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青海省中期评估省环境保护局方案(DOC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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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青发改环资〔2020〕372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根据《青海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委党组2020年第8次会议要求,制定了《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处室、各单位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整改工作,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6月18日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制定了《青海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指出问题整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我委认真对照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指出问题和省委、省政府的整改工作部署,立即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报告指出问题进行了梳理。

为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确保涉及我委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全部整改到位,根据《青海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整改要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奋力推进“一优两高”,以高度的政治担当,进一步增强做好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指出的问题及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整改目标、时限、措施等要求,逐项逐条列出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实施清单式管理,定期督导,挂账督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和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和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和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9.06•【字号】青政办[2004]162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和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4]16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我省近期将对省级和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系统全面的评价,并开展规划修编前期调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目的和任务(一)规划实施评价。

省级和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土地宏观管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但在一些地方,不依规划办事,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现象仍然存在,擅自或变相修改规划的问题时有发生,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受到影响;规划在执行中也存在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开展规划实施评价是为了全面分析规划实施效果,促进地方政府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同时通过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规划工作的对策建议,作为修编规划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规划实施评价是修编规划的前提。

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先对省级和西宁市级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后,才能开展规划修编工作。

规划实施评价的主要任务包括:(1)规划的执行情况,包括规划目标以及主要用地指标、用地布局调整的实现程度,违反规划和调整、修改规划的情况(包括案例数、面积、发生频率、原因等),规划项目和实施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2)规划实施的效益,包括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等应尽可能量化。

青海生态功能区规划方案

青海生态功能区规划方案

青海生态功能区规划方案# 青海生态功能区规划方案## 1. 引言青海是我国西部重要的生态屏障和资源枢纽之一,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和珍稀的生态景观。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的压力,青海生态环境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了保护青海的生态环境,提高其生态功能,制定一个全面科学的生态功能区规划方案尤为重要。

## 2. 目标和原则### 2.1 目标本规划方案的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保护青海的生态环境,提高其生态功能,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 2.2 原则本规划方案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以生态保护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科学规划,注重可持续发展,兼顾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综合施策,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 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推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

## 3. 规划内容### 3.1 生态保护区划根据青海的生态特点和生态功能需求,将青海划分为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生态修复区三个区域。

#### 3.1.1 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是青海的核心区域,主要用于保护青海的珍稀物种、独特的生态系统和重要的生态功能区。

在这些区域内,禁止进行任何破坏性开发活动,严格限制人类活动。

同时,加强保护措施,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

#### 3.1.2 生态保护缓冲区生态保护缓冲区是青海的边缘区域,起到连接核心区和周边区域的作用。

在这些区域内,限制开发活动,控制人口增长,并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生态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

#### 3.1.3 生态修复区生态修复区是青海的重点修复区域,主要用于修复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和环境。

在这些区域内,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湿地恢复、生态林建设、沙漠治理等工程,恢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 3.2 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为了推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绿色产业和生态旅游业,增加生态经济收入;- 加强环保产业发展,提升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效率;- 推动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生态承载力和农民收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青政办[2012]332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2]33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2月24日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方案“十二五”时期,是我省推进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对政府执行“十二五”规划情况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是确保“十二五”规划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的重要举措。

为了认真做好我省“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评估对象《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八个州(地、市)和格尔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省级23个重点专项规划。

二、评估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青政〔2011〕2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全省节能减排指标的通知》(青政〔2011〕3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全省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的通知》(青政〔2011〕21号),《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方案。

三、评估期限2011年1月-2013年6月底。

四、评估原则(一)全面与重点相结合。

青海省“十二五”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方案

青海省“十二五”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方案
指标 , 采用 绝对评 价 法进 行 ; 对 无 法确 定统 一客 观标 准
《 青海 省人 民政 府关 于印 发 < 青 海省 国 民经 济和 社
会 发 展 第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 重 点 任 务 分 解 方 案 的
通 知》 ( 青政 [ 2 0 1 1 ] 2 1号 ) 、 《 青 海省 中长期 教 育改 革 和 发展 规 划纲 要 ( 2 0 1 O 一2 0 2 0) 》 ( 青发 [ 2 0 1 0] 1 7号 ) 、 《 青 海省 “ 十二 五 ”教 育改 革和 发展规 划 》 ( 青 政办 [ 2 01 1 ] 2 1 8号 ) 、 《 青 海省 2 0 1 0 - - - 2 0 2 0年 教 育 重 点 工 程 实 施 方
的 目标 , 要在 定量 的基 础上 进行 定性 分析 ; 对 无 明确 指
标 的 目标 , 采取 定 } 生瞄述 与 分 析 。 通过定 量与定 评估 ,

评 估 对 象
客 见
平 价 规 划 的 各 项 目标 , 特 别 是 重 点 目标 实 施 进
《 青 海 省 中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2 0 1 O ~ 2 0 2 0年 ) 》 ( 以 下 简称 《 教 育纲 要 》 ) 、 《 青海省“ 十二五 ”
全 面 客 观 地 反 映 规 划 实 施 过 程 中 取 得 的 成 绩 及 存 在 的
案》 ( 青 政办 [ 2 0 1 0 ] 2 1 5号 ) 、 《 青海 省 教 育体 制改 革试
点 工作 方案 》 ( 青政 办 [ 2 0 1 0 3 2 1 4号 ) 。
三、 评 估 期 限
期 。开展 “ 十 二五 ” 教 育改革 和 发展规 划 中期评 估 是贯 彻 落实 科 学 发展观 的具 体 体现 , 是对 “ 十二 五 ” 教 育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9•【字号】青政办[2003]59号•【施行日期】200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3]5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行为,提高审批效率,省环境保护局拟定的《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一、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一)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中除需按要求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中由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中除需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外,由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其它建设项目1、放射性和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2、化学制浆及化学制浆造纸、酿造、电镀、印染、漂染、染料、农药(含复配)、制革生产,有毒有害废物的处理加工,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青环发[2012]362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环发〔2012〕362号)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效能建设开展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88号)要求,现将《青海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局,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面对当前环境监管范围和对象日益扩大、群众对环境质量需求不断提高的严峻挑战,繁重的环境执法任务和有限的环境执法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

环境监察机构执法效能低下,无序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行为严重浪费执法资源,增加了执法成本,降低了执法效能。

因此,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是做好新时期环境执法工作的迫切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环境执法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提升执法效能作为促进环境执法工作上台阶的有效手段,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提升环境执法效能要以“依法、高效、廉洁”为主题,以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果、社会效益为目标,以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为基础,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绩效考评为手段,确保履行职责和依法行政效率高、效果好、效益大。

各试点地区环保部门要明确负责领导、牵头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环境执法效能建设。

三、精心组织,推进落实各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地重点工作,把开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与加强效能建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查找影响执法效能的薄弱环节,全面理清工作职能,科学设置执法岗位,规范执法流程,突出监管重点,增强执行力,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环境执法责任机制,扎实推进执法效能建设。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期评估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期评估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期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青环发〔2015〕235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期评估的通知青环发〔2015〕235号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东市环保城管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期评估的通知》(环办函〔2015〕472号)要求,我厅拟对我省落实规划情况开展中期评估,评估时段为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请州市环保部门和厅属各单位高度重视,安排专人按照“中期评估说明”要求,认真填写相应表格,撰写评估报告,于2015年6月5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报送至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

联系人:吴海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附件1.《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期评估说明一、评估目的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满足国家中长期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人才保障,依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20-2020年)》和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开展重点领域人才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等部门共同编制了《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通过,已于2011年5月印发。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11•【字号】青政[1999]21号•【施行日期】199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青政〔1999〕2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我省地处青藏高原,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故有“江河源头”之称。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不仅对本省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而且对整个黄河、长江流域产生深刻的影响。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高度重视,1997年11月份开始了《青海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1998年2月省委书记田成平同志在全国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加强长江、黄河源头生态环境建设的议案,并在北京举行了专家研讨会和新闻发布会。

会后,省政府邀请北京师范大学等5所高等院校的12位专家来青实地考察,并编写出了《青海省生态环境评价报告》等6项专题可行性研究报告。

1998年10月,省政府组织在北京召开了“青海省暨黄河、长江源头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与骨干工程筛选论证会”,中国科学院、北京农业大学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包括12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在内的18名知名专家,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的领导及负责同志参加了论证会。

会后,我省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和专家评审意见,再次对规划进行了修改。

《青海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加强植树种草,搞好水土保持,防治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的战略任务。

为了从根本上遏制和扭转我国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国家制定了具有长期和全局指导作用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并将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青环发〔2017〕122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7〕122号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等五部门转发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14〕88号)要求,为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管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6年度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评企业范围(一)青海省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较严重环境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企业,应及时增补为强制参评企业。

(三)已经关闭或者已被列入关停淘汰整合计划的企业可不参评。

(四)鼓励其他企业自愿申请参加评价。

二、评价信息基准年以2016年度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作为评价信息基准。

三、评价指标和方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仍按照企业自评、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初评、市州环保部门复核、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发布的方式进行,评价指标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执行。

四、环境信用评价程序(一)企业自评:企业应根据要求,认真对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如实、准确地填报《青海省国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表》(附件2),并将自评结果及佐证材料报送县(市、区)环保部门。

(二)县(市、区)级环保部门进行初评:各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在收到企业填报的《青海省国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表》后,根据日常环境监管及所掌握的具体情况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向企业出具《青海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初评意见通知书》(附件4),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调查核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7.21•【字号】青政办[2003]107号•【施行日期】200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0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旅游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意见要求做好“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意见为保证“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将组织开展《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中期评估工作。

为了保证此次评估工作的质量,提出以下意见:一、中期评估的必要性开展“十五”计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对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十五”计划总体上是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的规划,但有些任务是对政府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需要各部门、各地区运用公共资源努力完成。

有些任务需要各部门、各地区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加以完成。

通过中期评估,可以找出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不适应的规划内容进行调整修订,有针对性地采取新的政策措施。

同时,开展“十五”计划的中期评估也有利于各部门和地区对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十五”计划的顺利完成。

二、中期评估的内容(一)重点专项规划的评估内容在编制全省“十五”计划纲要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参与编制了12个重点专项规划,要求参加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的部门,对照重点专项规划的内容,结合本部门的任务进行总结和评估。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青政办[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0〕2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2月2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3〕59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十一日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环境保护厅二○一○年二月)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责,进一步提高审批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2009年第5号)和《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规定: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建设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原则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对环境影响程度确定。

四、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由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和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化工、建材、新材料、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行业的建设项目;(三)有色金属矿山开发及冶炼、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和化学制浆等高耗能、高排放或污染环境较重的建设项目;(四)除环保部直接审批核设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和电网工程以外的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输变电工程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审批的除外);(六)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名录的化学品生产、加工、制造的建设项目;(七)跨州、地、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八)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州(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青海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推进企业环境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内部环境管理和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外在表现。

第三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企业环境信息收集、评价、公布、使用应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下列单位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省级重点排污单位(经国家审核认定的全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基础上筛选确定)(二)注册在我省的环境影响评价、在我省从事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动车排放检验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

第五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按照青海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测评指标执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地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进行补充并评分,负责审核本部门日常环境监管信息。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美丽中国建设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美丽中国建设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美丽中国建设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青发改生态〔2020〕477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美丽中国建设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 《青海省开展美丽中国建设评估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7月30日青海省开展美丽中国建设评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美丽中国目标,发挥评估工作对美丽中国建设的引导推动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丽中国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全面做好青海省美丽中国建设进程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努力打造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中国”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面向2035年“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的愿景,按照体现通用性、阶段性、不同区域特性的要求,聚焦生态环境良好、人居环境整洁等方面,构建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分阶段提出青海省预期目标,配合中国科学院开展青海省美丽中国建设进程评估,结合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工作,研究提出我省差异化指标,加快推进我省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为美丽中国战略贡献青海力量。

二、基本原则目标导向、突出重点。

坚持美丽中国目标导向,聚焦生态环境重点领域指标,回应人民群众切身关切,科学设置评估指标,不求面面俱到。

青海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doc

青海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doc

青海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2017年8月8日至9月8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7年12月24日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全部整改到位,推动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利益、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民生的关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定不移地以“四个转变”推动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积极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坚决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保护优先,推进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努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坚持党政同责,落实属地责任。

各地党委政府对问题整改负总责,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从严要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三)坚持问题导向,狠抓整改落实。

厘清整改问题责任边界,逐项分解任务,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要求,做到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

强化督导问责,严格整改销号,不折不扣地完成整改任务。

(四)坚持系统施策,务必取得实效。

对整改的问题既要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又要举一反三,深刻剖析,查找原因,因地制宜建立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治本之策,巩固整改成效,确保问题不反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发改农经〔2017〕207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玉树、果洛、黄南、海南州人民政府,格尔木市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能源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省委“四个转变”发展思路,切实做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好青海生态文明建设主战场作用,全面带动全省生态保护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组织对《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进行中期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意义2013年12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以下简称二期规划),2014年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执行。

《二期规划》是一期工程的延续、拓展和战略提升,是落实《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的主要载体,是统筹生态保护、民生改善、区域发展的主要支撑,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着力点。

作为规划执行主体,我省于2014年1月10日隆重召开了二期工程启动大会,自此二期工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全省上下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职能,加强综合管理,切实推进工程顺利实施。

2017年是《二期规划》实施的第四年,规划实施目前时间过半,完成好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任务,全面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制定改进工作的政策措施,结合地方工程实施实际,研究规划中尚未实施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为全力推进规划实施、顺利完成任务目标打好基础,对构建青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青政办〔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22〕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我省实际,对《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7日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省内除生态环境部负责依法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依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实行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法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目录之外的其他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级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原则上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其中跨市州行政区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青海实施方案

青海实施方案

青海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青海是我国西部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和重要的生态资源保护区,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环境。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青海的生态资源,制定并实施青海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实施方案,加强青海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促进青海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利用、循环利用、保护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1.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1)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排放,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

(2)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格限制过度开发和滥用水资源的行为。

(3)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2. 推动绿色发展(1)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建设光伏发电、风电等清洁能源项目。

(2)推动绿色交通,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限制高排放车辆的行驶。

(3)促进循环经济,推动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再生利用。

3. 保护生物多样性(1)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严禁非法猎捕和交易野生动植物。

(2)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恢复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

4.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1)加强对公众的生态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2)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和推广,树立绿色生活方式的典范。

四、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增加环保资金的使用力度。

3.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能力的建设,提高环境问题的发现和解决效率。

五、预期效果通过实施方案,预计可以显著改善青海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和稳定性,促进青海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青海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六、总结青海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青海的生态环境,促进青海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方案,不断完善和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青海的绿色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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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青海省中期评估省环境保护局方案(DOC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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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青海省中期评估省环境保护局方案
青海省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
青海省环境规划院
2009年2月11日
工作进度安排
1、第一阶段(2009年2月1日—2月25日):组织与准备阶段
完成工作组织准备,制定中期评估青海省工作方案,把工作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位;将《指南》转发各州(地市),并适时召开工作动员与技术培训会;评估技术组根据《指南》规定的指标项,确定各评估要素2008年和2010年评估指标值,报环保部规划院审核。

2、第二阶段(2009年2月26日—3月16日):数据资料收集与整理阶段
各部门依据中期评估分解的任务内容,进行数据资料收集与整理,交中期评估技术组汇总整编;各州(地市)完成各自初步评估报告和评估表,由评估技术组汇总后,提交局相关对口部门审核,审核意见由评估技术组整理后反馈各州(地市)。

3、第三阶段(2009年3月17日-3月26日):数据资料完善与初步评估阶段
各州(地市)根据审查意见修订完善各自中期评估报告和评估表,上报省环保局(或上报省政府,根据全国环境规划会议正式要求确定);局各部门进行数据的补充和完善;评估技术小组完成相关专题研究工作,并按《指南》技术方法和要求,完成评价数据资料汇总,并形成评估报告草案。

4、第四阶段(2009年3月27日-4月16日):评估报告编制阶段
中期评估报告草案提交领导小组审查,修订完善后形成评估初步成果,报环境保护部规划院技术审查。

5、第五阶段(2009年4月17日-4月25日):评估报告修订与正式上报阶段
评估初步成果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并结合环境保护部规划院审查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最终的评估成果,由省政府正式上报环境保护部。

任务分解
评估工作任务分解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附件一:定量评估指标1、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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