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草案)》原则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29•【文号】海船员[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0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各海事管理机构要组织学习、深入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规则》的精神,熟练掌握船员培训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予以切实贯彻落实。
船员培训是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船员队伍,保障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实现船员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履行好船员培训机构管理与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保证船员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船员培训质量,使船员充分得到适岗、适任的专业技术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培训,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为做好《规则》实施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船员培训项目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受我局委托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承担船员培训项目行政许可的实质审核责任。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许可审核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审核工作规范、公正、客观、严谨地进行。
(一)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在接收培训机构抄送的申请材料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应立即对材料进行系统审阅。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受委托范围的,应立即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申请人应当递交材料的机构。
《中国水运》杂志2007年总目次
金学智 康 建桥
— —
对 建立 中国特色第二船籍制度 的思考
一
舟
李盛霖 卡拉 ・ 佩斯
方嘉德
31 长 江航运企业 的国际化经 营战略 / 4 4 码头作业 费—— 未 了的纠纷 / 6 41 五载 “ / 4 两会 ”水运热点述评 4 0 发挥 内河航运优势 促进综 合运输协 调发展 / 2
长江水运 :得机遇 大发展
71 整合资源 促进浙江水运取得新 突破 / 4 71 科学发展 推动山东沿海港 n事、 再上新 台阶 / 4 世 71 五大 因素 助推重 庆水运科学 发展 /5 本刊编辑部
本刊编辑部
王洪涛 贾学英
丁 纯
8 立足 “ / 6 三个服务” 强 化技术创新
交通部 :五项措施推动两岸直航
产业转型 :交通 发展的战略选择 鼓舞人心的进军号角 全力推进水运工程技术创 新 深化 “ 两防”专项 整治 活动 全力 以赴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本刊编辑部
本刊编辑部 本刊评论员 本刊编辑部 本刊编辑部 本刊编辑部
1/6 三年重整 三年再造 “ 三次辉煌 ” 24 第
维普资讯
栏 目编 辑 : 张
弛
粥
…
《国 运 杂 0 年 目 中 水 志2 7 总 次 0
71 多方合力 加快江苏水运强省步伐 / 3
潘 永和
首 页
1 李盛霖部长在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上要求 : / 3 今年交通要重点做好八项工作
1 2 同际贸易给多式联运带来 的变革 / 2
付伟 忠
光 一
特 稿
专 稿
调 查
李盛霖 孔祥瑞
21 电煤 价格新政对运输业 意味着仆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海船员〔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员〔2018〕1号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交通建设集团,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我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为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进一步畅通中国籍海船、外国籍船舶在船船员投诉渠道,规范海事管理机构处理在船船员投诉工作,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船员在船体面劳动,制订本程序。
一、船员投诉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停泊的中国籍海船、外国籍船舶在船船员,对于违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包括船员权利)损害船员利益的行为,可按下列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一)船员可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投诉,填写并提交相应的投诉表格(见附件)。
(二)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非现场方式投诉,联系方式可以从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查询(网址:)。
(三)投诉人应当如实报告投诉事实和投诉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海事管理机构不受理没有事实和匿名的投诉。
二、投诉处理流程(一)中国籍海船在船船员投诉处理流程。
1.对于投诉事项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如船舶停泊在辖区港口的,由负责受理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对需要登轮的,按照本程序三规定的流程处理;如被投诉船舶停泊在其它海事管理机构辖区港口的,由受理投诉的海事管理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转交,并告知投诉人负责处理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2.对于涉及欠薪、劳动合同、劳务纠纷等不属于海事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依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受理投诉的海事管理机构告知投诉人向船东所在地的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船员条例释义手册
《船员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本章共有4条。
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效力范围、船员发展政策、主管机关及职责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就是指通过立法想要达到的目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个:第一,加强船员管理。
我国是世界贸易大国,同时也是航运大国。
目前,我国的商船总吨位排名世界第八位,商船集装箱总箱位排名全球第四位,港口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已经连续三年居世界第一。
2005年,我国年进出口贸易货物总量的93%通过海运实现,国内货物的46%通过水路运输实现。
我国水上交通业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并为世界贸易的顺利开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我国是人口大国,我国商船队的船员全部由本国公民担任,并且每年向境外船公司输送4万多人次的船员。
目前,我国拥有150万船员,其中内河船员100万,海船船员50万人。
我国是世界上船员最多的国家。
船员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船员法》(海员仅指在海上工作的船员)是全球各航运国家普遍具有的国内法,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有这部法律,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内地还没有一步专门规范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际海事组织非常重视船员管理的立法,目前有四个最重要的公约,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经1995年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其中有两部是专门规范和加强船员管理的。
因此,根据船员在水路运输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本条例规定的对船员管理内容主要有,船员必须注册,申领船员服务簿。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确需外国籍船员担任高级船员的,应当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3•【文号】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4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1994年8月18日公布的《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8年3月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2006年3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2014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三)机驾长;(四)电机员;(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船员条例2019-精品文档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 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2.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 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 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4.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水上交 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 事故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 故报告; 5.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 核,并对其船员服务簿如实记载 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1)经依法注册的船员,仅满足了在船上工
作的最低要求,可以在船上担任二水、机工、 厨师等职务。还不能满足参加航行和轮机值 班等船员职务的要求。 2)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等参加航 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除必须取得船员注册 外,还应当经过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具备 相应的任职资历,有良好的任职表现和安全 记录,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 任职考试,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4)中介服务市场不规范 船员的合法权益又得不到有 效保护,有的船员受伤、患 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在船员中介服务市场常常受 到“黑中介”的盘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 院制定并公布了条例。条例的 出台,填补了我国船员立法的 空白,对加强船员管理,提高 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
4.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 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 急预防措施; 5.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 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 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6.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情况下, 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7.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 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船长在其职权范 围内发布的命令, 船舶上所有人员 必须执行。 高级船员应当组 织下属船员执行 船长命令,督促 下属船员履行职 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海船员〔2019〕308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308号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第五条培训合格证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外,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包括:(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二)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四)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五)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六)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七)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八)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包括:(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七)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八)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第三款第(一)至(六)和第(十一)至(十四)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第三款第(八)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海船员[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0号)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以及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址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发证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可授权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其管辖范围内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二、船员参加《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相关项目的培训时,应满足《办法》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关要求。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开展前将上述要求如实全面告知船员,并对船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有关项目的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三、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初次申请不需要海上服务资历的培训合格证书,可由船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提出申请;(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签发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船员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船员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管理工作。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主管机关及职责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徒法难以自行。
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去执行,再好的船员管理制度也需要有高效廉洁的海事管理机构去监督实施。
否则,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都将形同虚设,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本条例明确规定了船员的主管机关及职责。
从本条规定内容看,我国的船员管理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具体来说就是,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管理工作。
首先,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交通部的“三定”方案,包括船员培训、考试、发证以及监督管理在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属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能,因此,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的具体表现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船员管理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组织、协调有关船员管理的专项治理和安全大检查活动;起草、上报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布船员管理规章等。
其次,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交通部的“三定”方案明确赋予的、代表国家行使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在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基础上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即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以强化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7.2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新条例对发展船员队伍、提高船员素质和保障船员权益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第一,建立了船员注册制度;第二,建立了船员任职资格制度;第三,建立了船员培训许可制度;第四,明确了船员上船应当完成相应的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和适任培训。
目前我国的船员工作者有多少人?到2006年底,全国在运输船舶上从事船员工作的约155万人,其中从事海上运输的51万人,居世界第一位。
成为一名合格的船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在条例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年满18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就可以申请领取船员服务簿,注册为船员。
经依法注册的船员,满足了在船上工作的最低要求,可以在船上担任二水、机工、厨师等职务。
但是,符合船员注册要求的船员,还不能满足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等船员职务的要求。
因此,条例对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等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规定除必须取得船员注册外,还应当经过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有良好的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条例对船员在船服务期间的职责和要求作了六方面的详细说明:第一,规定了船员应当携带有效的船员证书;第二,规定了船员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第三,规定了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第四,规定了船员应当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第五,规定了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或者保安事件以及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第六,规定了船员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条例对保障船员合法权益作了七个方面的具体规定:条例针对现实存在的我国船员合法权益保护不够的问题,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员保护有关公约的规定,从以下七个方面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了规定:第一,明确了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第二,明确了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第三,明确了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时,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第四,明确了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第五,明确了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第六,明确了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年休假期的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在船服务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第七,明确了船员要求遣返和选择遣返地点的权利。
简析我国船员法修改的基本原则和思路
简析我国船员法修改的基本原则和思路简析我国船员法修改的基本原则和思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实施以来已有21年了,在这二十多年里,国际国内航运经济、国家航运政策、国际国内相关立法和航运实践,以及国际海事立法和国际航运惯例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的航运事业也在快速的发展,时代在进步,如果沿用固有的法律制度和模式,显然已经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
特别是《海商法》第三章的作为航运生产中最具决定性因素的船员部分,一方面,第三章与国内的诸多立法相脱节,另一方面,也与国际公约相脱节。
法的修改作为完善立法的手段,是立法主体对现行法实施变动,使其呈现新面貌的专门活动。
而为了使船员法修改符合我们所要求的目标,更加的合理,我们需要对其制定一个完善的基本原则和树立一个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当然指导思想往往会体现在基本原则之中的。
一、坚持中改与小改相结合的原则自提出船员法修改以来,学术界对船员法如何修改一直争论不休。
如果对海商法条文作大量的增删,从而改变现有的框架结构,谓之大改;如果在不改变现有框架的前提下增设一些原来所没有的法律制度,谓之中改;如果不改变《海商法》的框架结构,仅对原有的条文作少量的增删或局部的变动,谓之小改。
有的专家提出在《海商法》中将船员法一章直接删掉,而增设人身伤亡赔偿之类,此类为大改。
相比较于变动比较大的大改,笔者认为中改结合小改才是比较适合我国的。
第一,在上世纪90年代《海商法》制定时,它就具有适度的超前性和先进性、体系比较完整、内容比较明确、可操作性较强的优点,虽然随着国际航运经济、国内国际航运政策和实践的改变,船员法部分有许多都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已经不能很好的规范船员和维护船员的切身利益。
例如《海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但我们知道,船员特别是海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他具有涉外性强的特点,在越来越多的劳务派遣中,当发生纠纷时,国内的法律往往很难进行规制,而船员对于雇佣者来说往往都是弱势的一方,在劳动中当发生侵害其合法利益时,往往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欧阳学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经修订的《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二)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见附件1)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
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其内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根据船上培训的种类、船舶类型、航区(线)、货物作业条件等,分别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公司应编制《船上培训记录薄》,用于记录船员在船培训情况。
第六条公司应对安排上船任职的船员,开展岗位熟悉培训,以确保船员熟悉其具体职责,以及与其日常或应急职责有关的所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和船舶特性等。
第七条开展船上见习的公司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拥有自有或管理的船舶,或者与航运公司签订包含船上见习内容的配员协议,或者与航运公司签订配员协议及船上见习协议;(二)学员舱室、生活和培训条件满足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要求;(三)已建立船上培训管理制度;(四)公司培训师、船上培训师具备与所开展的船上培训相适应的培训能力。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发布之际(续)——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制度
段较 长 的条 文 , 对船 员享 有遣 返 权利 的条件 、 返 的地 遣
点、 遣返 的经 费 以及延 误遣 返 的救助 途径 等都 作 了尽 可
来交通部规定的船员教育和培训的关系如下( 按照条例
中 出现 的 先后 顺序 ) : 船 员 的基本 安全 培训 , 包括 原来 的船 员熟 悉和基 本
保障 的规定 , 有 待于 在今 后制 定《 员法》 还 船 的时候 给予 更加全 面、 充分 、 合理 的考 虑 。 需专 门指 出的是 , 员 还 《 船 条例 》 四章 的 内容 , 常情 况 下 不适 用于 在 公务 船 上 第 通
工作 并列 为 国家行 政 、 事业 编 制 的人 员 , 适 用于 从 社 但 会船 员中招 用并 不 享受 行政 、事业 编制 公务船 船 员 : 按
照《 船员条例》 附则的规定 , 四章 的规定不适用于在军 上 工作 的船 员。
+ 、 于船 员 培训 制度 关
《 船员条例》 对船 员培训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 方面
的内容 。 方面 是船 员培训 的种 类、 一 主要 内容和要 求 , 另
一
符 合 许 可条件 的 ,经 海事 局 或者 其 委托 的专 门机 构 审 核 , 发《 员培训 许 可证 》 并在 许 可证 内载 明核 定 的 颁 船 , 船 员培 训 的种 类、 规模 、 点和 许 可的有 效 期。取得 《 地 船 员培 训许 可证 》 的机 构 , 必须 按 照 交通 部和 海 事局 规 定
《 员条 例》 对从 事船 员培训 业 务 的机构 的资质 规定 了 船 许 可证 制度 。 申请从 事船 员培 训业 务 的机 构 , 首先 必须
是 已经 依法 设 立的 教育 或者培 训机 构 , 且符合 交通 部 并 规 定 的船 员教 育 培训 业务 必 须 具 备 的 “ 件 ” 软 件 ” 硬 、“ 环 境和 条件 , 包括按 照 交通部 的规定 建立船 员培 训质 量 控 制体 系并 通过 海 事局 或者其 委托 的专 门机 构 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三)机驾长;(四)电机员;(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