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八章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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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教学要求1.掌握破产的概念、原因,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明确破产法的适用范围;2.了解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掌握债务人财产的法律规定;3.掌握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破产程序以及重整程序。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4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的概念对于破产的概念,从法律的视角出发,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而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

(二)破产的特征①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②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③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④破产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务清偿程序;⑤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破产法的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一般仅限于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

(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三、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关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针对不同申请人、不同情形规定了以下内容: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③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

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分为直接适用范围与参照适用范围。

(二)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破产法在立法国的司法管辖领域内适用,这是各国法律普遍采用的原则。

经济法(第二版)第八章-PPT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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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优惠
1.营业税的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全国统一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 元。”
2.营业税的免征规定 营业税的免征项目包括:(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 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 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 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 、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 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 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7)境内 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8)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9)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10) 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 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 除前述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 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消费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 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 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和税率 (三)计税方法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包括:从价定率计征;从量定额 计征;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所谓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

经济法 第八章 破产法

经济法 第八章 破产法

•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破产费用:
•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 费用
– 共益债务: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 务 •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个人担任管理人: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 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管理人的回避
二、管理人的指定
《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
指定管理人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2009年考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 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 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 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 A.事实清楚 B.标的额较小 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 答案:ACD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 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 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 请 – 企业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 多数同意)—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债 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八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 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 制度。

经济法-第八章-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第八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含义 产品质量法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地域范围
产品质量法概念
• 产品质量法(products quality law): 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 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地域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 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这一关系是发生在行政机关在履行产品监督
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是管理、监督与被管理、被监督的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这一关系是发生在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用 户及其相关第三人之间的,因产品质量问题 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关系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3. 用户 4. 消费者 5. 受害者 6. 产品责任主体
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范围
1. 产品的含义 2. 产品质量的含义及分类
产品的含义
•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 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服务)
者与销售者的责任与义务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争议处理
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含义 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3.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4.产品责任的免除 5.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经济法第八章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八章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八章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您的姓名:[填空题]*1.孙某大学毕业后到甲公司工作。

公司与其签订了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 月30日的三年期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

因孙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了劳动合同。

此后孙某一直未能找到工作,遂于2019 年4月1日办理了失业登记。

则孙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单选题]A.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B .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C・2019年4月1 口至2019年9月30日D .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正确答案)2.甲公司职工周某的月工资为6800元。

已知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为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2%,用人单位所缴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比例为30%0关于周某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每月存储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o [单选题]A.6800X2%二136 元B . 6800X2%+6800X6%X 30%=258. 4元(正确答案)C .6800X2%+6800X6%二544 元D . 6800X6% X30%=122. 4 元3.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享受的权利是()[单选题]A.基本养老保险待遇B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正确答案)C・政府补贴D.经济补偿金4.累计缴费12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是()o [单选题]A.24个月(正确答案)B . 18个月C .12个月D . 10个月5.下列情形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是()[单选题]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B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C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己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D .故意犯罪死亡的(正确答案)6.某企业职工宋某2018年的月工资为2 800元,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5 000元。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第八章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第八章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第八章今年新教材发生以下变动:(1)删除“生育保险”有关的内容(2)对“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的计算”、“劳动争议仲栽”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各考点的内容均进行了微调新增:“①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最低工资标准佳支付”新增:“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新增:“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委员会受理……指自然日”调整:将"1劳务派遣的特征和适用范围改为“1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征”和“2劳务派造的适用范围”调整:将“1劳动诉讼申请范围”改为“1劳动诉讼的提起”调整:将“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改为“每人500以上1万元以下”删除:“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删除:“将试用期的次数限制为一次…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删除:“对此可从以下几点理解……当事人协商确定”删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圈上,劳动言承担违约责任”删除:“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数额由双方约定。

”删除:“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W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删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删除:“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删除:“法律规定劳动仲我这一程序节约了审判自愿”删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应当将其解聘”删除:“当事人串请劳动争议仲裁后伸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与一般民事关系不同,劳动关系有其自身独特的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八章 政府会计基础知识点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八章 政府会计基础知识点

第八章政府会计基础第一节政府会计概述一、政府会计改革背景及目标政府会计是会计体系的重要分支,它是运用会计专门方法对政府及其组成主体(包括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等)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现金流量、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核算、监督和报告。

政府会计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各部门、各单位: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其会计核算不适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三、政府会计核算模式相互衔接: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不是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建立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套账,对同一笔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而是要求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和财务会计要素相互协调,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相互补充,共同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

四、政府会计要素及其确认和计量(一)政府财务会计要素1.资产2.负债3.净资产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其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4.收入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5.费用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

(二)政府预算会计要素1.预算收入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

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2.预算支出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

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3.预算结余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经济法第8章课件

经济法第8章课件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一)保证合同
➢ 保证合同是债 权人与保证人签订 的确定双方权利和 义务的书面协议。
(二)保证方式
➢ 1. 一般保证 ➢ 2. 连带责任保 证
第二节 保证
三、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人在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所承担的代为履行或代为赔偿损
失的义务。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 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 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二)保证责任
1.共同担保的保证责任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合同变更、转让的保证 责任 4. 保证期间,债务人进入破产程 序的保证责任 5. 欺诈、胁迫等方式获取保证的 保证责任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 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 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的三分之一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 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 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经济法课件第八章(详细)

经济法课件第八章(详细)
含 商品的行为。 义 •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 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指在商业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帐外 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或以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 交易条件的行为。
正当的折扣和佣金是允许的
折扣必须是明示的且必须如实入帐。
“凡在本处购买空调者,惠给总款百分之三的回扣,
并向推销者给付总价款百分之一的佣金。”被人发现后
举报到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给付的回扣、佣金,
账面上均有明确记载。该公司给付回扣的行为是?
A.不正当竞争行为
B.
C.正当的促销交易行为 D.降价排挤行为
15
习题
3、下列行为中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是( ) A.在公开招标中为取得中标机会,向发标单位给予财 物 B.被勒索不得已向交易对方赠送财物 C.被胁迫情况下给予交易对方财物 D.为晋升处长而收买有关人员
DA
3、虚假广告行为
含 义
•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 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
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特征—— • 1、主体是经营者 • 2、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 • 3、足以引人误解
•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 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 代理、设计、制作、发 布虚假广告。
产生混淆误解的行为。
• 侵犯客体——商品标识、营业标识。 • 行为特征——使用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相同或相近。 • 行为后果——混淆或淡化他人商业标识造成误解
(淡化区别,彼此不分 阿迪达奈斯、鄂尔蒂斯)
具体行为如下4种:
1、依法承担损害赔偿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经济法 第八章

经济法 第八章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或 重大误解等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形
3、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4、形式、程序合法 a. 协商订立合同 b. 应办理登记手续 c. 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合同有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1、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2、合同成立侧重于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意思表示一
4、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消或变更 要约(缔约过失责任)
2、如果受要约人依法作出承诺,在没有特别规 定的情况下,合同即成立(违约责任)
注意:要约对受要约人一般没有约束力
要约Vs.要约邀请: ✓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
时主观上有过错 3、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4、损失与缔约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性质不同:先合同义务Vs.合同义务 2、发生时间不同:合同订立过程中Vs.合同生效后 3、归责原则不同:过错责任原则Vs.严格责任原则 4、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一种Vs.多种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制定、执行、解释合同法的最高准则:
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分担合理) 诚实信用原则(“霸王条款”/唯一一个可以直
接适用的法律原则)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一)要约 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的,希望和他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 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 合同成立。

经济法第八章 证券法

经济法第八章 证券法
▪ 2、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 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委托方式包括市价委 托和限价委托。
▪ 3、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时间 优先的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集中竞价交易。
▪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 清算交割规则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割,办 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证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出现上述条款第(1)或 者第(4)项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出现上述条款第(2)、 (3)或者第(5)项情形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此外,公司 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 交易。
三、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1、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 (三)制造虚假信息
▪ 1、制造虚假信息概念
▪ 是指证券市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 关人员,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程中凭空 捏造信息或者歪曲、篡改已有的信息,并加 以宣传或者行为人故意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及其相关活动的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 出公开的信息不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的要求。
二、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活动关系包括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形 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我国,狭义的证券法仅指《证券法》;
广义的证券法除了《证券法》以外,还包括调 整证券活动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三、证券市场的概念
▪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 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 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要求;(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 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 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会计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决议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法——第八章 其他相关法律制度(2)

经济法——第八章 其他相关法律制度(2)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本章近年考情】本章在近年考试中平均分值为6 分左右。

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考察。

本章内容包括《预算法》、《国有资产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政府采购法》等。

其中,《专利法》和《商标权法》是复习的重点。

【本章内容结构】第一节预算法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四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一节预算法一、预算和预算法概述㈠预算的概念预算,是指国家预算或财政预算,即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

预算制度通常包括预算体制、预算体系、预算收支、预算编制、预算议定、预算执行内容。

㈡预算法的概念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适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㈢预算年度我国《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 月 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

㈣预算法的基本原则⒈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⒉预算法定⑴经人民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⑵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⒊绩效原则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⒋跨年度预算平衡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

⒌公开原则⑴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 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⑵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 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适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⑶各级政府、各部门、个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⒍完整性原则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预算。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讲义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讲义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历年分值:2014年单选题:4分,多选题4分,合计:8分。

2015年分值预测:10分左右。

(本节政府采购法变化较大——重点关注)第一节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本节预测考点共两个: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重要考点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1.出资人和所有权人2.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三层次——权利不同)(1)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国务院(2)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3)具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三)国家出资企业四类: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1)任免或建议任免范围包括:①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管;②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③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职工董事、监事——职工选举)(2)任命程序(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兼职限制与义务①兼职限制。

(五项——不兼职)(无同意——不在外兼职)(无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管不在同类企业兼职)(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兼职经理)(无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兼职经理)(董事高管——不兼职监事——法定)②义务。

2.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三层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

企业负责人集体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授权完成)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经济法基础》第八章

《经济法基础》第八章
③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 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 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 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 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 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 倍的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 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 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须年满16周岁(只 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 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 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 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 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未 作规定的,依照劳动 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劳动合同
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 三、劳动合同的类型 四、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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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程序
要约与承诺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及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要约应当具备的要件:
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2.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要约应由特定的一方向特定的另一方发出;
4.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处才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对行为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案例: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售价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

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的第3天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本案应如何认定?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3.要约的生效及效力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⑴采用信函、电报方式的要约生效
⑵当面对话或互通电话的要约生效
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生效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要约生效后,主要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

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要约,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希望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后,希望取消该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处。

注意: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5.要约的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效力的消灭或丧失。

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注意:关于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及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不得对要约进行实质性变更。

(3)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过期的承诺,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

是否接受由原要约人决定。

2.承诺的生效及法律意义
承诺在其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承诺生效即意味着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合同亦生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3.承诺的撤回与承诺的迟延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使其失效的意思表示。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已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的情况。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过期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为有效。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一)合同的形式
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

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八项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
(2)合同的标的
(3)合同的数量
(4)合同的质量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5)价款或报酬。

(6)履约的期限、地点、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二)关于合同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而订立的条款。

格式条款在通常情况下不允许对方对其作出变更;其中一方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协议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一)合同的有效要件
合同的有效要件通常应同时包括四个。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1.主体合格
2.内容合法
3.意思表示真实
4.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缺少以上要件之一,将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合同成立的要件
共三个
2.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合同即生效,但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生效约定条件或期限。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于是产生两类四种情况
①附生效条件的合同⑴附条件的合同
②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①附生效期限的合同⑵附期限的合同
②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三)瑕疵合同
瑕疵合同是指合同的有效要件存在某些问题或缺陷的情况。

效力待定合同
包括: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条款无效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1.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经订立,但因不具备有关要件,合同的效力需进一步确定的情况。

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⑸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在经权利人追认后的情况
⑹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处分财产的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的情况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包括:
重大误解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
注意:
处理此两种合同的特殊规定: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1.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
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3.条款无效的合同
(四)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下列情形之一,属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无效合同和瑕疵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合同、未被追认的合同、被撤销后的瑕疵合同及条款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继续有效。

2.无效合同、未被追认的合同或被撤销的瑕疵合同都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效力。

3.无效合同、未被追认的合同或被撤销后的瑕疵合同,应当尽量使其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

具体办法是:
(1)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集体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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