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种猪场生产经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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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1.05•【文号】农业部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8.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11月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二章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基础条件(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

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技术力量配备(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浙政办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推进畜牧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畜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的养殖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辖区内符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或个人,均须按本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局:为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7〕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过程中有相关建议和意见,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实施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促进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产性能和市场竞争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制定本办法。

一、种猪场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并承担种公猪供应的种猪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且为省一级以上种猪场和地方品种资源场,品种为长白猪、大约克、杜洛克,同时兼顾地方品种;2.系谱档案和免疫档案齐全,具有选种选育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场种猪必须实行等级评定;3.具有及时为项目实施提供纯种公猪的生产能力;4.承担向外供精或配种的,应具备相应的种公猪、精液制作设备与条件;5.有完备的生产经营记录,售后服务体系比较完善,能及时提供技术指导,3年内无种猪质量不良反映的投诉;6.3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二、种公猪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供精种公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来源于省畜牧兽医部门认定公布的种猪场及品种,并具有种猪出场合格证;2.符合本品种外貌特征,健康状况良好;长白猪、大约克及杜洛克公猪乳头6对以上,排列均匀,无遗传损症;3.睾丸发育正常,无隐睾、单睾,包皮无积尿;4.耳号清楚可辨,免疫档案记录齐全,系谱清楚,并有县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5.种猪健康状况良好,并经省种猪质量监测中心测定或具有检测条件由省畜牧兽医局认可的场内测定结果;6.精液质量达到以下标准:(1)精液浓度每毫升原精液含有活精子2.0亿以上。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31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31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31号)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为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方案》(农办牧〔2010〕20号)和全国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启动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推进示范创建工作近几年来,在中央、省一系列扶持政策的推动下,我省标准化规模养殖稳步发展,生猪、家禽和奶牛规模化比重分别达到80.1%、88.0%和95.4%,成为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来源。

但目前畜禽场的规模化、标准化水平与畜牧业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有利于增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安全;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从源头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有效提升疫病防控能力,降低疫病风险,确保人畜安全;有利于畜禽粪污的集中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着力推进的重点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全力以赴抓好示范创建活动,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力争到2015年,全省主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占备案养殖场总量的75%以上。

浙江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0•【字号】浙经贸调节[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生、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浙经贸调节〔2009〕48号)各市经贸委(贸易局)、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建设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09〕1号),省政府已正式批准省级十部门制订的《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现将《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省政府批复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函〔2009〕1号文件(略)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二○○九年一月二十日附件一: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确保屠宰肉品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2008年新修订颁布实施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通过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依法建设场点、推进企业升级改造等措施,到2011年,建立起与产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竞争规范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机械化、规模化、工厂化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体系。

浙江种畜禽管理办法

浙江种畜禽管理办法

浙江种畜禽管理办法抓好种畜禽管理,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文是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种畜禽是指在畜牧业生产中作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兔、鸡、鸭、鹅、犬、鸽、鹌鹑、火鸡、蜜蜂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以及在舍饲条件下能正常繁殖并已形成商品化生产的野鸭、杂交野猪等特种经济动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农户(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种畜禽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良种规划的要求,增加财政投入,扶持畜禽良种的选育和使用,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新品种培育和畜禽良种推广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品种资源第六条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

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省级以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畜禽品种资源的分布情况,加强对地方良种的选育,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测定站,保存优良基因。

畜禽品种资源场的建立与认定,按照《种畜禽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对濒危畜禽品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畜禽品种资源场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禁止在保种群和品种保护区内开展经济杂交。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农办发[2009]1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9.08.06【实施日期】2009.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农办发〔2009〕14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宁波市农机局: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全省农业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农业部门政风行风建设,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更好地服务“三农”,现就加强和改进农业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行政许可是政府部门行使依法管理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农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行政许可工作职责,为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各地农业行政许可工作还不平衡,一些地方存在着依法许可意识不强,职能归并不落实,审批程序不规范,职责不清晰,审核不严格,许可后监管不到位等现象,个别地方不顾条件随意签署意见,没有起到审查审核应有的作用,影响了农业行政许可工作的公正性、合法性,影响了农业部门的形象。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和“五型机关”创建的重要载体来抓,真正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便民化水平。

二、依法规范许可。

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的事项、条件来设置行政许可。

明确界定许可与非许可项目,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外设立新的许可项目,不得擅自设置或变更许可条件和要求。

要认真梳理和总结近年来行政许可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送达、听证、监督以及考试考核与检验检测检疫等制度,规范办理程序。

要加强运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全面执行。

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
浙江省农业厅印制
填写说明
1.初次申领许可证的单位若无公章,可以不盖章,但须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申请单位负责人应是法定代表人。

暂无法定代表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名。

4.申请理由与依据应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的有关规定详细叙述。

页面不够时可另附。

5.本表一式三份。

受理机关、业务审验单位、审批机关各留一份。

6.在提交本表时应同时提供单独打印装订成册的一套下列材料:
①企业自查总结;
②申请的种畜禽品种标准或新品种证书、相关技术资料及上一级(供种方)种畜禽场的供种证明(包括系谱、出场合格证)和《许可证》复印件(畜禽品种资源场除外);
③所在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意见;
④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出具的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报告(暂定种猪);
⑤市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年度疫情监测证明;
⑥1名以上初级以上(含农民技师系列)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职称证明及卫生防疫等相关制度;
⑦废弃物综合利用凭证或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废弃物处理相关证明。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推进畜牧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畜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的养殖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辖区内符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或个人,均须按本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登记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规模标准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一)种畜禽场。

凡拥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畜禽养殖场,应全部纳入备案管理范畴。

(二)其他商品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1.养殖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和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生猪保供稳价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各地要在坚决守住养殖不污染环境底线的基础上,落实属地政府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提高猪肉自给率的部署要求,一手抓非洲猪瘟防控,一手抓促进生猪生产,坚持高质量、高水平、规模化、生态化发展方向,加大要素资源投入,加快释放潜在产能,推进畜牧业提质增量发展,同时加强产销有效对接,做好冻猪肉储备及投放,确保我省猪肉产品安全有效供给。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农业农村厅)二、积极发展生猪绿色养殖。

按照治污设施与养殖量相匹配的原则,支持养殖场改造提升粪污处理设施。

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养殖主体可自行确定养殖规模,加快推进规模猪场建设,促进生猪生产;有关部门要指导做好环评验收、动物防疫、引种等工作,以尽早投产。

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规划新建一批大中型数字牧场、美丽牧场,所需设施用地优先审批。

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规模养殖场从省内种猪场引进种猪,推动解决不敢养、不想养问题。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三、优化产业布局结构。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浙农专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的通知浙农专发〔2013〕27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和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298号)和省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精神,我厅重新修订了《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情况请及时反馈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附件: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浙江省农业厅2013年4月12日附件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种畜禽场是指以繁育种畜禽为主,并对外提供种畜禽、种苗(种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种蜂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坊、生猪供精站,冻精和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

孵坊是指以孵化苗禽为主的独立场所;种禽场所属的孵坊纳入种禽场管理。

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是指以经济利用为目的,向外提供在舍饲条件下能正常繁殖并已形成商品化生产的野鸭、杂交野猪等种用特种经济动物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畜禽遗传资源,是指原产我省的畜禽地方品种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通过设立省级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以下统称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方式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2012年4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及种畜禽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要求,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预算,扶持种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使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种畜禽品种选育、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畜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七条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禽养殖户守法经营告知书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禽养殖户守法经营告知书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禽养殖户守法经营告知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3.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禽养殖户守法经营告知书的通知各市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规范畜禽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局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场户守法经营告知书(见附件)。

《告知书》样式为:纸张长95cm、宽60cm,标题大黑73号字,正文黑体27号字,易张贴。

请各市自行组织印刷,发放到所辖县(市、区)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并认真做好相关告知工作。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2013年5月9日畜禽养殖场户守法经营告知书为规范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涉及畜禽养殖环节应遵守的主要规定公告如下,请各畜禽养殖场户遵照执行。

一、畜禽养殖的规定1、明确办场要求。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当地县、乡政府提出申请,场地选址要得到建设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国土部门的用地许可,并通过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价;场内布局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畜牧兽医部门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牧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要在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方可从事动物饲养。

招收的员工若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就不得直接从事饲养易感染动物。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等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2、建立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场户要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包括免疫、检疫、消毒、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标识;饲料及添加剂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情况。

3、佩戴畜禽标识。

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标识可向各级畜牧兽医部门领取,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浙农政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厅有关单位:《浙江省农业农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2月16日浙江省农业农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优化农业农村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提高行政许可办理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和个人作为申请人选择“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提出行政许可时,农业农村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或能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农业农村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下列农业农村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一)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二)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三)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变更);(五)农药经营许可(适用于经营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六)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七)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四条告知承诺实施机关为省、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含渔业渔政部门,下同),具体实施区域依据省政府向社会公布的相关文件确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浙财农〔2012〕188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2〕18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为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24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24号)和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生猪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市、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奖励给生猪调出大县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县级为主管理原则。

奖励资金按属地化管理要求,直接分配到县,实施县级为主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

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三)公开透明原则。

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奖励政策,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二章生猪调出大县确定第五条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0.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为了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浙江省农业厅制定了《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送审稿)》并报送省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1年11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直接在网页上留言的方式反馈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种畜禽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蜂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猪、牛、羊、马、兔、鸡、鸭、鹅、鸽、鹌鹑、火鸡等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以及在舍饲条件下能正常繁殖并已形成商品化生产的野鸭、杂交野猪等特种经济动物。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扶持畜禽良种的选育和使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促进种畜禽发展的相关工作。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浙农政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农政发〔2012〕2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种子生产、贮藏、加工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农作物种子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国家认证的相应职业技术工种初级以上资格证书,并在近3年连续从事相应技术工作的;(二)参加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技术技能考核合格的。

符合前款相应条件的,可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种子生产、贮藏、加工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第三条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审核、审批中进行实地考察的,审核、审批机关应当有2名以上的相应工作人员参加,并填写一式两份实地考察表,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第四条申请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提交的生产条件说明,应当包含有生产申请该商品种子所需的亲本种子或原种种子的来源说明。

该亲本种子或者原种种子购买的,应当保存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购买时向卖方索取备用),并归入生产档案;该亲本种子或者原种种子自繁自用的,应当建立其生产档案。

浙江省种畜禽场

浙江省种畜禽场

浙江省种畜禽场(孵坊)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日期:2002-07-14发布单位:浙农政发[2002]8号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种畜禽场是指繁育种畜禽为业并对外提供种畜禽、种苗(种蛋)、冻精、冻胚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种蜂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坊、冻精和冻胚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

孵坊是指专以孵化苗禽为主的独立场所;种禽场所属的孵化场所纳入种禽场管理。

冻精、冻胚(鲜胚)等遗传材料供应站是指生产或采购冻精、冻胚并对外供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在家养条件下能正常繁殖的哺乳类和鸟类动物的种畜禽场。

第三条种畜禽场实行统一管理。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种畜禽场的审批。

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种畜禽场和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的审核(包括二级繁育场的验收)。

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种公畜使用许可证书、禽蛋孵化场的审批。

第四条新建种畜禽场实行筹建审批制度。

新建种畜禽场应当向所在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并初审后,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或论证,审查合格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场证书;审查不合格的说明原因和理由。

申请者凭建场证书办理工商登记、引种和其他相关手续。

建场证书有效期二年。

申请建场证书的申报材料:(一)法定机构的资信证明;(二)拟建设种畜禽场或经营场所的规划(可行性方案);(三)拟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种类和引种计划;(四)畜禽废弃物的环保处理方案等;第五条种畜禽场(孵坊)的卫生防疫条件应符合《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场址基础条件良好;有足够的种畜禽生产、经营场地和栏舍面积,饲养设备先进;有生产技术档案室,资料归档齐全;有疫病诊断室,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字号】浙牧畜发[2010]6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管理的通知(浙牧畜发〔2010〕66号)各市、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是中央和省出台的一项重要强农惠农政策,是加速畜禽品种改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力抓手。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牧良种补贴项目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0〕4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对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规范管理自2007年起,国家和省连续在生猪养殖重点县实施了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有效地完善了生猪良种繁育体系,提升了生猪生产水平,增加了农民收入,深受养殖场户的欢迎。

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和矛盾也随之出现,主要表现为:供精单位小而散,生产设施简陋、技术力量不强,精液质量控制难以保障;部分项目县管理制度不到位,监管松懈,个别县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资金拨付不及时,精液使用记录与报账数据不健全;部分规模猪场仍然保留过量的种公猪,使人工授精技术不能达到较高的公母猪比例和经济效益;项目成效宣传不够,以项目促技术推广的力度不够。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促进产业提升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增强对加强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规范管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项目管理各项要求,促进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落实和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强化对供精单位的监管供精单位是实施好生猪良种补贴的关键环节,各地要加强种公猪站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供精单位的确认和种公猪认定,切实保障精液质量。

(一)加强供精单位建设。

各地要着力扶持和规范供精单位建设,重点发展独立的种公猪站,鼓励规范养殖场合作新办供精合作社,或者生猪合作社办供精站,积极完善猪人工授精服务网络。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16•【字号】浙经贸调节[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的通知(浙经贸调节〔2006〕76号)各市经贸委(贸易局),省食品有限公司:为加强肉类市场应急调控和扶持我省生猪规模化养殖,进一步完善我省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的管理,我们制定了《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为加强我省商品猪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活猪储备肉的质量安全,充分发挥省级商品猪基地和生猪活体储备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应有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

一、基地场建设(一)选址。

1、应选择生态环境良好、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的地区。

2、应建在常年主导风的下风侧,距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1000米以上,距离其它养殖场2000米以上;应避开交通要道、城镇、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公共场所。

3、应建在交通便利、水质良好、水源充足、地势较高、干燥平坦、排水良好,周围无有害气体及其它污染源的地方。

场周围建有围墙或其它有效屏障。

(二)规模。

省级商品猪基地场常年存栏应不低于3000头,其中公母猪存栏不低于300头,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

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场在省级商品猪基地场内选择确定,常年存栏量应不低于4000头,其中公母猪存栏不低于350头,年出栏商品猪6000头以上。

(三)品种。

上市商品猪应是适合市场消费需求的瘦肉型二元、三元杂交良种。

(四)布局。

1、应执行生产区、管理区和粪污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分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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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种猪场生产经营行政许可
换证现场审验评分标准
一、本标准依据《动物防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等规定制定。

二、种猪场分原种场、一级繁育场、二级繁育场。

经审定的新品种(新品系)或认定的地方品种可以按一级繁育场要求实施生产经营许可。

三、本标准总分为100分,每项每条在规定分值内评分,若超值作废票处理。

按本标准要求综合评分达到70分为合格。

虽达到70分,但有一项不得分或二项得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二级种猪繁育场评分标准:
一、必备条件
1 、所申请的种猪必须来自于原种场、一级种猪繁育场或地方品种资源场。

(查看引种证明)
2 、杂交制种能繁母猪数量,外来品种(含配套系)不少于200头,地方品种不少于50头。

用于杂交的外来品种公猪必须有4个以上不同血统。

(查看系谱资料和现场)
3、无一类动物传染病或省级动物防疫部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的病原、阳性动物检出;二类动物传染病或省级动物防疫部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达到临床控制。

并接受市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年度健康检测。

(查看检测报告和生产现场)
4、必须有一名初级职称以上(含农民技师系列)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查看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和职称证书)
不符合其中条件之一的判为不合格,不再评分。

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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