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27•【字号】鄂办文[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文〔2010〕27号)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发〔2010〕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提高农民生活水平1、提高种养业经济效益。
落实国家鼓励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的基础上,大力优化品种结构,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省农业厅)。
启动33个产粮重点县新增粮食产能工程,抓好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
继续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开展粮棉油优质高产创建活动。
加快中心骨干粮库建设改造,指导和帮助农户科学储粮(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
着力推进农业生产基地和生产大县板块基地建设,扶持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继续支持畜牧水产大县创建活动,实施老化鱼池清淤改造工程。
大力支持小龙虾苗种繁育、商品化生产和精深加工(省农业厅)。
大力发展油料生产,加快优质油菜、花生生产基地县建设,积极发展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局)。
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省农业厅、省林业局)。
支持国有农垦企业开展现代农业示范场试点,率先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建设大型农产品基地(省农垦局)。
2、加快县域经济发展。
进一步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审核事项(省发展改革委)。
支持县(市、区)办好开发区或工业园区,2010年省级继续安排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20亿元,重点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做大做强(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编制,并通过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三)将省民政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五)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管理机制。
(七)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八)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九)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8•【字号】鄂政办发[2001]78号•【施行日期】200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78号2001年6月28日)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湖北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精神,加快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科技型企业的转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企分开、改企建制、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原则,全面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提供全过程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二、体制改革的目标用两年时间,将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并分期分批实施,2001年首先完成省直属勘察设计单位的改企建制,2002年基本完成各市、州、县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改企建制。
2001年10月1日省直属勘察设计单位与各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届时省编办核销各单位的事业编制。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11•【字号】鄂政办发〔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11日湖北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十四五”规划目录一、发展基础(一)规划背景(二)工作基础(三)存在问题(四)形势分析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总体目标(四)指标体系三、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一)提升自然生态本底质量(二)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三)塑造山水田园美丽乡村(四)完善生态空间服务功能四、提升人工建设环境(一)统筹区域人居环境建设(二)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品质(三)转变县城开发建设方式(四)提升小城镇的建设水平(五)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六)促进建筑绿色低碳发展五、优化社会人文环境(一)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二)营造理想城市风貌(三)塑造文明乡村风貌(四)全面改善居住条件(五)建设全龄友好社会(六)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六、加强人居环境治理(一)创新城市治理方式(二)加强村庄建设管理(三)构建新型治理格局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一)加强党的领导(二)健全评价制度(三)强化法规保障(四)完善标准体系(五)强化项目支撑(六)加大政策支持建设宜居、韧性、智慧、绿色、人文的城乡人居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实施长江大保护、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对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推动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建设荆楚美丽宜居乡村,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打造中国特色城镇发展和乡村振兴的湖北样本,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鄂政办发〔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5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5日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目录第一章现状与形势第一节基础优势第二节主要问题第三节机遇与挑战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战略目标第三章构建高质量的国土空间布局和支撑体系第一节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第二节推进“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第三节健全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第四节实行资源要素差异化配置和跨区域统筹第五节大力实施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第四章构建安全稳固的自然生态整体保护修复体系第一节守牢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第二节推进生态共保共治第三节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修复第四节服务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第五节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第六节构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第五章构建促进发展方式转型的资源保护利用体系第一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第二节加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第三节推进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第四节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第五节推进林草资源可持续利用第六节深化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第六章构建全面数字化转型的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体系第一节推进空间治理数字化建设第二节推进自然资源科技创新第三节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第七章构建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自然资源制度体系第一节实施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第二节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第三节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第四节完善自然资源综合监管机制第五节优化自然资源领域营商环境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第一节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第二节加强法治体系建设第三节完善组织实施机制第四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第五节加强专项规划支撑第六节完善评估监督制度第一章现状与形势我省国土总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以全国1.9%的国土面积,集聚了4.1%的人口,创造了4.3%的国内生产总值。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鄂办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07]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积极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年度提出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并于2007年1月25日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月12日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解决当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营干突出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鄂发[2006]22号),现将各地各单位的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饮水、抗旱排涝、农村能源、血防、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既是社会主义新衣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改善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紧迫任务,必须科学规划,加快实施进度。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等)(一)加快实现“饮水安全”。
1、筹资39亿元,优先解决高氟水、苦咸水、污染水、血吸虫病疫区等饮水水质不达标及局部地区饮水供应严重不足问题。
到2010年,基本解决农村1600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2、广泛开发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灶、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技术的利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3•【字号】鄂政办发[2004]163号•【施行日期】2004.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04]16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科学民主的城市规划决策新机制,促进我省城镇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各级城市人民政府都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的要求,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立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二、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依法保证城市规划工作的顺利施行,运用民主决策方法,科学调配城市资源,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城市规划的决策机构。
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二)审查专业规划和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审查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四)审查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五)审议(查)市、县域内重要城镇规划;(六)履行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七)对审议(查)的事项行使决策表决权。
四、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和工作机构(一)委员会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三部分组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机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施行。
2013年9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推进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建立政务督查工作机制。
一、健全督查机构。
成立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政务督查室主任、省政府督查专员、聘任督查专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
二、突出督查重点。
主要负责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及鄂政发、鄂政办发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以及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件、交办件督办工作。
三、改进督查方式。
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工作在一线开展、情况在一线掌握、问题在一线落实。
督查工作实行分项督办、巡回督查,重大事项“一事一督”。
四、强化督查实效。
坚持“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着力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完善督查通报、督查约谈、督查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五、加强统筹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省政府专项督查、部门督查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内部的各项督办工作,整合督查专员、政务督查、重点项目督查等力量,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齐抓共管”的督查工作格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鄂政办发〔2020〕43•【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8月18日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建立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
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要素市场化配置,将产权制度贯穿到自然资源源头保护、过程节约和末端修复全过程,推进自然资源整体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思路。
按照党中央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围绕统一行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坚持试点先行,深化重大问题研究和改革创新,突出自然资源资产扩权赋能,加快产权权益有效实现,充分发挥产权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
(三)主要目标。
全面摸清全省自然资源家底,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划清所有权边界;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明确产权保护和损害赔偿责任,拓展权益实现路径,建立利益与责任共担机制,实现自然资源整体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推进改革实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检查督导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检查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30•【字号】鄂建办[2016]273号•【施行日期】201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检查督导的通知(鄂建办〔2016〕273号)各市城管局(委)、规划局,恩施州、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制度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城市管理工作检查考评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16〕27号)要求,为全面了解今年以来全省城市管理工作成效及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实施情况,定于九月上、中旬开展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督察检查督导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督导时间2016年9月6日至14日,每个城市1天,具体检查日期另行通知。
二、检查督导内容(一)贯彻落实中央《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情况1、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意见)的制定;2、管理执法职责匡定、机构综合设置方案的制定;3、权力、责任清单的制定;4、执法队伍建设管理及创新执法方式;5、城管立法、保障机制的建立完善。
(二)城管突出问题的整改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1、全省突出环境问题交办的12个垃圾填埋厂(场)整改情况(武汉、黄石、宜昌、随州、神农架、宜都、石首、洪湖、钟祥、罗田、英山、通城);2、各地开展的其它专项问题整治工作情况;3、石首市、通山县、谷城县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4、市、县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5、市容环卫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情况;6、省级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创建情况。
(三)开展“学中卫经验清洁城市环境”活动的开展情况1、实施保洁一体化作业情况;2、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情况;3、“六有”(有工作方案、有行动计划、有目标要求、有资金支持、有队伍保障、有体制创新)工作落实情况。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全省贯彻落实《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会议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全省贯彻落实《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鄂建办[2011]195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全省贯彻落实《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会议的通知(鄂建办[2011]195号)各市、州、县(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局)、规划局:《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经研究,定于9月8日在咸宁召开全省贯彻落实《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地点:时间:9月7日报到,9月8日会议,会期1天。
地点:咸宁市三江森林温泉度假酒店(咸宁市月亮湾路2号)。
二、会议内容:学习《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交流贯彻落实《条例》的打算,部署贯彻落实《条例》工作。
三、参会人员各市、州、县(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局)、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各1名。
四、其他事项:本通知发至各市、州住建委、规划局。
请各市、州住建委将通知转发所辖县(市)住建局;各市、州规划局将通知转发所辖县(市)规划局,并统一于6日12:00前将参会名单发送至“hbghxu@”。
联系人:厅城乡规划处胡朝忠68873022厅村镇建设处蒋红翠68873059附件:全省贯彻落实《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会议回执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附件:全省贯彻落实《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会议回执备注:本回执的电子版可以在“湖北城市规划在线”( http://)下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鄂政办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精神,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
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涉及各地自然条件、资源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涉及人口分布、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涉及区域协调发展布局等,需要各有关方面广泛参与,深入研究论证。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和意义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就是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按主体功能区对全省国土空间发展方向和要求进行定位,是在区域发展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五个统筹”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的重要保证,有利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全省主体功能区划基本思路,制定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的指导意见,编制完成《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6]12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6]12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鄂办发[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6]12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发[2006]41号)省直各单位:为了更好地组织实施《湖北省“十一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纲要》(鄂发[2006] 12号) (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责任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推进现代农业建设(1)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
继续抓好长江、汉江堤防、主要连江支堤、重点中小河流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切实加强排涝抗旱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防洪抗旱减灾能力。
全面推进汉江中下游水利现代化示范建设。
研究和探索长江、汉江堤防管理体制改革。
加大大型排灌泵站更新改造、大型灌区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力度。
全面完成已列入中央补助项目的277座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
对65处124座大型泵站和84处中型泵站进行更新改造,对38处30万亩以上的大型灌区实施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加快建设48个重点中型灌区和14个山区万亩灌区水利骨干工程。
突出抓好水利死角地区塘堰、泵站、机电井、集雨水窖等水源工程建设和涵闸、沟渠、桥梁等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搞好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
(由省水利厅负责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省财政每年筹措5亿元资金,优先对列入国家专项规划的大型排灌泵站更新改造、大型灌区建设和大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给予支持;继续对大型泵站的排涝水费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由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积极筹措和整合相关资金,支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落实)(2)切实抓好国土整治和标准农田建设。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实施“强村富民、强基固本”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实施“强村富民、强基固本”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鄂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实施“强村富民、强基固本”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29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组织实施“强村富民、强基固本”工程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9月17日关于组织实施“强村富民、强基固本”工程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提高扶贫开发水平,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加快贫困群体脱贫致富步伐,奠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现就在全省组织实施“强村富民、强基固本”工程(简称“双强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双强工程”的重要意义实施“双强工程”,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带动农民脱贫致富,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扶贫开发水平、加快湖北扶贫开发进程的迫切需要,更关系到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湖北是一个农业大省,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要求,坚持抓党建促发展,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进展,扶贫开发工作迈出重大步伐,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得到明显加强。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农村经济发展仍然比较缓慢,农业产业化水平比较低,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差距仍在拉大,农村贫困人口的比重仍然较高,扶贫开发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集体经济发展难,村级债务化解难,困扰着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8.03【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编制,并通过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城镇化与城镇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城镇化与城镇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鄂政办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3.1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城镇化与城镇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14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对《湖北省城镇化与城镇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湖北省城镇化与城镇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张通副省长副组长:盛国玉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德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成员:孙亚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罗光辉黄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代全襄樊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吴方军荆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宏强宜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维国十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吴方成孝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爱国荆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胡运星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祥国黄冈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汉桥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何光中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刘顺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郭生元仙桃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郑家荣潜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汪发良天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岳文强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郭倡民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玉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刘进文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郑春白省科技厅副厅长赵飞省公安厅副厅长洪流省财政厅副厅长吴良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郑国华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吕文艳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占世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徐佑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周汉奎省水利厅副厅长王敦胜省农业厅副厅长马大强省商务厅副厅长杨甫念省文化厅副厅长董尚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鲁力军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赵继华省统计局副局长刘晓洪省林业局副局长潘细汉省旅游局副局长王芳玉省南水北调办副主任王顺华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姜殿惠省测绘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李德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兼),占世良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兼),省直各成员单位业务处室负责同志和各市州规划局长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工作配合、相关意见沟通衔接等事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督察集中巡查的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督察集中巡查的
函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鄂建函[2017]39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6.19
【实施日期】2017.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督察集中巡查的函
(鄂建函〔2017〕395号)
十堰、荆门、孝感、随州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通
知》(鄂政办发〔2014〕62号)要求,根据《2017年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实施方案》安排,拟定于6月26日至30日,开展2017年度第一次城乡规划督察集中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巡查范围
十堰市(丹江口市、丹江口双龙峡风景名胜区、湖北神农峡风景名胜区)、荆门市(钟祥市)、孝感市(汉川、应城、安陆市)、随州市(广水市、随州桐柏山-太白顶风
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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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4]6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5
【实施日期】2014.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4〕6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增强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自觉性
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督察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
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有利于强化层级监督,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督察机制,减少违反规划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
失;有利于推动地方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规划意识,实现民主科学决策。
对于深化城乡规划管理改革、切实提高规划执行力,对于增强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实施
(一)督察原则。
坚持“依法督察、突出重点、上下联动、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谁审批、谁监管、谁督察”的责任体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为依据,对督察范围覆盖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督察意见。
(二)督察范围。
实行分级督察、全域覆盖。
省级督察范围为: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