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制度探析
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的修改
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的修改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中国司法制度也逐渐完善和改革。
其中,新刑诉法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改革措施,它对我国刑事审判制度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而其中,对于简易程序制度的修改,也是影响较为深远的一个方面。
简易程序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它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处理起来更加迅速和简单。
原先的简易程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促进司法公正、快捷处理案件的目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影响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也可能让被告长期受制于简易程序的处罚等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适用范围的扩大新刑诉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原先只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扩大到贪污贿赂案件和职务侵占等案件。
这种变化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并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有益于推进司法公正和加强司法办案效率。
二、审理程序的优化除了适用范围的扩大之外,新刑诉法还在审理程序上做了很多优化。
比如,新的规定允许加强对证据的分析和鉴定,进一步加强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法庭的审理程序也更加简略,更加注重将案件处理得更加迅速和独立,让案件得到更加公正、公平的审理。
三、程序规则的明确化新刑诉法还明确了简易程序的程序规则,保证了程序的稳定和规范性。
这些规则包括必须在法庭上举行公开的公审、案件的审判期限、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和鉴定等。
这些规则的明确化不仅有助于司法公正,还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避免了程序上的不公正处理。
综上所述,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的修改,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这些改革使得简易程序更具效率、公正、规范和稳定性,更好地适应了现代社会对于司法制度的需求,有益于推进中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适用探究
简易程序是指在第一审程序中,基层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后,也在第一审程序中增设了简易程序,这对于提高审判效率,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提高法官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设置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属首次,在理解和适用上都存在着许多不一致的地方,本文拟就简易程序的几个问题略陈管见,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一、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刑罚种类条件的理解问题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刑罚种类条件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主张依法定刑说。
即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罚要求是指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并且认为我国刑诉法在对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上是采取法定刑划分方式;另一种观点主张依宣告刑说。
即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须是依刑法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而不应当局限于刑法分则的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笔者赞同宣告刑说。
首先,我国刑诉法对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采用的是宣告刑的划分方式,而不是法定刑的划分方式;且从“可能被判处”的文字描述来看,如果依法定刑说,刑诉法应描述为“依法定刑为三年以下”。
其次,立法者设立简易程序的初衷是追求诉讼经济,繁简分流,提高效率,及时惩罚犯罪,使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如依法定刑说,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则过于狭窄。
相反,采用宣告刑说则最大限度地概括了刑法分则中可以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的案件,适用的外延相对较大,这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另外,我们应注意到这里并不包括所有符合简易程序刑罚条件的公诉案件,比如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等由于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简易程序不能适用,如依法定刑说则与之相矛盾。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refo订n.By March 1 4,20 1 2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on ReVising the”CriIninal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 in our country,has played a positiVe and progressiVe significance.HoweVer,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level, 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 of our country still has all sons of problems,the system is f打f.rom perfect,some important criminal suHl】mary procedure such as the order of punishment procedure,plea bargaining procedure has not been set up,in the aspects of progr:lIn design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still exist def.ects.With the increase in criminal cases and cases of Various prominent,reference to the relevant national
我国的很多学者对刑事简易程序的定义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虽然众说 纷纭,但仔细比较可以发现,学者们都是从不同角度来分析和探索刑事简易程序 的定义。例如陈光中教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一文中对简易程序的定 义作了解释:“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是指在一审程序中,针对某些特定 类型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在确立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规定的一种比普通程序更为简 便、迅速的审判程序。”③这种观点是从简易程序简便、快捷的角度,指出了简易 程序针对的是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陈瑞华教授在《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一文 中将刑事简易程序定义为:“简易程序是一种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普通刑事审判程序 的一些环节、步骤,从而使刑事案件得到迅速处理的特别审判程序。”@相比来看, 国外对简易程序的定义体现了广泛性和多元性,而国内学者一般是从狭义的角度 对简易程序进行定义的。我国学者对简易程序进行的定义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刑事 诉讼立法的影响,大多数学者都是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进而对简 易程序进行定义,只是在具体表达方式上有所不同。
试析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的修改
试析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的修改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的修改是根据我国法治进程和实践需要进行的重要,旨在提高简易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新刑诉法修改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审判流程和当事人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新刑诉法修改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了界定。
除了涉嫌轻微犯罪的案件外,还增加了一些需要迅速审判的案件,如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纠纷率较高的案件。
这样一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更符合实际需要。
其次,新刑诉法修改了简易程序的审判流程。
在审判前的程序中,新刑诉法加强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强调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核准和监督审查,确保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在审判过程中,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如简化了庭审程序,简化了出庭询问、辩论和裁判、量刑等环节,缩短了审理时间,提高了审判效率。
此外,新刑诉法还规定了合议庭对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保证了审判的质量和公正性。
再次,新刑诉法修改了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多项权利,如得到辩护人、自由选择辩护权、适当延期或更换辩护人等。
同时,新刑诉法规定了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刑诉法还规定了对于精神疾病患者、未成年被告人等特殊群体的特殊权益保障。
最后,新刑诉法还对简易程序的特殊案件或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
当案件受理后,发现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可能有错误的,可以提起上诉,并改成普通程序审理。
对于简易程序中可能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新刑诉法也对其进行了追责和补救措施。
总的来说,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的修改,从案件适用范围、审判流程和当事人权利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旨在提高简易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修改的实施将为简易程序的实施和推广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刑诉法修改后的简易程序浅析
刑 事诉 讼 以惩 罚 犯 罪 的效 率 为 目标 与 评 价 标准 1 。现 行 刑 事诉 讼
民检 察 院 是 家 法 律 临督 机 关 .对 审 判 活 动 是 否 依 法 进 行 实行
法 创设 简易 程 序 的 目的是 提 高 诉 讼效 率 , 节 约 司 法 成本 。现 代刑 法 律 督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2 0 3条 f 原第 1 6 9条1 规定: “ 人 民 检 察 事 诉 讼 愈 来 愈 注 重诉 讼 中 的人 权 保 障 和程 序 正 当 ,因此 其 程 序 院发 现 人 民法 院审 理 案 件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 诉讼 程 序 . 有 权 人 民 设 置 和 制 度 构 建 愈来 愈 精 密 细 致 ,伴 之 而 来 的则 是 程 序 运 行 所 法 院 提 出 纠 正意 见 ” 检 察 院 对 简 易程 序 审 理 公诉 案 件 嘘 派 员 需 的 司法 资 源 愈 来 愈 多 , 司法成本愈来愈高 , 而 司法 效 率则 与 之 出庭 , 是 加 强 对 法 院 审判 活 动 监 督 的最 重 要 途 径 之一 既 可 以 避 相反 , 如果 只考 虑 公 正 , 不 注重 效 率 , 则会造成案件堆积如山 , 诉 免 法 官 同时 行 使 控 诉 、 审判 职能而出现角色混淆的尴尬局面 . 义
过宽, 适用 比例 较低 。 加之 现 代刑 事诉 讼 愈 来愈 注 重诉讼 中的人 权保 障 和程 序 正 当 , 导 致 简 易程序 适 用所 耗 的 司法资 源愈 来愈 多 . 司法成 本愈 来愈 高。因此 , 为 进一 步应 对 司 法 实际 需要 ,  ̄ L 4 -  ̄ 司法资 源 配置 , 新 刑事 诉讼 法在 修 改 时对 简 易程序 进 行 了重要 修 改 与
浅谈新刑诉法简易程序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新刑诉法简易程序的理解和适用简易程序是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刑事审判程序,是一种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处理的程序。
简易程序通过对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在保证了司法公正同时又提高了诉讼效率,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臵。
但随着社会经济转型,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剧增,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由于现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过窄,已不能很好地发挥程序分流的作用。
对此,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作了重要改革与完善,现笔者就修改的主要内容浅谈自己对简易程序的理解。
一、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作了严格限制,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三类案件,即:(1)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由于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规定较窄,运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的数量有限,简易程序的整体制度效应并未得到充分彰显,对此,新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大:第一,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层级。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改变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将适用简易程序的主体由“人民法院”改成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了其他级别的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性,这样的更改有效保障了其他层级法院管辖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
第二,改变了适用简易程序对刑期上限及案件类型的限制。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据此可以看出,新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大,即基层法院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并满足相关条件的所有刑事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不再仅仅限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刑期上限、案件类型的限制。
关于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几点思考
刑事简易程序1,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审理某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
由于该项程序的设立使案件繁简分流成为可能,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能够提高办案效率;还可以缓解人民法院办案力量不足的压力,便于人民法院集中精力审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再加上国外的司法实践证明,简易程序具有便捷、灵活、快速的优点。
因此,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修订时,规定了该项制度。
但是,来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运用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从刑事审判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分析,以期对该项制度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所裨益。
一、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一)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简单的刑事案件。
据此,对简易程序可从以下几点来理解:第一、从审判级别来讲,刑事简易程序仅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虽然中级人民法院属于基层法院且可以审理刑事一审案件,但由于其审理的刑事案件系本辖区内重大、复杂可能判无期以上刑罚的案件,因此,简易程序不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
至于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于其管辖的都是重大刑事案件。
因此,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从程序上来看,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刑事第一审,属于第一审程序的范畴,因此,对于上诉、抗诉、申诉等属于其他程序的案件不适用。
第三、从案件本身来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简单刑事案件的审理。
何为“简单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笔者认为,它是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行较轻的刑事案件。
所谓罪行较轻,是指犯罪性质或危害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能处刑较轻刑罚(即依法可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刑罚的)的情况。
犯罪性质或后果严重的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案件,则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谓事实清楚,是指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或基本清楚的情况,例如控辩双方对检察院或自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没有异议、争议不大,各被告人对同一犯罪事实的供述基本一致,互不矛盾;所谓证据充分,是指与确认被告人负有刑事责任的主要事实有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
新刑诉法实施后简易程序开展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及完善对策——
员 1 名 ,人 员 配 备 较 少 也 是 促 使 该 院大 量 适 用 简 易程 序提 高诉 讼效 率 的重要 原 因 。
( 二 )法 、检 选择 简 易程序 高度 默 契
中 ,检 察 机 关 应 当派 员 出庭 支持 公 诉 ,使 简 易 程 序 控 辩 审 三 方 结 构 得 以 完 善 ,有 利 于 控 辩 双 方 对抗 ,在 对抗 中逐 步显 现案 件事 实 。
较 多 ,主 要 可 以从 三 方 面 探 讨 :1 . 刑 事 诉 讼 法
基础 上 决 定 是 否 提 出适 用 简 易程 序 建 议 。2 . 检 察 机 关 提 出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建 议 符 合 我 国 职权 主 义下 的 刑 事程 序 分 流 机 制 。有 学 者 将 刑 事 分 流程 序 启 动模 式 分 为 职权 行 使 和控 辩 合 意 ,职
起 诉 后 ,检 察 院 可 以 通 过 两 条 途 径 清 楚 地 了解 案 情 、证 据 及 犯 罪 嫌 疑 人 的认 罪 态 度 :一 是 通 过 阅卷 ,二 是 直 接 讯 问犯 罪 嫌 疑 人 ,从 而 在 此
同阶段 , 在该县法院已决的 4 5 件刑事案件 中, 采 用 普 通 程 序 审 理 的 案件 为 5件 ,采 用 简 易 程
调 整适用 简易程 序案件范围是 最主要 的原 因, 案 件 范 围 的扩 大 具 有 较 强 的立 法 指 向性 , 即鼓 励 基层 法 院尽 量适用 简 易程序 ,提 高审 判效率 。
2 . 该 县 刑 事 案 件 中轻 罪 案 件 占相 当部 分 ,轻 刑 事 案件 较 多并 且 均 为 传 统 型 犯 罪 ,事 实 清楚 ,
《刑事简易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简易程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简易程序是在刑事诉讼中,为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司法负担,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采用简化审理程序的一种制度。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复杂化以及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刑事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当前的刑事简易程序仍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对其进行完善。
本文将对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司法负担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仍存在以下问题:1. 适用范围不够明确。
当前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但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不一。
2. 审理程序不够规范。
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因缺乏规范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导致审理过程混乱,影响案件质量。
3. 保障被告人权利的机制不健全。
在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往往被忽视,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4. 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简易程序的监督主要依靠内部监督,而外部监督机制相对薄弱,导致简易程序的使用存在滥用和误用的可能。
三、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明确适用范围。
应对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细化适用条件,使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更加规范。
同时,应充分考虑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保简易程序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
2. 规范审理程序。
应制定详细的简易程序操作流程和标准,明确各阶段的审理要求和时限,确保审理过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3. 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
在简易程序中,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
同时,应加强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
4. 完善监督机制。
应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简易程序的监督和管理。
内部监督主要由检察机关和法院内部进行,外部监督则可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等方式实现。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考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考一、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简介由《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基层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承认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确立了消极条件如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等情形。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具体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检察院和法院是程序启动者,但须经被告人的同意。
(二)独任审和合议庭审两种模式的审判组织,公诉人均应出庭。
(三)审前准备和庭审过程简化。
简易程序的庭前准备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方式的限制,庭审中可以简化除了讯问被告人对指控罪名的意见、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告知其具体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这些必备流程的其他程序。
(四)较短的开庭时间和审理周期。
简易程序除对可能判处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可延长至一个半月以外,一般案件的审限为二十日。
二、适用条件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一场变革1、纵向比较此变革把现行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与我国1996年以来不同时期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放在一起进行直观的纵向比较,可以看出变革的深度、广度以及力度。
深度上看,首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修改使诉讼效率上升到了空前的高度,新简易程序更加重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这是刑事司法过程宏观上注重正当程序、保障被告人权利、提高诉讼效率的进化趋势的表现,这完成了基础理念的变革。
再者,原来的不尽科学和严谨的程序分流机制在此次简易程序的修改中得到了变革,更好地落实了刑事政策所要求的繁简分流。
之前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没有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条件和控辩双方的争议程度,主要是立足于案件刑罚的轻重来进行繁简的划分。
简易程序对法院工作而言,是一种较简便的工作机制,但对被告人意味着选择简易程序就是“弃权”,是对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的权利的放弃。
所以修改后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是回归简易程序的本质,是立法更加理性科学的表现。
最后,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修改整合了程序环节,聚合了散落于各个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从实质上看,废除了存在并应用于司法实践当中多年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使权利告知和征求同意的程序重新设立,从而令整个简易程序的适用更规范明确,统一且具有操作性,并对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和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
工作心得:新刑事诉讼法语境下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办理模式探析
工作心得:新刑事诉讼法语境下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办理模式探析刑事简易程序是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我国于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正式确立了刑事简易程序,在维护公正的同时极大地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犯罪率的继续攀升都已经对现有的简易程序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司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司法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
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笔者将在新刑事诉讼法语境下,结合检察实务,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办理模式进行初步探讨。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规定(一)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限制较严,运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的数量有限,简易程序的整体制度效应并未得到充分彰显。
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所有一审刑事案件。
新刑事诉讼法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使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及时审理,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刑事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
(二)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启动基于检察院的建议和法院的决定。
被告人没有程序选择权,只能被动接受法院和检察机关为自己安排的审判模式,而不能主张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而新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明确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同时要求庭审中审判人员要“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从内容上讲,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应当包括知情权、选择权与变更权等三方面内容。
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是立法的进步。
新刑诉法实施后对简易程序适用的几点思考
新刑诉法实施后对简易程序适用的几点思考作者:吕书亮熊娜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 2013年第6期吕书亮熊娜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关乎公权力的配置与私权利的保障。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现代刑事诉讼越来越注重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其程序设置和制度构建也越来越精密。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近年来刑事犯罪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变化,因此新刑诉法便应运而生。
本次新刑诉法的修改幅度较大,其中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是一大亮点,以下是笔者对简易程序适用的几点思考:一、简易程序如何启动虽然新刑诉法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明确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但如何确定适用简易程序,由谁发起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是否有建议权,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一)人民法院有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根据新刑诉法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只要符合规定的三个条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由此看出,基层人民法院对简易程序的适用具有决定权。
但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上,增加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这一项规定,故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首先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并连同卷宗证据材料一起移送人民法院。
(三)被告人是否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中的权利新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能够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对被告人是否有建议权未做明确规定。
因此,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被告人认罪并提出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的,只要不是刑诉法规定的禁止情况,从设立简易程序的立法精神出发,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这样不仅被告人可获得酌情从轻处罚,而且诉讼成本可以降低,兼顾公正与效率。
二、简易程序在适用中如何规制1996 年在对刑诉法进行修正时,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设立了简易程序,但是为了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平衡,便对简易程序的适用做出了几种规制:(一)限制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形为保障最低限度的审判公平,新刑事诉讼法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内,对特殊案例进行了限制适用:(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工作心得新刑事诉讼法语境下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办理模式探析
工作心得新刑事诉讼法语境下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办理模式探析在新刑事诉讼法的语境下,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办理模式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本文将从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特点、办理模式的调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析。
首先,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具有的特点对办理模式提出了新的需求。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一般指的是案情简单、证据确凿、罪名明确、犯罪事实清楚,并且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处的刑罚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
相对于一般刑事案件而言,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具有审理期限短、程序简便、效率高等特点。
因此,在办理模式上应考虑如何更好地发挥这些特点,以提高办案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办理模式进行了一些调整。
新刑事诉讼法通过提高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审理权限,将案件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了审判员单独审理的情形,并且规定了庭前程序必须按照简化程序进行。
此外,新刑事诉讼法还明确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审判组成,要求审理庭的合议庭中必须有审判员。
这些调整都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特点,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审判质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一部分法官对新的办理模式还不够熟悉,导致在案件的裁判理由书写、程序的严格执行以及庭审的规范进行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其次,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证据收集和整理工作相对繁琐,需要更多的调查取证工作,但又要求案件的审理时间较短,这对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最后,由于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小,一些犯罪分子有可能会选择利用此种办理模式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也对办案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对策。
首先,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法官对新办理模式的熟悉程度。
其次,加强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证据收集和整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办案效率。
最后,加强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监督,确保法律的应用,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
综上所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办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我们办案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浅析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
浅析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刑事简易程序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一种简化程序,适用于轻微罪行或证据确凿明显的案件。
一般情况下,刑事简易程序的处理时间较短,效率高,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提高司法工作效率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程序适用范围、程序流程、程序保障措施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程序适用范围1.案件类型: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几类轻微罪行,其中包括当前社会尤其重视的确定维权行为中可能产生的轻微犯罪:(1)轻微的入室盗窃、诈骗、强行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2)驾驶机动车辆超载或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3)吸食毒品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等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4)脱逃罪;(5)其他刑法明确规定的轻微犯罪行为。
2.犯罪事实:除了案件类型,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另一条件是存在明确印证犯罪事实的证据,即证据确凿。
这一条件是刑事简易程序能够快速处理案件的基础,因此必须严格执行。
二、程序流程刑事简易程序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报案:当人民群众遭受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开展立案调查。
2.立案:公安机关根据报案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开展立案调查。
3.询问:公安机关依据调查情况进行询问,若发现有作案证据确实可靠,便能宣布立案。
4.拘捕或批准逮捕:若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可能存在贷款欺诈或盗抢的犯罪嫌疑,可以事先进行拘捕,如处理交通违法的者,公安机关需要批准逮捕。
5.提请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另行处理;公安机关根据犯罪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群众意见、嫌疑人态度、配合度等情况,可以提请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另行处理,也可以提请人民法院直接进行简易程序审理。
6.简易程序审理: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包括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适用于有争议案件,不开庭审理适用于明显无罪的案件。
7.判决:经过审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如果判决是过失犯罪行为,可以酌情处罚;如果是故意犯罪行为,刑罚不可低于一年。
中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探析开题报告
中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探析开题报告
1. 研究背景
中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是针对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和不断完善。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于简易程序的运用也日益广泛。
因此,对于简易程序制度的探析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2. 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对于中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探索,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具体研究目的如下:
(1)分析简易程序的定义、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2)探讨简易程序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和意义;
(3)分析简易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4)探讨简易程序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方向,提出相关建议。
3. 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中国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制度、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审判程序和法律权益保护等相关问题。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调查法和实证分析法,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案例,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探讨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4. 预期结果和意义
本文将对中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进行较全面和深入的探讨,阐述其适用、实施和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及其对于司法实践的意义。
同时,为完善和优化我们国家的简易程序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以期达到科学启迪和实践指导的效果。
工作心得:简易程序机制探索
工作心得:简易程序机制探索已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对简易程序作了实质性的变革,如何与新刑事诉讼法有效对接,如何发挥简易程序的最大功效则成了理论界关注的重点课题,成了实务界探索的无限空间。
在没有经验可借鉴,没有模式可遵循的空白区域,全国各地基层司法机关掀起了形形色色的简易程序适用机制创新研究。
因此,统一全国简易程序庭审模式对于提高诉讼质效、正确贯彻刑事法律精神和意图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XX检察院在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后不久,也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探索,联合市法院共同出台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办法(试行)》,取得了一定效果。
新刑事诉讼法对原简易程序制度的设置作了实质性变革,对基层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通过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对基层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了四点要求,这些都对刑事犯罪形势严峻的沿海省份对接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带来了重大挑战。
当前,各地许多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相关机制进行了形式多样的探索。
从概述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突破及价值分析出发,全面阐述XX 检察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通过对当前一些简易程序创新机制的评析,进一步探索适合基层司法机关适用的简易程序庭审模式及相关机制,旨在为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实务性参考。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突破及价值分析(一)突破通说认为,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特别规定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通说的概念仅仅指的是狭义上的简易程序,即审判阶段中的第一审庭审程序,但忽略了广义上的涵义,即简易程序除了审判程序,还应当涵盖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程序。
因此,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所适用的特定程序。
试析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的修改
试析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的修改论文摘要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适用范围更明确、更广泛,被告人享有刑事审判程序选择权,公诉人应当出庭支持公诉。
上述修改内容,在提高执法办案效率、质量、保证司法公正等方面对公诉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
石狮市院积极探索专人专办、集中出庭、简化庭审流程、事前预测和事后评查等应对措施,变挑战为机遇,使执法办案效率、质量得以全面提升。
论文关键词简易程序程序选择权专人专办集中出庭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有关简易程序制度的规定无疑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同时给公诉部门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成为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应对的问题。
一、简易程序制度修改的原因和内容(一)简易程序制度修改的原因1.旧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制度效果不佳简易程序制度的理想效果是通过大幅度缩短办案周期,有效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缓解案件积压问题,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主要有:(1)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首先,该规定并没有明确根据法定刑抑或宣告刑来确定所谓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不清。
其次,“如果仅以刑罚的轻重作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依据,会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积极认罪的一些重罪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
”豍有限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使得简易程序的整体制度效应未得到充分彰显。
再次,“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实际上是在法律规定限度之内寻求的、为弥补现行简易程序适用不足的另一种不规范的‘简易程序’”,并不能从根本上提高诉讼效率。
2.旧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制度忽视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国家本位”诉讼价值观的影响下规定: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启动基于检察院的建议和法院的决定,自诉案件则由法院自行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的修改
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修改对刑事司法公正性的提升
01
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的修改完善了刑事诉讼程序,提高了刑事司法活动的 透明度和公正性。
02
新刑诉法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加强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如 应当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审判等。
简化审判程序
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审判程序进行了简化,如缩短庭审时间、简化证据审查等,从而提高 了审判效率。
加强调解力度
新刑诉法强调调解在简易程序中的作用,鼓励法官在调解中发挥积极作用,以促成和解, 从而避免进入审判程序,节省时间和资源。
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路径和措施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通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确保法院能够高效运转,如合 理安排法官工作负荷、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等。
增强律师辩护效果
新刑诉法允许律师在简易程序中 参与辩护,增强了辩护效果。
增加律师执业风险
新刑诉法对律师在简易程序中的执 业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 执业风险。
对当事人和社会的影响
01
提高司法满意度
新刑诉法简化了审判程序,缩短了审判时间,提高了司法满意度。
02
增强社会公信力
新刑诉法规定了法官必须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增强了社会的公信力
。
03
降低社会成本
新刑诉法允许被告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降低了社会度的修改对刑事诉
讼程序的重塑
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刑事审判权,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刑罚等 一系列法定步骤和形式。其特点包括:严格的法定 程序、国家机关的参与、广泛的诉讼参与、诉讼地 位平等、程序公正等。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探析的开题报告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探析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是为了保护被告人权利、加速司法审判和解决繁琐的文书程序而设立的一种快速审判程序,同时在增强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例如在刑事简易程序中,如何确保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如何平衡程序速度和程序公正等问题。
因此,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进行探析,有利于更好地了解该程序的设立背景、实践应用、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历史演变、实践应用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和案例进行分析,提出有利于改进该程序的建议和措施。
三、研究内容
1.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历史演变
2.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法律制度设计和主要特点
3.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实践应用情况
4.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5. 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进建议和措施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案例资料的梳理和分析,以及对国内外刑事简易程序的比较,深入探讨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历史发展、实践应用和问题存在等问题。
五、研究意义
通过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该程序设立的背景、目的和实践应用情况,找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和措施,为加强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保护被告人权利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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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制度探析
一、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沿革
追根溯源,革命根据地时期采用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可以认为是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最早的雏型。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特点之一在于手续简便、不拘于形式,方便群众参与诉讼,能迅速结案解决问题。
但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能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我国还没有《刑事诉讼法》,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也没有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所以也就更没有所谓的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分。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法官独任审判,但没有设立专门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首次正式确立了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用6个条文规定了简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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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是在《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各方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几经磨合逐步确定下来的。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和六机关的《规定》以及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是我国简易程序的具体操作依据。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在此修正案中对刑事简易程序也进行了修改。
二、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现状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修正的创新
最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是吸收近年来刑事简易程序实践经验和相关理论的研究成果,更加注重处理公正、人权与效率的关系,着力解决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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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无论是在制度理念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比之前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有了根本的创新。
1.完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了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这就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基层法院所有的刑事案件,突破了原先仅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案件适用的限制。
对于该适用条件,实践中主要对“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存在不同的理解,根据立法精神,“如果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仍然可以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但在庭审中应针对被告人有异议的部分重点调查、辩论”。
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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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如果被告人犯数罪,其仅对部分犯罪自愿认罪的,一般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这样完善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使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及时审理,必将大大提高审判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从而使人民法院可以将更多精力、更多资源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实现刑事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
2.优化审判方式及明确检察院派员出庭
使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这是对审判方式的优化,避免出现大量审判员独任审判的情况,同时也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不会影响审判质量又节省了大量的司法成本,既符合公正的要求又提高了审判效率。
明确规定检察院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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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员出庭,这弥补了以前检察院基本不出庭参加控诉的不足,为控辩双方提供了司法对抗的条件,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明确强化对于被告人的人权尊重和保护
诉讼环节的简化,就意味着对抗环节的减少,被告人的权利承担一定的风险,所以适当考虑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态度,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应有之义。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不仅明确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即使是对身体功能正常的被告人,也要求必须具备认同对犯罪的指控并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具有浓厚的人文情怀和人性化色彩。
(二)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
1.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较窄
对于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正确判断,主要是通过公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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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来体现的。
实践表明,扩大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应该进一步扩大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缺乏监督
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在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人询问情况及讯问被告人时通常不会主动告知其在诉讼阶段所应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这容易导致他们不能够充分享有合法权利和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另外,在公诉机关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时,也不就案情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法定或酌定的情节,发表意见和建议供审判人员参考。
在这过程中,并没有对办案人员或者对公诉人进行任何监督,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审判机关公正执法。
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随意性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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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这样就赋予法院对简易程序适用拥有审查权,从而保障简易程序的正确适用。
但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为这种程序转换的提出严格限定,也没有规定是否要求征得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同意,这就变相为法院拖延办案时间创造了一定条件。
4.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忽视
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由于程序的简化,就不能保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运用,所以被告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能够充分运用就需要作为专业人士的辩护律师的帮助。
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只需要在开庭审判前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实践中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及家属委托辩护人的意识缺乏,即使有聘请辩护人,辩护人在得知是适用简易程序时,也极少出庭。
在缺少辩护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帮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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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如果被告人自身文化素质不高,缺少法律知识,其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维护,也不能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三、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除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都可以。
这样广的适用范围,需要进一步的合理配置。
为防止出现重罪轻罚甚至放纵犯罪的情况,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上应采取宣告刑和法定刑相结合的方式。
还有就是应对可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案件种类进行限制,这样在庭审前对案件进行甄别筛选时,将排除重大复杂、性质严重、影响面大但有某种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犯罪案件。
最后,笔者认为对于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也可以尝试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早日结案,还减轻对他们的心理伤害。
尤其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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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他们悔过自新,有利于他们以后的发展。
(二)赋予被告人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选择权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中,应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启动权赋予控辩双方,从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角度出发,无论哪一方启动程序,都应当征求对方的意见,否则就不能使用简易程序。
在这时,法院只是中立者、裁决者,不能拥有启动程序的权力,但拥有法律赋予的刑事司法审查权。
另外,如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不适合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时,法院自然有权选择变更,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样控辩双方也应当被赋予变更权,尤其是被告人也要有一定的变更权,这样也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公正。
(三)给予被告一定的量刑优惠
被告人自愿认罪不仅节约了诉讼时间,还降低了侦查机关的证明责任,但这样被告人就放弃了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基于对被告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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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保护,对于被告人的司法合作应给予其一定奖励措施,从而鼓励被告人主动选择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这种鼓励主要就体现在量刑上,需要我们将量刑优惠的具体实施细则用法律来进行规定。
在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时,可以赋予公诉机关一定的量刑建议权,法院也可以在审判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自愿认罪在原有量刑范围内进行量刑。
同时为了限制并且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滋生司法腐败,还应赋予检察机关量刑监督权。
(四)加强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
要想行使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保障自己的权益,就不能放松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监督。
于是,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加强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监督:一,对审判期限的监督。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这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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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规定明确,使得法院不得任意延长,检察机关也加强监督法院,使其在规定期限内审结案件;二,对法院认定事实的监督。
这要求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的应基本一致,若存在较大分歧,检察机关应当建议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文章来源:
北京画心调查/a/ztxy/xingyeyanjiu/2014/1123/17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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