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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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深市监规[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1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和我局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准入先行、属地管辖、环节统一、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六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覆盖,可采取现场监督检查、量化检查、约谈负责人、培训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检查自查报告、食品抽样检验等多种形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目录一、企业注册登记 (2)(一)企业名称登记 (2)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2、企业名称调整 (3)3、企业名称延期 (5)4、企业名称注销 (6)(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8)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8)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10)3、有限责任公司补(换)照登记 (20)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21)5、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 (23)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备案 (24)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26)8、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27)9、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29)10、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补(换)照登记 (32)11、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33)12、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设立备案 (35)(三)企业集团登记 (36)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36)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38)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41)二、企业监管 (43)内资企业年检 (43)内资企业年度检验 (43)三、标准化 (45)代码管理 (45)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注销 (45)2、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年检 (46)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变更 (48)4、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换证 (50)5、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新办(含代码预赋和预赋补录) (51)一、企业注册登记(一)企业名称登记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企业名称调整3、企业名称延期4、企业名称注销(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3、有限责任公司补(换)照登记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5、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备案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8、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9、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10、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补(换)照登记11、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12、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设立备案(三)企业集团登记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二、企业监管内资企业年检内资企业年度检验三、标准化代码管理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注销2、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年检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变更4、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换证。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深市监规[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2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我局此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暂行办法》为准。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11月2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商事主体健康、有序发展,创新登记监管方式,提高登记监管效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登记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商事主体违反《若干规定》以及其他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处理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依据《若干规定》设立的商事主体,以及《若干规定》施行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商事主体,其登记监管均应适用《若干规定》,《若干规定》与其他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应当适用《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实施前,市场监管部门对商事主体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适用《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适用《若干规定》和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商事主体登记监管工作应倡导监管与自律相结合、自治与共治相结合,充分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推动商事主体自律自治、强化社会监督和部门协同监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深市质规〔2016〕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委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2月22日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强化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促进商事主体自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等管理活动(统称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的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商事主体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深圳信用网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示,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章载入管理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一)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名录常见问题解答

经营异常名录常见问题解答

经营异常名录常见问题解答第一篇:经营异常名录常见问题解答常见问题解答1、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2、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有哪些?答: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一)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3、怎样才算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答:对新设立登记或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向其邮寄专用信函,专用信函一经签收,视为可以取得联系;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备案登记的商事主体联系人及其他员工均可以签收专用信函。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有哪些情形?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无此地址;(二)地址不详;(三)该地址查无此商事主体;(四)该商事主体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专用信函。

5、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前是否会有告知?在哪告知?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前,会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市场监管局官网链接)告知商事主体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6、告知商事主体拟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除了平台告知外,是否会短信通知?答:市场监管局每次对商事主体作出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告知公告,系统都会自动向商事主体登记的指定联系人群发短信提醒。

如商事主体登记设立时所填报的指定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不是手机号码或手机号码有误,会导致无法收到短信提醒。

7、拟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告知期限有多长?答:自告知公告之日起满30日。

8、对作出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不服的,可通过什么途径提出异议?答:仍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对作出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不服的,可在告知公告期限内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异议申请:(一)网上申请:在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平台上提出异议申请(路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告->异议申请),填写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进行验证登录,申请提交成功后,辖区监管所将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确认仍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不予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3.20
•【字号】粤市监规字〔2019〕1号
•【施行日期】2020.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规范化、便利化建设,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国市监注〔2019〕2号),编制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现印发给你们,于2019年4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18〕338号)停止执行。

省市场监管局将对政务内、外网上的办事指南等相关栏目信息进行更新,各单位要及时更新登记注册大厅及政务内、外网站的相关栏目信息。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许可注册处。

附件1: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
附件2: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doc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0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3]1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7.03【实施日期】2013.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1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提高,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7月3日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在产品正式生产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进行登记。

食品等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产品标准,是指企业对其产品结构性能、规格、质量特性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以作为产品生产、交付检验、验收和仲裁检验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是指企业根据其产品的适用性所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特区技术规范”)或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和企业联盟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深圳公司变更后如何自主打印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

深圳公司变更后如何自主打印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

深圳公司变更后如何自主打印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
深圳企业在每次进行商事变更(名称、股东、营业范围、任职高管等)完结之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工商局)都会打印一份《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以作为凭证,此通知书作用重大,后续公司办理银行、税务、印章、社保等相关业务都有可能需使用到!但是早在2016年下半年开始,深圳工商局在企业办理商事变更完结进行首次打印之后,就不会在另行提供单独打印变更通知书的服务了。

如果企业一时不查,把变更通知书弄丢了,怎么办?
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除了初次深圳工商局会打印之外,其实企业经办人也可自行打印,如委托工商代理机构进行相关业务变更办理的,则需委托工商代理机构进行打印!以下就教大家如何自主打印!
第一步:点击进入深圳工商老系统界面!
第二步:经办人插入数字证书,直接点击登录!
第三步:点击“网上注册” 按钮!
第四步:直接点击“查询”按钮!
第五步:找到相应的变更事项,点击“进入”按钮!
第六步:将页面拖至底部,找到“打印《变更(备案)通知书》”按钮,即可直接打印了!
更多深圳公司注册及相关疑问,可咨询深圳市知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我们将成为贵公司专属专业的工商顾问。

Ps:既然《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如此重要,企业在办理完公司变更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扫描及打印备份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05•【字号】深市监规[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4〕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商事主体诚信自律,根据《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5日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活动,扩大社会监督,促进商事主体诚信自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公示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圳信用网),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及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依法征集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的制度。

第四条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监督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圳信用网)信息公示活动。

第六条信用中心负责归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依法通过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圳信用网)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息归集第七条信用中心依法向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公用企事业单位征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

【最新201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企业档案查询)申请表word版本 (7页)

【最新201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企业档案查询)申请表word版本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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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上以上三份资料到“深圳市企业信息中心”(注意:除个体工商户在所属地的分局打印外,其他全市的企业、三来一补均在这个中心打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竹子林益华大厦1楼(坐1号地铁到竹子林B2出口)取号“企业股东C号”申请打印,要收费的。

请带好银行卡付款。

深圳市去工商局打印公司信息证明要带哪些资料201X-08-08 17:40 jiangping蒋萍9 | 分类:深圳市 | 浏览2689次201X-03-01 15:33 网友采纳需带:1、营业执照(正本或是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企业介绍信(无特定格式,有WORD排版,写明单位派出的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事项加盖公章。

带上这三样到“深圳市企业信息中心”(注意:个体工商户要在属地的分局打印,另除三来一补的企业外全市的企业均在这个中心打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深南大道竹子林益华大厦2楼(坐1号地铁到竹子林B2出口)去递交申请打印,要收费的。

请带好银行卡付款。

咨询电话;12315篇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目录一、企业注册登记 .................................................................. (2)(一)企业名称登记 .................................................................. (2)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2)2、企业名称调整 .................................................................. . (3)3、企业名称延期 .................................................................. . (5)4、企业名称注销 .................................................................. . (6)(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 (8)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8)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 (10)3、有限责任公司补(换)照登记 .................................................................. .. (20)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 . (21)5、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 .................................................................. . (23)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备案 .................................................................. . (24)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 . (26)8、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 . (27)9、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 . (29)10、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补(换)照登记 .................................................................. .. 3211、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 .. (33)12、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设立备案 .................................................................. (35)(三)企业集团登记 .................................................................. . (36)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 (36)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 (38)。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21〕2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21〕2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和商务往来便利化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系统建设与管理第三章申请与制作第四章管理与使用第五章信息安全第六章附则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部署要求,推进本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使用,确保电子印章使用合法、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深圳市统一电子印章管理系统(商事登记)(以下简称市电子印章系统),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和相关自然人发放的电子印章。

包括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负责人章及其他业务用章。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商事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使用其他电子印章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电子印章对应的签名密钥属于电子印章持有人专有;(二)签章时签名密钥仅由电子印章持有人控制;(三)签章后对电子印章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章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修改业务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修改业务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修改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深市质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修改业务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以及广东省工商局《关于在特殊情况下开通企业年报修改功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修改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改年报信息的情形和程序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可对指定年度(以下简称该年度)的年报信息进行修改:(一)在该年度年报信息的法定报送期间,且商事主体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下同)的。

修改程序:商事主体自行登录商事主体公示信息录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修改该年度年报相关信息后,直接提交并公示即完成年报信息修改。

(二)在该年度年报信息的法定报送时间截止后至下一年度年报信息的法定报送时间截止前,商事主体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该年度年报信息在法定报送时间截止后未被修改的。

修改程序:1.开通修改权限。

商事主体登录系统后,点击“修改年报信息”按钮,由系统自动开通该年度年报信息的修改权限。

2.修改年报信息。

商事主体一次性修改该年度年报的全部不准确信息项目。

3.关闭修改权限。

商事主体公示已修改的年报信息后,修改权限由系统自动关闭。

(三)商事主体因该年度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修改程序:1.开通修改权限。

对因该年度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商事主体,由系统自动开通该年度年报信息的修改权限。

2.修改年报信息。

具有权限的商事主体,自行登录系统修改该年度的相关年报信息。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深市质委[2014]6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0.08【实施日期】2014.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市质委〔2014〕65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切实改进和加强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号)的要求,我委对照《深圳市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权责清单》所列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定了监管办法。

现将制定的19项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0月8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共19项)0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经营监管办法0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管办法0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机构监管办法0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造计量器具监管办法0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监管办法0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监管办法0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办法08.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09.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10.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11.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添加剂生产安全监管办法12.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办法1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办法1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办法15.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监管办法16.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监管办法17.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办法18.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经营监管办法19.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经营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广告经营许可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局广告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数字证书办理指引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数字证书办理指引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数字证书办理指引为提高商事主体登记办理效率,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开发了更快捷便利的商事登记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系统,申请人可全程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无需再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大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业务已开通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内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变更等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业务。

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需使用数字证书,证书类型包含个人数字证书、组织机构数字证书两种。

一、办理流程、办理常见的商事登记业务需要使用的数字证书类型▪有限公司设立: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经办人的个人数字证书,非自然人股东的组织机构数字证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办人的个人数字证书,非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组织机构数字证书▪企业变更(备案):本企业的组织机构数字证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的个人数字证书▪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备案):经营者、经办人的个人数字证书▪上述业务的经办人可以是股东、董事、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也可以委托他人。

、申请资料●个人数字证书①《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②申请人证件原件与证件复印件(正反面)(一式一份);●组织机构数字证书①《深圳市组织机构数字证书申请表》(一式一份,加盖公章)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己领取“多证合一”证照的无需此项);④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社会组织须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国家机关、群团须提交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正反面),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港、澳、台人士或外国人,则提供回乡证、台胞证或护照;⑥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正反面),如果经办人为港、澳、台人士或外国人,则提供回乡证、台胞证或护照。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深市监规[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4日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的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记载有经营异常情况的商事主体,并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四条商事主体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规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商事主体邮寄专用信函,确认其能否通过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联系:(一)商事主体新设立登记或者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商事登记管理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三)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平台或者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六条专用信函的格式文本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专用信函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第七条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备案登记的商事主体联系人及其他员工可以签收专用信函。

第八条专用信函一经签收,视为已经取得联系;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规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企业名称集中登记推行电子名称证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10]5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企业名称集中登记推行电子名称证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10]5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企业名称集中登记推行电子名称证的通告正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企业名称集中登记推行电子名称证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10〕5号)为优化我市企业注册登记体制,提高企业登记工作效率和质量,改善审批服务大厅办事环境,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企业名称集中登记和电子名称证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名称集中登记和电子名称证制度是指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可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网上申请,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统一网上审批核准后,形成企业电子名称证(加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注册业务专用章”),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电子名称证,携此件到深圳市相关机构办理开户、验资、前置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企业名称集中登记和电子名称证制度适用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业务,即:企业(含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调整、注销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业务。

报省工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名称预先核准初审暂不纳入本次企业名称集中登记范围,仍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和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提供企业电子名称证信息验证平台,社会公众、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政府机关等可通过上述系统验证名称证信息。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怡亚通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怡亚通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信息印健先生简历印健先生,39岁,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EMBA。

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其它大股东无关联关系,现持有公司200万股的股票,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1991-2007年分别于深圳裕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深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鸿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担任高管职务。

在物流行业有多年工作经验,具丰富的物流技术与管理经验,现任上海合冠供应链有限公司总经理。

附件四金军平先生简历金军平先生,43 岁,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对外贸易经济专业学士学位,经济师,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其它大股东无关联关系,现持有公司200万股的股票,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1987-1991 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讲师,1992-2007 年起分别在东亚银行、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深圳新鸿光集团、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担任业务、财务及金融部高级主管职务,具有丰富的金融知识,对现代物流金融业有独特的见解,现任上海合冠供应链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注册号:3280342企业名称: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26楼2601室法定代表人:黄固喜经营范围: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普通货物运输、道路集装箱运输;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进出口业务(按资格证书办理);计算机及配件、机电产品、仪器仪表、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电子元器件、钢材、汽车零部件、五金工具、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日用百货、橡塑制品、纺织原料及产品、鞋帽、工艺品、家用电器、家具及其他木制品、珠宝首饰的销售及其他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煤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1年8月17日);酒类批发(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2年8月10日)。

深圳市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深圳市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设立

《加工贸易
保税工厂
16
保税工厂登
设立
记证书》
审批部门


国家外汇
管理局各
分局
深圳海关
深圳海关
审批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主体

国家 省


法律依据
国家外汇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
管理局深
法》
圳市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深圳海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
登记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深圳海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
免税品监管办法》。
深圳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 工厂管理办法》
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
17 保税集团 保税集团登
登记
记证书》
深圳海关
深圳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 集团管理办法》
融公司等)
及其分支机
构的设立、
变更及终止
审批部门


深圳银监

深圳银监

审批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主体

国家



法律依据
中国银
监会
深圳银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5、《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 法》; 7、《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市经济贸 各区安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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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三益光彩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2012年9月4日的变更事项变更前法定代表人:张鲁川
变更后法定代表人:郑杭生
变更前股东:张鲁川 50.0000(万元) 50.0000%古永满 50.0000(万元) 50.0000%
变更后股东:刘利桃 34.0000(万元) 34.0000%王梅 33.0000(万元) 33.0000%古永满 33.0000(万元) 33.0000%
变更前成员:但天星(总经理) 古永满(监事) 张鲁川(执行(常务)董事)
变更后成员:郑杭生(总经理) 古永满(监事) 郑杭生(执行(常务)董事)
版权所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深圳市三益光彩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2011年8月8日的变更事项
变更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迎春路海外联谊大厦1317
变更后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兴围西三巷35号一层101(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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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深圳市三益光彩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2009年9月23日的变更事项
变更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高树围东4巷3号703(办公场所)
变更后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迎春路海外联谊大厦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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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深圳市三益光彩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2009年3月5日的变更事项变更前法定代表人:但天星
变更后法定代表人:张鲁川
变更前股东:张鲁川 50.0000(万元) 50.0000%但天星 50.0000(万元) 50.0000%
变更后股东:张鲁川 50.0000(万元) 50.0000%古永满 50.0000(万元) 50.0000%
变更前成员:张鲁川(监事) 但天星(总经理) 但天星(执行(常务)董事)
变更后成员:但天星(总经理) 古永满(监事) 张鲁川(执行(常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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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深圳市三益光彩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2008年7月31日的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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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高树围东4巷3号703(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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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三益光彩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2007年7月17日的变更事项
变更前股东:林海 50.0000(万元) 50.0000%
但天星 50.0000(万元) 50.0000%
变更后股东:张鲁川 50.0000(万元) 50.0000%
但天星 50.0000(万元) 50.0000%
变更前成员:但天星(执行(常务)董事) 林海(监事) 但天星(总经理)
变更后成员:张鲁川(监事) 但天星(总经理) 但天星(执行(常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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