们受到的伤害,不比女性受到的小。
并且,同样的猥亵行为,具有同样的危害性,仅仅因为犯罪行为的对象存在性别的不同而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差异,不符合平等的原则,也不符合人权的理念。
二、不足虽然刑修九对将男性纳入猥亵罪的犯罪对象是对男性权益保护的一个很大的进步,刑修九仍然没有对比猥亵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的强奸罪和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作出修改,这两个罪的犯罪对象仍然没有将男性纳入。
(一)男性权益保护不足的原因我国刑法中疏于对男性权益的保护是受到历史文化的影响的。
传统思想对当今的思想观念有着很大的影响。
在传统思想中,男性代表着力量、强权、进攻,女性则是柔弱、易受害、防守的代名词。
论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纵观全球的刑罚制度来看,刑罚趋轻化与合理化是当今刑罚进步的必然态势。
毋庸置疑,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不失为中国刑法改革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其体现了我国注重对非刑罚方法的有效运用,符合当代法治理念的要求。
但因其刚处于萌芽阶段,许多细节性的问题亟待解决,如若缺乏规范性与可操作性,执行的效果可能会与预期大相径庭。
故笔者借鉴国外制度经验并结合当下国情,对该制度提出适当的完善意见。
首先,应该准确定性,明确其适用范围;其次,要了解其最基本的三大原则;最后,建立起由检察机关提起、法院适用、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执行的一整套复权制度,及时出台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跟进,是完善该制度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职业禁止;比例性;救济;复权一、刑事职业禁止制度概述(一)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概念伟大的孟德斯鸠曾说过,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
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
放眼世界各国的刑罚制度,不难看出,我国的刑罚体系总体而言是偏重的。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刑罚趋轻化与合理化成为了刑罚进步的必然趋势。
良好的司法与社会效果的实现总是需要建立在统一合理的司法适用之上,《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刑事职业禁止的制度便应运而生。
其内容是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
根据该规定来看,刑事职业禁止制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利用职业便利、违背职业要求的犯罪者做出的处罚规定是其从处罚执行之日开始一直到处罚完毕亦或假释之日这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之相关的职业等规定的资格限制。
(二)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法律性质自从《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以来,关于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法律性质便争议不断。
统观全球现状来看,主要的学说有四种,分别为非刑罚处罚措施说、保安处分说、禁止令说和资格刑说。
其中,资格刑,又称能力刑、名誉刑或权利刑,是剥夺犯罪人享有一定的权利或资格的刑罚,在我国主要有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表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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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儿 童教 师 、 养 老 机 构 或 者 医疗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 这类人 员 针对未 成 年人 、 老人 、 残疾 人 或者病 人 等弱
罪” 等观点不绝于耳 , 充 分暴露出 了虐待罪作为身
份 犯不 可避 免 的局 限性 。 因此 , 极 有 必要 对虐 待 罪 进行系统地 改 造 , 从而 去 除其 “ 天 生 ”的 局 限 性 。
童进 垃圾 桶、 强迫 男童露 阴等 。1 0月 2 5日, 温岭 市公安局对其刑 事立案 , 颜 某 某被 采取 刑事 强制措 施 , 1 O月 2 9 日, 温岭 警方
以颜 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为 由向温岭 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 该检 察院 审查后认 为需要补 充侦 查。l 1月 1 6日, 温岭公安 局
杂的 “ 虐待案 件 ” 时显得 力 不从 心 , 暴 露 出诸 多法 律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0 5—2 1
作 者简 介 : 师晓 东( 1 9 8 9一) , 男, 河北饶 阳人 ,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 生, 研 究方向为 中国刑法学。 ( D 具体 案情 : 2 0 1 2年 1 0月2 4日, 浙江温岭某幼儿 园教 师颜某某 出于“ 一时好玩 ” , 强行揪住 某儿童的双耳 , 将其提起 距 离地面近 2 O厘米 , 致该 儿童嚎啕大哭 , 并让 另一名教师为其拍 照。后 来发现其 Q Q空间 内有 大量虐待 儿童 的照 片, 包括扔 儿
一
一
定 罪处 罚 。然 而 只要 稍 稍 审视 一 番 便 会 发 现 , 颜 某 某 的行 为 并 不 能 构 成 虐 待 罪 。 理 由很 简 单 , 因 为
、
虐 待罪作 为 身份犯 “ 天 生” 之 局 限
刑 法 的功能 乃 在 于保 护 法 益 , 亦 即保 护 法益 不 受 他人 的 非 法 侵 害 , 因 此 刑 法 亦 有 法 益 保 护 法 之 称。 刑 法 只有有 效规 制 犯罪 行 为 才 能 实 现惩 治 犯
也 不 能恰 当评价 此行 为 , 虐 待 罪的局 限性 导致 刑 法的 法益 保护 机 能 失灵 。该 局 限性 的 根 源 包括 对 虐待 行 为
的认识偏差、 虐待 罪的设置缺陷和刑法罪名体 系的不完善。《 草案》 第1 8条之规定有进步之 处, 但是仍存缺
憾, 解 决路 径是将 虐待 罪去 身份 化 , 使 其 回 归非 身份 犯行 列 。 关 键词 :虐待 罪 ; 身份 犯 ; 破 解局 限 ; 去 身份化
身 份 犯 视 角 下 虐 待 罪 的 局 限及 其 破 除
— —
兼评 《 刑法修正案 ( 九) ( 草案 ) 》 第 十八条之规定
口 师 晓 东
( 西 南政法 大学, 重庆 4 0 1 1 2 0 )
摘
要: 根据《 刑 法》 第2 6 0条之 规 定 , 虐待 非 家庭 成 员情 节 恶劣 的 , 不 能认 定 为虐 待 罪 , 而且 其他 罪名
《 刑法修正案 ( 九) ( 草案 ) 》 ( 以下简称《 草案》 ) 在完 善虐待罪的规定方面作 出了有益的努力 , 但其能否 彻 底解 决虐 待罪 之 问题 , 有 待评 说 。
一
势群体 的虐待案件时有发生。“ 温岭虐童案” 便是 个典 型 案例 。 般人 对此 案 的第 一 反应 是 , 能不 能 以虐 待 罪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 3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1— 6 8 5 X( 2 0 1 5 ) 0 3— 0 0 3 8— 0 6
适 用上 的局 限。
近年来 , 虐童类等恶性虐待案件频发 , 叩击着人 们紧绷的神经。然而 , 由于《 刑法》 第2 6 0条规定成
立 虐待 罪要求 行 为人具 备 “ 家 庭 成员 ” 的身 份 , 虐 待 罪 自然 不 能 合 理 规 制 这 类 对 非 家 庭 成 员 的 虐 待 行 为, 于是 学 界 主 张 增 设 “ 虐待 儿童罪 ” 、 增设 “ 暴 行
( 一) 家庭 成 员之 外的看 护人 不能 构成 虐待 罪 看 护人 主要 指 对 未成 人 、 老 人 或者 病 人 等 群 体
以“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 颜某某不构成犯罪 , 依 法撤销刑事案件 ” , 对其作 出行政拘 留十五 日的处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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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5年第3期
岭虐 童案 ” 不能 作 出恰 当地评 价 , 司法 机关 只能 “ 无 奈” 地撤 案放人 。 “ 温岭 虐 童案 ” 只是 一个 缩 影 , 实 践 中还 存 在养 老 机构 虐 待 老 人 或 者 福 利 机 构 虐 待 残 疾 人 等 “ 虐 待” 案件 , 同样 因为 不 属 于 “ 家庭 成 员 ” 而 不 能 以 虐 待 罪处 断 。虐待看 护 对 象 的看 护 人 , 非 但 没 有 履 行 相 应 的义务 , 反而摧 残看 护对 象 的身心 健康 , 而刑 法 对 此恶 劣行 为 竟 难 以 定 性 为 犯 罪 。不 仅 刑 法 “ 尴
罪、 保 护法 益 的功 能 。然而 , 虐 待罪 在处理 生 活 中复
《 刑法》 第2 6 0条规定 , 虐待罪 的犯罪对象是 “ 家庭 成员” , 而教师虐待 自己的学生 , 不符合虐待家庭成 员 的要 求 。至 于能 否 以其他 犯罪 论 处 , 学 者 们 已经
作 出了充 分 的研 判 , 比如 主 观 意 图 不符 合 寻衅 滋 事 罪 的要 求 、 没有 达 到轻 伤 程 度 从 而 不 能认 定 为 故 意 伤害 、 对儿 童 的侮 辱 行 为 可 以评 价 为 侮 辱 罪 但 “ 法 益保 护效 果 是 有 限 而 片 面 的 ” 。 总之 , 刑法对 “ 温
2 0 1 5年 7月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c e A c a d e my
J u 1 . , 2 01 5 VO 1 . 2 3 No . 3
第2 3卷
第 3期
【 法学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