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及备案制度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及备案制度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及备案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内部产品执行标准,并对该标准进行备案管理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是保证企业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企业规范生产管理、加强内部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企业产品执行标准1.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认识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了解国家对于产品质量控制的要求。
2.产品质量目标和标准的确定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市场需求和客户要求,确定企业的产品质量目标和标准。
3.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在对产品质量目标和标准进行明确的基础上,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明确产品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质量检验等环节的要求。
二、备案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对制定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进行备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备案材料的准备企业应当准备好产品执行标准、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以便向有关部门报备备案。
2.报备备案程序企业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将备案材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3.备案结果的处理有关部门在接收到企业报备备案材料之后,经过审核后可以予以批准备案,企业应当及时将备案结果告知有关部门。
4.备案期限和检查备案期限是指企业备案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相关的质量检查和监测,防止产品质量出现问题。
同时,有关部门也会对备案企业进行定期的抽查和检查,确保企业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及备案制度的意义1.提高产品质量制定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并进行备案管理,可以明确产品的质量要求,加强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2.规范企业管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及备案制度能够规范企业内部管理,避免因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和管理混乱。
3.加强企业信誉企业制定产品执行标准并实施备案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的信誉度,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客户和市场。
4.提高企业竞争力优质、高品质的产品是企业获得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条件之一,企业制定产品执行标准及备案管理制度,可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和生产优势,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品牌价值,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一、概述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文化软实力。
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加强标准质量控制,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工作,包括企业内部制定的标准以及采用外部标准的情况。
三、备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制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标准制定程序,确保标准科学、合法、合理。
2. 市场导向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合理制定和更新标准,提高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
3. 公开透明原则:标准备案工作应公开透明,确保相关信息的公开披露,促进标准的有效实施。
4. 统一管理原则:建立统一的标准备案管理机制,确保标准备案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四、备案管理的主要程序1. 标准起草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与产品生产和经营相关的标准。
标准起草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严格按照标准起草规范进行操作。
标准起草阶段应广泛征求行业内、外专家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2. 内部审核完成标准起草后,企业应进行内部审核,对标准内容进行评审和修改,确保标准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内部审核人员应独立、公正、客观,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3. 外部审查经过内部审核后,企业应将标准提交给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外部审查。
外部审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对标准进行科学、全面、公正的评审,提出合理化修改意见。
企业应积极配合外部审查工作,及时履行必要的配合义务。
4. 审批备案外部审查通过后,企业应将标准提交给备案机构进行审批备案。
备案机构根据标准备案要求,对标准进行审批,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要求。
审批备案结论应及时通知企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和存档。
五、标准备案的监督与管理1. 日常监督备案机构和企业应建立定期监督机制,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确保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在组织产品生产时,应当将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向其工商注册的同一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只须报送产品标准目录。但执行标准为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时,应当报送产品标准文本。
| | ---------顺序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
顺序号、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八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统一编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9月13日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8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报送的产品标准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由省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在2个月内到受理登记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变更登记:
(一)增加了执行的产品标准;
(二)执行的标准被修订或被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第三条 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登记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为企业生产产品的有效标准。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企业在产品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已备案和登记的产品标准。
江西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江西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时效性、科学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和《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审查、备案等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并按本办法进行备案。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不作为交货依据的企业内控产品标准,不需备案。
第四条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章企业产品标准制定第五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三)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第六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第七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八条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如下:××××××—××××年代号顺序号企业代号企业标准代号第三章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第九条企业产品标准在批准发布之前应通过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审查。
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上款第二、三款规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投放市场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必要的验证报告和技术资料。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填写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比较;(二)没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国际组织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比较;(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企业标准由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作出承诺。
食品生产企业对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标准备案目录。
除企业事先声明外,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可以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两年。
当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变化时,企业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食品生产企业在企业标准复审后,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复审表》,并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确认继续有效、重新备案或者废止手续。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备案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理。
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境内生产、销售、使用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管理机构。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四、备案申请。
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提交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标准文件等资料。
五、备案审批。
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六、备案公示。
备案通过的产品标准备案信息应当及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备案日期等。
七、备案管理。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延续备案有效期。
八、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公室有权对备案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备案。
九、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十、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
以上就是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企业严格遵守,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企业标准备案流程一、引言。
企业标准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依据,是企业产品质量的保证,也是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企业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制定了企业标准备案流程,以确保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1. 确定标准制定需求。
在企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标准的制定需求,包括市场需求、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内部管理需求等。
只有明确了标准制定的需求,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标准的制定工作。
2. 组织标准制定工作组。
企业需要组织专业的标准制定工作组,包括相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市场人员等,确保标准的制定工作能够全面、专业地展开。
3. 制定标准草案。
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需求,制定标准的草案,包括标准的名称、适用范围、技术要求、测试方法、质量控制要求等内容。
在制定草案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调研市场需求和行业标准,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4. 征求意见。
制定好标准草案后,需要向相关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包括市场部门、质量部门、技术专家等,听取他们对标准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以完善标准草案。
5. 修改完善。
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修改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做出科学的决策。
6. 决策审批。
修改完善后的标准草案需要提交给企业领导进行审批,确保标准的制定符合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和质量管理要求。
7. 公布实施。
经过领导审批后,企业标准需要进行公布和实施,包括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8. 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的实施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标准的执行情况符合要求,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标准的有效性。
三、结论。
企业标准的制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面、科学地进行规划和实施。
企业标准备案流程的建立,有利于规范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提高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标准备案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二、备案主体企业标准备案的主体是企业。
企业应当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备案内容企业标准备案的内容包括企业标准的编号、名称、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等。
四、备案程序1. 企业应当在企业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 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标准文本;(2)企业标准编制说明;(3)企业标准制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文件;(4)企业标准中涉及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的依据和相关证明文件;(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企业委托代理人备案的,应当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标准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 企业标准备案后,企业应当定期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及时更新企业标准,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五、监督管理1.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标准不予备案,并及时向企业反馈。
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标准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进行验证,确保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3. 企业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企业标准备案和实施的相关资料。
六、法律责任1.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企业标准的;(2)企业标准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的;(3)企业标准备案后,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更新企业标准的。
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其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均应备案。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刊定。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R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第四条企业标准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的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仲裁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
(一)由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企业制定的医疗器械、消毒药械、消防产品、食品添加剂、特殊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农药、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等产品的标准,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企业产品实行此审查规定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企业标准备案时,须报送以下资料:(一)企业代码证;(二)企业标准备案申报表;(三)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文本;(四)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五)企业标准审查纪要。
??第六条企业申报的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备案,受理备案的时间不超过5天,并将备案材料备份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备案。
企业更名后,其产品标准应重新备案。
陕西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陕西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现发布《陕西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陕西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以销售为目的而生产的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均应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是指对企业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核准。
所称“备案”,是指对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的审查、确定。
企业依法制定的内控标准不备案。
第四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制定。
第五条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
企业标准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备案。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方能作为生产、销售、产品鉴定及质量检验、仲裁的依据。
企业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报技术监督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在陕企业的产品执行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由省或企业所在地(市)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特殊产品的执行标准由省技术监督部门和省产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特殊产品目录由省技术监督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七条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应按下列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一)企业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登记时应提供该标准的代号和名称;(二)备案企业标准,应提供:1、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3份);2、企业标准文本(5-10份);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3份);4、企业标准验证报告(3份);5、企业标准审定意见(3份)。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备案范围1. 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其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包括产品标准、生产过程控制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包装标识标准等。
三、备案程序1. 企业应在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定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向企业发放备案回执。
3. 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定说明;(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备案管理1.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公布备案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
2. 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应确保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实施,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3. 企业应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提交备案材料,申请延续备案。
4.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企业整改。
五、法律责任1.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2.12.01•【字号】鲁标标字[1992]329号•【施行日期】199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1992年12月1日山东省标准计量局鲁标标字[1992]329号发布)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产品在国内销售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在本企业内部适用,不作为交货依据的,不需备案。
第四条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应听取用户和专家的意见。
第五条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编写标准的有关规定。
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方法》(见附录一)。
第六条企业产品标准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下列产品的标准,应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一)医疗器械;(二)安全检测设备、警用装备、安全防范报警及调控系统;(三)消防设备与器材和防火建筑材料;(四)农药(原药和试剂)、化肥、植物生长促进剂;(五)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六)火工产品(炸药、雷管、烟火等)。
第七条应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之日起30天内办理备案。
备案报送材料包括:标准文本、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见附录二)各3份,标准编制说明和必要的试验验证报告等附件各2份。
第八条企业办理产品标准备案时,应先将材料报送受理备案的行政(或行业,下同)主管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即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然后将全部材料转送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企业标准备案流程一、引言。
企业标准是企业内部制定的对产品、服务、流程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
企业标准的制定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流程,以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介绍企业标准的备案流程,以供企业内部参考。
二、备案申请。
1. 企业内部部门或个人提出备案申请,需填写《企业标准备案申请表》,并附上标准草案、标准制定依据、标准制定目的等相关资料。
2. 申请表需包括标准名称、制定依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信息,以便备案审查部门进行评审。
三、备案审查。
1. 备案审查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专家对标准草案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等方面。
2. 审查意见将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备案申请人,申请人需对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四、备案审批。
1. 审查通过的标准备案申请将提交给企业标准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包括对标准的内容、实施计划、评审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2. 审批通过后,备案申请人将收到备案审批文件,并将标准正式备案。
五、备案公告。
1. 审批通过的标准备案将在企业内部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备案编号、实施日期等信息。
2. 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接受对备案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将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
六、备案实施。
1. 备案标准正式实施后,企业内部相关部门需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2. 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备案审批部门反馈,并进行修订和完善。
七、备案管理。
1. 备案标准的管理部门需建立标准档案,对备案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2. 定期对备案标准进行评估,确保其持续有效性和适用性。
八、结语。
企业标准的备案流程是企业内部标准管理的重要环节,合理的备案流程能够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和生产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所述的备案流程能够为企业内部标准管理提供参考,促进企业标准的规范制定和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7.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福建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三条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在企业内部适用。
企业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其备案的企业标准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企业应当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密切跟踪食品安全标准变化情况,及时修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并重新申请备案。
第四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专供婴幼儿、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辖区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食品类别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申请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不执行委托方标准的,受托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在申请备案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二)内容包括企业标准文本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企业标准文本指封面、编号、前言、标准名称、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等。
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标准计量局•【公布日期】1991.09.13•【字号】•【施行日期】199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1991年9月13日四川省标准计量管理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制定产品标准,除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在企业内部适用的外,应当在发布后三十天内申报备案。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川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四川省双重领导的企业以及省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地、州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属以及县(市、区)属以下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因特殊需要,企业产品标准需越级备案的,应先按第四条规定报经有关备案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越级备案。
上级备案管理部门受理后,在十五日内告知被越级的备案管理部门。
第六条企业申报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必须向受理备案的部门分别提供一式二套下列材料:(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格式另发);(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要求另发);(四)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纪要。
第七条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八条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如下:Q/××××××───┬──┬───↑││年号│企业代号└顺序号↓}××企业产品标准代号企业产品标准代号企业代号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合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在川企业的企业代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年号取标准发布年代的末尾二位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企标备案工作制度
企标备案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规范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操作方法、管理规范等,是企业内部管理和产品生产的重要依据。
企标备案工作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确保企业标准的合法性、有效性和适用性,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满足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制定、发布、备案、实施和监督企业标准的全过程。
企业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开展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确保企业标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职责与分工1. 企业标准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企业标准、组织评审、填写备案表、提交备案材料等。
2. 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企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3.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对违反企业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
4. 企业其他部门和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企业标准管理部门开展备案工作,遵守企业标准的规定。
四、工作流程1. 调研相关标准:结合产品实际情况,查询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2. 制定企业标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的要求,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结合产品实际情况编制企业产品标准。
3. 企业标准审定:组织技术人员对企业标准文本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按照意见进一步修订企业标准。
4. 备案材料编制:填写《企业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声明》、《企业标准发布文件》、《企业标准备案申请表》等文件材料。
5. 备案材料提交:企业标准文本和备案表格材料签字盖章后,递送备案。
6. 企业标准资料修改:企业标准如退回要求修改,按修改意见的说明完善企业标准后再提交。
五、备案要求1. 企业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不得低于相关标准的规定。
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和《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
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接受产品质量合格评定的依据。
第四条企业产品标准按以下要求报送备案:(一)由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由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报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报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器械、消毒药械、消防产品、农药、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产品的企业标准,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产品有行业审查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备案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二)备案申请表;(三)标准批准发布文件;(四)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五)标准编制说明;(六)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七)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资质证明;(八)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相符合的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
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组织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说明和材料;法律、法规对企业产品实施许可制度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第六条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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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上款第二、三款规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投放市场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必要的验证报告和技术资料。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填写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比较;
(二)没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国际组织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比较;
(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企业标准由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作出承诺。
食品生产企业对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标准备案目录。
除企业事先声明外,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可以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两年。
当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变化时,企业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食品生产企业在企业标准复审后,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复审表》,并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确认继续有效、重新备案或者废止手续。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备案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理。
第十条企业标准备案后, 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不真实的,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受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接收编号:企标()第号
接收日期:年月日
备案号: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备案登记表
食品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卫生厅(局)制
填表说明
1.本表及所有备案资料均须打印。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规定》。
未按
要求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予受理。
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及与国标、地标对比情况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复审表
食品名称:
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