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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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

附件: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6.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8.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40.中标证明通知书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44.废止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出口货物视同自产的4种情况

出口货物视同自产的4种情况

我是一家生产企业,由于公司来不及生产出品产品,从外面外购产成品,品名及性能与本企业生产相同,我们厂没有注册商标,只是用了我厂的包装,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我想问的是视同自产产品是不是只要同时符合这三条就行,要不要到税务所备案批准呀•我是江阴的一家企业.一、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65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允许退税,四类视同自产产品按以下条件界泄:三、一、生产企业岀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四、(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五、(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六、(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七、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岀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八、(-)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九、(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十、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岀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左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十一、(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十二、(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十三、(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岀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十四、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十五、(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划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十六、(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十七、(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十八、(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出口货物视同自产的4种情况

出口货物视同自产的4种情况

我是一家生产企业,由于公司来不及生产出品产品,从外面外购产成品,品名及性能与本企业生产相同,我们厂没有注册商标,只是用了我厂的包装,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我想问的是视同自产产品是不是只要同时符合这三条就行,要不要到税务所备案批准呀.我是江阴的一家企业.一、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允许退税,四类视同自产产品按以下条件界定: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25施行日期2008.04.01文号国税函[2008]265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2008年3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具体格式附后)。

三、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四、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操作办法(企业)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操作办法(企业)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出口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6‟19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2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及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范围本办法所称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是指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1、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3、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4、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七)其他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相关账务处理方法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相关账务处理方法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相关账务处理方法来源:单海静的日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明确,出口货物如果发生下列情况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主要包括: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由于以上5种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应税情况不同,因此,出口企业应当分别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不同的企业类型、不同的应税年度做好相应的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

一、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科目对于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核算明细科目,主要涉及以下四项:一是“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收入,冲减所对应的出口外销收入。

二是“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成本,冲减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出的部分。

三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通过此科目调整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减。

四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通过此科目调整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增减。

除以上四项科目以外,大型的出口企业最好能够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因为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此建议增设此两项科目,主要是为了便于大型出口企业以及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较多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类别划分。

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深国税发﹝2008﹞18号【发文日期】2008-02-04【实施时间】2008-02-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为切实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外贸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外贸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外贸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二、外贸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自行向主管区、分局申报纳税。

三、外贸企业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款情形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自行向主管区、分局申报纳税。

外贸企业有第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在接到纳税通知后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区、分局申报纳税。

四、外贸企业申报纳税时,应按货物出口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人民币牌价中间价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开具普通发票栏(第3栏),以及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列。

五、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算机科应定期统计外贸企业出口需视同内销征税的单证,剔除其中的已备案、函调中的单证后,将需征税的报关单数据分发给相关区、分局。

六、各区、分局核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下发的报关单数据后,对需视同内销征税而外贸企业未自行申报纳税的,应立即通知企业申报纳税。

国税发2005年19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年19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有效成文日期:2005-12-13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2.05.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1号)
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外贸企业未按期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转内销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转内销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相关问题

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相关问题

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相关问题的操作意见为规范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相关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 均应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并按下列情形附报相关资料:(一)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1、属于退税机关向出口企业发送《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补税通知书》的,同时报送《增值税补充申报附报资料》、《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附报资料》,并附报《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补税通知书》。

2、属于出口企业自行补充申报的,同时报送《增值税补充申报附报资料》。

(二)其它视同内销出口企业凭退税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补税通知书》向所属征税机关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附报资料》、《增值税补充申报附报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相关说明材料。

(三) 对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经过征税机关核定后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经过征税机关核定后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上述相关进项税额的调整通过《增值税补充申报附报资料》、《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附报资料》经征税机关审核、审批后按补充申报要求处理。

《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附报资料》一式三份,征税机关签章后一份返还企业、一份征税机关留存、一份由征税机关于每月23日前返回出口退税管理部门。

(四) 对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征税机关应同时补征消费税。

二、补充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1、视同内销补征税计税依据(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列,如果是属于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和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列。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转内销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转内销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会计实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会计处理及申报操作要点

会计实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会计处理及申报操作要点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会计处理及申报操作要点2006 年 7 月 12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102 号),该文指出: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凡涉及上述五种情况的,须视同内销征税。

具体销项税额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一)本年出口货物涉及上述五种情况,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外汇人民币牌价÷ ( 1+ 法定增值税税率)× 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外汇人民币牌价)÷ ( 1+ 征收率)× 征收率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收入 -- 出口收入贷:主营业务收入 -- 内销收入贷: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意事项:① 对于单证不齐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② 对于单证不齐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 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 主营业务成本“ ,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 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一次性结转至“ 主营业务成本“ 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解读: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税收处理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中有关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税收问题进行了调整。

一、调整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重复征税对于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税收管理,根据原政策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该文所指的出口企业应为受托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企业),也就是讲,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受理代理出口业务,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税务机关为委托方企业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当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同时,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92号)文件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企业退(免)税。

假如,委托方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没有取得受托方企业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那么,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指的出口企业是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企业。

因此而言,委托方企业同样也面临着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问题。

这一来,委托方与受托方企业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其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就会出现双重征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第一条进行了调整,“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可以看到,对于受托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只要委托方企业已按视同内销的货物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受托方企业就不再进行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1.1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现就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

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

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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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
【标 签】视同内销货物
【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函﹝2008﹞59号
【发文日期】2008-05-07
【实施时间】2008-05-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税函【2008】26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出口退(免)税管理的工作实际,对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管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并对我市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填具《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单票对应表》(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单票对应表)、《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

不采用总局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出口货物单票对应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出口企业各一份;《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征收窗口、出口企业各一份。

二、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和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外贸企业应在下一个征收期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超过申报期限的,不予抵扣进项。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统一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期初已征税额”栏中。

三、为了做好征退税衔接,以日常规范管理作为每年出口不退税业务清理工作的基础,切实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于出口企业的其他应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形,也比照上述规定精神,纳入日常征管。

(一)外贸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
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单票对应表》、《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凭证的,按照外贸企业的有关期限办理。

(三)生产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生产企业出口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单票对应表》、《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

生产企业未涉及进项税额调整的,也应如实反映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计提情况。

四、根据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各种具体情况,出口企业填报《出口货物单票对应表》、《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应附送的资料要求如下:
(一)对于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尚未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可以提供出口货物报关预录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外贸企业)。

如同一报关单还包括其他可退税出口货物,则可提供报关单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审核后,应在增值税发票原件上加注“视同内销征税已抵扣”字样,附送资料退企业留存。

(二)对于超过申报期限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超过期限未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货物,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外贸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审核后,应在增值税发票原件上加注“视同内销征税已抵扣”字样,附送资料退企业留存。

(三)对于已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但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外汇核销的货物,应附送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审核通知书》,此通知书也作为外贸企业调整进项抵扣的备查凭证。

(四)对于生产企业出口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试点企业除外),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尚未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可以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预录入单);属于退税部门审核确定不能视同自产货物的,应附送主管退税部门出具
的《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审核通知书》。

五、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必然带来应税销售额和进项抵扣税额的调整,为了引导企业正确填报,确保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特对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及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形,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范统一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出口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以下要求填报主表、附表1和附表2: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按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免征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填写在主表第14栏“进项税
额转出”和附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填写在主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中。

(二)对于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以下要求填报主表、附表1和附表2:
1.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销售额填报在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以及附表1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中。

同时,外贸企业应相应调减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数据,生产企业应相应调减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2.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按规定计提的销项税额填报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和附表1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中。

3.生产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和附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作负数冲减。

4.外贸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征退税率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金额,或者前期未作相关账务处理的进项税额,经批准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填报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以及附表2第11栏“期初已征税款”中。

并相应调减附表2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数据(25栏=23栏+24栏-11栏)。

5.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发生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形,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应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销售额应填报在主表第5栏“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和附表1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中;按规定公式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应填报在主表第21栏“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和附表1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
中。

“免、抵、退”税企业上述出口货物应分担的进项税额按照有关规定应作进项转出。

六、出口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有涉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出口收入和进项抵扣调整的,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审核通过的《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主表、附表1和附表2的相关栏次,并到各主管征税机关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不得在网上进行增值税申报。

七、各单位负责所辖出口企业(含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征收管理。

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做好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收入、销项税额计提、进项税额调整的核实工作;申报窗口在受理此类纳税人申报时,应对照上述要求认真核对《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有关数据与增值税申报资料相关数据的填报是否相符,并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进行增值税申报表数据审核。

对于超期申报的出口企业,应不予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申报期结束,申报窗口应将《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由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进项税额,一窗式比对无法正常通过,必须按比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专门窗口受理此类纳税人的申报。

八、各单位要做好相应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尽快组织干部及征收窗口人员学习,并将有关规定传达到每一家出口企业。

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和进出
口处反馈。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2.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3.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4.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审核通知书
5.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单票对应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七日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doc
问题的通知
2.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doc
3.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doc
4.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审核通知书.doc
5.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单票对应表.doc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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