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获刑半个人放高利贷被判刑放贷的朋友注意了
民间借贷有什么风险 民间借贷的风险都有哪些 民间借贷风险
民间借贷有什么风险民间借贷的风险都有哪些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有哪些风险一、民间借贷公司安全吗?随着经济发展,人们手中闲置的资金增加却没有好的理财渠道,而大量小微企业面临融资困难等问题。
于是,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应运而生,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桥梁。
它的出现打破了借贷信息的不对称,也解决了出借人缺乏专业知识、缺乏法律协助的问题,实现了资金要素的市场配置。
那么,民间借贷公司安全吗?在政府倡导民间借贷阳光、规范发展的大趋势下,如果想通过中介机构参与民间借贷,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中介机构只能提供咨询、配对、协办工作,不能经手客户资金;(二)中介机构促成借贷关系后只能收取服务费,而不能赚取息差;(三)出借人要能全程透明地参与整个借贷过程;(四)一定要有必要的担保,比如房产抵押等等;(五)较好选择经营时间较长,有较多成功案例的负责任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有哪些?既然民间借贷并不是违法行为,为什么在实际生活中一提到民间借贷就容易让人联想到“高利贷”、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呢?这是因为民间借贷中存在着很多风险,具体来说,民间借贷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借款用途的风险。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
如发现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贩毒,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应当予以拒绝。
(二)债务人的身份风险。
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以免受骗上当。
(三)借款利息的风险。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
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
(四)借款履行的风险。
借款是否履行,不仅要看借据,更要看付款凭证,因此,在发生借贷关系的过程中,较好通过银行交付,不要用现金进行交付。
(五)诉讼时效的风险。
在借贷案件中广泛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了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些案例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以下是对部分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案例:闲散资金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村的邻居,由于一方突然有急需用钱的情况,向对方借款。
借贷双方并未签署借贷合同,仅通过口头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方式。
后来,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引发了纠纷。
法院认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并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二案例:按揭买房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这个案例中,一方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由于个人经济情况的变化,无法按时还贷。
银行将房产转让给了第三方,买房人则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认定买房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法定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并判决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第三案例:民间借贷放高利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放贷人以高额的利息向借款人放贷,并将逾期利息做为罚息加以追讨。
借款人在一次还款迟延后,被放贷人起诉。
法院认定了放贷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金融管理法规,并判决减免违约金并要求放贷人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第四案例:小额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事关系,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后,一方利用自己的债权要求对方辞职,并向其讨还借款。
法院认定了借贷合同的有效性,并判决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款。
这些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展示了法院对于不同情形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合同的签署对于维护双方的权益非常重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事项。
同时,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有效性、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此外,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的目的也是为了引导广大民众更加规范和合法地进行借贷活动,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在借贷过程中,双方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风险意识,并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借贷,减少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
高利放贷的标准
高利放贷的标准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和《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1.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民间个人借贷利率超过这个标准,构成高利放贷罪。
2.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3. 非法放贷数额较大: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
4.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
5.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
陈某民间借贷还是受贿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如何定性?
陈某民间借贷还是受贿犯罪?---国家⼯作⼈员利⽤职务之便“放⾼利贷收取⾼额利息”的⾏为如何定性?来源:《刑事司法指南》2014年第2集(总第58集) ⼀、基本案情被告⼈陈某,原⾦华市公安局消防⽀队副⽀队长,主管⾦华市世贸中⼼消防⼯程审核、监管、验收等。
2008年1⽉,被告⼈陈某向⾦华市世贸中⼼⽼板杨某提出,以不低于5%⾄8%的⽉利率借款给杨某,杨某为得到陈某在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的关照,予以同意。
此后,在2008年1⽉⾄2010年10⽉份期间,陈某从⽼板童某同由⾦华市消防⽀队负责审核、验收其⼯程处借款300余万元,另⾃筹部分资⾦,分两次借款给杨某,共计800余万元,杨某按⽉利率5%⾄8%不等向陈某⽀付利息,到案发,杨某⼀共向陈某还本付息2100余万元,其中超出银⾏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额为800余万元。
2011年8⽉26⽇,⾦华市⼈民检察院以被告⼈陈某涉嫌受贿罪向⾦华市中级⼈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华市中级⼈民法院于2011年11⽉17⽇作出⼀审判决,认定被告⼈陈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
被告⼈陈某以“系民间借贷不属受贿”为由提出上诉,浙江省⾼级⼈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我国东部及其他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活动活跃,民间资本雄厚,民间借贷现象也⽐较频繁,国家⼯作⼈员涉事其中也不乏其例,部分国家⼯作⼈员利⽤职务之便“放⾼利贷收取⾼额利息”的问题也不容⼩觑。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2007年7⽉8⽈《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规定了数种新的受贿形式,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作⼈员利⽤职务之便向职权⾏使对象“放⾼利贷收取⾼额利息”并为其谋取利益的⾏为构成受贿罪,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为性质的认定是属于受贿还是民间借贷范畴存在很⼤争议。
性质认定上的争议和模糊性,毫⽆疑问会助长部分国家⼯作⼈员以游⾛在法律边缘⼿段借机敛财的歪风邪⽓,新闻媒体屡屡揭露国家⼯作⼈员涉及⾮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案,也在⼀定程度上说明这⼀问题。
李丽娟、赵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丽娟、赵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黔27民终27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桂刚唐新春陈福江【审理法官】白桂刚唐新春陈福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丽娟;赵润平【当事人】李丽娟赵润平【当事人-个人】李丽娟赵润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丽娟【被告】赵润平【本院观点】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和理由,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当事人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2、借贷金额如何确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实际履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和理由,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当事人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2、借贷金额如何确定。
一、关于当事人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李丽娟主张2018年1月2日与赵润平签订的《借条》无效,主要是认为赵润平放高利贷,且明知李丽娟借款是用于赌博,从事非法活动,为此提供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但以上证据均不能充分证实赵润平在出具借款时,明知李丽娟是用于赌博,也不能充分证明赵润平放高利贷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的规定,应由李丽娟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一审认定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民间高利贷犯法吗
The correct answer to the word crisis is danger and opportunity, but most people only see danger, and few see opportunities, so not many people have successfully made big mone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间高利贷犯法吗民间高利贷是会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在约定利息时没有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就可以让借款人按照约定好的利率支付利息。
私人放高利贷可能犯高利贷转贷罪,如果单人犯此罪,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民间高利贷是会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在约定利息时没有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就可以让借款人按照约定好的利率支付利息,要是借贷两人约定好的利率大于了年利率的36%,那么多出的年利率的那一部分就算是没用的。
2、一般的名家借款利率是肯定不会超过银行当时利率的四倍,如果超出了,就会算是高利贷,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放了高利贷,但是你的借款人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还钱,就算是你告到了法院,就算是法院受理了也只能判借款人偿还你银行四倍的利息,但是高利贷肯定会是超出了银行同期的四倍,法院绝对会把超出银行同期四倍的视为无效;3、私人放高利贷可能犯高利贷转贷罪,如果单人犯此罪,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把非法所得的当做罚金,全部上交,并且会收一倍至五倍的罚金,如若金额巨大,就要处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要把所以非法所得当做罚金全部上交,并多收一倍至五倍的罚金。
如果是一个单位犯了这个罪,这个单位就要上交罚金,并且要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管人员,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高利贷的追诉条件如果以牟利为目的,高利转贷给他人的,涉及以下条件,要给予追诉:1.个人以高利转贷违法所得金额达到50000以上的。
2.单位以高利转贷违法所得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民间高利放贷行为能否成立非法经营罪
民间高利放贷行为能否成立非法经营罪作者:樊蓉袁雪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8期一、基本案情2003年9月,徐某在本市注册成立A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商务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房地产咨询。
自2004年2月起,A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以个人名义从事高利放贷活动,王某、夏某、杜某、胡某等人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先后与徐某签订借款协议。
协议约定月利率为借款本金的10%至15%,借款期限二个月到三个月不等。
截至案发,涉案资金达400余万元,王某等人已实际归还220余万元,徐某尚有180余万元未收回。
二、争议焦点对徐某高利放贷的行为如何认定,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徐某应成立非法经营罪。
徐某将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以明显多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借贷给他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属于《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并且,徐某发放高利贷的金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适用“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徐某高利发放贷款行为不是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未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章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的相关罪名,其用自身闲散资金、以个人名义出借给他人的行为是民间借贷行为,应由民法、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调整,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一)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而法定犯首先必须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之后又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具有两次违法性的特征。
简言之,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要要件和前提。
认为本案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所持依据恰在于此:徐某发放高利贷的行为系“非法发放贷款”,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于1998年07月13日颁布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符合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这一行政违法性的构成要件,可适用《刑法》第225条以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
胡彪、王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彪、王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30【案件字号】(2021)皖16民终16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桂燕陈芹孙曼【审理法官】王桂燕陈芹孙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彪;王慧慧【当事人】胡彪王慧慧【当事人-个人】胡彪王慧慧【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彪【被告】王慧慧【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审判决胡彪偿还王慧慧借款2万元有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罚款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审判决胡彪偿还王慧慧借款2万元有无不当。
本案中,案涉质押合同上明确写明“今借王慧慧人民币20000元整”,该合同上有胡彪签字认可,事后由王慧慧向胡彪转款20000元,借贷事实清楚。
胡彪称与王慧慧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胡彪称该案涉及经济犯罪,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车辆及损失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其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胡彪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胡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0:14:4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彪因资金周转于2019年10月15日经案外人张治久向其女朋友王慧慧借款,王慧慧与胡彪签订质押合同,由胡彪用本人所有的皖S3××××车辆作为质押,向王慧慧借款20000元,合同约定借款于2019年11月14日归还,借款打入胡彪指定的6236××××5771建设银行卡上,胡彪在质押合同上签字并按指印。
民间借贷超过利率标准的案例
民间借贷超过利率标准的案例
1.2018年,广西籍企业家李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上海警方抓获。
据报道,李凯的借贷利率多达24%,被指远高于法定利率标准。
2.2019年,四川一名借贷公司老板因超出法定利率标准被判刑5年,罚款50万元。
该公司通过高息不良贷款、提高贷款利率等手段非法牟利。
3.2019年,安徽籍借贷公司老板王靖因设立“黑户头”非法借贷被
判刑6年,并被罚款50万元。
其借贷利率达到了每年120%以上,远高于
法定利率标准。
4.2020年,浙江温州一家借贷公司被查封,涉案金额超过40亿元。
该公司通过提高利率、降低抵押物价值等手段非法牟利,其借贷利率高达300%以上。
5.2021年,江苏一家借贷公司被查封,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
该公
司通过设置高额利息、逾期罚款等手段非法牟利,其借贷利率高达60%以上。
这些案例表明,有些借贷公司或个人利用民间借贷的灰色地带,将借
贷利率提高到极高水平,导致借款人无法偿还,甚至陷入负债困境。
因此,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业的监管和管理,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个人非法放贷是指个人以非法手段向他人放贷,获取高额利息,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个人非法放贷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个人非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放贷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个人非法放贷行为的放贷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是立案的重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放贷金额达到法定标准(通常为数额较大)或者对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应当认定为个人非法放贷罪。
其次,放贷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目的和手段。
个人非法放贷行为必须具有明显的非法目的和手段,即借贷双方没有经过正规合同约定,放贷人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采取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再次,放贷行为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
个人非法放贷行为应当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等。
只有放贷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个人非法放贷罪。
最后,放贷行为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多次性。
个人非法放贷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多次性,即放贷人不是一次性放贷,而是通过连续多次的放贷行为获取高额利息,对被害人进行持续侵害。
综上所述,个人非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放贷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放贷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目的和手段、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多次性。
只有在符合以上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个人非法放贷罪,并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依法严肃处理个人非法放贷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广大公民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个人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胡吉、石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吉、石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黔03民终75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启飞娄强贺灿灿【审理法官】张启飞娄强贺灿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吉;石清海【当事人】胡吉石清海【当事人-个人】胡吉石清海【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胡吉【被告】石清海【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焦点问题为:被上诉人石清海向上诉人胡吉借款170000元的事实能否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焦点问题为:被上诉人石清海向上诉人胡吉借款170000元的事实能否认定。
胡吉为主张借款事实,提供了石清海出具借条以及若干银行转账凭证为据,借条上载明系转账,与其现金支付的说法相矛盾;借款次数3次,分别为7万元、7万元、3万元,而银行转账凭证金额不一,无论是时间还是金额均不相符;加之双方还存在其他资金往来,胡吉也陈述不能分出哪一笔是借款哪一笔是做生意款项,故根据胡吉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石清海向胡吉借款170000元的事实,胡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上诉人胡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上诉人胡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14:53:5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合伙关系,双方自2017年至2019年存在资金往来。
私人放贷是不是违法行为
私人放贷是不是违法行为个人放高利贷是违法的吗一、个人放高利贷是违法的吗1、个人放高利贷违法。
2、如果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还构成高利转贷罪。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放高利贷的钱收不回来可以起诉吗1、可以。
本金保护,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
2、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法律不保护的是高利贷之中法定利息原则之外的利息,因此,债权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本金肯定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利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年利率超过本金百分之36的,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3、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4、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于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了支付利息的,不得违背国家关于贷款利率的限制规定。
6、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百分之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出百分之36,超出部分无效,借款人请求返还超出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私人放贷是不是违法行为一、私人放贷是不是违法行为民间借贷包括私人放贷都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典》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较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丁福英、刘清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福英、刘清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4【案件字号】(2020)浙11民终1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悦琛金晓红李伟峰【审理法官】丁悦琛金晓红李伟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福英;刘清伟【当事人】丁福英刘清伟【当事人-个人】丁福英刘清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丁福英【被告】刘清伟【本院观点】上诉人认为双方发生纠纷时曾在派出所解决过,并由派出所做了调查笔录。
【权责关键词】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双方发生纠纷时曾在派出所解决过,并由派出所做了调查笔录。
但经本院与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鹤溪派出所核实,派出所确认并无当时的调查笔录。
一审法院为查明事实,已经向派出所当时经办的公安民警做了谈话笔录,笔录记载了当时被上诉人确实扫码支付2000元,此外事实并不清楚,不能佐证上诉人诉称的尚欠4000元事实。
故上诉人主张的欠款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丁福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2:46:1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原告丁福英将被告刘清伟的摩托车拉去并向景宁县鹤溪派出所报案,说被告欠原告借款,派出所通知被告刘清伟到派出所处理。
被告刘清伟与其朋友到派出所,扫码支付了人民币2000元给原告丁福英。
2019年10月1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在2019年10月10日写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我这个事情鹤溪镇派出所处理过刘清伟欠六千拿了二千还有四千他并且在包所长面前承诺半个月给我叫了个朋友担保所以就没写借条包所长他自己说了可以为我作正确实欠我六千拿了二千还有四千没拿他的电话是660××9说明人:丁福英2019.10.10日"。
民间高利贷违法吗(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民间高利贷违法吗(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高利贷顾名思义就是在借贷关系中,约定的还款利息较高,高出国家对正常的民间借贷规定为合法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支持的标准。
这种情况下,借款利息不仅高出银行的利率,也高出政府对于民间借贷指导性标准。
但是,高利贷毕竟是民事行为,不必然因为违法而导致犯罪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50年代曾经复函给地方法院,对于城市中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如果利息确实高于国家规定的利息,但是,没有其他违法情况的,视为合法。
原文:“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他非法情况,似亦不宜干涉。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高利贷作出了规定:“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法定贷款利率为5.85%,如把3倍作为认定标准,则年利率超过17.55%的,应被认定为高利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农村信用社可在一年期法定贷款利率(5.85%)的基础上最高上浮50%,农村信用社实际执行的最高贷款利率为8.775%。
这样,高利贷认定标准等于农村信用社实际执行的最高贷款利率的2倍。
考虑到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可能还会进一步扩大,高利贷利率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差距会逐步缩小。
因此,从4倍降至3倍是适度的”。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打击违法放贷、地下钱庄等规定。
也就是违法的发放贷款并且获取高额利息,显然是违法的。
并且,界定了民间因为个人生活、生产而借贷应是个人之间因生产、生活需要的一种资金调剂行为,即个人以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给另一特定的个人,目的是帮助解决借入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借人为此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但出借人并不将此借款获取利息作为经常性的牟利手段。
如果借款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行为性质仍为民间个人借贷。
那么什么属于违法的高利贷?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的非法发放贷款并获取高利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放贷罪案例
违法放贷罪案例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违法放贷罪案例。
违法放贷罪是指以高额利率放贷,并采取暴力手段催收债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和矛盾激化。
下面,我将介绍一个关于违法放贷罪的案例。
这起案件发生在某省某县,被告人张某是一名年近五十的男子,长期以高利贷行业为生。
由于他手头资金充裕,背后有一支强大的黑帮势力支持,所以他在当地利率最高、催收手段最恶劣的高利贷市场上占据了很大的份额。
张某在借贷过程中常常利用债务人的急需资金的心理,将高额利率的借贷并不清楚告知借款人,导致无数的借款人陷入了高利贷的包围圈,负债累累。
为了催收借款人的债务,张某和他的黑帮成员经常使用暴力手段,殴打、威胁、恐吓借款人,甚至对借款人进行人身伤害。
案件曝光之后,引起了当地社会的广泛关注。
警方高度重视,立即展开了调查工作。
通过多方调查走访,警方掌握到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张某及其黑帮成员涉嫌违法放贷罪。
经过精密侦查和深入分析,警方决定采取行动,彻底摧毁这个犯罪团伙。
一天清晨,警方在得到相关情报后突袭了张某的住所。
在住所内,警方缴获了大量与违法放贷有关的物品,以及一本精心记录借贷情况的账本。
随后,警方还将黑帮成员逐一抓捕归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自己从事高利贷只是为了谋取暴利,与违法放贷罪没有任何关系;而黑帮成员则辩称自己只是得到了张某的雇佣,没有参与暴力催收的行为。
然而,这些辩词都无法掩盖他们严重违法的事实。
最终,法庭以违法放贷罪的罪名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黑帮成员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七年,判罚金。
判决结果得到了广大借款人的认可,并对法庭的公正审判表示高度赞赏。
这起案例的曝光不仅警示了借款人不要触碰违法放贷,也向那些从事高利贷的人敲响了警钟。
同时,也表明了我国司法机关打击违法放贷罪的决心与力度,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违法放贷罪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对借款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民间借贷放高利贷会被判刑吗
Full and warm will make you faint and lazy, while hunger and cold will tighten your bone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间借贷放高利贷会被判刑吗中国《刑法》并没有高利贷罪的规定,即高利贷并不入罪。
通常所说的4倍,既不是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也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
判刑一般是在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而民间借贷放高利贷的行为,通常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因此也就不会对放高利贷的人进行判刑。
民间借贷多数都是有偿的,也就是借款人需要实际支付出借人借贷利息。
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高利贷。
那从法律角度分析,民间借贷放高利贷会被判刑吗?若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民间借贷放高利贷会被判刑吗一般没有听说过谁因放高利而被判刑的。
一般而言,所谓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
目前,法学界不外乎三种不同的观点。
1、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
如目前的规定是民间借贷利息不准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36%,超过了就是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
2、认为高利贷法定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
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
3、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
至于超过多少高利贷,因无法律,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无论分歧多少,这三种观点都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
因此,个人放高利贷在刑法中没有相关刑罚条例,也就不存在判刑,但会给与一定的行政处罚。
二、放多少高利贷会被判刑中国《刑法》并没有高利贷罪的规定,即高利贷并不入罪。
通常所说的4倍,既不是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也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
个人放高利贷违法吗,可能涉及哪些犯罪
Without saliva and sweat, there would be no tears of succes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个人放高利贷违法吗,可能涉及哪些犯罪违法,高利贷本身属于民法问题,但是如果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则就构成了高利转贷罪。
此时高利放贷就由民事问题上升为刑事责任。
一、私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36%则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私人放高利贷触犯了刑法,还会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
二、私人放高利贷会涉及哪些犯罪私人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间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民间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编者按: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要件,在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发放高利贷行为定罪量刑依据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刑法应当坚守谦抑性品质,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此类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在审理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何冠元、何嘉伦、韩二红、魏天凤、项月进、汤群、刘少清、林圈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经营、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中,查明何伟光、张勇泉等九名被告人设立公司,在未取得贷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形下,以发放高利贷为主要业务,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放高利贷〔贷款月利息2%~15%不等〕,贷款金额上千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2009年2月,被告人张勇泉、汤群等人在深圳市南山区金三角大厦704 -705房开设深圳市广诚嘉信投资担保〔以下简称广诚嘉信公司〕,该公司注册登记日为2009年7月31日,张勇泉为公司总经理,汤群为法定代表人,戴枫、蔡世玉、罗子辉、宋小林〔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投资人,招收刘少青、林圈链等人为公司职员。
该公司在没有取得贷款金融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超越经营范围,以发放高利贷为主要业务。
2009年5月18日,张勇泉、汤群、戴枫与何伟光签订协议,约定陆续出资500万元,在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裕民大厦701房设立深圳市广诚嘉信投资担保盐田分公司〔未办理营业执照,以下简称盐田分公司〕,何伟光为盐田分公司总经理。
盐田分公司成立后,先后招收何冠元、韩二红、何嘉伦、张观兴、戴惠明、朱可可、饶正文、汤松桃等人为追债员,招收魏天凤、黄美贤为公司出纳,聘请许发涛代理做账。
盐田分公司专门在盐田区域内从事发放高利贷业务。
广诚嘉信公司及盐田分公司在非法发放高利贷业务中,通过朋友介绍、发广告、派卡片、群发信息等方式,吸收客户前来借贷,借款利息远高于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贷款月利息2%~15%不等〕,借款人除支付利息外,还需支付管理费、通讯费等费用,借款人如果到期未能支付利息的,先行进行催债,之后就上门追债,或者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亲属强行索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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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获刑7年半(个人放高利贷被判刑)。
放贷的朋友注意了。
个人之间有偿借款是犯罪吗?日前泸州老板何有仁因用个
人资金以月息2%~20%的利息出借给12人600余万元,而被泸州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
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则认为,民间“高利贷”行为本身对社会经济活动伤害极大,比如近期正在愈演愈烈的温州高利贷债务人“跑路”事件,每个“跑路”的债务人背后都涉及数千万甚至上亿的资金。
对高利贷活动加以约束,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是有必要的,此案的判决有法律依据和社会必要性,在当今的环境下显得很有示范意义。
个人放高利贷被判刑泸州中院编号为(2011)泸刑终字第12号判决书显示,今年52岁的泸州老板何有仁,因为放高利贷,涉嫌非法经营罪在201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12月24
日合江县法院一审判决何有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
此外,何有仁因怀疑王某和李某偷了他家的东西,指使高平等人将王李二人拘禁在合江县一宾馆内,被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
一审判决后,何有仁不服上诉至泸州中院。
日前,泸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对何有仁非法经营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判决。
法院认定,2005年7月至2010
年1月,何有仁在未依法取得《金融许可证》以及任何形式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按月息2%~20%不等的利率,先后向12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高息发放贷款669万余元,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何有仁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未取得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向10余名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员高息发放贷款达6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书中所引用的《办法》,系1998年7月13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其中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民间个人“高利贷”是否入刑?“我搞刑法研究这么多年来,还从没听说过个人因为民间借贷,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我们一直认为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都不是刑法调整的范畴。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说,我国到目前为止都没出台国家层面的规定,明确禁止民间个人之间有偿借贷。
目前,民间高利借贷非常普遍,如按这个思路,基本上都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我们在适用非法经营罪时,应尽量采用缩小化原则。
”阮齐林说,根据定义,只要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这个罪可以囊
括的行为非常多,是用来防止在立法之初所没有预见到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它本身有其合理性,但其适用应尽量采用缩小化原则,否则它就成了“口袋罪”,什么行为都可以往里装。
“我认为对'高利贷'追究刑事责任是有法律依据,也是有必要的。
”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说,现在民间“高利贷”几乎成为了民间的一个毒瘤。
借了这些“高利贷”的企业主,很多最后只有“跑路”。
现在正在江浙一带特别是温州愈演愈烈的企业主“跑路”风波正是“高利贷”高潮落幕后的苦果。
一大批民营企业,利润被“高利贷”蚕食,甚至因为还不上“高利贷”一夜之间消亡,大批借出“高利贷”的家庭财富蒸发,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此,禁止“高利贷”很有必要。
而非法经营罪设立的初衷就包含了打击各种披着合法外衣,但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的行为。
因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何有仁等“高利贷”者于法有据。
被告人之女何乔:究竟怎么借才合法何有仁之女何乔说“我搞不清楚了,究竟怎么借钱才算是合法的。
”目前市面上很多人都在往外借钱,有的利息甚至比他父亲还高,借款金额甚至动不动就上千万。
但别人都没事,他父亲却已身陷囹圄服刑,不仅800多万资金被没收、追缴,还背负着非法经营罪的罪名。
如果国家能给个标准,只能借什么利息,只能借给几个人,只能借多少钱,她父亲是不会违反的。
但这个标准,直到现在也没人告诉她,也没人说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