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福利保险条款(2020版)
团体人寿保险合同范本3篇
团体人寿保险合同范本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团体人寿保险合同范本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立定当被保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职工、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的合同成立,应当先由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与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后,签订保险合同,并为被保险人开立保险单证。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费,并支付首期保险费。
第二条缔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和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产生约束力。
保险公司应当安诚信原则执行合同,及时足额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应按期足额支付保险费,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保费支付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通常按年度规定,保险费的支付通常也以年度为单位。
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提前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退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通常以固定金额为主,保险责任包括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等。
被保险人身故、确诊重大疾病等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保险金。
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隐瞒病史等情况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金的给付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通常按约定给付给指定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则给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通常为一次性付款,也可能按期给付。
被保险人有权指定不同受益顺序的受益人,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处理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和核定保险事故,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故意拖延通知或提供虚假材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七条其他约定团体人寿保险合同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如保险合同解释权、争议解决方式等。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增加、修改、解除保险合同。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20版)条款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20版)条款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020年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实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实;五、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实与身份证件;六、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损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损害事故证实;七、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生存至商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咨询应据实告诉。
如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诉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诉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宅不明,或其他缘由,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头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肯继续参与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实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寿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寿险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寿险业务的通知(1997年6月17日)为了推动我国人寿保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经我行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共同协商,双方于1997年4月22日正式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
建设银行通过代理寿险业务,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存款来源,有利于在全行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推动全行中间业务的发展。
为使这一新业务在我行尽快开展起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行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签订具体的保险代理协议。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同其他寿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的分支机构,要在协议终止后,再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二、各行要在当地人寿保险分支机构的协助下,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兼业代理登记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搞好上岗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为切实搞好保险代理业务,各行要加强管理,搞好业务的衔接和行内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委代(或中介)部门作为全行代理保险的牵头机构,要做好各项日常性管理工作,加强与寿险公司的业务联系,妥善处理代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各行要加强保险方面的宣传及规章制度建设,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使保险代理业务健康、规范化的发展。
附件:保险代理协议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建设银行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代理范围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代理乙方经营的人寿保险业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年)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年)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年)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金融合同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5篇
金融合同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5篇篇1一、合同概述本合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关于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项目的约定。
本合同遵循自愿原则,旨在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中的保险项目将严格按照本条款执行,任何变更、修改均需双方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属于金融类合同范畴,内容严格,要求严谨,以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得到最大保障。
二、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本保险的标的为投保人的寿命。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给付身故保险金;2. 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 根据附加险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等。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可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如投保人需要继续保险,应在保险期间届满前与保险人协商并办理续保手续。
五、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 保险人的权利:(1)按照约定收取保险费;(2)对投保人的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和核保;(3)对投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2. 保险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向投保人提供保单、保险凭证等相关文件;(3)对投保人的咨询进行解答。
六、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1. 投保人的权利:(1)要求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对保险标的享有保密权;(3)对保险合同内容享有知情权。
2. 投保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2)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3)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保险人。
七、保险事故的处理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核定并给付保险金。
如发生争议,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解决。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经双方书面同意。
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衿渲幸恢治竞贤谋辗呀桓斗绞健?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但以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岁为限。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期间第七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精编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寿安康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寿安康保险条款(97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至____周岁之间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全残,本公司按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
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约定给付疾病保险金。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____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方式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的支付投保人应于保险单生效日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或按约定分期支付。
第八条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____天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天内通知本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责任免除本公司对下列情形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____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投保人可于任何时间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并提供保险单。
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____天内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2020年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福利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福利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 16 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第四条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 60 周岁,女性 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取养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递增,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 65 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四、被保险人生存至 75 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款(新版)
编号:YB-HT-2820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款(新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但以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岁为限。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寿安康保险条款文档
2020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寿安康保险条款文档Contract Template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寿安康保险条款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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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福寿安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投保人,通过单位统一为其本人(即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必须在十人以上,而且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占本单位的职人员人数80%以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季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一年、三年、五年及八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投保,本合同生效后保险期间不得变更。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疾病死亡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保险人根据“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试行办法”,按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比例给付保险金。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甲方: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合同编号: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商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其次条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头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头。
除另有商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挑选。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商定的开头领取养老金的时光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头领取养老金时光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担当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损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商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020年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条款
2020年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 ≡衿渲幸恢治?竞贤?谋O辗呀桓斗绞健?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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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福利保险条款(2020版)The clea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facilitate the cooperation of both parties, provide a basis for resolving disputes in the future, and prevent possible risks.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福利保险条款(2020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第四条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取养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递增,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四、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金时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七条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八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金申请书;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四、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继续领取时,应出具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九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金申请书;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四、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合同的解除第十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通知不能送达给投保人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在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变更地址第十四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第十五条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第十六条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团体福利保险条款基本保险金额表(每趸交千元保费/单位:元)基本保险年龄男女16486.39 344.0817460.42 324.2818436.01 305.6319412.97 288.0720391.1 271.51 21 370.28 255.89 22 350.4 241.13 23 331.4 227.2 24 313.23 214.03 25 295.88201.6 26 279.34 189.86 27 263.59 178.78 28 248.63 168.33 29 234.44 158.47 30221 149.1731 208.29 140.41 32 196.29 132.15 33 184.95 124.38 34 174.26 117.06 35 164.18 110.17 36154.69 103.68 37 145.74 97.58 38 137.32 91.84 39 129.39 86.44 40 121.93 81.36 41 114.976.58 42 108.3 72.09 43 102.08 67.87 44 96.24 63.9 45 90.75 60.17 46 85.59 56.6747 80.74 53.38 48 76.18 50.28 49 71.91 47.38 50 67.89 44.65 51 64.13 42.1 5260.59 39.7 53 57.29 37.45 54 54.19 35.34 55 51.29 56 48.58 57 46.05 58 43.695941.49团体福利保险条款生存给付系数表(对应基本保额)给付系数男女年龄551561.1571.2581.359 1.4 60 1 1.5 61 1.1 1.6 62 1.2 1.7 63 1.3 1.8 64 1.41.9 651.62.1 661.72.2 671.82.3 681.92.4 69 2 2.570 2.1 2.6 71 2.2 2.7 72 2.3 2.8 73 2.4 2.9 74 2.5 3 752.93.4 76 3 3.5 77 3.1 3.6 78 3.2 3.7 79 3.3 3.8 80 3.43.9 81 3.5 4 823.64.1 833.74.2 843.84.3 853.94.486 4 4.5 87 4.1 4.6 88 4.2 4.7 89 4.3 4.8 90 4.4 4.9 914.5 5 924.65.1 934.75.2 944.85.3 954.95.4 96 55.5 97 5.1 6 985.26.1 995.36.2 1005.46.3 1015.56.41025.66.51035.76.61045.86.71055.96.810666.9注1:本表用于计算被保险人各年龄的生存给付数额,即基本保额×生存给付系数。
注2:本表所述生存给付为递增养老金,祝寿金和老年看护金的总和。
注3:生存年龄超过106岁依此表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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