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实施方案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通过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核查、公示,有助于加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提高群众的政治信任度,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
因此,制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实施方案,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加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提高政治清明度,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实施步骤(一)制定工作计划1.确定工作实施时间:每年的1月至3月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实施时间。
2.确定工作范围:所有在职的领导干部,包括省部级干部、厅局级干部、县处级干部。
3.制定工作计划:在工作实施时间开始前,制定工作计划,包括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工作节点、工作人员等。
(二)收集信息1.确定报告事项: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况、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金融投资等信息。
2.收集信息:通过面谈、书面问卷等方式,收集领导干部报告事项的信息。
3.核实信息:对于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核实,包括公安系统核查、税务系统核查、不动产系统核查等。
(三)审核公示1.审核信息:对于收集到的信息,对其中反映问题的数据进行审核,并进行整合归纳。
2.公示信息:对于审核完毕的信息,通过牌子、网站、报纸等方式进行公示。
3.问题处理:对于反映问题的数据,进行必要的调查、处理。
(四)工作保障1.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置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2.工作经费:每年将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3.工作制度:制定有关工作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流程。
四、工作要点1.高度重视:通过组织学习、召开会议等方式,确保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高度重视。
2.简便高效:在保证严谨的前提下,力求采取简便高效的方式收集、审核、公示信息。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 ) 七 配偶 、 子女从业 情况 , 包括配偶 、 子
( ) 八 配偶 、 子女被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要 协助 党 委抓 好 任 务 分 解 , 证《 定 》 到 贯 彻 保 规 得
落 实。口
级 副职 以上 的 干 部 ;
关 、 协机关 、 政 审判 机关 、 检察机关 、 民主党
( ) 民团体 、 二 人 事业单位 中相 当于县处
促 进领 导 干部 廉 洁 自律 、 回 应社 会 关 切 的重 要举 措 和 制 度 创 新 ,
对 加 强 领 导 班 子 和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推 进 反 腐 倡 廉 制度 建 设 特 别 是 健 全 党 内监 督 制 度 具 有 十分 重
者 调整工作 岗位 、免职等 处理 ;构成违纪 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 ( ) 一 无正当理 由不按 时报 告的; ( ) 二 不如实报告 的 ;
( ) 瞒不 报 的 ; 三 隐 ( ) 按 照组 织 答 复 意 见 办 理 的 。 四 不 不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同 时
股权激励 )期货 、 、 基金 、 资型保险 以及其 投
他 金 融 理财 产 品 的情 况 ;
( ) 五 配偶 、 同生活 的子 女投 资非上 共
市 公 司 、 业 的 情况 ; 企
查 委员会 、 中共 中央组织部 、 察部 的意见 监 答 复报告人 。报 告人 应 当按照 组织答复 意
房产 、 投资等事项 :
贴等 ;
书画等劳务所得 ;
( ) 一 本人 的工资及各类 奖金 、 津贴 、 补
关于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决定》的细则
关于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决定》的细则关于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的贯彻执行,切实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为“水市湖城”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依据党内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旨在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认真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报告对象第四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党员领导干部(以下统称“报告人”)包括:(一)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在职处级党员干部;(二)市属国有企业在职领导班子成员;(三)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省直国有企业在职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章报告事项第五条报告人应报告以下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子女结婚操办情况;(三)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的情况;(六)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七)本人持有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八)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丧事办理情况;(九)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住房变化情况;(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入股情况;(十一)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十二)配偶、共同生活的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十三)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十四)配偶、子女从业及岗位调整、职务升迁、单位变动的情况;(十五)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报告流程第六条报告个人有关是想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不得以打电话、发传真或委托他人带班等形式报告)。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1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上级党委《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的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2 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2.1 学校现职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2.2 在岗的非现职正、副处级调研员。
3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3.1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含结婚、离婚、复婚、再婚的时间、配偶的自然情况);3.2 本人持有因私出guo(境)证件的情况(含证件号码);3.3 本人因私出guo(境)的情况(含事由、线路、所需经费及);3.4 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含时间、配偶的自然情况);3.5 配偶、子女出guo(境)留学、定居情况(含所去国家、经费);3.6 配偶、子女及配偶经商办企业(含国(境)外),以及投资参股情况(含经营项目及参股份额);3.7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含机构名称、所任职务);3.8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含姓名、时间、罪名、刑期);3.9 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含所兼任职务和持股份额);3.10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房屋情况(含新建、新购房屋的地址、面积、所需资金及);3.11 本人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含时间、宴请规模、礼金数);3.12 本人、配偶自购汽车情况;3.13 本人工资、津贴及福利外收入情况;3.14 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4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间4.1 报告人因私出guo(境)的,应当在事前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guo出境情况报告表》(见附表二);凡发生本办法所列其他报告内容的,报告人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一)。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仅供参考)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仅供参考)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10〕20号)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告范围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均需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生活事项。
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二、报告有关事项的内容(一)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三)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时间1.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及家庭重大生活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2.新任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篇一: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1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上级党委《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的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2 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2.1 学校现职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2.2 在岗的非现职正、副处级调研员。
3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3.1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含结婚、离婚、复婚、再婚的时间、配偶的自然情况);3.2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含证件号码);3.3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含事由、线路、所需经费及来源);3.4 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含时间、配偶的自然情况);3.5 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含所去国家、经费来源);3.6 配偶、子女及配偶经商办企业(含国(境)外),以及投资参股情况(含经营项目及参股份额);3.7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含机构名称、所任职务);3.8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含姓名、时间、罪名、刑期);3.9 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含所兼任职务和持股份额);3.10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房屋情况(含新建、新购房屋的地址、面积、所需资金及来源);3.11 本人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含时间、宴请规模、礼金数);3.12 本人、配偶自购汽车情况;3.13 本人工资、津贴及福利外收入情况;3.14 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4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间4.1 报告人因私出国(境)的,应当在事前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情况报告表》(见附表二);凡发生本办法所列其他报告内容的,报告人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一)。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情况;(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1):规定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1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__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从严监督管理干部,切实解决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忠诚将政治,清正廉洁知敬畏,全面提升我单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专项整治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坚持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要求;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精准科学认定和处理问题,防止简单化;坚持积极稳妥、标本兼治,既严肃处理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问题和贯彻执行报告制度不力等问题,又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促进各级党组织和人事部门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领导干部对党忠诚老实和廉洁从政。
总结完善。
要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细化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堵塞漏洞,健全工作机制。
重点围绕压实主体责任、规范集中填报、严格执行查核规定和精准科学认定处理、统一查核验证政策标准和工作程序等,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使报告制度落实责任更加明确,工作程序更加规范,认定处理更加精准科学。
二、整治任务及整改措施专项整治工作主要检视和整改20__年以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随机抽查、重点查核、查核验证、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与做好今年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结合起来,重点针对以下五个方面突出问题集中开展整治。
(一)整治党委(党组)贯彻执行两项法规不力,重视不够,把关不严,所在地方、部门或单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与查核结果不一致的比例较高等问题整改措施:一是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政治站位。
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实施方案
03
工作程序和方法
填报程序
01
确定报告对象
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需要填报的领 导干部范围。
组织填报
组织领导干部进行个人有关事项的 填报。
03
02
制定填报计划
根据填报要求,制定详细的填报计 划。
审核填报内容
对领导干部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 确保真实性。
04
审核程序
初审
对领导干部填报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核。
报送内容
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 同)私人在国(境)外的情况;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藉非官方职务的 情况;
报送内容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受雇于外单位及私营企业的情况;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拥有存款的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促进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认真履行职 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指导原则
01 02 03 04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全过程。
坚持全面从严,把从严管理监督贯穿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全过程 。
坚持问题导向,把解决突出问题贯穿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全过程 。
报告时间
领导干部每年报告一次个人有关事项,时 间应不迟于次年1月31日。
纪律要求
领导干部应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如发 现隐瞒不报、虚报或未按规定报告的,将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报告内容
领导干部需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包括婚姻 、配偶、子女、财产、出国(境)、收入 、房产等情况。
审核与监督
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 进行审核,并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9•【字号】宁委办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委办发[2007]7号)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期,中央和省委相继下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
根据中央和省委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党员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
根据实际情况,在今年首次集中报告时,所有符合报告条件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在3月1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个人有关事项报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同时,要继续认真执行1995年中央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二○○七年二月九日《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处级副职以上(含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实施办法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从严从实管理干部,切实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按照中组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办机关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法制研究中心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应依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人事处负责将处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时录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系统,上报省委组织部。
第三条抽查核实工作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人事处在办党组领导下,负责处级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抽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第五条随机抽查在每一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工作结束后集中开展一次。
按报告人数10%的比例由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系统随机抽取(已随机抽查核实过的领导干部,三年内再也不肯定为随机抽查核实对象)。
人事处负责人操作系统,分管人事工作办领导现场监督,抽取结果报办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核准。
第六条重点抽查按照工作需要进行,主要包括:(一)所有拟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考察对象为科级的先填报个人有关事项);(二)拟推荐列入厅级后备干部人选对象;(三)接到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核实的;(四)在巡视工作或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问题有反映的;(五)其他需要重点抽查核实的。
重点抽查对象的肯定,由人事处按照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名单,报办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核准。
第七条依照“凡提必核”要求,办党组研究肯定拟提拔考察对象后,人事处将其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核查比对工作未结束,不得提交党组会研究拟任人选。
第八条抽查核实对象肯定后,人事处将抽查核实对象及其配偶、子女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大体信息提供给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开展核查工作。
学校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
学校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校副处职及以上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报告的内容:(一)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的情况;(二)本人、配偶、及其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联合建房的情况;(三)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外(境)活动的情况;(四)本人婚姻变化情况,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五)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的情况;(六)本人外出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当地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八)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买汽车,购置重大设备的情况;(九)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十)依据党内有关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报告的事项;(十一)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款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一个月内向组织报告,报告人因出国或外出学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尽快补报,并说明原因。
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应于事发前一周报告,事后报告事项应于事发后一个月内报告。
第五条领导干部的报告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同时抄报纪委监察处备案。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六条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
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事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情况;(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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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
1 为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上级党委《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的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2 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
2.1 学校现职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2.2 在岗的非现职正、副处级调研员。
3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3.1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含结婚、离婚、复婚、再婚的时间、配偶的自然情况);
3.2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含证件号码);
3.3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含事由、线路、所需经费及来源);
3.4 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含时间、配偶的自然情况);
3.5 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含所去国家、经费来源);
3.6 配偶、子女及配偶经商办企业(含国(境)外),以及投资参股情况(含经营项目及参股份额);
3.7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含机构名称、所任职务);
3.8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含姓名、时间、罪名、刑期);
3.9 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含所兼任职务和持股份额);
3.10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房屋情况(含新建、新购房屋的地址、面积、所需资金及来源);
3.11 本人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含时间、宴请规模、礼金数);
3.12 本人、配偶自购汽车情况;
3.13 本人工资、津贴及福利外收入情况;
3.14 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4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间
4.1 报告人因私出国(境)的,应当在事前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情况报告表》(见附表二);凡发生本办法所列其他报告内容的,报告人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一)。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待特殊原因消除后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4.2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5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相应的组织部门受理。
5.1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报告由党委组织部代为受理,并及时上报教育局党委和市委组织部。
5.2 学校现职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在岗的非现职正、副处级调研员由学校组织部受理,组织部将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学校党委和纪委。
6 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全面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在执行本实施办法过程中,领导干部认为有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可以书面形式上报,并由组织部及时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7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组织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8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
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9 学校组织部和纪委要加强对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
组织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相关工作。
10 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党委可以委托组织部和纪委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10.1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10.2 不如实报告的;
10.3 隐瞒不报的;
10.4 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11本办法由学校组织部、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1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