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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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

交通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采用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工作环境、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务;(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四)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五)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评标工作,且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土建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适用本细则,其材料采购、设备安装的招标评标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保密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第六条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建清标工作组;(二)组建评标委员会;(三)初步评审;(四)详细评审;(五)撰写评标报告。

第七条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专家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第八条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四)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内曾受过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人员。

第九条清标工作组应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1.评标委员会由项目业主代表、设计、施工、监理、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其中包括项目负责人、评标组长和评标员。

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核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和合规性;评审投标文件的质量、技术、造价、进度计划等方面内容;评定投标单位的资质和承诺的履约能力;制定评分标准和权重;最终确定中标单位等。

二、评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评标文件由业主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编制而成,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发布,确保公开透明。

2.评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投标要求、投标文件准备要求和评标办法等内容,明确了评标流程和评标标准。

三、投标文件的评审1.投标文件应按照评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包括技术支持文件、商业支持文件和投标报价等。

2.投标文件的评审应按照评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包括资格预审、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等环节。

3.投标文件的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过程应记录并保存相应文件和资料。

四、评标标准和评分办法1.评标标准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进行确定,确保评标结果符合实际情况和目标要求。

2.评分办法应根据评标标准和评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定,包括技术、质量、施工组织、工期安排、安全等方面的评分。

3.评分办法应具有一定的权重,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评分结果进行权衡和确定。

五、评标结果的公示和中标单位的确定1.评标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发布。

2.评标结果必须经评标委员会的一致通过方可生效,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结果进行解释和说明。

3.中标单位应根据评标结果和合同的要求,按照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和履约。

六、颁发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1.中标通知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颁发给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后续工作。

2.中标单位和业主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签订,确保双方权益和责任的明确。

以上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为公路工程建设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工程质量,促进公路交通的发展和改善。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7年9月21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采用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

(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工作环境、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务。

(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四)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察。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通知等事宜,提供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授权函;(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完善的工作环境以及必要的服务;(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四)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五)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评标工作,且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报价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如需要);(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根据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言行;(六)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评标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交通部文件交公路发[2003]70号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三年三月十一日主题词:公路工程招标通知抄送:部内有关司局附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土建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适用本细则,其材料采购、设备安装的招标评标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保密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第六条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建清标工作组;(二)组建评标委员会;(三)初步评审;(四)详细评审;(五)撰写评标报告。

第七条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最新)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最新)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采用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工作环境、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务;(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四)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五)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评标工作,且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法规 , 制定本细则.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 ,其土建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合用本细则,其材料采购、设备安装的招标评标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评标工作在##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 组建清标工作组;(二) 组建评标委员会;(三) 初步评审;(四) 详细评审;〔五〕撰写评标报告.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 ,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四〕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规行为、五年内曾经受过行政或者党纪处分的人员.清标工作组应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二〕根据招标文件 ,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 ,以与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 ,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评标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标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 ,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 ,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一位主任委员 ,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量和工程特点 ,制订工作计划 ,明确分工 ,交叉审核 ,确保评标质量.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包含符合性审查和算术性修正 .惟独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干参加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 ,首先要听取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清标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清标工作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三〕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与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对清标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正.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中含有限制、排斥投标人进行有效竞争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按规定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说明修改的内容和修改原因.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包括:〔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三〕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资格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四〕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标担保;〔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六〕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 ,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员单位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七〕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 ,应提交分包协议,分包工作量不应超过投标价的 30%;〔八〕一份投标文件应惟独一个投标报价 ,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九〕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十〕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十一〕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与投标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但在其他方面存在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补正或者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符合性审查工作完成后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清标工作组做出的算术性校核结果必须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后方可采用.算术性修正后,投标人的报价排序与开标时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修正的内容作详细说明.对算术性修正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招标人向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其投标文件可参加详细评审.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存有不允许见或者未做书面确认的 ,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算术性修正结果.如果确认算术性修正无误,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如果发现算术性修正存在差错, 应作出与时调整并重新进行书面澄清.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前 ,发现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初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投标报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与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与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投标人通过合同条件评审的主要条件:〔一〕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二〕投标人未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 ,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三〕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四〕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五)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六) 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应在算术性修正和扣除非竞争性因素后 ,以计算出的评标价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前 ,发现投标人的投标价或者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普通控制在低于标底 15%摆布〕 ,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单价构成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该报价可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作废标处理.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或者相应工程概算投资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业绩与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如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一〕相对资格预审时 ,其施工能力和财务能力有实质性降低,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实施的最低要求;〔二〕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三〕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四〕施工业绩与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投标文件存在的其它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或者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对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各项内容的评分方法如下:〔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价得分,普通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二〕以投标人拟投入的财力资源情况 ,包括投标人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评价投标人的财务能力;〔三〕以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与投标人制定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评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四〕以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识设计、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评价投标人的管理水平;〔五〕以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类似公路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履约表现评价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和履约信誉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沟通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除评标价得分外,投标文件各项得分均不应低于其权重分的 60%,且各项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一〕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列表;〔二〕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评分;〔四〕计算投标文件的评标价 ,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应作废标处理;〔五〕对投标文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进行澄清或者量化评分;〔六〕对各项评分进行汇总,拟定"综合评分排序表",按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最低评标价法是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一〕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进行列表;〔二〕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扣除非竞争性因素,计算出评标价,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 作废标处理;〔四〕对投标文件的合同条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审,,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五〕拟定"标价排序表",按评标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价排第二和第三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如果允许投标人为获得一个以上合同而提出优惠,评标委员会应考虑投标人提出的优惠,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以最有利于招标人利益为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充分评议,发扬##,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格式见附件〕 ,提交给招标人,并抄报交通主管部门.:〔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二〕招标过程〔包括资格预审和开标记录〕;〔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以与废标说明〕;〔四〕评标结果;〔五〕评标附表与有关澄清记录.〔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招标人和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的清标工作组应对其所提供的评标信息签字负责.,可保留意见 ,但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允许评标结论.,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浮现重大偏差,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与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自动解散.评标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与其他资料应当同时归还招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与投标有厉害关系的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与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本细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贷款方对评标工作有特殊规定的,可合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本细则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一、项目概况1、项目范围2、建设标准、规模和施工标段划分情况3、资金来源4、项目批复二、招标过程1、招标代理〔可选择内容〕2、资格预审结果3、标书出售4、开标记录〔如果有标底,标底应为开标内容之一〕三、评标工作1、采用的标准、办法与依据2、评标委员会和清标工作组人员组成〔见表 1〕3、初步评审〔1〕符合性检查〔见表 2〕〔2〕资格复核〔3〕算术性修正〔见表 3〕〔4〕澄清与有关情况说明4、详细评审〔1〕合同条件审查〔见表 4〕〔2〕评标价计算与评审〔见表 5〕〔3〕技术评审〔见表 6〕〔4〕澄清情况说明〔5〕综合评价〔见表 7〕四、评标结果〔1〕评价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见表 8〕〔2〕有关不允许见〔如果有〕〔3〕合同签署前建议招标人应处理的有关事宜五、附表与有关澄清资料项目名称:表 1续表 1成员 1234项目名称:合同段:表 21 投标文件〔含投标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字迹清晰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3 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 ,除法人名称发生合法变更外未发现投标法人变化或者重组,其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4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内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标担保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 ,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 ,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联合体协议 ,此协议不应与申请资格预审时发生实质性变化7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提交分包协议 , 分包工作量不应超过投标价的 30%8 一份投标文件应惟独一个投标报价 ,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9 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0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11 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说明: 1、上述各项中用"√ "表示通过,"Ⅹ"表示不通过;2、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则结论为"Ⅹ",表示该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不能 通过符合性审查;3、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必须单独说明,附有关附件.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项目名称:合 同 段: 表 3投标单位内容 最终投 修正后 修正 最终投 修正后 修正 最终投 修正后 修正标报价 报价 率 标报价 报价 率 标报价 报价 率第100章第200章第300章桥梁、通道、第400章路基路面 涵洞总则2 31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项目名称:合 同 段:表 41. 2. 3. 4. 5. 6. 7. 8.1 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 ,未提出新的风 险划分办法隧道安全设施与 预埋管线绿化与环境 保护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暂定金与其他非竞争性 因素报价 <1>+<2>+<3>第500章第600章第700章〔1〕〔2〕〔3〕2 投标人未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3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4 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5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6 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说明: 1、上述各项中用"√ "表示通过,"Ⅹ"表示不通过;2、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则结论为"Ⅹ",表示该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不能通过审查;3、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必须单独说明,附有关附件.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项目名称:合同段:表 51. 2. 3. 4. 5. 6. 7. 8.最终投标报价算术性修正结果说明: 1、应说明招标人标底编制与概算相应内容之间的关系;2、应给出复合标底计算原则和计算公式;3、应明示打分方法和依据.主任委员:项目名称:合 同 段:评价内容行政监督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 主要情况权 重 分表 61. 2. 3. 4. 5. 6. 7.投标人财务能力和投入本工程的财力资源评标价依招标文件规定计算的投标人评 标价的算术平均招标人标底〔如果有〕评标价/招标人标底〔%〕复合标底计算结果评标价/复合标底〔%〕计算各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确定投标人排名顺序委员:投标人承诺的质量检测设备完备情况和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与投标人制定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识设计、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以与履约表现 ,评价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情况说明: 1、应给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内容评分或者评价依据;2、投标人资格与能力相对资格预审时发生退化,如为实质性的,应按规定进行废标;否则,应按标准扣减得分;3、对技术评审各项内容的评分结果不应小于该项权重最高得分的 60%.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项目名称:合同段:表 6 〔续〕评价内容投标人财务能力和投 入本工程的财力资源投标人承诺的质量检 测设备完备情况和拟 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 员、设备的配置情况, 以与投标人制定的关 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 严密、可靠、有效招标文 件要求 投标文件主要情况1. 2. 3. 4. 5. 6. 7.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 识设计、主要管理人 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 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 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 的符合程度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的 质 量、工期,以与履约表 现 ,评价投标人以往 施工履约信誉情况说明: 1、应给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内容评分或者评价依据;2、投标人资格与能力相对资格预审时发生退化,如为实质性的,应按规定进行废标; 否则,应按标准扣减得分;3、对技术评审各项内容的评分结果不应小于该项权重最高得分的 60%.评标委员签字:权 重 分项目名称:表 71 2 3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6 781234567812345678 行政监督人:项目名称:12312 表 8主任委员:委员:421说明: 1、有关情况说明;2、不允许见〔如果有〕 .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31231231231233456。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最新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最新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采用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工作环境、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务;(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四)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五)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评标工作,且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整理)12-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整理)12-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70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三年三月十一日主题词:公路工程招标通知抄送:部内有关司局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70号,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土建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适用本细则,其材料采购、设备安装的招标评标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保密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第六条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建清标工作组;(二)组建评标委员会;(三)初步评审;(四)详细评审;(五)撰写评标报告。

第七条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采用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工作环境、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务;(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四)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五)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评标工作,且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察。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通知等事宜,提供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授权函;(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完善的工作环境以及必要的服务;(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四)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五)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评标工作,且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报价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如需要);(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根据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言行;(六)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评标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细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细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采用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工作环境、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务;(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四)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五)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评标工作,且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03(000)004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总页数】4页(P61-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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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解读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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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细则》特点 第三、评标程序更具备可操作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
统一部署,以及适应电子招标投标的未来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强了《细则》条款
的可操作性。 1.重新梳理了评标工作程序并明确了各项程序的责任方,有利于规范进入统一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后的评标活动。在推选出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前,由招标人 代表组织相关工作,包括核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身份、宣布评标纪律、询问评
为同意评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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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细则》特点 第五、保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评标活动实施的监管更有效
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管是《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赋予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细则》条款除进一步规范了评标程序、评标工作外,还
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评标活动实施有效监管。 1.是强调评标过程中各方应遵守的纪律要求。例如,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不得对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依法获 取劳务报酬的权利,但不得向招标人索取或者报销与评标工作无关的其他费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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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细则》特点
2.是明确了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应当提供和可以协助提供的服务内容。在开始 评标工作之前招标人应当准备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招标人可以选择是否协助评标委
员会评标,招标人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如何选择协助评标人员,何时协助开展
工作,协助评标工作包括哪些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如何使用招标人协助评标结果 ,新《细则》均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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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细则》特点
《细则》的修订以“合法、适用、改革、创新”为基本原则,对多年来公路工 程建设项目开展评标工作获得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问题为导向,坚 持改革创新,力求务实有效。 “合法、适用”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特别是评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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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土建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适用本细则,其材料采购、设备安装的招标评标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保密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第六条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建清标工作组;(二)组建评标委员会;(三)初步评审;(四)详细评审;(五)撰写评标报告。

第七条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第八条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四)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内曾受过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人员。

第九条清标工作组应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评标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标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十条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量和工程特点,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分工,交叉审核,确保评标质量。

第三章初步评审第十二条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包含符合性审查和算术性修正。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详细评审。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首先要听取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清标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清标工作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三)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清标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正。

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中含有限制、排斥投标人进行有效竞争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按规定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说明修改的内容和修改原因。

第十五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包括:(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三)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资格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四)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标担保;(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六)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员单位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七)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提交分包协议,分包工作量不应超过投标价的30%;(八)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九)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十)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十一)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若满足符合性审查条件,但在其他方面存在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补正或者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符合性审查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

清标工作组做出的算术性校核结果必须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后方可采用。

算术性修正后,投标人的报价排序与开标时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修正的内容作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对算术性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招标人向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其投标文件可参加详细评审。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存有不同意见或未做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算术性修正结果。

如果确认算术性修正无误,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如果发现算术性修正存在差错,应作出及时调整并重新进行书面澄清。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前,发现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详细评审第二十条初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投标报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通过合同条件评审的主要条件:(一)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二)投标人未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三)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四)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五)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六)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在算术性修正和扣除非竞争性因素后,以计算出的评标价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前,发现投标人的投标价或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一般控制在低于标底15%左右),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单价构成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报价可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作废标处理。

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或相应工程概算投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

如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一)相对资格预审时,其施工能力和财务能力有实质性降低,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实施的最低要求;(二)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三)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四)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投标文件存在的其它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澄清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二十六条综合评分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对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各项内容的评分方法如下:(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价得分,一般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二)以投标人拟投入的财力资源情况,包括投标人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投标人的财务能力;(三)以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投标人制定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评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四)以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识设计、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评价投标人的管理水平;(五)以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类似公路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履约表现评价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和履约信誉情况。

评标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沟通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

除评标价得分外,投标文件各项得分均不应低于其权重分的60%,且各项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第二十八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工作步骤:(一)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列表;(二)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评分;(三)对不能满足第二十一条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四)计算投标文件的评标价,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应作废标处理;(五)对投标文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对不能满足第二十三条要求的作废标处理,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进行澄清或量化评分;(六)对各项评分进行汇总,拟定“综合评分排序表”,按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最低评标价法是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工作步骤:(一)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进行列表;(二)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扣除非竞争性因素,计算出评标价,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作废标处理;(四)对投标文件的合同条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要求的作废标处理,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五)拟定“标价排序表”,按评标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价排第二和第三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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