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农村拍卖_四荒地_的实施意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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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为培育和发展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及现代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重要性建设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深化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牧区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建立与发展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有利于激活农村牧区各类生产要素,实现城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有利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财产权益,增加农牧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创新农牧业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农牧业;有利于引导土地、草原、林地等有序流转,推进农牧业规模化经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

二、建立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财产权益为核心,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构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流转顺畅”的现代农牧业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农牧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实现农牧业资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壮大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陕农业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的通知(陕农业发[2012]44号)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的规定,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为加强和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方法、内容和形式,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在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统一使用,并作为编制土地承包管理电子计算机软件的蓝本,同时也是考核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标准和依据。

一、基本情况信息基本情况信息主要反映县、乡、村和村民小组分别管辖的下级单位、农户、人口、耕地等情况,同时对隶属单位予以编号。

编号方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规定的编号方法相同。

乡镇、村和村民小组的编号确定后一般不作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编号一并使用。

在一个县范围内,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的编号应该是不重复的。

基本情况信息县级可以垂直管理到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乡镇统一管理到村民小组。

(一)乡镇土地承包管理基本情况及编号表(见附件1)。

该表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根据各乡镇情况填写并予以保存。

各乡镇编号为两位数,由县上确定,最好与统计机关的排序一致。

(二)行政村土地承包管理基本情况及编号表(见附件2)。

该表由乡镇农经机构根据各村情况填写。

行政村编号为四位数,其中前两位为乡镇编号,后两位为村序号,由乡镇确定,也应与统计机关的排序一致。

浅谈“四荒”拍卖

浅谈“四荒”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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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农 民 担心 几年 几 十 年后 土 地 林 木权属 变动 或 因这 样那 样 原 因 ( 如 修路 城 镇 扩 建 工 矿 及 其 它 工程 建设 等 市场不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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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3.10•【文号】发改农经〔2020〕350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20〕3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民营企业是保障猪肉等肉类产品供给的主要力量。

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民营企业充分发挥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坚持疫病防控和补栏增养“两手抓”,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对促进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发挥了关键作用。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生猪养殖业受到较大冲击,企业普遍面临物资运输不畅、复工复产困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生猪生产及民营企业发展的部署要求,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要求,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营商环境,鼓励民营企业立足当前加快恢复并扩大生猪生产、着眼长远转变方式促进产业转型,不断提升生猪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确保我国猪肉基本自给,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生猪良种繁育、疫病防控、标准化规模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项目建设。

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

农村资产产权交易操作方法步骤

农村资产产权交易操作方法步骤

各乡镇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财政所(经管站):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以下统称资产)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切实发挥好产权交易中心职责,确保交易的实效性及规范性。

现将农村资产产权交易操作程序如下:一、农村资产产权交易的项目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主要包括村集体资产添置和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荒地”及其他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拍卖等交易。

二、农村资产交易操作的方法步骤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操作,现就产权交易的每步操作方法举例如下:(一)村委会拟定方案由村委会拿出需承包、流转、处置集体资产的项目名称、拟定方案,所形成的方案要经过民主程序召开村两委会通过(会议照片)。

1、村两委会会议记录例1:关于拍卖XXX荒山的会议记录会议时间:2012年3月5日会议地址:XXX村委会会议室主要议题:关于拍卖XXX荒山的会议主持人: XXX 记录人:XXX参会人员:参会的村两委会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名一、主持人介绍基本情况:XXX:为发展壮大我村集体经济,经XXX单位或XXX个人与村联系,购买位于XXX处荒山30亩发展生态林建设,期限30年,具体的亩数以实际丈量为准,按照目前的市场价公开拍卖,通过拍卖的资金用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项目和修建饮水渠以便于村民生产生活的饮水灌溉等。

今天专题召开村委会班子成员并邀请了理财小组成员参加的会议,通过民主程序和大家一起商讨此事是否可行。

二、个人发言:XXX:同意拍卖该处荒山,但所拍卖资金要求一次性付清,拍卖标价我们要有个初步底数,报财政所进行评估。

XXX:关于该处荒山的相关事宜还需要向乡镇汇报请示。

具体的标准每亩不低于7000元,资金一次性交清,我们自己需要先起草一份协议书,经过大家协商一致后在执行。

XXX:该荒山一直闲置,要有单位或个人开发是好事,能给集体带来收入,集体有了收入就能给村民办好事,我们支持。

三、会议表决:经过大家讨论后,举手表决一致通过。

农村开荒地年限规定及最新农村开荒地政策

农村开荒地年限规定及最新农村开荒地政策

农村开荒地年限规定及最新农村开荒地政策农村开荒地有年限规定吗?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农村开荒地承包年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但如果确定土地用途的,不能超过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耕地的承包期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

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

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承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

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有关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现实中,截至2000年,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工作。

在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积占92%,如果扣除沿海发达地区、城镇郊区实行招标承包的责任田以及各地预留的机动地,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达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

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

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

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农村的实际做法,同有关政策也是一致的。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与租赁办法

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与租赁办法

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与租赁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17•【字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施行日期】1996.06.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与租赁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一百零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桂生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与租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挖掘荒地生产潜力,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荒地是指依法明确属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

第三条凡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地使用权的拍卖与租赁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经管站)依法对集体所有荒地使用权的拍卖、租赁、转让、入股、抵押、终止以及开发、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荒地使用权的登记和发证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地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可以依法拍卖或出租使用权,地面附着物可以折价处理或一并拍卖与出租。

荒地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公共设施属国家所有,不得拍卖或出租。

第六条荒地拍卖与出租应遵循“统一规划、定向开发、分期(块)实施、平等竞争”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开发治理规划后,具体实施。

荒水面的使用权拍卖与租赁,应先经县级以上水利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集体荒地使用权,从事农业开发和经营。

允许境外投资者依法购买或租赁荒地使用权,从事农业的开发和经营,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荒地所有者范围内的农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和租赁权。

第八条荒地使用权拍卖或租赁的年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开发治理期限为三年,开发难度大的可适当延长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管理意见

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管理意见

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管理意见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管理意见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鼓励和推动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流转行为,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经营规模化、组织化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和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全面提高,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1、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原则。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3、坚持效益优先、因地制宜的原则。

4、坚持有序流转、规模经营的原则。

5、坚持保障和维护流转双方权益的原则。

三、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家庭承包或其它方式承包的承包方。

其权利义务是:1、承包方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和方式;2、流转价款归承包方所有;3、承包方可以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自愿委托村级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4、承包方须引导和监督受让方按国家产业政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5、承包方有义务理顺承包关系和配合做好农业技术辅导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流转受让方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承包农户或其他按有关法律及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其权利义务是:1、受让方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自主经营;2、可以享受因生产经营引起的政治荣誉和相关的经济待遇;3、在土地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生产能力的,遇上级或原发包方统一规划用地需要,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应服从,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4、受让方要按国家产业政策保持土地农业用途和土地复耕能力。

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力争用5年时间,构建起以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为引领,以“牛羊菜果薯药”六大特色产业为支撑,以“五小”产业为补充的乡村产业体系,初步走上布局区域化、基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加工集约化、产品绿色化、营销品牌化、经营产业化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路径,现代丝路寒旱农业增幅高于一产增幅,农产品加工率达到57%,以两个“三品一标”为支撑的“甘味”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大幅提升,乡村产业振兴取得重要进展。

二、充分挖掘“寒旱”特质优势,培育壮大乡村产业(一)着力优化产业布局。

根据全省寒区、旱区不同气候特点和地理类型,变劣势为优势,优化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一带五区”产业布局,建设以高原夏菜、都市型农业为主的沿黄产业带,以现代种业、种养业循环、戈壁生态农业为主的河西灌溉农业区,以优质苹果、现代肉牛肉羊产业为主的陇东雨养农业区,以中药材、马铃薯等为主的中部旱作农业区,以林果(苹果、花椒、油橄榄、核桃等)、蔬菜、现代畜牧业为主的天水及陇南山地特色农业区,以牦牛、藏羊、藏药等为主的甘南及祁连山高寒草地农牧交错区,形成以“牛羊菜果薯药”六大产业为重点,地方特色产品为补充的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产业体系。

建成一批整乡整县整流域区域化、标准化、规模化连片种养基地和产业大县。

(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林草局等负责)(二)大力发展戈壁生态农业。

充分利用河西地区光照充足、温差大、病虫害少等独特优势,集成有机营养枕、水肥一体化、保护地栽培及光伏新能源等技术,着力发展绿色有机蔬菜、瓜果等设施农产品,推进农业生产园区化、企业化、循环化和产业化。

(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农科院等负责)(三)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集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6.06.01•【文号】国办发[1996]23号•【施行日期】1996.06.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水土保持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996年6月1日国办发[199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调动广大群众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的积极性,加快水土流失的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开发"四荒"的重要意义80年代以来,一些"四荒"资源较多的地方,出现了以家庭承包、联户承包、集体开发、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大规模治理开发"四荒"的好势头,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实践证明,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对于进一步解放农村的生产力,控制水土流失、提高土壤肥力和土地的产出率,对于保护、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有计划、有领导地治理开发"四荒"资源,是组织广大农民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的一项战略措施。

二、治理开发"四荒"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合理规划的原则。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本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国家水土保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治理开发"四荒"的具体规划,并按照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治理开发。

村级三资管理工作汇报

村级三资管理工作汇报

村级三资管理工作汇报为进一步维护好农村稳定,管好、用活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白沙镇严格按照“三资”管理方案,逐阶段进行,规范运作程序,完善监督措施,认真做好农村“三资”管理工作。

一是实行村账镇管制度。

将村级财务收支全部纳入镇财会中心,统一银行账户管理、统一使用专用票据、统一支出审核把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实行任期审计制度。

在村委换届、村干部离任等监管环节中,对村级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做好财务衔接,防止村级财务“一任会计一本帐”等问题的发生。

三是实行“三资”管理台帐制度。

对村级资产和村集体所有资源进行清产核资,填写清查登记表,并分类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资产资源管理台账,村委会和网镇某某某府各保管一份,由镇某某某府统一管理,每半年盘点一次。

四是实行“三资”招投标制度。

成立镇“三资”招投标领导小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决定,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投标,镇纪委、村民代表全程参与监督,保证资产、资源处理公开、透明。

自白沙镇完善“三资”管理制度以来,村民对村干部的工作满意度高达98%,因村级财务纠分上访率下降50%以上。

根据镇某某某、某某某府《关于实施“123农廉工程”推进农村基层某某某风廉某某某建设的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在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委托代理服务制度方面,我站结合全镇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实际,注重在健全组织上下功夫,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在规范程序上下功夫,在强化监督上下功夫,在提升服务上下功夫,“三资”管理工作运作日渐规范,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一、规范农村“三资”管理、建立完善“三资“委托代理制度的主要做法(一)强化组织保障,明确工作机制首先,我站成立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指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协调、督查考核;成立了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了规范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黑龙江省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的暂行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的暂行规定(1994年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发布)为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开发、利用“五荒”资源的积极性,保证“五荒”资源使用权拍卖工作的顺利开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规定:一、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是指在不改变国家或集体对“五荒”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公开拍卖形式,把“五荒”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的出让给使用者经营的法律行为。

二、“五荒”资源拍卖对象,是指权属明确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不含行洪区内的滩地)等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

对原承包、租赁的宜林“两荒”,至今尚未按照规定造林的,可由土地所有者或原使用者收回,进行拍卖。

“五荒”的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在拍卖之列。

三、拟拍卖的“五荒”资源,要逐地编号,做好规划,明确治理目标、措施,要进行资产评估,合理作价,要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按法定程度审批。

属农垦、森工系统用范围内的“五荒”,由省土地管理局派驻农垦、森工总局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报批。

四、拍卖“五荒”资源以宗地为单位进行。

提供拍卖的宗地要与使用者的经营能力和规模效益相适应。

五、“五荒”资源使用权,原则上实行竞价拍卖,但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五荒”资源拍卖由所有者代表主持拍卖,农民、农(林)场职工、城镇居民和企业法人均可购买“五荒”使用权。

鼓励买者采取合伙、股份合作、联合等形式竞购“五荒”使用权。

六、社区内的农民和农(林)场的内部职工购买“五荒”资源,可采取一次或分期付款的方式。

国有企事业单位购买“五荒”资源的分流人员,可由原单位或劳动保险部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2024年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2024年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农村“四荒”土地,指的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或未充分开发的土地资源。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土地管理政策的调整和优化,农村“四荒”土地的经营权收回制度日益成为研究的热点。

如何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农村“四荒”土地,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为农村土地管理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已初步形成,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这一制度下,政府通过收回部分或全部经营权,对“四荒”土地进行统一规划、整治和开发。

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执行不力、权责不清、利益分配不均等。

三、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政策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在执行“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政策时,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

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地区存在违规批地、非法转让等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在收回经营权后,未能及时进行整治和开发,导致土地资源浪费。

(二)权责不清当前,“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的权责划分不够清晰。

政府、村委会、承包户等各方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利不明确,导致出现权责交叉、推诿扯皮等问题。

(三)利益分配不均在“四荒”土地的经营权收回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不均,容易导致承包户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此外,部分地区在土地整治和开发过程中,忽视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导致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四、完善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的措施(一)加强政策执行力度为确保“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政策的顺利实施,应加强政策执行力度。

一方面,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违规批地、非法转让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快整治和开发进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规定的四荒地(3篇)

法律规定的四荒地(3篇)

第1篇一、引言“四荒地”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在我国,四荒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依法将四荒地出让给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开发利用。

为了规范四荒地的开发利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的四荒地,包括四荒地的定义、四荒地的所有权、四荒地的使用权、四荒地的流转、四荒地的保护等内容。

二、四荒地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四荒地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这些土地通常位于偏远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土地利用率低,是我国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四荒地的所有权1. 国家所有权:在我国,四荒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

国家是四荒地的唯一所有权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四荒地的所有权。

2. 地方政府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将四荒地出让给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时,可以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四、四荒地的使用权1. 开发利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可以将四荒地出让给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

开发利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四荒地使用权后,对其开发利用的权利。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四荒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取得四荒地使用权后,对其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

五、四荒地的流转1. 开发利用权的流转:单位和个人取得四荒地开发利用权后,可以依法将其转让、出租、抵押等。

流转对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

六、四荒地的保护1. 生态环境保护:四荒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止生态环境破坏。

四荒地拍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四荒地拍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四荒地拍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只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土地承包合同就合法,没有要求一定要有会议记录和村民代表签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通过的土地承包协议是否有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承包土地需要村民会议通过,未经村民会议通过方案而承包的土地无效,你们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投诉。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四荒地)承包合同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四荒地)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四荒地)承包合同(本合同适用于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时使用)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为维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的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发包方案,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集体资源性资产基本情况与用途甲方将位于占地总面积为亩的四荒地(详见资源性资产基本情况表)通过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

第二条承包期限和交付时间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该四荒地交付乙方。

第三条承包费用与支付方式承包费用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1.实物计费货币结算方式。

乙方须于(当/前一)年月日前按每亩斤(小麦/稻谷/其他实物)的(市场价/当地政府收购指导价)为标准,折合成货币向甲方支付当年承包费。

2.货币计费分期支付方式。

承包费按照元/亩标准计算,合计元/年。

乙方须于(当/前一)年月日前支付当年承包费。

(或:第一次支付: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给甲方__________;第二次支付: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给甲方___ ___;第三次支付: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给甲方___ __。

)3.货币计费一次性付款方式。

承包费按_____元/亩·年计算,共计____元。

乙方须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承包费。

4.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1.承包费用变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特别提醒:经济组织理事会或代行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收取的承包费用,不得超过本届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代行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任期的剩余期限。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郴政办发〔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为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改变、农民利益不受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松动,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以构建权责明晰、管理规范、体系健全的交易市场为内容,按照公益性为主、公开公正规范、因地制宜、依法合规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二、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市场风险。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设立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统一系统建设、信息发布、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割结算、交易鉴证、收费标准、服务要求和分级办理业务“八统一分”要求,负责全市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的制度设计、业务管理、系统建设、网上交易、指导服务、组织培训、依规实施、监测运行、数据统计等工作;组织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承办北湖、苏仙两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业务,负责推动农村产权跨区域流转交易;支持金融机构有序接入,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和经营主体融资。

(二)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四荒地是指什么,被征收怎么补偿

四荒地是指什么,被征收怎么补偿

四荒地是指什么,被征收怎么补偿在我国,荒地荒⼭是有很多的,因为我国的⼟地资源⼴阔,⽽发展多集中在城市,⼀些农村的⼟地就容易荒废掉了。

荒地根据实际的情况⼜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其中就有四荒地,那么四荒地是指什么,被征收怎么补偿?店铺⼩编为你解答。

四荒地是指什么所谓“四荒地”,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式承包的荒⼭、荒坡、荒沟、荒滩等农村⼟地。

对“四荒地”的承包,法律有⼀些特别的规定。

⾸先,承包期限、⽅式和承包费的确定⽅式不同。

根据《⼟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以其他⽅式承包农村⼟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当事⼈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协商确定。

以招标、拍卖⽅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议定。

其次,承包⼈不受⾝份的限制。

“四荒地”承包⽅不受区域、户籍、单位和个⼈的限制。

在同等条件下,当地农民可以优先承包。

最后,承包“四荒地”后,承包⽅必须进⾏治理。

承包⽅在承包后,必须在3年内进⾏开发治理,超过3年未进⾏开发治理的,由发包⽅收回,另⾏发包,并给予原承包⽅适当补偿。

另外,在开发治理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防⽌⽔⼟流失,保护⽣态环境。

被征收怎么补偿?《农村⼟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式的荒⼭、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承包。

《农村⼟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此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地。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剥夺和⾮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地的权利。

你的四荒地,如果是有单位或个⼈承包,不改变⼟地性质的话,可以流转。

如果是开发及征⽤做其他⽤途,那么当地政府出台有补偿标准,各地不⼀样,请到相关部门咨询。

四荒地是指什么,被征收怎么补偿?店铺⼩编提醒您,四荒地被征收时补偿需要经过双⽅协商,如对赔偿不满意,要提出个⼈的意见。

关于四荒地征收知识还有很多,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加详细的话,建议直接咨询律师。

四荒地建设问题咨询据自然资源门户网站

四荒地建设问题咨询据自然资源门户网站

青海国土经略·政民互动四荒地建设问题咨询读者询问:四荒地可以用来建设休闲农业的住宿,餐饮等业态吗?咨询台为您答复:一、“四荒地”是农村较丰富的土地资源,包括依法归我国农民集体使用的“四荒地”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具体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

“四荒地”既可以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既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

 二、《农业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 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中明确完善落实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

鼓励利用村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发展休闲农业。

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

加快制定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

 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文件提到: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是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四、《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2020年)》明确了乡村旅游发展的用地政策,其中对使用“四荒地”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建设的乡村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商业用途的土地是否可以协议出让问题咨询读者询问:原划拨的机关团体用地经财政部门和交易中心拍卖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企业,签订了成交确认书,规划部门也将用地规划性质调整为商业用地,现企业应该如何办理土地手续?已调整为商业用途的土地是否可以协议出让?咨询台为您答复: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荒地拍卖转让合同公证

四荒地拍卖转让合同公证

四荒地拍卖转让合同公证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四荒地拍卖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拍卖标的物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四荒地(以下简称“标的物”)转让给乙方。

标的物的具体位置、面积、四至界限等详细情况如下:- 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至界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拍卖价格乙方同意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的价格购买甲方的标的物。

第三条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乙方通过竞拍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将拍卖款项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产权转移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拍卖款项后,应协助乙方办理标的物的产权转移手续。

产权转移手续应在____天内完成。

第六条权利与义务1. 甲方保证对标的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且标的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纠纷。

2. 甲方应确保标的物的四至界限清晰,无争议。

3.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拍卖款项,并承担因拍卖产生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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