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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工程基建前期工作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及可行性研究阶段》

一: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简称初可阶段)

1. 初可的提出

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和国家行业政策,经和省、市、县计划部门充分研究、预测、分析、协商后提出。

2. 初可的目的

通过省电力公司或地区电网公司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审查通过的设计部门编制的初可报告可作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报省计划部门立项。

3. 初可阶段要解决的问题

拟选的三个及以上厂址经过调研、分析提出是否具备建厂条件。

4. 初可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4.1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4.2 要对拟选三个及三个以上厂址提出建厂地点、规模的初步设想。

4.3资源条件、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的初步分析。

4.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的设想。

4.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算。

5. 设计单位在初可阶段应做的具体工作

初可阶段的准备工作从业主委托勘测设计合同生效开始,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5.1组织人力收集、研究电力系统及厂址地理环境等有关资料。

5.2与业主及省、市地方电力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听取对工程项目的想法及

5.3成立工程选厂组踏看厂址,落实并研究厂址条件,收集资料进行厂址方案的初步研究比较。

5.4向业主提出向以下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同意建厂的意向性文件:如用地、取水、燃料供应及运输、铁路专用线或码头、送出工程、地矿文物、环保等。

6. 业主在初可阶段应配合设计单位做的工作

6.1推荐三个及以上的可比厂址。

6.2取得当地水利部门对工程项目用水承诺的意向性文件。

6.3取得煤炭企业对工程项目用煤承诺的意向性文件。

6.4取得省电力公司对工程项目送出工程承诺的意向文件。

6.5取得地方部门对工程项目用地承诺的意向性文件。

6.6取得地方矿业、文物、旅游部门对工程项目用地对矿产、文物、景点不造成影响承诺的意向性文件。

6.7取得铁路局级单位对工程项目大件运输及铁路专用线建设承诺的意向性文件。

6. 8 取得当地交通部门对工程项目的公路运输承诺的意向性文件。

6. 9取得当地军事部门、航空部门对工程项目建设不影响军事设施及航空承诺的意向性文件。

6.10 取得有关部门、企业对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产生的灰、渣等综合利用承诺的意向性文件。

6.11 取得当地有关部门及企业对工程项目使用地方性材料承诺的意向性文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可研阶段)

1.可研阶段工作的依剧

应业主的要求和签订的可研阶段的设计合同为准。

2. 可研阶段设计开工的条件

2.1 项目初步可行性报告已通过省电力公司或地区电网公司审查通过。

2.2 省发改委已批准该项目的建议书。

3. 可研报告要达到的目的

编制的可研报告经国家一级工程咨询公司如中咨公司、电力规划设计院等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达到具备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条件,经省发改委上报国家发改委。

4.可研阶段要解决的问题

可研阶段要对项目工程拟选的三个及三个以上厂址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论证,看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5. 可研报告要包括的内容

5.1 根据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市场预测确定建设规模。

5.2 确定主要设备选型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

5.3 确定建厂资源及协作配合条件如原材料、燃料、动力、运输、供水、

通讯等。

5.4 确定建厂条件

5.4.1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是否可靠。

5.4.2 施工用的电、水、通讯、运输条件是否落实。

5.4.3 送出系统工程是否落实。

5.4.4 投产后燃料及原材料的供应是否落实。

5.4.5 生产环境及生活环境是否具备条件。

5.5 确定主要单项工程和公用辅助设施及配套工程。

5.6 对环境保护、综合利用、城市规划、防震、防洪等提出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

5.7 提出企业组织机构及劳动定员。

5.8 提出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5.9 提出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5.10 提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 可研阶段设计单位应做的工作

6.1 成立工程组研究初可研审批意见。

6.2 进行外野厂址踏勘复查,进一步落实外部建厂条件,收集资料提出勘测任务及外委试验或专题研究的任务书。

6.3 勘测单位编制技术指示书和勘测大纲,落实外野人员进入现场的工作条件等,开展勘测作业调查、收集资料。

6.4 与业主沟通重大技术原则,督促业主办理协议文件。

6.5 对电力系统、电力负荷预测、电力电量平衡、电厂与电力系统的连接、电厂主接线进行调研,提出方案。

6.6 根据审定的初可研报告确定的煤质收集有关煤矿的储量、产量、供应数量、燃煤煤质的化学、物理分析资料、运输方式及价格等,锅炉点火所用燃料的论证及落实,燃料供应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及建议。

6.7 厂址条件

6.7.1 说明各厂址条件的地区概况、区域地貌、地形地质特征、水文气象条件、自然环境(周围的名胜古迹、文物风景、自然保护)、洪水位、矿藏和附近的机场、电台、军事设施及当地社会经济等情况。

6.7.2 确定厂址总的永久占地面积。

6.7.3 交通运输:应按厂址方案分别说明各自的交通情况(包括铁路、公路、水运)。

6.7.4 电厂水源: 应说明各厂址的供水水源、冷却方式、冷却水量及降低冷却水量的措施。

6.7.5 除灰系统及除灰场:应说明各厂址的除灰系统的初步方案。

6.8 工程地质:应根据规范对各厂址进行工程地质勘探,提出工程地质报告。

6.9 厂址选择意见: 应根据建厂的基本条件对拟选的三个及三个以上厂址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提出推荐的意见。

6.10 工程设想:应对工程的工艺系统及主要设计原则与方案进行研究,并作为对本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效益分析的依据。

6.10.1 对推荐的厂址进行厂区总平面规划。

6.10.2 装机方案: 应对装机型式的选择和装机方案进行论证,提出推荐意见。

6.10.3 电气部分:应对电厂主接线、出线电压、回路主设备的选择和布置方案进行比较选择。

6.10.4 热力系统:应比较选择原则性热力系统方案及主要的附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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