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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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节能【发布部门】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3.02【实施日期】2007.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经贸委(经委)、省各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落实《意见》中提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做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备案,从源头杜绝能源浪费。

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结合本省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同时将执行的情况反馈我委(环资处)。

附件: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节能篇审查第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新增年综合用能三千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项目批复文件或请示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或请示内容。

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1137)

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1137)

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工业发〔2007〕1137号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推进节能减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三)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四)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的通知;(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六)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能型社会的意见;(七)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八)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现行政策规定应报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工业类别,并且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工业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或者论证,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相关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在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时,一并进行工业项目节能审查。

按照规定需要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节能评估报告或论证结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工业项目的重要依据。

通过节能评估或者论证的项目,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未通过节能评估或者论证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项目单位(业主)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工业项目应于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之前编制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一、审查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旨在确保投资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注重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审查范围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阶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阶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施工阶段;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运营阶段。

三、审查内容1. 节能设计•确保项目设计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节能标准和规定;•项目设计应考虑利用自然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节能措施。

2. 节能设备•项目投资应优先选择节能设备,满足相关的节能认证标准;•确保设备选型、安装等环节符合节能要求。

3. 节能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合理控制施工周期和施工过程中的能源消耗;•鼓励采用新型施工技术、节能材料等。

4. 节能运营•项目建成后应加强对项目的节能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制定定期能耗监测和评估计划,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四、审查程序1.项目负责单位根据项目情况编制节能审查申请报告,提交审查机构审查;2.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和资料审核;3.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改进的措施;4.项目负责单位根据审查报告整改并报审查机构复查;5.审查机构出具最终审查意见。

五、审查要求1.严格按照审查程序执行,不得弄虚作假;2.对审查意见要认真整改,确保项目符合节能要求;3.建立健全节能审查档案,备查。

六、结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对项目的一种保障,只有在注重节能的前提下,项目才能达到更好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认真执行审查办法,共同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向前发展。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五条省、市、县(区)节能审查机关按照职能范围和管理权限,分别对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由中介机构编制项目节能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节能报告予以书面确认。

第七条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分析评价依据;(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五)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六)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九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7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操作流程

7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操作流程

苏州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操作流程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精神,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订本操作流程:一、根据市政府苏府…2007‟126号文件第三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我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由我委统一受理并组织审查。

报省以上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由我委受理和初审,并按规定转报。

各市、区权限内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省《实施办法》执行。

二、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作为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附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受理后转送能源处进行形式审查,对经形式审查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能源处依法启动节能审查程序。

由我委备案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与项目备案登记表一并报送。

三、能源处受理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后,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审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节能评审时间不包含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定的项目审核时间内)。

为提高审批效率,节能评审工作也可以在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前进行。

咨询评审机构在我委咨询机构库中选定。

四、通过能源评审后的项目,能源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给委窗口,作为项目审核的前置条件,委窗口需在审批、核准和备案文件时将节能评审结果一并批复,节能审查意见不再另行出具文件。

对节能评估文件不符合要求,需重新编制和修改,能源处应当及时通知窗口暂停项目审核程序。

五、委法规处会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根据工作要求,可适当调整网上操作程序,以适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需要。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苏发改投资发[2007]103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9.18【实施日期】2007.09.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7〕1038号)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源头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现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鉴于国民经济各行业差异较大,耗能类别和节能要求有所不同,为加强各行业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指导,我委将依据本《规定》陆续出台相关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和审查,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现行政策规定应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和审查适用本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7•【字号】苏府[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3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七日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2010年我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市节能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四大行动计划”,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节能监管体系和节能激励政策,加快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加大节能领域的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作用,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落实节约能源的各项措施,以发展促节约、以节约保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二、工作目标2.“十一五”期间,全市基本建立起“政府监管引导、企业自主节能、中介有偿服务、社会积极参与”的节约能源新机制,全民节能意识明显增强,节能技术和措施广泛运用。

按照“电厂节煤、企业节能、产业循环、社会节约”的路径,以结构调整、科技进步为两大抓手,到“十一五”末,实现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20%,其中,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结构节能,带动能耗下降1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1月27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1月27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方案

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方案

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方案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方案1. 背景信息•项目名称: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类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标地点:苏州市•目标日期:2022年至2025年•目标:节能验收2. 方案目标•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3. 方案内容能源消耗分析•对项目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确定项目在能源消耗方面的优势和薄弱点节能技术方案•针对项目的薄弱点,提出适用的节能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优化设备配置、改进工艺流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措施资金投入和回收分析•对方案实施所需的资金投入进行评估和规划•分析投资回收周期和经济效益实施计划•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时间节点、责任人和具体任务•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和项目的及时验收4. 方案评估环境效益评估•对方案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确定方案的环保效益和贡献经济效益评估•对方案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减少能源成本和提高项目效益等方面的评估5. 结论•本方案旨在通过采取科学的节能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方案实施需要充分考虑项目需求和经济效益,并建立完善的实施计划和评估机制。

•本方案为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验收提供了全面详实的指导。

6. 风险控制与监测风险识别与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并进行评估•确定风险影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损失风险控制措施•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培训员工等监测与评估机制•建立项目实施的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对方案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方案7. 持续改进与推广持续改进机制•建立持续改进机制,不断优化和完善方案的实施过程和效果•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加强团队协作和沟通推广与分享•在项目验收后,向其他相关项目推广和分享本方案的经验和成果•提供相关培训和技术支持,促进节能环保理念的广泛传播8. 结尾本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验收工作,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条例

江苏省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条例

精品文档精心整理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强节约能源的源头管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经贸委是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投资主管部门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组织节能审查工作。

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审批和核准项目由苏州市级或市级以上组织节能评估和审查;年能耗3000~5000吨标准煤的审批和核准项目可委托各市(区)组织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备案项目按照谁备案谁组织的原则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评估和审查结论应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查。

第四条凡新增年综合用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必须包括独立节能篇(章);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篇(章)的评估意见;项目批复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评估报告的批复。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第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节能篇(章)可由设计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第六条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及项目选择能源品种的合理性分析;(二)项目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等;(三)项目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四)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五)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六)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七)炉窑、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八)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九)工业锅炉的热电联产等其他单列节能工程;(十)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电措施,泵类、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十一)工业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量指标,节约用水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十二)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数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十三)生产部门、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的采暖、空调、照明和生活用热水、燃料的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总量;(十四)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十五)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能耗和节能措施等;(十六)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6号令”)、《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的精神,结合苏州市的试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三条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含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或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对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不含地下面积)的公共建筑工程,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符合本条(一)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本条(一)标准以下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1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以下,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以下,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第五条除公共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内容、要求和深度,分别按照“6号令”的附件1和附件2的格式文本执行;公共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内容、要求和深度,按照《苏州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的格式文本执行;节能登记表的填写内容,按照“6号令”附件3的格式文本执行.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工程咨询机构或具有节能评估能力的专业节能服务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由项目单位自行填写。

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号)、《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五条市本级、各市(区)节能审查机关按照职能范围和管理权限,分别对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节能报告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内容。

由中介机构编制项目节能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节能报告予以书面确认。

第七条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分析评价依据;(二)建设单位简况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五)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六)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

1.总则1.1.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1.3.规范内容界定1.3.1.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中所列的境内一类、二类、三类固定资产投资业务项目。

1.3.2.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地方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1.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地方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组织机构及职责2.1.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是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一类项目的节能报告进行管理,必要时组织内审;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审核与监督。

2.2.发展计划部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复一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节能审查作为重要依据。

2.3.事业部、专业公司是其业务范围固定资产投资二类项目节能审查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二类项目的节能报告进行管理,必要时组织内审;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二类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企业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2.4.1.负责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4.2.负责对上报项目的节能报告进行管理,必要时组织内审;2.4.3.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三类项目的节能报告组织审查或备案,需报地方政府审查的项目,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2.4.4.负责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建设及竣工验收等环节中落实节能报告提出的节能措施和审查意见;2.4.5.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三类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节能评估审查工作对能耗强度和能耗总量“双控”作用,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确保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年第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苏发改规发〔〕号)、《省级投资项目委托咨询与节能评估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是指节能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为依据和标准,对项目建设内容、能源消耗、节能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核实,考核项目能耗和能效水平是否控制在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能耗总量及相关标准规定的能效水平之内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对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项目,须进行项目节能专项验收。

对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报节能登记表的项目,须进行项目节能验收登记备案,对特殊情况或存在疑问的项目也可以组织节能专项验收。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建成投产(原则上从正式供电之日起算)年以后年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节能专项验收或节能验收登记备案。

项目用能工艺、设备等建设内容及能源品种、能源消费量等发生较大变化,但尚未达到重新报批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报送变化事项说明等相关材料。

特殊情况或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验收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并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年。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节能专项验收时,须提供《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附件)、企业自行编制或自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自查报告》(附件)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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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信息来源:经信委发布时间:2017-11-29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五条市本级、各市(区)节能审查机关按照职能范围和管理权限,分别对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节能报告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内容。

由中介机构编制项目节能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节能报告予以书面确认。

第七条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分析评价依据;(二)建设单位概况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五)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六)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九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其中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各市(区)上报项目,由各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核报省政府核准或备案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市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核报市政府核准或备案以及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其中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或备案的各市(区)上报项目,由各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下列项目的建设单位向项目管理权限同级的节能审查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格式见附件),并按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和承诺建设,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完成节能承诺表报送工作。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完成节能承诺表报送工作。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前款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十四条以煤炭作为燃料或者原料的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的规定,落实替代来源,并取得替代地区和有关替代企业、单位同意的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节能审查时,应按相关管理程序报送项目节能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两份。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由中介机构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予以书面确认。

第十六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更改的内容。

第十七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承担节能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由相应的节能审查机关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10工作日内(评审修改时间不计入评审期限),组织节能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节能报告编制依据是否正确适当;(三)节能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四)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正确;(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及规范,项目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单位能耗指标是否满足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能耗标准或定额,是否按规定落实能耗等量或减置换要求,项目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能源消耗强度和煤炭消费总量“三控”管理要求;(六)项目主要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主要用能工艺节能设计是否合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七)是否按规定选用高效节能设备,有无采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用能工艺、设备的情况;(八)各项节能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节能措施效果评估是否客观;(九)节能方面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十)评审结论。

第二十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下列情况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一)是否准确适用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二)节能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三)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审结论是否正确;(四)节能报告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五)项目的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能源消耗强度和煤炭消费总量“三控”管理要求;(六)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内完成(委托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二十二条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其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能耗总量15%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向原节能审查机关重新申请节能审查,经重新评估和审查并获得通过的,可继续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由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上报书面验收申请,按规定填写节能审查竣工验收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二十五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节能审查机关应每季度向省级节能审查机关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及验收情况。

各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应于下一季度前5日向市级节能审查机关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及验收情况。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省级和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对各地节能审查及验收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曝光,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公职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苏州”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培训和节能验收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解决。

第二十九条各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节能审查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

原《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字〔20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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