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环保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鲁财建2007 5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
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
各级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部门内部和跨部门整合力度,扩大资金整合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整合的层次和水平。
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收回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力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鲁政办字[2015]120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2【实施日期】2015.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2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日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预算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是指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具体包括省级部门(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和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与省级专项资金捆绑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内容全面。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专项资金信息原则上均应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体明确。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省财政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三)链条完整。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鲁财资环[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保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严格资金使用范围。
指导督促业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政策规定,制定完善相应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资金具体用途,不得超范围安排使用财政资金。
二、提前谋划资金分配。
及时督促业务主管部门超前统筹,根据轻重缓急和项目成熟程度,结合财政可承受能力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提前做好财政资金分配预案,确保资金在法定时限内分配下达。
三、落实负面清单制度。
积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严格落实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及时共享纳入节能环保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信息,避免将财政资金投向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企业。
四、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积极督促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按照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防止资金闲置沉淀。
对实施周期长、投资金额大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性质和资金需求分年度安排。
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实行预采购,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将年度支付资金纳入预算安排。
对结余结转资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中央、省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完善项目库建设。
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尽快建立健全生态环保项目库,及时按照工作要求完成项目提报,把更多优质项目纳入储备。
对项目库实行标准化、动态化管理,严把项目入库关,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纳入,库内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要及时清退。
六、加强项目调整管理。
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建设实施的,应及时提出项目和资金调整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鲁财教〔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资金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五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六章绩效与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编制、下达拨付和绩效监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评审立项、资金分配和组织验收,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含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以及中央驻鲁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我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一)全省各级每年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资金;(二)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环境保护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安排和使用,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支持的重点项目第五条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条例》、《办法》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规定。
(二)项目已经纳入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计划或者省、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三)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四)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并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五)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
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综合性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规划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六)项目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30%的资本金,或项目已经获得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支持或资金保证。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重点生态保护项目。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4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0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央对地
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页数】2页(P313-314)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管理;支付管理【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1
【相关文献】
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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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全省环保产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全省环保产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6•【字号】鲁政发[2000]51号•【施行日期】200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全省环保产业的通知(鲁政发〔2000〕5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环保产业的发展,使之适应我省环境保护的需求,并扶持其尽快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全省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快我省环保产业发展是重大的战略任务发展环保产业是防治环境污染,保证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生态环境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条件,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一些地方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只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实现治污技术、工艺、设备以及服务的产业化,提高治污水平,降低治污成本,才能保证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同步健康发展。
发展环保产业是拓宽经济发展领域,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需要。
环保产业是近年来随着人类对生存环境认识的提高而兴起的一个新兴产业,是以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朝阳产业。
通过发展环保产业,可以带动许多相关产业的发展。
我国为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健康增长,把环保设施建设列为优先发展领域,加大资金投入,这必将刺激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从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同时环保产业的发展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安置企业富裕人员和下岗职工,减少就业压力,有利于社会稳定。
发展环保产业是我省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跨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迫切需要。
自然资源是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
我省自然资源比较丰富,但人均资源占有量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
)
R D S P - 201 9 - 01 30027
山 东 省财政 厅 山 东 省生 态 环境 厅 山 东省 自 然 资 源 厅 山 东省 住房和 城 乡 建设厅 关于 印 发 山 东省 省 级环境污染 防 治 资 金 管 理暂 行办 法的 通 知
鲁 财 资 环 〔 2 0 1 9 〕 1 号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山 东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山 东省住 房和 城乡 建设厅
年 2 0 1 9
5 月 3 0 日
山 东省人 民政 府公 报 年第 20 1 9 1 6 期
4 4
省 政府 部 门 文 件
山东 省省 级环境污染防 治 资 金 管 理暂 行办法
治 资金 ( 以 下 简 称污 染 防 治 资 金 ) , 是 指 由 省 级财政预算安排 , 用于 支持建立生态 文明 建设 财政奖补机制 、 加强环境监测监 管和 执法能 力 提升 、 泰 山 区域 山 水林 田 湖 草 生 态保护 修复 、 清洁取暖 补助 等方面 的 资金 。
务 令第 ( 国 院
4 2 7
号)
等 国 家有关规定 ,
追究相应责任 ;
涉
嫌犯罪 的 , 移 送司 法机关处理 。
理需要 和支 出 事项 , 依 据本办法制 定资金
管理实 施 细则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 自
年 2 0 1 9
7 月
施 行 效 年 1 日 起
有 ,
期 至 2021
月 6
省 政 府 文 件 部 门
一
:
方面 的监督 。 对在各项 审计和 监督检查 中
发现存在违规违纪 问 题 的 , 按照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预算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务 员 法 》 《 中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 民 共和 国 监察法 》 《 财政违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发改高技[2007]553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发改高技〔2007〕55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快我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我委将在若干高技术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为规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2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1: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加快我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批、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省份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指导、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根据形 势发展
( 2 0 1 6年 1 2月 2 7 日印发 )
和工作需要确定资金分配 因素 ,通过转移
山东 省人 民政 府公 报
2 0 1 7年第 4期
31 6
省政腑鄙 f 』 义 纷
S DPR 一 2 O 1 6一 O 1 3 0 0 6 6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 省住房 和城 乡建设厅 关于 印发 山东 省省级建筑 节能与 绿 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的通知
鲁财建  ̄ 2 0 1 6 3 1 0 2号
各市财政局 、住房城 乡建委 ( 建设 局) ,有关市 市政 公用 ( 城管 )局 ,省 财政 直接 管理
第二条
正, 突出重点 ,政府引导 ,以奖促建 ”的
山东省 人 民政府 公报 2 0 1 7年第 4期
3 1 5
原则 ,实行 专款专用 、专项管理 ,并 接受
社 会 监督 。
支付 的方式切块下 达 。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 范围 :
专项 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 国
第 四条
家有关财政政 策 、财务规章制度 、招投标 管理 、政 府采购等规定 ,科学合理安排 。 第十一条 各市 、县 ( 市 、区)住 房 城 乡建设 、财政部 门应对 资金使 用情 况和 项 目进展情 况进 行监 督检 查 和跟 踪 问效 ,
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 ,切实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 山东省 民用建筑节 能条例 》等 国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级财政 预算 安排 ,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 能
与绿 色建 筑发展 的资金 。
第三条 省级建筑节 能与绿色建筑发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 东省 人 民 政府 公报 年 第 20 1 8 1 期
3 46
省财政部 门 负 责专 项资金 预算管理和 资金 下 达 。 省节 能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专 项资 金 项 目 库 建 设 和 管 理 , 组 织 项 目 申 报 和 审 核 。 省节 能 主 管部 门 、 省 财政 部 门 共 同 研 究 确定 专项资金 年度支 持重点 发布年 度
和 信息 化 委研究 制 定 了 《 山 东 省 节 能 专 项 资金 管 理办法 》 , 现 印 发 给 你们 , 请 遵照执 行 。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经济 和 信息 化委员 会
年 2 0 1 7
月 1 2 2 7 日
山 东省 节 能专项 资金 管理办法
用 。
三 (
)
节能体制机制创 新 ,
市 场 化节
能 机 制 推广 。
四 (
)
节能先进 单位 和成 果奖励 ,
绿
色制 造试 点 及 重 点 关 键节 能 技 术 示 范 推
广 。
五 (Leabharlann )重点 领 域 、
重 点 行业 用 能企 业
管 理 。
第 三 章 资金 申 报及管理
第七 条 根据全省节 能工作 重点 和 预
算要 求 , 省 节能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省 财政厅 一
般 应于 每 年 年 底 前 发 布 下 年 度 工 作指 南 ,
明 确 专项 资金 支 持 内 容 、 支 持方 式 、 申 报
,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鲁科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1年1月1日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
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三)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第四条补助标准: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新成果产出以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因素,设置补助标准,具体如下:(一)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鲁财建[2017]6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7.06.27【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7〕61号)各市财政局、环保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们修订了《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6月27日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山东的决定》(鲁发〔2011〕2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鲁发〔2016〕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大气、水体、土壤、种养业、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品、噪声、放射性废物、重金属等污染防治。
(二)环保法规、规划、标准制定。
(三)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能力建设与系统运行保障。
(四)自然保护区、农村地区、湖泊等区域性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山东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0]103号
鲁财建〔2010〕10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现将《山东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二○一○年九月六日山东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09〕140号)规定,为加强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资金和省基建基金组成,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包括核能,以及在新技术基础上系统开发利用的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海洋能、生物质能、非天然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效益优先、公平公正、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技术研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扩大产业规模等,主要包括:(一)高端风电装备制造。
具有先进技术水平的大容量风电机组及相关发电机、机械传动、运行控制、变频器等关键部件。
(二)太阳能光伏利用。
转化率高、抗衰减、成本低的晶硅太阳能电池,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和配套太阳能电池组件,以及光伏发电控制系统;高亮度发光管外延片、管芯、大功率白光制造,以及大功率半导体发光二极管等半导体照明产品。
(三)太阳能热利用。
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热、制冷设备生产及应用。
(四)地源热泵应用。
采用土壤源、再生水源、海水源和浅水源热泵技术生产的热泵设备及推广应用。
(五)新能源创新平台建设。
以突破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标的国家和省级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建设。
(六)核电设备制造。
利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生产的核电工程相关配套装备。
(七)省财政批准的其他新能源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资金扶持方式。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编制、下达拨付和绩效监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评审立项、资金分配和组织验收,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含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以及中央驻鲁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接受委托为项目预算申报、评估和项目验收等提供服务。
第二章项目资金支持方式第五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采取多种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后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具体支持方式在制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六条无偿资助,是指对科研项目等活动所需成本,在开展前直接给予部分或全部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通过验收或绩效考核后,给予资金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股权投资(含资本金注入),是指财政资金对开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相关的科技企业以股权形式进行权益性投资的财政支持方式。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关于印发《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资金(金融)扶持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发改高技[2007]85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发布日期】2007.08.23【实施日期】2007.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资金(金融)扶持政策》的通知(鲁发改高技[2007]855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山东省分行,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银行济南、青岛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省国托、英大信托,山东省邮政储汇局,山东省各证券公司,山东省各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东省支持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资金(金融)扶持政策》。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山东省支持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资金(金融)扶持政策为营造激励我省自主创新的投融资环境,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资金(金融)政策。
一、积极引导各类资金加大对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1、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整体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
《山东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07〕68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07〕68号各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根据省政府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
七年^一月八日山东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山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省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进程,促进实现“ ^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或引进消化技术,已形成节能设备、材料等产品的批量生产,且市场产业化前景良好。
第三条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从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中歹0支。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使用坚持鼓励创新、突出重点、示范引导、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奖励资金使用范围:1、节能核心技术。
企业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省级及省级以上水平,并已完成中试进入产业化阶段。
2、节能技改。
运用成熟重大节能技术,对现有生产工艺、流程等进行技术改造。
第六条申报条件:1、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2、节能技术装备达到省级及省级以上先进水平。
3、节能核心技术所形成的年社会节能量在4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技改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果达到《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第七条申报程序。
企业按届地原则向所在地经贸委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审核,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直接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申报奖励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1、节能核心技术必须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科技等权威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书或获奖证明等;节能技改项目必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2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2号)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节能环保产品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支持节能环保产品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山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关于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第三条《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第四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第五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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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环保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07 53号
山东省省级环保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07 53号
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使用坚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扶持资金项目。
第四条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共同对扶持资金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五条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有利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的外部环境。
第六条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发展。
主要扶持按(ZJGEP)评价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及开展信息化管理工作。
2.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与信用体系建设。
主要是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适当的风险补偿和奖励;支持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信用评价等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3.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主要是对中小企业信息网络服务项目、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项目、开展中小企业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和会展及技术交流项目的补助;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综合和专业服务机构建设以及创业指导与管理咨询服务项目的补助。
4.支持开展中小企业培训工作。
包括创业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
5.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扶持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扶持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和以奖代补等3种扶持方式: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小企业培训工作,根据项目的实际支出给予适当的补助;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根据项目实际贷款额给予适当的贴息或补助;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与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工作实绩考核给予以奖代补。
第八条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年贴息率3%。
单个项目的贴息额或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申报条件
凡申报扶持资金使用项目应当符合《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
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与发展项目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按(ZJGEP)评价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2)产业、产品和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3)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销售利润率大于6%,资产负债率小于60%,银行信用在A级以上;(4)上年度未享受过省财政贴息的项目。
2.申报融资担保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经省中小企业局确认其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2)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3)有合格的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规章制度;(5)无违法违纪不良纪录;(6)年累计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担保达5000万元以上。
3.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经省中小企业局确认属于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建设或专项活动,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4.申报中小企业培训、信用服务建设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要求;拥有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与信用服务的相应资质;(2)有合格的从业人员;(3)具有与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施和其他设备;(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规章制度;(5)无违法违纪不良纪录。
第十条申报程序
1.各市、县(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审核后,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2.申报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以奖代补资金的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1)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包括的主要内容:立项的意义、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前期投入和自筹资金情况、技术经济指标、预计取得的主要成绩、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3)项目贷款合同及银行贷款凭证;企业进帐凭证(复印件加盖审核确认章);(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6)银行信用等级证明;(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县(市)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后确定扶持项目。
扶持资金项目计划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扶持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
第五章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对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扶持资金拨到项目单位,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按照项目实施计划,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充分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将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该项目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