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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23—2008替代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ring2008-03-03发布2008-06-0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ICS ××.×××.××××××备案号:×××××—×××× 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前言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章15节146条和25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一、引言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环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工程的稳定运行,特制定此验收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流程,明确各方责任,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 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人员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方共同组成,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公正。

2. 验收计划的制定验收计划应在开展验收工作前制定,并征得相关责任方的同意。

验收计划应包括验收的时间安排、验收的具体内容等。

三、验收的具体内容和方法1. 工程图纸的审核验收人员应仔细审核工程的施工图纸,确保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2. 工程实物的检查1) 建筑结构的检查验收人员应对建筑结构的立面、平面和剖面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设计要求,材料质量合格。

2) 设备设施的检查验收人员应检查工程中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包括水泵、水轮机、发电机等。

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能够正常运行。

3) 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人员应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包括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等,确保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3. 工程试运行在验收前,应进行工程的试运行。

验收人员应对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修复。

四、验收结果的处理1. 验收合格如果工程通过验收,验收人员应出具正式的验收合格证明,并将其交给相关责任方。

2. 验收不合格如果工程未通过验收,验收人员应书面通知相关责任方,并要求其整改不合格的部分。

五、验收后的监督工作验收后的监督工作由相关责任方共同进行。

监督工作应包括对工程的日常维护,定期巡视和检查等。

六、总结与展望这一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要不断完善和总结经验,提高验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顺利建设和运营。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水利设施的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单位水利工程的验收单位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三、验收范围1.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工程验收范围。

2.各类水利工程的完工验收的验收内容。

3.其他相关的水利设施的工程验收。

四、验收内容1.水利工程的工程结构、设备、材料、工艺等方面的设计是否符合水库、渠道、泵站及取水工程设计文件要求。

2.水利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验收时应参照国家规定。

五、验收程序1.由建设单位提出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同时提交水利工程验收必须的相关资料。

2.验收单位接到验收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组织人员对水利工程进行现场审核。

3.验收组对水利工程工程结构、设备、材料、工艺等方面的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检查、测试。

4.验收组向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建议竣工验收或者不合格后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

六、验收标准1.水力工程验收标准为中国国家标准。

2.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验收标准要求做好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七、验收后的责任1.若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则由验收单位向建设单位颁发《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2.若水利工程验收不合格,应出具不合格意见书,建议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

八、验收的阶段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分为三个阶段进行:1.项目建设手续齐全,基本工程项目完工,符合相关规定,方可进入第一次验收。

2.完成各项水利工程设备安装、联动调试,使其正常运作并完成相关工作,符合相关规定方可进入二次验收。

3.项目全面完成,无事故无投诉无纠纷后,可进行最后一次验收。

九、验收的终结1.水利工程项目无事故、无投诉、无纠纷、无质量问题等,经验收合格后,验收组出具检验意见书。

2.验收组出具《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项目验收工作正式结束。

十、效果评估1.建设单位应对水利工程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效果良好者,出具评估报告,效果不良,应进行整改。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3.1 总则(1)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

(2)本细则参照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及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编制。

(3)工程验收按阶段和范围不同划分为: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4)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2)经业主签发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修改通知等。

3)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法规、规程规范、标准。

4)业主单位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和验收的规定。

(5)工程验收是合同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程序,承建单位应重视并做好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检测试验资料、赤道设备等检查试验资料、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制度,以确保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

(6)各类验收工作均应及时进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阶段的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列入完工项目和进行工程结算。

合同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建单位必须在合同或验收规程限定的时间内,申请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

凡因承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工程验收而造成工程验收延误,由此引起的一切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3.2 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组织(1)各工序的检查验收和一般单元工程的验收和签证,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

(2)重要单元工程(涉及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的检查验收签证,由监理机械组织设计、施工和业主参加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联合验收;分部工程的验收,由业主或监理机构组织参建各方参加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由业主主持并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进行。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业主、设计、监理、承建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组成。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验收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的建设、改造和维护验收工作。

三、验收机构1. 验收单位:水利部门或委托的专业机构。

2. 验收人员:水利工程相关专业人员,具有相关资格证书。

3. 验收组织:由水利部门或委托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组织,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

四、验收标准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验收,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着重检查水利工程的安全隐患,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

3. 质量验收:检查水利工程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保证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4. 功能验收:检查水利工程的设计功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保证工程的运行效果良好。

5. 设备验收:检查水利工程的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完好,保证工程的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五、验收程序1. 提交验收申请:由建设单位向水利部门或委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包括工程资料、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

2. 验收准备: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人员进行准备工作,计划验收时间和人员。

3. 现场验收:验收人员到达工程现场,对工程进行详细检查和测量,填写验收报告。

4. 验收报告:验收组织根据现场验收情况,制定验收报告,并将报告提交给建设单位。

5. 验收结论: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报告,进行整改和改进,满足验收标准后,由验收组织出具验收结论。

六、验收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工程资料、配合验收工作,并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2. 验收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制定验收方案,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3.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工程建设过程和验收结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4. 政府部门:负责监督验收工作的开展,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七、验收记录1. 建设单位应保存工程验收相关材料和文件,包括验收申请、验收报告、验收结论等。

2. 验收单位应保存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资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和保存。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四篇)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四篇)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工作,保证工程的质量,明确验收程序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水库、水厂、水泵站、发电厂等工程的验收。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依据,同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验收。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法参与验收工作,并对工程的整体质量负有责任。

第五条验收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并由权威部门或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第六条各参与验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以确保能够熟悉和掌握验收工作的要求和方法。

第二章验收准备工作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前,应对工程进行全面的自检和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验收单位应与工程相关单位进行密切配合,提供验收所需的各类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制定验收工作方案。

第十条验收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确定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十一条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程序分为初验、竣工验收和运行验收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初验主要是对工程的基本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文件的审核,各项工程设施的竣工情况的初步检查等。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主要是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包括工程设施的竣工质量的检查,工程设备的运行试验,工程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运行验收主要是对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包括工程设备的使用情况,工程的运行效果,工程的安全运行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五条在各个阶段的验收过程中,应设立验收小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工程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报验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报验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报验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旨在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报验流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2. 所有参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质量报验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质量报验。

二、质量报验责任1.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2.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并及时组织质量报验。

3. 设计单位应提供详细的设计文件,并在施工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 业主单位或其代表负责最终的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三、质量报验程序1. 施工单位在完成每一阶段工作后,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质量报验申请。

2. 监理单位收到报验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

3. 如发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质量报验。

4. 质量报验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出具质量报验证书,作为下一步工序开展的依据。

四、质量报验内容1. 材料质量报验: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报告、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工程质量报验: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测记录、试验报告、施工日志等。

3. 设备质量报验:包括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安装调试记录、运行维护手册等。

五、质量控制措施1.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环境符合技术要求。

2. 严格执行“三检制”(自检、互检、专检),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3. 定期组织质量分析会议,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质量报验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业主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各相关单位。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 总则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模版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模版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模版一、引言部分本细则旨在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实施流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阶段,并提供了具体的步骤和要求。

二、概述部分1. 验收目的验收的目的是评估水利水电工程的合格程度,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试运行等方面的合格性,并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安全可靠、具备运行条件。

2. 验收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各个阶段,包括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试运行等环节。

验收的范围覆盖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结构、设备、材料、安全等。

三、验收程序部分1. 提交验收申请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应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2. 验收准备验收部门根据提交的申请资料,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准备工作,包括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现场验收验收部门组织验收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包括对工程施工质量、设备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方面进行检查。

4. 数据分析验收部门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工程的合格程度,包括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运行条件等方面的评估。

5. 缺陷整改如果在验收中发现缺陷或不合格项,验收部门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要求提供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6. 再次验收在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后,验收部门进行再次验收,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7. 验收报告验收部门根据实地核查和数据分析的结果,编写验收报告,包括工程的合格性评估、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等内容。

四、验收要求部分1. 工程质量要求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结构、设备、材料等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具备安全可靠的运行条件。

2. 施工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施工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施工方案、设备安装记录等,以便验收部门进行审核和核查。

3. 设备安装要求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包括固定、连接、绝缘、防护等方面的要求。

4. 试运行要求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试运行,验证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提供试运行记录和数据。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是指工程监理、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工程合同要求,对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进行全面验收的详细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验收程序、验收标准、验收材料、验收方法等。

以下是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的一般框架,供参考使用。

一、验收前准备1.组织编制工程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程序、标准和方法,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文档中。

2.准备好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合同、质量检测报告、工程图纸、材料及设备招标文件等。

3.成立工程验收组,确定组织结构和人员职责,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安全教育。

4.建立验收档案,包括验收报告、验收记录、不合格处理记录等。

二、验收程序1.由工程监理单位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和验收材料。

2.验收组组织现场勘查和实地检查,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设计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全面评估和检验。

3.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4.验收组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艺流程、质量验收等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并进行必要的抽查和测试。

5.根据现场检查和文件审查的结果,鉴定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对验收的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并按照验收结果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7.验收组组织编制工程验收报告,将验收结果和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汇总,并提交给相关单位。

三、验收标准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等级,确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包括强度、平整度、水密性、渗透性、抗震性等多个指标。

2.工程安全验收标准:从施工过程、工艺流程和施工设备等方面,对工程的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和检验。

3.工程设计验收标准:对工程的设计方案、图纸、参数等进行审查,确保设计合理、技术可行、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工程文件验收标准: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施工方案、质量检验报告、安全管理手册等。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范文(5篇)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范文(5篇)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结合本工程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地验收,在进行工民建及交通道路等工程验收时,还应参照其他有关验收规范规程办理。

第三条工程验收地目地一、本着全面质量管理要求,通过工程按阶段验收,发现问题及早解决;二、检查工程施工是否达到批准地设计要求;三、检查工程地设计、施工及设备制安有何缺陷,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四、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或进入下阶段施工地条件;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尽早发挥投资效益;六、总结工程建设中地经验教训并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

第四条工程验收地依据是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地现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已批准地设计文件、相应地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及工程项目划分文件、施工合同等。

第二章验收阶段、____管理及权限第五条本工程验收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分阶段工程验收。

除执行上述验收阶段外,本工程还实行档案管理验收及移民迁占验收制度。

第六条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地重要组成部分,应及时进行。

单元工程验收是日常施工质量考核地基本单元,是其他各阶段验收地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在单元工程验收地基础上及时进行。

单位工程及全部工程地验收工作,应在主持工程验收单位接到竣工请验报告后,分别在一个月和三个月内进行。

施工单位要做好各阶段验收前地准备工作。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列入完工项目,不能参加评优和进行财务结算。

第七条工程验收工作地____管理一、单元工程验收。

由施工单位经三检(即班组长、工地质检员、专职质检员)合格后,填写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可,并评定质量等级。

二、分部工程验收(包括隐蔽工程)。

由监理单位牵头,会同监督、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其中重要分部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必须有项目监督站参加;施工单位应提前三天作好各项交验资料准备,并提出建议验收时间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通知各参验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及资料要求水务局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及资料要求水务局

⽔利⼯程竣⼯验收及资料要求⽔务局⽔利⼯程验收及归档规定根据《⽔利⽔电建设⼯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利⽔电⼯程施⼯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如下规定:⼀、分部⼯程验收1、按《⽔利⽔电⼯程施⼯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5.1.3条、第5.2.3条的质量评定标准,对分部⼯程质量进⾏评定。

分部⼯程质量评定表格参见附件⼀。

2、按《⽔利⽔电建设⼯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3章的要求,对分部⼯程质量进⾏验收。

分部⼯程验收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

⼆、合同⼯程完⼯验收按《⽔利⽔电建设⼯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5章的要求,对合同⼯程进⾏完⼯验收。

合同⼯程完⼯验收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三。

三、单位⼯程验收1、按《⽔利⽔电⼯程施⼯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5.1.4条、第5.2.4条的要求进⾏单位⼯程质量评定。

单位⼯程质量评定表格见附件四。

2、按《⽔利⽔电建设⼯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4章的要求,对单位⼯程进⾏验收。

单位⼯程验收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五。

四、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按《⽔利⽔电建设⼯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件A、附录B的要求,参见附件六。

五、合同⼯程完⼯验收资料由施⼯单位负责整编,其整编要求参见附件七。

六、合同⼯程施⼯管理⼯作报告的编制要求,参见附件⼋。

七、合同⼯程完⼯结算的建议合同⼯程完⼯验收合格后,合同双⽅共同认可的结算清单由施⼯单位编制合同⼯程完⼯结算书,经审计后再办理合同⼯程完⼯结算。

合同⼯程完⼯结算书的编制要求参见附件九。

⼋、⼯程交接合同⼯程完⼯验收合格后,项⽬法⼈与施⼯单位应在30个⼯作⽇内组织专⼈负责⼯程的交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字记录且有双⽅交接负责⼈签字。

具体⼯程交接办法参见附件⼗。

九、案卷封⾯、卷内⽬录、卷内备考表按《建设⼯程⽂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案卷封⾯、卷内⽬录、卷内备考表式样参见附件⼗⼀、附件⼗⼆。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2016即红皮书)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2016即红皮书)

堤防工程填表说明1.本章表格适用于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4级、5级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2.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名称应按《项目划分表》确定的名称填写。

单元工程名称、部位填写《项目划分表》确定的本单元工程设备名称及部位。

工序前加“△”者为主要工序。

3.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具下述条件进行验收评定:①工序中所有施工内容已完成,现场具备验收条件;②工序中所包含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经施工单位自检全部合格。

4.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按下述程序进行验收评定:①施工单位应首先对已经完成的工序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并做好检验记录;②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写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质量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后,应向监理单位申请复核;③监理单位收到表格后,应在4h内进行复核。

5.监理复核内容包括:①核查施工单位报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②结合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结果等,复核工序施工质量检验项目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③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中填写复核记录,并签署工序施工质量评定意见,评定(核定)工序施工质量等级,相关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

6.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具备下述条件后验收评定:①单元工程所含工序(或所有施工项目)已完成,施工现场具备验收的条件;②已完工序施工质量经验收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单位批准的处理意见。

7.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按下述程序进行验收评定:①施工单位首先对已经完成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并填写检验记录;②自检合格后,填写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向监理单位申请复核;③监理单位收到申报后,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8.监理复核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包括下列内容:①核查施工单位报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②对照施工图纸及施工技术要求,结合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结果等,复核单元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SL 634-2012)的要求;③检查已完单元工程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中填写复核记录,并签署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意见,核定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相关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④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定详解

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定详解

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定竣工验收应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一定运行条件是指水库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6.1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注1]。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注2];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注3]。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注4];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注5];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详见附件6—2、6-3)注:1、若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作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请查阅《关于加强我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桂水技〔2010〕19号)文相关条款。

3、此处专指档案专项验收。

4、竣工决算审计前,项目法人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查。

5、除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合格外,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项目也必须全部合格。

6。

2 竣工验收的组织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注:大型水库一般指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审计;县(市、区)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完整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完整

1 总则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4 小(1)型水闸工程。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水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1.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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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使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单位工程验收质量和提高验收效率。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和施工合同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所管辖内各类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条各流域管理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各类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单位工程验收依据第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和调整概算文件。

第七条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第八条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三章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第九条该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且分部工程验收时遗留问题(其中验收资料、工程实体、工程沿线和周边环境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已按有关要求进行了处理,并经监理、设计和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第十条该单位工程所有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齐全(不同设计标号混凝土或砂浆龄期的试验报告已全部统计分析)。

第十一条该单位工程的的所有分部工程质量结论已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已报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十二条该单位工程的外观质量已评定,并已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十三条在施工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后,监理单位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复核,并对已验收分部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启闭机和机电设备及质量评定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的职责第十五条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以下称之验收规程)、编写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并起草单位工程验收鉴定证书。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证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工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水利部令第30号)。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对已完成的单位工程实体,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分部工程施工评定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检查,并按验收规程编写单位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代表应当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对单位工程施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水利部令第7号),并按验收规程编写单位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交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指示施工单位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并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工程应具备的条件,检验分部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参加单位工程验收质量评定。

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规范》(SL288-2003)的要求编写施工监理工作报告(监理规范)。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测单位所提交的安全监测成果,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按照有关规范编写安全监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委托的质量检测单位(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验收工作实施监督(水利部令第30号)。

内容包括:(一)验收工作是否及时;(二)验收条件是否具备;(三)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四)验收程序是否规范;(五)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六)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第五章验收组织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管理。

施工单位提出单位工程验收申请后,由监理单位复核是否具备验收条件,由项目法人确定单位工程验收时间、先后顺序、验收委员集合地点、交通工具和食宿安排等,并提前通知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二十六条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七条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验收委员各成员要相对固定,各专业的相互衔接,以保持验收尺度的连续性和统一。

个别需要调换的成员需报请项目法人审批。

第六章单位工程预验收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工程项目的各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验收行为,统一验收标准,项目法人可对已具备验收条件的任一个单位工程进行预验收,并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标准,其余单位工程将按验收规程进行验收。

若单位工程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施工单位共同承建时,原则上由完成合同金额最多的一家施工单位主持编写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其它相关的施工单位应将所承担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的电子版提交主持单位统稿,亦可将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分为之一、之二等,此项工作由监理单位协调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单位工程预验收程序(一)单位工程预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预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和咨询等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单位一般以2~3人为宜。

(三)为保证单位工程验收质量和提高验收效率,在单位工程预验收时,可邀请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的相关人员列席参加会议,以便各参加单位掌握单位工程验收程序;(三)单位工程预验收工作小组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对整改工作进行检查落实。

第七章单位工程验收申请程序第三十条在单位工程按照合同和设计要求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其格式见附录A)。

,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八章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第三十一条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内容完成。

第三十二条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单位工程验收程序第三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监测等单位代表组成。

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单位工程验收委员会,并确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两名)和委员(若干名)。

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第三十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单位工程验收会议。

宣读验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验收委员名单。

第三十七条验收委员会听取施工、监理、设计、安全监测和项目法人的单位工程验收工作报告(工作报告暂且不用印刷,待单位工程正式验收时统一由项目法人组织印刷,以便归档),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各参单位代表应对验收委员提出的的疑问或问题给予答复。

第三十八条施工、监理、设计、安全监测和项目法人工程报告,按照验收规程要求编写,不得漏项目,并制成多媒体。

验收报告要简明扼要,各类参数真实有效,具有可追塑性,且施工、监理、设计和项目法人报告中的主要技术参数必须相符,分部工程个数必须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项目划分表中的分部工程个数相符。

如有变化应以质量监督机构批复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检查工程实体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复耕和环保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

第四十条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资料组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工程归档资料。

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四十三条由单位工程验收委员会主任宣读单位工程验收签证和验收结论。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由不同的施工单位分别的完成的若干个相同的单位工程亦可一次验收。

第四十四条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验收委员同意。

验收委员成员对验收结论有异议,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签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四十五条验收中发现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对争议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前验收委员会成员不同意裁决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十六条验收委员对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附录B)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四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第四十九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第五十条单位工程或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章单位工程资料验收及归档第五十一条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H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认真准备单位工程验收应提供和备查的相关资料。

验收委员会要认真核查单位工程验收相关资料,并提交单位工程资料检查报告。

第五十三条验收委员会在与验收时要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并限定整改时间,由监理单位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并抄送各参验单位。

第五十三条验收委员会签字表中,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可打印,但签名栏必须由本人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签字。

第五十四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

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

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第五十五条声像档案(声音、录像、照相、磁盘、光盘等原版声像材料),根据《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CB/T18894-2002T)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十六条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填写水利水电施工质量评定表(表03)、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表04)、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表05),监理单位要认真复核,其中附表05中质量等级由施工单位自评后填写,监理单位复核其质量等级,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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