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主观要件必背考点:无罪过事件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一、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起因条件:面临不法侵害1.不法性:不法行为:即违法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如杀人行为)与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行为),针对“黑吃黑”的行为(如抢劫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行为)也可以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过失的不法侵害、意外的不法侵害。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正当合法的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如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必要性:不行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否则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公法益:行为人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根据刑法条文的理解是可以正当防卫的。
但应当做必要限制,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进行正当防卫。
针对仅仅侵犯公法益、绝不涉及个人法益的违法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限制解释)。
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如针对经要求退出防卫者家中而不退出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防卫挑拨)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如狗主动咬人杀死狗不是正当防卫,但狗主人让狗咬人,杀死狗是正当防卫。
针对饲养动物的侵袭,只要饲养者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心理,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现实性:非主观臆测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
(二)时机条件: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正在发生、紧迫性1.开始时间:综合说是着手说与直接面临说相结合在确定不法侵害的着手,从而判断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时候,不能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全面分析。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一、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同一对象、同一法益,前行为已作评价(禁止重复评价)
1.在状态犯的场合,不法状态存续期间,又实施了形式上触犯其他犯罪、但未侵犯新法益或无责任的行为,后行为就属于不可罚的行为。
不处罚的根据是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对后行为不再处罚。
如盗窃到名画以为是赝品便毁坏,只定盗窃罪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到名画发现是赝品便冒充真迹欺骗他人,因为又侵犯另一个人财产权,所以盗窃和诈骗数罪并罚。
(2)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对后行为不再处罚。
如盗窃后销售赃物或窝藏赃物,又如杀人后为毁灭证据而秘密碎尸。
2.共罚的事后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仅针对实施了前行为的人而言)
后行为人如果是仅参与事后行为的人,依然可能成立犯罪。
前行为人如果事后侵犯新的法益,且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则应认定为数罪。
3.共犯的竞合:教唆他人犯罪,又共同实行犯罪或又帮助实施犯罪的,按主行为论处,只成立一罪。
4.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的关系:大部分重叠但并不相同。
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存在重叠,如以非法手段取得违禁品后对违禁品的持有、使用行为,既是事后不可罚行为,也是吸收犯。
吸收犯
的本质特征是“必经阶段、必然后果”。
如盗窃后又毁坏所盗物品的情形,毁坏即不是“必经阶段、必然后果”,故属事后不可罚行为,而不是吸收犯。
事后不可罚的本质是“同一对象、同一法益,前行为已作评价”。
如入户抢劫的情形,就是侵害了不同的法益,故属吸收犯,而不是事后不可罚行为。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背诵版】主观题考前锦囊背诵版刑法
主观考前必考点——刑法1.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涉及法条: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例:精神病人甲持刀砍人,乙为了阻止甲将其打伤。
(1)观点一:按照传统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不法侵害是指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故意、过失心里支配下实施的侵害行为。
按照该观点,只要侵害者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就不属于不法侵害,对其就不允许正当防卫,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而且防卫者只有在明知不法侵害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时,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2)观点二:按照不法与有责二分的犯罪论,无论侵害者是否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只要侵害者的行为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益(结果无价值论),或者侵害者故意或者过失实施该侵害行为(行为无价值论),其行为都属于不法行为,对其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换言之,即使侵害者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没有责任能力,也无论防卫者对此是否具有认识,防卫者的行为都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的认定是否要求侵害者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责任心理例:聋哑人甲误将狩猎动物区的丙当做野兽而瞄准,乙为了保护丙而向甲开枪打中其胳膊。
(1)观点一:按照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故意、过失属于违法要素,即只有具有故意、过失心理的行为才可能属于违法行为,而意外事件不属于不法侵害行为,故对属于意外事件的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但可能进行紧急避险。
(2)观点二:按照法益侵害说的立场,故意、过失只是责任要素,而非违法要素,只要客观行为可能侵犯法益,就属于违法行为;意外事件的行为只要可能侵犯法益,就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对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019法考主观要件必背考点:过失
2019法考主观要件必背考点:过失一、过失(一)故意与过失的关系1.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1)过失犯罪都是侵害犯,没有预备、中止与未遂。
(2)过失犯罪不仅要求行为导致实害结果,还要要求实行行为与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3)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轻得多的法定刑。
2.故意与过失之间的关系:位阶关系、高低度关系(通说观点)同一违法事实如果过失情形被规定为犯罪,那么故意情形一定被规定为犯罪。
如果故意情形被规定为犯罪,过失的情形是否成立犯罪取决于“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在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行为人是故意,而非过失。
(二)过失的两个特点一是认识能力与实际认识相分离,即行为人有能力、有条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事实上没有认识到,或者虽然认识到,但错误地认为可以避免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二是主观愿望与实际结果相分离,即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由于其错误认识而导致了偏离其主观愿望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过失的种类1.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了危害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
意外事件: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2.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1)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行为人之所以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他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表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
(2)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可能性很大,可能为间接故意;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可能性小,则直接认定为过失。
再看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的可能性大,又未采取措施,则为间接故意;或者明知采取的措施有效性不大,不能避免结果发生,也为间接故意。
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的可能性大,但采取了自认为有效的可完全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的,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一)无罪过事件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里规定的即是无罪过事件,它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两种情形。
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或者是缺乏认识因素,或者是缺乏意志因素,从而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
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但是行为人对此没有罪过(故意、过失)的,仍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关于无罪过事件的规定表明:责任主义(而不是结果责任)在我国得到了贯彻。
1.不可抗力。
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或者防止结果的发生。
2.意外事件。
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不能预见,是指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行为人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
由此可见,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后者是有义务预见且能够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而前者是完全不能预见。
(二)犯罪的动机、目的动机,是推动人们进行某种活动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即是指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犯罪动机是产生直接故意的源泉,它不仅确定犯罪目的,而且促使危害结果的实现。
由于犯罪动机的性质、强弱直接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大小,因而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目的,是人们追求一定结果的一种主观愿望。
犯罪目的则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的重要内容,它不仅表明行为人对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已有认识,而且反映了行为人对之积极追求的主观愿望。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无罪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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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事件
⾏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
结构:⽆法预见+没有预见+发⽣危害结果。
⽆法预见是原因,没有预见是事实。
意外事件之所以⽆罪,是因为⾏为⼈没有预见可能性。
有⽆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看⾏为⼈主观上的认识和预见能⼒;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和环境。
(⼆)不可抗⼒
已经预见——⽆法抗拒——发⽣危害结果。
已经预见是前提,⽆法抗拒是原因。
分类:⾏为⼈已经预见,但⽆法采取避免措施;⾏为⼈采取了避免措施,但⽆法避免危害结果的发⽣。
不可抗⼒之所以⽆罪,是因为⾏为⼈缺乏结果避免可能性。
有⽆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判断标准:看⾏为⼈的避免能⼒;看客观上有⽆避免的条件和环境。
(三)疏忽⼤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相同点:⼆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
区分点:疏忽⼤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没有预见;意外事件是因⽆法预见⽽没有预见。
判断核⼼点在于是否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
(四)过于⾃信的过失与不可抗⼒的区分
相同点:⼆者都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
区分点:过于⾃信的过失是本来可以避免结果发⽣;不可抗⼒是根本⽆法避免结果发⽣。
判断核⼼点在于是否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论无罪过事件的体系性地位
论无罪过事件的体系性地位关键词: 无罪过事件内容提要: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把无罪过事件作为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因而不构成犯罪的排除事由,从正反两个方面确认了我国刑法中的罪过原则。
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我国早期的刑法教科书将刑法的这一规定称为意外事件。
①此后,我国学者姜伟指出:不可抗力的行为人往往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是无法避免。
对这种意料之中的事件称为意外事件显然是不贴切的。
其实,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可以统称为无罪过事件,应该分别加以说明。
②应该说,这一论述是言之有理的,后来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现在,我国刑法教科书大多均将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通称为无罪过事件。
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把无罪过事件作为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因而不构成犯罪的排除事由,从正反两个方面确认了我国刑法中的罪过原则。
这一结论,从刑法第16条关于无罪过事件的规定来看,是具有法律根据的。
然而,从法理上来看,这一结论尚存在可推敲之处。
我认为,对于意外事件来说,是一个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问题,属于罪责的消极事件。
但对于不可抗力来说,并不是一个主观的问题,而是不存在行为的问题,属于罪体的消极要件。
因此,意外事件应在罪责中讨论,不可抗力则应在罪体中讨论。
意外事件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在理解意外事件的时候,关键是要正确地界定不能预见的原因。
这里的不能预见是指没有预见,并且不可能预见。
其中,没有预见是结果,不可能预见是原因。
因此,在一个具体案件中首先应当查明是否预见,如果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那就可能构成故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可能是意外事件。
在确认没有预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追问是否能够预见,如果确实不能预见,就构成意外事件。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犯罪故意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一)故意概述1.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故意或过失只能二择一,不存在复合罪过二合一的情形。
2.要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相区别。
犯罪故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
同样,要区分刑法上的故意和行政违法的故意。
如违反交通法规属于违反行政法上的故意,但不是刑法上的故意。
构成交通肇事,仅仅达到刑法上的过失要求。
刑法上的故意要求达到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3.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目的相区别。
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因此既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用认识因素代替故意。
4.故意是对客观不法要素(质的要素)的认识。
认识到不法要素(尤其是结果、对象、身份要素),才成立故意;不法的量的要素(数额、情节、次数)、滥用职权罪的损害结果,责任要素,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成立的必要认识要素。
(二)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条件,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所放任发生的结果必须具有法定的同一性。
二者又是有机的统一、缺一不可。
1.总则里的明知是故意的一般构成要素,分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二者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2.认识的内容行为人:成立故意要求行为人对自身有认识,特殊身份、疾病等情况。
如果是真正身份犯,就要求行为人对定罪身份(也称构成身份)有认识。
行为:成立故意要求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本身有认识。
行为对象:许多犯罪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
窝藏、包庇罪,要求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分子。
危害结果:成立故意,要求对危害结果有认识。
例如,杀人的故意,要求对人可能死亡的结果有认识。
因果关系:要求对危害结果有认识,就要求对危害结果的这种因果性有认识。
(三)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1.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对犯罪故意可以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无罪过事件是什么
⽆罪过事件是什么 你听说过⽆罪过事件吗?刑法第16条规定:“⾏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具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过事件。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罪过事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罪过事件的分类 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罪过事件包括两种情形: (⼀)不可抗⼒ 不可抗⼒是指⾏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1、不可抗⼒的特点 (1)不可抗⼒是当事⼈不能预见的事件。
(2)不可抗⼒是当事⼈不能控制的事件。
(3)不可抗⼒是独⽴于当事⼈意志和⾏为以外的事件。
(4)不可抗⼒是阻碍合同履⾏的客观事件。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1、意外事件的成⽴条件 (1)⾏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为⼈对于⾃⼰⾏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故意、也⽆过失; (3)损害结果的发⽣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2、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1)⾏为⼈的⾏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3)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
“不能预见”是指当时⾏为⼈对其⾏为发⽣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且根据其实际能⼒和当时的具体条件,⾏为时也根本⽆法预见。
从认识因素上来讲,⾏为⼈没有认识到其⾏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为⼈对危害结果的发⾏持反对态度。
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或者缺乏认识因素,或者是缺乏意志因素,从⽽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对⽆罪过事件都不能追究刑责任。
相关阅读: 不可抗⼒的注意事项 在不可抗⼒的适⽤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条款,不影响直接援⽤法律规定 2.不可抗⼒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条款如⼩于法定范围,当事⼈仍可援⽤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不得约定将不可抗⼒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对无罪过事件的理解
对⽆罪过事件的理解刑法第13条规定:“⾏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就是说,⼀个⼈的⾏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但经过调查以后证明,他既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过失,即⽆罪过,那么不管危害结果有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会提出⼀个问题,即危害结果为什么会发⽣。
上术条⽂讲了两种原因:⼀是由于⾏为⼈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是由于⾏为⼈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
由于这两种原因⽽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是⾏为⼈所⽆法避免的,当然不能让他负责任。
所谓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危害结果,是指危害结果的发⽣,他根本没有预见到,⽽且在当时的条件下,他也不可能预见到。
例如,⼀辆电车从北往南开,⼀个青年骑着⾃⾏车紧跟在电车后头,当这辆电车来到⼀个⼗字路⼝的时候与⼀辆从南往北的汽车相会。
对⾯来的这辆汽车在错车之前也已经减了速,就在两辆车交错的瞬间,跟在电车后⾯的青年突然向左拐,想进⼊路东侧的⼀个胡同,⽽北-⾏的汽车司机事先根本就看不到电车后⾯还跟着⼀个⼈,更想不到在这个时候会突然从电车后⾯冲出⼀个骑车的⼈来,眼看只有两⽶远,司机马上紧急刹车,但由于距离太近,⽆法把车刹住,结果把青年撞死了。
这就是由于司机不能预见的原因⽽发⽣的事故,所以,司机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危害结果,是指⾏为⼈明明知道⾃⼰的⾏为可能发⽣危害结果,但由于他遇到了不可抗拒的⼒量,使他⽆法去避免这种结果。
这种不可抗拒的⼒量,通常指⾃然灾害,如地震,⼭洪爆发或者动物的侵袭等等,使他⽆法抵抗。
例如某⼈赶着马车⾛到⼀所学校门⼝,正好⼀个⾜球被学⽣踢到马前⾯,使马受惊猛跑,赶车⼈拚命拉马,但马还是拚命猛跑。
这时赶车⼈发现前⽅有⼀个⼩孩,眼看就要被马车撞上,但是,不管他怎样⽤⼒拉马都拉不住,结果马车从⼩孩⾝上轧过去,当场把⼩孩轧死了虽然⼩孩死在马车下⾯,但是,不能让赶车⼈负责,因为他遇到的是不可抗拒的⼒量,眼看要轧死⼈,但他没有办法避免。
2019众合法考主观题刑诉考前聚焦答案解析
2019众合法考主观题刑诉考前聚焦答案解析左宁张三杀妻案解析1.李大四无权向某县公安机关控告张三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只有被害人可以控告,李大四并非本案被害人,他可以报案,但不能控告。
2.张三的交待无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侦查人员通过暴力方式,致犯罪嫌疑人剧烈痛苦,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本案中,侦查人员威胁张三,但张三在威胁之下做出了“我确实没有杀害李四,村口的女尸和我没有关系”的辩解。
辩解对保护犯罪嫌疑人有利,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
3.赵六的证言无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排除。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侦查人员通过威胁证人获取的证言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本案中,赵六先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此时他并没有遭到威胁,因此证言无需排除。
赵六作证后,才遭到了侦查人员威胁,但赵六在遭到威胁后就没有再做出陈述。
4.张三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根据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本案中,张三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为张三提供法律援助,某县看守所应当告知张三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5.侦查人员告知张三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正确。
根据公安部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
本案中,张三涉嫌故意杀害李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张三也没有委托辩护人,侦查人员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张三指派辩护律师。
6.某县公安机关对张三采取强制措施不合法。
首先,某县公安机关对张三采取的拘传措施不合法。
其一,根据刑诉法规定,拘传应当持有拘传证或者拘传票,侦查机关不能对张三口头拘传。
刑事责任免责事由—无罪过事件
刑事责任免责事由—⽆罪过事件
⽆罪过事件是犯罪⾏为虽然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不是处于故意或者过失,⽽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法律规定⽆罪过事件不是犯罪。
不能抗拒是指⾏为⼈不能抗拒引起损害结果发⽣的原因,⼜称为不可抗⼒。
不能预见是根据⾏为⼈当时的情况完全预料不到结果的发⽣,也不能要求他预见到,即⾏为⼈没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
⾏为⼈对于结果的发⽣没有过失。
这⼜称为意外事件。
例如,某甲系某⼚司机,某⽇深夜驾车返回⼚⾥,在倒车进⼊车库时将睡在车库⿇袋中的某⼄轧死。
后查明⼄系乞丐,偷偷溜进车库过夜,并钻⼊车库⿇袋中取暖。
此时,某甲不能也不可能预见到这⼀情况,因此,某⼄的死亡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罪过事件。
⽆罪过事件除了上述的不可抗⼒和意外事件以外,还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形中,⾏为⼈虽然造成了⼀定的损害结果,但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实际上赦免了这类事件的刑事责任,成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免责事由。
在合理限度内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也是⽆罪过事件。
司法考试民法之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
民通 106,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2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作⼈员在执⾏职务中,侵犯公民,法⼈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23,从事⾼空,⾼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速运输⼯具等对周围环境有⾼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12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2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损害的,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26,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其所有⼈或管理⼈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12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饲养⼈或管理⼈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受害⼈的过错造成的除外,由于第三⼈过错造成的,第三⼈应当承担责任 128,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29,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责任,如果险情是由⾃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不承担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知识点: 1,⾼度危险作业 ——不限于列举的七项 ——采⽆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受害⼈故意(由作业⼈举证) 2,污染环境责任 ——⽆过错责任 ——诉讼时效为3年 ——免责事由:不可抗⼒并经及时采取措施/受害⼈过错/第三⼈过错 请求环保⾏政机关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可提起⾏政诉讼,也可不经⾏政处理直接民事诉讼 3,地⾯施⼯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公共场所,道路等场合 ——损害他⼈⽽不是施⼯⼈员⾃⾝ ——责任主体是施⼯⼈⽽⾮发包⼈ 4,建筑物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所有⼈或管理⼈(选择⽽⾮连带) 5,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过错原则 ——包括野⽣动物园⽽不包括⾃然保护区(国家有补偿责任) ——免责事由:受害⼈过错/第三⼈过错 6,免责事由 正当理由:——依法执⾏职务 ——受害⼈同意 ——政党防卫 ——紧急避险 外来原因:不可抗⼒/受害⼈过错/第三⼈过错/意外事件(仅适⽤⼀般侵权⾏为) ⼦法条 民通 107,因不可抗⼒不能履⾏合同或造成他⼈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见: 156,因紧急避险造成他⼈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然原因引起,⾏为⼈采取的措施⼜⽆不当,则⾏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2019法考刑事诉讼法-口诀
口诀
适用
1
三大四小、两种人
刑事诉讼主体
2
法诉辩证翻鉴
其他诉讼参与人
3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4
危恐黑毒要保护,信息音容接住他
特殊案件、特殊人员保护
5
上下左右近亲属
近亲属
6
有影响、有必要、有异议
证人应当出庭条件
7
小孩、有病、太远、在国外
证人出庭例外条件
8
有异议、有必要
鉴定人应当出庭条件
先要求说理,后通知立(撤)案
检对公 立案监督步骤
69
7人5物10照片
公安组织辨认要求
70
5人5物5照片
检察院组织辩认要求
71
公安危恐黑毒严,检院职权侵人权
监察贪贿职务犯,都有追捕在逃犯
技术侦查和监察调查的案件范围
72
2+1+2+2+X
侦查中羁押期限
73
亲自面对、口头陈述
直接言词原则
74
人不换,事不断
一言不合就带走
公安拘留
58
拘留24小时内,送看通知和讯问
逮捕24小时内,仅限通知和讯问
留置24小时内,通知单位和家属
拘、逮、留之后程序
59
逮捕需要3条件,证据、刑罚和危险
逮捕的基本条件
60
捕前讯问7个字,疑面违难幼聋傻
批捕前应当讯问嫌疑人的内容
61
同级直接报、上级要层报、下级两路报
乡级县里报、两级分开报、外地委托报
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
115
盲聋哑、半疯傻、小孩、法辩、不认罚
特殊可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无罪过则无犯罪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心理事实,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浓缩了认识、情绪情感、意志等全部心理过程。
认识、意志因素是罪过的常规因素,情绪情感因素是罪过构造中的排除因素。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意识,疏忽大意的过失属于前意识。
注意能力与认识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用“注意”来描述过失的构成。
【关键词】罪过心理学情绪情感显意识前意识“无罪过则无犯罪”是现代民主国家刑法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
只不过不同的国家对罪过有不同的称谓。
我国刑法理论上将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合称为罪过,大陆法系与之对应的概念为罪过形式(法国称为心理要件),英美法系通常称之为犯罪心态或犯罪意图。
罪过是犯罪成立的心理基础,因此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罪过,具有积极意义。
一般而言,罪过的心理学分析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罪过构造的心理学分析;二是各种罪过形式的心理属性分析。
一、罪过构造的心理学分析在我国刑法中,罪过包括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两个方面的内容。
犯罪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⑴在构造上,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将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分为两个方面: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故意、过失这种罪过形式的界限,是结合两个方面的因素来区分的: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有无认识和认识程度如何,此即认识因素;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怎样,此即意志因素。
”⑵其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而行为人对的自己行为将导致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犯罪直接故意与犯罪间接故意的区别就是根据它们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不同而进行区分的。
而犯罪过失也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两个方面。
“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就是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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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主观要件必背考点:无罪过事件
一、无罪过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一)意外事件
结构: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无法预见是原因,没有预见是事实。
意外事件之所以无罪,是因为行为人没有预见可能性。
有无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预见能力;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和环境。
(二)不可抗力
已经预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
已经预见是前提,无法抗拒是原因。
分类:行为人已经预见,但无法采取避免措施;行为人采取了避免措施,但无法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可抗力之所以无罪,是因为行为人缺乏结果避免可能性。
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判断标准:看行为人的避免能力;看客观上有无避免的条件和环境。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相同点:二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区分点: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是因无法预见而没有预见。
判断核心点在于是否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
(四)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的区分
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区分点: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本来可以避免结果发生;不可抗力是根本无法避免结果发生。
判断核心点在于是否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