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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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4.07.07•【字号】深质监[2004]84号•【施行日期】200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7月7日深质监[2004]84号)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广东省有关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广东省有关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下称监督检查),是指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检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方式分为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

监督抽查是指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按计划对全市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验(下称定期检验)是通过制定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对本地的重要产品进行连续质量监控,以促进和保持这些产品的质量水平。

定期检验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已经国家、省、市监督检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对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列入本办法检查的范围。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计量基准器具管理【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2]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07.02【实施日期】2012.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2〕6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七月二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项)编号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01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01号省政府委托许可事项: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246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审批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交易双方。

(二)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并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1.检测设备及配套设施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并可朔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的要求。

3.计量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测员证。

4.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依据:《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公布)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一)《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申请书》和企业概况(原件各1份)。

(二)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文。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市质规[2015]1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3【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快打造深圳标准,提升深圳质量,规范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促进深圳先进标准的应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23日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打造深圳标准,提升深圳质量,规范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促进深圳先进标准的应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圳标准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圳标准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产品、服务是否符合企业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并经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通过后的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深圳标准认证活动应当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是深圳标准认证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深圳标准认证工作。

第二章。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深市监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7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程序,确保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程序,确保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听证,是指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市局、各辖区分局、价检分局和稽查大队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听证由听证组织单位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

市局核审案件的听证由政策法规处具体组织,各辖区分局、价检分局和稽查大队核审案件的听证由法制科具体组织。

第五条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二)公开、公正;(三)听证人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撤销设立登记、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深市监规[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方便和服务企业,提高市场监管实效,改革创新我市企业年检方式,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方便和服务企业,提高市场监管实效,改革创新我市企业年检方式,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年检信息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申报年检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在本市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年检不收取年检费。

第四条企业年检程序:(一)企业通过登录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或深圳信用网()填报年检材料。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上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和深圳信用网公示企业年检信息。

(四)已通过年检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需加盖年检戳记的企业,应当在下年度年检结束前,持营业执照副本到所属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企业申报年检时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下列信息材料:(一)年检报告书;(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信息;(三)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注明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信息;(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深市质规[2015]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5.05【实施日期】2015.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2号)各有关单位/个人: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委执法办案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5月5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办案的需要,统一、规范执法案件办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深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价监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辖区局)、各辖区局监管所查处各类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

稽查局、价监局、辖区局以及监管所以自己名义查处案件的,为办案机关。

各办案机关内设处(科、队)承办案件的,为办案机构。

各办案机关内设承担法制业务的处(科),为法制机构。

监管所以所属辖区局名义查处案件的,为办案机构。

第二章管辖第三条稽查局以自身名义查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监管、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机关查处的各类违法案件,以及我市重大违法案件、跨区域案件和上级交办、其他单位移送案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深市监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6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局执法办案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立案第三节现场检查第四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案件核审第七节决定第八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九节结案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章当事人下落不明案件的办理第六章期限、期间、送达第七章移送第八章立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局执法办案的需要,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及监管所查处市场监管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确需办理延期的,应按规定报批并说明理由;(六)坚持调查与案审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物品收缴与处置分离的原则;(七)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八)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3]2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11.21【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20号)各有关单位:鉴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及监管情况变化,我局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0〕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11月2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和我局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对其防控风险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风险防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抽查监督、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食品准入许可办理的引导和服务,对无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查处,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监管信息档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深市监规[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1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10月2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为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法定检验机构,对本市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一般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

一般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有计划开展的产品质量常规性监督抽查活动。

专项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以及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对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开展的以执法整治为目的的监督抽查活动。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市范围的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包括制定监督抽查计划、下达监督抽查任务、受理复检、发布监督抽查规范、管理监督抽查信息等。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行政许可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市质规[201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2.29【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行政许可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市质规〔2014〕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撤销行政许可案件办理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行政许可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2月29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行政许可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撤销行政许可案件办理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以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辖区局)撤销其准予的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机关,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局、辖区局。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是指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辖区局内设机构、监管所。

第四条撤销行政许可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正当、合理,公共利益优先,保障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和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局、辖区局对本机关及其下级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深市质规[2018]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3.12【实施日期】2018.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印发执行,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一、《适用规则》第五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级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中应当依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是指我委制定公布的三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批、第二批修订)和《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批)》,及我委今后继续制定公布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适用规则》第二十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级办案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照权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所指的规定,是指《适用规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对规定中的重大疑难等案件处理,各级办案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由各级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辖区局以下办案单位办理的案件,由辖区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本《适用规则》实施后,原《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深市监法字〔2011〕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的通知》(深市监法字〔2012〕1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深市质规[2015]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28【实施日期】2015.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委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7月28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投诉、举报的办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工商、质监、知识产权、价格、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场质量监管委及委属各有关单位)投诉、举报的办理工作。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消费者依法向市场质量监管委及委属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请求就消费者权益争议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对违反工商、质监、知识产权、价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向市场质量监管委及委属各有关单位予以检举或揭发的行为。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05•【字号】粤市监规字〔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1〕5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驻局纪检监察组、直属单位,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信用记分第一节记分规则第二节失信扣分及修复第三节奖励加分第四节记分实施第五节异议处理和纠错第三章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第四章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应用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生产、销售、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工业产品及其经营者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计量器具、特种设备及其经营者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信用(以下简称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将产品及其经营者质量信用行为进行量化记分,并根据记分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措施。

第四条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全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县(区)局)及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深圳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办理产品标准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深圳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办理产品标准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深圳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办理产品标准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深圳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办理产品标准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广东省质监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职责的通知》(粤质监标函〔2010〕18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结合深圳实际,现将深圳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办理产品标准备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明确的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并属深圳市管辖的生产企业产品标准。

二、备案部门及办理地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地址: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10楼1004室联系电话:83997958三、办理备案的依据及所需提交的材料我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联〔2009〕84号)要求,在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报我局备案。

办理备案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三)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2份及电子文本;(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说明:已有登记证书的请提交登记证书。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深市监规[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1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品(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和检验机构,依法对我市生产、销售的产品、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

监督抽查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产品(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一般抽查和专项抽查。

一般监督抽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统筹安排,专项抽查根据产品(商品)质量状况以及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对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商品)开展的以执法整治为目的的监督抽查。

第五条市局统一组织规划和管理全市范围的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包括监督抽查计划制定、任务下达、复检的受理、抽查规范的发布、抽查信息管理等工作。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2.03•【字号】深市监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市监规〔2020〕1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第三章抽样第四章检验第五章检验报告送达第六章复检及复核第一节复检第二节复核第七章抽检后续处理第一节监督抽检后续处理第二节风险监测后续处理第三节抽检信息公示第八章抽检信息化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辖区局(以下统称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组织实施抽检工作(包括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涉及的检测不含快速检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抽检工作。

第四条抽检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承担抽检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及相关抽检规范开展抽检工作。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深市监规[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8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全市食品审查许可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27日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一、行政许可内容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食品生产环节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生产纳入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的食品企业的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第二十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5•【字号】深市质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评审工作程序,保障评审质量,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5日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以下简称标准奖)评审工作程序,保障评审质量,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标准奖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及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标准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30万元。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标准奖的受理及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发布标准奖申请指南,明确申请时间、申请范围、申请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六条申请标准奖的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

申请的标准项目应当符合《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标准项目已经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政府科技奖励的不得再申请。

第七条申请标准奖的标准项目必须已经正式批准发布,且实施时间在二年以上四年以内。

第八条国际标准项目的范围为:ISO、IEC、ITU等国家标准委认可的国际标准组织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的国际性标准组织制定的国外先进标准。

第九条申请单位为制定该标准项目的主导完成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管理工作,规范承担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抽查和检验活动,维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委托的承检机构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抽样、检验等相关技术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承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承检机构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落实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承检机构资质的核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委托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与被委托的承检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承检机构在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监督抽查规定,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产品质量情况和问题,提出产品质量监督建议。

第七条承检机构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掌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检验能力。

第八条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检验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承检机构不得接受可能对其检验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活动,不得以承检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十条承检机构应自觉遵循良好行为规范,加强行风建设,规范检验行为,确保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

第二章承检机构的资质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经市场监管局资质核实后,方可在申请的范围内承担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查监测任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深市监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深市监规〔2014〕1号)各分局,市局机关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27日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为消费者营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范围内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及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或应当取得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放的考核合格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房(质控)负责人、原料采购负责人和楼面(销售)负责人。

第四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类别根据所从事的行业不同,分为A类(食品生产)、B类(食品流通)和C类(餐饮服务)共3类。

其中C类(餐饮服务)又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其所从事的行业按要求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一)食品生产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食品生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的,可以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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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3]1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0.24
【实施日期】201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
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3〕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24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为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法定检验机构,对本市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一般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

一般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有计划开展的产品质量常规性监督抽查活动。

专项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以及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对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开展的以执法整治为目的的监督抽查活动。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市范围的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包括制定监督抽查计划、下达监督抽查任务、受理复检、发布监督抽查规范、管理监督抽查信息等。

市场监管部门辖区分局负责本辖区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包括组织开展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送达、监督抽查后续处理等。

第六条监督抽查经费按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章抽查任务的制定
第七条一般监督抽查的产品包括:
(一)儿童玩具及其他儿童用品;
(二)三年内两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同一生产者的同类产品;
(三)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重点监督抽查的其他产品。

专项监督抽查的产品包括:
(一)消费者、有关组织普遍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在一般监督抽查中发现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产品;
(三)其他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产品。

第八条监督抽查中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为: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或者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二)产品标识、产品说明中明示的内容、产品广告宣传或者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或者产品质量承诺、合同中的质量约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依据。

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样品抽检、复检和复查等监督抽查活动应当适用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监督抽查规范)。

制定监督抽查规范,应当参照国家相关要求,明确产品抽查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和判定规则。

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实际和产业分布状况,结合上级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在市场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市场监管部门下属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监督抽查名义或者形式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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