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精要共26页文档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导语: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劳动纠纷的审判工作,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司法保障。
本文将深入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期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重要法律工具。
1.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背景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制定的一系列司法指导性意见。
旨在明确劳动争议的审理标准和适用规则,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2. 解读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在理解和适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时,我们应把握几个基本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是依法行使审判职权的产物。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的规定是最高的准绳,必须始终以法律为依据进行判断和决策。
(2)公平公正原则: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地位,并促进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
在具体适用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权衡各方利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适用案例分析为更好理解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况,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分析:(1)加班费计算标准的界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加班费计算标准应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多个部分。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费计算标准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提供的指引,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和裁决。
(2)工资支付迟延问题的处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如果用人单位因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导致工资支付迟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出台是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这一法律工具的制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引,有利于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劳动法司法解释一(劳动法司法解释一至四)
关于劳动法司法解释一(劳动法司法解释一至四)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袜蔽理劳指好羡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两年。
特殊时效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为1年。
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3、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4、法律主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使双方消除矛盾,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
5、法律主观: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1、该解释制定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签订、履行合同等事项而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因上述事项而提起的诉讼。
3、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哪些?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有: 1,《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doc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关于的司法解释最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对中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明确认定,特别是在发生劳务工作纠纷情况下的处理情况进行了认定。
一、关于的司法解释最新的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二、具体内容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待遇或领取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
但劳动者有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支付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资料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二)(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二)(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新旧对照 劳动争议 司法解释
新旧对照|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旧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精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刘文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简称解释三于2019年9月14日公布施行。
解释三与解释一、二一样,针对目前各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普遍问题,特别是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争议案件,弥补法律了的粗陋和疏漏,解决和澄清了部分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另外,解释三承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合意,对于劳动者恶意滥用诉权的行为也予限制,是该解释的重要亮点。
解释三是在两裁共规、劳动人事并部管理的大背景下出台的,须有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出台,才能够正确贯彻实施;解释本身也存在着粗陋和疏漏问题。
一、两裁初共规的立法特点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于2019年1月1日统一适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后公布的第一个司法解释,但与解释一、解释二一样,仅针对劳动争议案件而未涉及到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
这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人事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后颁布的其他相关规章类似,虽然将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同时提出,但内容实质上多针对劳动争议而极少涉及人事争议。
如果国务院长期保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目前的行政设置,处理劳动和人事争议裁决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将会长期以劳动争议重点;同时,人事争议仲裁逐步吸收劳动争议方面的制度精华和司法实践经验,逐步使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完全适用同一规则处理。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及司法实践中,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者,熟悉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就足以满足日常管理需要。
但作为从事专业法律人士,则应当注意主动学习和吸收人事争议方面的知识以备不时之需。
二、扩大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亟需配套法律支持解释三顺应了国家和政府维稳的要求,将司法实践中可能两类导致群体事件的劳动者投诉无门的案件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其一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其二是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精要
ENN HRSSC
员工关系 知识分享
6
(二)社保争议的分类
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 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解释(二):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七)加班及加班费争议举证
(四)无照用工的争议
(八)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协议 的效力
ENN HRSSC
员工关系 知识分享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NN HRSSC
员工关系 知识分享
15
(六)聘用内退下岗待岗员工
停薪留职
内退人员
范围
下岗待岗
停产长假
特点:有原来的劳动关系单位, 特点:有原来的劳动关系单位,但实际未上岗
ENN HRSSC
员工关系 知识分享
16
(六)聘用内退下岗待岗员工
主要 内容 与新聘用单位的关系
劳动关系
社保缴纳
用工协议
=
25%补偿 补偿
+
50%额外 额外 经济补偿
+
50% 加罚赔偿
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
1994年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 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 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 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法律规定的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国家劳动政策、处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解决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劳动争议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释,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特点1. 概念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国家劳动政策、处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与劳动争议有关的第三人。
2. 特点(1)主体特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客体特定:劳动争议的客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国家劳动政策、处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3)内容复杂: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多个方面,如工资、工时、休息、安全卫生、福利等。
(4)利益对立:劳动争议双方在争议中存在着利益对立,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争议法律体系的核心,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范围、处理原则和程序。
(1)劳动争议的范围: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包括因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国家劳动政策、处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2)处理原则: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3)处理程序: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个阶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争议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司法解释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司法解释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益的计算、分配、保护等方面发生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而需要诉讼或仲裁解决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解决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为了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我国出台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特点和实践问题制定的指导性规范文件。
该司法解释从劳动关系的特点出发,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的程序、原则以及职责,为劳动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司法解释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程序分为临时调解、调解公告、调解会议、调解协议等环节。
在这一程序中,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各方必须按照程序进行交流、协商和调解,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司法解释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的原则。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公正、公开、公平、自愿等原则,要求仲裁机构和调解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遵守这些原则。
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和公平的调解,才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推动劳动争议的解决。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司法解释明确了仲裁机构和调解员的职责。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仲裁机构和调解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能够独立、客观地处理劳动争议。
他们要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工作,依法行使职权,帮助双方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总的来说,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司法解释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有助于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的法律适用和程序规范。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和质量,也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然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司法解释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劳动争议的性质复杂,司法解释可能无法覆盖所有特殊情况,导致实践中的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二)(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二)(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动服务的相关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1. 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岗位上履行职责,岗位名称及工作职责详见聘用通知书或相关协议。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或弹性工时制度。
4. 劳动报酬:基本工资结合绩效、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具体标准按照甲方薪酬制度执行。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1. 甲乙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2. 劳动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乙方应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2.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最新司法解释执行。
其中包括协商一致解除、提前通知解除、过失性解除等情形。
四、经济补偿与赔偿1. 甲方依法应支付的经济补偿,应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2. 若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特殊条款1. 关于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乙方应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关工作。
具体条款另行约定。
2. 关于培训和服务的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培训,乙方应在服务期内完成相应的任务,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的相关培训费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相比,在许多方面作了调整,以下就是对这些变化的简要解读。
一、受理范围的变化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解读:调解仲裁法将调解程序规定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诉讼活动前的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得到强化;同时,缩短了调解期限,提高了调解效率。
体现了可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劳动关系的规范稳定的立法理念。
三、调解组织的调整条例: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解释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优先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外,我国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也应予以适用。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1. 一般管辖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管辖对于下列劳动争议案件,由专门的人民法院管辖:(1)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2)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发生的争议;(3)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发生的争议;(4)因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发生的争议;(7)因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发生的其他争议。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1. 一般诉讼时效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 特殊诉讼时效对于下列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为三个月:(1)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发生的争议;(2)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发生的争议;(3)因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全文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全文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的全文进行解读。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共分为八个部分,分别是立案受理、审理程序、证据、鉴定、调解与仲裁、执行与效力、特别程序和附则。
首先,在立案受理部分,司法解释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和程序。
根据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应符合劳动争议范畴,并满足法定受理条件。
同时,解释还明确指出,对于由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纠纷,应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
其次,在审理程序部分,司法解释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根据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当进行一审,但对于特殊情况,也可以进行简易程序审理。
此外,解释还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开庭、举证、质证等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证据部分,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证据提交进行了具体规定。
解释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质证和推定等原则。
此外,解释还对电子证据和证人证言的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求。
在鉴定部分,司法解释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中鉴定的规则。
根据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中立性。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在调解与仲裁部分,司法解释强调了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根据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提前介入调解,推动劳动争议的早期解决。
对于经调解仍未解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定条件进行仲裁或者审理。
在执行与效力部分,司法解释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程序和效力。
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组织执行。
对于不服劳动争议案件判决或者裁定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在特别程序和附则部分,司法解释对特殊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做出了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甲方:[甲方公司名称]乙方:[乙方公司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解除等方面的问题,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协议:一、协议的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建立、履行、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
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
2. 乙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完成工作任务。
3. 乙方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4. 乙方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依法制定并执行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2. 甲方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3.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5. 甲方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1. 甲乙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事项。
2.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遵守,不得擅自变更。
如需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甲乙双方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具体情形包括:(详细列举各种情形)2.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高法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高法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21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释〔2021〕12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1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