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
深圳名牌产品认定规范-2023最新
深圳名牌产品认定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名牌产品的术语和定义、认定原则、申报要求、认定程序、认定内容、认定指标及分值、计分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名牌产品认定,也可作为深圳名牌产品培育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3 术语和定义GB/T 190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深圳名牌产品shenzhen top brand products由深圳市内的组织生产或提供,产品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深圳市辖区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品牌附加值高,并由第三方品牌认定机构认定通过的产品。
4 认定原则深圳名牌产品认定应遵守以下原则:a)有利于促进深圳经济社会发展;b)科学、公正、公平和公开;c)以事实和客观证据为依据;d)以消费者认可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e)组织自愿申报;f)动态认定;g)择优遴选。
5 申报要求申报深圳名牌产品及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a)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b)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三年以上;c)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商标,申报企业为商标的注册人,商标范围涵盖申报产品;d)申报企业法人代表应做出守法声明并对其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e)列入行政许可要求的,应取得许可资格;f)申报产品连续生产三年以上,且近三年申报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在各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g)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h)申报企业具有行业领先的生产技术条件、工艺装备及检测能力;i)申报产品市场占有率、市内纳税总额、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以税务部门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j)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深市监规[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1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和我局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准入先行、属地管辖、环节统一、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六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覆盖,可采取现场监督检查、量化检查、约谈负责人、培训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检查自查报告、食品抽样检验等多种形式。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及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的决策部署,规范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培育一批优质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高质量推进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2024年8月12日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及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的决策部署,规范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以下简称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培育一批优质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高质量推进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是指为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农产品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保障产品安全和提高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开展产品安全和质量水平监测评估,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障产品安全性,提高产品质量。
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办法
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先进标准对增强质量竞争新优势的引领作用,建立并完善先进标准评价体系,确保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的科学性,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价机构对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所制定的企业标准、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制定的团体标准进行先进性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性,是指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主要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填补国内、国际空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是指评价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进行先进性评价的活动。
第五条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主管部门)为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管理。
第二章从事先进性评价的条件第六条市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委托评价机构开展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
提供政府采购服务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深圳市登记或依法成立;(二)具有符合评价工作要求的组织架构、内部管理制度;(三)具有十名以上专职标准化高级工程师;(四)具有标准化研究、标准审查的能力和经验,参与过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五)具有开展标准评价所必需的国外和国内标准数据资源;(六)其他与企业产品和服务先进性评价所必须的技术条件。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名单由市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的程序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评价机构建立、完善深圳标准产品和服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市主管部门对外发布,目录覆盖的产品和服务类别可申请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
第九条评价机构应当根据目录制定评价细则,细则应当包含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标确定程序、主要指标先进值、先进性判定标准、先进性评价程序。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评价细则进行评审。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纯文字版)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05目录目录 (2)前言 (10)第一章基本规定 (11)1.1适用范围 (11)1.2工作思想 (11)1.3工作原则 (11)1.4建设单位责任 (11)1.5施工单位责任 (11)1.6监理单位责任 (12)1.7其他要求 (12)第二章现场设施 (13)2.1施工区 (13)2.1.1场地布置基本要求 (13)2.1.2施工区大门及附属设施标准要求 (13)2.1.3施工区围挡标准要求 (14)2.1.4人车分流 (16)2.1.5材料堆场 (16)2.1.6标识标牌标准要求 (16)2.2办公区 (17)2.2.1场地布置基本要求标准要求 (17)2.2.2办公区大门标准要求 (18)2.2.3办公区围挡 (18)2.2.4办公区用房标准要求 (19)2.2.5旗台 (20)2.3生活区 (20)2.3.1场地布置基本要求 (20)2.3.2生活区大门 (21)2.3.3生活区围挡 (21)2.3.4生活区用房 (21)2.4市政与轨道交通工程 (24)2.4.1钢筋集中加工场 (24)2.4.4★基坑防护棚 (25)2.4.5搅拌站 (26)2.4.6管片防护棚 (26)2.4.7竖井厂棚化施工标准要求 (26)2.4.8★暗挖竖井升降梯 (26)2.4.9隧道工程风水管标准要求 (27)2.4.10★隧道通风降温设施 (27)第三章施工安全 (28)3.1安全防护 (28)3.1.1临边防护标准要求 (28)3.1.2洞口防护 (28)3.1.3通道防护 (29)3.1.4楼层悬挑外挑网 (31)3.1.5移动式操作平台 (31)3.2施工机械 (33)3.2.1塔式起重机 (33)3.2.2施工升降机 (34)3.2.3门式起重机 (35)3.2.4盾构机 (36)3.2.5电瓶车 (36)3.2.6小型施工机具 (36)3.2.7高处作业吊篮 (37)3.3现场临时用电 (37)3.3.1外电防护 (37)3.3.2接地与防雷标准要求 (37)3.3.3配电室 (38)3.3.4配电线路 (38)3.3.5配电箱与开关箱 (39)3.3.6现场照明 (40)3.3.7生活区用电标准要求 (40)3.4.3脚手架立面防护 (41)3.4.4脚手架剪刀撑及横向斜撑设置 (42)3.4.5脚手架杆件设置 (42)3.4.6脚手架连墙件设置 (42)3.4.7脚手架水平防护 (42)3.4.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42)3.4.9悬挑卸料平台 (43)3.5模板工程 (44)3.5.1木模基本要求 (44)3.5.2支架基础 (45)3.5.3支架立杆 (45)3.5.4扣件式钢管支架构造 (45)3.5.5碗扣式钢管支架构造 (45)3.5.6周边拉结与架体防护 (46)3.5.7后浇带架体 (46)3.5.8模板铺设 (46)3.5.9铝模基本要求 (47)3.6市政与轨道交通工程 (47)3.6.1地下连续墙导墙防护 (47)3.6.2渣土池防护 (47)3.6.3盾构隧道人行通道 (47)3.6.4盾构作业平台防护 (48)3.6.5盾构开仓气体检测 (48)3.6.6矿山法隧道施工便道 (48)3.6.7矿山法作业台架及台车防护 (49)3.7钢结构施工 (49)3.7.1安全网挂设 (49)3.7.2临边外挑网 (49)3.7.3立杆式双道安全绳 (50)3.7.4钢斜梯 (50)第四章施工安全 (52)4.1消防设施与器材 (52)4.1.1基本要求 (52)4.1.2消防栓与消防管网 (52)4.1.3消防水泵 (53)4.1.4消防器材 (53)4.1.5微型消防室 (53)4.1.6吸烟休息室 (53)4.2易燃易爆品管理 (53)4.2.1基本要求 (53)4.2.2氧气、乙炔气瓶的使用与存储 (54)4.2.3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 (54)4.3生活区消防安全 (54)4.3.1基本要求 (54)4.3.2液化气瓶存储间 (55)4.3.3集中充电房与集中开水房 (55)第五章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 (56)5.1劳保防护用品 (56)5.2食堂 (57)5.3茶水间 (57)5.4★医务室 (57)5.5班前讲评台 (58)5.6安全培训室 (58)5.7安全体验馆 (58)5.7.1★实体安全体验馆 (58)5.7.2★VR虚拟安全体验馆 (59)第六章环境保护 (60)6.1扬尘控制 (60)6.1.1施工围挡与外架全封闭 (60)6.1.2场地硬底化 (60)6.1.3车辆自动冲洗 (60)6.1.5易起尘作业湿法施工(拆除工程) (61)6.1.6裸土及易起尘物料全覆盖 (61)6.1.7TSP在线监测 (61)6.2噪声控制 (62)6.3污废水处理 (62)6.4建筑废弃物管控 (63)6.5施工机械排放控制 (63)第七章应急管理 (64)7.1应急体系 (64)7.1.1基本要求 (64)7.1.2危险源辨识分析 (64)7.1.3应急预案 (64)7.1.4现场应急抢险队伍组建 (64)7.1.5应急知识培训 (64)7.1.6应急预案定期评审、修订 (64)7.2应急储备 (64)7.2.1基本要求 (64)7.2.2应急储备管理 (65)7.3应急演练 (65)7.3.1基本要求 (65)7.3.2预案培训 (65)7.3.3预案演练 (65)7.4恶劣天气应急响应 (65)7.4.1基本要求 (65)7.4.2雷电暴雨 (65)7.4.3台风 (66)7.4.4高温 (66)第八章智慧工地 (67)8.1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 (67)8.1.1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 (67)8.1.2建筑废弃物监管 (67)8.2视频监控 (68)8.2.2技术标准 (68)8.3实名制管理 (68)8.3.1基本要求 (68)8.3.2性能标准 (69)8.4危险源监测 (69)8.4.1塔吊升降机 (69)8.4.2电气线路 (70)8.4.3深基坑与高边坡 (70)8.4.4高大模板与支架 (70)8.4.5地下暗挖隧道监测 (71)8.4.6盾构施工监测 (71)8.4.7★地铁施工周边环境监测 (71)8.5★人员定位系统 (72)附件1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施工图 (73)1 围挡设计说明 (73)1.1 装配式钢结构围挡设计说明 (73)1.2 再生砌块围挡设计说明 (73)1.3 PVC围挡设计说明 (73)2 装配式钢结构一现代风格 (74)2.1装配式钢结构一现代风格效果图 (74)2.2装配式钢结构一现代风格施工图 (74)2.3装配式钢结构一现代风格斜撑及基础图 (74)2.4装配式钢结构一现代风格特殊基础图 (74)3 装配式钢结构一传统风格 (74)3.1装配式钢结构一传统风格效果图 (74)3.2装配式钢结构一传统风格施工图 (74)3.3装配式钢结构一传统风格斜撑及基础图 (74)3.4装配式钢结构一传统风格特殊基础图 (74)4 再生砌块一现代风格 (74)4.1再生砌块一现代风格效果图 (74)4.2再生砌块一现代风格施工图 (74)5 再生砌块一传统风格 (74)5.2再生砌块一传统风格施工图 (74)6 PVC围挡 (74)6.1PVC围挡效果图 (74)6.2PVC围挡施工图 (74)附件2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大门施工图 (75)1 现代风格大门 (75)2 传统风格大门 (75)3现代风格大门 (75)3.1现代风格大门效果图 (75)3.2现代风格大门施工图 (75)4传统风格大门 (75)4.1传统风格大门效果图 (75)4.2传统风格大门施工图 (7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深建标〔2018〕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打造与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相匹配的建设工地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编号为SJG-46-2018,现予印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08•【文号】国质检标联[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3月8日国质检标联[200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做好备案工作,现将《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09•【文号】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2001年4月9日)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贯彻。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报告。
附件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等特种设备(详见附一)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
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第五条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一、“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深市监规[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1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10月2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为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法定检验机构,对本市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一般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
一般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有计划开展的产品质量常规性监督抽查活动。
专项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以及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对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开展的以执法整治为目的的监督抽查活动。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市范围的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包括制定监督抽查计划、下达监督抽查任务、受理复检、发布监督抽查规范、管理监督抽查信息等。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深质监[2004]8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4.07.07【实施日期】2004.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7月7日深质监[2004]84号)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广东省有关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广东省有关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下称监督检查),是指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检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方式分为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
监督抽查是指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按计划对全市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验(下称定期检验)是通过制定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对本地的重要产品进行连续质量监控,以促进和保持这些产品的质量水平。
定期检验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已经国家、省、市监督检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对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列入本办法检查的范围。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出口商品的监督检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广州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变更和注销办事指南
广州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变更和注销办事指南一、办理部门广州市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业务科)(以下简称区县局标准化科)二、工作职责为了加强对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本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生产企业的产品执行标准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三)《广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四、办理范围广州市12个辖区各辖区内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登记,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五、办理条件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标准已按规定程序发布及备案;3、标准文本应为现行有效版本。
4、企业应保证生产的所有产品都要按规定办理执行标准登记,并符合“三相符”的要求,即:登记的产品种类与实际生产的产品种类相符;登记执行的标准与实际组织生产的标准相符;登记执行的标准与现行有效的标准相符。
六、办理程序(一)申请1、企业可到所在辖区区局标准化科领取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变更和注销申请表,也可以直接从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下载。
2、企业在申办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受理1、企业经办人将《广州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变更和注销申请表》、《登记证》(首次申办除外)及规定材料各一份,递交到企业所在辖区的区局标准化科受理窗口;2、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开具登记受理单,并通知企业四个工作日后领取《登记证》;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三)审核登记经办人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在四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符合登记要求的,给予登记、变更或注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尽快通知企业。
(四)领取登记证1、四个工作日后,企业凭登记受理单领取《登记证》;2、登记经办人还应退还企业所提供的标准文本,告知企业产品执行的标准有变更或不再生产的产品,应尽快办理相应的手续。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粤财行[2015]21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5.06.01【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行〔2015〕21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财税局、市场监管局:为规范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对《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6月1日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全省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我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平台的建设维护,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05〕14号)和《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粤府〔2010〕1号)等规定,每年省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安排的资金。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㊂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㊁法规,实施国家标准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㊂第三条㊀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㊁统一的技术要求㊁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㊂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㊁经营活动的依据㊂第四条㊀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㊂第二章㊀企业标准的制定第五条㊀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㊁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㊂第六条㊀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㊁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三)对国家标准㊁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四)工艺㊁工装㊁半成品和方法标准;(五)生产㊁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㊂第七条㊀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㊁政策㊁法律㊁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二)保证安全㊁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㊁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七)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㊂第八条㊀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㊁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㊁征求意见, 5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㊁审查㊁批准㊁编号㊁发布㊂第九条㊀审查企业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㊂第十条㊀审批企业标准时,一般需备有以下材料:(一)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二)企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三)必要的验证报告㊂第十一条㊀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G 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㊂第十二条㊀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㊁编号方法如下: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㊂企业代号,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㊂第十三条㊀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㊂当有相应国家标准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㊁修订或废止㊂第三章㊀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第十四条㊀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㊂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㊂第十五条㊀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㊂当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㊁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㊂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㊂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重新备案㊂第十六条㊀报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材料有:备案申报文㊁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等㊂具体备案办法,按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㊂第四章㊀标准的实施第十七条㊀国家标准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符51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和销售㊂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也应严格执行㊂第十八条㊀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㊂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㊂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㊁行业标准㊁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㊁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㊁编号㊁名称㊂第十九条㊀企业研制新产品㊁改进产品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都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㊂第二十条㊀企业应当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㊁法规,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㊂第五章㊀企业的标准化管理第二十一条㊀企业根据生产㊁经营需要设置的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的专㊁兼职标准化人员,负责管理企业标准化工作㊂其任务是:(一)贯彻国家的标准化工作方针㊁政策㊁法律㊁法规,编制本企业标准化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㊁修订企业标准;(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㊁行业标准㊁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对本企业实施标准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五)参与研制新产品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做好标准化审查;(六)做好标准化效果的评价与计算,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七)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八)对本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对本企业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九)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㊂第二十二条㊀企业标准化人员对违反标准化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㊂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化法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㊂第二十三条㊀企业标准属科技成果,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标准,以及对企业标准化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㊁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㊂第六章㊀附㊀则第二十四条㊀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㊂第二十五条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㊂原国家标准总局以国标发(1981)356号文颁发的‘工业㊁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㊂52。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深府办[2004]58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58号)《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挂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牌子)。
市科技和信息局主管全市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工作,为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与市科技和信息局合署办公。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原市科学技术局加挂牌子的市知识产权局的相应职能,划归单独设置的市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技发展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科技、信息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研究科技、信息化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和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规划并指导建立全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体系,支持科协开展全社会的技术创新活动;承担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归口申报并组织实施国家、省科技和信息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归口组织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归口申报国家、省电子信息基金和软件基金项目;制定本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
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深质监[2003]4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3.03.25
【实施日期】1999.01.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3月25日深质监[2003]4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
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农产品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保障产品安全和提高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开展产品安全和质量水平监测评估,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障产品安全性,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条鼓励、支持企业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企业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洁净室空调净化系统验收方案
洁净室空调净化系统验收方案目录一、前言 (2)1.1 编制依据 (2)1.2 适用范围 (3)二、项目概述 (3)2.1 洁净室简介 (4)2.2 空调净化系统介绍 (5)三、验收前准备 (6)3.1 技术资料审查 (7)3.2 系统设备检查 (8)3.3 环境条件确认 (9)四、验收步骤 (10)4.1 初步验收 (11)4.1.1 检查系统安装质量 (12)4.1.2 测试系统运行效率 (14)4.2 最终验收 (15)4.2.1 核查系统性能指标 (16)4.2.2 进行系统试运行 (17)五、验收标准与方法 (19)5.1 国家相关标准 (20)5.2 行业规范 (20)5.3 企业标准 (22)5.4 验收测试方法 (23)六、验收结论与建议 (24)七、附件 (25)7.1 相关图纸 (26)7.2 设备合格证明 (27)7.3 测试报告 (29)一、前言随着科技进步和工业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洁净室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洁净室作为一种特殊的工作环境,对于空气洁净度、温湿度等环境参数的要求极为严格,因此洁净室空调净化系统的安装与验收至关重要。
本验收方案旨在规范洁净室空调净化系统的验收流程,确保系统性能满足设计要求,为洁净室的正常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本验收方案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结合实践经验,对洁净室空调净化系统的验收内容、方法、步骤进行详细说明。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旨在确保洁净室空调净化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稳定,为生产、科研及其他相关活动提供一个优良的洁净环境。
1.1 编制依据本验收方案根据《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MP)、《医药工业洁净室施工技术规范》(YY00332、《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施工经验编制而成。
我们参考了行业内其他优秀企业的验收方案和实践经验,确保方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在编制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了洁净室空调净化系统的特点、复杂性和重要性,力求做到全面、细致、严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粤质监〔2016〕77号•【施行日期】201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2月6日以粤质监〔2016〕77号发布自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要求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精神,广东省质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和建设质量强省为目标,以转变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方式和扩大市场主体自主制定的标准供给为突破,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标准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产品创新能力的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我省产品执行标准水平和标准化技术服务水平。
通过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突出产品和服务标准是企业对市场的硬承诺,强化企业提升质量的内生动力和外在压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引导企业将执行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1.加快法治化建设。
及时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紧制修订《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机制,形成体系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用法治化手段不断巩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的改革成果。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深市监规[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8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全市食品审查许可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27日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一、行政许可内容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食品生产环节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生产纳入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的食品企业的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第二十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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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深质监规[2008]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8.01.08
【实施日期】2008.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
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质监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16日深技监〔1996〕115号)
各有关单位:
1988年开始实行的《深圳市工农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制度,是我市标准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于依法加强我市标准化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和良好的管理效果。
但由于原证书在名称及内容设计上尚有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此,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原《深圳市工农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监督管理,杜绝无标准生产,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产品生产(包括计算机软件、进口件组装产品)的生产者,在产品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