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工程质量法规制度
工程质量法规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服务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
第三条(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目标,并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四条(设计单位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五条(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监理职责,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质量控制与检验
第七条(材料控制)
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材料进场前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第八条(施工过程控制)
施工过程中应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实行重点监控。
第九条(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罚)
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工程质量引发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实施细则)
本制度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另行通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一、一般规定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2、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3、建设单位应负责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抽样检测委托工作;组织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
4、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6、施工单位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工程必须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建设)单位审定。
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修订施工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后执行。
7、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内容应真实、完整。
8、监理单位应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组织对建材产品的检验和验收;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监控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时核查施工技术资料。
9、钢结构、幕墙等专业工程按规定必须检测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施工结束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专业承包单位应共同验收,并按规定填写验收记录。
10、建筑工程设计荷载增加、结构改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批。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1、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含分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程成品保护,防止碰伤、缺损、污染。
12、施工现场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二、建材产品进场验收1、建材产品必须按省规定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2、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分别制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负责建材产品的进场验收。
工程建设法规
《工程建设法规》 03893 学习指导1.1 建设法规概述建设法规: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者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各种社会关系法律、法规的总称。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几个主要的建设法规: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建设合同法律制度、建造工程法律制度、市政建设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
1.2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者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见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3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工程建设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工程建设主体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
责任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4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共分五个阶段:工程项目建设前期阶段(投资意向、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工程项目建设准备阶段(规划、获取土地使用权、拆迁、报建、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工程施工、生产准备)、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工程项目建设后评价阶段。
简述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普通构成要件:有伤害事实发生、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伤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2、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特殊主体、特殊结果、无过错责任、转承责任。
2.1 工程报建概述2.2 城市报建与城市规划法规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新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三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四章勘探、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五章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和保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工程建设必须按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内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投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检举;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当及进处理;第八条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三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建设工程总承包以及建设监理、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四组织质量监督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考试或考核工作,核发资格证书;五组织评选优质工程,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六协调、处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查处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七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十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省、市地区、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实施具体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省有关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各市地区、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业务指导;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受监督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二对受监督的建设工程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监督重点部位、环节,会同建设或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交底;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建设装饰装修、建设或监理单位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规定的情况;四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质量抽检,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进行必要的核验;五评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发质量等级证书;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承办优质工程评选工作;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培训、考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和质量检测员;八调解工程质量纠纷,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专业建设工程,由有关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条件和能力,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其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结论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监督计划,指定质量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检测业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十六条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检测所需试样,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取样或者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现场随机抽样,并对送样或取样的批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质量检测员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并对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第三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同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交必要的设计文件、建设合同等资料,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质量承担责任;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按规定向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开发、经营商品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二提供有关使用、维护的说明;三对出售的房屋按合同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的,应按规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第二十二条建设监理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经营活动,不得与受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有隶属或经营性业务关系;第二十三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派出与监理任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建设监理人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二十五条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监理时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有权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建设单位;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实施;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人员审签,并承担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资格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二工程勘察文件真实反映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数据可靠、评价准确;三设计文件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深度,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完整;四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选用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色彩、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除批准的试点工程外,不得将国家、行业、地方未发布标准的技术、工艺、材料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但不得增收勘察、设计费;第二十九条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涉及到建设工程的结构、规模、标准的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重大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第三十一条在本省兴建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第五章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施工任务,对所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承担质量责任,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的监督检查;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分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对所分包的建设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参加设计图纸会审,制订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图;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制度;材料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监理员必须对进场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行联合验收,并对所验收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消防、治安等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行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三十八条生产、供应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和设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和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和保修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和技术资料;二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资料;三设计变更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图;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申请后,必须在十日内开始对该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核查,核定质量等级;核定为合格的,发给陕西省合格工程证书;达到优良等级的,由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并发给陕西省优良工程证书;核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修或重建后重新申请验收;未取得合格工程证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对取得陕西省优良工程证书的建设工程,应当给以优质加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的工作;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签署建设工程保修证书,提供使用和维护说明,在保修内定期回访用户;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按不同类型的工程分别为: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二建筑工程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一年;供热和供冷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三室外上下水、小区道路及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四其它建设工程不得少于一年;第四十三条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一因勘察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勘察单位按勘察收费的部分或全部承担;二因设计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设计单位按设计收费的部分或全部承担;三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返修;四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或建设单位可依法向生产、供应单位追偿;五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六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用户承担;七因不可抗力超过设计设防强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损害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前款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因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监理单位或质量检测机构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保修保证金制度;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中按规定预留保修保证金,在银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或出现属于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进行返修的,按照不同的保修期限,在该项保修期满后2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全部退还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比例为:住宅工程、公用建筑工程为工程造价的1.5%至2%;其它工程参照上述比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和建设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资质管理,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资质证书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第四十七条工程建设检测员、监理人员、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违反建设工程资格管理,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未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二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和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拒绝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资格检查监督的;第四十九条建设、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整体或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1%至5%的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采购、使用未经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使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吊销其资质证书;暂扣资质证书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第五十条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警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建设监理单位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经营活动的;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伪造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的;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导致质量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第五十一条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的原因形成工程质量隐患导致的质量事故,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第五十二条因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消防、治安等单位强行指定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导致质量事故的,上述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第五十三条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因其提供的建筑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责任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发放质量等级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资质证书,对其负责人或责任人给以行政处分;并视其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发放合格证书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或责任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第五十五条拒绝和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第五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行使质量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时,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被处罚人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被处罚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吊销资质证书或对单位罚款在五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五千元以上的,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第五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拖延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抢险救灾工程及其它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五十九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法规
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它是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为从根本上避免各种质量 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奠定了法律基础。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设计、施工人员 来说,是设计或施工时必须绝对遵守的技术法规。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监理人员来说, 是实施工程监理时首先要进行监理的内容。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政府监督人员来 说,是重要的、可操作的处罚依据。
3 相应国标出台后,废止。
17
序号 1 2 4
标准类别 安全生产 包装 测绘
标准代号 AQ BB CH
批准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 国家发改委 国家测绘局
标准组织制定部门
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 国家测绘局
5 19
20 23 24 25 26 46 51
城镇建设 化工
环境保护 机械 建材 建筑工业 建工行标 水利 土地管理
22
8.2.2 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批、发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批 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联合颁行。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颁行、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的制定、审批、发布方法,由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标准发布 后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国务院 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的规定报送备案。 23
程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对其规划、勘察、设计、
或重点工程项目,应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Hale Waihona Puke 28 对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必须按 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进场验收,以符合合同约定 和设计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条例(2023年修正版)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条例(2023年修正版)为了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要求和程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应遵守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目标、责任制定、资源配置、过程控制、质量记录和不合格品处理等方面内容。
各参与建设工程的主体应建立和实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施工质量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前应进行质量验收,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质量验收应包括建设单位的主体验收和监理单位的监理验收。
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质量验收材料,并按要求整改质量问题。
第四章质量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及关键节点进行监督和抽查。
质量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将承担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合格工程的强行验收、使用假冒伪劣材料、违规施工等。
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既往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本条例未涉及的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该条例的修订旨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保障公众的利益和安全。
各相关主体应切实履行责任,加强质量监管和控制,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本条例将为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范、公正、公正、公正。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并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建筑物的安全、耐久和使用功能。
第七条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等。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控制部门,配备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三章土木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土木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土木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功能需求。
第十二条土木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土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等。
第十四条土木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控制部门,配备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土木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四章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安装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安装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功能需求。
第十七条安装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建筑工地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地的所有施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建筑工地质量管理应遵循“以质量求生存,以管理求效益,以服务求发展”的原则,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合格、安全、高效。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工地质量管理制度,合理规划、科学组织施工活动,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五条工地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内容,涵盖全过程施工管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对施工中的各项指标进行记录、归档,以备查证。
第八条工地质量管理应当按照“责任明确、监督严格、处罚有力”的原则,规范施工行为,保障施工质量。
第二章施工组织设计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包括工程施工总体布局、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质量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当科学合理,合理分工,明确责任,保证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应当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环保等因素,做好相关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施工工艺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制定施工工艺方案,并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施工工艺方案应包括施工工序、工艺流程、施工工艺参数等内容,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并按照标准进行安装调试,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操作,遵循工艺流程,保证施工过程安全稳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工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确保施工工艺符合标准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doc)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返回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第一节 建设工程信息的收集
4.工地会议记录 工地会议是监理工作的一种重要方法,会议中包含着大量的 信息。监理工程师必须重视工地会议,并建立一套完善的会 议制度,以便于会议信息的收集。会议制度包括会议的名称、 主持人、参加人、举行会议的时间及地点等,每次会议都应 有专人记录,会议后应有正式会议纪要和工程会议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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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信息的收集
(1)所在地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能力与特点,所在地招标投标 管理机构及管理程序。 (2)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 设计概算,设计、地质勘察、测绘的审批报告等方面的信息, 特别是该建设工程有别于其他同类工程的技术要求、材料、 设备、工艺、质量要求有关信息。 (3)工程造价的市场变化规律及所在地区的材料、构件、设备、 劳动力差异。 (4)本工程适用的规范、规程、标准,特别是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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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信息的收集
(5)建设单位建设前期报审文件:立项文件,建设用地、征地、 拆迁文件。 (6)该建设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投 标单位对“四新”的处理能力和了解程度、经验、措施。 (7)当地施工单位管理水平,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质量、设备、 机具能力。 (8)所在地关于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定,国际招标、国际贷 款指定适用的范本,本工程适用的建筑施工合同范本及特殊 条款精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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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信息的收集
3.工程项目监理的记录 工程师代表(驻地工程师)的监理记录,主要包括工程施工历史 记录、工程质量记录、工程计量和工程付款记录、竣工记录 等内容。 (1)工程施工历史记录。 (2)工程质量记录。工程质量记录可分为试验记录和质量评定 记录。 (3)工程计量和工程款记录。 (4)工程竣工记录。
建设工程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工程施工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行政法规。
全文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施工许可、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安全防护、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费用控制、施工合同管理和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应当遵循质量第一、安全第一、进度合理、投资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不得进行施工。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六条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二)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三)有合格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四)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有相应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资金。
第七条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查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施工许可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应当重新办理。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检验,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设计施工。
第四章施工安全防护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筑法规》第八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规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 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A.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 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 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 度。该项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 一个重要手段。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 年4 月4 日建设部令第78 号发布)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 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 交以下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 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 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 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认证申请、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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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2、《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a、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ISO 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b、 中国于1992年发布等同国际标准的QB/T19000 -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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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制度
2、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 b、《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30日 c、《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30日 d、《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例》 200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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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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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概念
2、工程质量的法律依据:
(1)《建筑法》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于2000.1.10 通过,2000.1.30发布并执行。 (3)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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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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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c、 系列标准的组成(5个标准):
(1)Q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选择和使用指南》 (2)QB/T19001-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 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是 设计、科研、房 地产开发、总承包(集团)公司 等单位的选用标准 (3)QB/T19002-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 的质量保证模式》,是 市政、施工(土建、安装、机械化 施工、装饰)等企业的选用标准 (4)QB/T19003-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 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是 质量检测中心、监理公司、质 监站 等单位的选用标准 (5)QB/T19004-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 ――指南》。
工程项目管理课后思考题答案第8章
第8章工程项目质量管理1参考答案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是指通过项目实施形成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是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其质量特性主要体现在适用性、安全性、耐久性、可靠性、经济性及与环境的协调性等六个方面。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因素,主要是指在项目质量目标策划、决策和实现过程中影响质量形成的各种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包括人的因素、机械因素、材料因素、方法因素和环境因素(简称人、机、料、法、环)等。
2参考答案PDCA循环从某种意义上说,管理就是确定任务目标,并通过PDCA循环来实现预期目标。
每一循环都围绕着实现预期的目标,进行计划、实施、检查和处置活动,随着对存在问题的解决和改进,在一次一次的滚动循环中逐步上升,不断增强质量管理能力,不断提高质量水平。
每一个循环的四大职能活动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质量管理的系统过程。
计划P(Plan)。
计划由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手段组成,计划是一条“目标--手段链”。
质量管理的计划职能,包括确定质量目标和制定实现质量目标的行动方案两方面。
实施D(Do)。
在质量活动的实施过程中,要求严格执行质量计划的行动方案,规范行为,把质量计划的各项规定和安排落实到具体的资源配置和作业技术活动中去。
检查C(Check)。
指对计划实施过程进行各种检查,包括作业者的自检、互检和专职管理者专检。
处置A(Action)。
对于质量检查所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不合格,及时进行原因分析,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保持工程质量形成过程的受控状态。
处置分纠偏和预防改进两个方面。
3参考答案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主要工作:(1)要求建设单位编制工程勘察任务书和选择工程勘察单位,签订好工程勘察合同。
(2)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相关单位。
变更勘察方案应按原程序重新审查。
(3)检查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的资格、所使用设备、仪器计量的检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贯穿工程全过程,实行全员质量责任制,依法推进。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一切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工程质量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依法维护建设工程质量。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五方责任制”。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具备法定资格,主要负责承包工程的预算、评审、设计核查、招投标、施工管理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把关。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主要负责实施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独立、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合理规范、安全施工。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独立、公正地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审批、规划设计编制、施工过程中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过程中把关,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厂房建设单位应合理选择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建筑法规复习资料
第一章建筑法规概论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其法律效力:(1)、建设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们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2)、建设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它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
(4)、地方性建设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的由其所辖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具体包括: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建设行政的司法的内容:1,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
2,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以法向指定部门重新处理申请3,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调解,做出判断和裁决。
建筑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建造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国家建造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建造工程的规划与设计(3)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4) 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与质量检测(5) 第五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资料测绘(6)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7) 第七章:法律责任(8) 第八章:附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城乡规划(3) 第三章:规划实施(4) 第四章:规划行政管理(5) 第五章:规划编制与审核(6) 第六章:城市扩展与土地利用(7) 第七章:保护与再利用(8) 第八章:监督与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3) 第三章:环境保护监测(4) 第四章:环境风险管理(5) 第五章:环境保护措施和监督管理(6) 第六章:经济、技术与政策措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体系与基本要求(3) 第三章:质量检查与测试(4) 第四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5) 第五章: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查(6) 第六章:质量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法》:(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泯灭(3) 第三章:物业管理(4) 第四章:纠纷处理以上是国家建造工程质量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简要介绍,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建造工程质量、推动城市规划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1、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法》全文2、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造工程:指在建造用地上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包括建造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和市政工程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第十条国家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及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以及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要求;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工业、民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遍布城乡。
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为我国经济提供了发展基础和蓬勃的活力。
特别是1998年以来,面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作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增发国债,集中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讯、城乡电网、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设施和各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极为关心,多次强调质量责任重于泰山,要抓好工程质量,决不能搞“豆腐渣工程”。
建设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特别是发生重大垮塌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巨大,影响恶劣,因此,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
从总体上看,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的质量是好的。
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稳步提高,建成了一批高难度、高质量的工程项目,如上海杨浦大桥、金茂大厦、深圳地王大厦、江阴长江公路大桥、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京郑铁路电气化工程等,有的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一般的民用工程的质量合格率也在逐年提高,还建成了一批示范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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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有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企业职工。安全教育 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思想、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法制 教育四方面的内容。
(1)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思想教育的目的是为安全 生产奠定思想基础。通常从加强思想认识、方针政策、劳动 纪律教育等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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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一、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建筑法》第三十六条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规 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这是我国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安全生产关 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健 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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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所谓“预防为主”,是指在建设工程生产活动中,针对建 设工程生产的特点,对生产要素采取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 不安全因素的发展与扩大,做到防患于未然,把可能发生的 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 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是 可以大大减少的。江泽民同志对消防工作所作的“隐患险于 明火,防范胜于救灾”的指示,对安全生产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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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相关制度
1.工程建设安全的责任制度 建筑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
应当逐级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专职人员主要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 (2)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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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 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 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 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安全生产管理,是以保证生 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目标的管理活动,是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安全的管理。安全第一,是从保护和发 展生产力的角度,表明在生产范围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肯 定安全在建筑生产活动中的首要位置和重要性。
第一节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2.工程建设安全的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全员安全素
质,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止事故,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手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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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仅 能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的认识,提高安全责任感,提高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和规 章制度的自觉性,而且能使建筑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人 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操作技能,从而为确保安全生产 创造条件。
第八章 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第一节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简介 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简介 第四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简介
第一节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 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 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 理活动。其目的在于保证建筑工程安全和建筑职工的人身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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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安全第一还反映了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的时候,应该服 从安全,消灭隐患,保证建设工程在安全的条件下生产。预 防为主则体现在事先策划、事中控制、事后总结。通过信息 收集,归类分析,制定预案,控制防范。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体现了国家对保护劳动者权利、保护社会生产力 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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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1)思想认识和方针政策的教育。一是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 广大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从思想上、理论 上认识社会主义制度下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以增强关 心人、保护人的责任感,树立牢固的群众观点;二是通过安全 生产方针、政策教育,提高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 的政策水平,使他们正确全面地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 针、政策,严肃认真地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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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6)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特种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 训练、考核、发证工作。
(7)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 处理。
(8)禁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 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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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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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3)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 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和措施。
(4)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 (5)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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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业事故的发 生,保障建筑职工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全国人大 于1997年11月1日和2002年6月29日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两部法律;针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情况,根据这两部法律,国务院 于2003年11月24日又专门发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大了建筑安全生 产管理方面的立法力度。上述“两法一条例”的发布与施行, 对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