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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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机动车尾气和机动车、船、航空器噪声、海洋工程排污、海洋倾废、船舶污染物排放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

《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制作。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填报《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

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申请审批表45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一)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许可证》;(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主要污染物和总量指标的,颁发《临时许可证》;(三)建设项目在试行期间,颁发《临时许可证》;对使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在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发给《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第六条省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一)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环境影响的;(二)由国家或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三)中央部属和省属的排污单位;(四)辐射污染物排放单位。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一)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环境影响的;(二)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三)未设环境保护机构的县、区管辖的排污单位;(四)地级以上市属的排污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国办发〔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10日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取得初步成效。

但总体看,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责任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

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精简高效,衔接顺畅。

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 后半期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 后半期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 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23日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为进一步做好“十二五”后半期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减排任务,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2年减少5.7%、9.1%、10.5%、15.7%以上(本计划中,如无特别说明,“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同时,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要求。

二、主要任务(一)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新增量。

1.科学规划城镇化发展,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

各地在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同时,要同步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水污染物减排进展滞后的粤东和粤北地区,要及早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有效控制城镇人口增长带来的水污染物新增量。

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总量前置审核制度。

对电力、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畜禽养殖等行业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实行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污总量等量替代或倍量替代,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在新建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项目时,珠三角地区所削减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须达到新建项目所需排放量指标的2倍以上,其他地区须达到1.5倍以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粤府办[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07〕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十六日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建设和谐广东的关键时期。

制订和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对于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绿色广东,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粤府〔2006〕46号),制订本规划。

一、“十五”期间环保工作回顾及面临的形势(一)“十五”期间环保工作取得的成效。

“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环保工作取得有效进展。

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我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

2005年,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政府所在城市的空气质量全部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库水质良好,在111个省控断面中水质优良率为57.6%,19个地级以上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

1.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水平提高。

《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已分别于2004年9月24日和2005年11月29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和第21次会议审定并由省政府正式印发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粤环[2013]3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3.05.07【实施日期】2013.05.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粤环〔2013〕35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要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以下简称“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到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为做好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工作,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通过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粤府法函〔2013〕42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开展工作。

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的管理实施办法》(粤环〔2011〕36号)同时废止。

贯彻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与省环保厅联系。

附件:1.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2.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申请单位资质审查和审批指南3.XX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4.XX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证书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5月7日附件1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做好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的重要意义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是省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行政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管理部门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作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粤府办[2009]4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6.30【实施日期】2009.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三十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的职责。

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和转移的职责。

1.将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交给市、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2.将环境标志认证、资质认可、草拟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制定、行业评比、业务咨询、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四)增加的职责。

1.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

2.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

3.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五)加强的职责。

1.统筹协调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

2.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监督实施本省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省主体功能区划。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粤府办[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完善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477吨标准煤/万元(按2010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和2005年分别下降18%、31.46%;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70.1万吨、71.5万吨,比2010年分别下降12.0%、14.8%;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0.39万吨、109.9万吨,比2010年分别下降13.3%、16.9%。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明施细则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明施细则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明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增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一)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置设施的;(四)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五)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利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六)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第三条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和居民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需依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明施机构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未设县(市、区)的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委托镇、街环境保护机构履行前款所规定的职责,但应依法予以公告。

第六条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 号)的规定,《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的排污许可证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7.25•【字号】粤发改资环函〔2022〕1250号•【施行日期】202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粤发改资环函〔2022〕125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298号)要求,进一步增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能力,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2022-2025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塑料污染治理机制运行更加有效,地方、部门和企业责任有效落实,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全链条治理成效更加显著,白色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源头减量力度显著加强,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邮政快递、餐饮外卖、展会活动、宾馆酒店等重点领域不合理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现象大幅减少,电商快件基本实现不再二次包装,可循环快递包装保有量达到200万个。

回收处置能力持续提升,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市区和具备条件的县城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塑料废弃物收集转运效率大幅提高;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总能力达到13万吨/日左右,焚烧能力占比达到80%以上,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大幅减少;全省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地膜残留量实现零增长。

垃圾清理整治深入推进,水面漂浮物清理专项行动常态化开展,重点水域、重点旅游景区、农村地区的历史遗留露天塑料垃圾基本清零,塑料垃圾向自然环境泄漏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二、重点任务(一)塑料生产使用源头减量行动1.推行塑料制品绿色设计。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九年三月三十日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见附件)规定的类别和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活动。

第三条处理严控废物不得采用国家禁止、淘汰的工艺技术或方法。

采用严控废物处理方式从事处理严控废物活动的,按本办法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严控废物处理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审查颁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严控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两名以上具有两年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二)严控废物处理项目选址符合省严控废物处理规划,处理设施和工艺符合省严控废物处理技术规范,具备试生产或生产条件。

(三)有保证严控废物处理安全的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条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程序:(一)申请人向有权审批该严控废物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若申请材料未齐备的,应当告知需补正事项,申请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做好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十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函[2001]286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一)向大气排放SO2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四)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和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以及个体工商户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实施机构第五条市级、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保部门在实施排污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排污者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基本条件第八条新建项目的排污者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二)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三)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指标;(四)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五)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六)按规定建立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设施、装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对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动态监管。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排污许可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排污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经营资格证明;(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方案;(五)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说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第七条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因生产规模、工艺、设备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十日提出延续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九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排污许可证:(一)依法终止排污活动的;(二)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是指依法对排放污染物活动进行许可的行政许可证书。

第四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机构是指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依法管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机构。

第五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排放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章许可范围和许可条件第六条对于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2.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浓度、产生量和排放途径等信息。

3.排放污染物的治理设施和措施等信息。

4.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第八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第九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排放污染物的治理,确保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十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持有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机构报告排放情况。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一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对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下列处罚措施:1.警告。

2.罚款。

3.暂停许可证。

4.吊销许可证。

5.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机构还可以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损害公众健康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排放污染物:指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中所排放的污染物。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4年1月15日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碳排放管理活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的发放、清缴和交易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碳排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支持本行政辖区内企业配合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统计、价格、质监、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开发林业碳汇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引导企业和单位采取节能降碳措施。

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推动全社会低碳节能行动。

第二章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第六条本省实行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制度。

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控排企业和单位);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工业行业企业为要求报告的企业(以下简称报告企业)。

交通运输领域纳入控排企业和单位的标准与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污染物排放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的影响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我国实施了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下面将就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一、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首先,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容量、生态需求、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既要保证环境质量,又要促进产业发展。

二、建立排放许可管理机制。

其次,建立健全的排放许可管理机制,包括排放许可申请、审批、监管和处罚等环节。

要建立统一的排放许可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提高管理效能。

三、实施排放监测和数据公开。

对于已经获得排放许可的企业,应当建立定期的排放监测机制,确保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要求企业将排放数据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增强企业的环保责任感。

四、加强执法监管和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排放许可规定的企业,要依法进行严格的执法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环境信用体系,对合规企业给予奖励,对违规企业进行惩罚。

五、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和应用。

为了降低污染物排放,推动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和应用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应当加大对环保技术研发和推广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最后,要加强对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同时,要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监督,形成多方共治的局面。

总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落实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全社会齐心协力,才能有效保护环境,改善人民生活质量。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我国的环境质量能够得到持续改善,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更加美好的家园。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粤发改资环函[2013]3537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资环函〔2013〕35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3年11月25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试行)为加快推进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做好碳排放权配额(以下简称配额)首次分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64号)和《省开展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3〕12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基础和工作目标(一)工作基础今年以来,我省完成了首批电力、水泥、钢铁、石化四个行业重点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盘查工作。

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并征求省统计局、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确定了首批纳入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企业(即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企业)。

经征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专家、行业协会、企业代表意见,已制定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法规制度、配额分配方案和配套文件,并提交9月18日省低碳试点联席会议审议。

已完成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与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前期工作。

(二)工作目标2013年11月底,确定并公布全省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企业名单,组织企业培训,公布首次配额分配方案。

12月10日前,完成首批免费配额发放。

12月中旬,完成首批有偿配额发放。

2013年底前,启动碳排放权配额在线交易。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一、办法的背景和目的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省份之一,工业企业众多,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

过去,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规范的管理制度,一些企业存在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问题,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为了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管控,实现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广东省出台了这一管理办法。

其主要目的在于:一是明确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使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规范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三是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全过程监管,实现从源头控制到末端治理的有效衔接。

二、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企业需要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污染治理设施等。

环保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

审核的重点包括企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等。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书面告知其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许可证的内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这些信息是企业合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也是环保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同时,许可证还应当明确企业的污染治理要求和环境管理措施,包括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自行监测、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内容。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将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监测、查阅台账等。

对于发现的违法排放行为,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同时,鼓励公众参与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

公众可以通过环保部门的举报电话、网站等渠道,对违法排放行为进行举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4年1月27日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排污单位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可以留存,也可以有偿转让。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污染减排目标、行业排污绩效等因素,科学核定分配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4日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依法做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和依证监管工作,制订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按照国办发〔2016〕81号文总体要求和环境保护部工作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分阶段、分行业按期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监督管理新格局。

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坚持改革主导和制度整合。

以国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改革为主导,依托国家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实施排放全过程控制,做好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等相关制度的衔接。

(三)坚持质量约束和减排导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国家排污许可制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国家排污许可制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国家排污许可制有关事项的公告佚名【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00)022【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29号)的工作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要求,依法规范我省的排污许可管理。

【总页数】4页(P6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8【相关文献】1.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11月19日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J],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前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方案 [J],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 [J],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粤建公告[2005]3号) [J], 无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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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
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粤府办[2017]2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4
【实施日期】2017.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粤府办〔2017〕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4日
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依法做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和依证监管工作,制订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按照国办发〔2016〕81号文总体要求和环境保护部工作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分阶段、分行业按期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监督管理新格局。

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坚持改革主导和制度整合。

以国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改革为主导,依托国家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实施排放全过程控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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