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模特表演”项目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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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
“模特表演”项目竞赛规程
一、竞赛名称
模特表演
二、竞赛目的
通过技能竞赛,检验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参赛选手的专业能力,引导中等职业学校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推动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改革,展示模特中等职业学校模特专业的办学成果。
三、竞赛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竞赛内容
分项目一:模特服装展示表演
分项目二:平面模特表演
(二)竞赛项目相关要求
分项目一:模特服装展示表演
1.各地在中职服装表演专业学生中选送女性模特参赛。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挑选模特:净身高174cm以上,三围符合标准,各项身材比例匀称、气质好、形象佳,具有一定的着装表达能力和自我展示风采。
2.表演展示内容包括:泳装表演展示、生活装表演展示、礼服表演展示。
3.模特选手服装准备:自备泳装、生活装、礼服各一套(泳装要求比基尼),颜色个人自定;参赛鞋子自备(可准备多双,但其中必须有一双高跟鞋)。
4.模特表演竞赛的全部音乐由大赛组委会统一安排。
5.模特参赛代表队可安排一名化妆与发型师,负责本代表队选手的化妆与发型设计和选手的更衣与保管等事宜。
其化妆与发型用品自备。
6.基本评价内容:体态条件、台步技巧、表现力、职业意识。
项目二:平面模特表演
各地在中职服装表演专业学生中选送女性模特参赛。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挑选模特:身高在168-174cm范围内,三围符合标准,形象佳、气质好、身材比例匀称,具有一定的才艺表演能力和自我展示风采。
1.比赛环节:平面模特表演分为泳装、休闲装(包括镜前产品展示表演)、个人才艺表演三个环节。
2.比赛要求:
(1)服装:选手须自备休闲装、泳装各一套(泳装要求比基尼),颜色个人自定。
鞋子须自备。
(2)镜前产品展示表演:选手通过T台休闲装表演环节即兴展示产品(选手抽签抽取所需展示的产品,如服饰类、首饰类、电子类以及运动器械类等)内涵,时间不超过60秒。
(3)模特才艺表演:音乐由个人刻好光盘,音乐格式统一为MP3,才艺表演时间不超过90秒。
3.基本评价内容:体态、形象条件、才艺表演、表现力、职业意识。
4.模特参赛代表队可安排一名化妆与发型师,负责本代表队选手的化妆与发型设计和选手的更衣与保管等事宜。
其化妆与发型用品自备。
四、竞赛方式
竞赛采取个人比赛方式,每市每个分项目限报2人,每位选手只允许参加一个分项目竞赛。
每名选手可报1名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须为选手所在校教师,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五、竞赛规则
1.各代表队领队全权负责代表队参赛事务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2.参赛选手在各竞赛专项工作区域指定的地点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工位号。
3.参赛选手按规定时间进入竞赛场地,确认现场条件,根据统一指令开赛。
4.比赛试题以纸面及电子形式发放,竞赛参考资料在赛前植入参赛选手的计算机,参赛选手根据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竞赛任务。
5.竞赛时两个项目并行。
6.比赛过程中,参赛选手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并接受裁判员的监督和警示;若因选手个人原因造成设备故障,裁判长有权中止比赛;若因非选手个人原因造成设备故障,由裁判长视具体情况做出裁决。
7.参赛选手须按照任务书要求及程序提交竞赛结果及相关文档,禁止在竞赛结果上做任何与竞赛无关的标记。
8.选手提交竞赛结果后,须等待工作人员对保存的文件、竞赛工具及设备进行清点验收方并签字后可离开赛场。
六、竞赛场地
竞赛场地,占地面积约1000㎡,赛场主通道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采光、照明、通风和控温良好,环境温度、湿度符合设备使用规定。
工作区域环境电功率最低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评分方式
(一)评分方法的制订原则
本赛项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特点和教育部颁布的职业学校服装设计与工艺专业教学指导方案,以技能考核为主组织专家制定比赛规程、实施方案与各项评分细则,邀请有关服装教育教学专家与企业专家组成评判委员会,对选手技能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判。
(二)评分方法
1.采取分步得分、累计总分的计分方式,分别计算各子项得分。
按规定比例计入总分。
2.各竞赛项目和竞赛总分均按照百分制计分。
3.在竞赛时段,参赛选手如出现扰乱赛场秩序、干扰裁判和监考正常工作等不文明行为的,由专项裁判长扣减该专项相应分数,情节严重的取消比赛资格,该专项成绩为0分。
参赛选手有作弊行为的,取消比赛资格,该专项成绩为0分。
4.参赛选手不得在竞赛结果上标注含有本参赛队信息的记号,如有发现,取消奖项评比资格。
八、申诉与仲裁
1.参赛队对不符合竞赛规定的设备、工具、软件,有失公正的评判、奖励,以及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可提出申诉。
2.申诉应在竞赛结束后半小时内提出,超过时效将不予受理。
申诉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参赛队领队向相应赛项仲裁工作组递交书面申诉报告。
报告应对申诉事件的现象、发生的时间、涉及到的人员、申诉依据与理由等进行充分、实事求是的叙述。
事实依据不充分、仅凭主观臆断的申诉不予受理。
申诉报告须由申诉的参赛选手、领队签名。
3.赛项仲裁工作组收到申诉报告后,应根据申诉事由进行审查,2小时内通知
申诉方,告知申诉处理结果。
4.申诉人不得无故拒不接受处理结果,不允许采取过激行为刁难、攻击工作人员,否则视为放弃申诉。
申诉人不满意赛项仲裁工作组的处理结果的,可向大赛仲裁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大赛仲裁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1天内组织复议,并及时反馈复议结果。
大赛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